欧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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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知识产权体系基础培训教程

《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德国和欧洲的发明、、商标和外观专利法商标和外观专利法》》 - 着重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之导引-

作者:

Dr.-Ing. Christian Lang (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

Dipl.-Ing. Thilo Raible(工学硕士、执业律师)

作者简介:

Dr.-Ing. Christian Lang(中文名:隆科宇),工学博士、德国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代理人、德国和欧洲商标及外观专利代理人、德国Amberg-Weiden实用技术大学兼职讲师,尤其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异议、撤销和无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并熟练掌握非技术专利、商标和外观的申请和侵权诉讼业务。

Dipl.-Ing. Thilo Raible(中文名:瑞廷龙),执业律师、电气工程和信息技术学硕士,发明专利、商标、外观和版权法专家,尤其擅长专利权贯彻实施、专利侵权诉讼、发放许可证、拟定合同和专利权评估业务。

从业事务所:

德国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总部: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Herzog-Wilhelm-Str. 22

80331 Munich

Germany

Tel: 0049-89-1894730

Fax: 0049-89-18947313

E-Mail: mail@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办事处: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德国Weiden办事处

隆瑞LangRaible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瑞士Kreuzlingen办事处

虽然我们写作此书时十分小心细致,尽心尽责,但仍不能担保所有的内容均是完全、崭新和正确无误的,因此愿就相关询问给予约束性法律建议。

内容提要: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序言

第二节发明专利

1. 发明

2. 新颖性

3. 商业可用性

4. 创造性

5. 发明人

6. 发明专利的作用

7. 发明专利的产生

8. 保护期限

第三节实用新型

1. 发明

2. 新颖性

3. 商业可用性

4. 发明的创造性

5. 申请程序

6. 保护期限

第四节实用新型法

第五节商标法

到专利

从发明到专利

第二章从发明

第一节发明

第二节根据现有技术检索第三节目的的限定

第四节专利权利要求

第五节授权程序

1. 德国授权程序

2. 欧洲授权程序

3. 公开

第六节申请战略

第七节行为技巧

第三章专利侵权

第一节序言

第二节准备措施

1. 获取信息

2. 专利侵权判断

3. 合法质询

4. 警告

5. 临时禁令

第三节主物之诉

1. 管辖法院

2. 原告适格

3. 诉讼申请

4. 阐述诉讼缘由

第四节被告辩护

1. 程序抗辩

2. 实质权利抗辩 / 不侵权

3. 针对保护权的辩论 / 中止

第五节诉讼费

第六节执行判决

第四章技术保护权的摧毁

第一节实用新型的撤销请求

1. 撤销申请

2. 程序

3. 上诉

第二节对专利权提出异议

1. 德国异议程序

2. 欧洲异议程序

第三节无效诉讼

1. 诉讼

2. 程序

3. 上诉

? Lang Raible IP Law Firm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第一章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节 序言

尤其下列智力工商成果被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工业产权也称工业产权、、工商产权工商产权))保护: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 保护技术领域的发明成果

外观设计专利法 保护美学工商成果

标记法 保护有市场营销成果的工商标记

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企业成果等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保护权的显著特征为:它们是无形的智力财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专利是所谓的“专有权”,它针对所有其他人生效,唯权利所有人有权支配而第三者绝无,既不能使用,也不能模仿。若第三者执意侵入“专有权”保护范围,权利所有人有权防守,尤其有权要求终止非法行为、报告情况和赔偿损失,同时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还需指出:有形物品权,也就是物权、知识产权或版权可同时生效,如:涉及有形物品(如一台机器)时财产所有权和专利权(此机器使用的技术原理为无形财产)可同时生效。

领土主权原则

领土主权原则适用于上述所有保护权;保护权限在各国生效,如:一项德国专利只在联邦德国领土主权范围内发挥其保护效应。

第二节发明专利

德国和欧洲法律规定:若发明专利申请满足以下条件,它就有权要求授予专利。

发明是新的

可工商业使用

具有创造性高度

从“发明”概念本身就能推知其根本所在是发现了什么东西,即某一基于自然力的技术规则。因此多个彼此不相关的人同时创造同样的发明也是有可能的,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重复发明”。文献记载火柴的发明者就是三个互不相关的人:英国人科贝尔、德国大学生卡墨尔和瑞典人隆德斯通。

1.发明

什么样的发明能申请授予专利专利法由于缺乏相应定义的原因未做明确规定,而只是列出了一系列或是由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发明、或是由于某发明物不属可授专利物范围的原因而不能授予专利的发明名称。由此,立法者将充实不很确定的法律概念“发明”之任务转交给了司法和学说界,同时使“发明”之概念适应于科学界人士的最新认识程度成为可能。

一实践中常用的定义道: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为取得某一因果关系明了的成果而使用可操纵的自然力引发有条理的技术动作的某定理”。

至于使用什么样的自然力就并不重要了,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都皆相同。

总的来说,“发明”之概念发自于某技术课题(技术问题)而终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并求助于自然力使之得以妥善解决,而只有在一专业人员能按照发明人的说明无限重复地实施此原理情况下,一项能授予专利的发明才能被看作是揭示了一个引发技术动作的定理。

2.新颖性

与“发明”概念相反,“新颖性”在专利法中有所定义:若发明本身不在现有技术的范畴,那么它就是新的,满足了“新颖性”条件。这里所谓的现有技术包括申请优先权日决定性的这天前的所有知识,无论是笔头的还是口头记载,由于使用的原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而成为众所周知的,不管国内国外(绝对“新颖”概念)。关键的是申请日,通常也就是向有关专利局递交申请的那一天,若要求了优先权,那么优先权日就是关键日。

3.共商业可用性

若发明物能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个工商业领域得以制造和使用,那么发明本身就被认作是工商业可使用。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科术和治疗人和动物的方式方法、用于诊断人体或动物体的方式方法不具工商业可使用性,但这一规定又不针对制品,尤其是用于上述各过程的物质材料或物质材料混合物,举例说,透视方法不可授予专利而透视器材可以。

4.发明的创造性

若一项发明对于专业人员来说不是明显地出自现有技术,那么它就被认为是基于某创造性性行为而产生的。

评估创造性首先要求得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现有技术状况,然后要确定所属专业领域的一般专业人员具有何种能力,若一般专业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用其专业知识而未为之,那么此发明就不为明显出自现有技术。

5.发明人

依据发明本身并用某技术手段使某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的人是发明人,也即技术原理研发人。

若技术原理为多个人共同研发而每人均为解决问题作出了重要的智力贡献,那么专利权共有,这种情况称“多个发明人”。

若彼此不相关的多个人作出同样的发明而产生前文中已提到的“重复发明”情况,专利权属先到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

6.发明专利的作用

专利的作用为:只有专利所有人有权使用登记过专利的发明,未经他的许可任何其他人均不能有以下行径:

(1) 生产、供给、流通或使用专利物的制品,或为达到以上目的或进口、或占有专利物制品;

(2) 使用专利物的方法,或第三人知晓,或具体情况说明明显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而在此法律作用范围内提供使用专利物的(加工或处理)方法;

(3) 供给、流通或使用直接用专利物的方法制造的制品,或为达以上目或进口、或占有之。

由此可知法律区分两类发明,即:制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方法专利针对某确切的时间先后顺序,此间产生某技术成果,例如萃取化学物质的工艺方法和净化室空气除尘的工作方法就属方法专利。

7.发明专利的产生

除已谈到的物质性专利授予前提条件外,犹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商业可使用性,授予专利还需经历一个专利授予流程。

8.保护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日算起。专利所有人须交申请费和从申请日算起的第三年费以及后续每递增一年的递增性年费,若年费未交,则专利消亡。

第三节实用新型

如同专利法一样,实用新型也是对一种技术的专有权。该专有权并不是在每个国家内有效,同样也不存在欧洲范围内有效的共有实用新型。由于实用新型可以简单快捷地获得权利,并且在某些特殊领域的应用具有优势,所以在德国受到了广泛应用。

实用新型有许多地方与发明相似,引入实用新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不适合作为专利的“小发明”。在实际中并没有完全如立法者所预期的一样,实用新型不仅适用于小发明,而且还是对专利保护的一种补充。因为实用新型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可以简单快捷地得到授权,而且申请实用新型的相关费用明显低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所需的费用。

由于在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不能保证所申请的实用新型是否真正满足了实质性的法律条款,这个实质审查过程会在侵权或撤销程序中进行。当出现潜在的实用新型侵权时,实用新型授权人会遇到的问题是,他所持有的实用新型是否真的满足了实质性的保护条件。

在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MG)第一条中规定了实质性的法律条款,具有以下特点的发明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

-新颖的

-可以工业应用的

-具有创造性步骤的

1,发明

“发明”的条件与专利法一致,相关信息可以参阅专利法中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实用新型仅仅对“发明成果”进行保护,而没有“发明方法”的保护,因此也不存在发明方法的实用新型。

2,新颖性

专利法中的绝对新颖性概念中规定,当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应当认定其就是新颖的。这里的现有技术指包括在申请日前在国内或者国外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描述,或者通过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公开的所有知识。

实用新型中使用的是相对新颖性,与绝对新颖性相反,使用口头的描述方式公开的知识不在考虑之列。

对“通过使用所公开的知识“ 的审查只限定在德国范围内。

3,工业应用性

工业可利用性与专利法中的规定一样。

4,创造性步骤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MG)第一条中第一段规定,只有具备创造性步骤的发明才能够做为实用新型予以保护。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专利法中相关条例,在这里不在赘述。

但是,对于实用新型所要求的创造性步骤和创造性活动的发明高度与专利法不同,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专利的发明高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5,申请程序

德国专利局和商标局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专利局实用新型科首先审查,是否申请的格式达到要求,即审查申请的对象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否符合实用新型法第一条第二段的规定,然后再根据实用新型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是否不予保护理由范围内的审查。

由此可以确定,相对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只进行有限的审查,也就是说,对其是否具备实质性的保护条件,如新颖性、创新步骤和工业可利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实质性的审查保留在侵权程序或实用新型撤销程序中进行。

因此为获得实用新型保护的程序仅限于一个步骤,但还有上诉的可能,可以在实用新型的撤销程序过程中对第三方提出的实用新型的申请进行审查。

6,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算起,至十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比之下,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比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很多。实用新型第一次保护期限为3年,然后通过缴纳维持费延长3年,之后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2年,至10年为止。

第四节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法所保护对象为,一个完整的产品或其一部分的两维(平面) 或者三维(立体)的外观形态。该外观形态尤其通过线条、轮廓、色彩、构造、表面结构或产品本身的材料或者其装饰件等特征来表现。

外观设计保护尤指产品设计,所谓产品设计是指产品的颜色设计和外形设计。由于产品设计对于顾客的购买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在实际中外观设计法的意义比通常想象的要大的多。

外观设计法所保护的“产品”包括任何工业品或手工产品,包括包装、装潢、图形符号、印刷字体以及适合装配到一个复杂产品上的零部件。

只有新颖的、独创的外观设计,才受外观设计法保护。

如果在登记日前没有公开的相同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如果只在不重要的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别,则视为相同的外观设计。

如果同一个知情使用者对该外观设计的总体印象,不同于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其他外观设计的总体印象,该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

除满足上述条件的外,为了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还要提交申请并通过每个专利局各自的审查程序,例如:在德国专利商标局要经过审查程序来获得德国外观设计,或者通过位于阿利坎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审查程序来获得欧洲外观设计。

官员首先审查申请的格式是否满足要求。在此期间被审查的内容有,是否属于外观设计,是否违背公共秩序或违背善良风俗。官方不对申请的实质性的保护条件进行审查,即其是否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对是否具备这些条件,将在有争议的时候由法院予以审查。

从申请日算起,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但必须每五年缴纳相应的维持费用,才能维持保护。

必须补充说明的是,在欧盟除了已登记的外观设计外还有未登记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自在共同体内的公开日算起,保护期限为3年。

第五节 商标法

商标是对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识,是将商品或服务提供给市场时所使用的名称。商标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的竞争企业区分,对商品的重复销售或重复使用的服务尤为重要。

1.商标的种类

-文字商标 (例如:SIEMENS,APPLE)

-图形商标 (例如:PUMA 中跳跃的豹子)

-文字,图形商标(组合商标)(例如:BAYER的十字交叉商标)

-立体商标(例如: Rolls Royce 的汽车发动机前盖上的装饰像)

-声音商标(例如:电台的标志性旋律)

-颜色,颜色作合(例如:德国电信的灰/品红颜色)

-数字(例如: 4711)

-字母 (单独字母或字母组合,例如:BMW)

2.商标局在商标登记前的审查

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审查该申请是否可受保护。

绝对缺乏保护条件的为(不能登记的理由):

-缺乏显著性

-具有公共(普遍)使用的描述性用语

在实践中,着重对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具有公共(普遍)使用的描述性用语

进行审查。官方审查时,还要考虑申请人准备将商标用于什么商品或服务。例如,将“水果”用于计算机或服装可以受到保护,但不能用于苹果,因为“水果”一词,必须保证让其他的竞争者对该词的使用不受限制。

进行显著性审查时至少要确定,商标是否能被绝大多数公众认定为企业标识。纯粹的宣传,如“绝对热门货”、“超级”、“时髦”,以及单纯的商品描述,如关于商品的特性或用途不能被注册。但是当公众认定某标识的来源出自特定企业是,则就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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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的是当有些商标已经作为商标在市场上被使用了,即使这些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或描述,依然能够被登记,但需要满足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并且通常要做成本费用和民意测验调查。

3.审查范围

当没有第三人提出申请时,商标局只进行是否具备绝对缺乏保护条件(不能登记)的因素进行审查,官方不会对第三人的先前商标进行审查。只有当商标先前所有人提出异议时,官方才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称之为相对不予登记的审查。

如果提出的异议请求在规定的上诉期限之内,官方才会进行是否存在异议人所指出的不予登记的因素的进行审查。

除异议请求外,第三人可以对商标的申请提出警告或在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强烈建议在提交一件商标申请之前,对先前商标做相似性检索,以便及早发现已经存在的冲突危险。

4.检索已存在商标

大多数商标局仅对商标申请的不能登记理由做审查。对商标局所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责任则由在先商标人承担。通常通过所谓的冲突监视对商标局各期所公告和登记的商标进行监视。

5.商标在商业中的应用

原则上商标所有人不是必须在商业中使用这个商标。但是,假如一个商标在5年的不使用限期内没有被使用,该商标便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如果有第三人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商标局将因不使用的原因撤销该商标。

6.商标局的管辖权以及地理区域的划分

原则上当地的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有管辖权。例如一个在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并登记的商标在联邦德国境内受到保护。从1995年开始,在欧共体区域内可以申请一个共同体商标,这种商标在整个欧共体区域内受到保护。

7.商标的保护期限

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算起,至十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期满后通过缴纳续展费延长十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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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从发明到专利

第一节发明

发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发明可以是研发或研究人员通过长期实验得到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是某个人对某个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这个例子说明,无论发明是怎样实现的,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对某个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对于可授予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发明还需满足的条件:必须是一个技术问题或是一个技术解决方案。从平时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问题-解决方案-应用,可以得知在专利申请中对专利进行描述的基本理论,这一点在后面还会详细介绍。理论上总是先描述现有技术和现有问题或没有解决的难题,然后对具体的任务和问题进行详细的描述,接下来开始介绍对该问题提出的发明性的解决方案,紧接着给出发明或解决方案的构思。

第二节检索现有技术

为了能够描述现有技术,对新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专利或实用新型的要求进行评估,必须对现有技术进行了解。通常,发明人掌握其发明所属领域的特殊知识,因此他对现有技术的概况有很好的了解。但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的,公众可以得到的信息,特别也包括那些先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实施并应用的专利。因此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在多数情况下是必要的。

但理论上不可能进行百分之百的检索。因为全世界文献的数量是无法估计的。在专利数据库中的定向检索也存在困难,因为描述事实或技术主题的语言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对同一个物品可以用不同的名称来描述,因此在进行普通语言检索时,可能检索不到现有技术。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于分类系统中,以国际专利分类检索为例,对专利进行归类时,需要通过估计将一个确定的主题或对象进行归类。

由此可以得知,随着检索安全度的增加会导致检索费用以指数形式递增。因此在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时应考虑检索费用所占申请费用的比例。如果发明者对现有技术很了解,并且确定通过检索只能增加额外的费用,而且不会带来百分之百不存在相关现有技术的安全结论的时候,可以省去检索。这种情况,检索可以让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时进行或者是让对该申请有异议的竞争对手完成。这一点专利法与商标法不同,因为一个专利申请还不会对第三方专利构成首次轻微违法。相反,在使用发明的时候要进行侵权检索,以确保不会侵害第三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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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欧洲专利系统及检索方法

欧洲专利系统及检索方法 陈 荣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 200237) 摘 要 欧洲专利系统(esp@cenet)是欧洲专利组织通过互联网提供免费专利信息资源的服务门户网站,详细介绍了esp@cenet和专利的检索类型及检索方法。 关键词 欧洲专利 检索方法 简单检索 扩展检索 网络信息检索 随着我国加入W TO,科研工作者在进行科研活动的时候需要借鉴前人的经验,同时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世界上所有技术知识的80%都集中在专利文献中,专利文献是进行科研工作等必须检索的信息资源。所以信息检索尤其是专利检索将会越来越重要。 目前检索中国专利比较权威的网站是中国知识产权网,而检索外国专利国内比较权威的网站是北京文献服务处(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但检索WPI是收费的。从北京文献服务处查找一篇外国专利的文摘需要2-3元人民币,而且也只能检索到文摘。目前网上很多免费的专利网站是检索中国专利(网上可免费检索文摘及近三年来的专利说明书)、加拿大专利、美国专利、日本专利、欧洲专利等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作者长期从事信息咨询及查新工作,根据多年来的经验,认为查找国外专利比较好的网站是欧洲专利检索系统。 1 欧洲专利系统 欧洲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令的诞生地。欧洲专利组织于1973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包括立法体(管理委员会)和执行体(欧洲专利局)。其执行体———欧洲专利局于1973年8月5日在德国慕尼黑成立,1977年8月7日开始行使权利,主要任务是授权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组织目前有20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AT)、比利时(BE)、瑞士(CH)、塞浦路斯(CY)、德国(DE)、丹麦(DK)、西班牙(ES)、芬兰(F I)、法国(F R)、土耳其(T R)、希腊共和国(G R)、爱尔兰(IE)、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卢森堡(L U)、摩纳哥(MC)、荷兰(N L)、葡萄牙(P T)、瑞典(SE)、英国(GB)。将成为成员国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A L)、立陶宛(L T)、拉脱维亚(LV)、马其顿的前南斯拉夫共和国(M K)、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I)。 为了向全人类推广欧洲专利信息,拓宽传播渠道,满足各国对欧洲专利技术的需求,欧洲专利局及其成员国携手共建了一个名为esp@cenet的新网站,该网站被称为欧洲专利信息的新时代。它的主要宗旨是通过欧洲委员会、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等提供用户免费专利信息资源,提高国家及国际知名度,特别是在中小型企业间。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1 收录时间跨度大,涉及的国家多 esp@cenet系统收录了1920年以来(各国的起始年代有所不同)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版的共计1.5亿多万件文献的数据。  1.2 可进行简单检索,不能进行复杂检索 检索是建立在专利文献的题录数据的基础上的,检索界面容易操作。用户通过访问Internet,根据关键词、专利号及申请人名称等在题录数据(包括篇名)和文摘数据中进行检索,可进行字段间的逻辑与检索及单个字段内的逻辑运算(AND、O R和N OT),但不能进行更加复杂的检索。 2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检索方法  2.1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界面 从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espacenet/info/access.htm网站进入esp@ cenet的主页,点击该页面的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连接进入专利的快速检索页面,如图1 。 图1 欧洲专利检索系统快速检索的用户界面 图1是欧洲专利检索系统快速检索的用户界面,该界面有三个区域:导航栏、信息栏和主窗口。分别提供导航按钮、检索窗口以及到扩展检索类型的链接。导航栏位于图1的最左边,将鼠标在按钮上稍微停留一会儿就可以看到每个按钮的功能。 Esp@cenet的检索系统有快速检索和扩展检索两种类型。 a.快速检索(Quick Searches)类型包括简单文本检索、专利号检 ·情报检索· Journal of Information No.9,2002

SIPO专利数据库检索指南

SIPO专利数据库检索指南 专利信息作为科技信息源,具有技术性和法律性,其内容从日常生活到高精 尖技术无所不包。近年来,随着Internet的出现和蓬勃发展,对专利发布、传播和检索带来了极大的改变,许多国家政府和组织,如:美国、英国、日本、欧洲、加拿大、中国等纷纷在网上开设专门的网站,将本国的专利放在网上供广大用户免费检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各国的专利汇集于网上提供专利检索服务,以利更好地开发和利用专利信息资源,推动科技进步和普及,使繁琐的检索工作变得方便快捷。如果我们能较熟练地掌握专利的检索方法并加以有效地利用,将会准确地把握研究的方向,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 专利是为了保护发明,专利不仅可以解决技术问题,而且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据欧洲专利局统计,世界上所有技术知识的80%都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找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有关部门也做过统计,世界上90%~95%的发明成果以专利文献的形式问世,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若能应用好专利文献,可节约40%的研发经费,节省60%的时间,启发我们科研的灵感,避免重复别人的劳动,走不必要的弯路。 网上有许多的专利数据库,有收费的也有免费的,这就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使用专利的平等机会,关键是如何利用这些数据库去查找相关的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免费专利全文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专利检索系统于2001年11月开通,数据库内容包括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时间从中国专利局接受专利申请的1985年4月1日起到查阅时前一周止的所有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全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全部为免费查询和下载。提供中、英文版本。数据每周三更新一次,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一.登录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分类】知识产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第八条专利分类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 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 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 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转让登记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

欧洲专利局检索

欧洲专利局网站专利检索介绍 大中小 概述 自1998年开始,欧洲专利局在Internet网上建立了esp@cenet数据检索系统,建立 esp@cenet数据检索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使用户便捷、有效地获取免费的专利信息资源,提高整个国际社会获取专利信息的意识。 欧洲专利检索网站还提供一些专利信息,如专利公报、INPADOC数据库信息及专利文献的修正等。 欧洲专利局的检索界面可以使用英文、德文、法文和日文(注:日文仅在esp@cenet 数据检索系统中使用)四种语言。 收录范围 从1998年中旬开始,esp@cenet用户能够检索欧洲专利组织任何成员国、欧洲专利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开的专利的题录数据。 esp@ce net数据检索系统中收录每个国家的数据范围不同,数据类型也不同。数据类型包括:题录数据、文摘、文本式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扫描图像存贮的专利说明书的首页、附图、权利要求及全文。 esp@cenet数据检索系统包含以下数据库: WIPO- esp@cenet专利数据库:收录最近24个月公布的PCT申请的著录数据。 EP-esp@cenet专利数据库:收录最近24个月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著录数据。 Worldwide专利数据库:截至2006年11月,收录80多个国家的5600万件专利的著录项目。其中的2980万件有发明名称,2890万件有ECLA分类号,1800万件有英文摘要;它以PCT最低文献量为基础。 进入方法 1.直接进入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链接进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sipo/)/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检索-欧洲专利局网上专利检索

专利数据库检索方法有哪些

专利数据库是以互联网或局域网为平台的大型专利信息服务系统,关于专利数据库可能大家了解较少。下面分别从八个方面来详细解析下关于专利数据库检索的方法。 专利数据库系统通过对专利信息的深层次的价值挖掘、技术标注形成的智慧结晶和综合应用服务,帮助个人、企业、科研机构提升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战略研究、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1、了解专利数据库的各个书目字段项 公布号:它是专利公布时所给的一个号码。专利收藏根据这个号码分类。它由国家代码和一个数字组成。如数字前的ep代表欧洲专利,数字前的wo代表pct(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它是pct框架下的各条约成员国的专利统称。当向图书馆预约一份专利文献时,需注明这个号码。号码后跟的字母代码反映了该专利产生的一个特殊时期。例如“a”代表专利申请,“b”代表许可了的专利。 申请号:是专利申请卷宗上的号码。一般是国家代码后跟年份及一个数字。 优先权号:指本专利在国际上最早申请的日期、国家、申请号。一个专利能有几个优先权文献,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具有优先权的专利文献都将被列出。即通过最早的某一专利申请日期(优先权日),来找全某一特定的专利类。换句话说以优先权号为检索标准,能找全分散在其它国家的所有相关的专利文献。

公布日期:这是专利的批准日期。从这个日期起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通过专利公报向公众充分公开。 申请人:文件上填写的专利拥有者。这项可被用作名称检索。当要查找某一个团体拥有的所有专利,就需使用此项。但应注意一个团体在不同的专利文献中可能有不同的名称或拼写方式。 发明者:这一项目是登记注册的专利发明者的名称。如果已知某一特殊领域一个潜在的发明者的名字,或需从一个已知的发明者名字去查找一个特殊的专利时,该项就很重要。 国际专利分类号:是查找专利文献最有效的方法。能用来查找国际专利分类号下具有部号、类号、小类号、主组类号、分组类号的所有专利文献。运用国际专利分类号检索是一种系统的客观的检索方法。 标题:从关键词查询专利的标题,即专利的题名检索。此时应留意专利标题文种是否和文摘一致,标题中的主题词是否明确。 文摘:它是专利的摘要。有助于人们使用关键词查找专利。 2、应用布尔逻辑运算符 在大多数的因特网数据库中我们可通过布尔逻辑组配的方式编写检索提问式,将专利文献的主题词通过运算符and、or、not连接起来。但使用时应特别注意not运算符是用来排除另一记录的。通常可使用比较接近的运算符,例如,在esp@cenet通过输入“mail box”或mail w box去找到关于mail box的文献。和商业数据库相比,免费数据库中能使用的

韩国专利数据库网站及其检索方法

韩国专利数据库网站及其检索方法 曹玲玲孙燕玲 一、基本概况 韩国专利数据库网站由韩国知识产权信息中心(KIPRIC)建立,其英文版本的网址为:http://www.kipris.or.kr/english/index.html。韩国知识产权信息中心(IPRIC)成立于1995年7月,是韩国专利局(KIPO)下属的信息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公众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数据加工服务,促进韩国科技竞争力的提高。该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服务、查新检索服务、项目评估服务、商标检索服务、数据提供服务。1998年正式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2000年1月开始通过因特网向公众提供免费专利信息检索服务。 二、收录范围 韩国专利数据库的收录范围:1980年1月-2000年3月之间未经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公开;1970年1月-1998年2月之间经实质审查批准的专利。 数据库记录内容包括:专利题录、申请人、发明人、SGML形式的文摘和附图。 由于该数据库中的文摘和附图是以SGML格式存储的,浏览时必须使用SGML浏览器。用户可以从该数据库网站下载安装SGML浏览器,具体方法见“六、下载安装SGML浏览器的方法”。 三、进入方法 对于第一次使用韩国专利数据库网站的用户,由于没有合法的用户ID和口令,无法登录进入数据库进行检索,因此,必须首先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就可以使用所选择的ID 和口令进入数据库进行检索,以后再次进入数据库时就可以使用已有的ID和口令而不必再注册了。下面详细介绍注册和进入数据库的方法。 首先通过网址www.kipris.or.kr/english/index.html进入KIPRIS主页(见图1)。主页面出现之前,系统回弹出一对话框,提示需下载朝鲜语支持,此时只需选择“取消”即可。进入主页面后,用鼠标点击页面下方的“Korean Patent Search”图形按钮,可以直接进入数据库登录页面。对于第一次访问该数据库的新用户,必须首先根据系统提示注册建立帐户。在用户口令输入框的下面有高亮显示的文字提示:“First Visit? Please Fill out registration form ”(第一次访问吗?请首先注册),用鼠标点击高亮显示的“Fill out registration form”(填写注册表)就可以进入新用户注册页面(见图2)。另外,用户也可将鼠标置于页面文字选项中的"Korean Patent Search"菜单处,屏幕上会马上出现下一级菜单,其中包括三个选项,分别为:"Registration"(注册),"KPA Search Login"(数据库登录),"Introduction"(数据库介绍)。用鼠标选择"Registration"(注册)项,进入新用户注册页面(见图2)。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都有哪些?欧洲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其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都非常完善。那在众多欧洲国家中,他们的专利类型都一样吗?下面,我们以德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等10个欧洲国家为例,和大家简单介绍下欧洲这些国家的专利类型。欧洲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10个国家的专利类型 欧洲除了每个国家的专利之外,还有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的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以及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欧盟外观专利。

欧洲/欧盟专利类型

季节中的花开花落,都有自己的命运与节奏,岁月如歌的谱曲与纳词,一定是你。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有些东西,你越是在意,越会失去。一个人的生活,快乐与否,不是地位,不是财富,不是美貌,不是名气,而是心境。 有时候极度的委屈,想脆弱一下,想找个踏实的肩膀依靠,可是,人生沧海,那个踏实肩膀的人,也要食人间烟火,也要面对自己的不堪与无奈。岁月告诉我:当生活刁难,命运困苦,你的内心必需单枪匹马,沉着应战。 有时候真想躲起来,把手机关闭,断了所有的联系,可是,那又怎样,该面对的问题,依旧要面对。与其逃避,不如接纳;与其怨天尤人,不如积极主动去解决。岁月告诉我:美好的人生,一半要争,一半要随。 有时候想拼命的攀登,但总是力不从心。可是,每个人境况是不同的,不要拿别人的标准,来塑造自己的人生。太多的失望,太多的落空,纯属生活的常态。岁月告诉我:挫败,总会袭人,并且,让你承受,但也,负责让你成长。 人生漫长,却又苦短,幽长的路途充满险阻,谁不曾迷失,谁不曾茫然,谁不曾煎熬? 多少美好,毁在了一意孤行的偏执。好也罢,坏也罢,人生的路,必须自己走过,才能感觉脚上的泡和踏过的坑。因为懂得,知分寸;因为珍惜,懂进退。最重要的是,与世界言和,不再为难自己和别人。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 (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 前言 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 欧洲专利公约部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 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 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 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 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 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 收费规定部份: 第五条第一款(d)项; 第六条第二款; (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 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

专利检索练习题(整理答案版)

练习 单项选择: 1.星光厂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又以该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先后申请了美国、欧洲、日本专利,这些申请先后被相关专利局公布,这些公布的文件相互构成:B A、优先权 B、同族专利 C、抵触专利 D、有效专利 2.为研制开发一种新产品并打算申请专利而进行的专利信息检索,通常选择:C A、同族专利检索 B、法律状态检索 C、新颖性检索 D、技术引进检索 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是哪种文献?A A、未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 B、未经审查批准专利 C、经审查尚未批准专利 D、经审查批准专利 多项选择: 4.与一般科技文献相比,专利文献的特点有:ABD A、传播最新科学技术信息 B、集技术、法律、经济信息于一体 C、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D、格式统一规范、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 5.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法(IPC)对哪种文献进行分类AC A、对发明文献进行分类 B、对外观设计文献进行分类 C、对实用新型文献进行分类 D、对所有专利文献进行分类 6.专利说明书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ABDE A、技术领域 B、背景技术 C、专利分类 D、技术方案 E、有益效果 7.下列检索逻辑表达式正确的是:ACD A、A与B B、A与B或C C、A与(B或C) D、A非B 8.美国专利的类型主要包括:ACD

A、发明专利 B、实用新型专利 C、外观设计专利 D、植物专利 填空题: 9.请对应国名写出国别代码,对应国别代码写出国名: 德国(DE )CN(中国) 法国(FR )EP(欧洲专利局) 美国(US )GB(英国) 10.侵权检索包括防止侵权检索和被动侵权检索。 11.根据中国专利申请号200610015601.5可以知道,该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 名词解释: 12.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指包含已申请或被确认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的总称。 13.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各工业产权局为揭示专利申请或其他工业产权保护种类申请的技术、经济信息特征以及可供进行综合分析的信息线索而编制的项目,包括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著录项目、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 14.同族专利:将具有共同优先权的在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多次申请、多次颂或批准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文献称为一个专利族(Patent Family),专利族中的专利文献是专利族成员,同一专利族中的专利文献之间互为同族专利。 简答题: 15.请写出国际分类法的8个部的名称。 A部:生活需要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 G部:物理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EP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 ?Bibliographic Entries ?Texts 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 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 file_id=126545 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zcfg/flfg/zl/gjty/ 200804/t20080415_378153.html ?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 ■Rule 1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2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 ■Rule 3 (deleted) 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 ■Rule 4 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 ■Rule 5 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第五条译本的证明 ■Rule 6 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 ■Rule 7 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 ■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 ■Rule 8 Patent classification 第八条专利分类 ■Rule 9 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0 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 ■Rule 11 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Rule 12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PART 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 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 ■Chapter I 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 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 ■Rule 13 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 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 ■Rule 14 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 ■Rule 15 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 ■Rule 16 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 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 ■Chapter II Mention of the inventor 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 ■Rule 17 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企业专利专题数据库

建设企业专利专题数据库意义之分析 伴随着我国企业专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其专利申请量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但一部分企业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忽视了专利信息管理以及有效利用,导致错失发展机遇。从某种角度上来看,专利信息涵盖各种技术、法律以及经济信息,其可靠性较强。专利信息的利用已经成为了当前诸多企业占领市场制高点的关键法宝,由此,企业需要更加重视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 企业专利专题数据库主要是就其特定领域特征以及消费者的特色需求,从大量的基本专利信息数据中进行筛选,将其加工塑造成全新的数据库。从其特点出发,专利专题数据库主要是帮助消费者分析市场的竞争环境,进而利用先进的技术,完善竞争策略。 建设专利专题数据库的意义 专利专题数据库,从总体上来看,有助于帮助企业掌握市场发展前景,分析并研究创造技术方案,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具体说来有以下5点。 第一,有助于提高企业专利专题信息收集的专业化以及系统化。由于企业专利专题信息覆盖面广、储量大,针对信息库而言,要想寻找有意义且满足企业实际发展需要的信息难度相对较大,而专利专题库的构建能够帮助企业开展信息收集工作。基于把握企业产品技术结构的前提条件下,开展产品技术专利专题分类作业,重新组合其关键词、发明人、申请人以及相关的技术领域术语,从而构建一套完善的专利专题信息库,准确、全面反映市场发展动向。企业将其下载到有关的服务器上,为实践应用准备信息源。 第二,有助于提高专利信息的安全性与专利申请效率。以往企业没有构建相应的专题库,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与技术人员主要借助互联网来进行资料的查找,在检索过程中,极其容易出现信息泄露问题,导致企业研发秘密被泄露,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针对检索策略以及技术而言,由于检索难度较大,往往造成大量时间与经费的浪费,而无法获取真正有价值与意义的信息。在现阶段,随着专利专题数据库的完善,有助于为企业情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业务人员提供海量的信息资源,实现专利专题信息的及时共享以及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人员在对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分类后,能够在数据库内进行快速的检索以及浏览与分析,极大提升了企业的工作运行效率。 第三,有助于解决收集者与使用者的矛盾。在收集专利信息过程中,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技术性要求,因此信息收集主要由专员来进行,但技术人员是最终使用者。基于专利信息工作人员检索技术水平不高的前提下,极其容易出现专利信息漏检现象,对企业来说,直接关系到其生产产品的定位。通过构建完善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完善数据收集,强化专利工作人员与业务人员、技术人员间技术知识的沟通,促使业务人员与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分析专利专题库数据,掌握整体技术重点以及发展方向等,明确产品研发方向,反馈专利专题信息,进一步强化专利工作人员的信息收集工作。

各国专利检索

查找中国专利美国专利日本专利其他国家专利找不到的? 专利文献是指个人或企业申请专利权,专利主管机构批准、公布专利权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资料。它包括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和专利分类表等。专利文献信息是一种重要的文献信息 资源,含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具有新颖性、首创性和实用性等特点,人们在进行科研创新和产品开发 与生产时往往要利用它,是科研人员必须经常查阅的重要资源。现在,各国专利部门和专利信息服务 机构都通过互联网上提供各种专利服务,有的还提供各种类型的专利文献全文信息。 中国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正式颁布,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 施行。截止到2005,中国专利申请累计达2,761,196件,其中国内申请专利2,257,284件,占82.8% 外国来华申请503,912件,占18.2%;授权专利1,469,505件,其中国内占86.2%,国外 占13.8%。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年限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中国专利文献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查找: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1985年9月10日以来公布的全部中国专利信息,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著录项目及摘要,并可免费浏览到各种说明书全文及外观设计图形。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专利检索系统 提供1985年以后中国专利全文的检索与全文浏览。可检索专利的法律状态的检索。 ◆欧洲及世界专利数据库(esp@cenet) 欧洲专利局(EPO)制作的专利文献数据库。可以免费检索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其中大部分专利说明书可以在线浏览和逐页下载全文。提供EP、Worldwide、WIPO的检索。 ◆ 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DII) DII覆盖了全世界1963年以后的约1千万项基本发明和2千万项专利。DII将“世界专利索引(WPI)”和“专利引文索引(PCI)的内容整合在一起,采用ISI Web of Knowledge平台,通过学术论文和技术专利之间的相互引证的关系,建立了专利与文献之间的链接。DII收录全球40多个专利机构的1300万条基本专利,3000万项专利。 ◆ SciFinder Scholar 由美国化学协会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of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1998年编辑出版的网络版化学文献检索系统。它整合了化学文摘,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Medline生物医学数据库以及欧洲和美国等50多家专利机构的全文专利资料。 美国专利 查找美国专利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 ◆美国USPTO专利全文库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目前通过Internet免费提供1976年以来到最近一周发布的美国专利全文库,以及1790年-1975年的专利全文扫描图像,称为USPTO Web Patent Databases。 ◆欧洲及世界专利数据库(esp@cenet) 欧洲专利局(EPO)制作的专利文献数据库。可以免费检索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其中大部分专利说明书可以在线浏览和逐页下载全文。提供EP、Worldwide、WIPO的检索。 ◆ 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DII) DII覆盖了全世界1963年以后的约1千万项基本发明和2千万项专利。DII将“世界专利索引(WPI)”

欧洲专利一百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佳兆业中心B座713邮政编码:518031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6101室、6115室邮政编码:518008 Tel:86-755-83671888Fax:86-755-83671968Email:info@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Website: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欧洲专利专栏 1.欧洲专利制度(申请和审批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 关键词:欧洲专利中国专利 (1)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统一受理、检索、审查、授权,授权后可以在其30多个成员国生效获得专利保护,中国专利只能在中国获得保护。 (2)欧洲专利只有发明,中国专利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欧洲专利有检索程序并需缴纳检索费,并且要求申请人答复检索报告,中国发明专利没有单独的检索程序; (4)PCT进入欧洲必须在申请同时提实审,PCT进入中国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实审。 2.欧洲专利制度(授权后阶段)与中国专利制度有哪些主要区别? 关键词:欧洲专利中国专利授权后 (1)欧洲专利的官方语言为中法德,欧洲专利通过审查后,如申请语言为英语,需要将授权的权利要求翻译成另2种官方语言,并且在授权公告后3个月内,按生效国国家专利法规定,办理生效手续。中国专利无此程序; (2)欧洲专利授权后9个月内,第三方可以对授权专利提出异议,9个月后,如对专利有质疑,则需要到各个生效国分别提出无效程序。中国专利授权后,对专利的质疑只有无效程序。 3.申请欧洲专利的费用是多少? 关键词:欧洲专利EPO费用 申请欧洲专利EPO阶段费用包括3部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佳兆业中心B座713邮政编码:518031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6101室、6115室邮政编码:518008 Tel:86-755-83671888Fax:86-755-83671968Email:info@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Website: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130716.html, (2)欧洲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其中欧洲专利代理人费用按小时收费; (3)中国专利代理事务所费用,一般为每件5000左右。 (4)翻译费,包括申请文件翻译费、授权时权利要求翻译费。 4.申请欧洲专利的审批时间要多久? 关键词:欧洲审批时间 欧洲专利从审查到批准时间需要2-3年。 5.申请欧洲专利要办什么手续、提交哪些文件? 关键词:欧洲专利申请手续文件 申请手续: a.在规定期限提出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请求(要求优先权的,需在在先申请12个月内);通过PCT进入的,需在优先权日(没有优先权日的,按申请日算)31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请求; b.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欧洲的,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请求同时缴纳申请费、检索费、附加费(如有);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的,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请求同时缴纳申请费、检索费、附加费(如有)、审查费、指定费 提交的文件: a.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英文翻译 b.进入欧洲时有修改申请文件的,需提交申请文件英文翻译 c.巴黎公约进入欧洲,要求优先权的,还需提供优先权副本 6.欧洲专利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关键词:美国发明专利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欧洲专利申请统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求,申请人可以以英语、 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一般我国多以英文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是需缴纳申请费、检索费等费用。 (2)进行检索,申请符合形式要求后,欧洲专利申请需要进行检索,申请1年后 专利局会出具检索报告附加专利初步意见,申请人需答复此初步意见。 (3)欧洲专利申请会在18个月内进行公布。 (4)公布后6个月内需提出实审并缴纳指定国家费,PCT进入欧洲的,在申请同 时就需缴纳实审费。

欧洲专利局数据库检索与使用

2007年第5期44中国发明与专利CH I N A I N V E N T I O N & PAT E N T C HINA I NVENTION & P ATENT 数据库概况 欧洲专利局(EPO)通过因特网向广大公众免费提供在线 专利数据库的多种专利检索、全文下载、法律状态查询以及 审查过程文档查询等信息服务;其专利检索系统主要包括专 利文献检索系统数据库(esp@cenet)与专利审查过程文档数 据库(epoline)。截至2006年11月底,专利文献检索系统数 据库内容涵盖了80多个国家超过5 600万篇专利的著录项目。 这些收录的专利文献范围主要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指定的PCT最低文献量的国家,即八国两组织(欧洲、WIPO、 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韩国)。其 中,1 800万篇有英文摘要,2 980万篇有标题;2 890万篇 具有欧洲ECLA分类号;从2005年2月起,欧洲和英国的申 请在公布当日可即时更新至互联网。专利审查过程文档数据 库涵盖了所有的欧洲专利申请在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发生的一 切文件,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检索报告以及答复意见,同 时,也包括欧洲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信息等,因此,不论从 时效性、收录范围还是信息的详细程度,欧洲专利局的这两 个专利检索系统都是我们在检索国外专利文献时的首选系统。 esp@cenet检索系统数据库的检索与使用 (一)进入方法 1.直接通过网址www.ep.espacenet.com进入。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外网页链接进入。 (二)检索方式 esp@cenet检索系统提供4种检索模式:quick search(快 速检索)、advanced search(高级检索)、number search(号码 检索)、classification search(分类号检索)。通常情况下,我 们最常用的是前3种检索模式。 1.快速检索 Quick search检索界面只有一个检索入口,但是,提供3 文/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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