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

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省

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指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或分公司的,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后可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单宗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招租价格进行评估,经省属企业备案后确定招租底价。单宗资产账面价值未超过100万元的资产租赁,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同类资产招租价格进行估价或询价,以估价或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租赁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租赁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项目,由出租方报省属企业决策。资产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应及时收回资产并按本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年递增率等。招租方案须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租赁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资产租赁项目应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到期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原决策机构同意,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

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若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须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第九条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招租方案,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资产租赁的,资产租赁合同生效后,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省属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承担监管责任。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经内部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其中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做好资产租赁档案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不定期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附件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均视同出租行为进行审批。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 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七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31 •【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属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所持有的境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比照境内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以各种形式投资,拥有出资权益的企业;境外机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出资,直接间接拥有财产权益的境外分公司、事业部、展销中心等经营性机构(组织)以及代表处、办事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事字[1997]58号 1997-12-19 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各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云政发[1996]227号文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227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据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数额所计征的一种国有资产补偿资金。 国有资产占用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机构编制分类办法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含中央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之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四条国有资产占用费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占用总额计征,征收年费率为5%。 实际占用总额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初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准;货币资金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总金额为准。以后年度的资产、资金以当年实际投入经营的资产、资金为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用于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由资产占用单位交纳;用于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由资产提供单位交纳。 行政事业单位交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

投资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省级行政单位拟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 第十条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自主经营、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 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级财政监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省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省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省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有条件的省级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省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省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将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交由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完成。 第八条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 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31 •【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1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 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18〕151号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15〕316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专家库由云南省国资委设立并进行管理维护,同时对云南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原则: (一)推荐。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由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库内专家向云南省国资委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管理。申请加入的,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评审专家库的,统一核发聘书。 (三)费用。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费由云南省国资委或评估项目委托单位根据评审时间、工作量、专家级别及有关文件规定等支付。 第四条专家库内专家聘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充实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在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或财会金融、工程技术、房地产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30 •【字号】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 •【施行日期】201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 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国资法规〔2010〕210号) 各省属企业: 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省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相应的法律审核论证工作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兼任总法律顾问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拥有专业执业证书,尚未取得证书的,应鼓励参与学习、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法律审核论证 第六条省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三)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处理重大法律纠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 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15 •【字号】云国资法规﹝2021﹞81号 •【施行日期】202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企业管理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 行)》的通知 云国资法规﹝2021﹞81号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资委: 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及落实、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31 •【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各省属企业: 《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省属企业不得将备案权限下放或分解。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 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3.17 •【字号】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施行日期】2006.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各省属企业: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外部董事的管理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2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2、2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3、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外部董事任职后获得的期权除外)。 4、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5、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外部董事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建立省属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采取他人或组织推荐、个人自愿报名、社会公开选聘等办法筛选出初步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他人或组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 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省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及工作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处置、流转适用于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资产范围具体包括: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各类设备设施及装置;机动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闲置、报废、账销案存类资产;国有资产出租业务;商标权、专利权、专有实用技术等知识产权;大额债权资产;土地使用权、林权等其他可通过公开市场处置、转让的资产。 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处置、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入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开交易,其中存置在云南省以外的资产处置,可经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复核登记后,选择当地相应的产权市场、专业有形市场挂牌转让;企业名下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应当进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专门市场公开交易。企业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包括大额账销案存资产,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研究制定相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规划〔2006〕21号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

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出资,或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类型〕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追加投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 (二)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 (三)金融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外汇买卖等); (四)其他。 第五条〔企业职责〕 (一)遵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依法行使投资主体权利,并承担投资责任; (三)负责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负责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053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的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经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除批准的协议转让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省国资委确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七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请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国资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 二研究审议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决定或批准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指导省级交易机构的整合重组,审议批准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交易,规则,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第九条监管企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研究和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其它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本条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下同; 本条所称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是指监管企业转让其重要子企业的全部国有产权或转让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致使监管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行为下同;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核批准

云南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 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主业,加快发展,利用辅业资产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有效途径。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2〕21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对象为我省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分别对应为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第二章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 富余人员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目标是:精干主业、放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

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属企业下列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合并报表; (二)收入确认; (三)存货计价; (四)所得税核算; (五)长期投资核算; (六)固定资产折旧; (七)外币折算。 第八条省属企业发生本章所述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按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核准或备案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对企业经营损益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决策机构的研究意见等资料报省国资委。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 第九条省属企业月报统计数据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国资委。每季度应编写并上报财务运行状况分析,说明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营业绩目标完成进度。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在预算年度1月31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预算草案,由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报送内容包括年度预算报表和预算说明书。经核准执行的预算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于预算年度的8月份报送“年度预算调整表”,对调整的主要原因和事项予以说明。 国有控股企业同类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企业按《云南省省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2.18 •【字号】云国资法规[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云南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云国资法规【2009】38号2009年2月18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工作,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省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者由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的章程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企业国资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除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管理机构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更的,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的,根据省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三)公司章程审核的一般程序 1、省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初审,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公司原章程; (4)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章程草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