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保基金返还文件

山东省劳保基金返还文件
山东省劳保基金返还文件

山东省劳保规定

2012-01-07 11:16:02| 分类:劳保基金|举报|字号订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工劳〔1996〕01号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

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制订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附:《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

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

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

(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

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

(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第六条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

第七条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

第八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

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

第九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

第十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取费、拨付”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是:

(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

(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三)企业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管理认可手续。

第十一条劳保费用拨付标准

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目前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拨付加补贴的方式。即暂按1995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取费标准并依据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完成产值和工程进度等,分别拨付给建安企业。

(一)国有建安企业(六十年代初国营企业,现改为集体按国营管理的企业由市、地核查报省审定)拨付后如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费仍达不到当地最低保证数,企业可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其补贴数额由各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每年(或半年)一次汇总审查后,报省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部属、省属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级集体建安企业,已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保制度和社会统筹制度的,市地可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对国有企业标准拨付。

(三)其它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和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建安企业,由行业管理机构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视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按实际收取额的20%以内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后,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其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地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

(四)省内跨地区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按本条(一)、(二)、(三)项标准直接拨付企业。

(五)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保费用的一定比例返还。

(六)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行业管理机构按分包单位具体情况和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计算拨给总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二条劳保费用拨付的方法和时间

各级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要按拨付标准及时给建安企业拨付劳保费用,一般应每季拨付一次,除企业提出要求外,不得滞后拨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拨付额度按下列方法计算拨付:

(一)属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即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20%,主体封顶时拨付40%,竣工交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

(二)属跨年度工程的,根据工程进度每季拨一次,工程进度由企业申报,当地行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劳保费用的管理

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血汗钱、生命钱,各级行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时收取,按时拨付、上解,不准截留、挪用,否则要按违反财经纪律惩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按照“三极管理、两级核算,统一标准、分别提取,统收拨付、适当积累,平衡调剂,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并在全省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费用专户”、“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管理经费的拨付管理”制度。

(二)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在银行开立“建筑企业职工劳保费用”专户和“银行存款”帐户,专项储存劳保费用和经费核算。劳保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其劳保费和管理费均不计征税费,“劳保费”专户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

(三)县及开发区劳保费专户由市地统一确定设置,劳保费专户的支出只限于支付劳保费用和上解上级规定费用。

第十四条建立调剂周转金

为确保行业劳保费用改革制度顺利运行,本着“促进征收、节约使用,略有积累、以丰补欠、调剂余缺”的原则,建立调剂周转金。各市、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实际收取额的7%,上解省管理机构,作为全省调剂周转金及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

(一)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建管局办公,具体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二)市地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依据全省关于劳保费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提出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本地区劳保费用的审查、收取、结算、上解和下拨工作。

(三)县级市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站,在市、地行业劳保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拨付方案,须报经市、地行业管理办批准。

(四)行政县及开发区由市地视情况设行业劳保费用收费管理站,负责本县劳保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于年初向省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省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审查,财政厅批准后(基建项目、大型固定资产要专项呈文上报),由省行业管理机构拨入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年度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行业劳保费用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

(二)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

(四)负责向上级和本地行业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管理和工作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劳保费用。

第十七条行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册、凭证等由省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行业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由省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

第十九条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在运行中由省以补充规定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鲁建劳[2010]0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住建厅、省建管局《鲁建劳〔2010〕02号文件《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筑企业改制后的现状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因素,决定对现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进行调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的条件

建筑企业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设立养老金专户的可按下列条件核定拨付等级。

一级: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县以上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5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二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三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5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低于15人的建筑企业不核定拨付等级。

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标准

养老金拨付标准,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按其拨付等级确定如下:

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90%;

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70%;

三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50%。

三、其他问题说明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执行本实施意见,劳务分包企业待省规定文件出台后另行通知。

(二)按照省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自2010年7月1日按新标准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 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为使我 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 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 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 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 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 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 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 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征收建筑行 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劳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调整劳保积累调剂金、管理经费及劳保基 金的拨付办法、标准。 (一)劳保积累调剂金及管理经费的提取: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合理发放与使用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以保护员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科研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和岗位划分 1.本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两大类。 2.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凭公司劳保用品卡领取。员工工作岗位的设定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的岗位对照表,岗位名称分为:管理、管理辅助、技术、生产、生产辅助、销售和后勤服务等七类。 二、员工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1.本公司正式员工可依据标准领用工作服,发放标准依据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而定。 2.管理、管理辅助、销售岗位的员工48个月发给一套工作服。技术岗位工程技术人员、调试、检验人员36个月发给一套工作服。 3.生产岗位电工、电焊工、行工24个月发一套;钳工18个月发一套。 4.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的员工36个月发给一套工作服。 三、员工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1.员工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范围: 1.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员工防护用品,以确保科研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原则。对于在同工种,但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不同的防护用品。 1.2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岗位的员工使用。 l有辐射的或有烧灼腐蚀危险的,以及电击穿的岗位; l有刺割、铰碾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岗位; 1.3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岗位员工使用。 1.4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水、防砸伤或防腐蚀、防电击的岗位员工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湘建劳函(2010)11号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的通知 湘建劳函字﹝2010﹞11号 中央驻湘各建筑企业、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各建筑企业、省直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使用,加强劳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监控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7〕54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0年度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领取了《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以下建筑企业。 1.中央驻湘建筑企业; 2.省建工集团及其所属建筑企业; 3.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在长沙市的其他所有建筑企业。 二、年审内容 1.劳保基金专户管理情况。是否按湘建建〔2008〕257号、湘建建函〔2008〕287号等文件规定,在建设银行开设劳保基金专户,对劳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将专户名统一为:企业名称+劳保基金专户。 2.从业人员参保情况。是否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查的具体标准: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参保人数不得少于300人,二级资质的不得少于150人,三级资质的不得少于50人。 3.劳保基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将劳保基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专户余额在保证足额缴纳12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用于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4.劳保基金管理制度和帐务。是否建立和健全了劳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对劳保基金实行专账财务管理。 5.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

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正式员工。 三、职责 1、经营部 1)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2)采购劳防用品必须到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采购的特种劳防用品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2、仓库 1)认真按劳防用品采购计划,按照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和发放。 2)对库内劳防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防用品损坏。 3)负责按照安全环保部批复的领料单发放劳防用品。 4)做好发放管理记录,并及时向安环部提交发放管理记录及库存等情况。 3、人力资源部

1)按照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制定劳保发放表及发放人员及标准。 2)负责对员工工作服及工作鞋等特殊用品的登号。 4、安环部 1)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的申报。 2)负责劳保用品数量及品种审核。 3)建立每位员工劳防用品电子档或纸档个人档案。按劳防用品发放标准进行统一发放。 4)发现劳防用品质量问题时,安环部鉴定后书面通知经营部退换。 5)根据国家、省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防用品的发放标准。 四、内容 1、发放范围 1)工作服:公司全体正式员工使用。 2)劳保鞋: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保护足部防止压伤和烧灼的工人使用。 3)防护手套(包括电工绝缘手套、塑胶手套、帆布手套):按照需要发给操作工使用。其中:电工绝缘手套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使用;塑胶手套发给接触腐蚀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工人使用;帆布手套发给有烧伤危险的工人使用。 4)安全帽:车间全体员工及部分办公室员工使用(管理人员、财务部、发货员、过磅员)。

劳保基金收费范围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建人[1996]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以下简称劳保)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各地区经过积极努力和探索,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把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从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范各地区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劳保制度改革工作 l、劳保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一件大事,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改革现行劳保费预算计取办法,实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预算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既是解决施工企业劳保负担畸轻畸重,确保施工企业劳保资金来源。促进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一项有效办法,同时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开展平等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建筑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增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对尚未实行全省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

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已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地区的经验和作法,尽快搞起来。对劳保费近期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确有困难的地区,要积极支持地(市)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在试点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市)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其运行程序。 3、已经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已出台的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劳保费的收取的力度,严格劳保费的收取范围、支付审批程序和劳保基金的管理,正确处理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努力提高社会化服务质量和现代化服务手段。 4、对经当地政府批准实行职工养老等行业统筹和行业管理的地区,要认真处理好与当地社会统筹的关系,在有关政策上要注意与当地社会统筹相衔接,要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养老金的计发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费用定额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劳保费统一收取的范围与标准 l、凡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璜、市政、园林绿化等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和性质,劳保费均由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 标准的通知 湘建建[2006]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执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险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来源,是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不是政府基金。近年来,部分市及县市区擅自将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改变为按照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取,有的甚至以优惠政策为名降低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这些行为没有政策依据,违背了劳动保险基金的计取原则,造成基础、安装、装饰装修、消防等分包专业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的流失,侵害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越权行为。 二、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规定,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三、为了维护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劳动保险基金足额收取,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市州、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向业主(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凡是改变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征收办法和标准的,要尽快纠正到位,以保证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 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劳动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工作,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 知》(宁政办发[2009]2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保民生、促稳定”的高度抓好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始于1999年,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职工

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基金收缴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市级收缴额历史性地突破亿元,占全区劳保基金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当前,我市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拖欠劳保基金和办理缓交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还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实现保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劳保基金收缴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努力在完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进劳保基金的收缴、拨付、管理上实现新的跨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劳保基金征缴管理,提高收缴率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904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 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 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 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 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 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 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 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

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湖南省建筑企业劳保基金计取工作情况介绍 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设厅、劳动厅、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是一九九三年开始实行的。执行十多年来,劳保统筹工作对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壮大以及建筑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社会和行业的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劳保统筹工作的政策规定 1、文件依据 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国家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文件及会议精神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文件。目前执行的国家部委文件主要是: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文); (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文); (3)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局《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局收费函[1998]44号)。 目前执行的省里文件主要是: (1)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文); (3)省政府两次下发的《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4)省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颁发的《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湘财[1994]综字第158号),规定全省劳保基金财务管理实行两级核算三级管理制度。 2、劳保基金取费的定额依据 目前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所执行的文件是: (1)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2)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 上述文件将劳保基金归属到建安工程费间接费中“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中。即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不参与价格竞争,不管工程项目多少价格中标,而劳保基金的 3.5%是不允许降低的,是不可竞争的。 二、劳保基金的性质 在我国现行的价格体制中,建筑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4]6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07 【实施日期】1994.05.0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发[199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管理,市劳动、建工、规划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统筹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筑行业征收劳动保险基金使用 票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建建[2005]29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为了切实规范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4〕39号)的规定,现就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票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征收劳保基金时,统一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出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至2005年10月31日止。 二、各级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开《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时,必须在“收入项目”栏内填写“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施工企业等内容。并按规定直接汇入各级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的劳保基金专户,确保劳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施工企业,做到专款专用。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仍按《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

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总则 为了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特制定本规定。 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劳保护具用品发放的原则: 第一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保护具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第二条. 劳动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及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代发放其它物品。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第五条. 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时,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行政部和总经办核实批准后可按提高的标准发放。 第七条. 特殊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由行政部确定发放标准。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行政部组织相关使用部门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标准后准许发放。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行政部和采购部共同负责,行政部负责每个月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采购部负责核对车间领用劳保规定数量 的准确性。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新入职员工,入职前需缴纳劳保用品押金,方可按工种的正常规定发放所需劳保用品,第二个月份可以正常发放。劳保押金收据由行政部负责开出, 仓库付货。月末仓库与行政对账后开总票。入职后满三个月(按人事档案为 标准),正常情况下拿押金票可以退回押金。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来客户等人员需要领用劳保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示所需物件,申请走流程仓库负责开票发放,月末仓库将总账报给财 务部,行政部根据财务报表核对申请单。 第十三条凡领取劳保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考勤达不到天的扣除一半劳保用品。由岗位部门退回仓库。 第十四条在劳保用品规定数量以外领取的各种劳保用品,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价格以市面进购价格出售。 第十五条部门当月没有考勤的员工,劳保护具停发,待重新入厂时再按其相关规定进行领取。 第十六条临时领用劳保用品的职工必须正确使用、保管并按时退回,如存在无故损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特殊劳保用品(安全帽)使用规定期满后,需所在的班组长或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报行政部审核后,方可领取换发。 第十八条劳保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日,按照岗位部门为单位,下班之前将《劳保护具领用申请明细表》通过书面上传至办公室,核实完出勤后,转给采购部,采 购部核实完数量后统一采购。各岗位部门根据表上的数量到仓库领取,如在 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各负责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员工的工种发生改变时,由人事负责通知其车间走流程,仓库负责开票办理新旧岗位劳保用品的领退,月末核对。对如未办理退还手续负责人 有权扣除未退回劳保用品的款额。 第二十条员工如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技术文化时,可按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实行减发、延发或停发,酌情处理。

关于规范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圣雄股份电力公司 关于规范劳保用品发放的管理规定 SXDL安环字【2013】—030 各部门: 为了加强公司规范化管理,合理发放与使用员工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安全、适用、节约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1、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发放劳保用品。 2、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1、由公司安环部部负责制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2、凡是本公司员工均可依据标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依据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而定。 3、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岗位定编定员及时调整,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凡是调离或辞职的员工,部门负责必须责成其将所使用的劳保用品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 三、劳保用品的发放手续和管理办法。 1、对月度按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环部责任人根据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办理签字

领用手续,部门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发放完毕后,将发放记录表交安环部。 2、对于大、中、小、临修及其它特殊工作,需要劳保用品时,由部门提前填写劳动保护用品申领表(见附件),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交至安环部开具出库单至仓库领取,后发给部门。 3、对按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凭旧的劳保用品一起交部门办理新劳保的领用手续。 4、员工休假(病、产、事、工伤及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者,停发月度劳保用品。 5、对生产、技术岗位特殊工种的劳动保保用品可与相关部门协商核定,并报批领导批准后,由安环部开具领料单至仓库领取。 6、公司安环部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与防护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电力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申领表》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表》 领导签字: 圣雄股份电力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 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 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

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 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 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 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 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 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7、陕建政发(1993)483号 8、陕建政发(1995)389号 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 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劳保基金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 (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缴纳劳保基金的,可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应缴额的50%。 第七条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第八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基金应当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70%;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三)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 实行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建筑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九象网http://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们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找准重点,创新思路和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以劳保基金的收缴为工作的重点,全局上下一盘棋,经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年,我县共办理开工报建项目92项,收缴劳保基金万元,很好地维护了我县建筑行业的稳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努力提高思想认识 领导重视,注重多方协作。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关系建筑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把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纳入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范畴,由分管局长亲自负责,并安排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具体开展此项工作。在工作中,要求招标办、建管站、质监站、安监站紧密配合,把劳保基金收缴工作同办理工程招标、报建、质监等手续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收缴机制和合力。通过局属各单位、各站室的紧密配合,不仅提高了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效率,减少了运行成

本,而且有效的把住了劳保基金收缴的关口,为我县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力宣传,努力提高认识。首先,局领导班子成员把握时机,不遗余力地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 劳保统筹的重要意义,宣传劳保统筹的政策法规,使有决策权的县领导在思想上重视劳保统筹工作,行动上支持劳保基金收缴管理工作,为县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劳保基金的收缴排除障碍。近几年,我县的重点工程项目比较多,比如**电站与**大桥等项目,投资方希望对劳保基金予以减免。我局坚持原则,依据规定,及时向县委、政府领导做耐心细致的汇报,宣传劳保统筹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最终赢得了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该项目劳保基金足额收取。其次,我们一方面加大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坚决杜绝人情费,另一方面,加强对征收对象的宣传教育,在征收工作中做到以政策教育人,以道理说服人,以真情感动人,促进建设单位自觉缴费。 二、应收尽收,强化基金收缴措施 收缴工作是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整个工作的重点与难点。为此,我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情,采取一系列措施,千方百计抓好收缴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 规范运作,足额收缴。首先,为给收缴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我局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公开收取依

山东省劳保基金返还文件

山东省劳保规定 2012-01-07 11:16:02| 分类:劳保基金|举报|字号订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工劳〔1996〕01号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 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我们制订了《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公室。 附:《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办法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 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三条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 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 第四条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 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 第五条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 (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 (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 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 (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21 【实施日期】200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08]25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 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筑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申 报 资 料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溆水南路98号

目录 1、申请企业劳保基金的报告 2、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公司保险管理制度 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证明 6、企业法人印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9、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 10、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1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名册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12、劳保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复印件

1、申请企业劳保基金的报告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册的报告 市劳保办: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1日。是三大股东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综合性股份制企业公司。我公司具有土石工程、水电、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目前公司有建造师8人,工程师24人,助理工程师12人,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2人,会计师3人,助理会计师2人,专职安全员12人,我公司具有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健全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管理体系,注册资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公司始终奉行“秉承鲁班风范,缔造同顺名典”的企业宗旨和建一项工程、亮一扇窗口;结一方朋友、立一座丰碑的经营理念,以最优质的服务与各界人士携手共赴辉煌,谱写盛世华章! 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及时为建筑企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及时返回我单位的劳保基金,并单位在建设银行开设了劳保基金专户,现申请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特此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四年五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