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贵州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贵州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贵州省县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2017年2月(总第59期)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黔环通[2012]234号)文件要求,2013年1月起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必测指标做出调整,按要求编制报告。为进一步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根据全省水环境管理工作安排,省环保厅从2014年11月起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范围做相关调整。

全省各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表1。本报告地表水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2017年2月,全省9个市(州)74个县城共监测13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根据省政府批复安顺市普定县调整火石坡水

库为备用水源,增加夜郎湖水源地为普定县集中式饮用水取水水源),其中15个水源地为备用水源或停用没有取水量未统计取水量达标率。

1、水源地达标情况

全省74个县级及以上城镇137个饮用水水源地中,有4个水源地水质超标,分别是:

铜仁市:思南县河西水厂总磷超标0.45倍,思南县思林电站总磷超标0.8倍;沿河县饮用水源总磷超标0.25倍,沿河县淇滩镇沙坨水电站总磷超标0.3倍。

其余133个水源地水质均达标,水源地个数达标率为97.1%,与上月(98.5%)相比下降了1.4 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99.3%)相比下降了2.2个百分点。

2、取水量达标情况

全省74个县级及以上城镇取水量为3007.764万吨,达标水量为2913.064万吨,水量达标率为96.9%,与上月(98.8%)相比下降了1.9 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99.6%)相比下降了2.7个百分点(详见表2)。

表1监测项目及频次

表22017年2月全省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省政府审批名单)

表22017年2月全省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未在省政府审批名单内)

编写部门: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签发:徐浩报告审核:周宁

黄文琥

数据处理:葛丽颖报告编写:葛丽颖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附件2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 南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当前,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相当部分集中式供水供水设施不齐,检验设备不足,管理水平低,出厂水水质合格低,管网水和二次供水二次污染严重等,供水安全问题非常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特制订《广东省集中式供水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本指南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制定,拟从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防护、供水设备设施、日常管理、检验措施等环节进行量化分级,把问题较多的供水单位作为监督重点,提高卫生监督效率,有效保障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一、目标

合理配臵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饮用水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提高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制及安全卫生意识,促进供水单位水质质量管理水平,提高饮用水卫生的整体水平。 二、原则 (一)全程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食品生产经营信誉度级别及监督频率。信誉度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供立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决定其信誉级别的升降。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原则。从供水单位的水源水防护、供水设备设施、日常管理、检验措施等环节进行量化评价,据此对供水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类别和频率。 (三)公开透明原则。卫生信誉等级将通过卫生许可证年审印花、卫生监督信息网站及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使公众能清楚自己饮用的自来水的卫生状态。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形成一个互相推动的新局面。 (四)卫生安全原则。各环节的量化评价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与饮用水卫生安全密切相关,其它非卫生方面不在考虑之列。 三、工作步骤 实施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企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

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 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 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 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 1 和表3 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 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 2 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 4 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 和表3 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 A 表 A.1 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 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 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 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 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地级以上城市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 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

2020“多彩贵州”山东推介会策划方案

2020“多彩贵州”山东推介会策划方案 ?山东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资讯中心介绍 山东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整合了公共频道、国际频道、山东广电户外大屏、齐鲁网、山东网络台、山东广电新闻客户端和双微矩阵七大平台的资源,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联动形成强势传播矩阵。实现了手机屏、电脑屏、电视屏三屏互动,公共频道、国际频道、齐鲁网、山东广电新闻客户端四端分发。 融媒体资讯中心在“内容+平台+终端”的新型传播体系中,将品牌价值在新的传播载体上出奇出新,为产品量身定制方案,举办更接地气、更有朝气、更富人气的多样态品牌推广服务和产品推广服务。可根据品牌需求,策划执行晚会庆典、峰会论坛、大型赛事、选秀活动、营销策划等品推活动,并进行现场直播、录播。利用融媒体报道多端发力,在活动节点性阶段,声、屏、网、手机端进行立体式全方位报道宣传,提高品牌影响力。 ?活动背景 2020“多彩贵州”山东推介会从文化旅游融合、旅游产品展示、现场互动等多角度策划此次旅游推介活动,力求组织一次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现代感强、推介效果明显的推介会。 ?活动内容 一、活动时间:6月 二、活动地点:济南南郊宾馆(拟定) 三、活动主题:多彩贵州

四、参与活动人数:200-300人 五、推介形式:用U形大屏和U形舞台营造会场沉浸感,以旅游产品为核心,把推介人讲述、旅游宣传片、产品展销、直播带货、融媒推宣等有机融合起来,力求打造中国首个文化旅游创意融合推介活动。 六、会场空间布局和舞美方案 (一)空间布局计划(拟定):主舞台采用P3屏幕,会场两旁设置6块大屏,形成半包裹式,打造沉浸式体验。 (二)议程设置 9:30 播放贵州旅游宣传片 9:40 由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主播主持 9:45 贵州省领导致辞 9:50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致欢迎词 10:00 贵州旅游产品及旅游线路推介、旅游优惠政策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标准 GB 5750-85《标准检验法》。 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3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 色度 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1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0.2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以笨酚计)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 (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 (mg/L) 铅 0.01(mg/L) 汞 0.001 (mg/L) 硝酸盐(以N计)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 (mg/L) 氯仿 0.06(mg/L)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发布时间:11-01-20 来源:点击量:1856 字段选择:大中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 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 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标准的限值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UDC 613.3 GB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zCO3,计)(mg/L) 450 铁(Fe)(mg/L) 0.3

锰(Mn)(mg/L) 0.1 铜(Cu)(mg/L) 1.0 锌(Zn)(mg/L) 1.0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硫酸盐(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毒理学指标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镉(Cd)(mg/L) 0.01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精心整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保、 第七条 第八条 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

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 第十一条 一、 二、 药,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生活饮用水宣传资料 饮用水卫生宣传资料一 ◆饮用水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在1万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包括农村手压机井、大口井及山泉等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为什么不提倡喝生水? 答:因为生水可能含有大量病菌,饮用后而致病。 ◆什么叫介水传染病? 答: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者是处理后的饮用水重新被病原体污染。饮用水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后,如病原微生物在水中存活时间长,饮水人数又多,就会造成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 答:水被微生物污染的特征:突发大量人群发病;人和动物粪便污染是引起介水传染病发病的主要威胁。 ◆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如何处理? 答:立即停止饮用该水源,并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什么制度? 答:卫生许可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应注意哪些卫生问题? 答: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体检? 答:防止供管水人员将所患疾病经水传播给人群。 ◆供管水人员为什么要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答:让供管水人员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饮水卫生标准,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常用的消毒药物有哪些? 答: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优氯净。 ◆二次供水水箱为什么要加盖加锁? 答: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掉进水箱污染水质。 ◆生活饮用水消毒的目的? 答:杀灭致病菌,防止发生肠道传染病。

建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建昌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4月) 一、监测情况 2018年4月,建昌县共监测2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中地表水水源1个,地下水1个。 (一)监测点位 1、地表水水源: 马道子水库——在坝体北侧2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2、地下水水源: 自来水公司——在水厂出水口处设置监测断面 (二)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水温、pH、溶解氧、COD mn、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表2的补充项目(5项,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

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共61项。 2.地下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表1中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氨氮、总大肠菌群共计8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评价。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地下水水源: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马道子水库所有监测项目浓度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自来水公司所有监测项目浓度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Ⅲ类标准;

北京市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

北京市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状况 (2018年第一季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高公众对生活饮用水水质信息的知情权,本市从2016年起,每季度公布北京市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饮用水水源、自来水厂出厂水和城市末梢水)水质状况。 一、监测情况 (一)监测点位 1.饮用水水源 2018年1季度,全市共监测5个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中,地表水水源2个(密云水库、南水北调)、地下水水源3个(海淀花园村地区、朝阳花家地地区、密怀顺地区)。 2.自来水厂出厂水 2018年1季度,共监测14座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 3.城市末梢水 2018年1季度,6个城区共设城市末梢水监测点135个。 (二)监测项目 1.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水源每月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指标的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全部109项指标的检测。 地下水水源每月进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指标的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全部39项指标的检测。 2.自来水厂出厂水 监测项目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每月对各自来水厂出厂水进行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每半年对地表水厂出厂水进行全部106项指标的检测,每年对地下水厂出厂水进行全部106项指标的检测,确保出厂水水质安全。 3.城市末梢水 监测项目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城市末梢水监测水样进行42项常规指标检测。 (三)评价标准及方法 1.饮用水水源 地表水水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每项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时,认为水质合格。 地下水水源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每项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时,认为水质合格。 2.自来水厂出厂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贵州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贵州省县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2017年2月(总第59期)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黔环通[2012]234号)文件要求,2013年1月起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必测指标做出调整,按要求编制报告。为进一步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根据全省水环境管理工作安排,省环保厅从2014年11月起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范围做相关调整。 全省各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表1。本报告地表水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2017年2月,全省9个市(州)74个县城共监测13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根据省政府批复安顺市普定县调整火石坡水

库为备用水源,增加夜郎湖水源地为普定县集中式饮用水取水水源),其中15个水源地为备用水源或停用没有取水量未统计取水量达标率。 1、水源地达标情况 全省74个县级及以上城镇137个饮用水水源地中,有4个水源地水质超标,分别是: 铜仁市:思南县河西水厂总磷超标0.45倍,思南县思林电站总磷超标0.8倍;沿河县饮用水源总磷超标0.25倍,沿河县淇滩镇沙坨水电站总磷超标0.3倍。 其余133个水源地水质均达标,水源地个数达标率为97.1%,与上月(98.5%)相比下降了1.4 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99.3%)相比下降了2.2个百分点。 2、取水量达标情况 全省74个县级及以上城镇取水量为3007.764万吨,达标水量为2913.064万吨,水量达标率为96.9%,与上月(98.8%)相比下降了1.9 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期(99.6%)相比下降了2.7个百分点(详见表2)。 表1监测项目及频次

GB5749_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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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GB 5749-85 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 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珠海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珠海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 (2018年5月) 一、监测情况 2018年珠海市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共有9个(河流型4个,湖库型5个),分别为:广昌泵站、平岗泵站、黄杨河泵站、竹洲头泵站、大镜山水库、竹仙洞水库、杨寮水库、乾务水库和竹银水库。 (一)监测点位 在大镜山水库、竹仙洞水库、杨寮水库、乾务水库、竹银水库吸水口各设一个采样点;平岗泵站、广昌泵站、黄杨河泵站、竹洲头泵站在各抽水点设置监测断面,按左、中、右各设置一个采样点,每次分涨、退潮采样,每个断面加采一个混合样。 (二)监测项目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

苯、三氯乙醛、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水合肼,湖库型水源加测藻密度、透明度、叶绿素a、电导率。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评价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评价方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 三、评价结果 监测的9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均达标,达标率为100%。其中大镜山水库、杨寮水库、竹仙洞水库、竹洲头泵站水质符合Ⅱ类标准;平岗泵站、黄杨河泵站、广昌泵站、乾务水库、竹银水库水质符合Ⅲ类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修订稿)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

式供水。 3.3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3.4集中式供水单位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 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 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s which may occur health problems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3.6安全供水风险管理risks management for safe drinking water supply 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又称饮用水安全计划(drinking water safety plan),是一种由饮用水供水单位编制的管理计划,针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供水全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从而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系统管理。 3.7 水质监测与检验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determination 水质监测是为了解饮用水水质,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来源及其变化规律,对水体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水质检验是采用理化、毒理学、微生物学或放射性等方法对水样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以阐明水样性质。 3.8突发水污染事件 emergency event of water supply pollution 取水、制水和输水过程受到外界污染,短时间内引起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毒理学、细菌学和放射性等指标发生改变,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限值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9饮用水卫生监督hygienic surveillance for drinking water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持续的公共卫生评估和审查,借以发现和评价饮用水是否会对饮用者健康产生急性、慢性危害或潜在风险,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不安全饮用水处理意见。 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3.10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waterworks staff who may contact the supplied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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