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工作,用人单位在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2011-07-05 14:47 匿名|分类:财务税务|浏览10322次

2011-07-05 14:51 提问者采纳

1.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2.我企业安置了一批残疾员工,请问在增值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3.要享受这个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我们企业应该如何确定残疾人安置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如何处理?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

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5.如果我们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履行申报、认定和审批手续?

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6.我们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7.除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在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8.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9.我们企业如果要享受安置残疾人的相关优惠,是否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0.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

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认定部门要求收取费用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1.“工疗机构”是指什么单位?

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

12.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须提交哪些材料?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3.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资格认定工作中能否收取费用?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4.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受理和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被认定部门要求收取费用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以及残疾人个人的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15.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土地使用税上有相关优惠吗?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符合享受定额减征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申请后,按减免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报批,按批复同意的减征税额执行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整理

16.安置残疾人企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有减免吗?

安置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

17.残疾人开办一家个体户,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整理

18.残疾个人为企业或他人临时提供劳务,营业税等可以免征吗?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

19.残疾个人在单位任职受雇,办理个税减免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2份)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份)

3、残疾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所属单位证明(证明是本单位职工)(1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应当于当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

20.安置哪些残疾人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1.每个企业和个体户都需要在地税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吗?

杭州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X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 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2.残疾人保障金如阿缴纳?

杭州市地税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应征数,向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缴税一户通"缴纳税款的单位,由地税部门通过"缴税一户通"直接到各缴款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款, 并通过银行向缴款单位出具扣款凭单;其余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的办税大厅,开具税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392号)

23.为什么要征收残疾人保障金?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只有对拒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定义务的单位做出制裁性规定,才能体现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约束力,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这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24.实行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是什么?

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

提问者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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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16-05-27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

2020国家创业最新扶持优惠政策

2020国家创业最新扶持优惠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 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 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 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 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机制 8.开发和开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 各高校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 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提供强化创新创业实践资源

10.改革适应大学生创业的教学制度 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在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制度。加大对残疾人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网络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 强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服务,为中西部地区50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提 供实用技术培训,实现城镇新增50万残疾人就业。 根据行动计划,我国将不断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市拥有1所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一)构建大学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大学生是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群体,蕴 含着巨大的创造热情和创业潜能。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和引导大学生 创业摆在重要位置,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构建绿色通道。 同时,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 当扩大贷款规模。 2.加强创业教育,提升创业能力。 一是培养创业精神。让毕业生了解我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懂得创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加强创业心理辅导。通过培训使他们克服不敢创业、不愿创业、怕冒风险、害怕失败的心理,建立创业自信心。

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最现实的是:坐火车享受半价优惠,如果是伤残军人还可享受抚恤金及医疗求助;经商办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可享受税收不同比例的减免照顾。 各地市区都有不同的优惠,有证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优惠、优待。政府部门也优先考虑各方面须办理、帮助的事宜!残联有一本有关优惠政策的小册子,你可以到当地的残联咨询、领取! 怎样办理残疾证 流程:拿着本人近期红底相片(有的地方不需要申办人带相片,给免费照相的),身份证,户口本,到社区/村开证明,然后到当地残联开评定表(一式两份),拿着评定表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等着残联做证下发。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职责,是残联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残联的经常性工作。各级残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作了明确规定: (1) 残疾人到当地乡镇残联出具证明 (2) 残疾人按区域管理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免冠2寸照片四张到县级残联免费办理残疾人证。 (3) 以《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发证。对于明显残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认定发证;县级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检查后认定核发。 (4)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要及时收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遗失要及时注销并补办新证。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征缴 待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讨论后公布

去残联拿份表格,然后去相关医院鉴定是几级残疾,最后拿去给残联办证。我们这办证时间一般是每月的15-16日,你们那我不清楚,自己去残联问问就知道了。 去年办了全国同一残疾证想在网上查询自己的残疾证编号去那个网址(听说残疾证联网了) 请到各省的残联网站主页上查询,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 只要输入:姓名,残疾证号码,就可以查询真假。里面信息包括: 残疾人办证信息 姓名:**** 残疾证号:***** 办证状态:已发放证件发证日期:2012年01月05日 办证机关:福建省***** 办证流程:[ 资料更改→ 打印→ 发证→ 结束] 评论|3 2011-06-23 15:31热心网友 没有对外的残疾证号网站 你的残疾证号应该是20位 其中前18位为身份证 后两位为残疾类别及等级 例如肢体三级就是身份证+43 查询残疾证 您好,我想问一下怎么样才能查询到自己的残疾证呢?

创业政策兰州市扶持残疾人创业有优惠扶持政策

兰州市扶持残疾人创业有优惠扶持政策 今年兰州市通过实施六大扶持项目助力残疾人稳定就业: 1.今年起,企业每安置一名高校残疾毕业生或残困家庭(残困 家庭标准:城镇家庭月均收入540元以下、农村年均纯收入2300 元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子女稳定就业将获得6000元的社会保险费 补助。今年兰州市计划共扶持200人。 2.残疾人牵头开办小微企业,具体包括:商店、饭店、书店、维修店、理发店、复印店、照相馆、盲人按摩所等,将一次性给 予5000元的扶持,今年计划共扶持300人。 3.对超比例(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稳定就业的企事业 单位,每超一人奖励5000元,共奖励200人。 4.对集中安置残疾人稳定就业的用工单位(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且达到职工总数的25%),在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人奖励5000元,共奖励200人。 5.对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用工单位进行 奖励,每安排一人稳定就业一次性奖励8000元,共奖励100人。

6.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城乡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共培训2000人,其中带动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创业500人,培训费1000元/人。其中稳定就业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薪金待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就业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人事、税务、工商行政、卫生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上海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终审稿)

上海残疾人优惠政策一 览表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2 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9% 。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 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 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 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 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6% 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成5%。滞纳金。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武安市2020年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武安市2020年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最新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 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 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 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 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地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一览 上海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按中央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由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 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外,给予一次性开办 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失业、无业残疾人5000元,协保残疾人25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最高可获5千元补贴

重庆市城口县:给予初次创业残疾人发放1000-3000元补贴 云南省昆明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可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取得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并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可 按照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附:《昆明市残疾人创业 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云南省大理弥渡县: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将给予每户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对到省外务工的残疾人给予每人补助400元; 到省内州外务工的残疾人给予每人补助200元。 福建省石狮市:首次启动阳光创业工程残疾人可获5000元创业 扶持金 四川省绵阳市:最高不超过5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可申请补助5000元 河北省廊坊市:残疾大学生创业可获补贴3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一类是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平均月营业净利润超过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可获补贴1000元;二类 是市级残疾人创业基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省市残疾人创 业基地标准、有配套合理的残疾人经营实体优惠办法、残疾人经营 实体满意率达到85%以上等条件,可获一次性补贴3至5万元。同时,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创业先进个人或授予荣誉称号等,还可获得2000元至5000元奖励。 江苏省句容市:残疾人创业可获3000元创业补贴 浙江省宁波市:对低收入残疾妇女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及开办小店小 摊服务业等项目的,经申请,可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根据家庭 状况和投资规模,给予每户2000-10000元的就业创业补助。 甘肃省白银市:实现自主创业并持个体工商营业证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创业补助金”为每户2000元。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 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一、哪些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征收残保金时安置的残疾人持何证件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三、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才是符合规定的呢?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本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达到安排比例,则不用缴纳残保金。 四、什么情况才能视作是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

长沙市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政策

创业优惠政策惠及每一个人,而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创业增收是促进残疾人小康的关键举措。就在2018年年初发布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长沙市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政策吧。 以下是《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六)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与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自测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与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自测题 第1题 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和福利性,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可以享受比福利企业更多的扶持政策,包括用地、资金扶持等。 A.低利润性 B.非营利性 C.政府认可 D.义务性质 标准答案:B 第2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降低要求为不少于()人 A.4 B.5 C.6 D.7 标准答案:B 第3题 ()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势,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A.自主就业 B.辅助性就业 C.强制就业 D.双向选择就业 标准答案:B 第4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广义):用人单位中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也包括“辅助性就业”) A.25% B.15% C.10% D.5% 标准答案:A 第5题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目标是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A.1

B.2 C.3 D.4 标准答案:A 第6题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法律有() A.《企业所得税法》 B.《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C.《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D.《残疾人雇佣促进法》 E.《残疾人基本法》 标准答案:A,B,C 第7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主要调整的内容有() A.税种(营改增) B.退税标准 C.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D.增加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生育保险的要求 E.删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要求 标准答案:A,B,C,D,E 第8题 福利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A.安置残疾人连续18年下滑 B.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福利性体现不足 C.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等保护性政策至今无法落地 D.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E.辅助性就业冲击 标准答案:A,B,C,D 第9题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主要扶持政策有() A.用地扶持 B.资金扶持 C.表彰扶持 D.劳动生产项目扶持 E.税费扶持 标准答案:A,B,D,E 第10题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A.工作对象的限制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2.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50%以上(含 50 %)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10 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未达到 50 %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 35%以上(含 35 %)的民

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 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相关条件 1、对象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

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 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 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超过1.6%比例的单位,按市协调委员会规定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3、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逐步安排残疾人就业,直至达到法定比例。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按原有操作办法,对残疾人进行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5、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单位未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作无残疾人单位对待,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在每年6月1日起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带好以下材料: ①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 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缴费凭证(结算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返回手续。 8、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杭州市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政策

立华星财务整理:杭州市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政策。俗话说身残志坚,现如今残疾人创业注册公司也会正常不过的事情。残疾热创业注册公司同样能够享有国家的注册公司政策,以及补贴政策。下面我们来看看有怎么样的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提高 新规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先的30万元,扩大到50万元。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7年起三年内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升级 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从最初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规规定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且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新规规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情形的,应当按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新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相关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概要

1 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试点推行的基础上对《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及福利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分析,这次调整是切合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的实际的,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征管、堵塞漏洞。 一、当前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政策的企业范围:原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或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则不能享受,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那些安臵了残疾人的非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政策适用不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制约了残疾人的就业谋生之路,因此,现行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面扩展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二)安臵比例与退税幅度:原政策以安臵“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作为福利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且只有达到50%以上才能全额返还增值税,否则只能以不亏损为限部分或全部返还增值税,这就导致那些安臵残疾人较多,但规模大、职工总 2 数多,以致达不到比例下限的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缺乏公平性。新政策降低了门槛,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双重限制,即25%(含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按照企业实际安臵残疾人员数量确定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限额,可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不能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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