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土地整理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1、问: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可分为农村土地整理和城市土地整理(即旧城改造)两大类。土地整理是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街)进行综合整理的行为。实行土地整理,一是可以使原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充分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二是可以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和平整土地,提高耕地质量;三是可以改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问:如何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答:国土资源部提出: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今后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对于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耕地开发和农地整理。国家将根据各地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废弃地、未利用地情况,下达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对指标未落实的地区停止建设项目供地。要改革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中列入耕地开发资金,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的落实。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人是用地者,省级政府要负责监督并组织验收。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今后增加耕地的主要途径要靠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相结合。当前,重点要解决土地整理的利益机制问题,考虑对土地整理后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将按规定比例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对工矿废弃地,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强复垦监督。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工矿废弃地,可制定鼓励政策,提倡个人、集体飞单位集资复垦,复垦者可享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要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什么并给予补偿?

答:征收或者征用。

4、问: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哪些补偿?

答: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的补偿有:(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问:《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的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6、问:新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产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突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问:什么是破坏耕地?对其行为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答: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形式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国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几类地?

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9、问:土地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土地登记包括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10、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防治地质灾害应实行什么方针?

答:预防、避让。

1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1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占多少、垦多少。

14、影响金堂县农业生产的两大自然灾害是什么?

答:旱灾、洪灾。

15、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答: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方式。

1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答:一般不超过两年。

17、矿产资源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所有。

18、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审批,经批准后,开采人须领取什么证?

答:开采人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

19、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什么?

答:谁复垦、谁受益。

20、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2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哪些费用?

答: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渔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为什么不能炸鱼? 炸鱼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危害主要有:一是杀灭在爆炸冲击波有效强度范围内的鱼类和其他水产动物;二是大量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尸体沉于水底无法捞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水体污染;三是炸药爆炸冲击波会影响到河堤的防洪安全;四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操作上稍有不慎,将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为什么不能用药物毒鱼? 用药物毒鱼也是一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污染水域环境的捕捞方式,其对鱼类资源、生物饵料、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非常大,综合起来主要有:一是直接杀灭水体中的大小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二是在溪河中,常见水草多年难以恢复或毒鱼区水草产生糜烂,影响环境破坏生态系统;三是常用的各种毒药使水域受到污染,污染物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和底泥上,使水体受到二次污染;四是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 3、为什么不能用电捕鱼? 电力捕鱼是利用直流、交流或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在水中形成电场以驱集或击死、击昏鱼类,再配合其他渔具捕获鱼类,属于一种掠夺性捕捞方式。其破坏性主要有:一是电力所到之处,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二是被电捕器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三是电力捕鱼工具简陋,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炸鱼、毒鱼、电麻鱼的要负哪样的法律责任? 因为炸鱼、毒鱼、电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所以,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针对炸鱼、毒鱼、电鱼日益猖獗的势头,200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大了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力度,处罚幅度由过去的五千元以下提高到现在的五万元以下。《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什么捕鱼人要办证?不办证有何风险? 从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出发,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所以对从业者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照《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必须

涉侨法律法规知识竞_N89E

涉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 (岳阳街道侨联分会) 一、选择题 1、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D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A、法律 B、法规 C、章程 D、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政党的权利和利益,保护C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A、归侨 B、侨眷 C、归侨和侨眷 D、华侨和华人 3、华侨是制定居在外国的D。 A、华人 B、华裔 C、中国留学生 D、中国公民 4、归侨身份由B确认,并发给《上海市归侨证》。 A、区、县人民政府 B、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C、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C确认。 A、区、县人民政府 B、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C、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6、B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A、归侨学生、华侨学生和侨眷子女 B、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C、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人在国内的子女 D、侨属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7、华侨子女来本市就读D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A、普通高等院校 B、中等职业学校 C、学前教育学校 D、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8、归侨、侨眷B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 A、无权 B、有权 C、允许 D、限制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C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物质损失 B、精神损失 C、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 D、人身伤害 10、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C。 A、侵占或挪用 B、侵占或截留 C、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D、侵占、挪用或者截留 11、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B。 A、暂时保留 B、应当保留 C、可以保留 D、不予保留 12、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C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出租 B、处理 C、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D、出让 13、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D。 A、货币补偿 B、产权调换 C、补偿安置 D、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4、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C。 A、取消 B、不再享受 C、不变 D、经审批后再认定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总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侨法意识,贯彻执行好党的侨务政策和侨务法律法规。##年5月至10 月,中国侨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举办 了“全国侨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此次竞赛活动共收到全国各地答题卡704367 份。竞赛活动成效显著,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竞赛活动基本情况本次竞赛在全国各级侨联、司法部门、普法办高度重视下,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宪法和侨务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普及。参赛活动呈现了参赛面广、参赛人员多、答卷质量好的喜人局面。广大参赛者普遍反映,这项活动时机好、主题好、组织发动好,学习了知识,提高了素质,收获很大。 1、从填写答题卡的情况看,参赛覆盖面广,有31 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参赛,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参赛,其中中央企业有105 家参赛。 2、从参赛人员看,参加人数不仅多,且参与层面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参赛群体涵盖了工人、农民、公务员、解放军战士、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学生、教师、及城市街道社区居民等各阶 层人士,很多单位都是领导干部带头答题,可谓是全民动员,全员参与,为宣传贯彻好侨务法律知识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3、从判卷情况看,答题质量好,答题卡正确率在96%以上达到60 余万份,全国有15 个省份答卷份数过万份,其中云南省、浙江省答卷均超过10 万份。 二、竞赛活动的基本做法 (一)领导重视,部署到位各地侨联组织和司法部门在接到竞赛通知后,立即行动,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协调会,研究部署活动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迅速转发通知,明确工作步骤、部门责任、活动方式和学习内容等。一些省区市和地市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听取工作汇报,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省侨联、省司法、普法办专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对各部门的参赛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通过参赛,各部门始终把竞赛答题过程作为学习侨务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侨法意识、强化维护侨益责任、提高维权人员素质的过程,确保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配合,组织到位为使竞赛活动取得实效,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注重抓好三个方面的部门配合。一是注重主办单位之间的配合,本次竞赛中,中国侨联、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密切配合,从活动策划到组织实 施、从学习宣传到竞赛答题,从出题、阅卷到抽奖、颁奖,在竞赛活动的各个阶段,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都给予了具体的指导,使得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各级侨联作为具体承办部门,积极主动与各级司法厅(局)、普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问答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

涉侨政策法律知识问答

涉侨政策法律知识问答(第二部分) 第三章探亲定居类 92、对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有何照顾性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享受带薪假期;父母已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改探兄弟姐妹。符合上述探亲对象的归侨、侨眷职工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其境内段(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 归侨、侨眷职工探望其他亲属,可以按照请事假的规定执行,根据归侨、侨眷探亲职工出境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在假期上予以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93、“出境探亲假期”如何定义?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宝假日。另外,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9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95、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的,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出境,也没有在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父母,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照一般规定办理。 96、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境探亲可以改为国内会亲吗?假期如何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因故不能出境探亲,可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三十天;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年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四年给假二十天。 97、归侨、侨眷职工既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的,假期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年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四年给假二十天。 98、探亲路费如何计算? 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可报销境内段(从工作

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资料】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章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

海淀区涉侨法律法规及侨务知识竞答试题-海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 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A. 归侨 B. 侨眷 C. 归侨和侨眷 D. 华人 2. 凡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 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居留权 D.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华侨委员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的领导。 A. 国务院 B. 全国政协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 华侨办 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A. 2000年10月31日 B. 1991年1月1日 C. 1992年2月1日 D. 1990年9月7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自起施行。 A. 1990年9月7日 B. 1991年1月1日

C. 2000年10月31日 D. 2001年1月1 日 6.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 A. 华人 B. 中国留学生 C. 中国公民 D. 中国同胞 7. 归侨是指的华侨。 A. 回国工作 B. 回国定居 C. 回国探亲 D. 回国生活 8. 侨眷是指在国内的眷属。 A. 华侨、华人 B. 华侨、归侨 C. 华侨、华人、归侨 D. 归侨、华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关系的其他亲属。 A. 长期寄养 B. 长期认养 C. 长期扶养 D. 长期抚养 10.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A. 常住户口所在地 B. 户籍所在地 C. 经常居住地 D. 暂住地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行为,而当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行为,但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一: 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

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办? 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同呢,那么是不是不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百题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于何时实施? 答: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 答:该办法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遵循哪三个“有利于”?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我国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6.国家对各民族语言实施怎样的政策? 答: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实施。 7.在我国56个民族中,解放前后使用文字的民族各有多少种? 答:解放前在我国56个民族中,使用文字的民族有21个,文字24种。解放后,以汉语拼音为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基础,使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增加到40种。 8.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意义?

答: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合乎规范、标准,往往反映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语言文字是人们的交际工具,是信息的载体。加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与交流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9.哪些特定对象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10.推广普通话的4个重点领域是什么? 答: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11.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在哪些范围? 答: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 12.汉语文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应当注意什么? 答: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13.我国从哪一年起,全国报刊实行了横排横写? 答:1956年1月1日。 14.汉字形体演变的总趋势如何? 答:汉字形体演变的总趋势是由繁趋简 15.公共服务行业基本的服务用字是什么? 答: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16.什么是规范汉字? 答: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2016年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 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完整版)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 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 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 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 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 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 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 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 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 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 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 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 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委[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1: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