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决策支持系统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决策支持系统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决策支持系统

应急避难场所制度汇编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汇编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定 1、遵循“属地管理、保证重点、服从指挥、有序集散”的原则,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服务。 2、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权属由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避难场所设施完好,灾时可正常使用。 3、根据邵武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应急避难场所由市政府依据灾情程度宣布启动和关闭。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时,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预案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设施应急保障。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上级指令和任务分工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做好救灾物品管理发放,为灾民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挪用地震应急设施设备。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全心全意为避灾避险群众提供耐心细致、热情周到的服务。 2、每月定期检查避难场所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重要应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引导鼓励避灾群众弘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帮互助,自强自立,共度难关。 4、做好避灾群众的登记统计和接待安置工作,安排其食宿,指导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清洁卫生和设施用具的规范摆放。 5、加强与避灾群众的交流和沟通,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稳定。 6、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食品和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做好发放和补充工作。 避灾人员守则 严格遵规守纪讲究文明礼貌 听从统一安排维护良好秩序 提倡团结互助自觉帮老扶幼 爱护公共财物防止损坏丢失 维护公共环境保持卫生整洁 严格食品安全预防疾病发生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033-75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供水管网现状,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独立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合理配置用于净

化自然水体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同时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建议每100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环卫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内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有条件的场所还可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 五、通信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同时,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房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应急避难场所是政府应对战争和突发灾害时紧急疏散安置灾民的主要场所,是加强社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为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高我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必要性 我区地处首都西南交通枢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总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8.7万,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生命线”工程多,线路管道纵横交错;危化产品多,占全市67%以上;地质灾害多,存在煤矿坍塌、山洪、泥石流等隐患,一旦发生战争和重大自然灾害,将对我区造成极大破坏,产生大量需要疏散和避难的群众。因此,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既是国家和市政府的要求,也是我区客观现实的需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目标任务 《北京市十一五期间城市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规定:“各新城每年完成3-5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6万至10万人)的确定和配套设施建设”,未来几年,我区要建成和完善15个市、区级应急避难场所,总面积29.75万平方米,可疏散人数14.8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6.7%。今年拟先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做为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

进,力争“十一五”期间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满足城市居民需要。 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原则 (一)均衡布局,就近安排。体现应急、分散、集中、有序的要求,应急避难场所距居民区直线距离2000米到5000米,步行0.5到1小时内即可到达,使群众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避难场所。根据我区位于首都郊区的实际情况,应急避难场所主要集中在良乡、城关和燕化三个人口密集区。 (二)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应急避难场所要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空旷场地和地下人防工程等,按人群分布和疏散的需求,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三)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战争和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时要考虑多种灾害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涝等情况下的应急避难,尽量做到一园多用。 (四)结合现状,长远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应以安全安置群众为主,远期可在城镇总体规划之中,预先考虑提供给群众安全可靠、设施完备的生活和避难避险空间。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中华人民国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2008-05-07发布 2008-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第6.3.4条、第6.3.5条和第7.2条的技术容为强制性,其余的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省地震局、省地震局。 本标准首次发布。 引言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科学合理地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作的各项规定,是建立在“统一规划、平震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与通达”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原则的基础上。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 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 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Zhongshan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第五条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各镇(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

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9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10 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 一、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应结合整体避难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功能,并与其他类别的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利用。 2、平灾结合,功能整合。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建设应充分考虑平时和灾时的使用需求,各种设施注重平灾功能的平衡与转换。 3、因地制宜,节约实效。应利用公园的自然条件、建设状况,注重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设置应急避难设施。 4、便捷通达,安全美观。应急避难场所在满足安全的情况下,靠近公园绿地出入口;在不影响避难功能条件下,应为使用者提供标识明确、舒适宜人、景观优美的环境。 二、场所分类 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1、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以内,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2、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10天~30天,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 施和一般设施; 3、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30天以上,该场地应具有基本设施、 一般设施和综合设施。 三、场址要求 (一)安全性要求

1、应急避难场所的地质结构应具备结构稳定性,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体 滑坡、泥石流、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2、应急避难场所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 压输变电路等,以减少次生灾害的影响。 3、应急避难场所应与周边高层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因建(构) 筑物倒塌产生的危险。 4、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路线的确定,应考虑邻近或穿越的次高压以上燃气管 道和成品油管道的安全影响范围。 5、公园内的动物园、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区域不应作为避难场所使用。 6、海啸应急避难场所的高程应大于国家高程基准30m。 (二)服务半径 1、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500m。 2、固定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为2000m。 3、中心避难场所,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0m。 (三)竖向设计 1、应急避难场所应充分结合现有地形地貌和公园总体竖向控制进行竖向设计。 2、应急避难场所坡度应控制在7度(约13%)以下。 四、面积指标 (一)避难场所面积 1、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2000㎡。 2、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研究

推进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构建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体系 北京是国家首都,在国际上占有的重要位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明确提出了北京市要建设完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北京是国家重点抗震设防城市,是世界上曾遭受过八级以上地震灾害的三个国家首都城市之一(东京、墨西哥城),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北京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尤为重要。 一直以来,北京市十分重视抗震防灾的相关建设工作。2006年1月,市规划委市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完成了《北京中心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室外)规划纲要》(以下简称《中心城纲要》)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作为我国首部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纲要,《中心城纲要》指导着北京中心城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同时也为近几年新城及乡镇规划中城市防灾内容的部署提供了重要参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也相继颁布实施,对城乡规划以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为落实新颁布法律、规范的“新要求”、面对汶川地震所突出的抗震“新形势”、体现北京建设世界城市、人文北京的“新理念”,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编制《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本次规划在《中心城纲要》的基础上拓展研究北京市域范围内的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的规划布局,体现着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思想。规划由市规划院主持承担,联合了市地震局、清华规划院、北大首都发展研究院和北京工大交通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研究编制。

北京及邻区活动断裂分布 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规划 第1章 北京地区地震灾害背景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现状 1.1 北京地区地震地质构造背景和历史地震情况 北京市是我国大陆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地处华北平原地震带、山西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区,地震构造背景复杂,活动断裂发育,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强烈地震,如1057年北京大兴6.7级地震,1679年三河—平谷8级地震,1730年京西颐和园6.5级地震等,这些地震都给北京市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周边地区的地震对北京的波及影响也很大,如1976年唐山7.8地震,导致北京地区50多个乡镇严重受灾,12万间房屋倒塌,189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除破坏性地震外,北京地区还经常发生中等规模的有感地震,虽然基本上不造成或只造成很小的破坏和损失,但这些有感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因此,在北京地区,地震灾害是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风险源之一。 北京市是我国东部多地震的地区之一,依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属于地震设防烈度为Ⅷ度的 高烈度地区。北京及邻近地区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历史地震活动规律表明,北京及邻近地区仍然存在发生强烈地震的构造背景。由于地处复杂的地震构造背景中,首都圈地区多年来一直 被列为全国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北京地区地质构造条件比较复杂,断裂带探测难度较大,情况全部掌握是一个长期积累 的过程。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全市地震断裂带基本框架和地震地质灾害的分布大致清晰。主要地震地质灾害分为地震断裂带、地裂缝、泥石流、滑坡和崩塌5类。 1.1.1 地震地质灾害分布 (1) 地震断裂带 通过北京地区所处大地构造、地震构造背景、历史强震和小震分布等方面的研究,北京地区主要活动断裂走向、断裂分布的基本框架已基本清晰。北京地区大部分位于隐伏区,而目前隐伏区活断层探测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北京地区活动断裂的位置及活动性有很大一部分是根据遥感、钻孔、第四纪厚度、小震活动等资料推测的,此类断裂的研究程度尚未达到规划和指导工程建设的精度,需进一步开展工作。 通过北京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十五活断层探测及北京地区相关地震地质研究等一系列工作,部分断裂(4条)已探明准确位置和活动性,此类成果可以为工程建设和规划提供服务,达到了规划精度的要求。 目前,北京地区主要推测的活动断裂带如下表: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汇总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 23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 23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 3 / 2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样本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目次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5 应急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B 应急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错误!未定

1 总则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编制说明 陕西省地震局 二○○九年六月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准编制说明 1 工作简况 本标准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地震局提出,由陕西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两部门共同起草。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相关标准,借鉴了北京、天津市制定地方标准的实际经验,分析了陕西防灾减灾实际情况,尽可能使标准本身具备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5月初完成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初稿。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全省应急管理方面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讨论,专家听取了标准介绍,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在跟专家深入沟通的基础上,采纳了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 编制目的 自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现有的城镇整体防灾功能与现代化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十一五”期间陕西省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管理,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制订本地方标准。 3 编制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B11/224-2004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2/330—2007天津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以及图形符号、标志类的相关国家标准。 4 标准编制 4.1 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 4.1.1 统一性 文字的编写、词语的运用、图形符号颜色的设计都本着统一的原则,使用保持前后一致。图形符号的颜色根据人视觉对不同颜色的反

《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指南》(GB/T33744-2017)、《关于印发〈深圳市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2〕4 号)、《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应急办〔2018〕59号、《关于印发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69号),等相关法律、规范及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必要性和理由 1.《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强化部门统筹,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无缝衔接的协作平台。建议由市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明确各部门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整合、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场所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以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保持整体上协同一致; 2.《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

应急办字〔2018〕59号)第一大点第五小点中明确要求各区(新区)、应急办(住建局)、市教育局、城管局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公园、学校等)要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 3.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正在加快推进,场所数量迅速增加,需明确各部门对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职责分工,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 4.完善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体系的需要。 三、征求意见过程 2019年4月19日,针对《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内相关单位意见。 截至2019年5月5日,经整理,共征求16个单位意见。其中10个单位回复无意见(或未反馈);6个单位共提出了13条反馈意见,全部采纳。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分共十三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职责、其他部门职责、管理维护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本办法的目的主要保证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平灾

DB13T 1378-20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ICS91.040.01 P 3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378—20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2011-04-18发布2011-04-3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起草人:王卫国、王玉珍、张勤、李铁梅、高亦飞、赵纳鹏、郑颖、郭丽、符泽宇、李静。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他事件应急状态下,提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标志设置(以下简称标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562.1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3-200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GB/T 18207.1-2000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应急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急行动。 [GB/T 18207.1-2000,定义3.4.1]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核心理念,积极热情为避灾群众服务。 2、按照属地和归属原则,应急避难场所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在地政府宣布启动。 4、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或其它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处置、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讯应急保障(祥见附件1)。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灾害预警信息或上级指令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并提供食宿和其他基本生活保障。 6、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7、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发生地震灾情,市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后,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 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基本生活。 2、救灾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司、宁德石油分公司。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十字会。 组长单位: 市卫生局 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安置伤员;帮助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避难场所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药品经营储备单位向避难场所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次生灾害处理工作组 组成单位: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电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 组长单位: 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 对应急避难场所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5、治安保卫、交通秩序维护组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武警边防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 组长单位: 市公安局 增加警力,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保卫。指导、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局、公路局、港务局。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周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水运和有关交通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电力供应保障组 组成单位:电业局、经贸委、水利局。 组长单位:电业局 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应急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电力供应。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住建局、电业局。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

. .. .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工单位: 2015年6月 10 日 .. .. .. ..

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1.1编制说明 1.2编制依据 1.3编制原则 第二章工程概况 2.1工程概况 2.2工程特点及施工条件概况 第三章施工总体部署 3.1施工组织机构及相互配合 3.2项目管理目标 3.3施工现场布置 第四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4.1施工测量控制 4.2土方工程 4.3基础工程施工 4.4主体工程 4.5屋面工程 4.6脚手架工程

4.11砌体工程 4.12楼地面工程 4.14抹灰工程 4.15门窗工程 4.16乳胶漆工程 4.17块料墙面 4.18水电安装工程 4.19消防系统工程 4.19附属工程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1主体施工质量控制 5.2装饰施工质量控制 5.3安装施工质量控制 5.4质量保证措施 第六章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6.1安全管理措施 6.2安全保证措施 6.3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7.1环保目标 7.2环境保护组织与保证体系 7.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7.4落实方法与措施 第八章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8.1工程进度计划 8.2施工进度安排 8.3土建工程工期保证措施 8.4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8.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6施工进度管理 8.7保证工期的技术措施 8.8设备、物资、资金等物质保证工期的措施8.9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8.10成品保护措施 第九章资源配备计划 9.1资源配备计划 9.2降低工程成本的措施 9.3劳动力计划表

9.4施工机械设备及试验仪器配备计划 第十章雨期和冬季施工措施 10.1雨期施工 10.2冬季施工 10.3机械操作及防冻措施 第十一章服务承诺 11.1规定 11.2承诺服务 11.3准则 第十二章附图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它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标志设置。 2 标志 编号图形符号名称说明 1-1 应急避难 场所(绿 底)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 在本标准其它标志中使用该符号,可采用

该符号的镜 像图形。 表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2-1 应急避难 场所标志 牌(绿底) Sign of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 其它应急状 态下,供居 民紧急避险 的场所。 用于公 园、公共绿 地、城市广 场、体育场、 学校运动场 等确定为应 急避难场所 的公共场 所。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2-2 应急避难 场所标志 牌(绿底) Sign of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 其它应急状 态下,供居 民紧急避险 的场所。 用于公 园、公共绿 地、城市广 场、体育场、 学校运动场 等确定为应 急避难场所 的公共场 所。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4-1 应急避难 场所道路 指示标志 (蓝底)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 y shelter 指示应 急避难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2 应急避难 场所出口 道路指示 标志(绿 底) Exit sign of 指示应 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46697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供水管网现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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