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二○一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1)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2)

第四章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4)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4)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6)

第七章退学 (7)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8)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9)

第十章学位授予 (10)

第十一章附则 (10)

附则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11)

附则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13)

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6)

附则四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 (18)

附则五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报到注册规定 (20)

附则六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考场纪律 (21)

附则七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监考教师守则 (23)

附则八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教室文明守则 (25)

附则九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选修课管理规定 (26)

附则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28)

附则十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学籍预警制度实施办法 (29)

附则十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留级生跟班试读规定 (32)

附则十三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34)

附则十四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关于“专转本”学生学籍与学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37)

附则十五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40)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院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努力做到爱国爱院,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团结协作。

第四条本院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院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教务办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未提出复学申请者即失去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

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办提出申请,经院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时间到院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院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院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院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院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第十一条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各门课程

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院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2、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绩点成绩绩点

90--100 4.0--5.0 优 4.5 80—89 3.0--3.9 良 3.5 70—79 2.0--2.9 中 2.5 60—69 1.0--1.9 及格 1.5 0--59 0.0 不及格 0.0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规定学分×课程考核所得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康达学院体育

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两天

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办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

者应参加下一学年相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

考成绩70分及以上者以70分计,低于70分者以实际成绩计;补考

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

学习。申请重新学习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重新学习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

申请,经所在年级同意,报教务办审核批准。详细规定见附则五《南

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重新学习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必须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章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

第十九条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选择下一学年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年级审核同意、教务办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所修专业主要课程累计有25学分未能取得,则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三年级完成时,如果仍有八门课程不及格,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院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段性学习状况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院有关专业学习。

2、学生一般在本院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院研究后认为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3、学生因兴趣、爱好转移,经反复教育、引导仍不能在原专业正常学习,但其本人在其他方面确有专长,经学院研究后认为通过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和学习潜能。

第二十五条学院为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从个性化培养的教育理念出发,对已经取得我院正式学籍,进入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就读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能力和特长调整主修专业。对于学生转专业,可根据附则十五《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办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2、省内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与省外高校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院审核同意,分别报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院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年级审核,报教务办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办核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办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院

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院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院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我院相应规定办理。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

3、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8、本人要求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须经年级提出意见,教务办审核,由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院手续。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院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予以奖励。学生在院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新学习、辅修等原因不能上课,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年级审核,报教务办审批。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必须有指定就诊医院证明。请事假、病假两周以内者,由年办审核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办审核批准。学生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未获准假而不到院上课者,视为旷课。学生旷课,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按《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文凭。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

明。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四十六条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办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教务办统一处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因重新学习、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院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院时间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不得超过八年,五年制专业不得超过九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院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条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院总时间不得超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

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五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因身体特殊原因经批准除外。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院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院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院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申请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0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务办。

附则一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身体素质方面: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守纪律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

3、毕业考试(理论、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4、生产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6、既未通过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四级,也未通过学院组织的学士

学位英语统测者。

7、既未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也未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

8、结业学生。

第四条除以上规定外,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必须通过省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方可取得工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对受到一次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经过一年以上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一次或受到院级表彰两次及两次以上(有文字材料),经院分学位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毕业时因未通过江苏省或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二级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根据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确定。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由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再经教务办公室审核,提交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院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开始实行,由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二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

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①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②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③将手机、呼机、小灵通等电子通讯器材带入考场,违反规定处于开机状态的。

2、考试过程中

④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就坐,改换座位。

⑤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⑥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⑧未及时停止书写。

⑨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⑩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案。

7、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其他被现场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共同认定的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作弊。

4、串通同学(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

1、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

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考试违纪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认错态度好、作弊情节轻微或能主动检举其他作弊行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3、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对严重作弊行为: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4、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三、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属教务办公室。

附则三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各有关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教师阅卷,阅卷方式采用流水作业,考试成绩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补考三天内)报送教务科及相关学院。对于未能及时报送成绩的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将向相关学院予以通报。

2、各教学单位除报送成绩原件外,还须进行网上登录;学生考试成绩录报前必须认真核对,对于不及格学生成绩应至少核查2~3遍。

3、报送成绩必须为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教研室公章),原件上须有阅卷教师签名、学系(教研室)盖章。各教学单位登记成绩使用教务办公室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标准名单。报送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直接送康达学院教务办公室,一份自留备案。

4、学生成绩报送至教务办公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凡因成绩误差导致的不良后果,相应教学单位应承担责任。

5、学生成绩报送至教务办公室后,若确有特殊情况须更改,则申请修改单位必须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附原试卷),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教务办于开学初予以通报。

6、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管理好试卷,考试结束后学生试卷应至少保存五年。

7、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学院规定认真做好重新学习、辅修、缓考、补考等工作。

8、学生享有核查自己成绩的权利,申请时效为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学生核查成绩,须认真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生

考试成绩核查表》,并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教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核查。学系(教研室)须在三日内答复学生核查结果。

9、教务办公室在收到教研室报送的各类考试成绩后,需及时将成绩复印一份给相应的年级办公室,教务办公室每学期期末负责向各年级办公室提供一份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学生可直接至各年级办公室查询成绩。

10、学生如对自己的成绩登记有疑问,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毕业生凭毕业证或相关学历证明可向教务办公室申请查询课程成绩。

11、教务办公室于学生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负责向学生提供成绩单,其他时间学生如需要成绩单,须持有效证件向教务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pdf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个性培养”的现代教育理念,实行柔性化学籍管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全日制学籍管理规定》和《南京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实行个性化培养的教育理念出发,给学生以更多的选择机会,对已经取得我院正式学籍,进入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就读的学生,学院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特长,提供调整主修专业的机会。 第三条学生调整主修专业还需与学院的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目前学院教学资源尚不丰富的条件下,当出现转专业人数大于实际可接收人数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选拔。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转专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严格遵循规则与程序,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3.学院宏观控制转专业人数,转入人数比例控制在本专业当年招生入学人数的20%。 4.对于高考文科考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专业的学生,除满足本条例第四章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考核外,还必须降级就读。 第三章专业分类和转专业类别 第五条根据我院专业设置、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情况,将我院普通本科专业分为两类,控制类专业和非控制类专业(具体分类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作适时调整)。 1.控制类专业: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 2.非控制类专业:除上述控制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第六条根据转专业针对学生群体的不同,我院转专业分为选拔类转专业、特殊困难类转专业和退役复学类转专业三类。 1.选拔类转专业:针对本科一年级学习成绩优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和学院根据办学需要集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 2.特殊困难类转专业:针对确有特殊学习困难或身体原因难以在现专业学习但转专业有利于其成才的学生。 3.退役复学类转专业:针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 第四章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转专业限定条件 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本科学习期间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南京医科大学文件

南京医科大学文件 南医大校[2016] 72 号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医科大学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劳务酬金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等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鉴定、答辩、监考、命题、阅卷、审稿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标准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 校外专家: 中级及相当职称800元/场 副高级及相当职称1,000元/场 正高级及相当职称2,000元/场 全国知名专家 3,000元/场 院士及相当职称 5,000元/场 校内专家:减半执行 (二)论证、鉴定、评审 校外专家: 中级及相当职称400元/场 副高级及相当职称600元/场

正高级及相当职称800元/场全国知名专家1,000元/场 院士及相当职称2,000元/场 校内专家:减半执行 (三)论文盲审、评阅、指导答辩 论文盲审硕士400元/篇 博士500元/篇 英文论文盲审硕士 900元/篇; 博士 1,200元/篇 论文评阅硕士200-300元/篇 博士 500元/篇 自考专接本200元/篇 论文答辩硕士500元/生 博士1,000元/生 论文指导答辩(自考)200-400元/生(四)命题 1.自主招生考试主命题人员 2,000元/份 其他命题人员 200-500元/人 2. 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 200-2,000元/份 3.学位英语、转专业考试等 1,000-2,000元/份4.留学生本科生毕业理论考试 1,000元/份 5. 成人教育考试公共课 2,000元/份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xx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西安市××××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学校给按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建立新生的学籍卡和电子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新生电子档案。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2.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3.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5、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四、流失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无机化学第二次练习

南京医科大学 第一学期无机化学第二次测验卷 一、判断题(20分) 1. 增加反应物浓度,可以增加活化分子分数,从而增加反应速率。 2. 任何一个反应的反应级数都应该用实验来确定。 3. 催化剂既能改变正反应的反应速率,也能改变逆反应的反应速率;有些催化剂可以加快反应速率,有些催化剂可以降低反应速率;但是催化剂本身在反应前后没有变化。 4. 升高温度可以增加系统内分子的碰撞频率,这是其提高反应速率的主要原因。 5. 在电池反应中,正极失去电子的总数等于负极得到的电子总数。 6. 在标准状态下,氢电极的测定值电极电位为0.000 V。 7. 在原电池:(-)Cu|CuSO4(c1)|| CuSO4(c2)| Cu(+)中,c2肯定大于c1。 8. 电极电势只取决于电极本身性质,而与其它条件无关。 9. 在电池反应中,电池电动势E越大,反应越快。 10. 饱和甘汞电极的电极电势大于标准甘汞电极的电极电势(注:常温下饱和KCl溶液浓度约为3.40mo/L)。 11. 屏蔽效应使相应的原子轨道的能量增加,钻穿效应使相应的原子轨道能量降低。 12. 海森堡测不准原理说明核外电子并没有确定的原子轨道,而波尔理论首次提出微观粒子具有波粒二象性。 13. 氢原子的3s轨道能量小于3d轨道。 14. 周期表中,凡是最外层电子组态为ns1和ns2的元素,均在s区。 15. σ键可以单独存在;C=C双键中有两个π键。 16. 氢键是具有饱和性和方向性的一类特殊的化学键。 17. 色散力只存在于非极性分子之间。 18. K3[Fe(CN)6]和[Fe(H2O)6]Cl2的中心原子的氧化数相等。 19. 同一中心离子形成的正八面体配合物中,强场配体形成的是低自旋配合物。 20. H[Ag(CN)2]为酸,它的酸性比HCN的酸性强。 二、选择题(40分) 1. 下列电子排布属于原子基态的是: A. 1s22s22p54f1 B. 1s22p2 C. 1s22s12p1 D. 1s22s2 2. 下列几组原子轨道沿y轴靠近时,不能形成π键的是: A. d xy —d xy B. p y —p y C. d xy —p y D. p x —p x 3. 下列各组分子间同时存在取向力、诱导力、色散力和氢键的是: A. C6H6和CCl4 B. O2和N2 C. CH3F和C2H6 D. H2O和C2H5OH 4. 将银丝插入下列溶液中组成电极,则电极电位最低的是(K sp:AgCl>AgBr>AgI): A. 1L溶液中含有AgNO3 0.1mol B. 1L含有AgNO3 0.1mol的溶液中加入0.1mol的NaI C. 1L含有AgNO3 0.1mol的溶液中加入0.1mol的NaBr D. 1L含有AgNO3 0.1mol的溶液中加入0.1mol的NaCl 5. 若由28Ni2+和H2O及Cl-制备配合物,所得的化合物的水溶液加入Ag+后没有明显沉淀,此配合物为正八面体结构,则可能的结构为 A. [Ni(H2O)4]Cl2 B. [Ni(H2O)4 Cl2] C. [Ni(H2O)2 Cl2] D. [Ni(H2O)5 Cl] Cl 6. 下列配体中能与中心原子形成五元环螯合物结构的是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南京医科大学简介 中英文

1. Now situated near Wu Tai Shan Sports Center and Xin Jie Kou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 in central Nanjing,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was originally founded in Zhenjiang in 1934 as National Jiangsu Medical College. The college was moved to Nanjing in 1957 and renamed Nanjing Medical College. In 1962, it joined the first group of medical universities in China to offer six-year programs, and was approved to award doctoral and master's degrees in 1981. In 1993, it was renamed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Educational Committee. Currently a comprehensive university with the disciplines of Medicine, Pharmacy, Nursing, Biology, Management and Law,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enjoys high regard at home and abroad. 南京医科大学位于南京市中心,临近五台山体育中心和新街口商业中心。起初建于1934年于镇江名为江苏省立医政学院,并于1957年迁至南京改名为南京医学院。1962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六年制医药院校。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如今,南京医科大学已经成为集医学,药学,护理学,生物学,管理及法学为一提的综合性大学,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2.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is comprised of 17 schools: the School of Basic Medical Sciences, the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the First School of Clinical Medicine, the Second School of Clinical Medicine, the Third School of Clinical Medicine, the fourth School of Clinical Medicine, the School of Wuxi Clinical Medicine, the School of Qindao Clinical Medicine, the School of Gulou Clinical Medicine, the School of Stomatology, the School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the School of Nursing, the School of Medical Policy, the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 the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 the Schoo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the School of Higher V 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and an independent school : the Kangda School. It has 17 affiliated hospitals in Nanjing, Changzhou, Wuxi, Suzhou and Huai'an.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学校设有17个学院(系:DEPARTMENT)包括: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无锡临床医学院、青岛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学校在南京,常州,无锡,苏州,淮安等地还设有17个附属医院。 3. 南京医科大学现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4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61个. 学校设有16个本科专业、2个六年制双学位专业和5个七年制专业(方向)。除此之外,学校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2个省级重点学科。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has 5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s, 41 doctor’s degree programs, and 61 master’s degree programs. It has two six-year dual bachelor's degree programs, and five seven-year programs. In addition, we offer 3 national key disciplines, 12 provincial key disciplines, 1 key laboratory at state level, 4 key laboratories at ministry level and 12 key laboratories at provincial level. 4. 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500多人,其中学校编制专任教师670人。有教授117人、副教授175人,有博士生导师189人、硕士生导师996人。在校学生超过1.3万人。 Today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boasts the faculty of over1500, among which (there are) 670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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