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狭义的民法,仅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通常所称的民法系指广义的民法。

(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无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制定民法典时机不够成熟,民事活动急需规定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此情况下,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通则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款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不仅包括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部门法)

民法狭义(规范学、解释学)* 民法学(法学学科)

广义(哲学、社会学、史学等)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性质。我

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

人的社会生活

人身--人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条件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一)财产

财产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二)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体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归属)和动态财产流转关系;

静态—所有关系(所有权等)

财产关系

动态—流转关系(债权等)调整:调节、整理,使之条理化、秩序化

法律调整: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民法调整的特点:自主、任意、选择、救济

(三)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以下特点:

l.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的建立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和自愿;

3.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一般是平等交换、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和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关系

人身利益

身份利益—身份权—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与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

身份关系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独立地享有人身利益,并平等的受到保护。

2.与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它一般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3.民法调整的并能用民事方法加以保护的那部分人身关系多种部门法都涉及人身关系,民法概括并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和身份权,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权,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用行政制裁和刑罚的方法。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针对世界上这么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了便于研究他们的共性和个性,比较法学家们使用了“法系”概念加以合理的分类,用它来涵盖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传统、实践和意识的同类法律体系,在当代法学特别是在比较法学和法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当代法系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民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民法的沿革需从罗马法讲起。

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BC451-450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已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公元6世纪《法学阶梯》、《学说汇纂》等法律中的私法部分对后世影响巨大。TCI品牌价值为267.12亿元

最早成文法

罗马法对罗马奴隶制时期已较为发展的商品经济关系作了详细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民法法系的形成,其法学理论基础与体系基础是罗马法。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为统一法律,法典编撰运动随之兴起。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法系法典的一个典型。实、程分立先河《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的体系为基础,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是继1804《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民法典,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部法典。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进入20世纪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分别以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各自的民法典。

20世纪初叶,在内容上具有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开创了民商合一制的先河。《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亦如此。

《日本民法典》实行民商分立制。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通过,第二部分于1996年1月通过,第三部分尚未颁布。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一直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并不发达。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的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清王朝即灭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分编分期公布施行。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的组成部分民法典在内地失去效力。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主要依赖于指令性计划文件和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各项经济行政法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民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进行,颁布了不少民事法规和具有民事内容的法规,并颁布了一批民事单行法。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最早反映商品经济的法律

实程分离民商合一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1986年4月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民事立法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新时期最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之一。《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而且使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建国后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我国《民法典》,1954年、1962年和1979年起草、1982年5月完成,上述民法典草案,均因政治、经济以及学术观点等原因,均未能颁布施行,第四次起草工作已做完。

第四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体系

(一)现行的民法体系

民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非常广泛,庞大的民事立法相互之间构成统一的整体,成为一个体系。科学的民法体系应有总则、分则之分,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如果从1986年4月《民法通则》的颁布为界碑,至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为止,我国民法体系可以做如下表述: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民法通则是以传统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为内容的基干,对传统民法典分则的一些内容作了简要规定,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的总则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婚姻法》、《继承法》对婚姻和继承关系作了具体规定,基本上相当于传统的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因此这三部法律是民事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分别是合同、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基本法。

3.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制,在学理上称为商事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成为民事特别法。

知识产权法包括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也属于民事特别法。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中的民事部分,也是民事特别法的组成部分。

(二)未来的民法体系

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重点在确立民法典的体系,主张民商合一制。新的民法典在体系上作了重大的调整。(参见《〈民法典〉草案》)

二、民法学体系

民法学的体系基本取决于民法体系。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学体系基本与民法典相一致,我国现民法典还未颁布,所以大学法律专业民法教科书中,一般是根据现行民法体系,以《民法通则》为主线,参考外国民法典体系及民法学体系而形成,本书的体系亦如此。(一)总则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继承权

(五)人身权

(六)亲属权(另有教材)

(七)知识产权(另有教材)

(八)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

(九)商法(另有教材)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的渊源”

是指法赖以确定的根据及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在内,狭义仅指法的形式渊源。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理学研究的对象,部门法学在研究本部门法的渊源时一般仅限于其形式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民法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民法的效力渊源,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二、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直接渊源、间接渊源

主要渊源、次要渊源

三、习惯(无)

在国外民法中一般将习惯作为法的渊源,无法律规定时,依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如1950年《婚姻法》有关通婚的效力问题。

从法理上讲,习惯必须有法律承认有法律效力后才能成为习惯法。在我国法律对习惯的效力未作一般规定而具体规定又少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可视为习惯法。

四、判例(无)

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但从法律上看,不能说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一般说仅有指导或参考作用。。

对于在我国是否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学术界认识不同:

1.应当实行判例法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事实上是民法的渊源;

3.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我国不应实行判例法制度(本书15页)

五、法理(无)

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道理。教科书、学术著作、外国立法例、判例均可作为法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

法理作为法律的渊源早在罗马法上已存在,“法学家的解答”是法律渊源之一,作为罗马法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学说汇纂》,其内容是法学家的著述,包括法学家的评论、法律解答汇辑、法律问题汇辑及其专门论著。

开法理为法源之先河的是1907年颁布的《瑞士民法典》,该法典的第1条、第2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我国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参考《瑞士民法典》作了简明的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但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例实际上起着重要的作用。通常在无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适用基本原则,在适用基本原则也难以处理的情况下,可采用正确的学理处理个案。这是各国的通例,对此我们也可借鉴。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事件发生效力。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即适用于哪些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适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动产适用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中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地方,即我国驻外的领使馆内,以及我国驶出国界的轮船和航空器内。具体地说,由于民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地域也不同:

1.中央制定颁布的民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民事法规在地区内有效。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生效

1.公布之日;

2.公布之后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失效

1.直接废止;

2.新旧抵触的部分失效;

3.颁布决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三)溯及力

民法的溯及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如《<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3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解释。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 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2.试述民事义务。 答: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通常需要负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 (1)主合同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可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类型。主合同义务又称主给付义务,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通常需要基于当事人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概述:概念、重要性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概述、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解释对象及方法 概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特别生效条件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效力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见表9-1)★ 表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见表9-2)★★★★ 表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见表9-3)★★★ 表9-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考点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见表9-4) 表9-4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 2.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第22条以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 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 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 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 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民法笔记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引言: 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 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 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 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 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 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四.民法的历史沿革(现代大陆法系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的形成)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共有)【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十七章共有 1.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答:(1)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而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2)共有的特征 ①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是说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财产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②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如共同继承的遗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不能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对某一部分共有物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此共有不是分别所有。 ③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在行使共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协商,按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行事。 (3)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公有”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种财产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 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也是不同的,表现在:

①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某一个集体组织所有。 ②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 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往往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2.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答:(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③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

王利明《民法》(第5版)【教材精讲】讲义与视频课程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自然人[视频讲解] 4.1本章要点 ■了解自然人一般概况 ■重点了解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类型 ■着重掌握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 4.2重点难点导学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民法 王利明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 二、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1、罗马式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四)民法与民法学 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由民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被告长沙事公安局辩称:杨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致;原告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被犯人刘某不慎烧伤,事故的肇事者为刘某。长沙市公安局对此负有监管责任,但是不是此事故的侵害行为人。杨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要求公安局负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理由:长沙市公安局与被其监管的犯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安局监管犯人是执行国家法定的职责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本案件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长沙市公安局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但该责任非民事责任。 【案例二】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陈某诉北京外交学院纠纷案 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贴爆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个能够有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以为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钱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四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其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 被告外交学院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地位平等: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另一方意志的支配,当事人基于商品交换等而发生不具有隶属性的财产关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方式)【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 4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侵权责任方式概述(见表44-1) ★★★ 表44-1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 概述:概念、我国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体系 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损益相抵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过失相抵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 概念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范围 适用规则 侵权责任方式

考点二: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概述(见表44-2) 表44-2 损害赔偿概述

2.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见表44-3) 表44-3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见表44-4)★★★★ 表44-4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考点四: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见表44-5)★★★★ 表44-5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考点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见表44-6)★★★ 表44-6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4.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 答:(1)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 损害赔偿也称为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一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方式。 (2)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范围 ①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 ②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 ③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 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 ⑤对被侵权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见表15-1) ★★★ 表15-1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 民法调整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商法调整 人格权的保护及特点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概述 人格权的保护

考点二:人格权的商业化的保护(见表15-2)★★★ 表15-2 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的保护

考点三: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见表15-3)★★★ 表15-3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15.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从人格权保护的角度论述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 答:权利冲突的协调和解决除需要完善立法外,还需倚重司法。具体解决方法主要如下:(1)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根本方法。原则上,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

制应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且必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2)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方法。利益衡量解决的是在个案中利益实现的先后顺序以及对冲突利益的取舍问题。利益衡量的通常步骤应当是: ①寻找依基本法的“价值秩序”得以判断的较他种法益具有明显优越性的一种法益。 ②当涉及位阶相同的权利或者因涉及的权利歧义过大而无法抽象比较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a.应受保护的法益被影响的程度;b.让步利益的受害程度;c.须适用比例原则。 ③应将衡量得出的初步结论置于“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系”的背景中再审视,并兼顾法律政策的要求。 (3)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对应,在国家及社会因安全、秩序、发展等需要而必须适度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时,个人在国家给予补偿后必须尽容忍义务。 2.简述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答:人格权的非财产性是对人格权及其客体人格利益的一项基本判断,然而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界不再泾渭分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现有立法调整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民法调整。《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称权等,人格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也可以适用损害赔偿。 (2)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包括以下三种: ①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 ②注册商标因侵犯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但是,在注册商标是以姓名或厂商名称构成时,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行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九章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②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③应是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民事行为的成立,主要解决成立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阐明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问题。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事实,尤其是可以区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确认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设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a.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

b.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1)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存在不同认识,有“五要素说”、“二要素说”﹑“三要素说”等。本书认为,“三要素说”当为妥当的学说。 “三要素说”,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其中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表示行为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②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效果意思又常被称为效力意思、法效意思或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③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王利明:制定一部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

王利明:制定一部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 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召开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四中全会决议在重点领域立法方面提到要加强市场领域立法,编撰民法典,是为我们的民事立法下一步怎么走提供了方向,也回应了民法学界多年的呼吁。学界、法工委、司法界的同志一直大力呼吁支持,可以说这是法律人共同的期盼。能够在党的决议中明确要编制民法典,说明了党和国家对制定民法典的高度重视,民法典会成为几代民法人的重要期待,也希望它能够早日问世。 民法典应当具有中国特色 王利明说,民法典应当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体现了时代精神、时代特征的21世纪的民法典。我期盼,我们的民法典是21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我们的民法典应当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反映,应当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实践。同时,也要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提出的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规模发展迅速,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是出现的新问题。 民法典应当体现时代精神 王利明认为,民法典价值是在不断发展的。21世纪的时代精神是民法典应当体现人文关怀,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对弱者的关爱等。二战以来,人权运动和高科技的发展都给我们提出了对人的保护和关爱,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的问题。 他说,我曾呼吁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离,而写过“合久必分”的文章。我请教过王泽鉴先生,他并不反对。但他认为私法自治贯穿民法始终,只有把它放在债法中才能得到体现,如果把它从债法中分离,作为责任法独立成编,是否会导致私法自治在民法中无法一以贯之?因为责任法是强制法,对私法自治有限制,独立成编可能会存在问题。我觉得他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正确。 探索了十几年,我认为私法自治依然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但实际上今天民法的价值已经多元,私法自治之外,人文关怀已经成为民法基本价值。民法要符合这样的价值,我认为侵权责任法有必要独立成编以强化对受害人、对人的保护。基于这样的想法,我认为人格权也应当独立成编,以体现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器官移植、代孕等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