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1):专项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比

分类

比较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含义

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依照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受益凭证持有人据此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分配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委托资产

内部分类

大集合(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债权类专项、收益权类专项以及其他

通道类和非通道

产品类型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FOF型等

资产证券化或创新型

SOT类、票据类、特定收益权类、银行间市场类

投资范围

限定性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没有具体限定,资产管理业务中,专项资产管理是限定最少的,是进行其他业务类型的一个通道和平台;

例如高速公路、水利发电、租赁资产等创新型产品,多为实现资产证券化。

股票、债券、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

投资额度限制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大额投资,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

申购新股要求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合同约定

增发

可参与

未知

可参与

融资融券

可参与

不参与

可参与

委托人(客户)限制

券商已有客户和推广机构的客户,【公募基金的客户是大众】

多客户委托,特定的投资对象,机构投资者

单一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配偶不得参与

申购下限

【大集合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小集合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区别小集合主要面向门槛高、投资更灵活、面向高端客户】

合同约定,一般起点较高,大额认购

资产净值不少于100万

主办方定性

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

审批制下计划管理人身份

依托牌照与业务平台的委托代理关系

批文or备案情况

资格由证监会批准,计划由证券业协会备案并抄送地方证监机构

证监会批文,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注间接贷款的银信产品已经叫停,要求从表外转到表内,银证合作大量开展】

资产限制性条件举例

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原始权益人不得违背募集资金用途专项说明与承诺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经济政策。

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客户限制举例

客户不少于2人;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自然人合法自有资金、真实身份;法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其受益凭证。

自然人,自有资金合法持有;法人,可以募集,但因合法,并承诺;一定条件下接受证券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

募集下限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小集合】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

一对一,投资灵活,限制少,独立托管,资金安全【与基金“一对一”比较】

投资证券限制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自有资金参与限制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计划管理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计划受益凭证总金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专项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计划管理人净资本的15%。

禁止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定向计划

费用内容

申购费、管理费、退出费、业绩报酬

管理费、服务费、托管费等

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

存续期

集中于3年、5年和7年,少数在7年以上

不固定,常见于2年-5年

比前两者短

止情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1、受益凭证收益分配完毕;

2、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1合同期届满未续期;2、当事人协商一致;3、管理人或托管人丧失相关资格不能履行职责;管理人或托管人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不能履行

法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出自 MBA智库百科(

目录 [隐藏]

1 什么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 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

3 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规范

4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1]

1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历史

2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征

3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

4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市场的现状

5 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趋势

5 相关条目

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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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随着金融业向纵深发展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创新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积聚散户的资金汇成一大笔资金投向指定的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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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新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目前尚无成熟做法和经

验可循。为稳妥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中国证监会将严格限定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仅允许已通过评审、成为可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此项业务。

证券公司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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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规范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遵循如下业务规范。

(一)内控制度

1、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公司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负责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严禁分支机构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2、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路径和资金划转渠道,保证风险控制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能够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控,切实防止账外经营、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二)推广安排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证券公司对代理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理推广机构违反《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理推广协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保证每一份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应当将推广期间客户的资金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7、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当明确对客户的后续服务分工,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协议、客户明细、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风险承担和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材料中向投资者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说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内部授权程序的批准,并在计算公司净资本时,根据投入资金所承担的责任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

(四)登记、托管与结算

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应当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戈q的结算业务;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的独立存管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按照经纪业务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同时,为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银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

(五)席位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的席位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

(六)投资组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安排应当遵守<试行办法》的规定,并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发现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流动性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保持必要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客户的分红或退出款项;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证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转让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井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费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但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推广机构不得采用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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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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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历史

中国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并在“5·19”行情中达到高潮。

由于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不透明、监管力度薄弱等因素,最初的资产管理业务曾经非常混乱。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开展自营、“坐庄”等事件时有发生,以致这项业务曾一度沦为券商变相拆借融资的手段。在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期对资产管理业务加强监管。但为时已晚,2004年初起便相继爆出少数证券公司违规操作资产管理业务导致巨额亏损的事实。证监会随后紧急叫停资产管理业务,并于2004年10月连续发布《关于推进证券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规范。

在经过一系列整治后,证监会终于在2005年2月审核批准了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此,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在产品、营销、服务等方面全面转型,并迅速走上健康发展、积极创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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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征

表我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特征

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

发行制度

审批制

存续期间

集中于3年、5年和7年,少数在7年以上

产品类别

非限定性产品和限定性产品

风格属性

主要为股票型、混合型、FOF型、债券型,少数QDII型和货币型

相关费率

认购/申购费率

通常按规模灵活收取0.5%~1%,少数在0.5%以下

退出/赎回费率

通常按持有年限灵活收取0.5%以下

固定管理费率

集中于0.8%~2%

资金门槛

非限定性产品通常不低于10万,限定性产品通常不低于5万

业绩提成

大多数设计了先进的业绩提成或浮动报酬机制

风险补偿

大多数含有自有资金参与,能够对持有人风险进行有限补偿

就产品的投资特点具体来看,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者的投资范围和风险水平各不相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实践中,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了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发行的各类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含ETF、LOF、QDII等)、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包括新股申购和配售等)、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其它几种理财产品做横向比较,则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其特征。

从投资方向来看,基金目前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投资范围比较有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证监会允许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领域则可以延伸到房地产等实体经济;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外汇存款,而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货币资产。

从投资预期收益率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为固定,而其余几种理财产品尤

其是基金的收益率很难确定。保险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取决于对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于能够通过自有资金设定所谓“隐性保本”,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最低收益率。

从产品的流动性来看,基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封闭期外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几乎没有限制,具有相对良好的流动性;而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一般情况下很难赎回或退出,但在紧急情况也可提前终止或者质押。

从产品的目标客户群来看,各种理财产品在流动性、预期收益、风险承受能力、参与资金等方面均有针对性的限制,具体见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相比于其它理财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是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愿意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从而谋求中长期较高收益率的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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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

目前中国的理财产品市场正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包括基金、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等等在内的传统理财产品以及各种创新理财产品的竞争非常激烈。各种理财产品固然有自己的特点,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有自己的独特吸引力。总体来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既能够充分体现券商平台优势,又能够充分发挥产品自身特有的优势。

具体来看,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具备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平台优势

第一,证券公司具备巨大的渠道资源优势。证券公司既能够凭借自己庞大的营业部系统垄断广大客户资源,又能够在不同层面满足自己理财产品的优先利益。

例如在营销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销团队较少,而银行柜面渠道的营销对象大多为散户;而证券公司依靠各大营业部的营销人员,掌握着更多大客户资源。

第二,证券公司在信息获取和投资研究方面领先于基金和其他投资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依托证券公司的综合平台和雄厚资本实力,在信息挖掘、行业研究和公司价值发现以及金融工具运用和投资手段创新上具备较大的优势。

第三,由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以私募方式获得资金,计划持有人通常比较集中并且相对稳定,因此管理人拥有忠实度较高的客户群。在与计划持有人的信息传递和反馈、策略沟通以及个性服务方面,证券公司做得比其他机构更为到位。

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定位、风险控制、金融创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避免了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同质化第一,在投资和操作灵活性上,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基金等理财产品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和投资比例(股票投资比例0-95%,债券投

资比例5%-100%)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基金无法具有如此宽松的配置条件。更重要的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够投资于诸多基金尚无法涉足的领域,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也可成为其投资对象。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管理人能够以自有资金参与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通常,如果产品出现亏损,则先由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来对持有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这被称为“隐形保本”。自由资金参与比例越高,持有人资本安全性越高,也越能够打消投资者的本金安全顾虑。这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比其它理财产品的重大创新和优势之一。

第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先进的绩效激励机制。与公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完全不同,管理人只有在其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超过事先规定的年度投资收益率后才会收取相应的业绩报酬。这不但有利于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更能够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励和持续的压力,促使管理人不断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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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市场的现状

2005年~2009年间,已经设立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证券公司总数达到30家,同时仍有11家证券公司的产品正在报备审批阶段。截至2009年底,已成功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数量达到89只,总募集规模超过1300亿元。详细情况见图

说明于2005年成立的11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有6只已经到期,限定性产品和非限定性产品各3只;于2006年成立的11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有2只已经到期,限定性产品和非限定性产品各1只。

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规模来看,自首只产品上市的2005年以来的3年内,中国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市场迅速扩张。这一阶段属于集合理财计划的起步摸索阶段,监管机构对于产品的审批以及证券公司对于产品的发行都非常谨慎,因此每年新发行的产品数量相对稳定。但产品的募集规模却以每年超过40%的幅度增长,充分说明了投资者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迅速认可和市场的巨大潜力。

2008年规模空前的金融海啸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和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打击,但是在金融危机阴影逐渐褪去的2009年市场立即触底反弹。伴随着中国居民理财和投资需求集中爆发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诸多制度性突破,大量产品集中发行,无论是产品数量还是募集规模都呈现出井喷状态。从总体上看,经过五年的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经稳健地走过了起步阶段,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无论是产品数量还是产品规模都在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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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趋势

从宏观经济方面看,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

根据相关统计资料20,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继续大幅增长,2009年末达到260772亿元,比2008年末增长15%。居民投资和理财的需求十分旺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展能大大丰富居民的投资选择和满足其理财需求。

从管理层政策方面看,2009年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迎来了诸多制度性突破,前景非常光明。监管机构对产品的加速审批帮助市场迅速扩容;产品存续期和规模的限制得以取消;股权投资的创新尝试正进入倒计时日程;证券公司可剥离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各种新政策极大地拓展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展空间。

从券商自身发展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种创新型业务,有助于应对证券公司传统业务领域利润趋薄、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严峻局面。稳步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提高服务水平,将大大有助于增加行业收入,拓展利润空间。

当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身的发展仍需要时间和过程,但从长远来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必将在未来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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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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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丁一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绩效评价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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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3):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

2016-01-31 21:21阅读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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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资管资管,即资产管理,就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

这个过程可以形成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谓之资管产品。

资管计划能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为它少了不少中间环节。同样一个融资项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给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费用,另外还要给代理销售的机构1%,甚至更高的费用。一般而言,信托产品最终募集到的资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间环节上。而资管计划绕开了信托公司,费用就能节省不少。所以,同样的融资成本,体现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方面,资管计划的收益率就会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业务,大体可分为“通道类”业务与基金子公司主动管理类业务,而“通道类”业务主要包括实际管理人为第三方的通道业务,以及资管嵌套信托类业务。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资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资管、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以及银行资管。当然,我们熟悉的信托也属于资管范畴,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基金子公司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10月31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开资管业务。此后一年半的时间,基金资管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很快将破万亿。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在操作模式上与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让利于投资者,产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资者喜好程度上更胜信托。

劣势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自身资本实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费用,提高产品收益,压缩自身利益扩张发展的模式不可持续;运作尚不够成熟,产品需要精挑细选。

券商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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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被誉为拥有了金融投资全牌照,能够开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业务。券商资管一经放开,便迅速发力。

优势小额充足,300万元以下的小额200个;营业部网点多,在客户资源、营销能力和投资证券市场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以及和银行、基金、信托、保险等机构长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势大部分为操作简单,缺少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主要依赖银行渠道,难以形成持续竞争力。

保险资管

政策法规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得以拓宽。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规模6833亿元。

优势保险资管因其行业特殊性,拥有先发的资金优势;风险较低,安全性高。

劣势因对资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险资管过于保守、弱势,产品收益相对偏低。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为04%,市场可查询的主要几款保险资管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处于2-3%。

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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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管与券商资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原文是这么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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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审核机制未完全放开。对于普通集合理财产品,其备案机制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类似,均为事后备案,但对于创新类资管产品,以及定向资管产品,仍需要事前报批。

2、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主办人为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主办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专项资产管理子公司;从风险管控对于业务发展的影响角度来说,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更为灵活。

3、证券公司资管产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而基金公司专户则放开了托管资格的限制,只强调托管制度。从这个方面看,基金公司专户在现金及票据类产品设计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4、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受《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约束,在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杠杆率设计等层面,受证券公司主体风险指标合规需求限制,例如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的风险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收益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而基金公司专户产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产品的分红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该项政策对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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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资管的区别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

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

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

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

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

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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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资管类型投资范围、相互嵌套和转让等政策对比总结大全(完整版)

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四、份额转让市场

五、监管比例约束

注面对五花八门的各类资管产品,监管规则相应变得纷繁复杂,且变动极其频繁,监管君希望有一个系统性的可及时更新的政策整理,帮助读者了解各类资管产品设计背后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规避特定监管法规条款而设计)。后续如果有政策变动,将会发布更新版本。请持续关注“金融监管”公众号平台

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一对一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XX—委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X年月日

目录 第一节前言 0 第二节释义 0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2) 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 第五节委托财产 (8) 第六节投资政策及变更 (11) 第七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 第八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2) 第九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5) (二)委托财产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6)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6) 第十节越权交易处理 (17) 第十一节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9)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25) 第十三节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26) 第十四节报告义务 (27) 第十五节风险揭示 (28) (一)市场风险 (28) (二)管理风险 (29) (三)流动性风险 (29) (四)信用风险 (29) (五)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使用的特定投资方法及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29) (六)其他风险 (30)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30) 第十七节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32) 第十八节争议的处理 (34) 第十九节其他事项 (35) 附件

第一节前言 为充分发挥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明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本《XX-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 资产管理人指接受单一资产委托人委托,负责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即指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负责保管委托财产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即指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委托给资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或 者处分,并由资产托管人进行托管的财产,及其投资运 作产生的收益 本合同指《XX-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 以及三方对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固定资产销售合同范本最新——范本

固定资产销售合同范本最新 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订单 1、订单的形式:订单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 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收货人、运费承担等。 3、订单的送达: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签订方式确认并成交。乙方应使用指定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向甲方发送订单,否则该订单对甲方无效;双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 4、订单的生效:订单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_________颁布。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定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验收款:在销售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保证金:收到货品______年内,如无发生质量问题,则自收货日期起满______年期,甲方应将余款即合同成交价的______%付给乙方。 6、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______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四、交货与交货方式 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甲方销售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合同完整模板

合同编号: XX基金XX策略XXXX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资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上银行系统签署电子合同或通过代理发行机构网点柜面签署《招商银行代销/推介产品购买信息传递书》的方式确认签署本合同,与签署纸质版本的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视为资产管理人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华证资管(2012)第04号的《华证价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下的委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优质信贷资产,委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为年月日,预期投资收益率为。(具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要素见附件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 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作为《资管合同》下委托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资管合同》

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3.甲方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讨,就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同意受让《资管合同》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之日起,乙方将依法享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将不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项下任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资管合同文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瑕疵等问题造成的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金、收益等损失。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即年月日。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转让价款。 (二)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2019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所得的资产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现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委托管理资产 现甲方将下列资产委托乙方进行管理: 1、固定资产:甲方名下合法所得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具体详见附件一《委托管理固定资产明细表》。 2、无形资产:甲方名下合法所得的版权等,具体详见附件二《委托管理无形资产明细表》。 二、委托资产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资产委托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变卖、转让、抵债、抵质押、租赁、承包、自营等经营管理,根据本合同约定使得委托资产能够达到保值增值,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为运作原则。 三、双方的陈述与承诺 1、甲方的陈述与承诺: (1)甲方承诺上述委托的固定资产来源合法,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2)甲方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投资于金融市场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3)甲方承诺乙方已完成对委托事项的风险揭示且甲方已全面了解乙方揭示的风险; (4)甲方承诺已知悉委托事项在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乙方未揭示的且不可预见的其他市场风险(不限于中国国内市场)、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并自愿承担此种风险;

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

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标准版)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为了更好的管理国有资产,甲方特委托乙方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管理,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概况 1、本合同中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第四十九街商铺,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本合同中由甲方所拥有的房屋现状:见附件1《商铺现状一览表》 第二条委托管理内容、期限 1、委托管理内容: ①、商业用房的使用、维修、养护。 ②、租金、物业管理费、保洁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的代收代缴。

③、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车辆管理是否存在收费问题?如没有可不做修改,如有可在此明确)。 ④、招商工作、商户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⑤、与该项目管理相关联的其它工作。 2、委托管理期限: 即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委托管理费用 ①、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元向甲方或者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处,乙方不要写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合同不对等。收费是可以,但是不要写在此处,可在补充协议中写入,此处可修改为; ①、乙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元向物业实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②、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 乙方保留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权利,调整幅度依据实际情况与甲方协商后公布。 此处建议修改: 乙方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进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固定资产托管管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固定资产托管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

甲方: 乙方: 因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就商铺资产托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正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合法、产权清晰。 固定资产委托期限: 三、固定资产委托面积:平方米。 四、付款期限: 从合同签订完毕后个月共计付给甲方。 O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万,第二个月万。 六、付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七、双方责任: 1、在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合作的,甲方无条件支付给乙方实际发生成

本的损失。 2、在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合作的,乙方无条件解除与甲方合作关系 3、本合同签订完成后乙方对上述房产拥有抵押及处置权。 八、固定资产委托的赎回: 甲乙双方合作期满后,甲方按实际债权足额赎回,如果中途或到期无法支付收益时,固定资产处理。 九、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有权将 乙方: 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 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资产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本《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标的资产(定义见下),乙方具备管理相关资产的经验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标的资产交付及管理服务 1.1标的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运营的房屋(含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位于:(详见附件一)。 1.2资产管理。甲方授权乙方对标的资产进行经营出租。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详见附件二)。 1.3管理期间。本协议管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甲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将标的资产交付乙方,则管理期间应顺延相应天数。 1.4管理周期。每个履约年度加上该年度甲方承受的空置期(空置期概念见本合同 2.2 条)。 1.5交付时间。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即年月日交付标的资产,双方应当签署《标

的资产交割清单》(详见附件三),视为双方对标的资产有效交付及交付状态的确认。 第2条标的资产收益及费用结算 2.1 预期收益。双方经评估后一致认为,标的资产依据市场行情预期合理收益为元/月,从第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递增 %(适用管理期间为三年以上合同)。 2.2空置期。在管理期间内,因为装修、寻找客户、客户更换空档期、房屋维修等原因导致的空置期,甲方同 意承受如下相应空置期间:首个管理周期天,次个管理周期起每个管理周期天,空置期于每个管理周期起始 日先行扣除,甲方同意空置期不取得收益。 2.3实际收益。乙方运营标的资产所实际代收的租金为实际收益。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从实际收益中扣除乙 方应得的增值收益分成及各项甲方应付费用,将剩余收益部分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得收益”)。 2.4增值收益。乙方管理标的资产所代收的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之差额为增值收益。 2.5增值收益分成。鉴于乙方管理标的资产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及综合服务(详见附件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下述费用:(1)增值服务费。单个结算周期内产生的增值收益,甲方同意将该结算周期内增值收益的 70%作为增值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中信武汉后湖商业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定

合同编号:2013M22AWHKX0001- 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诚资产管理 托管人:银行股份总行营业部 二零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节前言 (1) 第二节释义 (2)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4)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7)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转让 (10)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第十节投资政策及变更 (20)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4)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5)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7)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29)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的界定 (30) 第十六节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1)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4) 第十八节收益分配 (37)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38)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41)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44)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47)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48)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9)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49) 风险申明书 (54)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样本)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X 63页)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作为中间渠道向甲方介绍贷款业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协议履行其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 第三条:乙方的资金成本、收益及结算 1、成本 1.1利息成本:综合月息成本 2.5%,其中: A、银行收取月息1.615%合计年息19.38%,客户按月还息,到期还本; B、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总额的10.62%作为服务费; 1.2人身意外保险费:客户放款同时,甲方收取贷款金额的0.46%作为保险费; 2、收益 乙方在综合月息2.5%成本基础上自行洽谈,溢价部分按实际用款期限,以服务费的形式收取; 3、收益结算 3.1服务费和保险费收取时点:客户放款同时,由甲方一次性进行收取; 3.2收益结算:客户放款同时,将服务费10.62%以上的溢价部分返还乙方;第四条:乙方的代偿保证金及用途 1、代偿保证金 乙方前期需要缴纳万元作为代偿保证金,并在签署该协议当日将该保证金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所做单笔业务规模和累计规模与保证金正相关,具体比例如下: 1.1业务单笔资金规模≤保证金的5倍,

1.2累计资金规模≤保证金的40倍 2、用途 当出现客户逾期还息或不还息时,由该笔费用进行利息先行代偿; 第五条:乙方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及时间 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在借款期间未出现逾期付息或出现逾期乙方已经代偿,到期正常归还所借本金,则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充足的资金渠道和来源; 2、甲方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及文件签署并协助乙方完成抵押物交割手续; 3、甲方负责乙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审查; 4、借款方的抵押物需抵押到甲方公司法人名下或委托代理人名下; 5、甲方按照抵押物价值的3—5成进行放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并在业务办理初期负责填写及整理《尽职调查报告》 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信贷业务的签约手续及业务对接; 3、乙方负责该笔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及最终决策性风控; 4、乙方负责办理抵押物的具体交割手续,以备后期进行资产处置时符合法律要求; 5、经乙方介绍的业务,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时,乙方应进行先行代偿回购,代偿回购后该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乙方完成,其处置收益归乙方所有; 6、乙方介绍的贷款业务,乙方所有股东或授权委托人应与甲方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 5、乙方所有股东应向甲方提供其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清单,详见附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所介绍的全部业务正常还息但到期后未能偿还本金者,其所缴代偿保证金用于赔付甲方经济损失,不予返还;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文档

2020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文档Contract Template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范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爱建金品常熟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资产托管人:银行股份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0)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1)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2) 十四、越权交易 (25)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4) 十八、报告义务 (36) 十九、风险揭示 (39) 二十、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3) 二十一、违约责任 (4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47)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四、其他事项 (4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申请人:【】 托管人:【】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 二、管理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三、托管人:【】 通讯地址:【】 单位负责人:【】 :【】 邮编:【】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范本详细版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范本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1677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范本详细版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__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借款币种:___________

1.2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__)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 2.2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XXXX-XX-XXXX2期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审慎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投资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方式间接投资于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XXX项目,投资者应知晓在投资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特定客户。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且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其风险。 本人已经充分阅读了XXXX-XX-XXXX2期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了解其风险收益特征及运作基本情况。本人承诺用于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及其他证券资产等具有合法性。 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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