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资金,为多个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本指引要求明确的内容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并在资产管理合同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签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用第三方机构而免除。

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订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因管理人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七条资产管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订,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指引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九条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十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与合同编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及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包括管理人简称,格式为“管理人简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在名称中加入相应标识: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分级结构的,应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二)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含“FOF”、“MOM”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三)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表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保持唯一性,且不得存在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十三条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及本指引。

第十四条说明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说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二节释义

第十五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承诺与声明

第十六条列明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维护投资者权益,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八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六)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六)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五)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六)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五)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八)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一)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十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十三)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四)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六)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十七)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八)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九)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二十)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二十一)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十二)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二十四)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二十六)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二十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七)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九)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一)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十四)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十五)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或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对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或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MOM)进行特别标识;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或开放式;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1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如有);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十一)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第二十六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其中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支付方式等;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和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如有)的披露渠道和查询方式。

第二十八条说明投资者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三)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四)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取得验资报告后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三十一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订明募集期届满,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第三十三条订明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在运作期间,投资者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运作规定》的开放频率、开放时限、通知方式等;

(三)临时开放期的触发条件、程序及披露等相关安排;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等;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订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参与金额应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参与金额限制(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投资者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其退出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不低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投资者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时,需要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七)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八)参与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如有);

(九)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符合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十)延期支付及延期退出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十一)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二)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中可以约定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期间的份额转让事宜。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需非交易过户的受理条件与流程。

第三十六条订明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条件、方式、金额、比例以及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订明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变更情况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九节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三十八条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管理人应就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特别揭示。

第三十九条列明应当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延长资产管理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

(三)决定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

(四)决定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三)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报酬标准;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人员构成和更换程序。

第四十二条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下列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决议形成和生效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六)更换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对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的特殊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订明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托管人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订明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订明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第十一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四十七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特别说明:

1.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暂未确定具体投资标的的,应当约定披露方式及时限;

2.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进行特别揭示。

(三)说明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四)说明FOF产品(如是)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不得为固定数值;

(七)投资策略,说明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八)投资限制,订明按照《管理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九)订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十)说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后,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管理人应详细列明上述相关特定风险;

(十一)订明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十二)订明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第十二节投资顾问(如有)

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当列明投资顾问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资质和基本情况;

(二)投资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说明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第十三节分级安排(如有)

第五十条资产管理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的,应当在本节订明分级安排、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

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xxxxxxxx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xxx公司 托管人:xxx公司 二O一五年X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 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 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9) 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 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 二十四、风险揭示 (5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 二十七、或有事件 (58) 二十八、特别声明 (59)

为规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以下简称《规》)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 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 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 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 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①有 些优质债券,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可获得比普通投资 者更多的机会。②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 人士专门管理,可进行充分、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③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 到限制。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获得一般投资者所无法获 得的收益。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 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①分散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益;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 以充分发挥大额资金的优势,在申购(认购)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③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 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封转开事宜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④管理人实力强,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相关公司会考虑以 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而信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②集合计划门槛低,每份10万元,而 信托计划由于受到200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 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基金、信托、集合理财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 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1、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洛阳市汝阳县蔡点乡杜康村订立: 转让方受让方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民营企业;乙方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公民;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甲方名下现有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因无力偿还在08年搬迁建厂时乙方借给甲方的三百万元基建款,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甲方名下的现有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甲方名下的固定资产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方以前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其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固定资产仅作为甲方偿还乙方借给甲方的基建款。 第三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已任名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使用。 第四条:经双方认定,甲方名下现有固定资产有:生产车间三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平方米;职工宿舍七间,食堂一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白酒生产线四条及其它白酒生产设备、储酒罐等,同时,甲方在经营上所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

的经营许可权利(白酒生产许可证、公司名称等),经双方约定,乙方无偿使用六个月,六个月期间,乙方要逐步取得自己的有关证件许可,若甲方同意,也可将相关许可权利根据法定程序转让给乙方,但要另行签订协议,与本协议无关。 第五条:乙方在协议生效后,经营期间新产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在使用甲方的相关经营许可权利期间,甲方有权干涉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并终止乙方的权利许可使用权。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所需的公正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做公证备用。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

绿化养护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148-69 绿化养护合同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绿化养护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方将_____绿化委托乙方承包养护(简称养护),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一般条款 1、甲方将_____绿化共_____m2委托乙方养护。 2、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约,但须提前一个月办妥有关手续。 3、委托方法为乙方整体承包方式。 二、绿化养护工作要求 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简称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项目(简称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

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是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 a、凡经园林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与季节或立地条件不相适应的植物,在乙方接收养护前须作必要更换的,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b、全面监督、指导、检查、验收乙方工作。 c、在检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应以“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 d、及时为乙方办理结算,按时支付当季应付费用。 2、乙方责任 a、认真按合同标准养护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b、对甲方验收不合格之处,甲方应及时进行适当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标准 版)

编号:FS-DY-13435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标准版)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市订立: 转让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模板)

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一八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名称XX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个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首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封闭期结束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本计划将投于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上述产品开放期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将根据 集合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调整开放期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以投资者认可方式告知(具体由管理人 决定)。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相关费率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15%; 4、年管理费率:1.5%;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种固定收益产品、 股指期货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含可转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股指期货 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指引 一、前言 为规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无异议函/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为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等)管理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托管人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与类型;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三)存续期间(如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间,明确终止或解散的条件); (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___元; (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六)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四、参与集合计划 明确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及最终确认等。

固定资产买卖合同样本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固定资产买卖合同样本 以下是固定资产买卖合同样本文章,供大家参考! [提示]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 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装修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市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款

规定的所有条件4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 后的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由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

浙商金惠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间:年月日-年月日

重要提示 本报告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复(证监许可[]号)。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报告未经审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保证本报告书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书中的内容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本报告期起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一、集合计划简介 1.基本资料 集合计划名称: 浙商金惠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日:年月日 集合计划成立规模:,,份 集合计划报告期末计划总规模:份 集合计划存续期:无固定期限 集合计划投资目标:金惠号以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管理人将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号 法人代表:吴承根 联系人:翁富国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网址: 3.集合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号、甲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张建春 联系电话: 网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X 63页)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

2017绿化养护合同范本

园林绿化管护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柯坪县城区公共绿地承包管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养护内容 1.养护内容(以打√为准): □√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浇灌□√土壤施肥 □√花坛花境布置□√地被覆盖□√中耕除草 □√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 □√植物防护(防寒、旱、高温等) □√绿地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运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2.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_5_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

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_10_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在计量前_2__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进场后_10_天内,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第三条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12 个月,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如合同到期后,新方案未获批之前,此合同自动往后顺延,甲方需在合同到期前10日内通知乙方,所需费用根据养护标准按实际养护时间折算。 第四条养护质量和考核 1.养护质量 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养护考核 (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合同的要求以及乙方所制定的管护实施方案进行养护,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 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4760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

固定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市订立: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

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关于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导语: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并以书面方式呈现出的书面合同,也叫协议书。下面是为你带来投资经营的协议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甲方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双方合作开办位于的“上海店”(以下简称“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1、名称: 2、地址: 3、经营范围:保健服务,形象设计,(涉及行政许可的, 凭许可证经营)。 4、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时,如“店”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任何一方均未书面提出停止合作意向,则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继续合作期间双方仍应接受本协议约束。 1、乙方对“店”享有白分之五十五(55%)的股份; 2、甲方对“永店”享有白分之四十五(45%)的股份。 3、协议各方按各自所持股份分配利润、分担责任。 1、双方同意:甲方应本着对合作事业的最大善意与诚信, 根据自已的行业经验,恪尽最大注意义务,担任职务,负 责“店”的全面策划、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工作。

2、双方同意:共同指派担任“店”的财务经理,作为乙方经营代表。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擅自撤换财务经理,不得擅自限制财务经理根据本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永琪”之规章制度行使职责。 3、财务经理地位相对独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职责:根据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对“店”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收取并掌管日常营业收入,处理应收应付帐款及员工薪金支付事务,编制财务报表,负责内部审计、报税等事务,进行财务结算,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核算与分配等等。 甲乙双方均应恪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篇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进行管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券商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由专业的投资者进行管理券商。,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品。。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创新类证亿元以上可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区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以及投资风别是什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是投资者定位不同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定位不同格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1 ,。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2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6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者自己购买债券等低 ,?。集合资产管理计投资者自己不容易买得到①风险资产相比有什么优势有些优质债券 ,。②划凭借证券公司的债券业务优势一般投资者没有足够可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可进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从业多年的专业人士专门管理的精力进行债券的组合优化投资、。,一般投资者的进入受到限有些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③科学的债券组合优化投资。,,获得一般投资可进行多品种投资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拥有多种市场交易资格制。,者所无法获得的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购买债券时凭借其资金量大的优势④。?可以在更低的费率下购买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直接购买封闭式基金相比有何优势 ,。,集合资产管①与直接投资封闭式基金相比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四个优势分散风险 ,,不能保证一定会有持有到期收单个客户选择面较窄理计划可投资的封闭式基金多种多样;。,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充分发挥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较少②大额资金谈判能力强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大额资金的优势和赎回基金时获得优惠费率在申购③认购同时,、封转开事宜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参与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在诸如封闭式基金的清算;,,如果有类似股票发行战当发生封转开事宜时管理人实力强④等事件上维护参与人利益,。相关公司会考虑以净值全额接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封闭式基金略投资者的锁定条款?,而信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流动性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相比有什么优势 托计划的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每份10万元而信托计划由于受到,,。集合计划门槛低② 每份的最低参与金额都大大高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令一些投资,,份的最高发行量的限制200。者望而却步 ,,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顾名思义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们之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集合 、,。依据中国证券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集合理财这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信托资金信托务实施细则集合理财的比较运作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退出机制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资偏好资金信托产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资金信托产品品证券投资基金,、、、运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信托投资公司产品。作证券

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申请人:【】 托管人:【】 1.第一条前言 一、为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甲方保证参与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托管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金或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资金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合同附件《【】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之释义适用本合同。 2.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附件之一的《【】资产委托管理参确认书》上填写的容为准。 二、管理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三、托管人:【】 通讯地址:【】 单位负责人:【】 :【】 邮编:【】 3.第三条【】受托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本集合计划的名称和类型 1、名称:【】 2、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1、投资围: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股票投资围为国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基金投资围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剩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准现金类产品。 2、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于《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集合计划资产不得投资的领域,包括: ①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证券类资产用于回购; ②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③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未向丙方、委托人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⑤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投资比例: Ⅰ、本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在上述投资围的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进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10-95%;股票及基金:0-20%;现金:封闭期3%以上,开放期5%以上。 乙方应在本集合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六个月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 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在存续期满的30个工作日前不低于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Ⅱ、本集合计划严格遵守《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集合资产必须遵守的投资比例要求,即: ①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③投资于乙方、丙方及与乙方、丙方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三、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1、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两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乙方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的次日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因此,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开始至两年后对应的那一天止。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推广时间为30个工作日,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乙方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 四、本集合计划的面值、认购及申购参与的价格 1、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2、认购及申购参与价格 ①在推广期,认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面值。

绿化养护服务合同范本

绿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其所属之厂区环境绿化管理工作委托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管理范围 甲方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室、露台及厂区围墙外步道空地所有花木、草坪。 二、绿化养护工作 绿化养护工作分为基本工作项目(简称基本工作)和定期工作项目(简称定期工作)两部分。基本工作是指一般地正常维护,即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零星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定期工作指全面修剪整形、施肥、除杂草、松土和全面病虫害防治。 三、合同期限 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计一年。 四、乙方责任 1、认真按标准养护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标准见《绿化管养考核标准》日常绿化管养工作情况应在相应的《绿化管养工作检查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乙方应按标准对甲方厂区所有花木进行绿化管养。如不履行职责,甲方会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如三次出现相同的不合格项,甲方会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如一年内接到甲方二份书面警告通知,合同中止。 3、乙方应经常向甲方反映绿化情况,提出美化建议,协助更植花木,确保厂区花木、草坪翠绿茂盛、景色怡人。 4、乙方应遵守甲方与之有关的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擅自进入与工作和生活无关之场所,违者将视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情况,接受甲方的教育、提醒、批评、处罚。。 5、乙方自备绿化修剪,喷洒、挖锄、登高、浇水等手动工具;电动工具(如割草机)由甲方提供,乙方工具的折旧、更换由乙方承担,乙方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雨衣、雨鞋等)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对因缺水、虫害致死之花木负责赔偿、补种。 7、乙方应妥善保管好农药、化肥、工具等(甲方提供场所),如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各种问题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8、每逢重大节假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布置花坛、园林小品等,费用另计。 9、为保证管理到位,乙方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记录,建立绿化养护技术档案,有紧急情况随叫随到。 10、乙方应经常视察大型树木防风设施,对大型树木进行加固,如树木被风吹斜、吹倒

固定资产购销合同范本

固定资产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二、固定资产质量标准及包装 1、质量与技术标准: 固定资产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作标准: (1)附固定资产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固定资产质量,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_____%)。 (3)固定资产质量由双方议定。 2、产品包装:

按照各种固定资产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 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三、收货事项 1、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为:合同生效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LC;() T/T。 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100%)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 四、包装、运输、交货、验收及异议的提出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种类, 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交货后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协助甲方解决,直 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五、免责条款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 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 违约责任。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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