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什么样的文章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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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什么样的文章不侵权

在网上我们经常会转发一些文章,但是有很多文章都是有版权的,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会构成侵权。转发怎样的文章是不构成侵权,关于著作权的规定有哪些。赢了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转发什么样的文章不侵权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法

定情形使用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

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

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作品是不会构成侵权的,还有一些报纸杂志上的文章大多也不会构成侵权,但是除了个人声明不能转发的情况例外,在转发文章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一点,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赢了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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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把握不当,就容易造成侵权,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权的虚伪事实,往往使得案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而,新闻媒体常常容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以减少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这是我们的大众传媒包括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均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新闻避免侵权正当防范 社会新闻、草根新闻越来越成为百姓的看点,因其新闻采访、报道而引起的新闻官司也在逐年递增,2004年我台播报的社会新闻《平安镇华丰村农民李某某倒卖化肥被查处》引发了当地一位同名、同姓人士与我台打起了新闻官司。虽然我们胜诉,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直至今日我们的一些新闻采访和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处处加以防范,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那么在日常新闻活动中怎样避免侵权呢? 首先要求我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了解新闻侵权的表象和实质。 新闻侵权有别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是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新闻传播是指使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媒介的传播。这就限定了新闻侵权区别于普通的口头造谣、诽谤的大众传播。新闻侵权往往

限定在人身权,囊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其他权利。一般是由侵权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和损害。 例如:记者道听途说,采访不到位、核实不准确就容易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很可能造成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受辱;或者新闻工作者报道名人的逸闻趣事,未经同意侵入他人私生活区域对与公共无关的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进行公布、宣扬、播报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这些新闻侵权的行为人都是新闻工作者。新闻侵权的手段是媒介,而媒介传播的信息是由新闻工作者负责采编的,所以新闻工作者要对自己的采编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果发生新闻侵权,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当然的。 了解了新闻侵权行为,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我们就可以避免新闻侵权。 一、防止侵害名誉权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内容失实,新闻评论不当、或故损毁他人都可能导致侵害名誉权。 1、防止新闻内容失实 如果新闻内容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新闻事实材料和新闻背景材料的失实,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当然这种“新闻”产生了严重后果就有可能造成新闻侵权。因此,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新闻侵权就当然要防止新闻失实。那么记者和编辑在实际业务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 什么是新闻侵权?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无论是新闻记者还是普通受众,恐怕很少愿意同多少带有一些负面影响的“新闻侵权”发生关系。但是,我们所置身的这样一个大千世界,却又实实在在地经常发生新闻侵权事件。这就不能不引起现代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关注了。 新闻侵权知多少 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诉讼标的涉及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方方面面,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争议的内容五花八门,牵扯的媒体范围广泛。随着网络的普及、新闻侵权有了新的形式,转载文章也难逃侵权官司。 如何判定新闻侵权 我国目前虽尚未出台新闻法,但已经颁布实施的许多实体法尤其是《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都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对媒体的某些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作了规定,使我们对各种新闻侵权现象有了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新闻侵权可以预防吗 要想避免新闻侵权,根本还在于防范。要明确新闻来源和采访方式的合法与不合法。新闻官司一旦发生,应诉对策还是不可缺少的,它包括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进行免责答辩,如何以法论理、以案说法等等。 怎样应对新闻侵权纠纷 谁都不希望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在自己头上,可一旦有了官司怎么办?是积极应对,还是消极应付?其中是有一些科学有效的规则和措施有必要掌握的。运用得科学如何,效果是大不相同的。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新闻侵权其特征体现在 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 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 权利。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

(广告传媒)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网络新闻侵犯人格权的几种形式 马守敏 近年来,涉及状告媒体的新闻侵权案件明显增多,而网络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新类型的新闻侵权案件。由于网络与传统媒体二者的传播方式迥然相异,在新的媒介形态下,如何防止和监督网络新闻侵权备受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关注。 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机构网站(相对于个人网站、网页而言)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工作中违反新闻纪律,通过网络,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网络新闻侵权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著作权侵权,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网络新闻侵权另外一种重要类型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新闻工作者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给他人的精神和生活都造成了损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新闻侵害“法人名誉”的现象也有所抬头。 网络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的内容,应当严格界定,不能将非名誉权的内容概括在名誉权概念之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网络新闻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产生侵害。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制造噱头,提高本网站的信息量,争取点击率,不惜利用网络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名誉;一些人则利用网络“把关人”控制的弱化,随意通过编造、篡改、转载网络新闻进行人身攻击,给他人的精

新闻侵权_为何媒体多败诉_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182005.6 CHINESE JOURNALIST 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 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 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 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新闻媒介传播 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 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 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 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 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 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近年来,通过 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 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 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 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 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 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 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 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 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 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 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 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但非 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 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 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 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 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 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 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 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 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据了解,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 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 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 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这 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 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 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 的行为。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 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 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虽然 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 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 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在我国,新 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 某报报道一起流氓抢劫案,对案件事实 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点名道姓,但公 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 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 只好诉上法庭。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 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 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其第 100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新闻侵权: 为何媒体多败诉 ——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 郭京霞 侵害焦玫瑰名誉权就缺乏说服力。如果最先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对“姘头”的来源无任何合法依据,仅仅是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杜撰了这么一个富有刺激性的词句,主要侵权责任应由最先刊登这一说法的媒体和作者承担,中青报和“保护伞”一文的作者使用这一词语时属于不够谨慎,其责任是次要的。⑦现在我感到上述观点不科学,主要是很难确定源头媒体。现在是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一家媒体刊登了一条轰动性新闻,可能引来无数媒体的刊登,以致以讹传讹。你说是引用了甲媒体最先刊登的新闻,甲媒体可能说是引用的乙媒体,仅为了找源头媒体,将耗费大量诉讼时间,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对未注明新闻来源的侵权稿件,应当推定为原始作品,承担与原始新闻相同的法律责任。对于读者来说,看到未注明新闻来源的新闻,他们就会把该作品视为该媒体的独家新闻。比如,《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一文,由于未注明该作品系转载其他媒体,读者就会把该作品视为《中国青年报》的独家新闻。作品不注明原载新闻媒体,就享受了原始新闻的精神和物质回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转载作品的媒体不注明原载媒体,侵权责任就不能让原载媒体分担。如果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刊登原始作品的媒体和作者为被告,未注明新闻来源的媒体要承担完全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侵权责任。如此,可以逐步强化在新闻作品中注明新闻来源的习惯。 【注释】 ①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②③祝铭山主编:《名誉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64页。 ④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⑤宰飞:《从一则假新闻看媒体对“消息源”的使用》,《新闻记者》2005年第4期。 ⑥邓:《消息来源与新闻诚信》《新闻与写作》2003年第9期。 ⑦参见拙作《焦玫瑰一案将遭遇若干司法难题》,载《中国记者》2005年第2期。 F O R U M

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规避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定义界定和特征分析,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两方面入手,提出了规避新闻侵权的建议性对策。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必要条件,但如果社会评价降低是因为新闻媒介基于事实进行正常评论所致,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新闻爱好者》供稿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新闻侵权的定义界定和特征分析,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两方面入手,提出了规避新闻侵权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新闻侵权认定标准规避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报道侵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新闻官司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好新闻批评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甚至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造成了新闻官司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些新闻纠纷是一些所谓的受害人的恶意诉讼,故意去打新闻官司,造成人为的社会热点,引起社会的关注,达到个人的目的。但是,从深层次分析来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严谨,相关问题界定不够清晰是其主要原因,新闻侵权具有特殊性,需要对其构成及适用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新闻侵权的界定 新闻侵权的定义。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主体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新闻侵权就作为热点问题而备受关注,就现阶段来看,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角度出发,作出了概念界定。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①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②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③ 就以上的定义来看,即使概念界定的角度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内涵是清晰的、一致的。新闻侵权首先要和新闻活动相关,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新闻侵权首先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四方面的构成,即: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另外,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还应该包括以下特殊因素:1.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2.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3.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机构具有合法性并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 新闻侵权的特征 行为主体。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因此,新闻侵权的直接受害人并不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与其具有某些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异同比较

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异同比较 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指出了区分的意义。认为,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它跟一般侵权既有共同的地方又有所不同之处。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理论上澄清模糊认识,而且更有助于实践中指导司法审判活动。 标签:新闻侵权;一般侵权;异同分析 现阶段,我国的新闻媒体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模式。但它又不等同于诸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性质。实践中,人们把它当成党和政府“形象”的化身、“公权力”的象征,其实质与行政部门一点边也不挨。作为侵权,新闻侵权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侵权到底有何异同呢,以下便是笔者粗浅的分析。 一、共同点 新闻侵权行为是指不法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行为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显然,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和一般侵权行为一样。作为一种能够引起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新闻侵权行为也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 学界有一部分专家、学者也认为,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以过错为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面简称《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新闻侵权,因此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判断其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侵权责任法》第1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而第2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面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侵权责任法》第6条很明显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的构成,无论从理论上解读,还是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来加以考虑,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不同点 从新闻侵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地位来看,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任何其他的权利与自由一样,新闻报道权也可能会被滥用,超越其行使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把握不当,就容易造成侵权,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权的虚伪事实,往往使得案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而,新闻媒体常常容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以减少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这是我们的大众传媒包括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均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标签:新闻正当防范避免侵权 社会新闻、草根新闻越来越成为百姓的看点,因其新闻采访、报道而引起的新闻官司也在逐年递增,2004年我台播报的社会新闻《平安镇华丰村农民李某某倒卖化肥被查处》引发了当地一位同名、同姓人士与我台打起了新闻官司。虽然我们胜诉,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直至今日我们的一些新闻采访和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处处加以防范,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那么在日常新闻活动中怎样避免侵权呢? 首先要求我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了解新闻侵权的表象和实质。 新闻侵权有别于其他侵权行为。它是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新闻传播是指使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媒介的传播。这就限定了新闻侵权区别于普通的口头造谣、诽谤的大众传播。新闻侵权往往限定在人身权,囊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其他权利。一般是由侵权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和损害。 例如:记者道听途说,采访不到位、核实不准确就容易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很可能造成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受辱;或者新闻工作者报道名人的逸闻趣事,未经同意侵入他人私生活区域对与公共无关的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进行公布、宣扬、播报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这些新闻侵权的行为人都是新闻工作者。新闻侵权的手段是媒介,而媒介传播的信息是由新闻工作者负责采编的,所以新闻工作者要对自己的采编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果发生新闻侵权,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当然的。 了解了新闻侵权行为,在实际的新闻工作中我们就可以避免新闻侵权。 一、防止侵害名誉权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内容失实,新闻评论不当、或故损毁他人都可能导致侵

新闻侵权的形式和预防

新闻侵权的形式和预防 在新闻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各种新闻侵权纠纷不断出现,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带来了不良影响。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它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使社会对新闻机构丧失公信力。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分为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这三种: 1、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诽谤和侮辱。 2、新闻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新闻的传播过程一般包括新闻的采访、报道、发表和大众接收四个阶段。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新闻机构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但是否构成新闻侵权则是以新闻报道公开发表为认定标准的。 3、新闻侵害肖像权 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 (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应对措施 1、增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新闻工作者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从新闻侵权的诉讼案中可以发现,新闻侵权都是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主要表现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新闻侵权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在新法律颁布后,要及时组织新闻工作者学习与新闻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内容,保证新闻工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现象的形成。避免新闻侵权的产生,还应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养。 2、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新闻侵权判定及承担方式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 世界工厂网线上生态学院:制造企业开展线上业务的加油站 新闻侵权判定及承担方式 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是无法估量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新闻侵权? 1. 有侵权行为存在 新闻侵权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即新闻机构及其员工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权行为可能是作为,即违背法律规定而积极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在新闻报道中传播了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也可能是不作为,即对法律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不实施,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存在损害事实 新闻侵权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权利受损,二是财产权受损。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作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联系,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确定因果联系,要从客观事实中去寻找揭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客观的联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违法侵权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侵权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新闻侵权责任应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具体的责任承担人有信息提供者、记者(通讯员)、编辑、法人等,责任具体的分割如下: 1、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虚假,应由其承担责任,根据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在该报刊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2、记者原稿虚假的,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同上。 3、没有经作者同意,编辑部修改后失真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应该由该报刊社以法人的名义予以更正,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4、转载的刊物不真实等造成名誉侵权的,由其报刊按上述方式承担责任。 5、作者报刊社都有责任的,应由其共同承担责任。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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