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是xxx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八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

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四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股权转让等的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所派股东代表应当事先根据市国资委印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十一)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股东会表决方式: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

(二)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做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应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八)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九)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十)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各种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

权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对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应向股东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按有关规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设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名成员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名成员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选举,并过半数通过产生。(监事几名人员要分别写清楚,是否已报工商部门备案)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

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按有关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和产权转让

第四十四条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六条在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中,除省国资委、温州市政府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外,其他产权转让都必须进场交易。在转让方确定转让产权的挂牌价格时,应当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使用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股东会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五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五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

第六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在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六十五条股东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做出决定的事项及时召开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股东会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章

程经批准后生效,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其计算。

第六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最新版公司章程范本

最新版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在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名称为: 有限责任(并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四条公司宗旨。 第五条公司是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否有投资限额,如可以)投资限额为: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七条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第八条本公司(是否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可以)向其他企业担保的总额限额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垄断行业和专营专控商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共人,分别是: 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住址: ………… 第四章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入股。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额为,其中货币出资额为:实物作价,知识产权作价为: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权出资为:;…………。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期限:(根据股东一致同意选择√)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XXXXXX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XXX 公司住所: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XXX 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臵,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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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国有企业公司 、、八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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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国有企业。 第六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 第七条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粮食、农副产品购销、存储、代购、代销、代储、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给企业。 第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法分配红利。 第2页共3页

国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团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三章集团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章集团公司出资人、注册资本 第五章党组织 第六章集团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出资人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总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七章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八章劳动人事 第九章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十章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一章集团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 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相关规范性 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各项监 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 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集 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在市财政有关公交事业专项补贴政策落实 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 市国资委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董事长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 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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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或部门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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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叁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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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资公司章程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经营和管理(上述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及股东权利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 XXXX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XXXX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九条公司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投资额,由本公司股东按约定方式另行处理。

第十条股东依所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对于公司依法可分配的红利按全体股东另行协商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决定;担保和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第十三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批准公司对外担保、特大对外投资(包括公司的各类对外经营业务,单笔金额万元以上)和资产处理(万元以上)。 (十二)股东所一致确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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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 出资时间金额(万元)比例% 金额(元)出资方式 合计货币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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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国XX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中国XX集团招标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中国XX集团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区XXXX街XXX号XXX楼XXXX号房间。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建筑工程的招标服务,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会议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中国XX集团公司,出资方式:货币,中国XX集团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中国XX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9人,由中国XX集团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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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键入姓名] 出资, 设立[键入公司名称]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 [ 键入公司地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键入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 键入公司注册资产] 第五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 2

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并 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做 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 续。如不能办理, 必须用货币补充。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3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 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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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政府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住所:×××× ,邮政编码:XXX。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

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营业期限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如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公司是湖州市公路、铁路建设的市方出资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路、铁路交通项目及开展多元化产业投资和相关产业资本运营业务,在完成市政府、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以×××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为×××0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0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审批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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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公司章程范本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侧身财产做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侧身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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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吾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益吾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巨山路燕西台嘉苑15号楼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X万元,实收资本 X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万元,占注册资本%。其他:占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X 身份证号码住所:XX号市XXX路XX号 XXX 身份证号码住所:XX号市XXX路XX号 ……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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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 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许可经营项目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按照相关许可文件的内容进行表述,若不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则无需填写)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永续经营(注:有营业期限的,表述为“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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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及斜体部分为提示内容,定稿时请删除相关内容,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章程适用于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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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公司(以下合称为“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系。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不低于员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人员编制;党建工作经费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落实,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营业期限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资源开发、服务经济社会、回报股东利益。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 分配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构成及收益分配、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 四方股东于20**年**月**日前足额缴清所认缴的出资额,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日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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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时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 本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 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臵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

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营业期限届满后需存续的,公司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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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杭州XX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XX路166 号。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2001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2015年 6月16日至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 1200 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2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杭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XX 法定地址:杭州市XX大厦21F2101-2102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已于2001年1月22日前到位。 股东二:XX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XX 法定地址:杭州市XX路555号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已于2001年1月22日前到位。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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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实收资本占 注册资本的100%.其中:货币万元,占注册资本 %.其 他:占注册资本 %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X 身份证号码住所 :XX 号市XXX路XX号 XXX 身份证号码住所:XX 号市XXX路XX号 ……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章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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