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附件1

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

(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打印,一式2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提供2015~2017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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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不含电子期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论文(论著)必须提交原件一份,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请剔除无关的内容。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1份。

(十一)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本年度是指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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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年度,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上述材料中,第(一)到(九)项相应表格可在省人社厅(https://www.360docs.net/doc/5c14299337.html,)、省环境保护厅(https://www.360docs.net/doc/5c14299337.html,)下载,材料规格以省人社厅下载表格上要求为准。

二、申报人应符合省的职称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送单位审核、公示(过后不得补充)。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四、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要求,须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

五、多方合作、多人合作项目,必须如实注明,并明确列出本人承担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并附上合作方(多方、多人)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以无效论处。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

六、为更加有效了解掌握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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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同时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经历和业绩成果表》(见附件2)。

七、申报材料要求统一装在A4纸文件盒内(长34cm、宽25cm、高6.5cm),避免申报材料散失。要切实保证申报材料质量、严格控制数量,请对照附件3、4、5中资格条件,提交最主要的、最突出的“业绩成果”,文件盒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送审的文件盒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写明原因后,把材料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八、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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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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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度是指职称申报年度,即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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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环境保护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2018年汇编)

评审标准:环境保护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国内外的科技发展动态;根据国家和本省科技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提出具有重大科技价值(或学术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问题,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技术或研究项目,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的科技发展,或进行科技成果的开放、推广,取得显著的效益,发表了高水平的论著;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粤人发〔2001〕89号)

一、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工作,具备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粤人发〔2001〕89号、粤人社发〔2018〕86号)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 8 —

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粤人发〔2001〕89号)(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粤人发〔2003〕178号)

四、外语和计算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及有关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粤人发〔20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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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二)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作,效果显著。

七、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发〔2001〕89号):(一)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四)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环境保护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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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环境保护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承担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八、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发〔2001〕89号和粤人发〔2005〕300号):

(一)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以及申请并公开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代替相应论文数量或不做要求:

(一)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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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代替1篇论文要求。

(二)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三)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

(四)获奖排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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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电子期刊)。

(六)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鲁班奖、茅以升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等。

(七)环境保护重大项目:指环境保护重要(大)的大型项目。

(八)该汇编如与原文件不符的,以原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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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2018年汇编)

评审标准: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粤人职〔2000〕1号)

一、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粤人职〔2000〕1号)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粤人职〔2000〕1号)(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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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学历、资历条件如下:(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二)取得中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

四、外语和计算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五、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及有关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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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粤人职〔2000〕1号):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级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

3.主持或主要参与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

4.负责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主要参与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与五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全过程,并通过验收。

3.作为技术负责人,负责大中型工程运行,并主持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开发、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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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省(部)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级市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地级市业务主管部门、县级科技项目四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并参加了相应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科技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二项以上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技项目三项以上。

3.作为某专项技术负责人,负责数据综合分析和各类报告编写于审核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或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的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采样选点、分析、数据处理到报告编写等全过程四年以上;或作为某一环境要素负责人,从事该要素监测数据处理、分析、报告编写等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达到省。

级以上先进水平一项以上或经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采用三项以上。

5.主编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三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环保部门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三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开发应用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三项以上。

7.在环境监测信息利用中有独到见解,起草或主持起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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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环境状况(含污染事故)等专题报告五项以上,并被省(部)级环保部门采用。

(四)从事环境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地市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定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三年以上,实践证明其计划既先进又行之有效,对出成果出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3.对三个以上企业的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经鉴定验收,得到有关方面的认可。

4.主持推广环保新技术三项以上,并为实践所应用,效果显著。

七、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二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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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重点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2.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二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三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

4.承担完成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一项以上、或中型项目二项以上、或小型项目五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了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开发应用环境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转化为商品,在实际中获得推广应用三项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6.负责重大监测技术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环境科研、环境调查、环境规划、影响评价、工程验收、毒性鉴定,以及准则条例、手册、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报告的编写,监测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方法研究开发、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其成果有三项以上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被采用。

7.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实验室的主要技术人负责人。

8.制订、修订地市级以上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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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等的技术负责人,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三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9.对企业三废治理进行技术指导的技术负责人,有三项以上被企业采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八、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粤人职〔2000〕1号和粤人发〔2005〕300号):

(一)出版著作1部,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四)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代替相应论文数量或不做要求:

(一)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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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粤环〔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 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发证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我局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内容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 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附件2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1

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 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8月,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梳理了广东省VOCs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行业设计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表。 8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通知至各地市,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管名录进行核查,组织填报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基础信息。同时,编制组选取珠海、江门、广州3个地市,对拟新增的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医药化工3个VOCs重点行业开展了重点企业的实地调研。 2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筑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人类的建设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DB44_26

ICS 13.040.4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

DB44 /765-201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标准实施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 I

DB44 /765-2010 II 前言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附件1 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 (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打印,一式2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提供2015~2017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 1 —

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不含电子期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论文(论著)必须提交原件一份,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请剔除无关的内容。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1份。 (十一)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本年度是指职称 — 2 —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4299337.html,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作者: 来源:《环境》2016年第07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十三五”广东环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新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党组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任务,在全省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了“我为十三五广东环保工作献一策”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活动受到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广大环保从业人员积极响应,广大环保人士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截止2016年1月底,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89项,经分类、初步筛选,最终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有8个单位荣获优秀组织奖、18个作品荣获优秀作品奖。 “我为十三五广东环保工作献一策”获奖表彰名单 一、优秀组织奖(8个)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珠海市环保局、梅州市环保局、饶平县环保局、厅机关环评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优秀作品奖(18个) 一等奖(3个) 1、实施查管分离改革执法体制(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许化、汪斌、曾庆郁、赖正均) 2、推进环保大数据应用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周国英) 3、大力推进固体废物领域供给侧改革化解固体废物污染风险(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许冠英) 二等奖(6个) 1、如何加强“十三五”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杨中) 2、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几点看法(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蒋超) 3、建立以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为核心的战略思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张瑞凤)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ICS 13.040.40 Z 6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DB44 /613—2009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I

DB44 /613—2009 II 前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 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 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 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2013]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环办〔2013〕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环境信息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省政府对环境

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提出的重要举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珠三角地级以上市62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推进其他地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在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推进水质环境信息公开。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水环境月报、水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 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6]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粤环〔200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1.2.2 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和谐共赢。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环境优先,山区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粤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2]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2.12.1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函[2014]9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8.06 【实施日期】2014.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环函〔2014〕9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经研究,现就加强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一)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产

生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名单见附件1)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上月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我厅将适时推进省级(10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市级(1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按月申报工作。 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2014年1~8月份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须于2014年9月底前通过省信息平台按月补充申报。 (二)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申报制度。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每天申报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及二次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原件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份,电子版份)。 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份)。 (四)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份)。 (五)公众参与材料(复印件份)。 (六)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各份)。 (七)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复印件份)。 (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份)。 (九)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防护距离测绘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等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0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 第六条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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