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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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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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

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8月,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梳理了广东省VOCs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行业设计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表。

8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通知至各地市,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管名录进行核查,组织填报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基础信息。同时,编制组选取珠海、江门、广州3个地市,对拟新增的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医药化工3个VOCs重点行业开展了重点企业的实地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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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收集整理地市反馈的重点企业调查表,调整更新形成广东省VOCs排放控制重点企业名录;开展各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重点环节和关键任务的分析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初稿)》及编制说明。

10月,就《实施方案(初稿)》进行咨询讨论,听取管理部门、专家的编制意见,修改后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三、编制思路

充分吸收利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清远市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重点项目名单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的调查分析。按照重点突出、任务明确的原则,通过筛选梳理全省VOCs重点整治企业,分解落实有关整治任务,推动珠三角地区涉VOCs企业的污染减排和粤东西北地区重点行业的达标整治。

四、编制依据

(1)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政策:

①《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③《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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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⑤《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

(2)国家、省、市重点行业标准:

①《清洁生产标准》系列标准;

②《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系列标准;

③《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④《成品油销售业汽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

⑤《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⑥《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子元件》(征求意见稿)

⑦《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⑧《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⑨《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⑩《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1《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2《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相关技术政策、规范与污染控制指南、整治方案:

①《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②《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③《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④《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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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⑥《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⑦《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

⑧《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初稿);

⑨《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⑩《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11《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等;

(4)VOCs行业排放特征、产物环节及其污染治理现状;

(5)重点行业的工艺装备与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

(6)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水平、应用范围和治理效率。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方案内容框架的说明。

近年来,我省在积极落实国家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于2010年率先发布实施了广东省制鞋、家具制造、印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4个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及清远市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粤环发〔2010〕109号),确定了制鞋、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印刷、炼油石化、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塑料制品、集装箱制造、汽车制造等工业VOCs典型排放行业,建立了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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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2年,印发实施了《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从环境准入、落后产能淘汰、重点源整治、排放监管等多方面提出了控制VOCs排放的综合性政策要求。2013~2014年,随着国家《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印发实施,我省相继出台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进一步明确了典型行业的VOCs防治技术与治理任务,更新了原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初步落实开展了VOCs排放的控制管理工作。

现行的政策要求涵盖环境准入、产业布局等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缺乏与之配套的指导重点行业污染整治的操作性文件。因此,《实施方案》以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为重要抓手,旨在指导各企业开展VOCs的污染治理,内容和框架形式上偏向于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南,而我省已有的大气污染综合性文件仍然适用,与本方案共同指导我省VOCs的污染控制工作。

(二)关于综合整治范围的说明。

VOCs当前排放以工业源减排的潜力空间最大,涉及行业众多,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局部空气质量的影响显著。就广东省而言,VOCs排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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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体现在炼油与石化、有机化工等溶剂提炼生产的行业,以VOCs 为原料的涂料、油墨、合成材料、胶粘剂生产及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使用含VOCs产品的表面涂装、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人造板生产、家具制造、纺织印染行业等。

扩大重点行业范围:在原有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覆盖行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纺织印染、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等4个VOCs重点排放行业。

重点企业范围扩大至全省:珠三角地区以原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新增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纺织印染、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4个重点行业。以广东省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全省化学品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对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生产规模和产品产量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筛选梳理重点企业的初步调查名单,并结合现场调研与重点企业调查表信息,进一步分析确定重点企业名单。其他地区,重点筛选梳理了已有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的印刷、制鞋、家具、汽车制造企业,并对炼油与石化、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行业进行了重点企业的调查增补工作。

重点企业数量及分布:经筛选调查,确定全省VOCs重点企业1434家,在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VOCs重点项目清单(原重点监管名录1191家+炼油与石化13家)基础上,新增230家。各地市及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新增分布情况见表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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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各地市重点行业新增重点企业分布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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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各地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布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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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重点工业行业整治要求的说明。

基于对各重点工业行业的VOCs污染排放特征,包括VOCs 排放工艺环节、排放污染物类型等的调查分析结果,依据行业排放标准及治理技术指南等,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治要求。

1.关于炼油与石化行业

炼油与石化行业VOCs排放主要来自工艺废气、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其中,工艺废气主要来自于常减压蒸馏装置生产过程中初顶、常顶、减顶不凝气;催化裂化装置系统压力过高时排放的泄压瓦斯气;催化重整装置内溶剂罐和中间产品灌无组织排放以及装置安全阀事故、放空油气;延迟焦化装置清焦、检修时排空废气;乙烯裂解装置安全阀、调节阀的临时放空和事故停车放空、或装置停车检修时以及取样过程产生VOCs排放,或系统不平稳超压排出的工艺气;VOCs生产装置的无组织排放和事故状态下的VOCs排放等。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泄漏容易发生在阀门、法兰、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及管道连接处的跑、冒、滴、漏等无组织排放。储罐和装卸系统的挥发损耗主要为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呼吸排放和清罐排空,以及事故状态下非控制性排放;在未密闭汽油装车、装船过程中的逸散和挥发。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高浓度废水收集、储存、处理等环节VOCs废气的挥发和逸散排放也是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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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VOCs主要为烷烃(包括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等)、烯烃(乙烯、丙烯、丁二烯等)、炔烃(乙炔)、芳香烃类(苯、甲苯、二甲苯)、酚类、氯化物(氯乙烯、氯甲烷)、丙烯腈等有机化合物。

炼油与石化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结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提出工艺废气、储存装卸损失、污水处理系统逸散的排放控制与LDAR技术推广应用等综合整治要求。

2.关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行业VOCs排放点较为分散,主要来自各种有机物的生产工艺废气排放,以及原料在储罐和使用过程逸散挥发、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其中,工艺废气主要来自于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等生产工艺单元,溶剂废气的排放。储罐和装卸系统的逸散挥发主要发生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呼吸排放和清罐排空。化工生产排放的高浓度废水收集、储存、处理等环节VOCs废气的挥发和逸散,也是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排放VOCs主要为芳香烃类(苯、甲苯、二甲苯)、酮类(丙酮、丁酮、甲基异丁基酮)、醇类(甲醇、乙醇、丁醇、乙二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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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类、氯化物(氯甲烷、氯乙烷)、甲醛、有机胺(间苯二胺、乙二胺、二甲基苯胺)、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磷酸三甲酚酯)等有机化合物。

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结合《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室内装修溶剂型木器涂料》等相关要求,提出产业升级、一体化密闭生产、有机废气排放治理等综合整治要求。

3.关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基本上为低沸点的挥发性有机物,大部分不参与生产过程中的反应,在使用过程中也会通过回收装置对溶剂进行回用,但由于常温下绝大多数常用的有机溶剂饱和蒸汽压较大,很容易挥发,其中相当一部分将以废气形式排放,产生大量的溶剂废气。其生产过程VOCs 排放体现在投料、反应、溶剂回收、过滤、离心、烘干、出料等各项操作单元,主要来源于反应器、干燥器、蒸馏系统和其他工艺设备中逃逸出的有机溶剂。①投料:小量敏感物料使用真空抽料,大量的敏感物料使用泵投料或泵输送至高位槽投料;②反应:反应釜的放空口经冷凝回收溶剂后排空;③溶剂回收:蒸馏釜的放空口经冷凝回收后排空,若使用减压蒸馏,则废气进入真空系统后外排,回收的溶剂暂存至接收罐;④过滤、离心:使用敞口式离心机或敞口式过滤器,采用密闭离心机、过滤器出料时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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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直接暴露空气中;⑤烘干:烘干废气进入缓冲罐后排放,出料时敏感物料直接暴露于空气中。储运输送过程密闭储罐呼吸口的无组织、间歇排放,非密闭储罐的无组织、连续排放也是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排放VOCs主要为干燥器、蒸馏系统、储罐和其他工艺设备中逃逸出的有机溶剂,溶剂废气占原料药有机废气排放总量的95%以上,有数十种之多,如甲醇、二氯甲烷、溶剂油、甲苯、丙酮、乙醚、乙酸乙酯、四氢呋喃等,按类别划分有醇类、卤代烃类、苯类、醚类、酮类、脂类、有机胺类等,按水中溶解度可分为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溶剂废气,水溶性的有醇类、有机胺类等,非水溶性的有卤代烃类、苯类等。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结合《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提出密闭生产、有机废气治理与LDAR技术试点应用等综合整治要求。

4.关于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合成纤维生产有溶剂纺丝、熔融纺丝和反应纺丝,溶剂纺丝和熔融纺丝过程会使用大量的有机溶剂,VOCs排放主要来自采用干法溶剂纺丝工艺的氨纶纤维生产、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缩聚工艺的涤纶纤维生产、FDY/DTY生产过程的油剂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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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采用干法溶剂纺丝工艺氨纶纤维的生产为使用大量的有机溶剂二甲基甲酰胺(DMF)或二甲基乙酰胺(DMAc)溶解聚氨酯,形成粘度均匀的纺丝原液,通过200℃左右的高温纺丝甬道,有机溶剂经高温气体从原液中蒸发出来经冷凝精制回收系统进行回收。其VOCs的排放环节主要在聚合反应区、Slurry投料口、PCP清洗、卷绕纺丝筒出口、精制回收装置的二甲基甲酰胺(DMF)或二甲基乙酰胺(DMAc)废气。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缩聚工艺生产涤纶纤维为对苯二甲酸和乙二醇发生酯化反应生成对苯二甲酸双羟乙酯,再进行缩聚反应生成高分子聚酯。其VOCs废气主要来源于聚酯合成生产中缩聚反应阶段,热降解导致端羧基增加而生成乙醛的排放。涤纶/锦纶全拉伸丝FDY/拉伸变形丝DTY的生产过程在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工艺环节会有大量油剂废气挥发排放。

排放VOCs主要为二甲基甲酰胺(DMF)、二甲基乙酰胺(DMAc)、乙醛、乙二醇、三甘醇和纺丝油剂废气等有机化合物。

合成纤维制造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结合《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提出密闭一体化生产、酯化废气、聚合废气、纺丝油剂治理等综合整治要求。

5.关于表面涂装行业

涂装工艺需用到油漆、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含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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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在喷漆、流平、烘干过程会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漆雾产生。其中,喷漆废气主要来自于调漆、喷漆过程有机溶剂挥发,废气组分为溶剂和稀释剂,以及未处理完全的漆雾,特别是干式漆雾捕集喷漆室,排气中漆雾较多。流平废气主要产生于密闭的、有一定空气流速的烘干前隧道内喷漆后涂装表面漆滴摊平过程的部分溶剂废气挥发,不含漆雾。烘干废气主要为高温下有机溶剂挥发,部分增塑剂或树脂单体等挥发成分外,还包含热分解生成物和反应生成物。

VOCs排放主要为芳香烃类(甲苯、二甲苯)、醇类(甲醇、丁醇、乙二醇、正丁醇)、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醇醚类(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丁醚)等有机化合物。

表面涂装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结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集装箱涂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提出“绿色涂装”推广、涂装废气治理等综合整治要求。

6.关于印刷行业

印刷行业VOCs排放基本全部来源于所使用的油墨及稀释剂、复合用胶粘剂及设备清洗剂,可能的排放途径有:油墨调配过程溶剂挥发、印刷过程油墨溶剂挥发、烘干阶段、复合过程及设备清洗过程等。平版印刷使用的油墨包括溶剂型油墨、植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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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油墨,UV固化油墨和水性油墨,其中溶剂型油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较高,是平版印刷企业主要的VOCs排放源,生产过程使用的有机溶剂型洗车水及润版液也是VOCs排放源之一。凸版印刷逐渐被柔版印刷代替,通常用于产品包装印刷,对于色彩要求不高的瓦楞纸包装箱产品一般使用水性油墨,几乎不存在VOCs排放;而对于色彩鲜艳的薄膜制品则一般使用醇溶性油墨,印刷过程产生VOCs污染。凹版印刷广泛应用于包装和特殊产品印刷领域,适用于薄膜、复合材料及纸张等介质,通常使用低粘度、高VOCs含量的油墨,印制过程产生大量的VOCs。孔版印刷VOCs来源于油墨及清洗剂。复合工艺包含干式复合、湿式复合、挤出复合、热熔复合等工艺,其中干式复合工艺需要使用大量的胶粘剂和稀释剂,VOCs排放量较大。

VOCs排放主要为芳香烃类(甲苯、二甲苯)、酯类(乙酸乙酯、乙酸正丙酯、醋酸乙酯、醋酸丁酯)醇类(异丙醇、乙醇、丁醇、丙醇)、酮类(丁酮)等有机化合物。

印刷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初稿),结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平板印刷》相关要求,提出环保油墨推广、有机物料逸散控制、排放达标治理等综合整治要求。

7.关于制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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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鞋行业VOCs主要来源于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排放来源于印刷、注塑发泡、高频压型、印染喷漆、粘胶成型等工艺环节。鞋面商标印刷的油剂废气来自于油墨挥发,油墨主要成分是色料,其稀释剂一般为苯类、烷烃类和酮类,在油印干燥过程中有机溶剂成分挥发进入周围环境。鞋面材料高频压型过程产生的废气属恶臭气体范畴。鞋底材料EV A、MD发泡、注塑加热状况下产生的有机废气,属高分子聚合物受热发生分子降解,释放出单体式低聚物。鞋底喷漆一般采用溶剂型油漆,使用过程会有苯溶剂的挥发。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过程使用的粘胶剂挥发排放也是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VOCs排放主要为酯类(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乙酸正丁酯、碳酸二甲酯)、酮类(丙酮、丁酮、环己酮)、烷烃(环己烷、甲基环己烷、甲基己烷、正辛烷、正戊烷)、芳香烃类(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苯乙烯)、氯化物(二氯甲烷、二氯乙烷)、萘等有机化合物。

制鞋行业的综合整治,主要依照《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结合《鞋和箱包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提出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密闭技术生产、排放达标治理等综合整治要求。

8.关于家具制造行业

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主要来源于调漆、涂装、喷胶及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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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附件2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1

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 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8月,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梳理了广东省VOCs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行业设计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表。 8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通知至各地市,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管名录进行核查,组织填报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基础信息。同时,编制组选取珠海、江门、广州3个地市,对拟新增的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医药化工3个VOCs重点行业开展了重点企业的实地调研。 2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附件1 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 (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打印,一式2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提供2015~2017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 1 —

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不含电子期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论文(论著)必须提交原件一份,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请剔除无关的内容。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1份。 (十一)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本年度是指职称 — 2 —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ICS 13.040.40 Z 6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DB44 /613—2009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I

DB44 /613—2009 II 前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 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 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 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6]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粤环〔200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1.2.2 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和谐共赢。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环境优先,山区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粤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原件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份,电子版份)。 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份)。 (四)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份)。 (五)公众参与材料(复印件份)。 (六)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各份)。 (七)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复印件份)。 (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份)。 (九)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防护距离测绘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等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0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 第六条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 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 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 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 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 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 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 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 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 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 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 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 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 完整性的影响。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 分析。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粤环[2014]6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4日发布粤环〔2014〕64号2014年9月1日起 施行)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

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加强环保现场监管力度、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运行机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高效、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促进我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改革的原则是: (一)精简、统一、效能。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整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理顺关系,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减少多层、多头执法现象;优化人员结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完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将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省、市、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职能,理顺关系。 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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