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

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构信用管理主要组成部分和环境保护厅初审评价机构申请环评资质晋级或评价范围调整等业务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6月2日省人大修改通过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粤府法函〔2010〕9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 — 2 —

〔2006〕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3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定期检测委托的工作办法 一、工作依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技术依据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 4 —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7]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1.25 【实施日期】200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管理的通知 (粤环〔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能力不断增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但是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各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不按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情况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罚(见附件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近期内要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2006年度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汇总后于2007年3月31日前上报我局。检查方式与内容请参照《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二、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严格自律经营活动 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及人员培训。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认真查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近期重点要对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证经营、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月15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保局。 三、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向属地环保部门及发证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报告,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持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我局并同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内容见附件二),并附电子文档。逾期不报,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2006年度广东省部分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查处及整改情况 2.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指引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东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广东环境保护厅

附件2 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但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为代表的二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十分突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维持在高位水平,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以珠三角地区为例,2013年珠三角城市O3-8h的第90百分位数为123~191微克/立方米,其中6个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PM2.5年均值为38~55微克/立方米,区域平均值为47微克/立方米,全部城市超过二级标准限值。VOCs作为臭氧和其它细粒子形成的共同前体物,如何有效控制区域VOCs排放总量,是解决光化学污染、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所在。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1

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中明确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列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要求各地区“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任务要求,大力推进我省重点行业VOCs的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具体指导和推动今后三年全省VOCs污染控制的各项工作,有必要制定并实施《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工作过程 2014年7月,成立《实施方案》编制组,广泛开展资料搜集和文献调研,整理分析各行业排放特征及污染控制相关资料,确定重点行业范围。 8月,以广东省珠三角地区VOCs重点监管名录为基础,梳理了广东省VOCs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分行业设计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有机溶剂使用及排放控制登记表。 8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通知至各地市,要求对重点企业监管名录进行核查,组织填报重点企业VOCs排放及控制基础信息。同时,编制组选取珠海、江门、广州3个地市,对拟新增的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医药化工3个VOCs重点行业开展了重点企业的实地调研。 2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筑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人类的建设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5号)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 九、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述二十三项法规中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DB44_26

ICS 13.040.4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 /765-20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发布稿) 2010-06-09发布2010-11-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4

DB44 /765-201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标准实施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措施 (6) I

DB44 /765-2010 II 前言 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广东省环保厅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

附件1 2018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 (三)《()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打印,一式2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提供2015~2017年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 1 —

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六)任现职以来获奖材料、科研成果、专利材料、论文、论著材料等各1份,并与《业绩、成果材料》(09版表六)相应页合订成册。任现职以来的论文材料,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要求申报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已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不含电子期刊);著作(主要编著者并已公开出版)或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实例材料。上述论文(论著)必须提交原件一份,只提交与本人相关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正文页(内容应齐全)即可,请剔除无关的内容。 (七)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贴在《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09版表七)上。 (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09版表八)1份。 (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09版表九)以及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 (十)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高级3000字内,中级2000字内)1份。 (十一)非首次申报同一层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本年度新增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表》 (本年度是指职称 — 2 —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710470706.html, 中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组 作者: 来源:《环境》2016年第07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十三五”广东环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新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党组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任务,在全省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了“我为十三五广东环保工作献一策”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活动受到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广大环保从业人员积极响应,广大环保人士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截止2016年1月底,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89项,经分类、初步筛选,最终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有8个单位荣获优秀组织奖、18个作品荣获优秀作品奖。 “我为十三五广东环保工作献一策”获奖表彰名单 一、优秀组织奖(8个)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珠海市环保局、梅州市环保局、饶平县环保局、厅机关环评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优秀作品奖(18个) 一等奖(3个) 1、实施查管分离改革执法体制(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许化、汪斌、曾庆郁、赖正均) 2、推进环保大数据应用提升环境管理智能化水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周国英) 3、大力推进固体废物领域供给侧改革化解固体废物污染风险(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心—许冠英) 二等奖(6个) 1、如何加强“十三五”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杨中) 2、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几点看法(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蒋超) 3、建立以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为核心的战略思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张瑞凤)

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09)

ICS 13.040.40 Z 6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DB44

DB44 /613—2009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监测 (4) 6 实施 (4) I

DB44 /613—2009 II 前言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 地方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月7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44 /613—2009 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注: Q 表示养殖量。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 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2013]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环办〔2013〕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环境信息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省政府对环境

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提出的重要举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珠三角地级以上市62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推进其他地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在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推进水质环境信息公开。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水环境月报、水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 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06]4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粤环〔2006〕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1.2.2 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和谐共赢。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2)分区控制,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实行环境优先,山区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粤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2]38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2.12.1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函[2014]93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8.06 【实施日期】2014.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环函〔2014〕9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经研究,现就加强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一)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产

生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名单见附件1)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上月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我厅将适时推进省级(10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市级(1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按月申报工作。 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2014年1~8月份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须于2014年9月底前通过省信息平台按月补充申报。 (二)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申报制度。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每天申报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及二次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3、废气排放情况;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5、噪声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7、排污费缴纳情况;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9、违法排污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原件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原件份,电子版份)。 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监测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各份)。 (四)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份)。 (五)公众参与材料(复印件份)。 (六)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复印件各份)。 (七)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复印件份)。 (八)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复印件份)。 (九)环境监理相关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防护距离测绘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原件份)。 (十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批复要求的项目,复印件各份)。 (十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等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2]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11.2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0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营造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诚信环境,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建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公布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并对信用信息及档案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环评专职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用于采集、核实、汇总和发布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情况,以供社会监督,并便于建设单位自主择优选择评价机构。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及其授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章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及认定 第六条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制度。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和C级(不良)三个等级。 第七条“A级”信用等级认定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且连续两年有业绩但无不良行为记录: (一)一个年度内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 (二)一个年度内获得2次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报表彰或两次良好行为记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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