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目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7)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7)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7)

(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8)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8)

(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8)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9)

1. 以药家鑫案为例 (9)

2. 以李天一案为例 (11)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11)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11)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2)

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12)

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13)

结语 (14)

致谢 (15)

参考文献 (16)

前言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好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一方面要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随着药家鑫案以及后续事件的落幕,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受到各界关注。特别是2011年发生的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打人事件和2013年发生的改名后的李天一涉嫌强奸案。再一次把媒体引领民意干扰司法审判的现象展现出来,引发一些人对此种自由的反思。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渠道进一步增强,这一方面促进了中国民主的进步,对于增进言论自由和公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化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一些媒体引领公众舆论致使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妨碍和影响着司法独立,使得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激化。本文以近几年来一些热门新闻事件作为分析材料,浅谈一下自己关于应如何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的想法。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

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的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

国内学者从多方面角度揭示了在案例报道中出现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问题。一是从把握新闻自由尺度的角度讲,新闻自由赋予记者的是有度的权利,不是无限的权利。若要把权利当权力必然导致过度的新闻自由,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国家机密、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更是如此。(张瑞芳,2011)1二是媒体自律角度讲,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仅要具有新闻的敏锐度感和洞察力,更重要的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司法不公的各种现象,也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莫新华,2012)2三是从

1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2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12年10期

新闻法制角度讲,中国的法学、新闻学研究人员和民事法官研究媒体侵权,更多的不是注重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大众传播法律调整的替代问题,即用媒体侵权责任法弥补新闻法制不健全的问题。(杨立新,2011)3四是从舆论审判角度讲,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确保新闻自由权的正当行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是媒体如果对案件过度炒作,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就会误导舆论,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既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保证新闻监督作用的发挥又要采取一些技术上的措施,防止审判结果不公正情况的发生。(陈政,2011)4五是从言论自由角度讲,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危险。而言论和新闻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它拒绝“多数暴政”(欧阳霞,2012)5六是从新闻侵权角度讲,新闻侵权危害极大,不仅对被侵权者造成伤害,也对新闻媒介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一旦形成诉讼要牵扯很大精力,败诉后还得付出赔偿。(陈彦君,2012)6六是新闻道德角度讲,新闻生动好看是很多媒体所追求的,但作为公众媒体的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坚守基本的新闻道德底线还是必须的。我们倡导新闻的好看,但绝不是追求视角的怪异,内容的荒诞,场景的血腥。新闻道德是从一个国家、民族、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它关乎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事务。(王春雷,2009)7第八从新闻立法角度讲,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正式的《新闻法》,因此,无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保障还是对新闻活动的监督以及整个新闻行业规范都存在着一定的缺位。(陈泽华,2012)8

综上所述,学者们已经在这一领域有了很大的建树,而且是非常广泛和深刻的,从新闻自由作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用来保障公民所拥有的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到滥用这种自由权而引发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本人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浅谈一下自己对于媒体舆论监督尺度把握的看法,望可以进一步丰富这一领域的内容。

3杨立新《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2011

年06期

4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03

5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

6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

7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

8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

(三)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的方法,以一些近年来发生的热门事件为材料,理论联系实际来探讨一下我们的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以及如何使得二者之间达到平衡。

(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什么是新闻自由以及法律下的新闻自由是什么样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说明在现今日益严重的媒体审判现象;第三部分则是论述了新闻侵权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如何避免的方法。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度的新闻自由

(一)什么是新闻自由

言论与新闻自由接近于一切自由权的中心意义。哪里的人们不能自由地传递彼此的思想,那里就没有自由可言。哪里存在着表达自由,自由社会就在那里发端,进而使得每一种自由权的扩展具备了现实性。因此,表达自由在各种自由权中是独一无二的:它促进和保护所有的其他自由。9回顾世界各国的新闻自由,经历了各种演变。但在走过的历程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路线:民主主义的新闻观念和精英主义的新闻观念。这两条路线的分水岭是平等二字,民主主义认为人人有言论、新闻自由,所以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精英主义认为只有一部分人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的人则没有。20世纪出现的所谓无产阶级新闻自由则是与精英主义新闻观念是一脉相承的。10我们可以这么说新闻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媒体和公众可以更有效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天赋人权说和个人主权说强调的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因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使用甚至是滥用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造成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找到合适的尺度

在案例报道引导舆论中,“度”通常是指在报道的过程中保持舆论引导的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媒体的一种立场、态度和程度,是每个新闻媒体在报道中通常都需要注意把握的。新闻自由在我国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实行法治的保障,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这种法律法规赋予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度的自由,不是无度的自由。每一种新闻报道特别是舆论监督性强的报道,都有尺度问题。例如,央视很火的一档调查式采访节目《新闻调查》,它在尊重新闻事实的前提下,通常可以做到有度的进行批评报道,在采访中做到了让事件当事人都发表观点,公正客观,多视角点评。在采取必要的隐性采访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打击社会丑恶现象,在利用暗访的形式来采写报道时注意保护特殊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维权而不是侵权,把握住了媒体在利用暗访式采访中的适度原则。但是一些媒体却没有守好自己应尽的本分,滥用手中媒体的新闻自由权,不仅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有些甚至造成了对被采访人或多或少的侵害,这是非常值得媒体自身反思的。正如

9《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64页。

10《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页。

调查性报道创始人普利策所说,新闻调查报道中最难得是既要保持报道吸引力,又要使它受到精确性和良心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11

(三)法律下的新闻自由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新闻自由和法律正确运行上应该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传媒和司法都是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的,它们所追求的价值是一样的,即实现社会生活的公正、公开、有序进步发展。传媒要监督司法,这有利于揭发腐败,代表公众实现和维护权益。同时,新闻监督自由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行监督,二者都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问题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是一概的去说谁影响决定谁,未免也太夸大了其的力量。要实现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双赢,使得舆论促进司法独立公正,司法独立使得新闻自由自律并且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的自由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它不仅应该在宪法中得到保障,而且还应该有具体的基本法律将新闻自由所涉及的基本关系加以调整,从而既维护新闻自由,又对新闻自由加以限制,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必须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12

二、尺度的扭曲——媒体审判

(一) 媒体审判的具体含义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其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13“媒体审判”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案情分析、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做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一种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14

11聂茂于晓萌《试论《新闻调查》的基本内蕴与表达模式》,《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12《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77页

13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14《法治新闻研究》,慕明春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第84页

在实践中,可以纳入“媒体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法规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15

(二)媒体审判典型案例分析

1. 以药家鑫案为例

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农村人难缠,为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张妙后驾车逃走,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案件经媒体披露后成为社会舆论议论的焦点,新媒体如微博更是成为公众表达自己观点的平台,张妙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显更是通过微博来向公众揭露药家鑫家中情况,称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为官僚、富商、药家的家庭背景更是被传的神乎其神。网民们也纷纷跟帖,表达自己对于此种“富二代”或者说是“官二代”的敌视与不满,网上一片不杀药家鑫不惩治药家不以平民愤的架势。可以说传媒舆论对案件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药家鑫的残忍杀人手段,大多新闻媒体呈现一边倒的趋势,结合广大群众认为药家鑫案可能是另一个“李刚门”,社会审判在声讨着药家鑫。

在这里,我很想说说五教授联名呼吁免药家鑫死刑的事。在一片舆论声讨药家鑫中,这条新闻被淹没了。得到的关注也仅仅是对着五名教授善良纵容的指责。这五教授之一的王新教授表示。“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贝卡里亚提出的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一些媒体为追求爆炸性新闻的效果,不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药家鑫案中对于药家鑫为官二代的不实报道,出于对于社会官二代现象的不满引导了舆论对于张妙夫妇的同情,最终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考虑药家鑫的投

15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当代传播》, 2010年05期

案自首情节。药家鑫确实犯下不可饶恕的罪恶,但是我们一定要他一命偿一命吗?张妙的死已经导致一双父母失去女儿,难道要让药的父母也失去儿子才公平吗?中华法律向来讲究先教后刑。主张宽刑慎杀,强调“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古圣贤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当教化不起作用时要用刑,刑的作用是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德礼教化是主导,刑罚威慑相辅助。媒体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这违背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干扰了司法审判。

还可以再举个和药家鑫案相似的例子,1998年曾任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局长的张金柱因情节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罪而被判死刑,这一判决是否受舆论影响,至今还争议不断。其实媒体报道追求客观公正与司法审判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媒体的一些行为却使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改变,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舆论怪相。说到这个案件让人又想起2009年南京张明宝醉驾造成五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对于张明宝的判决也不过是无期徒刑罢了,而张金柱却为此付出了生命。或许我们不应该去衡量孰轻孰重,毕竟他们都给受害家庭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但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我们新闻报道中媒体尺度的把握,不得不考虑新闻讲究的客观性与公平正义。正如临刑时张金柱说:“自己其实是死在记者手里的。”媒体在报道这起案件中过分渲染张金柱的身份,引导了舆论走向,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这与我们一直所坚持的,所理解的的新闻舆论监督是不相符的,新闻媒体应如何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进行“把关人”的重任,承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这是我们媒体工作者和人民大众都应思考的问题。

2. 以李天一案为例

2013年2月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这是即两年前李天一因开宝马打人事件后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比起上一次的打人事件,这次因涉嫌轮奸罪,引发舆论前所未有的热议。在这两起有关李天一的事件中,同样出现了药家鑫案一样的媒体审判现象。一些新闻媒体在这起案子中没有表现出作为公众喉舌应具备的专业素养。首先,李天一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的资料。其次,相比药家鑫的案子,这次舆论和大众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架势,不容许任何为李家说情的言论出现,就连杨澜在微博中质疑对于李天一的劳动教养一年是否判的过重,也引起了网友们的强烈不满,认为其是在为权贵说话,在强大的网友压力下,杨澜最终不得不在微博中道歉,解释自己的言论。

一些学者也认为药家鑫或者说李天一的案子不能说是媒体审判,中共山西省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在西安交大授课时说道:“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但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16这种观点认为审判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因素,也要注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所以说媒体并没有能力来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说传媒和公众引导案件走向的说法过于夸大。但是就像有些腐败和社会丑恶现象被媒体曝光正义得以伸张一样,为什么一些专家学者只说舆论监督的好处,不看到它也存在着种种弊病呢?

三、尺度的缺失——新闻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具体含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之害行为。侵权行为据图化指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又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一些媒体为满足某些畸变的新闻价值,创造经济效益,带着猎奇、猎趣的心理打着新闻自由的幌子,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造成了新闻侵权。17

(二)新闻侵权案例分析

1. 有关新闻侵权一些案例的探讨

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是一些深度报道中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报道新

16《陕西省政法委书记:药家鑫被判死刑不但考虑法律效果》,《法制晚报》2011年7月4日

17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新闻战线》 2011年06

闻。例如影响力较大的央视《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栏目也经常使用偷拍这种手段。为了获取某些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迫不得已隐匿自己身份,使用不公开采访形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隐性采访需把握好适度原则,超过了这个度,就会造成对当事人一些权力的侵害。例如,2007年“茶水发炎”引发了对“隐性采访”的职业道德争论。在这起案件中记者的本意是想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却用了这么个哗众取宠的方法,让公众从新对新闻报道的道德底线做出考量。

新闻报道中要把握好隐性采访的度,比如,在隐性采访中不能采用诱导的方式,使被采访人陷入到某种误区,最终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隐性采访也有一定的禁区,如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法律规定、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例如一些媒体在报道李天一案子的时候似乎忘记了他还有个未成年人的身份,对其隐私不仅没有做到依法保护,还进行了大肆的披露。理所应当,记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要抱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运用必要的技术处理方式,记者作为"无冕之王"在新闻报道中要做到“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切不可乱用权力,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损害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2. 以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为例

所谓的“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就是从3月中旬起,一些媒体开始对农夫山泉瓶中黑色不明悬浮物进行报道,并对其水源地进行调查,质疑其自定产品标准缺乏说服力,接着大体是从4月10日开始,京华时报等媒体对农夫山泉产品标准进行持续性报道,直到5月7日,农夫山泉在北京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此前《京华时报》的报道,在发布会现场,农夫山泉董事长、总裁钟睒睒与京华时报记者现场激辩,场面一度失控,农夫山泉事件渐入高潮。

尽管农夫山泉在此次事件中的一些应对举措非常不妥,但一些媒体的表现也非常令人遗憾。从农夫山泉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中可以看出媒体也许在一些做法上已经构成侵权。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销售额巨高。一篇负面报道,无论准确与否,都会造成企业的受损。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就发帖说农夫山泉不能喝,就要负法律责任。这种帖子一旦被大家转发,就一定会造成影响。对照美国的法律,如果你针对一般个人、非营利组织的诽谤,索赔金

额不会很高。但如果你针对公司老板或者大公司诽谤,那索赔金额可能就会达到多少个亿。因此媒体、记者在报道企业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任何一个事实上的差错,可能会导致天价的索赔。民事案件涉及到大公司的名誉权,就会比较复杂,复杂就在于采访相关证据的获得以及索赔金额。可能,我们现在还不习惯看到3000万、5000万、6000万的索赔,但以后这样的事件会越来越多。媒体要高度谨慎。王克勤说过,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是两种力量逼出来的,一种力量就是官方以打击虚假新闻为名找你的茬。第二个力量就是法律,特别是诽谤法,诽谤法使媒体的不实、虚假报道大量减少,这是健康的。18

在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中”也尽显我国在有关产品质量法和新闻侵权法律方面的缺失。我国新闻监督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仍然存在多方面的不足,有待于学界的深入研究,最终转化为以法律为准绳的合理规制,严格界定新闻自由的范围,实现对新闻侵权的规范性界定,最终以立法的刑事实现新闻监督的法治化建构。19希望通过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的争论,推进我国在新闻监督领域法治化进程。

结语

现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的监督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繁荣发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报纸和电视,更有新兴的互联网媒体。公众对社会热点事件参与程度提高,对自身权利意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件可喜可贺的事。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由于尺度把握不严带来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问题。新闻自由的实现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舆论监督是必须的,但一定要把握好尺度,尽可能避免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现象的频发,还原一个合理有序的司法舆论环境。这要求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所肩负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时刻谨记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自己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和态度,它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应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要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把新闻侵权可能性降到最低。

18展江,《用法治专业解决争端》,《时代周报》,2013年5月16日https://www.360docs.net/doc/5c14690146.html,/article/html/229/229667.asp 19吴敏《完善我国新闻制度的法治视角》,《新闻研究导刊》 2012年第9期

致谢

逝者如斯,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接近了尾声,思念中,留下了许多的感动和回忆。首先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黄明哲老师。正是在您严谨的学术精神和一丝不苟的

工作态度上,让我顺利完成学年论文的写作。您的敬业精神、博学的专业知识、高尚的师德,都让我获益匪浅,不仅在学术上得到了您的指点,而且您的为人处事方式也都熏陶着我。而从毕业论文的完成来看,从立题、构思、框架的整合以及写作和修改,您都无微不至地进行耐心的指导,在这里真的要跟您说句“老师,您辛苦了”!

再者还要感谢我的各位专业课的指导老师们,在你们的指导下,我收获了许多专业课方面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参考文献

1. 张瑞芳,《“自由”的滥用和膨胀的“权力”—兼论“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新闻战线》 2011年06期

2.莫新华《“媒体审判”要不得—从《搜索》看媒体冷暴力的残酷》, 《视听》2012年

10期

3. 杨立新《我国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中国法学》 2011年06期

4. 陈政《行走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关于“媒体审判”之争论点分析》,《河南工业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03期

5. 欧阳霞《新闻自由拒绝多数人暴政》,《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08期

6. 陈彦君《新闻业界新闻侵权行为原因探析及对策》,《文学界》2012年08期

7.王春雷《“好看”新闻的尺度是什么?》,《中国地市报人》2009年05期

8.陈泽华《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新西部》2012年05期

9. 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当代传播》, 2010年05期

10.《陕西省政法委书记:药家鑫被判死刑不但考虑法律效果》,《法制晚报》2011年7月4日

参考著作

11.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自由委员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12. 《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孙旭培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

13. 《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李金慧武建敏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

14. 《法治新闻研究》,慕明春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新闻侵权案例摘抄

1、运用广角镜头过于靠近拍摄、或把被摄人物置于画面边缘,都会造成人物形象的夸张失真、严重变形。 《每日商报》2004年6月17日的一组照片《玩具“谋杀”眼球》,主照画面中男女的形象因为广角镜的缘故而严重变形。被摄者有理由因在镜头下变得畸形、丑陋而对媒体提出侵犯名誉权。 2、某媒体曾经采访体操运动员刘璇的母亲,在配发的照片下标注照片上的人物为刘璇的母亲和父亲。随后,刘璇母亲起诉了这家媒体,因为照片上与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刘璇的父亲。徐迅说:“像类似的案例,有的虚假报道甚至是对人全面的否定和伤害”。 3、唐季礼绯闻案 启示:保留相关的采访材料 署名芮红的记者在某时报发表了题为《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的报道。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自称著名导演唐季礼的前女友向他亲口所述,她与唐季礼有过长达6年的同居生活,可是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抛弃了对他有过扶持之恩的女友。她为此跳楼自杀,导致如今身体残疾。其他报纸以及网站转载了这一报道。 唐季礼起诉后,芮红答辩称,所有消息均由唐季礼的某好友提供,但没有提供这个好友的证词、相关地址和身份信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刊报道和转载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其中首刊媒体赔偿原告唐季礼经济损失1056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4、张某某村霸案 启示:新闻真实里的阶段真实很重要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因张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因为张系当地人大代表,于是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请示,报告内述明:根据本局侦查材料证实,张涉嫌金融诈骗、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横行乡里等违法犯罪行为。当日,张某被羁押。在侦查中,有证人反映原告涉嫌强奸情节。署名为笑鸣的记者在某报上发表《村官不为民作主,欺压百姓成村霸》的文章,称张某系某村村支书,“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当地群众深受其害。经初步侦查,该团伙涉嫌私藏枪支、寻衅滋事、金融诈骗、敲诈勒索、强奸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不服,起诉记者,称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偷税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其他犯罪,所以文章内容严重失实。 5、案例:2003年4月,一个化名“吴妈”的网友在互联网的论坛上发帖,公布了中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侵权责任法案例

侵权责任法案例 1、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经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 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3)A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10年3月9日,某小学的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小涛的父母对小杰的父母、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3万元。 (1)小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请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是 违法行为: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并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损害事实:小涛脾脏破裂 因果关系:小杰和小涛在发生打斗导致了小涛脾脏破裂 主观过错:主观上故意踢小涛腹部,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2)对小涛的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 学校存在过错, 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涛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

网络新闻侵权现象及案例分析所谓网络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或者他人造成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特殊表现形态。为了开拓业务市场,传统媒体纷纷上网,加入网络新闻的竞争之中。这就加剧了网络新闻的竞争,使得网络新闻侵权现象不断发生。如今,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是一个分散的、宽泛的信息传播渠道。因此,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还是集中在网上侵害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侵害他人肖像,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权等几个方面。 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的其他三大媒体相比,具有传播主体交互性和分散化的特点,其传播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比较知名的新闻网站;二是其他的新闻公示区,如BBS公告板、一般网站的新闻板块等。作为新闻侵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网络新闻侵权除具备一般新闻侵权的相关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一些特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网络站点的分散性和现行的网络传播自由规则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网络传播的主体既可以是传统的新闻媒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正是的新闻媒体有时也会成为非媒体主体的受众。这是新闻媒体面临着更多的去核实有关新闻信息的任务,也增加了认证新闻侵权主体的工作量和难度。目前,一般消息和正规

新闻的权威性主要还集中在人们对传统的、有影响的媒体的信任方面。在这方面其他组织或个人还不具备竞争力,这相应地减少了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网络新闻媒体侵害社会公众的机会和可能。 (二)侵权主体的虚拟化 网络为人们的交流创造了一个比较虚拟的环境,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传输格式和文字表示的一致性,给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带来了困难,这也是虚拟环境下对新闻法制管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网络新闻传播主体呈现的这种游离、分散状态,使我们对网络新闻侵权主体的确认变得十分困难,成为困扰各国新闻司法的一个难题。 相关案例分析: 腾讯网”不实新闻侵权赔偿20万-法制案例分析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是合格产品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被深圳腾讯网站说成是不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最终企业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固定侵权证据,打赢了官司,获得了20万元的名誉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刊登出一则标题为《沈阳销售地板15种不合格工商局记入黑名单》的新闻,其主要内容为:2009年8月3日,沈阳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经市场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地板的产品及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名单。其中,王红生产的沈阳宏象牌地板赫然在列。此则新闻与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链接。由于互联网传播迅速,再加上腾讯公司经营的腾讯网在全国具有相当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案例分析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如何认定? 2001年3月20日,被告作家所属的《作家文摘》刊登了文章《音乐家X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原告即文中所涉及的著名音乐家X炽的前妻柳春认为,该文对原告与X炽的婚姻与感情生活加以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对原告及其家庭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文字,诸如原告对X炽“以刀相向”、“X炽被刺”、“浪迹天涯”,等等。该文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大众媒体,对其刊登的文章不经核实、任意编发,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在全国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全面消除影响,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元。 而被告辩称,《作家文摘》刊发的文章,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作家文摘》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的文艺类报纸,可以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有关文艺类文章而不需要向被摘发的刊物、杂志、报纸核实,遵循的原则就是文责自负。《作家文摘》摘发的文章没有贬损X炽及原告柳春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文章的内容都是被采访者李容功的叙述,并有X炽生前的信件为证,均属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列举文章中的内容,是该文章作者根据被访者李容功的叙述书写,庭审中被采访者李容功的证言表明上述内容除个别时间有误外,其它均属实。文章中虽使用了一些形象化的言辞,有些言辞的使用也不够恰当,但这些言辞对一般公众都不会形成含有横暴无理色彩的认识。 法院还认为,被告作为传媒性单位,尽管其“摘发境内任何一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期刊、杂志、报纸上的文艺类文章无需核实”的辩解有悖于法,但传媒性单位构成名誉侵权的前提是其疏于审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之义务,致使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的文章得以刊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名誉与名誉感是不同的,名誉是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感是主体自我的主观感受。原告关于《音乐家X炽与李容功38年婚外婚内情》文章中相关内容把其丑化成伤残丈夫的恶人,用删节号让读者任意想象;对非法同居予以宣扬,是对其的侮辱;诽谤其不讲卫生,暗示其对X炽生活照顾不周等指诉,都是其个人的主观感受,是属于名誉感的X畴。名誉感并不属于名誉权的保护之列。 东城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

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媒体侵权的类型及责任主体 新闻侵权伴随着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而逐渐表现出来,法律界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是层出不穷,新闻侵权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空白。从法学界的角度出发,一个社会和谐的标准和基础应该是公平和正义并存,媒体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自由交流和言论发表空间,人们开始追求更大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随之产生的是社会失衡和权力滥用,而新闻侵权就是该现象的典型表现。新闻侵权从主体上可分为新闻媒体侵权、新闻作者侵权、新闻媒体和作者共同侵权。 一、新闻侵权的类型 新闻侵权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新闻侵权有对当事人的人格侵犯和对当事人的著作权侵犯等。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没有处理好新闻信息和当事人人格之间的关系,或者散布有损公民人格的新闻信息时,都会造成人格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权。 (1)闻传播侵害公民肖像权。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铺天盖地般涌进人们的视野,能够吸引观众眼球的是色彩绚丽的图片和动态影

像。图片处理技术的成熟也给网络上的图像新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正是由于网络的这些特性,使网络肖像侵权也有意无意的发生在新闻传播领域。 (2)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著作权。新闻信息传播通过连接的作用导致受众侵害他人著作权;上传、转载、复制、粘贴等损害著作人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决定》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本人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可以看出作者只是将发表权授予传统媒体,而商业网站无权登载作者的作品。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归 我国在新闻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针对新闻侵权这一方面,还没有形成一部独立规范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和控制。不仅仅让新闻侵权行为无法可依、责任划分引发争议,也导致新闻媒介无法实现合理监督。近年来新闻纠纷的增多从一方面足以看出我国新闻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的逐渐重视和强化,另一方面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公民试图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的增强,表明了我国社会正在逐步走向民主化和法制化。新闻媒体在国外被称作是“无冕之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相关案例分析【例1】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题)。①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②甲以作为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①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自己,自己挨的那一刀究竟是甲还是乙造成的,则无举证责任。②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是乙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连带责任。③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3】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到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①甲、乙、丙须对丁的人身伤害、丁的房屋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②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既可。 【例4】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①共谋后,仅仅未实施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仍为共同侵权人。②甲事前的共谋对丁的损害仍具“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近期刑法学上的概念)。 【例5】(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①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须注意:若甲、乙是同一公司的员工,则加害人就只有一个人(公司),就不是共同侵权了。 【例6】(相约飚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前方出现一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车毁人伤。①甲、乙对损害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②甲的行为与损害间虽无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例7】(会诊案)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诊断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甲医院”和“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例8】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把握新闻报道的尺度 ——浅谈案例报道中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 摘要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某些案例报道中对新闻自由权滥用,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和新闻侵权现象频发。把握好新闻报道的尺度,不让媒体私利和个人的感情损害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预防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因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在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不断频发的今天,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准确把握新闻报道的“度”,提高媒体自身的法律意识,守住媒体的道德底线。文章主要根据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目前热门的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事件,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尺度视角提出防范媒体审判和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侵权,媒体审判,司法独立

TO GRASP THE SCALE OF NEWS REPORT——ON CASE REPORTS OF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TOR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ome media abuses freedom of news in case reporting, which has brough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ime to time. By Grasp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and keep media’s private interests and personal emotion from the objectivity and creditability of news can prevent civil suit triggered by news infringement and also, can prevent “Trial by Media” interval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nowadays which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are very common, our news reporters should holding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ing, improving their legal awareness to hold the fort of bottom line of media’s morality. This passage is going to analyze some hot cases about “Trial by Media” and news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o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 to prevent “Trial by Media”and news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ound of news report. Key words: freedom of news, news infringement, trial by media, judicial independence

新闻案例一

新闻案例一:和颐酒店女房主遭袭 4月5日,微博名为“弯弯_2016”的网友连发多条微博讲述自己在北京和颐酒店遭受陌生男子尾随拖拽的经历,引发网友高度关注。5日晚,北京朝阳警方证实此事,并表示警方目前在调查中。根据最新消息,酒店方面在6日下午已经就此事道歉。虽然事件真相仍然处于调查之中,但舆论场已经出现几度“反转”:先是网友一边倒地同情涉案女子并纷纷表达对事件恶劣性的愤慨与恐慌,接着涉事各方陆续回,在公共场所,男子竟然明目张胆对女子进行了长达数分钟的纠缠、撕扯,即便其动机目前尚且不明,但至少也是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将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将来查明其实施暴行的目的,还将可能涉及更严重的罪名,如强奸罪、拐卖妇女罪、绑架罪等等。 另一方面,酒店也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无限扩大,但当进入者遭到侵犯,工作人员及时施以足够的援手,显然是酒店应尽的最起码的法定义务。即便在场的只是保洁人员,但其至少也有责任对施暴者予以喝止或者帮助女子呼救、报警。

虽然女子身体并未受到实质性伤害,但该起事件也给其带来了巨大恐慌,其有权向酒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只要事件核心内容是真实的,即便确实存在酒店的竞争对手帮助炒作、推送,这也是“商战”中正常的借势而为,无论在商业伦理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上都不应对之过多苛责。 新闻反应的问题:我们似乎处在一个舆论比执法更有效的时代 最热心的永远是网友 最冷漠的永远是路人 事件爆出的第一时间,全网都在流传铺天盖地的女性自我保护手册,比如购买防狼喷雾、用高跟鞋自卫等等,社会的普遍反应是保护女性,保护自己。于是我发现在同类新闻发生的时候,我感到很诧异,为什么女性遭受歧视时,遭受性侵时,遭受各种恶意时,公众号们都在要求女性学习更多能力?而不是从源头上去根治犯罪?再者,受害者报警后警方的处理态度方式方法也令人失望 这事儿的核心应该是受害人在受到暴力侵害选择报警之后,警方的处理方式引起的普遍性恐慌。大多数人关注这个事情根本就不关心背后的各种阴暗面,甚至在有些人眼里,社会黑暗面也是这个社会的组成部分。但即便是社会黑暗面也应该有他的规则,恩,怎么说的,就是大多数武侠小说里表现的那样,江湖人的纷争用江湖的办法,江湖人自己处理江湖事,不应该把普通人牵扯进来。 而受害人明显是个普通人,我们关注的人们大多数也是普通人,我们关心的当普通人被不小心卷入到江湖纷争的时候,理论上应该能为我们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官府会怎么做,当然,追求完全的公平和正义或许有些太过理想化当发生一起暴力案件的时候,受害人报案,不管是拨打110还是当地派出所报案,普通人的理解最起码的程序应该是把相关人员都带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即便是按最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让没事儿的一方给受伤的另一方赔礼道歉并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而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上,从受害人的描述上看,我们一般人理解的处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并没有出现。虽然这一程序并不代表公平和正义。但如果连着仅有的形式上的东西都没有的情况下。我觉得公众不恐慌是很困难的,除非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已经哀莫大于心死,但真要这样,这事儿也成不了热点了.......

新闻侵权_为何媒体多败诉_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182005.6 CHINESE JOURNALIST 报纸、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已经渗 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获 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产生 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新闻媒介传播 的各种信息和报道中,可能会夹杂着一 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 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 各类评论可能会存在着不恰当言词。 这些新闻活动产生的社会舆论,往往 使受害人承受社会压力,使其名誉、肖 像、隐私等权利受到损害。近年来,通过 新闻媒体传播而引发的名誉侵权、肖像 侵权、隐私侵权等新闻侵权案件层出不 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常见的新闻侵权种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 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 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 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 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 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媒 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 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 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 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如记者。但非 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 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 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亦构成新闻 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 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 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 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几种行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诉讼中数 量最多的一类诉讼。目前绝大多数新闻 官司都属这类纠纷。据了解,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新闻侵权案 件中名誉侵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的绝 大多数,超过75%。 新闻侵害名誉权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新 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这 些作品一般包括消息、通讯、评论、报告 文学等等一系列新闻体裁。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 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 的行为。一般而言,未经被采访者同意, 采取非法手段接近被采访者获取新闻, 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虽然 新闻必须报道真实的信息,但并不是所 有真实的信息都可以报道,有关公民隐 私的信息就有报道上的限制。在我国,新 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 某报报道一起流氓抢劫案,对案件事实 进行了详尽的描写,虽未点名道姓,但公 开了受害人的住址,引起轩然大波,受害 人天天被邻居指指点点,因此痛不欲生, 只好诉上法庭。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 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 权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权利,其第 100条将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 用公民的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新闻侵权: 为何媒体多败诉 ——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 郭京霞 侵害焦玫瑰名誉权就缺乏说服力。如果最先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对“姘头”的来源无任何合法依据,仅仅是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杜撰了这么一个富有刺激性的词句,主要侵权责任应由最先刊登这一说法的媒体和作者承担,中青报和“保护伞”一文的作者使用这一词语时属于不够谨慎,其责任是次要的。⑦现在我感到上述观点不科学,主要是很难确定源头媒体。现在是资讯非常发达的时代,一家媒体刊登了一条轰动性新闻,可能引来无数媒体的刊登,以致以讹传讹。你说是引用了甲媒体最先刊登的新闻,甲媒体可能说是引用的乙媒体,仅为了找源头媒体,将耗费大量诉讼时间,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对未注明新闻来源的侵权稿件,应当推定为原始作品,承担与原始新闻相同的法律责任。对于读者来说,看到未注明新闻来源的新闻,他们就会把该作品视为该媒体的独家新闻。比如,《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一文,由于未注明该作品系转载其他媒体,读者就会把该作品视为《中国青年报》的独家新闻。作品不注明原载新闻媒体,就享受了原始新闻的精神和物质回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转载作品的媒体不注明原载媒体,侵权责任就不能让原载媒体分担。如果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刊登原始作品的媒体和作者为被告,未注明新闻来源的媒体要承担完全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侵权责任。如此,可以逐步强化在新闻作品中注明新闻来源的习惯。 【注释】 ①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②③祝铭山主编:《名誉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264页。 ④魏永征:《转载失实不能免除责任》, 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8版。 ⑤宰飞:《从一则假新闻看媒体对“消息源”的使用》,《新闻记者》2005年第4期。 ⑥邓:《消息来源与新闻诚信》《新闻与写作》2003年第9期。 ⑦参见拙作《焦玫瑰一案将遭遇若干司法难题》,载《中国记者》2005年第2期。 F O R U M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案情摘要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

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2.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