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事业部

序言

非车险理赔答疑手册序列,这是第三本了,前期已印制下发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各一本。公司理赔事业部一直致力于理赔专业能力建设,自2012年以来,逐步理清非车险理赔工作思路,开始形成较为完备的非车险理赔管理体系。印制下发各非车险种的答疑手册,就是要籍此促进公司非车险理赔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发展变化,非车险业务增长和理赔队伍都遭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一些地区的公司传统优势险种,也出现了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窘境。问题怎么解决?除了采用相对集中化的理赔模式、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引入产品线和经营单位协赔机制之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培训。答疑手册这种形式,问题来自实践,针对性强;答案凝聚了公司主要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实用性强。理赔人员在实务中碰到了问题,不妨翻看一下手册,借鉴其他人的观点和做法。作为高度专业化的险种,船货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因此,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总公司选取了270多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汇总了相对科学合理的答案,分为船货险通用、船舶险通用、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和其他船舶险、货运险通用、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追偿等10个部分,组成了这本《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希望该手册能真正成为各分公司理赔人员实践中的好帮手,在当前“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转型升级大潮中,还希望分公司船货险产品线和经营单位人员同样学好、用好这本手册,让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船货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工作由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核赔师兼理赔事业部总经理谷伟主持,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唐光立副总经理担任终审,船货险理赔处和理赔追偿处黄山粤、程明权、乔健、吴兆建、王晶晶、王辉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编写和整理工作。同时,总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组织整理了手册中保赔险部分的内容,北京、天津、大连、河北、广东、深圳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理赔的一些问题,本来就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的错误遗漏在所难免,希望各分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充分探讨,如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有更好的修改建议,请联系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船货险理赔处,以便在今后的版本中补充完善。

目录

船货险通用部分 (17)

1.对于海上保险(船舶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当《保险法》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不同时,应优先适用哪一部法律? (17)

2.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与《海商法》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17)

3.被保险人在知道船货险事故发生之后,应如何向保险人报案? (18)

4.哪些船货险案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查勘? (18)

5.船货险案件可委托哪些机构进行查勘定损? (18)

6.按照现行的公估管理规定,不同层级的公估机构可接受委托有何不同? (18)

7.船货险公估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9)

8.船货险案件的立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20)

9.船货险报案被系统强制立案后,应怎样转成正式立案? (20)

10.哪些情况下,我公司不能代被保险人对外提供海事担保? (20)

11.代被保险人提供担保时,哪些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签署《承诺书》、哪些情况下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承诺书》和反担保函分别应由谁签署? (20)

12.海上保险中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有何不同? (21)

13.海上保险中委付是什么含义?被保险人提出委付有什么意义? (21)

14.船舶或货物出险后,经评估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不接受委付,是否一定要按推定全损进行赔付呢? (22)

15.海上保险中的救助是什么含义?救助人有权请求救助报酬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22)

16.“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下,确定救助报酬要考虑哪些因素? (22)

17.处理船货险救助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23)

18.海上保险中的共同海损是什么含义?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4)

19.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应如何确定? (25)

20.船货险中,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应当如何赔付? (25)

21.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有何区别? (25)

22.在赔付施救费用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26)

23.海盗赎金是否能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得到赔偿? (26)

24.船舶所有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哪几种,分别如何计算责任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货险理赔有什么关系? (27)

25.船舶货运险理赔中的海外代理人是什么含义? (28)

26.如何选择和联系海外代理人? (28)

27.海外代理人费用怎样计算? (28)

28.理赔过程中如何与海外代理人沟通? (29)

29.海外代理人出具的费用账单中,有时会出现增值税,我司是否需要支付?我国是否有类似的税务制度? (29)

30.支付赔款时有何注意事项? (30)

31.拒赔案件的操作流程有什么规定? (31)

船舶险通用部分 (31)

32.船舶保险包括哪些具体条款,哪些案件应由船舶险理赔人员负责处理? (31)

33.船舶险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与其他非车险理赔相比,有哪些特殊的环节?

(32)

34.船舶险查勘人员在接到调度后,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33)

35.船舶险自行查勘的要点包括哪些? (33)

36.对受损船舶拍照有什么具体要求? (35)

37.怎样根据不同的事故进行船员调查? (35)

38.如何协助被保险人对受损船舶施救、救助? (37)

39.完整的船舶险事故查勘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38)

40.船舶险在异地出险后,是否可以委托出险地分公司代查勘、代支付赔款? (39)

41.船舶发生碰撞或触碰事故后,承保公司是否一定要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人提供海事担保? (39)

42.我司承保的甲船碰撞了停泊在码头的乙船,导致乙船移位碰到了正在进泊位的丙船,则甲船依法应对丙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碰撞责任”范围? (39)

43.某行驶中的船舶为避让保险船舶而发生触礁、搁浅、倾覆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船舶保险中“碰撞责任”的赔偿范围? (40)

44.碰撞事故发生后,船舶保险人如何鉴定对方渔船上的渔具、渔货等的量和损失? .. 40

45.在碰撞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船舶或对方船舶适用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在船舶保险项下,应怎样计算赔偿本船损失和碰撞责任? (40)

46.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修船时,应由谁来选择决定修理地点?如被保险人拒不选择保险公司推荐的、价格更为合理的修理厂,保险人有什么控制措施? (41)

47.船舶修理费应在什么时候、采用什么方式定损? (41)

48.船舶保险(包括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列举了被保险人索赔需提交的资料,在理赔实践中是否每个案件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条款所列举的全部资料呢? (42)

49.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沿海内河船舶条款(2009版)和内河船舶条款(2009版)中的船舶是否一致? (42)

50.船舶险中的一切险承保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么? (42)

51.船舶在事故航次配备的船员没有达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是否就能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提出拒赔? (42)

52.船舶保险价值未约定的,应如何确定? (43)

53.两艘船舶的锚链接触是否构成碰撞?商船与渔船的渔网接触构成碰撞么? (43)

54.船舶险保单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二者金额一致),但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损,经评估,船舶实际市场价值远远低于保险金额,这种情况应如何理赔?. 43

55.如船舶保险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或约定按一定比例成数保险),则发生碰撞事故后,对于船舶的碰撞责任,是否要按不足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44)

56.“港监签证”与“船舶海事签证”的差异? (44)

57.船舶配件(例如锚、螺旋桨等)费用赔偿时,能否将配件的运费计算在损失金额内?

(44)

远洋船舶险部分 (45)

58.远洋船舶在境外出险后,怎样委托海外代理人? (45)

59.船舶险海外代理人处理案件一般按什么标准收费? (45)

60.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碰撞、触碰责任包括哪些项目? (45)

61.ITC83条款项下的碰撞责任与我司《船舶保险条款》项下的碰撞责任有何区别? (46)

62.当被保险人为将船舶修理延至船舶坞期或者原计划的修理时,临时修理费用能否作为单独海损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得到赔偿? (46)

63.船舶出险后延期修理,如何定损? (46)

64.被保险人为了尽快让船舶开始营运而要求船厂加班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由保险人全部进行赔偿? (47)

65.船舶修理过程中船舶为了维持船上的生活条件而消耗的水电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47

66.船舶出险后未修理损坏的情况如何赔偿? (47)

67.船东港口代理费用能否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项下得到赔偿? (48)

68.船舶保险项下,船舶因船舶损坏需进坞修理,因工程较大,坞期较长导致船舶防污漆失效,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船舶重新喷涂防污漆费用,保险人需要赔偿么? (48)

69.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的规定,海损修理和船东工程同时使用船坞进行修理时,如何赔付进出船坞费用和船坞使用费用? (48)

70.保单上如果列有附加机损免赔额,那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机器单独损坏后,在赔款理算过程中,免赔额应该怎样扣除。 (48)

71.《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有关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旧件的残损价值保险人有权做扣减么? (49)

72.船舶航行时船员发现船舶负荷增加,怀疑螺旋桨缠绕渔网,被保险人安排潜水员探摸检查而产生探摸和清除渔网费用。被保险人向船舶险保险人索赔上述费用,是否在船舶险条款(2009版)承保范围内?是否应扣除免赔额? (49)

73.《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海上灾害”是如何理解的? (49)

74.普通的船员盗窃造成的损失是否构成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暴力盗窃”? 50

75.什么是《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潜在缺陷?对于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索赔应如何理赔? (50)

76.《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碰撞责任的理算适用交叉责任时,具体应如何确定? (51)

77.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的相关规定,哪些情况下免赔额不适用? (51)

78.什么是共同海损吸收条款?该条款有什么作用? (51)

79.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项下赔付共同海损分摊时,是否需要考虑不足额的影响?

(52)

80.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52)

81.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是否可以获得全额赔偿而不需要考虑进行分摊? (52)

82.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理算地和理算规则? (53)

83.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是否需要赔付由此产生的碰撞责任或救助费用?

(53)

84.根据《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应作为施救费用进行赔偿吗? (53)

85.约定航行范围为Worldwide的船舶险保单,是否船舶的航行范围就不受任何限制呢? (54)

86.舱盖板在吊离船舶操作过程中碰撞码头/码头设备是否应由船舶保险人承担责任?..

(55)

87.船舶触碰码头造成码头的损失都由船舶险保险人承担吗? (55)

88.船东常常向保险人索赔事故处理费用,如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这些是否可在船舶险下予以赔偿? (56)

89.怎样区分恐怖行为和海盗行为? (56)

90.ITC条款中,RDC和FFO是什么意思? (56)

91.共同海损担保和救助担保之间有什么区别? (56)

92.按照《船舶保险条款》(2009)约定,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责任、费用是否都不属于保险责任? (57)

93.船舶发生火灾造成船舶单损,船东索赔时是否必须要提供消防局出具的事故证明?

(57)

94.船舶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后,如果处于不适航状态(例如主机停机等),原保险是否继续有效,后续发生的事故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57)

95.我司远洋船舶一切险条款中的共同海损、碰撞、救助和施救是否要以发生保险事故为前提并受除外责任的约束? (58)

96.当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如船东拒绝宣布共同海损,是否该事故认定为共同海损事故并进行理算赔付? (58)

97.什么是增值保险(IV),它的保额与船舶险主险的保额是什么关系,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适用增值险? (58)

98.拖航航次单独保险有什么特点,理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9)

99.以《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或ITC条款承保的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船级社对受损船舶进行检验的费用,是否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其计费标准是怎样的? (59)

100.用《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承保的船舶发生事故后,在救助施救阶段和其后去往船厂修理的过程中消耗的燃油,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59)

101.船舶发生碰撞或搁浅事故,造成燃油泄漏,被保险人索赔的燃油损失能否赔偿? .

(60)

102.远洋船舶误入海上养殖区,造成养殖筏和养殖物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处理这种事故应注意哪些问题? (60)

103.采用美元作为保单承保货币的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应以何种货币进行赔款理算?这种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应以何种货币理算支付? (61)

104.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等均以美元为单位,发生碰撞事故后,能否向对方提供以欧元单位为限额的担保?最终保险项下的碰撞责任应以哪种货币单位进行理算? (61)

105.《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的“机损”是指所有的机器设备损坏都要赔偿吗?

(61)

106.什么是保证条款?我司《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中有哪些可看作是保证条款?

(61)

107.远洋船舶在非法走私的航次中发生搁浅、触礁、火灾等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62)

108.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处理对外的责任或费用而聘请律师、专家协助,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检验费、专家费能作为直接理赔费用赔偿吗? (62)

109.《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下,怎样计算救助费用的不足额保险? (62)

110.远洋船舶由于装运含水量较高的矿粉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舱内产生自由液面,然后遇到风浪后倾覆沉没,这种情况属于保险责任吗?理赔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62)

111.船舶系泊在码头,由于大风或水流、潮汐的作用船舶漂移,导致码头系泊设备受损,因此产生的船东对码头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触碰责任范围? (63)

112.远洋船舶碰撞造成的对方船舶的污染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63)

113.拖带作业中,被保险船舶(拖轮)的过失导致被拖带船舶与他船碰撞,其对外责任是否可得到赔偿? (63)

沿海内河船舶险部分 (64)

114.保险船舶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2009版),试问是否任何原因造成的单损均属于承保范围?当螺旋桨、舵等同时发生损失时,是否构成单独损失?该主保单项下约定的免赔是否适用于螺旋桨等单独损失? (64)

115.内河船舶运输是否适用共同海损法律制度? (64)

116.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项下,医疗费用是否包含伤者出院后的医疗费、护理费? . 64 117.船东索赔船舶维修费时可否不提供正式发票、而只提供船厂收据?如提供维修发票的如何计算增值税? (65)

118.发生碰撞事故,船东不愿停航报海事处理,理赔人员参与处理协商,可否由第三方签订事故协议书? (65)

119.在部分海事机构管辖海域,当地海事部门不提供责任认定书,如何处理? (65)

120.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海事局常会组织紧急抢险救助,在实务中,如何确定救助费用的合理性? (65)

121.附加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等单独损失保险,螺旋桨是否包括尾轴及导流罩的损坏?舵是指舵叶还是整个舵系? (66)

12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单中约定了免赔额(或免赔率),是否适用于该保单项下的附加险? (66)

123.船东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或沿海船舶一切险),在保单有效期内船舶航行时由于螺旋桨缠绕上渔网,造成螺旋桨、尾轴油封和主机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66)

124.船舶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施救,由此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施救费用索赔? (67)

125.沿海内河船舶险下,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第三方船舶受损的,能否向当地的海事局提供担保?如提供应注意哪些问题? (67)

126.“搁浅”和“座浅”有什么区别?“座浅”是否属于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 (67)

127.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如气象资料表明事故水域的风力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强度(沿海船舶险8级,内河船舶险6级),但由于浪或涌较大而导致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保险责任成立? (68)

128.洪水是沿海内河船舶承保的风险之一,如果船舶在洪水季节于内河流域发生倾覆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68)

129.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触碰”的对象是否只限于“码头、港口设施、航标”等几种?船舶在航行中碰到水下不明物体,因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68)

130.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规定,“桥的损失和费用”属于除外责任范围,那么船舶碰到了码头的引桥,因此导致的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69)

13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规定,“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属于除外责任,如果由于船舶的舵机发生故障,导致发生了碰撞事故,能否构成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哪些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69)

132.船舶超载应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实际载货量超过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证书上

标明的参考载重量,是否可认定构成船舶超载? (69)

13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承保了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约定不记名承保15名船员,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但事故发生时船上实际有20名船员,4名船员因事故而死亡,该附加险应怎样计算赔偿? (70)

134.如何理解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限额? (70)

13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规定:“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那么在保险期间内,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部分损失进行理赔后,是否需要用赔款金额冲减保险金额而对保险金额进行批改,或者以赔款金额为保额计算补交保费而恢复保额呢? (70)

136.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下,如果某次事故中船舶本身损失或碰撞责任的赔偿达到了保额,是否整个保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71)

137.船舶发生火灾事故,应由哪个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时应以哪个部门的调查报告或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 (71)

13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中,因碰撞导致对方船舶推定全损的,除赔偿对方船舶的全损损失外,对于对方船舶的强制打捞费用、防油污费用,能否在碰撞责任项下得到赔偿?.

(71)

139.船舶未发生保险事故,船员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保单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是否应该赔付? (72)

船舶建造险部分 (72)

140.船厂存放备件的仓库被水淹了,其中的备件损失能在船舶建造险下得到赔偿吗? .

(72)

141.在建船舶在船厂的码头停靠期间,由于大风发生了漂移,并漂到了船厂范围之外与别的船舶、码头发生了碰撞触碰事故,这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属于船舶建造险的赔偿范围吗? (72)

142.船舶建造完成并交船以后,船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了船舶建造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返回船厂进行了检查和修理,船厂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但就检查和修理费用在船舶建造险下提出了索赔,这种情况保险责任能成立吗? (73)

143.船厂投保船舶建造险,因设计错误或船厂过失导致船舶未达到设计要求,船厂为修补错误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以及违约罚款是否可以赔付? (73)

144.建造中船舶试航时发生碰撞或触碰事故,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3)

保赔险及其他船舶险部分 (74)

145.保赔险的理赔原则有哪些? (74)

146.各省级分公司保赔险授权核赔权限是多少? (74)

147.保赔险关于重大案件的上报是怎样规定的? (74)

148.发生远洋保赔险案件后是否需要通知分保协会? (74)

149.被保险人向我公司提出保赔险索赔时应提交哪些单证? (75)

150.对于远洋保赔险案件,我公司不接受被保险人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75)

151.对于保赔险赔案,我公司可否代被保险人直接赔付索赔方? (75)

152.分公司保赔险结案权限如何? (76)

153.保赔险案件结案后如何向再保人摊回赔款? (76)

154.处理人身伤亡的理赔依据有哪些? (76)

155.保单中约定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是否就是我公司的最终赔偿金额? (76)

156.处理货损货差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77)

157.油污损害案件的索赔类型有哪些? (77)

158.油污损害案件的索赔方能否直接向保赔保险人进行索赔? (77)

159.处理船舶残骸清除理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77)

160.发货人要求船东对已发生货损的货物出具清洁提单(有装船检验),船东要求发货人出具担保,此类情况下收货人提出货损索赔,保赔险保险人是否有赔偿义务?可否执行担保? (78)

161.我司承保的某轮在航行中遭遇风浪,船上框架箱翻倒跌落造成货损。事故发生后,船东委托了当地通代安排船舶靠泊后进行检验。该轮在挂靠卸货港后,开始卸货,由于船上框架箱跌落,造成卸货难度加大,码头方向船东提出加收困难作业费。船东为不延误装卸进度,安排支付了困难装卸费人民币十万元。根据现场检验师的判断,本次框架箱跌落造成货损的原因为绑扎不当引起,发货人应当为此负责。现,船东根据保赔险保单向要求我司赔付困难作业费人民币十万元,我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78)

162.我公司《修船责任保险协议书》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于修船工人或技术人员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机器本身的损坏不予负责。”如何理解“机器本身的损坏”? (79)

163.接到船舶油污事故报案后,保险理赔处理如何安排? (79)

164.沿海内河船舶油污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险限制? (79)

货运险通用部分 (80)

165.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一定是保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吗? (80)

16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如何转让? (80)

167.当索赔人与保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名称不符时,理赔工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80)

168.货运险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81)

169.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保险利益,是否可以索赔? (81)

170.货运险查勘时现场拍照有哪些注意事项和技巧? (81)

171.货运险理赔一般需要提供哪些理赔单证和资料? (82)

172.怎样理解货运险除外责任中的“发货人责任”? (83)

173.发货人义务主要有哪些? (83)

17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推定全损指的是什么情况? (84)

175.当货物受损后贬值,贬值率及保险赔款应当如何计算? (84)

176.什么是相对免赔与绝对免赔?计算免赔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84)

177.在进行损余处理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85)

178.不足额投保的货物,应当如何计算赔款? (86)

179.什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86)

180.货运险的重复保险应当如何计算赔款? (86)

181.货运险项下,货物受损后增值税如何赔付? (87)

182.共同海损与货物运输保险有什么关系? (90)

183.共同海损发生时,保险人是否无条件签发共损担保函? (90)

184.发生共同海损时,货物保险人何时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函比较合适? (91)

185.共同海损担保是否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91)

186.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货方如何就船舶适航性问题提出抗辩? (91)

187.货运险中,如果在同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货物同时发生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在处理单损赔偿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92)

188.如何审核共同海损理算书? (92)

189.散装液体货物发生短量后的理赔要点有哪些? (93)

190.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的责任起讫? (95)

191.监卸后发现货物未短少或没有损失,产生的监卸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直接理赔费用?

(96)

192.承运人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货运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承运人没有向货主进行赔偿,保险人应该向承运人赔偿吗? (96)

193.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97)

194.对出险日期与保险责任起讫日期接近的赔案,理赔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97)

195.货运险中赔付二手设备损失有什么注意事项? (98)

196.如何对受损货物进行有效施救? (98)

197.预约货运险查勘时,如何确定出险货物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99)

198.提单责任与运单责任有何区别? (100)

199.用来装运货物的集装箱,是否能够成为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标的?集装箱不适货造成的货物损坏,是否应当赔偿货物损失? (100)

200.集装箱货物的致损原因有哪些? (101)

201.集装箱整箱货运输,到达目的地仓库开箱检验时发现有明显水湿损坏,此种案件切入点有哪些? (102)

202.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失,查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03)

进出口货运险部分 (104)

203.出口货运险赔案委托海外代理人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104)

204.如何审核代理人转来的赔案案卷,应注意审核哪些单证? (105)

205.信用证项下赔付小额出口货运险赔案应如何处理? (106)

206.进口货运险赔案查勘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07)

207.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是承保一切外来的风险吗? (107)

208.如何理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责任起讫? (108)

209.对于缺少正本提单的进出口货运险赔案,如何处理? (108)

210.“水渍险”是否指货物遭受水渍的损失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10)

211.怎样理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保险责任的“恶劣气候”? (110)

212.怎样理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保险责任的“整批货物”? (111)

213.怎样理解平安险条款“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111)

21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责任中的“自然损耗”一般指什么? (111)

21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除外责任中包括“运输延迟”,如果是因承保风险导致的运输延迟造成货物损失,是否赔付? (112)

216.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项下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有哪些? (112)

217.共同海损理算人是否只能由船东指定而货方无权参与? (112)

218.发生棕榈油等液体散装货物短量案件,在货运险理赔过程中,必须要求提供船方担保么?因为货物通过管道到达岸罐出具商检报告,通常要20-30天,船舶早已离港,无法索取担保,另外船方及其保赔协会未必接受出具担保,没有取得货损担保函是否可以相应扣减赔款? (113)

219.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项下承保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完好,但包装破损,收货人索赔包装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14)

220.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项下,承保货物为大豆、玉米、鱼粉等易霉变结块货物,集装箱整体结构完好,运输过程中未出现大风浪,收货时发现货物霉变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14)

221.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收货人提货不着,是否属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14)

22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下,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其它船转运,转运后的运输途中出险,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15)

223.ICC(A)修订版(2009版)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是否一定属于除外责任? (115)

224.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后,向被保险人索要现金担保,保险人可以替被保险人出具现金担保吗? (116)

225.海运途中,起运港和目的港出具的EIR(设备交接单, 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均显示箱体完好,但到了目的地卸货过程中发现集装箱顶部有洞导致货物受潮受损,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出具EIR的港口方是否免责? (116)

226.在处理出口货运险的过程中,集装箱整箱货物(FCL/FCL)铅封完好运抵目的地,但收货人发现货物短少,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116)

227.进口的整箱机械设备报关时发现集装箱铅封不见,为此海关拒绝办理进关手续,导致退关等程序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17)

228.箱汗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17)

229.货物装船前已经受损,提单为不清洁提单,到港后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117)

230.当保单附加了码头检验条款(SURVEY AT JETTYCLAUSE)时,收货人在货物抵达仓库后提出索赔是否予以赔付? (117)

23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与交货不到险的区别是什么? (118)

232.一批鲜蘑菇从上海海运至韩国仁川,承保险别是ICC冷藏条款,特别约定EXCL. MOULDING AND DETERIORATION。经检验,货物霉烂、变色、变质,无法食用,需在当地销毁。根据冷藏箱的温度记录,承载货物的冷藏箱在运输途中温度明显升高,超过运输规定的-1度,导致货物损坏,保险人是否应予赔付? (118)

23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将“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列明除外,那么发货人的概念是什么?哪些属于发货人责任呢? (118)

234.海运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为紧急补货而发生的空运费用,货物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 (119)

235.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项下,货物在船上发生火灾,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 119 236.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项下冷藏险承保冷藏设备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造成腐败或损失。如果仅仅是温控故障导致温度太低,例如水果冻伤,是否属于责任? (120)

国内货运险部分 (120)

237.国内货运险查勘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120)

238.国内货运险项下货物在高速公路上运输期间发生事故受损,保险人接到报案后货物已被转移,理赔人员该如何处理? (121)

239.车辆在紧急刹车情况时,没有与三者碰撞、没有倾覆,仅是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之间的碰撞、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与运输工具自身碰撞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国内货运险项下保险责任? (121)

240.在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导致的货物散失是承保风险,但如果货物外包装破碎导致货物泄漏造成其他货物包装污染,这种损失是否属于保单责任? (122)

241.按照《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捆扎货物的绳索断裂致使货物散失、掉落,是否可以认定包装破裂产生的损失而属于保险责任? (122)

242.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火灾”和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中的“火灾”有什么区别? (123)

24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装卸货过程中货物遭受雨淋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吗? (123)

244.国内公路货运险中,因运输车辆超载,超高、超宽导致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应该赔偿吗?124

245.被保险人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易碎货物无包装且未固定,如开片大理石、陶瓷制品发生破碎损失,应如何处理? (124)

246.国内公路货运险中约定了运输车辆车牌号,但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换车将货物再分发到不同货主,换车后出险的货物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124)

247.如何处理国内公路货运险中常见的货物被盗赔案? (125)

248.国内公路货运险案件,很多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运输合同、交货单等单证,理赔时该如何处理? (125)

249.国内公路货运险项下,运输车辆翻车后造成货损,倒货费用是否赔付? (125)

250.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发生两车互碰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理赔时是否应考虑交强险及其他商业保险应赔付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全额赔偿并权益转让,是否可以处理?.....

(126)

251.随车行李物品保险,汽车在行驶中由于突然制动,造成随车行李由于跌落等原因致损,此种情形也无交通事故证明,如何界定保险责任? (126)

252.随车货物行李险条款约定车辆“在行驶中及在停车场、居住区院内停放期间,遭受外来的盗窃、抢劫、哄抢”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实务中车辆较多在非正规的停车场出险,这种情况可否赔付? (126)

253.随车行李保险理赔有何要点? (127)

追偿部分 (128)

254.什么是代位追偿? (128)

255.货运险追偿工作有哪些要点? (128)

256.被保险人未及时向责任方索赔,导致超出索赔时效,保险公司失去追偿权,保险人该如何处理? (129)

257.被保险人在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追偿方面有何责任和义务? (130)

258.目前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简称IG)有哪些成员?

(130)

259.为避免在向责任方的追偿行为中出现争议(尤其在货物损失严重、估损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货运险保险人或公估人在查勘检验定损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31)

260.进口货物发现货损货差、或者因出具救助担保及共损担保可能导致货方或货方保险人受到损失,而要求船东或其保赔协会出具的损失赔偿担保函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132)

261.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132)

262.代位追偿时,如果追偿款超过赔款金额,应当如何处理? (133)

263.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未签署权益转让书,保险人是否能够进行代位追偿? 133 264.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但被保险人已签署了权益转让书,此时保险人是否已具有代位追偿权利? (133)

265.在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与国内货运险适用的法律在程序规定上有何不同? (134)

266.在货物发生损失后,加成投保的部分是否可以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34)

267.货运险在实施扣船保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34)

268.涉及第三方责任时,如何指导被保险人向事故责任方提起索赔? (135)

269.进出口货运险中涉及的提单签发人包括哪些,法律效力如何及对货运险理赔有什么影响? (136)

270.货运险追偿中扣押船舶包括哪些程序? (136)

271.因船舶碰撞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载货船舶应当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137)

272.因船舶碰撞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船东能否享有承运人免责的权利? (137)

273.当前进出口货运险大案在南非追偿的法律环境如何? (137)

274.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区别? (138)

275.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免责事项有哪些? (138)

276.运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受损(雨淋或落水),承运人是否可以主张舱面货免责? (140)

船货险通用部分

1.对于海上保险(船舶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当《保

险法》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不同时,应优先适用哪一部法律?

答:《保险法》调整所有的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商法》对于海上保险的规定,相对于《保险法》来说,属于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当两部法律对海上保险的有关规定不同时,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6]1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2.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与《海商法》的规定有什

么不同?

答:各国保险立法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有两种形式,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表明该法也采用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重要事实等事项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在实践中,保险人的询问方式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通过要求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的方式完成询问与告知义务。

而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因此,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无限告知义务,即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主动告知保险人。而“无需告知”的事项,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应该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没有投保人的概念,针对《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在实际处理赔案中应掌握该保单的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3.被保险人在知道船货险事故发生之后,应如何向保险人报案?

答:被保险人一经知悉保险船舶或货物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及时(有的条款明确约定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被保险人报案的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既可以拨打承保地的95518专线报案,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分支机构及理赔部门报案。承保分支机构或理赔部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的,应立即向当地95518专线转报案。

4.哪些船货险案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查勘?

答:对于定损技术性较强、定损难度大、保险责任容易引起争议,或事故地点在国内异地或国外,承保公司直接查勘不方便、又不符合出险地公司代查勘条件的事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5.船货险案件可委托哪些机构进行查勘定损?

答:可委托以下三类机构:

1、按照我公司公估管理规定可以委托的保险公估机构;

2、符合条件的海外检验代理人;

3、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且符合案件理赔需要的检验公司(如中国船级社实业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分布于各港口的分公司)。

6.按照现行的公估管理规定,不同层级的公估机构可接受委托有何不同?

答:水险设置全国、区域、省三级合作公估机构,其中全国合作公估机构可以受理全部赔案;区域合作公估机构可以受理该区域内机构全部赔案,及其他机构在该区域

内出险的全部赔案;省级合作公估机构可以受理本省机构权限内赔案,及其他机构在该省内出险的省级权限内赔案。超出上述范围聘请公估机构的,需说明特殊理由并提交总公司审批。

7.船货险公估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船货险公估工作按照时间收取费用。

1、公估费计算方式为:公估费=Σ(标准收费S*难度系数Kn*地区系数Kd *公估师人数*工作天数)

其中:标准收费S为工时价格,工作经验(含船舶、货运、保险等相关经验)3年以上公估师为2000元/(天*人),工作经验3年以下的公估师为1000元/(天*人),无公估师资格的不许使用,不计算公估费。

工时指有效工作时间,公估师因工作需要的往返旅行时间,按50%的比例折算工时(往返一天以内的旅行时间直接计入工时);

难度系数Kn,取值范围为0.8--1.7,对监修、监装卸、监督打捞救助等一般取0.8,调查取证、货物损害检验一般取1.0,谈判、询价、寻求打捞救助人等取1.2,损余处理取1.3,船舶损害检验取1.5,特殊标的损害检验取值为1.5--1.7;

地区系数Kd根据公估师常驻工作地点所处地区在0.8-1.2之间取值,对内河及内陆地区取0.8,广州、上海、深圳取1.2,其他沿海地区取1.0。

2、公估工作应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进行,对于未取得委托方的确认,公估公司自行决定进行的工作,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部分的公估费。根据各项受委托工作内容的公估师人数、工作天数分别计算费用,然后汇总得出公估费的总和。

3、因公估工作产生的必要、合理的差旅费、交通费、签证费等在上述费用之外,根据实际票据另行支付。

另外,对于小额国内货运险案件(损失金额1万元以下)委托公估人查勘定损,应采用单独的收费标准,即原则上每案800元,每案不超过1000元。

8.船货险案件的立案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船货险案件要求在报案后5天之内立案,否则将计入非车险限时立案率的未限时立案赔案范围。同时,按照目前管控规则,非车理赔系统对于超过15日未立案的报案,将实行强制立案,并按该具体险类的案均赔款赋予估损金额。

9.船货险报案被系统强制立案后,应怎样转成正式立案?

答:与其他险种一样,船货险报案被系统强制立案后,要经过人工确认才能转成正式立案,在人工确认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修改估损金额,并按照系统设置的立案权限逐级提交审核。

10.哪些情况下,我公司不能代被保险人对外提供海事担保?

答:以下情况我公司不能代被保险人对外提供海事担保

(1)未发生保险事故,所提供的担保与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关系。但我司按照与保赔协会等机构签署的协议,在接受协会反担保的情况下,代其被保险人对外提供担保除外;

(2)发生的事故虽与保险合同有关,但初步判断保险责任不能成立或保险责任存在明显疑问;

(3)虽然发生了保险事故,但第三方所要求的担保项目中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金额较大(大于我司将会赔付的被保险人自身损失),且被保险人无法就此部分向我司提供满意反担保的。

(4)根据我司海事担保管理办法,如被保险人存在拖欠保费的情况,我司不能代其提供海事担保。

11.代被保险人提供担保时,哪些情况下需要被保险人签署《承诺书》、哪些情况下

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反担保,《承诺书》和反担保函分别应由谁签署?

答: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对外提供担保,其担保的项目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这时被保险人只需签署《承诺书》;原则上,保险人不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责任代出担保函。在某些情况下(如担保接受人不接受拆分成数个部分的担

《财产保险》课程大纲

《财产保险》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23431011 课程性质:学科专业必修课程 教学对象:保险学本科学生 学时学分:54学时3学分 编写单位:经济管理系 编写人:辛冬丽 审定人:刘俊萍 编写时间:2011年9月 一、课程说明 1、课程简介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概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内容。开设本门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对财产保险专业课程的兴趣,为学生上能力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打基础,同时加强学生的职业资格教育,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奠定稳定的知识、资格和素质基础。 2、教学目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方法以及国内外财产保险理论和实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同时在实际能力方面,通过较多实例解剖,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重点难点 本课程特点,教学重点:一方面,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因此对于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财产保险学的产生和发展;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分析;财产保险市场营销等理论详细透彻地加以分析。另一方面,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对问题的实践能力的提高。 4、相关课程 相关课程包括西方经济学、风险管理、保险精算学、财产保险学、社会调查方法等专业课程。 5、教学手段及教学方法建议 对于教学方法,一方面注重唯物辨证方法、从“抽象-集中-抽象”科学的认识方法、逻辑推理法、系统研究法等科学学习方法的使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多媒体、双语、网络、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灵活、高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与提高。

保险理赔服务手册

风电场项目保险理赔服务手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月 保险理赔服务手册 理赔原则 我公司在处理赔案过程中一贯以“重合同、守信用”的态度,履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方针。在不违反法律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公正地处理索赔事宜,使被保险人得到最快捷、最完善的补偿。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是我司处理赔案一贯的原则和作风。 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保险人应该分工协调,各尽其职,一切以迅速恢复受损标的为出发点,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为此,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共同商定理赔操作程序; 建立24小时报案电话,提供专人理赔通讯方式,并在出险接报后24小时内赴现场查勘;如遇交通中断或沿线多处受损,双方电话联系约定时间。 及时组织理赔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查勘、检验定损。在必要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理算人员参与处理赔案; 遵循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与被保险人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合理定损,及时赔付。 理赔联系人如下表所示:

理赔程序 1.2.1 理赔流程 被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2.2 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各自担任的角色 被保险人的角色 如发生任何可能引致在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事故时,业主应做好如下工作: 1) 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事后及时将填妥的事故报告书传真至保险公司。 2) 在能力范围内,立即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尽量将损失或毁坏减至最小程度。 3) 保护好事故现场,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而无法保留现场的,做好损失发生情况的记录工作,如拍照、摄像或记录目击证人情况等。 4) 如遭到偷盗和盗窃,立即通知公安部门。 5) 如遭到火灾事故,应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6) 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现场查勘、调查工作。 7) 提供索赔所需的单证和材料等。 保险公司的角色 1) 收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2) 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3) 配合被保险人制定应急措施,做好施救工作,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 遵循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5) 必要时及时组织理算公司或/和再保公司迅速赴现场查勘、检验定损。 6) 对被保险人在索赔处理上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 7) 及时将赔案处理情况和被保险人沟通,使其了解赔案处理的进程。 8) 必要时向被保险人提供预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施工。 9) 确定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 10) 在达成理赔意向后,迅速支付赔款。

财产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前言 财产保险是公司传统的骨干险种,具有险种复杂、客户关系众多且需求多样化、涉及领域广、技术性强等特点,是衡量财产保险公司专业技术能力的标志之一。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监管的加强、法律环境的变化,财产保险理赔在责任判定、实务操作等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疑点和难点,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加上非车险理赔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周期长,专业要求高,财产保险理赔队伍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对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切实提高财产保险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广泛收集、整理当前财产保险理赔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个性化疑难问题,汇集公司系统财产保险理赔人员的智慧和经验,汇编成《财产保险理赔答疑手册》,作为财产保险理赔人员日常工作的工具用书。 本书共分为企财险、工程险、家财险三部分,汇集了日常理赔工作中分公司反映较为集中、争议较多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案例点评等形式,将常见问题的处理原则、理赔技巧等进行归纳和整理,力争通过系统理赔经验的共享,给理

赔人员提供参考,提高财产保险理赔整体技能。 本书编写工作由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副总经理唐光立主持,财产险理赔管理处处长葛锦宏担任本书统筹、协调工作,处室员工孟力、全定策、张恒、杜丹枫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和整理工作。同时,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及北京、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广东、深圳、四川、宁波、青岛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编写中坚持客观公正、从条款本意出发的原则,并结合部分判例提供了相对合理的答案,但鉴于保险双方可能对保险条款有不同理解,实务操作中仍不可避免有不同观点。因此,本书是为财产保险理赔的抛砖引玉之作,对于理赔工作中遇到与本书观点不符的情况,及其他有价值的观点和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财产险理赔管理处联系,我们将在今后的版本中不断完善并充实内容。希望通过本书的使用,特别是公司系统各级财产保险理赔人员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不断发现理赔中的新问题、研究新方法、提出更加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本书内容更加成熟和完善。 对于本书编写的疏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保险理赔指标公式及说明.

理赔类指标 ----------------------------------------------------------------- BXLP0001 报案数量 number of reported claims 说明:指在统计期内,通过电话,委托,上门等方式向保险人报案且业务系统已生成报案号的案件件数总和。 日期属性:按照案件的报案日期统计。 ----------------------------------------------------------------- BXLP0002 注销报案数量 number of cancelled reported claims 说明:指在统计期内,已报案但在立案前被注销的报案件数。 日期属性:按照案件的注销报案日期统计。 ----------------------------------------------------------------- BXLP0003 报案延迟 reported claim delay 说明:指在统计期内报案的案件,从出险到报案的时间。 日期属性:按照案件的出险日期和报案日期统计。 ----------------------------------------------------------------- BXLP0004 平均报案延迟 average reported claim delay 说明:指在统计期内报案的案件,从出险到报案的平均时间。 公式:报案延迟 / 报案数量 日期属性:按照案件的出险日期和报案日期统计。 ----------------------------------------------------------------- BXLP0005 报案注销率 cancelled reported rate 公式:注销报案数量/报案数量×100%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案情】 10年3月份,xx区某小区门口,一对婆孙晚饭后散步,被一辆 伊兰特车冲撞,外婆当场死亡,外孙女经抢救7天无效也失去了生命。驾驶员张某系无证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于1个小时候到公安 局自首。据司机交代,该车为徐某所有,放吴某的汽车出租店出租,张某系出租店隔壁轮胎修理厂店主,事发当晚张某从吴某出租店里 开出车辆赴某酒店与吴某吃晚饭,事先与吴某通过电话,告知其开 车前往的事实。该车辆交强险金额12万,商业险金额50万,投保 人为某汽车公司(该车辆为按揭,并且购车送保险),被保险人为车 主徐某。事后,受害者家属将司机陈某,车主徐某,出租店老板吴 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前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本人与浙江天朝律师事务 所陈永平律师接受受害者家属委托,作为法律援助出庭诉讼。 【争论焦点】 1、以营利为目的将非营运车辆放在出租店出租,是否改变了保 险标的物的使用用途及显著增加其风险系数?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使用 用途,危险系数显著增加而不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可以拒赔。 法条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 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无误的告知义务?无证驾驶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明确的,显著的告知投保人知晓,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车主、出租店老板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方观点及策略】 因受害者家属系本人发小,事发第二天便赶往金华,在安慰陪伴之余,与陈律师一起立即着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理清思路,边与保险公司交涉边准备诉讼。在保险公司明确拒赔之后,于两周后向金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事事蹊跷,乍一看事实与法律条文对我方都极其不利,无证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拒赔似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经过缜密思考不断探讨争论,我方在庭上表述了应当理赔的理由。如下:

(0059)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事业部

序言 非车险理赔答疑手册序列,这是第三本了,前期已印制下发了财产保险和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各一本。公司理赔事业部一直致力于理赔专业能力建设,自2012年以来,逐步理清非车险理赔工作思路,开始形成较为完备的非车险理赔管理体系。印制下发各非车险种的答疑手册,就是要籍此促进公司非车险理赔队伍专业能力的提升,是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发展变化,非车险业务增长和理赔队伍都遭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一些地区的公司传统优势险种,也出现了专业人才青黄不接的窘境。问题怎么解决?除了采用相对集中化的理赔模式、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引入产品线和经营单位协赔机制之外,还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人员培训。答疑手册这种形式,问题来自实践,针对性强;答案凝聚了公司主要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实用性强。理赔人员在实务中碰到了问题,不妨翻看一下手册,借鉴其他人的观点和做法。作为高度专业化的险种,船货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多、更复杂。因此,在广泛征求各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总公司选取了270多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汇总了相对科学合理的答案,分为船货险通用、船舶险通用、远洋船舶险、沿海内河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保赔险和其他船舶险、货运险通用、进出口货运险、国内货运险、追偿等10个部分,组成了这本《船舶货运保险理赔答疑手册》。希望该手册能真正成为各分公司理赔人员实践中的好帮手,在当前“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转型升级大潮中,还希望分公司船货险产品线和经营单位人员同样学好、用好这本手册,让知识转化成现实生产力,促进船货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书编写工作由公司总裁助理、首席核赔师兼理赔事业部总经理谷伟主持,总公司理赔事业部唐光立副总经理担任终审,船货险理赔处和理赔追偿处黄山粤、程明权、乔健、吴兆建、王晶晶、王辉等同志参与了本书编写和整理工作。同时,总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组织整理了手册中保赔险部分的内容,北京、天津、大连、河北、广东、深圳等分公司参与本书审核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理赔的一些问题,本来就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水平有限,手册中的错误遗漏在所难免,希望各分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充分探讨,如发现其中的问题或有更好的修改建议,请联系总公司理赔事业部船货险理赔处,以便在今后的版本中补充完善。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作者:————————————————————————————————日期: ?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理赔原则一: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模拟题11有答案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模拟题1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下列选项中,不能用来度量风险大小的变量是______。 A.期望值 B.方差 C.协方差 D.离散系数 答案:C [解答] 数理统计和概率论中衡量差异程度的变量可以用来度量风险的大小,常用的变量有概率、期望值、标准差、方差和离散系数等,衡量风险和损失分布的性质或风险之间的关系的变量有偏度和协方差等。因此协方差不是用来度量风险大小的变量,本题答案为C选项。 2. 下列风险管理的程序排列正确的是______。 A.设定目标→识别问题→评价问题→识别与评价可选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监督系统 B.设定目标→识别问题→评价问题→选择方案→实施方案→识别与评价可选方案→监督系统 C.设定目标→识别问题→评价问题→监督系统→识别与评价可选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 D.识别问题→评价问题→设定目标→监督系统→识别与评价可选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

答案:A [解答] 一般而言,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设定目标;识别问题;评价问题;识别与评价可选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监督系统。 3. 从______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契约行为。 A.法学 B.经济学 C.风险管理学 D.精算 答案:A [解答] 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保险概念进行不同的解释。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契约行为,是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投保人同意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 ______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A.保险索赔 B.保险理赔 C.保险赔偿 D.赔偿申请

车险理赔操作手册(查勘定损部分)(1)汇总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险理赔操作手册(查勘定损部分) 2012年8月

目录 第一章车损险查勘要求 第一节车损险查勘工作要点 第二节现场查勘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三节特殊管控要求 第二章车辆定损要求 第一节定损处理要求及流程 第二节车辆拆解规范 第三节定损标准 第三章车损以外其他物损的调查 第四章特殊案件处理规定 第一节火灾案件的查勘处理 第二节盗抢案件的查勘处理 第三节水灾案件的查勘处理 第五章系统内查勘处理环节操作规范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主要关键操作点 第三节工作要求

第一章车损险查勘要求 第一节、车损险查勘工作要点及基本要求 一、接受派工 查勘定损员接到派工后,应在5分钟内与客户联系。了解客户所在具体位置,车辆所在具体位置,告知客户应注意的事项,如:是否可以移动现场,事故基本情况,碰撞主体等。并告知客户大概到达的时间,一般应约定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而客户要求又很急,应先安抚客户,马上与机构调度联系,是否改派其他定损员。如果手头确实有工作难以走开,也应马上通知机构调度,是否改派,在未作改派之前,应积极与客户联系,安抚客户,告知客户注意事项。 查勘员不能擅自不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告诉客户不能去。 二、查勘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及资料,如照相机/录像机、皮尺、查勘报告、出险通知书、笔录纸、定损单、防伪易碎封签(标签)、索赔须知等。 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与客户约定的地点,如有客观原因不能如约到达,应马上与客户联系,做好解释工作并通知机构调度。 采取不同方式查验抄单,查看出险记录,对于多次出险的,应考虑是否属于多次出险客户管控范围,属于多次出险管控范围的,应按多次出险客户管控工作要求进行查勘工作。应通过业务系统尽量取得更多的案件信息。

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类 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5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07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万余元,而同时被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理赔结论 法院经过对事实及李某所能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调查,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8万元,对一些确定无法证明的财产损失,法院判决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向饭店追偿对此次事故所承担的责任。 本案点评 1、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性,很多人买了保险但都不知道买什么,也不知道当出现事故后我们该做什么,不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所以自己就得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买单。 2、这种间接性的损失,保险公司虽然给赔偿了,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受到被保险的人委付,向第一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也使保险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少化。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案情介绍 2001年8月6日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2001年7月26日,实业公司与汽贸公司订立担保协议书,承诺作为汽贸公司的担保人,承担经济上的连带保证责任。2002年7月4日,被告许某与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

保险公司车险的理赔程序及赔偿金额计算.doc

保险公司车险的理赔程序及赔偿金额计算 1、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打电话,也可以直接去。 2、保险公司应主动出事故现场,对事故车进行定损。1、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要携带行驶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1、的计算公式。医疗费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保险公司对车险的理赔程序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以及注意哪些事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 首先, 1、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打电话,也可以直接去。 2、保险公司应主动出事故现场,对事故车进行定损。 其次,如果 1、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要携带行驶证、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 2、可以修理事故受损车 3、投保人修车可以到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修车 4、也可以自己找任何专修厂修车 5、投保人将修理厂出具的修车发票、明细清单、定损单、行驶证、保险合同交到保险公司。 6、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支付保险。如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应在两个月内按可鉴定的最低额先行赔偿。

7、领取理赔通知单,领取保险赔偿金。 再次, 1、保险公司应在48小时之内对受损车定损,投保人在车辆定损没做完之前不能修理车辆。 2、保险公司应该出具事故车定损清单,明确更换配件、修复车损的费用和工时费用。 3、投保人如无争议即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4、如果有争议,投保人可以拒绝签字。 5、保险公司应出具拒赔通知书 6、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最后, 1、如果保险公司拒绝出具理赔通知单,并在两个月内不予赔偿的,投保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车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提交的有关保险事故的材料后,应当向投保人出具证据清单并签字盖章。 道路金额的计算公式 1、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交通费的计算公式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指引

企业财产保险索赔指引 尊敬的被保险人: 真诚感谢您选择中国大地保险! 对您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失,我们感同身受,甚为关切。在此,谨致诚挚慰问。同时,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承“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为确保理赔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我们需要您就下列事项提供大力支持和协助: (一)积极配合我公司人员进行查勘理赔工作; (二)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具体清单详见背面。 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除提供前述理赔材料外,我公司可能需要您提供其他必要的理赔材料,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上述收集理赔材料及查勘工作,并不构成我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的赔偿承诺。 衷心感谢您给予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如需帮助或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保险人(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被保险人(签章):签收人: 电话:签收日期:

请按照下列勾注的项目提交材料,并在材料上签章确认: □保单及批单复印件□出险通知书或出险经过描述 □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过程及原因证明原件: □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 □近几年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气象证明□盗抢报警回执及警方未破案证明 □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各类技术鉴定报告 □其他: □若事故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 □向保险人索赔的具体项目、金额及计算过程 需要提供的财务资料: □投保时和出险时的资产负债表□投保时和出险时的损益表 □企业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制度总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 □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 □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规章 □会计事务处理办法□会计纪律□其他: □自有房屋建筑的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房屋建筑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建筑明细账 □房屋建筑入账凭证(包括:房屋建筑物设计或施工图纸、工程决算材料、付款凭据等)□机器设备明细账□租赁机器设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机器设备入账凭证(包括:机器设备购买合同、机器设备安装合同、机器设备购置发票、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决算材料等) □机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及大修记录□机器设备岗位操作规程和使用手册 □最近1年的存货盘点记录□保单起保时至出险时的存货进出库记录及单据 □各类存货明细账及日记账□各类存货购、销及付款凭证□产品成本核算表 需要提供的损失证明资料: □房屋建筑修复预算材料□房屋建筑重建证明和重建预算 □房屋建筑修复、重建合同及付款凭证 □机器设备零部件维修、更换或设备整体报废的检测报告 □设备维修、更换或重置报价单□机器设备维修、购置合同及付款凭证 □受损存货的品种及相应数量□各种存货损失程度证明材料 □产品生产流程或工艺流程 □施救费用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其他必要的定责、定损材料: 。(若内容较多,可增加附页。本索赔指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保险人,一份公司留存。)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风险类型:意外风险 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 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 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 2.39万。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 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 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 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本次事故中国人寿赔付1346.39万元;太保寿险赔付242.5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为重大突发意外空难事件。 专家点评: 目前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我国游客正朝散客化、个性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自驾游、自由行等方式出游,旅游安全风险不断增加。保险行业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尽快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

非车险业务操作手册

非车险业务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行销话术 销售技巧 保险的一般常识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部分:中小企业行业风险及产品推介 小型办公室类 小型私营制造企业 小型商业类 小型服务行业类 小型教育机构类 小型旅馆饭店、餐饮类 小型物流运输业 小型文体、娱乐、健身类 物业公司 停车场 加油站 汽修服务类

第三部分:产品介绍 综合保险类产品 办公室综合保险 住宿学生财产综合保险 小型企业综合保险 餐饮、娱乐场所综合保险 零售、服务业综合保险 公路综合保险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 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 财产保险类产品 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 财产保险及财产一切险 机器损坏保险 计算机保险 现金保险 企财类业务费率表 意外伤害保险类产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其他意外伤害保险类产品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责任保险类产品 公众责任保险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监护人责任保险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 电梯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物流责任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类产品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司法鉴定、伤残理赔常用数据及计算公式汇总

司法鉴定、伤残理赔常用数据及计算公式汇总 调解时限、诉讼时效1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期限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起10日内。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内。3、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1年。需要注意的是:轻微伤害是自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行政部门处理时限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2、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 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 限要求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

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为: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最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为: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医疗事故相关时限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时限要求为: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期限(天)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标准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服务网点环境建设规范 (2) 第一节服务网点的分类 (2) 第二节服务网点建设总体要求 (4) 第三节服务网点建设要求 (5) 第三章基本服务礼仪 (9) 第一节仪容 (9) 第二节着装 (9) 第三节仪态 (10) 第四节工作环境 (11) 第五节常用礼节 (11) 第六节交流礼仪 (15) 第七节电话礼仪 (16) 第八节接待礼仪 (17) 第四章网点服务规范 (18) 第一节服务岗位 (18) 第二节网点日常管理 (20) 第三节服务行为 (25) 第五章销售服务规范 (30) 第一节职业道德 (31) 第二节销售行为 (31) 第六章承保服务规范 (34) 第一节职业道德 (34) 第二节承保各环节服务 (35) 第七章理赔服务规范 (37) 第一节职业道德 (37) 第二节理赔各环节服务 (38) 第八章投诉服务规范 (44) 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定义 (44) 第二节职业道德 (45) 第三节投诉处理服务 (45) 第四节典型投诉处理 (48) 第九章内部服务规范 (52) 第一节服务原则 (52) 第二节业务处理 (52) 第三节办公事务 (53) 第十章服务禁语 (54) 第一节通用禁语 (54) 第二节销售服务禁语 (55) 第三节承保服务禁语 (56) 第四节接报案服务禁语 (56) 第五节查勘服务禁语 (57) 第六节定损服务禁语 (58) 第七节单证收集服务禁语 (58) 第八节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 (59) 第九节内部服务禁语 (5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规范》。 2.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均应热情大方、礼貌尊重、不卑不亢、专业高效。 3.各级机构人员工作期间应以“维护公司利益、高效开展工作”为原则,强化内部服务意识,主动沟通协调,换位思考,不推诿、不拖沓,提升内部服务效率。 4.各级机构人员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客户服务规范、客户服务承诺,以及客户服务相关规定。 5.各级机构人员在内外部服务过程中均应遵循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指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接待客户咨询,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受理本级机构、下级机构咨询,解答上级机构询问过程中,第一个接受来访(来电)询问的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尽最大可能为客户/同事排忧解难,做到第一受理人对问题跟踪处理,不敷衍、推诿,直至处理完毕为止。确属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第一受理人应引导客户/同事到具有相应处理

PICC新车险理赔系统交强险平台接口操作手册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PICC新车险理赔系统 交强险平台接口 使用手册 PICC新车险理赔项目组 2008/10

关于本文档 目的与范围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说明PICC新车险理赔系统交强险平台接口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适用的对象 本文档适用PICC车险理赔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人员阅读。

目录 PICC新车险理赔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交强险平台接口 ...................................................................................... 错误!未定义书签。使用手册 ................................................................................................... 错误!未定义书签。PICC新车险理赔项目组 ........................................................................ 错误!未定义书签。1:交强险平台接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业务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配置文件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部署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看日志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查看日志数据库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开关配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身保险理赔计算公式

人身保险理赔计算公式 人们购买人身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在现有的市场中大家更多关注于人身保险理赔金额。但是,很多投保者对保险理赔计算公式并不清楚,下面来告诉大家。 人身保险理赔计算公式 人身保险,也称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障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者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的一种保险。而被保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哪种保障项目,决定其将接受什么样的理赔方式。因为,出险方式不同,保险理赔计算公式也就不同。 一、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这种一般采用定值保险理赔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与投保者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当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二、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 这种一般按照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进行赔偿,计算公式为:理赔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给付比例。其中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三、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 正常情况下,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同样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的,但是每家的保险比例都不同,以招商信诺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为例,保费理赔计算公式为: 1、如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的补偿或赔偿)×80%; 2. 如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获得补偿或赔偿,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50%。 所以说,不同的保障项目,计算理赔金额的方式都一定的差异,建议大家在投保前,先进行了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