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适用中国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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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适用中国劳动法吗?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是适用中国劳动法的;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样也要按国家的规定来进行实施,从而在签订的时候也必须要慎得劳动者的同意,对于福利的待遇也一并要写在上面。

一、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适用中国劳动法吗?

是适用于中国的劳动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外商投资的企业一般对于劳动者的管理都是可以直接利用中国的劳动法来进行处理,不管是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不是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均可以利用我国的法律来进行处理,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要进行遵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劳动争议必读

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劳动争议必读 劳动争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面临的的难题。就广东来说,2002年统计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字是将近6万件,有快速上升的趋势,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增长尤为明显。同年北京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企业败诉案件占全年已审结案件的56.2%,是职工败诉案件量的2.9倍。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的增加直接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如何有效避免和解决劳动争议的问题已逐渐引起了企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外聘劳动法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者专门设立法律顾问室等等笔者在与一些知名的外企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他们虽然在企业效益、产品知名度方面取得极大成功,但由于不熟悉中国法律,即便有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知名的HR经理,但劳动争议还是层出不穷。就此,笔者结合从事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心得,试析外商投资企业减少、避免常见劳动争议的若干措施。 一、劳动争议与企业发展的联系 劳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可避免地遇到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显然,一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过于频繁、涉及人数过多,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亏损、停产、破产,这也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投资失败的原因之一。现实中,不乏企业被劳动争议拖垮的例子,例如《台商赴大陆投资失败案例之研究》一书中收集了21个台商在内地投资失败的案例,其中因劳资问题处理不当而失败的案例就有7宗。相反,如果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处理得当,则有利于企业理顺内部关系,把精力全部放在经营发展上。因此,对于设立企业的外商投资者来说,不仅应当认识到劳动争议过多带来的危害性,更重要的是必须了解熟悉内地政策,有效预防减少劳动纠纷,以及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投资者越来越关注中国这个庞 大的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了解中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与流程是至 关重要的。本文将为您介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时所需要了解 的法律制度与流程,帮助您更好地开展业务。 一、投资主体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需要首先明确自己的投资主体身份。 目前,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外资企业可以选择注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合资经营 企业或与中国境内企业组成联营企业。此外,还可以通过认购和 购买股权的方式参与对中国境内企业的投资。 二、行业准入 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后,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行 业准入情况。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一体化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该制度列出了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行业,对于未列入 清单的行业,外商投资均享有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外国投资者 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进行哪些行业的投资。 三、公司设置 在确定投资主体身份和行业准入后,外国投资者需要进行公司 设置。外国投资者注册公司需要满足与中国内资公司一样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境内外资合资公司应由中方企业和外方企 业协商达成协议书,并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外商独资企业或由境内外方合作的投资企业,除 另有法律规定外,应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书。 四、注册资本 在公司设置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需要确定注册资本。根据《公 司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从2019年起,已经取消外国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限制。 五、劳动法律制度 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有关劳 动法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因此,外国投资者 在中国投资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 权益。此外,外国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营规则,保证与劳动关系的顺利发展。 六、税收制度 外国投资者需要了解中国的税收制度。在中国,外资企业需要 遵循境内企业同等的法律、政策和规定、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及 增值税等各种税费。

劳动法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含义 (一)狭义上的劳动法 狭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律部门,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定涵义 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在字义上具有很普通的含义,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但在劳动法范畴内,“劳动”有其特定含义。 1、主体上是以职工身份从事的劳动。 这种“劳动”首先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而且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的基础上,是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的。 2、目的上是作为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劳动是为了获取报酬。 劳动者从事的,是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从而用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 3、性质上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 劳动者进行劳动,是基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 4、形式上是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 这一特点使得劳动在形式上带有明显的社会化特征。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在这两类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人与自然 劳动者与劳动者 劳动 的关系 人与人 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也即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来看,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或雇主。

外企在中国的劳动法遵守情况

外企在中国的劳动法遵守情况 一、外企在中国的劳动法遵守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开放政策的实施,众多外企纷纷进入中国市场,为 推动国内就业和技术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外企进入中国市场并扩大其业务规模的同时,劳动法遵守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本文旨在探讨外企在中国的劳动法遵守情况,并从法律制度、执行机构和企业自身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制度对外企劳动法遵守的约束 1. 中国劳动法基础 作为全球最大人口国家之一,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来保护工人权益。其 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 2. 外资企业适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在员工招聘、用工安全、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被要求遵守中国现行法律。 3. 劳动法执行的挑战 尽管中国的劳动法制度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其中 包括不同地区政策实施的不均衡、多样化和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这些限制了外企对劳动法进行全面遵守。 三、执行机构对外企劳动法遵守的监督 1. 劳动监察部门

中国设立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社部等相关行政机构来监管劳动关系,维护员 工权益和确保外资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此外,在各个省市都设有专门的劳动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工会组织 作为职工权益代表,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每个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工会组织,并通过与员工沟通、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途径来推进劳动相关事宜的处理。 3. 法律诉讼与劳动仲裁 中国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构,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员工在遭受违法侵害时可以提起申诉,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四、外企自身对劳动法遵守的重视 1. 内部制度建设 为了更好地遵守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各国外企纷纷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确保员 工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例如,建立健全的用工合同制度、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等。 2. 招聘与培训 外企注重从源头抓起,在招聘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倡导公平原则,并向员工传授 有关中国劳动法规基本知识。这有利于员工了解自身权益并引导他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增长,外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于员工权益保护,外企将其视为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并进行相关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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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

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 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一直是国内外资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毫无疑问,一个与国际标准相符的劳动法规定对于外资企业的发展至 关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并从法律的角度解 释这些规定的意义和应用。 首先,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主要涉及雇佣合同、工资和薪酬、 劳动时间、休假、安全保护以及劳动关系解决等方面。与国内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这些方面需要遵守更高的标准。特别是在雇佣合同方面,外资企业必须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包括遵守平等就业原则、取 消强制劳动以及无理解雇等。同时,这些企业还必须合理设置工资制度,确保员工的薪酬与其工作负责的性质和工作成果相符。 其次,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对劳动时间和休假也做了明确要求。外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合理设置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益。此外,外资企业还应加强安全保护, 为员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这不仅是对员工的 基本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企业自身形象和声誉的保护。 再次,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还关注劳动关系,包括工会组织和 劳资协商等方面。外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对工会法律法规的规定,尊 重和支持员工合法组织和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此外,外资企业还应 积极开展劳资协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解决劳动纠纷和问题,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不仅适用于外资企 业的外籍员工,也适用于其本地员工。外资企业应该以身作则,遵循 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标准和原则,在雇佣、薪酬、劳动时间、休假、 安全保护等方面保护好员工的权益,并为他们提供公平、稳定和有发 展机会的工作环境。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的劳动法规定是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劳动关 系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外资企业应认真遵守并执行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结课作业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摘要:通过规定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以保护弱者权益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大发展趋势。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弥补了我国在这一立法领域的空

白。但目前在我国日益增多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问题依然不够完善。本文对我国现行的涉外劳动合同立法进行了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外的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完善 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中国人到国外工作已经是越来越多。从进入仲裁、诉讼等司法程序的纠纷来看,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问题的焦点是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以及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中国的劳动法对这些劳动者是否适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是否只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等。目前,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犹豫不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有效的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与法律适用的含义。 所谓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合同纠纷。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外,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中国企业

中国新劳动法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管理规定

中国新劳动法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管 理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领导于2020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这一法案不仅适用于本土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本文将就新劳动法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管理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根据新法案的规定,劳动者应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合理的工资报酬、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合法休假等权益。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工时等合法权益不受剥夺,并且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企业需要加强对环境安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防护设备,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新劳动法案还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和终止方面的规定。根据新法案的要求,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职责和权益,确保劳动者在企业内部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的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新法案还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企业必须遵守规定程序,确保解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再次,新劳动法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新法案的规定,劳动者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首先由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而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方面需要主动与劳动者协商,尽力解决纠纷。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企业应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或者调解,并严格遵守调解仲裁的结果。

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1994年修正)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12.09 •【字号】 •【施行日期】1988.0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 (198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 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立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

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确定的用人计划,报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在上述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可以在中方投资者和企业主管部门从本系统内推荐的人员中招聘,也可以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职工,应当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需招聘外省市人员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录用本市在职职工时,被录用职工的原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分别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协调、裁决。 第六条本市企业同外商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时,所需的中国职工应当先从原企业职工中招聘,原企业不能满足的,从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所属的系统内招聘;未录用的原企业职工,由中方投资者或者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推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人员为企业职工,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录用。

外资企业因违反新劳动法被罚款的案例研究

外资企业因违反新劳动法被罚款的案例研究 引言: 近年来,中国对外商投资环境逐渐开放,吸引了众多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或扩大业务。然而,随着中国劳动法的修改和更新,外资企业也面临了更加严格的劳动法规定。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研究,探讨外资企业因违反新劳动法而被罚款的现象及其原因。 案例背景: XYZ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总部位于美国,在中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该公司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员工数量超过1000人。在近期一次劳动法检查中,该公司被发现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1. 加班超时:根据中国新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天3小时或每月36小时。然而,XYZ公司多次要求员工加班,超过了法定加班时限。 2. 工资支付问题:XYZ公司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存在问题。一方面,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严重延迟员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公司未能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3. 假期管理:根据新劳动法,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和其他法定假期。XYZ公司未能满足员工的假期权益,超过了法定期限。 法律后果: 基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劳动部门对XYZ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作出了相应的处罚。XYZ公司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 罚款:根据中国新劳动法规定,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将面临罚款。XYZ公司因违反多项劳动法规定,被罚款总额为500万元。 2. 员工补偿:XYZ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补偿。公司被要求支付员工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补偿。 3. 舆论压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形象往往受到舆论关注。此次违法行为公之于众,不仅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也对其品牌形象造成

了负面影响。 分析和讨论: 外资企业因违反新劳动法被罚款的案件增加背后,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意识问题:一些外资企业可能对中国的劳动法规定缺乏了解 或理解不深。由于新劳动法相对较新,企业可能没有适应和遵守新规定。 2. 运营压力:一些企业出于竞争优势或降低成本的考虑,可能 采取不合法的方式。例如,加班超时为了满足客户需求或提高产量, 工资支付问题为了节约成本。 3. 内部管理问题: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往往管理独立, 总部对中国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这导致总部无法提供准确的 指导和管理,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结论: 外资企业因违反新劳动法被罚款的案例在中国逐渐增加。这些案例不 仅是对违法企业的警示,也凸显了中国政府对于保护员工权益的决心。同时,外资企业应加强对中国劳动法的理解和遵守,建立完善的内部 管理机制,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障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引言 外商投资企业法(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Law,简称FIEL)是一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该法规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草,并于xx年正式颁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出台为吸引外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法律适用范围、企业设立程序、经营管理要求等方面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本国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与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共同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或相近的待遇,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独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资产设立, 投资者拥有企业全部股权和决策权; 2.合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共 同投资设立,投资双方共同分享企业股权和决策权; 3.合作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共 同合作经营,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利润分配。 二、法律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退出等方面的法律事务。该法律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外商投资企业法还适用于以下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纠纷:当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境 内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司法处理; 2.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依法 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如商标权、专利权等;

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赵德铭 序言 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时常遇到各种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问题,诸如:有关劳动或培训合同格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保密或非竞争性承诺是否有效,如有违反,如何追究违约责任?某一不懂上海话的经理召开会议,一怀孕员工故意以上海话发言,劳动合同可否解除?在公司并购项目中,如何防范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上述问题反映了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牵涉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员工,各个外商投资企业也具有不同的公司文化,提供能够切实解决人力资源方面问题的法律意见,的确有着很大的挑战性。 这篇文章着重阐述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之所以将劳动合同解除作为本篇文章的主题,乃是因为劳动合同解除很容易引发纠纷。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合法解除的各种情况;第二部分说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阐明非法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分就外商投资企业控制劳动纷争的风险,提出相关的建议。鉴于北京、上海、广州作为商业中心的重要性,文章适当参考了这些城市的地方法规。本篇文章并非是对于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阐释,亦非针对具体人力资源问题的法律意见。人力资源经理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就具体个案寻求正式的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 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只有出现法律明示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商投资企业才能解除合同,此项解除为合法解除;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将是非法的,雇员有权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在某些合法解除的情况,中国劳动法规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同于赔偿损失,经济补偿金是在某些合法解除合同情况下的一种法定的补偿,而赔偿损失是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的一种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可能大大高于经济补偿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第3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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