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群人,他们负责管理和指导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一套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进行设置,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犯罪人员的数量和矫正计划来确定。

2.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监督和协助犯罪人员参与社会化活动。

二、招聘和选拔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招聘应该公开、透明、公正,采取面试和资格审查等方式。

2. 招聘要求应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等。

三、培训和提升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操作规范。

2. 年度培训计划应当制定,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四、工作考核和奖惩

1. 设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2.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工作不力或失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权益保障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享受与相应工作岗位的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等。

2.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教育和培训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以上是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和规定,旨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被矫正人员的重新融入社会。这些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七、工作流程和方法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按照矫正计划的要求,制定并执行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考虑犯罪人员的背景、需求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他们的矫正目标和措施。

2. 社会工作者要与犯罪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通过个案管

理的方法,全面了解犯罪人员的家庭情况、教育背景、健康状况等,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3.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还应与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的合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确保自身和犯罪人员的安全。

2.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建立健全的工作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机密性。

九、信息系统建设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需要依赖信息系统的支持。应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方便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

2. 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注重安全和保密性,确保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十、监督和评估

1. 监督和评估是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重要环节。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召开例会、组织交流学习、进行督导检查等方式进行,确保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关于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内容和措施。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犯罪人员的回归。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对管理办法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进调整。只有不断提升社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为社区矫正提供更好地服务。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群人,他们负责管理和指导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一套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岗位设置和职责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进行设置,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犯罪人员的数量和矫正计划来确定。 2.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犯罪人员进行个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监督和协助犯罪人员参与社会化活动。 二、招聘和选拔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招聘应该公开、透明、公正,采取面试和资格审查等方式。 2. 招聘要求应包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等。 三、培训和提升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操作规范。 2. 年度培训计划应当制定,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四、工作考核和奖惩

1. 设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工作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2.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工作不力或失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五、权益保障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享受与相应工作岗位的权益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等。 2. 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个人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六、教育和培训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2. 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应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以上是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和规定,旨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被矫正人员的重新融入社会。这些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七、工作流程和方法 1.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按照矫正计划的要求,制定并执行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考虑犯罪人员的背景、需求和特点的基础上,制定适合他们的矫正目标和措施。 2. 社会工作者要与犯罪人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通过个案管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暂予监外减刑 人员等进行社区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恢 复正常生活,并有效预防再次犯罪。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以 及社区的安全稳定,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目标和原则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社区安全,促进矫正人员的社 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个体化原则:因人施教,根据矫正对象的特点、犯罪情况和个人 需求,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2. 社区参与原则:发挥社区在矫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 作者、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参与,共同努力为矫正人员创造一个支持 和鼓励的环境。 3.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通过监督检查、信 息共享等手段,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管理制度建设 1. 矫正计划制定:针对每位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 确矫正目标、矫正措施和时间节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有经验 丰富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师,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3. 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通过风险评估工具,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高风险人员进行密切监管,低风险人 员加强社区资源整合与引导。 4. 日常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签到制度、居住 管理、行为规范等,并通过巡回检查、电子监控等手段进行监督,及 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 5. 社会支持与帮助: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机制,提供就业、教育、康复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三、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 步改进: 1. 资源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但 目前资源还不足以满足需求。应加大投入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 2. 创新管理方式: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矫正工作的需求, 需要积极探索创新的管理方式。例如,引入信息技术,建立社区矫正 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3. 社区支持力度不均衡:有些社区对矫正人员的支持力度不够,缺 乏有效的帮助和资源。应加强对社区的培训和引导,提高社区的参与 度和支持力度。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1.16 •【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五篇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五篇 制定计划必须胸有全局,妥善安排,哪些先干,哪些后干,应合理安排.而在实施当中,又有轻重缓急之分,哪是重点,哪是一般,也应该明确.在时间安排上,要有总的时限,又要有每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以及人力.物力的安排.这样,使有关单位和人 员知道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把工作做到什么程度,以便争取主动,有条不紊地协调进行.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1 为了更好的全面贯彻落实_-年中共中央.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部署,为了扩大社会影响.理顺工作关系.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矫正质量,进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所认真总结_-年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同时不断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积极研究新形势,发现新问题,结合去年工作经验特 制定_-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完善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网络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根据矫正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我所指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奖惩分明,不迁就照顾,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定期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例会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2.严格落实排查.走访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在每月以及重大节日和社会敏 感时期,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排查走访,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严格请示报告督查制度.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地升级,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广泛,非常重要的社会工作,其核心是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改正错误,回归社会。而在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成为引人关注的问题。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一、定期组织师资培训。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去完成。为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掌握相关知识,我们应该加强培训。通过定期组织专业师资进行针对性的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等方式,让社区矫正工作者能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在于帮助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如何判 断一个人是否真正改正错误,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是非常关键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 建立评定档案,通过综合评估,对每一个被矫正人员进行精细化 的管理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其矫正过程和变化,为之后的矫正 进程提供科学依据。 三、注重心理疏导和辅导工作。 心理疏导和辅导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目的 是帮助被矫正人员排解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增强其参与社会的 信心和能力。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重视被矫正人员的心理防线,尝 试运用各种方法,帮助其消除压力、缓解焦虑、增强信心和勇气。 四、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公众认知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宣传社区矫 正工作,是给公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 及时发表安全提示、警示教育等相关宣传信息,积极参加公众活动,通过各种传媒渠道将社区矫正工作知识推广出去,让更多的

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工作介入计划

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工作介入计划 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和假释人员进行管控、帮教和监督,促使其重新 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人员往往在服刑期满后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困境。为了更好地引导和帮助这些人员重返社会,社会工作的介入计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工作介入计划的实施。 第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再犯罪的 风险、犯罪类型、犯罪程度等等。对于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工作介入计划需要进行差别化处理。对于再犯罪风险较低的人员,可以采取更加宽松和温和的方式进行引导和帮助。对于再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则需要加强管控和监督,并配备专门的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和辅导。 第二,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化需求。每个社区矫正人员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和需求。社会工作介入计划需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身定制。比如,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可能需要帮助解决就业问题,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创业指导等。而对于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他们可能需要心理辅导和社交技巧培训等方面的帮助。因此,社会工作介入计划需要具备多元化的服务能力。 第三,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支持。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家庭 的支持尤为重要。社会工作介入计划需要与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比如,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家庭教育、亲子沟通等方面的活动,帮助家庭成员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第四,社区矫正人员的体验式服务。传统的社工过程通常是由社工主导,提供 帮助和指导。但对于社区矫正人员而言,他们需求的是一种更加亲身参与的体验式服务。比如,社会工作者可以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各类社区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交能力和参与感。同时,可以组织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他们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对建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快推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平安XX、法治XX建设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省司法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司法局等四部门转发了该文件,并提出了落实意见(X司发(2023)X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人员配备。至2025年年底,各司法所社矫安帮专职社工要按照“每15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每50名安置帮教对象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要求落实到位。 (二)人才占比。至2025年年底,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矫安帮专职社工人才队伍,其中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等核心专业人才数量占比60%以上,获

得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占比50%以上。 (三)完成进度。各镇(街道)要根据《意见》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司法所专职社工人员缺额和人才缺额实际数量,逐步补齐人员,并落实专业结构要求比例。按以下时间表推进完成,即:至2023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的30%,2024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的70%,2025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100%o 二、人员要求 (一)明确选聘标准。依据《意见》要求,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选聘流程,自行组织。社矫安帮专职社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满18周岁; 4,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取得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6.社矫安帮专职社工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录用: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因涉及赌博、毒品、卖淫、嫖娼等受过其他治安行政处罚的;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为了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分子的顺利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质要求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相关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相关学历或培训证书。同时,工作者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适应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二、职责和权力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和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他们有权采集必要的信息,并根据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妥善保护矫正对象的隐私和权益; 2. 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 关心和照顾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 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5. 定期与矫正对象进行面谈和评估,调整矫正计划。 四、培训和考核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质证书。他们还需要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情况并进行改进。

五、工作记录和报告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矫正对象的情况、行为变化和服务情况。他们还需要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以便上级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和问题。 六、团队合作和交流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和交流,互通信息,并共同解决矫正对象的问题。他们还应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和矫正对象的良好反馈,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守以上管理办法,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矫正对象提供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七、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必须具备对矫正对象风险评估的能力。他们需要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史和心理特征,并综合评估他们在社区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基于评估结果,社会工作者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社区的安全。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还需要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矫正计划和社区规定。当发现矫正对象可能存在逃避监管或再次犯罪的情况时,社会工作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与警方、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联动,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8篇)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8篇) 第1篇: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组织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三类人员,一般管理,严格管理,督促或组织他们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司法局报告。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考核工作,根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在弯法社区服务考核中,对做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2篇:社工考试矫正社会工作复习重点 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罪犯或有犯罪倾向的罪犯得到思想、心理、行为上的矫正和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正常成员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在香港,感化工作是指在矫正系统中实施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专业人员或志愿者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释放期间,为罪犯及其家属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料和社会环境改善等服务。 社会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分为:针对罪犯的和针对社会环境的。 对于罪犯来说,它包括:监督功能、矫正功能和服务功能。 针对社会环境: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推动刑罚体系向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福利性、特殊性、系统性、专业性。 纠正对象的需求;首先,需要保证基本的生活条件;第二,保护教育和就业权益的需要;第三,社会服务需求。 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一是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同意;第二,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了其功能恢复和重建的难度;第三,囚徒的身份使他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美国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建立。1987年英国制定《初犯法》,确立“感化精神”,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设立“司法

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 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是指对因犯罪行为被判刑入狱后,依法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或完全服刑后回归社会的罪犯进行帮助、教育和管理的一项工作。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关键桥梁。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来规范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行为。 一、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资格和条件 1. 必须具备社会工作者从业资格,具有相关的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 2. 必须具备较强的亲和力和沟通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耐心和包容心; 3. 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管理和协调各方资源; 4. 必须具备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保持保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5. 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了解社区矫正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益 1. 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对罪犯进行帮助和教育,以促进其良好的联接社区和家庭; 2.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3. 监督罪犯的行为和生活,及时发现和报告问题,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教育措施; 4.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服务,协助罪犯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5.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和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6. 参加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能力; 7. 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 三、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要求 1. 个人信息保密原则,严禁擅自泄漏、买卖罪犯信息; 2. 必须按照职责和程序进行工作,不得超越职权进行私自行动; 3. 必须时刻保持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不得违纪违法; 5. 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和统计数据; 6. 必须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7. 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自身专业能力。 四、专职社会工作者的激励机制 1. 加强培训和学习机会,提供专业技能和知识更新的途径; 2. 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工作者积极投入职业工作; 3. 举办年度或季度评比活动,评选出优秀的专职社会工作者; 4. 建立有效的管理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确保工作者的生活质量。 总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罪犯回归社会的成功至关重要。这些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保证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效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健康的关注日益增加。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加,人们的身体和心理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X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与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与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与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与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与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与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各市矫正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业务科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市矫正办汇总后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版,上报我办。另~《细则》中的加粗字体内容~务必重点研究讨论。,联系人:丁军, 省矫正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20日,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 1 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司[2011]125号,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2 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开展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可采取派员送达、邮政快递和书面传真相关法律文书等方式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面是整理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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