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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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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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贺琪2008212208

【摘要】

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

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

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

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

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资关系问题对策

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

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

具有处理具体劳资关系的功能性特征。在集体谈判的形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下特征:

1、集体谈判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所进行的谈判对抗机制

集体谈判首先作为法律谈判机制中的一种,首先法律谈判的对抗性特征,而具体到集体谈判过程中,又具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功能性特征。虽然在集体谈判中,劳资双方占有资源不同而形成不同的优势位置,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唯有双方在平等的法律环境中才能形成平衡的利益机制。

2、集体谈判是既具有共同利益但又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所进行的利益协商与沟通。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双方谈判的基础是首先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即增加效益,提高生产,以使双方获得更大的利益。但同时,谈判的双方博弈的焦点即在于自身的利益。寻求双方的利益共同点,获得彼此利益最大化是集体谈判的核心目的。

3、集体谈判涉及不同的谈判级别和谈判结构。集体谈判中,谈判双方既可以是一对一的谈判,亦可是劳动者团体组织与雇主的谈判。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了,因谈判的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同而在产生劳动协议的过程和持续的时间不同。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集体谈判制度。但就目前法律谈判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存在众多的问题和矛盾,尤其是在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法律谈判中集体谈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第一,我国集体谈判法律体系极其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只有在《集体合同规定》当中有相关条款。由于集体谈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所带来的谈判法律运行当中存在很多的问题。《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了企业在收到集体协商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以及集体合同的内容、主体、争议处理的等基本问题,但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正当理由下或者不正当理由下,而且法律可操作性差。

第二,工会干部的行政化和雇主化趋势导致其与参与集体谈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的工会干部多数来自于企业的中高管理层或者有雇主派人直接担任,而不是来自于基层劳动者的选举,由此导致工会现任干部并不了解劳动者真正的呼

声和期望,同时更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干部通常会从企业稳定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真实的为了劳动者的利益。工会干部身份问题直接削弱了其参与集体谈判的能力。

第三,雇主个人漠视集体谈判制度,往往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利,以至于损害劳动者的谈判权益。最近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化的进程,矿难的频繁发生即是我国集体谈判规定缺失的的恶果。在集体利益的诱惑之下,众多的矿主为了追求最大利益而将劳动者的权益至于不顾之地。

第四,集体谈判所带来结果并不能为劳动者带来真正的保护。实践当中,很多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合同内容空洞,实际履行率较低,而且签约的程序亦不规范。很多企业是迫于法律的压力才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对于法律的具体要求也只是敷衍了事,并不是认真的签订。同时,加上集体谈判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尤其是一些硬性的法律规定,很多集体谈判的结果只是流于形式而已,并没有得到正真的落实。

第五,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个人权益维护意识较低,很多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集体谈判更是知之甚少。同时,工会的介入更是让很多劳动忽视了集体谈判,在当前体制中,员工并没有机会直接参与到集体谈判的过程。尽管是很多职工的权益遭到不法的侵害,由于缺少维权的路径,所以很大程度上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对策

集体谈判制度当前在我国尚处于欠发达的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集体谈判制度并未在处理劳资关系中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结合当前的劳资关系情况和我国的法律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立法工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的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国家立法机关加速专项立法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为集体谈判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对劳资关系双方来说,集体谈判法律应致力于处理具体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同时,应当确立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尤其是针对企业在进行的集体谈判时所逃避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要进行专项的立法规范。完善立法的同时更应当加强实践的执法工作,唯有将集体谈判制度在企业当中落实到实处才能真正发挥集体

谈判制度在处理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其次,增强工会代表能力。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体制性的因素,工会在实际代表职工权益的过程并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应当立足于加强工会代表职工权益的能力和机会。对于工会的干部,应当从企业基层员工当中产生,了解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愿望,才能真正代表好职工的权益。而在实际的集体谈判过程中,只有来自基层的工会干部才能充分的为广大职工着想,自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会应加强对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当前集体合同的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以及利益保护不平衡的不足。

再次,提高雇主和劳动者个人的集体谈判意识,增强企业内部沟通,完善劳资之间的对话机制,增加企业员工参与管理企业的机会。劳资关系处理实践当中,企业员工利益得不到维护,很大程度上原因是在于员工本身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针对劳资关系中的一方,注重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法制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到集体谈判制度对其自身的重要性。在没有集体谈判制度的情况下,双方在无秩序当中很难达成利益共同点,亦同样不能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同时,作为企业的主人,劳动者更应当利用工会或者企业提供的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提升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的集体谈判形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裴蓓,《集体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纠纷解决途径》,《思想战线》,2007年第4期,第33卷

2、曹艳春,《浅议集体谈判制度》,《当代法学》,2003年第2期

3、蒋源、张伟,《集体谈判制度研究》,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4、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5、刘同君,《论集体谈判的理念及其实践把握》,江苏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9卷第3期

6、赵小仕,《劳动关系中的集体谈判机制探究》,《当代经济管理》,2009年第31卷第7期

7、张爱民,《建立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思考》,《研究与探索》,2006年1月

8、朱佳瑞、谢国如,《法律谈判:纠纷解决的和谐之道》,《理论研究》,2007年,142—143页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贺琪2008212208 【摘要】 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 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 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 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 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资关系问题对策 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 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 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国有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实现利润增长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试点企业要首先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签批列入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后试行。工资协议以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建立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进行协商。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特殊情况下各类人员工资支付办法、各种假期工资待遇; 3、企业主要经济效益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工资增量; 4、职工当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5、绩效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分配办法; 6、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最低工资保障措施等规定; 7、工资协议的期限和终止条件及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二)非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非公有企业都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分配办法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协商内容包括: 1、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办法、支付日期; 2、工作环境及律补贴分配办法和女工保护及假期工资待遇; 3、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措施: 4、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 5、工资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6、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冀劳社办[2002]134号)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河北省建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是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选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选拔。每个设区市本级30人左右,每个县(市)10人左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培训考核颁发

TH-WI-XZ-02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规定

四川天鸿印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TH-WI-XZ-024 版本/次: A/0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1日 受控类型: 发放编号:

1、目的 工人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薪酬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为依法尊重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加工人委员会,为保障员工的集体谈判权利,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客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监督 3.2员工代表由全体员工自由选举产生,公司提供会议场所和协助发布选举结果,不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3.3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员工意见与管理层沟通,并代表员工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4、程序 4.1员工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选举员工代表,召开员工代表会议,代表员工和管理层进行集体谈判。 4.2公司尊重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公司管理者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 4.3 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有管理者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4 工人和员工代表能够公开地就工作条件和管理问题与管理层沟通,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权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不会因员工及员工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公司严禁报复、威胁或骚扰向公司反映问题或意见的员工或员工代表。 4.5公司支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以收集员工意见并向员工反馈与管理层谈判的结果或进展。 4.6为保证员工代表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员工代表。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一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

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要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的程序规则。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使得劳动者个人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特点更加重了这种失衡。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的事宜,这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有效地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负作用。因而,集体谈判被认为是使劳资冲突规化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是现代社会中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特定权利。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规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分配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推动企业开展职工民主参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确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协商共决、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格局,全面健全和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通过切实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形成科学合理、公平有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逐步使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以下五点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资分配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

(二)平等协商原则。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相互尊重,认真听取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不得有歧视或将意见强加于对方的行为,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经济效益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集中反映职工的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力求使合同条款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共享原则。要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坚持以职工为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从2008年起,在全市企业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市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未组

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控制程序(SAB06)

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组织或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权利的一切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监督和记录公司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确保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 4 程序 4.1 公司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不分种族、民族、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政见、年龄或其他方面,都有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工会或选举员工代表、参加工会委员会和进行集体协商。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 4.3 行政人事部应编制《员工代表选举办法》,作为员工合法选举员工代表的支持文件。 4.4 员工依法通过自由选举选出员工代表的过程应记录在《员工代表选举计票统计表》中提交公司工会。 4.5 公司应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集体协商的内容能相互沟通。公司为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和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便利。 4.6 公司应尊重员工代表和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建议或意见的员工,绝不会进行打击报复及歧视。 4.7 管理者代表应与员工代表定期召开会议,时刻掌握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代表或员工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由管理者代表在15天内给予回复,并应将回复情况公布于众,行政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4.8 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公司协助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的权利。 5 支持文件

集体谈判

第八章集体谈判 (一)集体谈判的涵义和功能 1、识记:集体谈判的涵义;集体谈判是工会与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工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它包含了谋略、运气、能力、压力、让步、冲突等多种因素 集体谈判的功能: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 2、领会:集体谈判在劳动关系系统中的主要功能以及集体谈判是如何执行这些功能的 1)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调整和确定双方均衡效用,并使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有效交易方式。通过不断谈判,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同时,集体谈判也是一种分配机制,是企业内部调节劳资分配和就业交易行为,是雇佣双方相互确定交易对象、内容以及交易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交易主体是雇主和工会,交易内容是工资、就业、利润率、保障福利水平等 2)通过谈判形成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政府作用是把集体谈判看作行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管理方行使权力的规则,因而在集体协议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工会与管理方关系的程序性规则,如惩戒、不满申诉和争议处理程序等。这样,虽然管理职能仍由管理方行使,但工会作为雇员代表,与管理方共享了企业的最高管理权 3)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度,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决策功能承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代表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会或雇员的其他代表组织可以与雇主一起,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这一功能强调了工会和企业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认为雇佣双方应通过集体谈判联合起来,使冲突制度化,用共同的利益协调存在的分歧。并且承认,那些努力为企业工作的员工,应该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尤其当这些决策对他们会产生某种影响时,更应当赋予工会代表他们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二)集体谈判的结构 1、识记: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集体谈判的结构,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2、领会:集体谈判的结构。在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结构通常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谈判结构。正式谈判结构是指为集体谈判的目的而设立、并受到集体协议覆盖的实际谈判单位。非正式谈判结构通常则反映了正式谈判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一个谈判单位的解决办法与其他谈判单位解决办法之间相互关联的趋势。最常见的正式谈判结构有以下六种:1)雇主—单机构--单工会2)单雇主—多机构—单工会3)单雇主—单机构—多工会4)单雇主—多机构—多工会5)多雇主—多机构—单工会6)多雇主—多机构—多工会 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三)集体谈判的进程 1、识记:(1)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已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2)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得,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资源。 (3)4P原则;即政策(policy)、预测(predi ct),准备(preparation)、陈述(presentation),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够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充分陈述自已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4)2C原则;即控制(control)、协调(coordination)。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5)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

6.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相关制度

XXXXXXX公司 集体协商制度 本集体协商制度由本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协商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有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的调整;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4、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3至8人,双方人数相等,并各确立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他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大会选举

产生或有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与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有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协商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或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 一、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 二、本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 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工资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工资专项协议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双发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一)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二)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五)协议签订后报人社部门审查通过后即行生效。 ××公司××公司工会 年月日

关于工资决定理论的文献综述

中一些重要的工资理论,取长补短,对于研究和制定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1.西方经济学派的工资理论 (1)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理论 在早期的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已经开始论述到有关工资的一些问题。虽然他们的论述末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却为以后的工资理论研究莫定了基础。 亚当·斯密的工资理论。他认为,工资是财产所有者与劳动者相分离的情况下,作为非财产所有者的劳动者的报酬。因此,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财产所有者即雇主与劳动者的力量的对比。对于影响工资增长的因素,他认为主要是由于每年增加的就业机会,即对劳动者的需求大于劳动者的供给,导致雇主们竞相出高价雇佣劳动者。而对于劳动者需求,他认为必定随着预定用来支付劳动工资的资金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资金的增加是因为生产扩大和国民财富增加的缘故。 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维持生存工资理论。其基本观点是:把工资和生活资料的价值联系起来,认为工资具有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自然价格是劳动者大体上能够维持生活并不增不减地延续后代所需生活资料的价格,市场价格是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关系确定的实际支付的价格。他们进而从不同的方面详细分析了影响这两种价格的主要因素。这一理论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工资基金所占的比例和劳动力数量是随时都在发生波动的,而且在现实生产活动中,工资不仅可以从资本中支付,还可以从现实生产中支付,这样,工资就可以通过生产的增长而增长。 (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性工资理论 ①边际生产力薪酬理论

约翰·贝茨·克拉克(J·B·Clark,1847-1938)运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创立了边际生产力薪酬理论。他运用边际生产力来解释薪酬水平,即薪酬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即雇主雇佣的最后那个单位的工人所增加的产量等于付给该工人的薪酬。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单个雇主是产品价格的接受者,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主要由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和劳动者的边际产量,即雇佣工人而增加的总产量决定。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劳动边际产品价值不等于劳动边际产品收益,雇主将雇佣工人直到劳动边际产品收益等于工资率为止。 这一理论是以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理想假设为前提的。但现实育兄并非如此,企业中各种复杂的因素,使得工人的边际劳动生产力难以计算。所以,工资并不决定于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而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围绕着边际生产力摆动。建立起工资和生产力之间的本质联系,开创了工资问题研究的新时代。 ②集体谈判工资理论 集体谈判工资论是工会发展的产物。所谓集体谈判,就是以工人集团、即工会为一方,以雇主或雇主集团为另一方进行的劳资谈判。从18世纪以来,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早期经济学家,一直就注意过集体谈判在工资决定上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工会势力在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增长,因此,工会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引起了高度关注,集体谈判工资理论也就应运而生。对集体谈判工资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的经济学家有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英国经济学家莫里斯·多布、美国经济学家N·W·张伯伦、A·李斯(AlbertRees,1921-)等。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技巧知识讲解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技巧 篇一:企业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策略和技巧 企业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策略和技巧 熟练运用工资集体协商的策略和技巧是成功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关键,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策略和技巧是各级工资协商指导员、工会干部,尤其是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具体操作的企业工会干部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一、首次工资集体协商时机的选择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必须把握好第一次谈判的时机。选择最佳时机向资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是成功开展首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关键所在。 二、工资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舆论宣传。兼顾双方利益的

宣传为工资集体协商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2、推选协商代表,组织好协商班子。 3、做好资料搜集工作。资料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协商谈判工作成功与否。资料搜集要有针对性,越详细越好。 外部资料主要包括:①当地工资指导线;②当地市场劳动力指导价位;③当地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④国内同一投资主体的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⑤本地区或其他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⑥本市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中相同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增比例等。 内部资料主要包括:①产品品种和年生产总值;②年销售总额;③年度总成本及制造费用;④中方职工工资总额及人均工资水平;⑤中方职工平均人数; ⑥中方职工年龄结构、文化结构、职务结构;⑦当年新聘用职工、临时工、借

调人员、退休反聘人员的比例及其工资总额;⑧职工加班工资总额和病、事、产、探亲假的扣减工资额;⑨出口产品比例汇兑损益;⑩利税总额及其增长情况等。 资料搜集完毕,注意做好资料的分析和整理工作,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做一些图表和计算,以保证协商资料准确无误。 4、了解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而不是代替职工同经营者进行协商,因此,必须了解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工会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单独交谈等方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要向职工介绍有关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使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趋向合理。 5、拟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根据搜集的资料和职工的要求,拟订出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包括对企业行政的反应作出预测,并拟订应对措施等。 在拟订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计划或方

演讲稿集体协商制度.doc

集体协商制度 甲方:单位 乙方:工会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集体协商的内容和时间 一、甲方确定如下事项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 1、甲方制订和修改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裁员实施办法、程序、补偿标准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 2、甲方制订和修改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中止、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办法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3、甲方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办法,工时管理等涉及职工工资和保险福利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每年初在确定生产经营目标时,应当事先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事项与乙方进行协商。

三、甲、乙双方就如下事项可以协商、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履行、监督、检查等; 2、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 3、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4、职工民主管理; 5、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双方确定的协商事项,必须共同遵守。双方均有权根据上述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集体协商代表 一、双方参加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相等,每方为人。双方均应产生一名候补代表,双方应当及时将产生代表姓名、任期等情况书面告知对方。 二、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空缺时,由首席代表书面委托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为年。

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欧阳帆: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摘要:从总体上讲,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集体谈判方面的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并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基于这一目的,文章对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劳资关系 集体谈判作为一项有近二百年历史、并有效推行至今的成熟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个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都有各自的特点,以下将对西方主要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集体谈判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作为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其集体谈判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经济模式的某些特征。 (一)拥有深厚的法律基础 19世纪末,美国的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承认并保护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标志着美国联邦在法律上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承认。该法规定了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及其要件。此后,美国相继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案,这些法律法案将集体谈判制度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 (二)谈判主体结构分散 从工会一方来看,美国工会是自由的工会,工会组织程度不高,结构分散而复杂。从类型上来看,分为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和总体工会;从组织形式上看又有地方工会、全国工会及劳联——产联。 从雇主一方来看,美国没有中央级别的雇主组织,雇主仅是产业与地方一级组织团体,它们在谈判中所起作用不大,劳动关系问题一般都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谈判形式独特

关于薪酬管理的理论综述

关于薪酬管理的理论综述 工商管理09-1

关于薪酬管理的理论综述 薪酬管理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组织对员工报酬的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发放水平、要素结构等进行确定、调整和分配的过程。它主要包括确定薪酬管理的目标、选择薪酬政策、制定薪酬计划和调整薪酬结构四个方面。近年来薪酬管理发展迅速许,如多西方公司在薪酬方面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收益分享、利润分享、股票期权等;摩托罗拉以及其他许多大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及员工业绩制定和实施了动态薪酬制度,实施动态工资调节机制等;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激励机制得以发展和强化,薪酬管理理论和实践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主要有:一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对激励机制的选择问题,得出了不同风险下的最优激励机制;二是团队生产中分成制与相对绩效评价机制的优化;三是多重激励机制的设计;四是企业组织激励研究;五是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分析等。 (一)薪酬理论理论及其发展 随着思想和实践的发展,薪酬管理形成了大量的理论,主要有威廉·配第的“维持生存理论”、克拉克的“边际生产率薪酬理论”、庇古德“集体谈判理论”以及效率薪酬理论等。近现代的西方企业管理者建立了一套有效激励的理论,了解和促进员工从事劳动的内在动机,在当今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成为现代薪酬管理的重要理论基础。按照研究的侧重与行为关系的不同,激励理论可分为内容型、过程型和综合型三大理论类型。 1.内容型激励理论 主要包括:第一,需要层次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由一个从最基本需要到高等级的需要所构成的有序等级链。当一个人的低级需要得到满足时,高级需要就会变得富有激励性,而当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就会产生挫败感。该理论使企业能够了解和发现员工的心理活动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第二,双因素理论。20世纪中期,赫兹伯格(F·Herzberg)提出了双因素理论。他认为,员工的行为会受到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两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前者是对员工的不满意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后者是对员工的满意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第三,成就需要理论。对照需要层次论与双因素理论,麦克利兰(D.C.McClelland)着重研究了人们的高层次需要,他认为:人的基本需要有三种: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和归属需要,三种需要排列层次和所占比重因人而异同,而且这些需要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的。该理论的贡献在于使管理者注意,对具有不同类型高层次需要的人分配不同的工作,要创造有利的组织环境培养和训练,使管理者成为具有高层次需要的人。 内容型激励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找出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激励问题的重要概念,然而,由于不同文化中价值观念往往有差异的缘故,很难找到一套适用于所有人的激励需要层次。因此,内容型激励的研究结果至今缺乏结论性的支持。 2.过程型激励理论 主要包括:第一,目标设置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爱德温·洛克(Edwin Locke)提出,指向一个目标的工作意向,是工作效率的主要源泉。后来他通过研究还发现自我效能感(Self-Efficacy)和文化等因素,均会对目标的作用产生影响。目标设置理论说明在适当的条件下,设置一个有难度但可以实现的目标会带来高绩效,而且反馈较没有反馈更能提高

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促进集体谈判的公约》第二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的雇主组织为一方,以一个或数个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ILO,1981)。Mcllwee(2001)将集体谈判定义为“专门的雇主和工会谈判委员会共同决定有关雇佣问题的制度化协商谈判体系”。国际劳工组织侧重于对集体谈判主体双方和内容的定义,而Mcllwee侧重于对集体谈判过程的理解。这两个定义作为当前集体谈判的主流定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也有学者将集体谈判定义为劳资双方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就工作的组织、员工的激励与参与,以及纠纷的解决等一系列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在本方利益最大化基础上进行的博弈。指出了谈判的核心在于利益的博弈。集体谈判其过程实际上是双方求同存异、解决矛盾、化解分歧、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李环,2007)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建立和起步阶段,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对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日渐庞大的国家来说是必要而又迫切的。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实质是通过集体协商和法定程序将企业工资决定纳入规范化的契约轨道,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为实现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找到彼此兼顾的结合点。集体谈判一般被表述为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一方而是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即劳动者,其代表一般为工会;另一方而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或雇主。两个方而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集体协商是一种组织行为,

国外集体谈判与工会的作用

国外集体谈判制度与工会的作用 时间:2008-10-19 04:42来源:工人日报作者:佚名点击:1270次 国外的集体谈判一般分为中央一级的综合性谈判、产业级谈判和企业级谈判三个层次。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谈判活动各有其特点,但也有一些大体共同的做法和经验。本文分三次对这些国家企业级集体谈判的有关问题和工会的作用进行介绍,同时还将谈谈近年来国外集体谈判活动出现的一些新特点。 集体谈判制度的由来、谈判的主体和筹备 一、集体谈判制度的重要地位和由来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机制,是工会维权活动的途径之一,也是判断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对职工权益维护力度的重要标准。集体谈判的最终成果———集体合同不仅体现了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规定了企业的基本发展目标和职工的基本权益及其保障条件。同时集体合同也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因而有人把它称为“企业的小宪法”,受到广泛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集体谈判对调节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凸显。 集体谈判权是工人及其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之一。集体谈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工人斗争和工人组织发展的结果。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

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集体谈判活动的主体、机构和筹备 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强调,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也就是说,企业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主或企业主组织与工会双方。他们都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如果企业里有多个工会,则由影响大并且会员多的工会代表工人参加谈判。如果企业里没有工会或会员只占少数时,则由工人选举产生谈判代表。 为了开展谈判活动,企业主和工会要各自成立谈判班子,分为临时性和常设性两种情况,具体成立什么谈判机构由各方自定。企业主的谈判班子一般由企业主本人或其代理人、主管劳动工资的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工会的谈判班子通常由主要工会领导人或几个工会推举的领导人、工会谈判部门的干部、工人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有时上级产业或地方工会也会派代表给予指导。工会谈判

工资理论

(一)早期的工资学说: ①生存工资论: “生存工资理论”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魁奈.杜阁尔提出,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全面论述的理论。 生存工资论是早期比较流行的工资理论,其理论的基本思想是: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等同于或者略高于能够维持其生存的水平。 工资是“劳动的自然价格”这种“自然价格”除包括工人本身能够维持生存部分的生活费外,还包括能够在工人人数总体上不增不减地延续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费。 后来,在19世纪中叶,生存工资理论逐渐被工资基金理论所替代。 这个由古典经济学派大师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描述的理论,更多地揭示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一个现实——从长远看,在工业化社会中,工人的工资等于它的最低生活费用。 也就是说,工资只能保持在维持其生存、使其勉强糊口的水平上。 ②工资基金论: 关于工资取决于人口与资本比例的一种理论,19世纪中期由英国的边沁、马尔萨斯和詹姆士·穆勒提出,后由麦克库洛赫、约翰·穆勒加以发展。 这种理论认为: 工资取决于雇主为支付工资而留出的固定数量的资本和工人人数。 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资本额是一个固定的量,其中用来支付工资的部分即工资基金,是固定的。 工人的工资总额受工资基金的限制。

由于这种理论的基础是一定数量的工人的工资基金是预先确定而不可变动的,所以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 从长远看,工人的总人数越多,每一个工人所得到的工资额就越少;只有减少人口才是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有效方法,工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工资基金数量与人口数量之间比例。 可见,工资基金论实际上是以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为基础,是最低工资论的翻版,强调工资只能短期高于最低水平。 19世纪后半叶人们普遍放弃了工资基金论,主要原因是人们认识到工资不仅可以从某一基金中支付,而且还可以从现时生产中支付。 20世纪初期,边际生产率工资论逐渐取代了工资基金论。 (二)边际生产力工资论: 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贝茨?克拉克在其著作《财富的分配》中提出了边际生产力分配论。 他认为,劳动和资本(包括土地)各自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它们各自的产品价值,同时也就决定了它们各自所取得的收入。 边际主义学派在方法论上反对德国历史学派,他们主张抽象演绎法,认为经济生活是人们无限的需要和有限的资源之间的关系。 他们认为人在经济方面的行为及其后果是由需求决定的,而假定每个人行为的最高目标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也就是花费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满足。 从而,个人为了追求需求的满足,就要适当地处理同周围有限资源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主观心理活动和行为,就成为该学派进行理论分析和数学论证的依据和典型模式。 边际主义学派把社会看作仅仅是个人的机械总和,认为个人是社会的缩影。

集体谈判合同范本

本合同-- { 以下简称工会} 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 以下简称企业} 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集体合同法}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 ---- 科室、职工均应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同主管理权力。企业及工会鼓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三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先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四条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间,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体、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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