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造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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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

(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

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

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

年度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

实际利润总额(万元)

虚增比例

2009年度

280.00

1414.57

19.79%

2010年度

305.82

2349.64

13.02%

2011年度

2,042.36

2167.30

94.23%

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

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

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6

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

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

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

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

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

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

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3、毛利奇高:毛利率水平不仅远远高出食用油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甚至超出全国规模以上茶油加工企业80%~142%。据此计算得出的

生产成本严重不足,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

4、关联交易、自买自卖:

(1)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

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甚至还

指向了新大地董秘赵罡、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合宇以及实际控制

人黄运江的多位亲属:

(2)作为连续3年贡献突出的北京市场“主力军”,北京和风大地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重要客户,则离奇地指向了赵罡和赵合宇;(3)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

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招股说明书却虚假记载。同时,这家专卖店的出资人邹琼,原来不

过是没有决策权的新大地公司员工,看似毫无关联的背后,巨额销

售暗藏“自买自卖”的嫌疑;

(4)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一批核心客户,梅州志联实业有

限公司、梅州市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指向了另一起蓄意隐瞒的关联方——

黄运江的亲戚黄娴娴及其背后的“马家军

5、审计机构不独立

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会,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

三、处罚结果

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新大地及相关中介涉嫌违

法违规案件情况

1、行为定性:

新大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

券法》第193条[1]所述行为。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

(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2]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

3条、第5条[3]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

t 对新大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

对黄运江、凌梅兰[为夫妻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担任

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采取

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顶格处罚】

t 对监事及财务总监凌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采取10年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t 对董事黄鲜露、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赵罡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对董事樊和平、邱礼鸿、支晓强、何日胜、奚如春、监事马建华、

陈增湘、林明华、副总经理李明、何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

元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2)保荐机构南京证券:

南京证券在新大地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工

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未对相关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慎

核查,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及核查报告等文件,违反

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4]和

第233条所述情形。

t 警告: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

公开谴责、限期6个月责令整改:对南京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

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法定罚上限:撤销保荐资格】

保代处罚被撤销资格并终身禁入:对保荐代表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

警告,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法定罚上限:30万元,撤销从业资格】:

(3)审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所在新大地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未保持适当的职业审慎,未

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核查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

成《证券法》第223条[5]、23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10万元,并罚款220万元;【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t 责令改正:对大华所责令改正。【法定罚上限:撤销证券服务资格】签字会计师处罚:对签字会计师王海滨和刘春奎给予警告,分别处

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

罚上限:10万罚款,终身禁入】

(4)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所未按行业执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法律意见时未审

慎尽责,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第23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大成所业务收入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法

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签字律师处罚:对签字律师丘远良、申林平、刘军、刘韬给予警告,并对丘远良、刘军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申林平、刘韬分别处以

5万元罚款;此外,对刘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罚款10万,终身禁入】

案例2. 天能科技财务造假案例

一、上市历程

1、公司概况

公司全称:

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未能上市)

注册地址:

太原高新区总部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秦海滨

注册资本(万元):

11100

主营业务:

专业从事晶体材料、单晶硅制造、单晶硅切割、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以及太阳能照明、太阳能电站等应用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

上市时间:

/(未能上市)

招股时间:

/(未能招股)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律师: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上市里程碑

(1)2010年12月13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

(2)2011年3月31日,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

(3)2012年2月1日进行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4)在媒体提出质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5)2012年8月21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进行现场检查,期间发现天能科技涉嫌财务造假。

(6)2012年9月21日,证监会对天能科技和大信所涉嫌违法违规立案稽查。后续分别对民生证券、君泽君律所立案稽查。

(7)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天能科技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

1、招股书2011年1至9月财务数据造假

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称2011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为57,285万元,利润总额为7,173.6万元。经查,天能科技通过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和虚构销售回款等,在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太阳能照明工程、和谐小区太阳能照明工程三个项目的财务账册中有虚假记载,虚增财务报告收入8564万元,虚增利润合计38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销售回款近

1.2亿元均来源于董事长秦海滨控制的四家公司,转款事宜具体由董

事长助理刘俊奕策划、董事会秘书曾坚强参与组织实施。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

年度

虚增利润(万元)

实际利润(万元)

虚增比例

2011年度

3815

3358.6

113.59%

针对天能科技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3月20日集中提出了

质疑,相关质疑包括:

1、虚增收入(提前确认收入):

(1)多个项目在招标未确定前,公司就确认了收入。

(2)2011年12月招标最终采购2000盏,按照每盏1万元计算,

也仅2000万元;这与2011年1~9月确认的4401.71万元的销售

收入仍相距甚远。

三、处罚结果

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天能科技及相关中介涉嫌

违法违规案件情况

1、行为定性:

天能科技虚增2011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秦海滨为天能科技的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曾坚强作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实施了

部分造假行为,刘俊奕实际履行天能科技的财务总监的工作,陈守

法作为天能科技财务总监应直接对天能科技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负责,上述4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德利、张红超、任小军、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新梅、高文新、张志成在相关报告

上签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

(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6]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

3条、第5条[7]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

t 对天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

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和陈守法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秦海滨、曾坚强、刘俊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除陈守法外其他三人顶格处罚】

对任小军、张德利、张红超、陈涌海、刘正、郑庆华、王永平、张

新梅、高文新、张志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法定

罚上限: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2)保荐机构民生证券:

民生证券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工作中,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工作程序,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发行

保荐书及核查报告,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

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8]和第233条所

述情形。

t 警告:对民生证券给予警告。

t 没一罚二:没收民生证券从事该业务的收入100万元,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公开谴责、限期6个月责令整改:对民生证券责令改正并实施公开

谴责的监管措施,限其在6个月内对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将检查验收【法定罚上限:撤销保荐资格】

保代处罚被撤销资格并终身禁入:对保荐代表人邓德兵、刘小群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同时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法定罚上限:30万元,撤销从业资格】:

(3)审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项目审计过程中,没有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9]、23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大信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

元罚款;【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t 责令改正:对大信所责令改正。【法定罚上限:撤销证券服务资格】签字会计师处罚:给予签字会计师胡小黑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给予签字会计师吴国民警告,并处

以5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10万罚款,终身禁入】

(4)律师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君泽君律所未能按要求对天能科技销售合同进行审查和风险提示,未对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出具了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君泽君律所从事该业务的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t 签字律师处罚:给予签字律师许迪、王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法定罚上限:罚款10万,终身禁入】

案例3.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

一、上市历程

1、公司概况

公司全称: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300268

注册地址: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桂花路1号

公司简称:

万福生科

法定代表人:

龚永福

注册资本(万元):

13,400.0000

主营业务:

稻米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上市时间:

2011-09-27

招股时间:

2011-09-15

发行数量(万股):

1,700

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审计机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发行人律师: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2、上市里程碑

(1)前身为成立于2003年的湖南省桃源县湘鲁万福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更名为湖南湘鲁万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2009年10月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在湖南省常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3)2010年12月底,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

(4)2011年7月19日,通过证监会创业板发审会审核。

(5)2011年9月2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6)2011年9月15日,万福生科申购,发行价25元,拟发1700

万股,募集资金3.95亿元。

(7)2011年9月2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违规事实

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

根据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约12,000万元、

15,000万元、19,000万元,虚增营业利润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

2、(上市后)2011年、2012年财务数据造假

2011年年报和2012年半年报虚增销售收入28,000万元和16,500

万元,虚增营业利润6,635万元和3,435万元。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

年度

虚增销售收入(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万元)

虚增比例

虚增营业利润(万元)

实际营业利润(万元)

虚增比例

2008年度

12,000.00

10,824.00

110.86%

2,851.00

414.00

688.65%

2009年度

15,000.00

17,764.00

84.44%

3,857.00

342.00

1127.78%

2010年度

19,000.00

24,359.00

78.00%

4,590.00

753.00

609.56%

2011年度

28,000.00

27,324.00

102.47%

6,635.00

-724.00

1116.44%

2012年上半年

16,500.00

10,491.00

157.28%

3,435.00

-894.00

584.23%

3、未及时披露公司停产事实

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产,但未及时公告、报告,也未在2012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除了上市公司公告和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信息外,相关媒体还曾质疑万福生科存在下列造假行为(但未经证监会证实):

t 停产致亏真相

万福生科上半年普米生产线停产123天、精米生产线停产81天的真实原因应是稻谷粮源稳定出了问题(而非如公司所言技改)。

t 原材料供应谎言

万福生科面临的巨大挑战是,东北当地大米加工企业都面临着产能

过剩、粮食加工断粮断炊之危。上市前,万福生科对上述重大行业

变局非但一字不提,反而打着常德本地、湖南本地稻谷供应充足的

幌子粉墨登场创业板,这显得尤为耐人寻味。

t 高盈利能力粉饰

万福生科的主要产品毛利率畸高,已远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在生产方法、工艺类似,价格相当,而原材料成本相对较高的

情况下,万福生科的高毛利显然缺乏足够支撑理由。

t 产量操纵:巧妇可做“无米之炊”

2008年万福生科没有对外采购碎米,却用仅能生产9729吨麦芽糖浆、1297吨蛋白粉的1万吨碎米,生产出了需要4.7万吨碎米才能

产出的41946吨麦芽糖浆、5878吨蛋白粉。

三、违规事件发酵过程

时间

事件

2012年9月初

湖南省证监局在对万福生科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涉嫌违反相

关证券法律法规

2012年9月14日

湖南证监局立案稽查:

湖南证监局下发《立案稽查通知书》(湘证监稽查字【2012】1号),

称因万福生科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湖南证监局决定于2012

年9月17日起对万福生科进行立案稽查

2012年9月18日

升级为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788号),因万福生科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万福生科立案调查

2012年9月19日

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股票停牌

2012年10月26日

万福生科首次公告承认财务造假(2012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及停产

事实:

承认2012年上半年虚增收入1.88亿元,承认公司募投项目—循环

经济型稻米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上半年停产。但给出的理由是“但由

于今年上半年常德地区降雨时间较长,延误公司技改工期,使得该

项目停产技改时间延长”

2012年11月23日

深交所公开谴责(针对2012年上半年财务造假):

深交所下发《关于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基于万福生科公告,深交所认定:1、万福生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a]、第2.1条[b]、第7.3条[c]、第11.11.2条[d]的

相关规定。

2、万福生科董事龚永福、蒋建初、肖德祥、张行、杨荣华、马海啸、邹丽娟、单杨、程云辉,监事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肖力、副总经理李玉强、杨满华、文会清、严平贵、

覃学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e]、第3.1.5条[f]、第3.1.9条[g]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6.2条、第16.3

条和第16.4条[h]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i]、

第六条[j]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龚永福、蒋建初、肖德祥、张行、杨荣华、马海啸、邹丽娟、

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肖力、李玉强、杨满华、文会清、严平贵、覃学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布。

2013年3月1日

公司公告承认ipo财务造假:

经自查,公司2008年至2011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2013年3月15日

深交所再次公开谴责(针对ipo及2011年财务造假):

深交所下发《关于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深交所认定:

1、万福生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5.1.1条[k]、第5.1.4条[l]的相关规定。

2、万福生科董事龚永福、蒋建初、肖德祥、张行、杨荣华、马海啸、邹丽娟、单杨、程云辉,监事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高级管理

人员肖力、李玉强、杨满华、文会清、严平贵、覃学军,时任高级

管理人员叶华、黄平、肖明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9条、第5.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龚永福、蒋建初、肖德祥、张行、杨荣华、马海啸、邹丽娟、

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肖力、李玉强、杨满华、文会清、严平贵、覃学军、叶华、黄平、肖明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

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

2013年5月10日

控股股东龚永福出具承诺函:

1、支持平安证券推出对受损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同意由平安证

券先垫付依法应由本人承担的部分,并承诺下一步将承担依法应当

赔偿的份额

2、股份质押:自愿将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给登记公司(由于本

人名下所持万福生科的股票已全部对外质押,为此,经本人的妻子

杨荣华同意,承诺将杨荣华所持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登记

公司)

2013年5月10日

证监会行政处罚预先告知

2013年5月10日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

基金”,该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用于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基金采取“先偿后追”方式,即平安证券先行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

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2013年6月5日

潞安集团财务公司已签署补偿基金和解协议,该公司是万福生科专

项补偿基金中涉及金额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预计获赔金额超过420

万元

2013年6月8日

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案共涉及适格投资者证券账户13246个,涉

及金额1.79亿元。截至6日,投资者利益专项补偿基金网站已有注

册账户12048个,占适格投资者账户总数的89.74%;涉及金额

1.74亿元,占须赔付金额的比重为96.96%;已经签署和解承诺函的账户11648个,占应补偿适格投资者账户总数的86.76%;金额

1.69亿元,占比94.48%

四、处罚结果

2013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10],开出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罚单,罚单加上3亿的补偿

基金代价超过了4个亿,同时3亿元赔偿万福生科股民的补偿基金,也开创了保荐机构对于投资者快速补偿机制的先河

1、行为定性:

万福生科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89条[11]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及第193条[12]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单位、个人处罚结果:

(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罚结果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处罚如下:

t 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法定罚上限: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即1975万元】

t 对龚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顶格处罚】

t 对严平贵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

对蒋建初、张行、杨荣华、肖德祥、邹丽娟、单杨、程云辉、刘炎溪、王湛淅、张苏江、文会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

对马海啸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黄平、叶华、肖明清、

肖力、李玉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

t 对杨满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法定罚上限:30万元】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13]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14]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龚永福、覃学军

二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万福生科、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

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保荐机构平安证券:

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上市保荐工作中,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

具的意见;未对万福生科的实际业务及各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履行尽

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未依法对万福生科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内

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其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持续督导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平安证券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192条[15]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7条[16]所述情形。

没一罚二:拟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并没收其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

的业务收入2,555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法定罚上限:没一

罚五】

t 暂停保荐资格: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法定罚上限:撤销

保荐资格】

保代处罚被撤销资格并终身禁入:对保荐代表人吴文浩、何涛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撤销证券从业

资格,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顶格处罚】;对保荐项目协办

人汤德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法定罚

上限:30万元,撤销从业资格】:

保荐业务负责人处罚:对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薛荣年、曾

年生和崔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法定罚上限:顶格处罚】

(3)审计师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中磊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审计和2011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中,未勤勉

尽责,审计程序缺失,在审计证据的获取以及审计意见的形成方面

存在不当行为,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

第223条[17]等法律法规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拟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没收业务收入138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t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法定罚上限:顶格处罚】

签字会计师处罚:对签字会计师王越、黄国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13万元罚款,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法定罚上限:顶格处罚】对签字会计师邹宏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4)律师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在为万福生科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未依法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

t 没一罚二:没收博鳌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倍的罚款;【法定罚上限:没一罚五】

暂停受理: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法定罚上限:“撤销证券服务业许可”(目前律师无需取得证券服务业许可)】

t 签字律师处罚:拟对签字律师刘彦、胡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顶格处罚】

附: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情况

姓名

时间

任职

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龚永福

2008年至今

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终身市场禁入

覃学军

2008年至2013年(2013年3月,公司宣称因覃学军长期请假,公司不得已宣布其自动离职)

财务总监

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严平贵

2009年6月7日设立至今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蒋建初

2008年至2009年股份公司设立

董事、副总经理

2009年股份公司设立至今

董事、副董事长

张行

2008年至2011年12月7日

董事、副总经理

2011年12月7日至今

董事

杨荣华

2008年至今

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龚永福为夫妻关系)肖德祥

2008年至今

董事

邹丽娟

2010年11月至今

独立董事

单杨

2009年12月至今

独立董事

程云辉

2009年12月至今

独立董事

刘炎溪

2008年至今

监事会主席

王湛淅

2008年至今

监事

张苏江

2009年9月至今

监事(财务投资者提名监事)

文会清

2008年至今

副总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马海啸

2009年9月至今

董事(财务投资者提名董事)

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黄平

2009年10月股份公司设立至2012年2月28日

副总经理

叶华

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

副总经理

肖明清

2009年6月至2009年10月

总经理助理

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30日

董事会秘书

肖力

2011年3月至今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李玉强

2011年12月至今

副总经理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杨满华

2008年至2011年4月25日

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1年12月至今

副总经理

注:

1、整个过程涉及到的董监高均被处罚,无一例外。

2、相关人员被处罚轻重程度与其董监高任职情况并无法完全准确对应(比如,同为财务投资者提名的董事(监事),入职时间也相同,但

张苏江(监事)被罚款20万元、马海啸(董事)被罚款15万元;此外,

不同副总处罚结果不同,单纯担任副总的(严平贵)处罚结果较同时担

任董事、副总(如蒋建初、张行)重);

3、但从总体趋势看,未全程经历ipo造假、上市后财务信息造假的

董建高处罚较其他人偏轻(如黄平、叶华、肖明清上市后离开,肖

力上市前夕方加入,李玉强为上市后加入,这些处罚相对较轻),

但例外情况是杨满华,全程经历了公司造假过程,但处罚最轻。

[1]《证券法》第19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

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证券法》第23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

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

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三)组织、策划、领导或

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

别严重的。

[4]《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证券法》第223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

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证券法》第23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7]《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

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

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三)组织、策划、领导或

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

别严重的。

[8]《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常见十大财务造假方法,涉及会计科目深度分析!(含案例解析)

常见十大财务造假方法,涉及会计科目深度分析!(含案例解析) 遗憾的是,中国媒体对上市公司假账的报道大部分还停留在表面层次,很少从技术层面揭穿上市公司造假的具体手段。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识破某些不法企业的假账阴谋? 其实,只要具备简单的会计知识和投资经验,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分析,许多假账手段都可以被识破,至少可以引起投资者的警惕。我们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既要有各年度的纵向对比,又要有同类公司的横向对比,只有在对比中我们才能发现疑问和漏洞。 现在网络很发达,上市公司历年的年度报表、季度报表很容易就能找到,麻烦的是如何确定“同类公司”。“同类公司”除了必须与我们分析的公司有相同的主营业务之外,资产规模、股本结构、历史背景也是越相似越好;对比越多,识破假账的概率就越大。 1

最大的假账来源:“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某年度卖出了1万台汽车,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精选课件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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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文科类) 题目: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 英文题目:Research on Wan Fu Biotechnology financial fraud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10 月25 日 一、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运用财务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对财务造假的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其造假原因和造假的手段,从而对财务造假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让中国的经济能够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理论意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且违规形式和万花不断推出出新,日益猖狂的上市财务造假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也说明我国会计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分析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财务造假这一现象完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重误导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破坏了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我国现在的财务造假手段不仅越来越隐蔽,而且都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陆续被证监会查处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目前的各个财务造假案例看来,造假的手段层出不穷、违约金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涉及时间之长,这种现象真的是愈演愈烈。本课题主要研究财务造假及防范措施,这一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这对于发现防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有着直接的实践意义。 二、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预计可能创新的方面 1、国外研究现状 Elliott和Jacobson (1986)对财务报告舞弊定义为: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对财务报告的粉饰包装,以此欺骗投资决策者以获取融资,并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Schilit (1993)认为公司除了主观意识操纵粉饰财务报告,并对外披露欺骗和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选择性的漏报一些重要的财务信息同样是一种财务报告舞弊的行为。综上所述,财务报告舞弊是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进行故意编报虚假的财务报告的一种管理行为上的舞弊,并将虚假的财务报告的信息传递给报表使用者。 Beasley在1996年进行了实证经营研究,根据FAMA和Jensen 1983年得出的董事会是监管最高管理层最高级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以结论,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对7_5个舞弊样本公司和7_5个非舞弊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结果表面独立懂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关系显著,自Beasley的实证研究后,国内外学者均以公司内部治理为焦点进行研究,若要有效的防止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建立有效而强大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重要的方法之一。Joseph C.Ugrin ( 2008)研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对策思考

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例分析与对策思考 九好集团是2017年第一家因“忽悠式重组上市”而被证监会处以顶格处罚的后勤托管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模式是作为中介服务平台为客户寻找后勤服务供应商,根据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手段,可以代表我国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普遍存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计对策,对其他财务造假审计具有指导意义。那么,九好集团是通过何种财务手段来虚增收入的呢?又该如何去治理和防范财务造假行为呢? 1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九好集团在其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财务数据中,虚增服务费收入2.65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5万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银行存款质押。 1.1虚构业务以增加服务费收入 九好集团造假作案手法的隐蔽之处在于将虚增的服务费收入分散到大量的供应商和客户中去,实地走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财物,调查难度大。九好集团与125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以及84家供应商对应的46家客户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方式增加服务费收入2.65亿元。此外,九好集团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业务收入,在收到这些服务费后又从个人银行账户退回到供应商法定法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尽管这些业务收入是真实的,但九好集团充当资金掮客的角色帮助19家供应商套取资金的

业务模式并不属于九好集团的经营模式,不应该计入收入,可见九好集团虚构业务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1.2虚增贸易收入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通过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存在业务往来,根据九好集团披露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年至2015年)》可以发现,其账务上确认了57.5万元来自融康信息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然而,通过审计小组对融康信息的实地走访获知,融康信息并未对该笔采购业务确认收货,九好集团也退回了已支付货款。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该笔业务不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实质,因此可以得出九好集团通过虚增贸易收入粉饰报表的结论。 1.3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银行存款质押 九好集团运用的财务造假方式在实践中非常典型,即通过银行流水体外循环的方式虚增3亿银行存款。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虚构其他应收款、虚构银行存款转入、虚构退回购房款以及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其他应收款的方式使得其账面存在3亿元虚假资金。同时为了掩饰账面3亿的虚假资金,九好集团首先通过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然后再将取得的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最后将承兑汇票以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并归还借款,九好集团通过如此反复銀行流水体外循环的方式使其账面一直保持3亿银行存款。截止九好集团公开披露《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时这3亿银行存单仍然处于质押状态,但是九好集团并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 每一家现代工业企业都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这是做假账最 方便快捷的途径. 为了抬高当年利润,上市公司可以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进行赊 账交易(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上市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等;关系企业是指虽然没有股权关系,但关系非常亲密的企业). 顾名思义,既然是赊账交易,就绝不会产生现金流,它只会影响资产 负债表和损益表,决不会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上.因此,当我们看到上市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损益表上出现巨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量表却没有出现大量现金净流入时,就应该开始警觉:这 家公司是不是在利用赊账交易操纵利润? 赊账交易的生命周期不会很长,一般工业企业回收货款的周期都 在一年以下,时间太长的账款会被列入坏账行列,影响公司利润,因此 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在下一个年度把赊账交易解决掉. 解决的方法很简单――让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把货物退回来,填 写一个退货单据,这笔交易就相当于没有发生,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和损益表都要重新修正,但是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已经太晚了. 打个比方说,某家汽车公司声称自己在某年度卖出了1万台汽车, 赚取了1000万美圆利润(当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注明是赊账 销售),这使得它的股价一路攀升;到了第二年年底,这家汽车公司突 然又声称上一年度销售的1万辆汽车都被退货了,此前宣布的1000万美圆利润都要取消,股价肯定会一落千丈,缺乏警惕的投资者必然损失 惨重.

在西方,投资者的经验都比较丰富,这种小把戏骗不过市场;但是在中国,不但普通投资者缺乏经验,机构投资者、分析机构和证券媒体都缺乏相应的水平,类似的假账陷阱还真的骗过了不少人. 更严重的违规操作则是虚构应收账款,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销售记录,这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操纵利润”范畴,是彻头彻尾的造假.当年的“银广夏”和“郑百文”就曾经因为虚构应收账款被处以重罚.在“达尔曼”重大假账事件中,“虚构应收账款”同样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理财,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也可以是使用某种无形资产的款项等等.让我们站在做假账的企业的角度来看问题,“其他应收款”的操纵难度显然比“应收账款”要低,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款,需要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估价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容易露出马脚.有了银广夏和郑百文虚构销售记录被发现的前车之鉴,后来的造假者倾向于更安全的造假手段;“其他应收款”则来无影去 无踪,除非派出专业人士进行详细调查,很难抓到确实证据.对于服务 业企业来讲,由于销售的不是产品,当然不可能有“应收账款”,如果要做假账,只能在“其他应收款”上做手脚.在中国股市,“其他应收款”居高不下的公司很多,真的被查明做假账的却少之又少. 换一个角度思考,许多公司的高额“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利 润的结果,而是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结果.早在2001年,中国上市公司就进行了大规模清理欠款的努力,大部分欠款都是大股东挪用资金的结果,而且大部分以“其他应收款”的名义进入会计账目. 虽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被视为中国股市的顽症,并被 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进行清查,但至今仍没有根治的迹象.在目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大股东想企业资金简直是易如反掌;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做假账,但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 14、与“应收账款”相连的“坏账准备金”.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财务舞弊经典案例剖析与识别技巧

财务舞弊经典案例剖析与识别技巧 主讲老师志耕 课前准备 一、熟悉各类会计准则(制度)、审计准则,通晓各行各业的会计原理及会计账理; 二、具备常见行业一定的生产、经营及控基础知识; 三、具备计算、分析、比较和评价企业自身及与同行或同类企业相关财务数据、指标、比率的知识和能力; 四、具备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发现和挖掘企业异常情况、现象及信息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五、对检查财务舞弊具备必要的职业敏感、职业悟性、职业经验和职业判断。 第一节财务舞弊的概念、现状、特征及危害 一、财务舞弊的概念 美国“全美反财务舞弊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定义: 公司在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中,由于故意的或轻率的行为,无论是虚报或漏列,结果导致重大的误导性财务报告,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77年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定义: 公司或企业故意错报和遗漏重大事项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同时AICPA在其《审计准则公告第82号》(SAS No.82)中再次提及财务报告舞弊,并将它界定为财务报告中的故意错报或遗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对财务报告舞弊作了恰当的描述,将舞弊的客体定义为财务报表,区分了错误和舞弊的概念,提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为此,我们可以将财务舞弊定义为: 企业管理层在编制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违背会计准则或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采用各种欺骗方式和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人为操纵,有意地错报或漏报重要事项,歪曲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点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述的行为。 二、财务舞弊的现状 1.成本低、案值大、收益高、监管弱、暴露难、处罚轻; 2.涉及面越来越广,隐蔽性越来越强,技术性越来越高,影响性越来越深,危害性越来越大; 3.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 4.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防和打击的“天敌”。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 一、案例背景 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

海外中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海外集体诉讼警示录:14%的在美上市公司被诉 集体诉讼漩涡 海外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正在面临一波集体诉讼的汹涌浪潮。2005年春节前后,即有两家明星公司——前程无忧和新浪,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在新浪一案中,美国人似乎是太吹毛求疵了。他们对新浪主要有三点指控:1、没有主动及时的披露中国移动MMS服务条款变化和启用新的MMS服务结算平台对新浪业务的影响,或披露不完全。2、没有披露公司为达到业绩目标,而日益对“算命”、“星象”、“情色”短信息服务产生的收入依赖。3、没有预计到政府打击在线、短信算命服务对新浪现金流的影响。(详见《“中国概念股”海外集体诉讼备忘录》) 中国观察者一般认为,政府行为以及中国移动公司的政策调整,新浪均难以掌握。 与新浪的遭遇相似,各领一时风骚的中国明星公司,纷纷被卷入了集体诉讼的法律旋涡。 自从2001年6月29日,中华网被告上美国法庭以来,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前程无忧等7家公司遭遇了集体诉讼。除了网易与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之外,其余6家尚未结案。 《新财经》发现,2004年以来,遭遇海外集体诉讼的中国公司数量,有一种迅速放大的趋势。 集体诉讼进入高峰期,同时意味着海外IPO的黄金时代过去了。自1993年首家H股青岛啤酒上市以来,海外资本市场的“中国概念股”数量已经多达百家。 如果说,2004年之前,到美国上市还象征着一个财富、荣耀、梦想、国际化的故事;之后,赴美上市难度增大,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则意味着更多锤炼和考验。 坏苗头已经出现了。迫于美国严格的监管法律压力,多家中国公司望而却步。2004年12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取消了在纽约上市的计划,转往伦敦证券交易所。原本计划在香港、美国同时上市的中国外运公司,最后也取消了在美上市计划。

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

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 2016-11-24审计通 一、财务舞弊与美国上市公司如影随形 作为世界上财务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但安然、世通等世纪丑闻发生后,世界开始用全新的眼光审视美国的上市公司。事实上,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傲手脚并非从安然才开始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在华尔街算不上新闻,只是这些舞弊事件在影响上逊于安然、世通等巨无霸公司,所以没有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安然事件前,美国投资者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一直持保留态度,因为华尔街频频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以下撷取美国上市公司近10年中的几个典型舞弊案例。 二、美国上市公司典型舞弊案及特征 (一)从存货做文章 存货项目因其种类繁多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所以存货高估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美国法尔莫公司利用存货舞弊的手法比较典型。法尔莫公司是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家连锁药店。法尔莫的发展速度远超同行,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尔莫从一家药店发展到全国300余家药店。但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通过存货资产造假来制造虚假利润的基础上,法尔莫公司的舞弊行为最终导致了破产。 法尔莫公司的创始人莫纳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为了把他的小店扩展到全国,他实施的策略是通过提供大比例折扣来销售商品。莫纳斯把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拿来后,用

笔为其加上并不存在的存货和利润,这种夸张的造假让他在一年之内骗得了足够收购8家药店的资金。 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莫纳斯精心设计、如法炮制,制造了至少5亿美元的虚假利润。法尔莫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于低于成本出售商品的扩张方式提出质疑,但是莫纳斯坚持认为只要公司发展得足够大就可以掩盖住一切。所以,在多年中,法尔莫公司都保持了两套账簿,一套应付外部审计,一套反映真实情况。 法尔莫公司的财务魔术师们造假手法是:他们先将所有的损失归入一个所谓的“水桶账户”,然后再将该账户的金额通过虚增存货的方式重新分配到公司的数百家成员药店中。他们仿造购货发票、制造增加存货并减少销售成本的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或加倍计算存货的数量。 财务部门之所以可以隐瞒存货短缺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了存货监盘,而且他们会提前数月通知法尔莫公司他们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那些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如果不进行会计造假,法尔莫公司实际早已破产。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例分析

科龙事件 根据科龙公布的年报显示,2000 年科龙全年巨亏达8.3 亿元,2001 年更是达到14.76 亿元,转眼到了2002 年居然实现净利1亿元。如此巨大的反差之下,隐藏的是并不少见的利润大清洗的财务手段,即2002 年的扭亏的巨大“贡献”来自于2001 年的巨亏。科龙2001 年费用总额21 亿元之巨,2002 年仅为9 亿元,扭亏之术可见一斑。当然,如此扭亏为盈是建立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大幅变化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变化。 2006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与市场永久性禁入决定。这是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施行以来,证监会做出的第一个市场禁入处罚。本文拟通过分析科龙电器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会计审计问题,讨论其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 (一)科龙财务舞弊手法分析 事实证明,顾雏军收购科龙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无明显改善,净利润的大起大落属于人为调控,扭亏神话原来靠的是做假账。 1.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减值准备,实现“扭亏” 科龙舞弊手法之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经查,在2002年至2004年的3年间,科龙共在其年报中虚增利润3.87亿元(其中,2002年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 仔细分析,科龙2001中报实现收入27.9亿元,净利1975万元,可是到了年报,则实现收入47.2亿元,净亏15.56亿元。科龙2001年下半年出现近16亿元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计提减值准备6.35亿元。2001年的科龙年报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到了2002年,科龙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的影响是3.5亿元。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巨额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都是“公允”的?如果2001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科龙电器2002年的扭亏为盈将不可能;如果没有2001年的计提和2002年的转回,科龙电器在2003 年也不会盈利。按照现有的退市规则,如果科龙电器业绩没有经过上述财务处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处理了。可见,科龙电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没有盈利,ST科龙扭亏只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的结果。 2.虚增收入和收益 科龙舞弊手法之二:使用不正当的收入确认方法,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经查,2002年科龙年报中共虚增收入4.033亿元,虚增利润近1.2亿元。其具体手法主要是通过对未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以虚增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科龙电器2004年第四季度有高达4.27亿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得到验证,其中向一个不知名的新客户销售就达2.97亿元,而且到2005年4月28日审计时仍然没有收回。此后的2003年和2004年,同样是在顾雏军和格林柯尔的操纵下,科龙年报又分别虚增收入3.048亿元和5.127亿元,虚增利润8935万元和1.2亿元。这意味着在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所出具过的3份公司年报都存在财务造假,将不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 3.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ipo造假案例分析

ipo造假案例分析 【篇一:ipo造假案例分析】 (4)2012年7月17日,因有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终止发行上市的申请,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已决定终止对新大地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并要求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同时请地方证监局进行核查。监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5)2012年8月28日,证监会对新大地立案稽查。 (6)2013年5月31日,证监会通报对新大地查处结果,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阶段。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违规事实 1、招股书财务数据造假 新大地通过资金循环、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固定资产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虚增2011年利润总额2,042.3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8.52%;虚增2010年利润总额305.82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52%;虚增2009年利润总额280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6.53%。 注:财务造假数据图表 年度 虚增利润总额(万元) 实际利润总额(万元) 虚增比例 2009年度 280.00 1414.57 19.79% 2010年度 305.82 2349.64 13.02% 2011年度 2,042.36 2167.30 94.23%

针对新大地造假,媒体(每经)于2012年6月28日集中提出了质疑,相关质疑包括: 1、经销商身份:新大地唯一一家自营销售公司去年8月19日才在 广东梅州注册成立,梅州之外没有设立任何销售分支机构,剔除6 位无法确认身份的自然人外,30家经销商有将近70%都在公司所在 地广东梅州,对于茶油这样的消费品,没有一张强大的销售网络, 新大地巨额的收入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2、客户身份:在新大地最近3年的前十大客户中,找不到一家大型 商超卖场(仅2009年出现了唯一一家当地的小型ka卖场——梅州 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但后者在当年仅实现57.48万元的茶 油销售后便没了下文),反而是个人大户频频出现,还有一批神秘 的法人客户走马灯似的换人。 3、毛利奇高:毛利率水平不仅远远高出食用油加工行业的上市公司,甚至超出全国规模以上茶油加工企业80%~142%。据此计算得出的 生产成本严重不足,甚至不够买油茶籽、茶饼等主要原料的成本 4、关联交易、自买自卖: (1)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 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甚至还 指向了新大地董秘赵罡、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合宇以及实际控制 人黄运江的多位亲属: (2)作为连续3年贡献突出的北京市场“主力军”,北京和风大地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重要客户,则离奇地指向了赵罡和赵合宇;(3)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 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招股说明书却虚假记载。同时,这家专卖店的出资人邹琼,原来不 过是没有决策权的新大地公司员工,看似毫无关联的背后,巨额销 售暗藏“自买自卖”的嫌疑; (4)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一批核心客户,梅州志联实业有 限公司、梅州市维顺农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和梅州市康之基农业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指向了另一起蓄意隐瞒的关联方—— 黄运江的亲戚黄娴娴及其背后的“马家军 5、审计机构不独立 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会,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 三、处罚结果

最新美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典型财务舞弊案例资料

美国上市公司近十年的典型财务舞弊案例 财务舞弊与美国上市公司如影随形 作为世界上财务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但安然、世通等世纪丑闻发生后,世界开始用全新的眼光审视美国的上市公司。事实上,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做手脚并非从安然才开始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在华尔街算不上新闻,只是这些舞弊事件在影响上逊于安然、世通等巨无霸公司,所以没有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安然事件前,美国投资者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一直持保留态度,因为华尔街频频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以下撷取美国上市公司近10年中的几个典型舞弊案例。 美国上市公司典型舞弊案及特征 1 从存货做文章 存货项目因其种类繁多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所以存货高估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美国法尔莫公司利用存货舞弊的手法比较典型。法尔莫公司是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家连锁药店。法尔莫的发展速度远超同行,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尔莫从一家药店发展到全国300余家药店。但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通过存货资产造假来制造虚假利润的基础上,法尔莫公司的舞弊行为最终导致了破产。 法尔莫公司的创始人莫纳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为了把他的小店扩展到全国,他实施的策略是通过提供大比例折扣来销售商品。莫纳斯把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拿来

后,用笔为其加上并不存在的存货和利润,这种夸张的造假让他在一年之内骗得了足够收购8家药店的资金。 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莫纳斯精心设计、如法炮制,制造了至少5亿美元的虚假利润。法尔莫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于低于成本出售商品的扩张方式提出质疑,但是莫纳斯坚持认为只要公司发展得足够大就可以掩盖住一切。所以,在多年中,法尔莫公司都保持了两套账簿,一套应付外部审计,一套反映真实情况。 法尔莫公司的财务魔术师们造假手法是:他们先将所有的损失归入一个所谓的“水桶账户”,然后再将该账户的金额通过虚增存货的方式重新分配到公司的数百家成员药店中。他们仿造购货发票、制造增加存货并减少销售成本的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或加倍计算存货的数量。 财务部门之所以可以隐瞒存货短缺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了存货监盘,而且他们会提前数月通知法尔莫公司他们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那些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如果不进行会计造假,法尔莫公司实际早已破产。 审计机构为他们的不够谨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项审计失败使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损失了3亿美元。而对于法尔奠公司来说,不可避免是一场牢狱之灾。财务总监被判33个月的监禁,莫纳斯本人则被判入狱5年。 2 利用并购机会操纵“准备”科目 泰科公司始创于1960年,1973年,泰科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泰科的经营机构遍布100多个国家,雇佣了26万员工,2003年营业额超过300亿美元。

经典案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分析

经典案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分析 经典案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分析 题记: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如果会计人员无视这一会计自高无上的准则,就会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使投资该股票的投资人损失几亿元的财富。"A股历史上,上市公司造假前仆后继,前有主板臭名昭著的银广夏,近有中小板情节恶劣的绿大地。现在,顶着“稻米精深加工第一股”光环的万福生科承认财务造假,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从包装上市到日前公告,万福生科的拙劣造假给投资者留下无尽陷阱,也在处处挑战资本市场的底线。" “作为一名扔掉铁饭碗自主创业的民营企业创始人,我可以自豪地告诉大家,公司的业绩是真实的。”2012年7月31日,龚永福在深交所互动易交流平台信誓旦旦地说。他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行动比语言更能体现一个人的逻辑。) 仅仅三个月后,2012年11月23日,万福生科收到深交所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信息,公开致歉。30天前,万福生科发布更正公告,承认“业绩不是真实的”:以2012年半年报为例,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万元,以及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造假之一:虚增收入 承认财务造假,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尚属首例。在此前的2012年9月18日,证监会对此立案进行调查。 万福生科本是一家业内寂寂无名的稻米加工企业,坐落在湖南常德沅江边上。2011年9月27日,它以每股25元的发行价成功登陆创业板,加上超募资金,共募集4.25亿元,曾被多家券商誉为“新兴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南方周末记者对万福生科进行长达3周的追踪调查后发现,在公告中轻描淡写的数据背后,是一连串令人触目惊心的造假骗局。 产品收入最高虚增100倍 "万福生科收入造假集中在麦芽糊精、葡萄糖粉、麦芽糖浆等所谓稻米精深加工产品,以配合该公司在资本市场包装和炒作“稻米精深加工和循环经济模式”。"

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分析研究

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分析研究 摘要:中国证券市场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而财务造假的问题一直贯彻始终。上市公司为了好的业绩,在证券市场上募集更多的资金;拟上市公司为了成功上市,也有着相同目的的财务造假问题。本文通过对IPO财务造假的分析,通过为投资者提供IPO造假的渠道来让投资者拥有识别IPO 财务造假的能力,也使证券市场朝健康高效的道路发展。 关键词:IPO财务造假;海联讯;动因 一、IPO财务造假相关概述 所谓IPO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说新股上市,就一个募资的过程。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当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 IPO财务造假是指公司为达到上市目的,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及其存在的漏洞,通过种种财务造假的手段,掩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向公众呈现利好的会计信息的行为。 二、海联讯IPO财务造假案例回顾 (一)公司概况。公司前身为海联讯信息网络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2008年5月30日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2日,拟登陆创业板,但受限于核心竞争力不够突出,上会被否。2011年7月,再次启动上市进程,详细披露了红筹架构形成和解体过程。2011年7月22日,由于主营业务突出,业绩连续五年持续增长,顺利通过证监会审核。 (二)造假过程与结果。海联讯的这场“危机”,曝露于2013年3月21日的一则简单公告。2013年4月27日,海联讯一口气发布了32份公告。其中,两份“会计差错”公告掀起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的冰山一角。经过历时一年零八个月的立案调查,2014年10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告中称,公司2010-2012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存在虚假冲减应收账款以及营业收入确认和费用分摊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情形。调整后,公司累计调减营业收入5222万元,调减净利润5946.9079万元,调增负债14700.5856万元。 (三)后续追踪。证监会对海联讯给予警告,并处以822万元的罚款;对控股股东章锋处以1,203万元的罚款。对保荐人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及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海联讯将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补偿适格投资者损失,补偿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IPO财务造假案例专题总结——会计师与律师篇 会计师 对于财务造假调查程序缺失汇总 一、利安达:华锐风电 1. 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 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2. 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 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3. 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①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②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③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

新大地财务造假案例

新大地财务造假案例 一、案例介绍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平远县长田镇油茶工业园,始建于2004年,于2008年变更为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是油茶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导产品是精炼山茶油、茶皂素天然洗涤用品。产品获得QS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有机产品认证。 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托梅州山区长期种植油茶的传统优势,打造出了初具规模的油茶产业体系,并形成了“五个结合”、“四个基地”、“三项举措”和“一个目标”的发展战略(简称“五四三一”战略)。并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生产、科研、观赏、文化“四位一体”的科技型油茶产业的龙头企业。 公司2010年启动创业板IPO,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2012年4月24日,公司上市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正式发布招股说明书,登陆创业板。 二、造假动机 根据相关的数据资料显示,关于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其涉嫌虚增利润、隐瞒关联交易等现象。首先,主营业务收入严重不足支付生产成本。其次,有机肥耗用的茶粕远远低于技术工艺最低标准。第三,新大地最近3年前十大客户涉及到的22家客户中,居然有近十家客户被查出包括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等问题。同时,作为连续3年贡献最为突出的核心客户和最大的茶油客户,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2010年曾为黄运江的侄女黄双燕所持有,但在招股说明书上却虚假记载。而且,赵合宇作为新大地的验资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新大地第三大股东大昂集团的总裁。由于大昂集团持股633.46万股,因此则因为新大地的上市将获得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财富增值,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新大地的这些乱象,造假情节非常严重、手段丰富。为了募集资金则虚增收入,隐瞒关联交易,而新大地募集资金则是为了年产2000吨精炼茶油的项目、营销渠道的建设项目,以及茶粕综合利用的项目建设。新大地以真实销售客户的名义虚增收入,而最终在报表上看到的是现金流量表的最终结果不变,也就是最终银行存款结果没有造假,但现金流量表三大结构几乎异位,如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被虚增、投资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被虚减、筹资性现金流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被虚减。 由于,目前我国对企业IPO过程中的会计造假行为处罚较轻,造假成本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会计造假有了较大的空间。其次,在企业进行IPO的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不

收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收入造假案例 1、操纵入账时点 ①寅食卯粮,提前确认收入 ——天津磁卡(上交所500800,上市时间1993年12月6日) 公司简介:天津磁卡全称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经天津市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天津环球磁卡公司独家发起,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软件系统设计、网络集成技术及高科技产品的开发,数据卡及其专用读写机具、银行机具的开发与制造、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荧光墨制造、加工和销售,纸、纸制品即相关产品的介绍、制造、加工和销售等。 事件始末:2000年年度报告,天津磁卡及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分别将两笔款项提前确认为收入,虚增利润6370万元。2001年度,被公众质疑与子公司关联交易不合理产生高额利润,最终经证监会审查发现年报未扣除成本7410150元,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造假方法:根据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另外,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②以丰补歉,推迟确认收入(盈余管理) 会计收入确认和费用计提过程中存在诸多主观判断,其中有一定的运作空间;出于绩效考核等因素考虑,保持业绩的相对稳定对于经营是必要的。在现实中,以丰补歉更多的被人们认为是对盈余的管理手段,被查处追究责任的也相当较少, ——古井贡酒000596、贵州茅台600519 2010年,古井贡酒成为白酒行业的一匹黑马。2010年全年净利润增长123.71%。以古井贡酒2010年三季度报表为例,截至9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预收账款,分别高达3.55亿元、5.34亿元,而截至12月末,上述两项预收账款数额则大幅度减少至9149.14万元和3亿元,说明公司在四季度将预收账款充分确认进收入。而与之对比的是贵州茅台。2010年,贵州茅台三个季度的盈利增长均低于市场预期。以贵州茅台2010年三季度报表为例,截至9月末,公司的预收账款高达32.62亿元,同比增加20亿元,比2010年中期增加13亿元。存在利用预收账款人为控制业绩释放的质疑。而相对应的是,贵州茅台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3.28亿元,同比增长19.47%,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1.74亿元,如果将该部分预收账款释放业绩,那么贵州茅台的真实业绩并不至于连续低于市场预期。 2、子虚乌有,捏造收入来源 ①大胆开源,虚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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