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

规范

附件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它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

(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因此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

(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它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

(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经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五)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设施、供给、仪器、总体卫生清洁水平、安全及生物安全防护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价。

(六)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进行定期评价,内容包括受托方检验项目清单(必须与该实验室实际检测项目一致)、样本采集、检验申请、样本运输、结果报告时间、结果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危急值报告制度。委托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性评价。

第四条受托检验

(一)受托方应对室内质控活动有明确的规定,内容包括:质控物的选择(适用性和质量)、质控物的测定频次、质控规则及失控限设定、质控结果的统计及记录;

(二)受托方应参加相关范围(如国际、国内、地区)内的室间质评或能力验证活动;有对室间质评或能力验证结果进行审核的程序及对不满意或不及格结果进行分析或纠正、验证的记录;必要时应与其它实验室进行结果比对;

(三)受托方应定期检查使用中的设备是否满足其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要求;应有仪器日常检查维护的文件、记录和维修报告;

(四)受托方应有保证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及持续质量改进的措施。

第五条受托实验室的再次委托

受托实验室需要再次委托其它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所进行相关检验项目检测时,应参照本规范第三条第一、二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样本采集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详细的指南文件,说明对健康体检受检者准备和样本采集的要求,包括: 标识、样本量、抗凝剂和添加剂的使用、特殊处理要求、所需的临床信息以及对样本要求的任何改变等;受托方应保证在其使用的参考区间发生改变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在检测报告中使用有效的参考区间;受托方应有明确的样本拒收标准。

第七条样本运输

委托双方须按照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样本运输,禁止使用公共运输或快递服务;应具有完整的样本接收记录(采集时间、接收时间、存储温度、样本的数量及完整性等)。

第八条报告签发

如属委托检验情况时,检验报告除具备双签字外,还应明确标注委托双方的机构名称、受托方的地址、与年龄和性别相关的检验值参考区间及其它与诊断和治疗相关的参考值,检验报告由委托方汇总后统一发布;委托双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的原始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报告时间及信息传递

受托方应明确其从接收样本到发出检验报告的时间,因特殊情况发生延误及出现危急值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其它异常结果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报告传递如使用计算机系统时,应使用标准化程序;通信能力、检验结果的报告方式及结果解释应能满

足委托方的要求。

第十条直接报告制度

受托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对相关异常检验结果的直接报告制度,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一条质疑的处理

受托方应对委托方就其检验结果的质疑迅速做出反应,对质疑进行认定,同时提供有关纠正和改进的报告;需要时,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责任的认定

发生检验质量问题时,委托双方均负有相关责任。受托方承担质量责任,委托方承担许可责任。

附件2: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为了确保健康体检的质量及安全,按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一、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本机构有关人员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对本机构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对其存储、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机构工作人员锐器伤害处理的指导、随访和登记上报工作;

(五)对本机构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协调本机构医院感染的其它问题;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人员应掌握本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认

真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清洁消毒隔离制度及职业防护制度等。一旦发现医院感染的情形,应及时上报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健康体检区域布局、流程合理,环境整洁,通风良好,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有污染时及时做好清洁消毒。

四、采血室应光线充分,采血前后做好通风和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环境卫生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的要求。

五、采血时应做到一人一针一带一巾。采血前后应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六、应当按照卫生部的《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完整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四)无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七、所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不得重复使用。

八、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应进行化学和生物监测。化学监测:

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对戊二醛的监测应每周不少于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九、对循环使用的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及压力蒸汽灭菌监测,方法参照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

十、手卫生应遵照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0.3执行,重点要求如下:

(一)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应遵循的原则:当手部有血液或其它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手部没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二)在下列情况下,应根据(一)的原则选择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直接接触每位受检者前后;接触患者粘膜、破损皮肤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排泄物等之后;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摘手套后。

(三)在下列情况时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十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交接等,并做好记录。在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制定现场清

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并认真落实。

十二、传染病的医院感染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传染病流行期间应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3:

健康体检设备目录

一、基本设备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计、血压计、软尺

2.内科:检查床、听诊器、叩诊锤

3.外科:检查床

4.妇科:妇科检查床、窥阴器、载玻片、宫颈刮片(宫颈细胞取样器毛刷)、固定液、显微镜、冷光源灯

5.耳鼻咽喉科:额镜、耳镜、音叉、鼻镜、鼻咽镜、间接喉镜、冷光源灯

6.眼科:标准对数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底镜、裂隙灯、检眼灯或手电筒、遮眼罩

7.口腔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包括牙科治疗椅(至少含全方位旋转冷光灯、整体式陶瓷痰盂、电脑控制可调式漱口水装置、可调节倾斜角度的观片灯)1台、口腔检查器械(一次性使用或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备)、牙周探针(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备)

8.超声科:检查床、超声检查仪、超声图像热敏打印机或医学影像工作站

9.心电图室:检查床、心电图机

10.放射科:医用诊断X射线机、影像处理系统(CR、DR或洗片机)、阅片灯、受检者防护用品(每台设备至少配置三套,每套包括铅帽、铅围脖和铅围裙各一件,或每台设备配可升降式防护屏)11.检验科:检验设备必须满足所开展的检验项目范围和样本数量的需要,如:尿液分析仪、血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免疫分析仪、洗板机、离心机、显微镜、加样器、恒温箱、高压灭菌器、电冰箱、冰柜、标本运输箱

12.采血室:真空采血管和采血针、利器盒

13.急救设备:氧气、简易呼吸器、心电图机、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筒、急救药品(血管活性药、呼吸兴奋剂、强心药等)、输液器、生理盐水

14.辅助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压力灭菌器、紫外线灯、消毒药械、实验室生物安全个人防护设备

二、其它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网报设备等办公设备及根据体检项目需要配备的其它相应设备。

附件4:

健康体检基本岗位人员资质

一、体检登记和导检岗位:经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工作专业培训并考核经过的人员

二、静脉采血、测血压、测视力、色觉等岗位:注册护士或执业医师

三、内科检查岗位:内科执业医师

四、外科检查岗位:外科执业医师

五、眼科检查岗位:眼科执业医师

六、耳鼻咽喉科检查岗位:耳鼻咽喉科执业医师

七、口腔科检查岗位:口腔科执业医师

八、妇科检查岗位:妇科执业医师

九、放射科诊断岗位:医学影像专业执业医师

十、放射科投照岗位:放射技师(士)或医学影像专业执业医师

十一、心电图诊断岗位:医学影像或内科执业医师

十二、心电图操作岗位:执业医师、注册护士或技师

十三、超声检查岗位:取得超声医师任职资格证的医学影像执业医师(彩色超声检查需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证)

十四、实验室检测岗位:医学检验专业人员,特殊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上岗人员合格证

十五、主检医师岗位: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或外科执业医师十六、其它体检岗位:相关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件5:

健康体检基本制度目录

一、健康体检操作查对制度

二、健康体检科室间会诊制度

三、疑难健康体检报告讨论制度

四、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度

五、健康体检资料管理制度

六、健康体检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七、健康体检医学影像质量保障、定期评估制度(含设备定期检测、胶片质量评估、诊断质量评估等制度)

八、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含医用射线装置使用、检修与维护制度、放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九、实验室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健康体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二、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

十三、医疗废物、污水管理制度

十四、医疗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十五、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含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十六、健康体检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十七、医学继续教育制度

十八、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6: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表1时,请在相应的栏当前划√。“专项体检”指征兵、高招、公务员等政策性体检;“健康体检场地内设”指开展健康体检的场所位于医疗机构内部;“健康体检场地外设”指开展健康体检的场所在执业地点以外。

2、填写表2时,执业医师统计范围指执业地点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3、填写表3-1时,诊疗科目的填写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证书》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次进行填写;同一诊疗科目能够包含多个体检项目;对应每个体检项目填写收费价格。

4、填写表3-2时,委托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

5、填写表4时,仅填写用于健康体检的仪器设备情况。

6、表3-1、表3-2、表4可复制。

7、《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8、填表要求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提交的文字资料全部要求使用A4纸。

表1健康体检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所有制形式□全民□集体□民营□中外合资合作□其它

医疗机构级别□三级□二级□一级□门诊部□诊所□其它

隶属关系□中央属□市属□区属□其它

主管部门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表2健康体检工作人员情况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 式版

委托检验合同标准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有关委托检验阅读协议 委托方:____ 检验方:____ 一、____公司(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委托检验申请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委托单上签名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骑缝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据及相关资料。 三、检验方按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明

的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根据检验内容而定,原则上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检验收费按有关规定计价。对于批量样品如需减免检验费用的,委托方应在委托时与检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备注”栏内注明。要求加急服务的,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方接受委托方自送样品的检验,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某些项目,检验方需要分包

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1 概述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有关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2 委托方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药品注册批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3 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4 合同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药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药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与管理制度

编号:SM-ZD-71662 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与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 具配备与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提高安全检查与检验的水平和效率结合公司项目的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仪器工具的配置 1、根据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仪器、工具购置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本公司现在应配备如下仪器及工具①经纬仪②水平仪③扭力矩扳手④游标卡尺⑤塞尺、⑥5米卷尺。 2、用途①经纬仪用于测量垂直运输机械的垂直度以及外脚手架的垂直度。②水平仪用于测量机械基础的水平度。 ③扭力矩扳手用于测量外架、模板支撑扣件螺栓及机械金属连接之间的螺栓紧固强度。④游标卡尺用于测量外架、模板支撑用的钢管直径和管壁厚度及机械金属的厚度。⑤塞尺用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委托加工管理规程

一、目的:规范委托加工的生产管理,保证外出加工产品的质量。 二、适用范围:外出加工的品种 三、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规。 四、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五、内容: 1.进行委托加工前,应选择合适的厂家进行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持有与我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2交通便利; 1.3价格合理; 1.4能按要求及时加工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 2.对加工企业进行简单的筛选后,由副总经理组织生产和质量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查小组,对加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深入的考察,报总经理批准后最终确定加工厂家。 3.对于确定的加工厂家,我公司提供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并采购合格的原辅料,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连继三批的试生产,检验后格后才能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4.签订加工合同后,报相关资料到省药监局进行备案,获得批准并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后,才可正式进行委托加工。

5.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我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严格按GMP和公司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并且批生产记录应复印后随加工好的产品带回公司,复印的批生产记录存档备查。 6.《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的提交有关材料,报省药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我公司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4号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协议书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是由______省卫生厅直接审批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医学检验中心,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定时定期参加国家卫生部临检中心的室间质评和四川省临检中心室间质评;现为了更好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甲、乙方双方在平等互助、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共同开展医疗检验服务。现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委托方式 甲方将部分临床医学检验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测,乙方为甲方提供检测报告,并收取甲方检测服务费。 二、委托期限: 三、委托范围: 甲方临床需要但又不开展的所有临床医学检验项目。(如有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检测的具体项目可在这里详细列出。也可以在附件里列出)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按照乙方提供的《项目总汇》(以乙方提供的最新版本为准)中的要求和规定同乙方进行检验委托服务。 2、按《物价局收费标准》向病人收费。 3、甲方同意将委托范围内的检验项目交给乙方检验。 4、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乙方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标本交接、报告单交接、结算票据交接。 5、甲方有责任按乙方提供的采样手册中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样本给乙方,并对不合格样本负责。乙方: a)每周______次到甲方处收取标本,并回送检验报告单,上门服务时间为____________。 b)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检验科室、医务科、

临床科室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检测的项目、检测的内容、检测的结果。 c)乙方保证按国家相关的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来样检测结果负责。 d)有责任对合同中项目手册修改的地方及时告知甲方。 五、结算价格 甲方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收取病人检验费,而乙方按的收费标准的 % 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服务费。 (如果结算价格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或不同检验项目有不同的结算价格,可在这里详细列出,也用附件列出。 六、结算方式: 检验收入每两月结算一次,乙方凭甲方收到的检验报告数量统计总额并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在一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未按规定期限内将钱款汇入乙方账户的,乙方可以暂停服务,直到收到该款项为止。 七、协议终止。双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不按乙方的规定提供检验样本,经双方多次协商后仍不予改正; 2.乙方因国家政策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未尽事宜及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应再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规则申请仲裁,该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日期:日期:

样品检验管理规定

样品检验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规范各部门在样品提供过程的职责; 1.2 规范样品检验管理的流程,提高样品检验有效性和准确性。 2. 范围 适用于**营销部、国际贸易部针对客户取样检验、委托第三方取样检测等所要求的样品试样、加工、自检及送检。 3. 职责 3.1 营销部职责 a接到客户要求提供样品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需求信息后,应跟进落实并提供完整的检验需求材料或产品的规格、数量,检验时间、检验项目,检验单位等信息; b 组织技术、生产、工艺、品保、采购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和 检验计划制定; c 填写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发放技术部、品保部、生 产部、采购部、工艺部等相关部门; d样品制作完成后的邮寄或发运; e 跟踪客户对样品检验的反馈,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3.2 技术研发部职责 a接到营销部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后,对技术标准及特殊技术要求进行分解; b对检验材料或样品的规格、数量、材料性能、技术标准进行分析,

并下发采购和生产加工用技术表单; c对材料加工及样品取样有特殊技术要求时,需下发相应图纸及技术说明。 3.3工艺部职责 a 对样品加工工艺进行确认,对特殊要求的取样及加工工艺进行规定; b 根据不同订单和外检要求,制定并下发样品标记的要求和规定; 3.4采购部职责 a根据营销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要求进行原材料或半成品采购; b样品原材料性能应优于标准材料,力学性能应高于标准值的百分之五以 上,化学成分各元素含量应低于标准值的百分之十。 3.5品保部职责 a对原材料和样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检验; b根据生产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申请单检测项目及标准要求,对取样材料、样品进行自检; c将取样自检合格的材料、样品以及备用样件进行拍照留存,最终检验结果向营销部及相关领导进行反馈。 3.6生产部职责 a客户需求材料取样; b客户需求的样品加工;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目录 —、机构管理 (2) 二、质量管理 (3)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6)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7) 五、监督与管理 (8)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完整

1 目的与适用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附件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他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 (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所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 - 1 -

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 (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 (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通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五)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设施、供给、仪器、总体卫生- 2 -

绝缘安全工具管理规定

编号:SY-AQ-0321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绝缘安全工具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management of insulation safety tools

绝缘安全工具管理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本规定包含绝缘安全工具的类型、管理职责、存放、报废和购置、检验、使用及注意事项。 1、类型 我公司高压电压等级为10KV,故绝缘安全工具等级大于10KV。基本绝缘安全工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具,如验电器、绝缘杆、接地线等。 1.1验电器是检验高压电气设备、线路是否带有运行电压的装置。 1.2绝缘杆是用于短时间对带电设备进行倒闸操作的绝缘工具。 1.3接地线是用于防止设备、线路突然来电,消除感应电压,放尽剩余电荷的临时接地装置。 1.4辅助绝缘安全工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

触电压、跨步电压、泄露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管理职责 2.1电力车间负责建立,做到帐、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 2.2使用单位负责绝缘工具保管与日常检查。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个人安全工具自行保管。 2.3使用单位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具。 3、存放 3.1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3.2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安全工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3.3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悬挂,上面不得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 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 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 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 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 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 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 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

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 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 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 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 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 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 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 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内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机构的质量,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二.适用范围: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和会诊机构,以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实验 一.目的:选择、监控委托实验室及会诊机构的质量,确保委托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有能力进行所要求的检验。 二.适用范围:评估和选择委托实验室和会诊机构,以细胞学及相关学科提供二次意见 三.工作程序: 1.实验室根据需要,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对于本科室未能开展而又确实需要开展的检验工作,需要委托其它实验室或机构协助完成。 2.由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提出,报请科主任,需经医院同意。 3.对于委实验室或委托会诊机构,应定期评审与委托实验室的协议,以确保: 3.1.充分明确包括检验前以及检验后程序在内的各项要求,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3.2.委托实验室有能力满足这些要求且没有利益冲突; 3.3.检验程序的选择适合其预期用途; 3.4.明确确定对检验结果的解释责任。 3.5.并作出相应的记录。该评审记录的保存两至结束委托工作后两年。 4.实验室应对其所有委托实验室进行登记。应对所有已委托给另一实验室的样品进行登记。应将对检验结果负责的实验室的名称及地址提供给实验室服务的用户。在病历以及实验室永久性文档中,均应保留一份实验室报告的副本。 5.由本实验室负责确保将委托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和发现提供给提出要求的人员。报告中应包括委托实验室所报告结果的所有必需要素,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影响临床解释的改动。 但不要求实验室按委托实验室的报告原字原样地报告,实验室的负责人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地方的医疗环境,选择性地对检验结果做出附加的解释性评语。应在报告中明确标识添加评语的负责人。 6.委托的控制 (1)运用有效程序,评估和选择符合要求的分包方,此条按《合同的评审程序》(3)对委托的质量进行控制,保存分包方的注册资料及符合要求的证据。

计量器具的分类与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的分类与管理办法 3.1.1 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3.1.1.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督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3.1.1.2 公司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标准及其配套的计量器具。 3.1.1.3 用于生产过程控制中关键参数检测的计量器具。 3.1.1.4 用于精密测试中精度较高,使用频繁、量值易改变、使用环境恶劣、寿命较短的计量器具。 3.1.1.5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3.1.2 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3.1.2.1 用于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中有计量数据要求,非关键参数检测的计量器具。 3.1.2.2 用于公司内部能源物料方面经济核算的计量器具。 2.1.2.3 专用计量器具,限定使用范围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辅助生产的计量器具。 3.1.3 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3.1.3.1 对计量数据无严格要求的指示或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3.1.3.2 在同一部位或生产工艺上测量同一参数有2个或2个以上的仪表。 3.1.3.3 准确度要求较低、性能稳定、可靠性高、使用不频繁、计量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和简易的计量器具(如玻璃器皿、量杯、量筒、容量瓶等)。 3.1.3.4 与设备配套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表等计量器具。 3.1.3.5 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主要指个人使用保管的计量器具)。 3.1.3.6 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 3.1.3.7 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3.1.4 计量器具分类规定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二)B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 规范

附件1: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它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 (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 (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因此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

(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 (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它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 (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 (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经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QS/ZG 电梯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版本号:A0ZG-QG01-2017 发放部门:质管部 持有部门:总经办、工程部、技术部、生产部、质管部、设备安全部、管理者代表 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7年06月15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 电梯有限公司批准 评审会签记录

电梯有限公司类别:三层管理标准 第三层次文件版本:第A0版 文件主题: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编号:ZG-QG01-2017编制部门:质管部页码:第2页共5页 版本记录 1.目的 制订《计量器具管理规定》,规范管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检验和试验装置检验、检测器具的控制和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质管部全面负责检验和试验装置的检验和检测器具的监督控制。

3.1.1审批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申购,并报总经理批准; 3.1.2负责仪器量具的委外鉴定; 3.1.3制订仪器量具周期检定计划,并委外周期检定; 3.1.4确定仪器量具的降级和报废; 3.1.5建立仪器量具管理台帐。 3.2采购部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工作。 3.3车间、工程部和检验员负责办理仪器量具的申购手续,并配合质管部对仪器量具的周期检定。 3.4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负责在用计量器具的保管和正确使用。 4.仪器量具的控制管理 4.1仪器量具的申购 4.1.1车间、工程部和检验人员等,因生产或工作需要,需配置或添置的仪器量具,应办理申购手续,并填写《设备材料零星采购申请表》,写明申购理由、名称、规格和数量,报质管部审批,并经总经理 批准。 4.1.2申购单经质管部办妥审批手续后,交采购部负责采购。采购入库前采购员应及时向质管部报验,质管部验收并入库。 4.2仪器量具的鉴定 4.2.1质管部根据报验单,负责委托国家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守则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管理守则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苏卫办医〔2010〕7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抄送:省医院协会、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医院、省口腔医院。 附件: 江苏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服务,依据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卫检字〔2002〕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是指以临床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核酸(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其管理涉及建立规范化实验室,采集人体的各种标本,利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进行分子生物学检验,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全过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以上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诊疗科目,有涉及生物安全的样本采集和处理的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 (三)必须严格遵循《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化设置和配备。 (四)实验室必须经过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省临床检验中心验收合格获得证书。 (五)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批准合格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六)从事遗传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学实验室诊断技术平台。 二、人员和环境基本要求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人员基本要求 1、具有检验或检验相关专业资质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2、具有一定的分子生物学知识及实验操作经历,了解防污染和生物安全要点并熟练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 3、必须经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部、省临床检验中心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 4、实验室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至少配备有2名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 5、实验室专业主管应为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环境基本要求 1、实验室布局、流程和面积符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要求,以及所需的电源、水源和温湿度符合实验工作要求。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委托检验的管理制度,使委托检验管理规范化。 范围:适用于委托检验的管理。 责任人:质量管理部部长、质量检验科科长。 内容: 1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时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2 职责 质量管理部质检科负责委托检验的提出和具体实施工作,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委托检验的批准,包括委托品种和项目的确认和受托方资质的审查,此外,质检科长还应熟悉委托检验产品的检验标准,正确判定检验结果并进行记录归档。 3 委托检验范围 本公司需要进行委托检验的情形有: 3.1 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3.2 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3.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4 委托检验流程 4.1 委托检验的申请 质检科长在安排检验任务时,发现有本公司不能检验的项目且符合3项的规定的情况,应提出委托检验的申请。 4.2 委托检验申请的审批 质量管理部部长对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委托检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进行批准。 4.3 受托方资质筛选 质检科科长进行受托方的筛选,确认委托检验受托方应为下列单位之一:4..3.1 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的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 4.3.2 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4.3.3 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4.4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检验条件、技术水平、检验人员情况、检验仪器校正、实验室认可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的要求。形成评估报告 4.5 签订委托检验协议 完成对受托方资质认可和评估,在与受托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为确保委托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委托检验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4.5.1 应当详细规定委托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4.5.2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 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4.5.3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4.5.4 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4.5.5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4.5.6 委托检验的费用及费用结算方式。 4.5.7 委托检验的时效。 4.5.8 委托检验报告形式要求。 4.5.9 样品的取样方式。 4.5.10 委托检验执行的检测标准 5 委托检验的备案 5.1 签订合同的同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必须互相审核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明 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包括《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力范围证书等。 5.2 委托方应在委托检验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备案,跨省委托检验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5.2.1 委托检验备案表一份;(在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5.2.2 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测试工具管理,理顺管理关系,保证安全测试工具的精度,准确性和有效性满足规定要求,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测试工具和所属工程使用的安全工具的管理。 三、职责 1、安全管理部 (1)安全管理部是安全测试工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测试工具和所属工程使用的安全工具的管理。 (2)负责对采购的安全测试工具进行验收。 (3)每季度对安全测试工具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并监督实施。 (4)负责批准项目部安全测试工具的采购和报废申请。 (5)对购置和报废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的名称、规格、进度、数量等建立台账并及时做好更新工作。 (6)负责对安全测试工具的操作规程教育及交底工作。 (7)负责安全测试工具的发放及回收工作记录工作。 2、工程项目部 (1)项目部应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由工程项目主管工程师填写《监视和测量工具配备需用计划表》,报安全管理部,统一调配。 (2)负责现场安全测试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校正和定期检测。 (3)属于固定资产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的采购和报废,由项目主管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安全管理部审核,经批准购置和报废;属低值易耗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由项目部购置和报废,新购置和报废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的名称、规格、进度、数量应及时反馈到安全管理部备案。 (4)项目计量员持证上岗,建立本项目的监视和测量工具管理台帐,台帐包括《监视和测量工具统计表》、《监视和测量工具管理卡片登记册》、检校合格证及重要的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对监视和测量工具的各种状态(包括:合格、准用、停用等)进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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