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05/11/21

颁发文号】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

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全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并协调全省各业务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的认定;

(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告》。

第六条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因地制宜选择满足节能要求的结构构造方式及节能产品;

(三)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复查、质量监督、专项验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没有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将发展节能材料、产品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与产品。

第十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第十三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第十四条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技术(产品),符合推广认证条件的可同时发放《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证书。对于我省首次研制开发的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在未经实际工程应用前,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试用)证书,待技术(产品)工艺和标准图集完善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则上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

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鉴(认)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

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2021版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2021版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05

2021版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一、节能降耗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节能降耗重要性 就宏观层面来说,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既是缓解我国资源紧张的根本出路,也是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微观层面讲,加大企业节能降耗力度,是全社会节能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能力的客观需要。 三、车间、办公室节能降耗任务和责任 1、组长和副组长带头节约,以节水、节电、节油、节省办公用

品为重点,引导干部职工转变观念,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 2、综合办公室:贯彻节能降耗措施,负责办公室和生产车间的节能降耗的落实,主持节能降耗培训和宣传,强化日常节约意识,切实降低办公费用支出,做好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生产车间:做好产品各个环节的节能控制,将节能降耗措施落实到员工个人身上,积极响应和落实节能措施,能够主动寻求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将节能减排方案落实到生产当中。 四、节能降耗管理措施 1、节能减排宣传措施 1)大力宣传节能降耗精神,组织开展以节能降耗为内容的主题教育活动,统一项目部对节能降耗的思想认识。把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2)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把用电节能、用水节能、办公节能、电器设备设施节能、机械设备节能等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解决方案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解决方案 基于对大型公共建筑的了解,通过能源监测管理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变频技术等综合节能技术的应用,从节能管理层面、设备改造层面、运营服务层面,提出大型公共建筑机电设备节能整体解决方案,以满足建筑功能为前提,帮助建筑实现能效提升。 节能管理——建立楼宇能效管理中心,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楼宇能效管理中心由能效管理、设施管理、环境控制组成三层能效监测管理系统,从管理角度使建筑获得能效提升,同时,对稳定节能效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用能单位可以从管理中心获知每日用电情况,并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整。 设备改造——从建筑机电设备运行改善入手,解决建筑高能耗及环境改善问题。 (1)中央空调系统节能 中央空调系统作为大型公共建筑最主要的用电设备,针对它的节能不仅能为建筑整体运营成本的下降带来最大、最直接的效益,同时,还对改善建筑环境空气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制冷主机的节能控制 通过优化主机运行模式、设定运行参数,调节制冷主机供回水温差及冷冻、冷却水流量,以提供制冷主机的运行效率,从而实现制冷主机的最佳COP值; ②空调水系统节能控制

对冷却、冻水循环及冷却塔系统分别加装智能调速控制器、温度传感器、压差传感器和流量传感器等,实现符合负荷要求的合理性调节。 ③空气处理机的节能控制 加装空调处理机变频控制系统,优化空调机组的控制模式,对风系统各支管路风阀进行节能控制,保证各空调区域换气次数和压力平衡,并通过合理利用新风取得优化节能的效果; ④排风系统的节能控制 排风系统的改造不仅可以起到节能降耗的效果,还可以提高建筑内的热舒适性。对风系统各分支管路风阀进行检测,保证各区域送风的平衡,提升建筑内的空气品质,进而实现节能与热舒适度的结合。(2)照明系统 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用能需求,通过提供经济技术指标良好的照明节能方案,帮助用户实现节能目的;如:将常规的T8荧光灯更换更为节能的T5荧光灯或LED照明灯具等。 对公共照明区域,还可采用自动化控制手段,必要时辅以配电线路的改造,实现对公共照明系统按各种模式实现分时、分区、分线路的群控功能。 (3)电梯系统及其他动力设备 对拥有多部电梯的场合,可根据电梯在不同时段、不同区域的使用特点建立群控系统,在保障运营服务品质的基础上提高其整体使用效率。当然,采用变频器调速取代异步电动机调压调速也是以提高电动机运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办公室节能规定

广西桂平市中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锦洲·时代广场】营销中心节能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区域包括一楼营销大厅、办公区域等场所,每天各灯光、空调、办公室设备等消耗大量的能源,为了节约能源,有效降低项目的营销成本,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希本案场全体员工共同遵守执行。 一、照明 1、办公区公共场所(中庭、过道)照明,白天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 除非在阴雨天需要才能打开;晚上如需要开灯,夏季18:30后才可开灯,冬季18:00后可开灯;下班时间必须关闭,做到人走灯关,坚决杜绝长明灯。 2、办公室内照明。中午或下午下班后如办公室无人,最后离开的必须关灯。 二、办公设备 1、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耗电,根据办公情况,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 风扇、饮水机等设备,尽量少开或者减少待机时间,对停用的办公室设备,必须关闭设备电源。 2、下班时要关闭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电源,做到人走断电,坚决杜 绝浪费。每天下班前,各部门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同事负责检查所有灯光、电脑、打印机、饮水机、复印机、电风扇以及其他电器是否已关闭。 3、正确使用办公用品,合理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三、空调 1、合理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空调温度,当夏天室温高于26度,冬季室温低于 15度时方可开启空调。春秋正常天气下不开空调。夏天空调设置温度不得低于24度,冬天不高于20度。 2、会议室空调在会议结束时必须关闭,杜绝长开。 3、办公室无人办公时要关闭空调。 4、宿舍内空调管理办法同办公室,宿舍内无人时一定要关闭,杜绝长开。 四、影音室 1、影音室在不播放影片时间仅开星空顶灯,放映设备设置成待机状态。

2、上午9:30—12:00、下午14:30—18:00放映设备处于正常循环放映状态,中 午休息时间、晚上18:00以后放映设备处于待机状态,需要使用时由置业顾问或案场组人员播放。 3、以上时间节点放映设备、灯光的开、闭由案场组负责 五、责任及处罚 1、各部门经理、值班经理为各相关场所的节能负责人,部门经理必须将本管理 措施发放到本部门的每一个员工,并要求共同执行。 2、公司行政部为本节能管理措施的检查单位和处罚单位。 3、行政部根据上班办公情况不定时抽查,如发现有不按照本措施要求执行的, 第一次由行政部口头通知提醒,第二次发现的,由行政部向该部门出具处罚通知,罚款10元,第三次及更多发现的,每次罚款50元。 4、被罚款对象为直接责任人,如无法明确直接责任人的,由该部门经理承担被 处罚责任。 5、罚款由行政部出具罚款单,交由财务部在发放工资时扣罚。 6、各区域节能控制责任人以及开、闭时间、基本要求等见《锦洲时代广场营销 中心灯光、设备节能控制时间、责任表》。 六、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锦洲时代广场营销中心灯光、设备节能控制时间、责任表》 广西桂平市中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在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背景下,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由北向南相继推进开展。中国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适应该地区的建筑节能技术相对滞后,仍需要在探索中总结经验。下文是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经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进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讲解

节能改造方案涉及围护结构、暖通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照明系统、变配电系统、其它用能系统、楼宇自控系统、分项计量系统、运行管理和行为节能9个方面,按照节能诊断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关于印发《大型公共建筑低成本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的通知 低成本节能改造推荐技术措施 5.1 围护结构 5.1.1 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宜采用节能效果明显且成本相对较低的改造措施,优先选用对环境影响小、工期短、工艺便捷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宜同时进行空调及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 5.1.2 改造前应对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构造节点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考虑门窗部位的节能改造。 5.1.3 外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的改造需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采光、通风、节能等性能要求。 1 当原门窗、透明幕墙、采光顶除热工性能外的其它功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膜或涂膜等低成本技术提高热工性能,使夏季遮阳系数或表面温度降低值达到设计要求。其要求参见附录A。 2 对无其它遮阳措施的南、西朝向外窗、透明幕墙、可采用安装活动外遮阳装置、增加内遮阳帘或其它合理的遮阳措施提高其夏季隔热性能。对外窗采取遮阳措施时应尽可能减少其对采光的影响。 5.1.4 外门宜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或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5.2 建筑用能设备 5.2.1 常规用能设备的分类 1 采暖、空调系统(自备冷热源设备、输配设备、末端设备) 2 室内办公设备 3 照明系统及设备 4 综合服务用能设备 1)通风设备(非空调区) 2)给排水系统及用能设备 3)电梯

4)其它设备 5.2.2 特殊用能设备的分类 1 厨房用能设备 2 信息中心用能设备 3 其它设备 5.2.3 用能设备低成本节能改造的基本条件 1 主要用能设备应在使用年限内。 2 通过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评估,用能设备及系统能耗超出同类建筑参考能耗指标或设备及系统效率(如冷水机组COP值、冷冻水输送系数、冷却水输送系数、空调末端能效比等,见附录A-E)。 5.2.4 供冷、供热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的基本技术措施 1 水系统 1)空调系统应实施水力平衡调节,加装必要的调节阀部件、计量装置。加装的设备及阀部件应进行水力计算,满足系统参数要求; 2)实施建筑负荷和能耗监测,进行必要的负荷模拟;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和室内负荷变化规律,完善冷站设备群控。使冷量供应趋近合理,提高空调系统能效比; 3)冬季供暖自备热源系统,宜根据室外气象条件和供热室温实施气候补偿自动调节热源供热量,燃气热源宜应用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根据建筑用途和热惰性选用供热分时分区控制技术; 4)合理控制冷热源启停时间; 5)空调系统应根据水泵测试数据,经详细测算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实施更换水泵或加装变频设备,冷冻(却)泵应注意冷水机组的保护要求,以防止机组频繁启动而造成的设备损害,变频设备须加装谐波处理装置; 6)空调冷冻水泵和供热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空调二次泵系统的二次泵及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泵可加装变频设备,变频设备须加装谐波处理装置; 7)在不影响制冷效果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冷冻水出水温度; 8)冬季和过渡季节有供冷需求时,可采用冷却塔加板换系统进行免费供冷,但应做好防冻措施; 9)加强末端用冷、用热设备的调节,风机盘管加设温控器和二通阀,散热器加设恒温阀,减少室内过冷或过热损失。

节能管理规定

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 节能管理规定 QG/SHCZ 18.101-2008(A/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节能管理的主要任务,各单位的相关节能工作职责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各单位节能管理的各项内容。 2 引用标准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生〔2007〕258号。 3 术语及解释: 能源 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4 职责和权限 4.1 在分公司主管副经理领导下,生产管理部节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贯彻落实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资产公司沧州分公司节能管理的工作方针、目标和决策;负责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资产公司沧州分公司节能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综合目标分解,编制

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资产公司沧州分公司节能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落实节能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节能标准体系完善;负责提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负责组织节能宣传,以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4.2 技术开发部负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组织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厂内限上)节能篇措施的落实,负责投资项目执行“三同时”、“四到位”的制度的落实,即节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4.3 计划部负责能源计量管理,负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合理性负责;负责建立健全节能计量管理体系;并协助生产管理部做好能源消费的统计工作。 4.4机械动力部负责耗能和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设备长周期、高效率运行。负责建立耗能和节能设备台账,实现长期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完善能源计量台帐和节能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管理工作水平。 4.5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节能设施和节能设备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4.6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办公区域内的所有耗能设备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医院节能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节能管理办法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节能管理办法 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创建节约型医院,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 成员: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职责: (一)统筹医院的各项节能工作,召开节能工作例会,对医院节能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医院能源管理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贯彻执行上级部门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医院节能目标、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医院年度节能计划及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四)审定医院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五)督导检查医院的各项节能工作; (六)对医院节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部,负责医院节能工作日常事务。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X 成员: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节能联络员:XXX XXXX 职责: (一)贯彻落实医院节能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负责医院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医院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节能检查; (四)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和统计台账; (五)参与审查医院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具有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六)负责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水平。 二、能源管理 (一)能源计量范围: 1.进院一次能源(天然气)、二次能源(电、成品油、

吉林地区建筑节能方案

建筑节能方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工程概况 (3) 三、节能设计及原材料要求 (3) 四、施工措施及要求 (4) 五、其它节能事项控制方法 (19) 六、施工时注意事项 (19)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33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7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第76条)《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JGJ144-200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8号)吉建办2004 《吉林省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第76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22/T278-2005)

二、工程概况 1、概述:本工程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电信分公司生产机楼工程,位于长春市浦东路3281号,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主楼为15202.83平方米、辅助楼为3277.54平方米。 2、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按七度设防,抗震类别为丙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3、本工程3#楼基础为毛石、4#楼基础为毛石基础,局部为独立柱基础。 4、墙体:砌体采用MU10红砖,采用M7. 5、 M5.0混合砂浆砌筑,外墙为240㎜厚。外墙贴90厚EPS保温板。 5、门窗工程:建筑外门窗及阳台窗均采用单层塑钢窗,玻璃采用中空玻璃。 6、屋面工程:保温层采用100厚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 7、采暖工程:采用分户供热采暖系统。 三、节能设计及原材料要求 1、本工程外墙为370+90厚EPS保温板,传热系数小于0.5,塑钢窗为单框双玻,传热系数小于2.5。外门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k,室内采暖采用分户供热系统。由于吉林省冬季外平均风速大于3.0m/s,因此选用的单框双玻,窗的空气渗透性能不低于三级。 2、墙体保温采用外保温,为了更好的保温,在窗四周打泡沫胶,使窗框与墙体更好的结合在一起,没有缝隙。 3、屋面保温:屋面保温板采用100厚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提高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果,确保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通过市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目标的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齐全性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初审;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鼓励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示范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示范项目能耗基础数据等节能诊断有关情况以及改造效果的核定工作,由市城乡建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示范项目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从事建筑节能诊断、技术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由市城乡建委通过专项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改造修缮时,宜同时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七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八条示范项目应在确保节能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插座、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条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示范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示范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年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的明细及技术参数。 (三)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十条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重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143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办公室节能降耗措施

办公室节能降耗措施 一、节约用电 (一)夏季来临,项目部最费电的就是空调了,所以节约用电控制空调使用是关键。夏季空调使用规定: 1、温度设定范围以26-28度为宜,以免过冷而浪费能源。 2、空调使用时间为早上10:00至下午17:30,非上班时间以不使用为原则, 下班后关闭空调。 3、各部门每月清洗滤网及回风口。 4、空调使用期间应紧闭门窗,以防止冷能外泄或热风渗入。 5、空调使用时,配合风扇降低室内温度,延长冷气机寿命。 6、因为空调关闭后办公室内的温度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所以下班前20分钟关闭空调。 (二)于各电源开关张贴「节约能源」倡导标语。 1、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办公室、会议室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做到人走灯熄,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夜间尽量减少公共区域照明。 2、减少不必要的办公电器和非办公用电。饮水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下班前切断电源开关。 3、注意随手关灯。使用高效节能灯泡。节能灯最好不要短时间内开关,节 能 灯在开关时是最耗电的,对于保险丝的损伤也是最大的。 二、节约用水

1、于各水龙头开关张贴「节约用水」倡导标语,随时提醒员工节约用水。 2、2、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规章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杜绝跑 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对“跑、冒、滴、漏”的水龙头及时更换,减少浪费。 3.节水妙招:冲洗衣服时,可以加入少量肥皂粉,因为洗衣粉遇到肥皂 会 减少很多泡沫,既省水又节约清洗的时间。 4、洗脸、洗手用小脸盆接住水,然后倒进大桶收集起来。 5、刷牙时要用多少水就盛多少水。 (三)、节约办公费用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严格配备标准,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每月统计各部门领用数量。 2、推行电子政务,尽量使用电子邮件代替纸类文档。在网络正常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网上办公系统系统,一般事务性通知、资料传送等都要通过网络 系统进行,减少纸质资料印发(复印)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3、办公电脑设置合适亮度:将电脑显示器亮度调整到一个合适的值。显 示器亮度过高既会增加耗电量,也不利于保护视力。电脑需经常保养、清洁,注意防尘防潮,减少电耗。 4、将办公电脑设置合理的“电源使用方案”:为电脑设置合理的“电源使 用方案”,短暂休息期间,可使电脑自动关闭显示器;较长时间不用,使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科[2005]1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办公室节能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部节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佳美《节能降耗管理制度》规定,全面推进节约型企业建设,强化职员节俭意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做好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日常工作,公务接待、办公耗材管理、公务用车等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章用电管理 第三条、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应尽量用自然光,室内光线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开或者不开灯,离开办公室,会议室时必须随手关灯,下班后及时关闭走廊、卫生间的照明灯具,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值班人员夜间应对公用部分定时巡检,及时关闭无人区域的照明电器。 第四条、办公室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耗能设备要做到人走电断;各秘书要在下班后检查并关闭领导办公室饮水机等耗能设备。 第五条、值班人员要在下班后检查各类能耗设备,及时关闭电源,确保各类耗能设备在非使用期间实现“0”耗能;长假及周末期间,值班人员要及时查看,确保所有电源处于关闭状态,包括走廊,卫生间的照明灯具及照明路灯等。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六条、除总经理、财务总监外,其他所有办公室及会议用水一律不得使用纯净水。 第四章、办公耗材管理 第七条、规范办公用品采购、配备和领用,实行物品发放单主管负责人及领取人签字,日清月结制度。要尽可能采购管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此项工作按照《佳美办公室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要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充分使用电子政务和公文传输系统;除保密文件外,文件起草、修改、传送应尽量在网上和公文传输系统上进行,确需打印的纸质文件,严格控制印刷数量;简报信息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使用彩色打印;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对于单面使用过的非涉密废弃文件,回收作为稿纸使用;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计算机、打印机等耗能设备,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尽量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签字笔,打印机墨盒、文件夹、档案袋等办公用品,能循环利用的一定要坚持回收再利用。 第五章、公务经费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佳美接待暂行规定》,减少陪同人数,降低经费支出,公务接待应尽可能安排在食堂,10人以上的可安排在定点饭店、宾馆接待。 第十一条、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格控制座机数量和长途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005/11/21 颁发文号】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

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二)制定全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并协调全省各业务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的认定; (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告》。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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