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提取

呆账准备金提取
呆账准备金提取

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几点看法

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一、背景分析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随着时间的推移,-

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

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加入WTO的期限越来越近。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多过机遇。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商业银行目前大量积聚的不良资产和虚增的账面利润。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财务制度上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遵循的呆账准备金与核销制度制定于1988年,虽然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相适应。

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境内外事务所审计结果就能看得出来。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而境外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认为,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该行应在报告期期初增加计提准备6.05亿元,报告期内增加计提呆账准备3.25亿元。这样一来,境外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比境内审计利润减少3.55亿元,总资产减少6.88亿元。浦发银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深发展当年虽然足额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是境外会计师审计结果是其年初呆账准备金应追溯调整增加10.43亿元。对于已经遵循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上市银行尚且如此,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规模巨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可想而知。谨慎性会计原则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损益核算严重不实,是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非常突出的问题。如果不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继续按这种态势发展下去,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积聚增加动D入WTO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与稳健经营水平也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应该说本办法的制定是适应了这种形势的迫切需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财政部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应收、应付利息计提变更等多项会计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结合了国际惯例,尤其是谨慎会计原则的运用,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提升商业银行未来的国际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之后,业绩普遍转好

从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和损益状况来看,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之后,商业银行质量状况大有改善,2000年度损益情况也出现良好势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不良资产剥离和经济形势转好的情况下,2000年度实现了利润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中国银行实账面利润116.46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实现账面利润84.9亿元,交通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亿元;中国工商银行在足额提取准备金,消化历史桂账46亿元,应付利息增提218亿元,表内应收利息下降150亿元的前提下,实现账面利润50.6亿元。2001年1-5月份,

大部分银行也都反映出较好的盈利势头。在这种形势下,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增加,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是一种形势所需,也是一个良好时机。所以本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继不良资产剥离,商业银行效益好转之后,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主要特点 1.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和完整

在此之前,对于商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业务出现以后,对这两类业务呆账核销处理也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早已开展的各种垫款业务却一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办法第一次将信用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垫款的呆账认定与核销也一并纳入到统一的规范当中。对不得认列呆涨(第六条)的范围确定也比过去更加全面。以往对不得认列呆账的条件只有一条规定,就是对于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认列。而本办法规定不得认列呆账的范围扩大了,不仅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行政干预。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单方面逃废债,而且也考虑了金融企业与借款企业串通逃债的情况。从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资产保全和审慎管理的原则。

从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角度看,过去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的核销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其中还有些后面的文件是对前面文件某些内容的补充和修订,非常零散。本办法则系统地包括了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余账核销的管理的全部规定,这样就使得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便于商业银行执行。

2.大部分规定比较明确、切合实际,侧重于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本办法中,对呆账的认定规定更为细致、明确,同时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为规范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呆账认定方面,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强调了要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偿,要有法律的裁定或者要有法人资格终止等这些条件。考虑到实践中常出现担保人“担”而不“保”的情况,本办法突出强调了对担保人的追偿。在过去的条文中更多强调的是以“事实”或“经确认”作为认定条件,更多强调的是人为判断,对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要求不是很严,不利于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行为的规范。

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并且在第十四和第十七条中对金融企业应及时核销呆账,排除其他方面的干预都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呆账核销可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在呆账的核销管理方面,在第十二条和二十一条中,强调了呆账核销工作的保密性与“账销案存”原则,有利于防范资产损失。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和二十条中,强调了呆账损失的原因分析以及对呆账损失责任人、呆账批准核销负责人的确定、追究和处理,并要求建立相应的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切实加强了对呆账核销的保密、追索和责任管理。

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呆账认定和核销处理上要做到明确及时,在具体程序上要做到从严从实。

3.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扩大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和拆借资产的也要计提呆账准备金。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的一些国际性的转贷业务也要提取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扩大,界定也更为明确、合理,比较充分地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在此之前,有些经营业绩较好的银行对于象垫款、押汇、拆放等风险资产,希望能够根据其风险状况计提一定的准备金,但是苦于缺乏相应的规定,税务局又采取罚款等手段严格禁止银行这样做,使得这些风险资产发生损失之前之后,都没有在账面上客观地得到反映,也没有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

和核销。

第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比例(第八条)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是对过去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原来是要求商业银行按期末贷款余额1%的几例差额计提,对于当年核销的呆账要到下一年补提,实际呆账超过1%当年全额计提。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还可能会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

本办法首先要求银行应当根据呆账准备金资产的风险大小计提,实现了资产的风险分类与账务处理挂钩,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尽快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取消了计提比例限制,本办法规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程度,至少要提取1%的准备金,最高可提取100%的准备金。这实际上是对下设置了计提比例下限,对上则没有封顶。这两个方面的突破,都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和风险资产保全原则的。

第三、第九条规定要求呆账准备金应该以原币分币种计提、核算和反映。这也是根据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修正。在过去的规定中,要求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这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银行外币存款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外币贷款业务越来越多,继续按原来的规定做法,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不真实地加大了人民币的业务支出,虚夸了外币业务的盈利能力;二是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必然导致银行外汇资金的亏空。本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这种不合理规定的一种纠正。

4.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

1997年发布的《国有独资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3号)中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环账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账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各银行分行的坏账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账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关的坏账损失,报财政部审批”。1998年《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仍然规定,分行500万元下的坏账损失要经财政专员办审批,总行和直属机构的坏账损失由总行审批,财政部备案。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已经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而且,从第十五条中可以看得出,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本办法有很多改进和突破的地方,但是仍然还有进一步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税收待遇和账务处理的问题。

(一)呆账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的呆账认定条款强调依法认定,这对于规范呆账认定与核销行为,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依法认定往往存在一些困难。

1、从认定条款上来看,存在如下执行难的问题。

(1)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问题。目前《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对集体、民营和个体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闭、解散需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相当一部分事实呆账特别是集体或戴帽假集体、个体企业,由于时间久远或人员变动,挂靠关系已不复存在,有的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没有主管部门愿意出具关闭、解散证明的,造成无法列入呆账。

(2)关于追索证据的问题。目前企业两年不年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银行追索时就没有合法对象,无法起诉。在进行呆账认定时,银行就很难拿

出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追索。

(3)关于终结执行的问题。银行起诉并胜诉后,进人执行阶段,由于企业和担保单位均无财产可执行,一直无法执行下去;法院由于实行责任追究制,一般不随便出具终结执行,只肯出具中止执行通知书;如果一定要出具终结执行书,有些则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意见,银行由于责任考虑一般也不敢出具书面意见。如此这般,只好拖着,一直无法列入呆账进行核销。

2.本办法对有些认定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全国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兼并破产计划》(以下简称价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银行造成的债权损失。按照《计划》,部分列入《计划》的兼并企业也要求核销呆账,但被兼并的企业又未被取消法人资格。今后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企业是否不予核销?本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此一直持不同意核销的态度。

3.呆账的认定条件,人民银行在《不良贷款认定办法》中的规定与新办法存在不一致一�;前者范围窄,后者范围宽。建议人民银行根据新办法,放宽呆账认定条件:(1)《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中止法人资格的,列为呆滞贷款。建议根据撤销、关闭、解散证明,直接认定为呆账。(2)《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终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列为呆滞贷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及时注销,造成商业银行形成事实呆账,但因不能取得有效证明,又不能及时认定为呆账。建议对此类贷款,认定为呆账,待取得有关证明后予以核销。

总之,呆账的认定条件应宽一些,只要是形成果账,就应该核销。

4.外币呆账资产的抵债资产境内拍卖后获得人民币,如何兑换成外币以保证外汇资产额度保全,这也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二)呆账准备金提取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认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看,本办法要求银行要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一规定的本义是要将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交给银行,由银行自主决定,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所谓自主决定,就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信贷资产质量分类评估体系,其二是具有一定会计判断水平的会计师,其三是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三者缺一不可。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习惯了按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现在突然改由他们自己判断,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困难和失误。尤其是在没有一个风险分级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会感觉到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执行。很显然,在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分类体系、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职业判断水平)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来保证商业银行既及时足额地提取了准备金,又不可能利用准备金进行利润操纵,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上存在的问题

据我们了解,对于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准备金税收制度又不尽如人意,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水平实际上并不是贷款资产质量决定的,而是由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决定的。因为原有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于实际呆账超过1%的部分,应该计提呆账准备,但是要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再加上呆账核销受到核销计划、核销程序的限制,呆账核销实际上非常严格。所以,如果银行按实际损失计提了这部分准备金,银行也很难通过及时核销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这样一来,在实际执行中,后面这一条规定形同虚设,银行一般都不会超过互助计提准备金,因为毕竟不管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存在着一

定的利润压力。而且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审计部门,衡量银行准备金是否提足的标准就是是否达到王叽,这样就导致银行准备金普遍计提不足。

本办法确实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八条中强调“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但是,在没有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堵”的办法来要求商业银行提足准备金,银行是难以接受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激励措施,银行部门,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在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的情况下,还将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即使是要求银行按贷款资产风险情况计提,银行也不一定提足准备,从2000年度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就已经看到这一点了。

(四)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财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这两条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损失费用,从业务性质上属于企业经营业务支出,不属于其他业务支出。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作为其他业务支出的一个明细项目,第一它不符合其他业务支出性质,第二低估了这个项目的重要性,第三不便于对营业净收入的分析。从费用性质上来说,计提的呆账损失费用属于会计估计项目,有可能被高估了,也有可能被低估了。所以,报表使用者往往需要分析扣除准备前的净收益和准备后的净收益。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不便于报表的披露与分析,不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

其次,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也不合逻辑。虽然在提取呆账准备的时候,确实计入了其他营业支出。但是在会计上,呆账准备金属于分项计提、集中使用的项目。所以,没有必要将已收回的本金计在“其他营业收入”中来与“其他营业支出”相对应。而且,这样做会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金融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如果将收回的已核销的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会出现收回贷款本金也要交纳营业税的情况。第二龙样处理会导致当期利润的虚增,银行可以通过前期核销,后期收回,或者直接伪造收回,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第三、通过其他营业收支,不便于对呆账准备金的变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账户管理与客户管理相脱节,不便于从账户上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跟踪。

(五)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款中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这里的公允价值确实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概念,但是在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充分的市场环境,也缺乏独立公正、高水准的中介机构,所以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难操作的概念。而且在实践中,反而会出现利用公允价值操控利润的行为。企业不需要经过交易,通过价值评估就可以获得利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更多地采用一个务实的方法,就是当企业收到非现金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或支付补价的,按另行的公式计算确定。这样做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比较务实可行。对经济后果的影响,也就是将当前应该确认的损失,递延到以后各期确认。虽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金融企业还是适用的。这样就会出现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规定上如何协调的问题。

此外,以公允价值作为呆账认定条件在呆账认定和核销上也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其一、实际中就很难存在公允价值,也很难取得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其二,有可能通过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取得高一点或者低一点的公允价值,来进行呆账核销操纵和利润操纵。

在第七条中,将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扩大到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应收股利不太合适。首先,这些项目不具有贷款性质,对它们和贷款类资产列在一起计提呆账准备金,显然具有不同性质。而且,如果这样处理在报表项目中反映出来的呆账准备金将是一称混合项目,报表使用者既不能根据呆账准备金来分析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也不能根据呆涨准备金分析长期投资减值情况。其次,从制度协调上来看,《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明确的确定,要求企业根据判断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同一个问题出现这样两种不同的规定,企业应该执行哪一个?

(六)财政专员办在呆账核销中的作用问题

本办法规定,呆账核销要经过财政专员办审核。这是根据财商字〔1995]第2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对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审批企业的呆账损失;审批企业上报需要核销的坏账损失等工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意识和责任的加强,呆账核销审批权限逐步下放给了银行,财政专员办主要是发挥财政监督审核作用,这一点在本办法中也有体现。但是有两个问题没有明确和解决:第一、关于股份制银行应不应接受财政监督的问题。股份制银行原来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并没有要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查,这次新规定的发放对象包含了股份制银行。这些股份制银行的呆账核销要不要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查,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说明。对于股份制银行,其资金来源并非来源于财政资金,由财政专员办来审查呆账核销,最后的责任由谁来负。第二、关于财政监督能不能代替税务监督的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由财政专员办对呆涨核销进行审核,实际上是代表财政部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中,税务部门对呆账的核销也要进行一次审核。增加了审核环节,无论是从工作量上、还是从保密上都带来一些问题。税务部门能不能根据财政专员办和总行的审批意见,直接在税前扣除,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意见分歧。这一点在本办法中没有得到解决。

(七)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目前适合于金融企业的统一会计制度正处于修订之中。上市银行现行遵循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会计司2000年10月份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这个规定与本办法在准备金的提取、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应收利息确认、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意味着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在一些基本的账务处理、损益确认、计交税金方面都不相同。这不仅给那些正准备上市银行带来不便,而且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政策制定的部委之间,以及同一部委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财务会计政策法规上缺乏一些必要的协调,这不仅给商业银行实际操作带来不便,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

四、政策建议

(一)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国际经验和政策建议

在国际上,银行一般都建立有自己的信贷风险分级评估体系,规定的非常详尽细致。通过贷款分级分类以后,由会计师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情况、借款人的还款状况等,确定准备金的多少。为了防止银行在准备计提过程中的利润操纵行为,还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监管部门也建立起信贷资产风险评估体系,目的是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

我们建议,在目前我国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首先要督促或指导商业银行在现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和推行一个更为具体、详细、科学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信贷

资产分类体系,以及具体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否则,新办法实行后,很快将会带来商业银行准备金计提水平和方法五花八门的情况。人民银行应在推广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现有的五级分类,并根据五级分类确定一个合适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统一的指引。各商业银行应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https://www.360docs.net/doc/5d16841851.html,/" class="wordstyle">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级体系和准备金计提标准。

我国现行的五级分类内容还比较粗,推行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没有和呆涨准备金计提挂钩,所以很多银行实行了五级分类也没有实际用途。如果由银行自己设定呆账计提标准,会导致银行间计提水平参次不齐,也不能保证银行能提足准备。九十年代初期以前,香港的金融业就是如此。每一家银行资产分类体系都不相同,准备金提取水平也参差不齐,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香港金管局参照国际经验,制定了五级体系,作为监管指引。虽然银行可以保留自己的信贷分类体系,但是,策一,要以金管局的五级分类为最低标准;第二,要与金管局的五级分类体系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以便提取和检查监管信息。我国各家上市银行现在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比如民生银行结合自身的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修订了五级分类标准,并制订了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和计提比例。但是,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高于公司会计人员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测算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3.40亿元。而且这两项准备金都远远低于境外事务所按谨慎原则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其他上市银行也有类似的情况。这说明了,我们的五级分类体系、会计师的判断、以及外部审计都需要建立健全。

其次,对于非上市的银行来说,在目前商业银行外部审计不健全的情况下,还要尽快建立以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会计监管体制,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盈余操纵行为的发生。商业银行在获得准备金提取自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准备金政策和利润操纵的自由度。国际上以英国对这方面的监管最为有力。在英国不但有严格的外部审计师审计,而且监管部门还会聘请和安排具有会计师背景的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准备金提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有效、充分的审慎监管。

(二)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问题,国际间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差别。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相一致,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在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允许相应的税收减免。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过度征税、征税不足以及对贷款资产相对价格和风险溢价的扭曲。在准备金的计提方面,一般的做法是计提两种准备金,一是普通准备金,一是特殊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对提的一种准备,它并非是针对当前已确知、已发生的某种资产减损。从计提方式看,有的是对正常贷款计提的,有的是对全部贷款计提的。所以,它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不良贷款减损计提的。从性质上讲,它和资本的某些性质有些类似。特殊呆账准备金是按照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各类或各项贷款中已发现的损失,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所计提的一种准备。

实际上尽管计提了这两类贷款呆账准备金,究竟如何征税,如何真正做到中性的税收政策是很难的,因为不管是普通准备金还是特殊准备金都是基于估计和判断。如何给予税收待遇,在国际上,财政税收当局的政策意图不同,采取的做法也不同。大多数国家采用比较典型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特殊准备法,一种是冲销法。特殊准备法就是对银行在提取特殊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冲销法就是在银行提取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冲销时才予以减税。如美国、澳大利亚。看起来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只是时间上的差别,但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政策意图有所区别。很显然采用特殊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用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采用这两类税收减免的国家,他们所计提的普通准备通常

都是按正常贷款余额�;�;即提取了特殊准备金之外的贷款余额计提的,这样计提的普通准备完全类似于一种资本储备,所以这两类国家对普通准备一般都不予免税。

但是象新加坡、日本,他们在计提特殊准备之外,还要求按照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普通准备金,新加坡为2%,日本为0.3%。新加坡2%的比例应该是很高的了,他们采取的政策是允许普通准备金抵税,不允许特殊准备抵税,实际上是积极鼓励银行提取足够的普通准备金。对于一个经济运行状况比较好的国家,有2%的普通准备一般是比较充足了,美国花旗银行的准备金也就是2.43%左右。日本计提普通准备金的比例虽然比较低,但是他采取的政策是,普通准备和部分特殊准备都可以抵税、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宽松的税收环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财政税收又存在一定的压力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用冲销法的税收减免政策比较可行。这样一方面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地核销呆账;另一方面,将税收减免递延到呆账冲销,税收部门也可以有所准备,而且毕竟核销的部分小于提取准备的部分,财政税收的压力也不会太大。(三)对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的改进建议

对果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从科目上来看,国际上的做法就是将呆账损失准备单独作为一个科目和报表项目,以便分析和反映。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其列入“经营费用”,也有列入“其他营业支出”。但是我们认为,从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账户、报表的阅读分析理解上的需要来看,应专门设置“贷款呆账准备”账户。集中反映贷款呆账的提取、核销、转回和结余情况。

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和利息,在国际上,确实有将其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这样处理可以增加当其利润和业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鼓励银行对已核销呆账的追偿。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首先要根据营业收入计交营业税,其次商业银行会计行为不太规范,盈余操纵动机比较强,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比较合适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先做转回处理,记入贷款和呆账准备,再做收回处理,记人存款和冲销贷款。这样还可以在账户上保持对客户信用的跟踪管理。

(四)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处理建议

从银行的实际操作来讲,由于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商品市场、企业信用都很不规范,往往很难取得所谓的公允价值。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价格包括评估价格、裁定价格、协议价格和全额抵债价。从理论上看,前面三种价格似乎比较公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受到中介机构执业水平、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协议双方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法院的判决等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价格往往高于实际价格。以全额抵债价入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建议,取得抵债资产后,统一按全额实际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入账,没有抵偿的债权部分,作为呆账核销。不要一定要求以公允价值入账,这样就在入账价值上与会计准则取得了协调一致。同时考虑到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其所取得的非现金抵债资产一般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进行处置。对于处置时所发生的损失,追溯起来,应属于贷款呆账损失的递延。由于这部分资产处置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处置时的减值可能也比较大。所以,应允许商业银行对这部分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当处理这部分资产时,再对这部分减值准备进行二次核销。这样也可以避免银行账面资产虚增现象出现。

总之,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关系到银行业的稳健、税收的征收、国有资产的保全、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会计制度的制定、其他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协调等很多方面。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和协调问题。所以如果仅仅从某一方面出发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套,必然会导致很多制度上的冲突与不协调,执行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本办法的出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很多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

中逐步完善。

第六章 责任准备金

第六章责任准备金 第一节净责任准备金(受益责任准备金) 一、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1、责任准备金产生原因 除了保单发行日以外,以保障期内任意某个时刻为参照点,未来收支的现时值都有可能不平衡。 2、净责任准备金定义: 保险公司在任一时刻对每个现存被保险人的未尽责任现时值,就称为净责任准备金。也就是在该时刻每个现存的被保险人将来收益的现时值,所以也称为受益责任准备金。 它的实质是现存被保险人未来收益与未来缴费现时值之差 。 3、责任准备金的分类 (1)按覆盖责任分 净责任准备金(受益责任准备金):覆盖被保险人将来的保险收益 费用责任准备金:覆盖保险公司将来的费用支出 修正责任准备金:对第一年的费用支出作修正,等价调节各年责任准备金,以利于保险公司的利润均匀溢出。 (2)按被保险人缴费、保险人赔付的方式分 完全连续责任准备金(死亡即刻赔付,连续缴费) 完全离散责任准备金(死亡年末赔付,生存期初缴费) 半连续责任准备金(死亡即刻赔付,生存期初缴费) 二、净责任准备金确定原理 以完全连续终身寿险为例 1、前瞻亏损(prospective loss)

其中: 2、净责任准备金的 确定 前瞻亏损的期望即该时刻的净责任准备金,记作。 用这种原理确定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前瞻方法。 前瞻亏损的方差 三、用前瞻法确定常见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1、终身寿险,终身缴费 2、年定期寿险,年缴费

3、年两全险,年缴费 4、次缴费终身寿险 5、次缴费年定期寿险

6、年延期,年缴费的终身生存年金 四、净责任准备金的其它确定公式 1、保费差公式 (1)理解:责任准备金等于剩余缴费期内保费差的精算现值。(2)推导:(以完全连续终身寿险为例) 2、缴清保险公式 (1)理解:责任准备金等于部分受益的精算现值。 (2)推导:(以完全连续年定期两全保险为例)

未决赔款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准确掌握理赔数据,提高赔案估损的准确性,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真实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以及理赔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未决赔案管理的相关定义 第三条未决赔案是指报案后尚未进行结案、注销或拒赔处理的赔案,包含报案未立案和立案未结案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进行统计。结案以核赔通过为前提标志。未决赔案是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案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案两部分之和。

第四条未决赔款是指未决赔案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支出,包含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和立案未结案未决赔款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由精算部门通过精算方法计算。未决赔款是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款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两部分之和。 当只有一张赔款计算书时,若赔案还未理算完毕,此时按照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若赔案理算完毕但还未核赔通过,按照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当存在多张计算书时,若部分计算书核赔通过,部分计算书正在缮制,此时未决赔款指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减去所有已经核赔通过的计算书的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后的结果,其数额不能为负数,否则需先行调整估损金额。 第五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准备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银[xx]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内部控制,确保对外支付安全,保障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符合央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 准备金(备付金)。 第三条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指存放在人行存款帐户中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是为保证正常的业务支付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确立法定准备金的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测算法定准备金的金额,确保正确无误。 第六条综合计划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能小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应缴的金额,在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上留足日常备付金,使存款准备金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安全、高效地使用资金。 第七条综合计划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的报备工作,在新业务、新产品开办前,综合计划部需将新业务、新产品的名称、特征和会计科目等内容向人民银行报备,以确定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监督、审核工作,对存款准备金缴存的范围、比例、金额是否按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审核。 第三章操作规程 第九条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准备金,统一办理同城和异地的汇差资金清算,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流通。 第十条会计部门每旬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比例调整、留存足额法定准备金。 第十一条当发现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资金清算时,会出部应及时通知综合计划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目录 1 2 3 4 1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四部分。也可以设置“摊回”、“摊回”、“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约定计算确定的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原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余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1994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收回难度大。在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运用项目多由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特殊性的影响

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

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方法的最新进展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保险公司都会有一定数量的未决赔案。发生未决赔案的原因是由于在保险事故的发生、报告和理赔之间存在“时间延迟”。这种延迟可分为“报损延迟”和“理赔延迟”两种主要形式,延迟时间少则几天,多则数年。未决赔款是非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一项重要负债。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人在进行会计年度决算时,必须按照已经发生、应当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的未决赔款金额的总和,在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提存足够的支付准备金。我们将这种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存的准备金称为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LossReserve)。未决赔款包括三部分:(1)已经报告及理算,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2)已经报告,但未理算的估计赔金,其原因可能是保险公司还来不及定损,或是双方对责任范围或赔付金额尚有争议;(3)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估计赔偿金额(IBNR:IncurredButNotReported)。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Estimating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empirenews.page--]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ChainLadder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方法,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公司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进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链

第17章 准备金评估I 0

第17章 准备金评估I 【考试要求】 17.1 准备金介绍 准备金的特点及其定义 财务报表中的准备金 不同类型中的准备金 17.2 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  均衡净保费法 修正净保费评估法 保单保费评估法 累积法 加拿大资产负债方法 17.3 评估基础的选择 评估死亡率的选择 评估利率的选择 评估基础的适用公式 17.4 准备金方法在实务中的应用 平均与期中准备金 准备金其他调整 17.5 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我国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一般规定 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

【要点详解】 §17.1 准备金介绍 1.准备金的特点及其定义 (1)特点 ①长期性。一般企业的负债期限都比较短,通常在一年以内支付,如应付账款等,而保险企业的准备金负债一般期限较长,有的甚至长达二三十年,因此准备金负债一般应考虑时间价值,即利息因素。 ②金额的不确定性。一般企业的负债,通常都有确定的金额和大致确定的支付期限。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事故的严重程度是不确定的,准备金负债只能依赖大数法则和一定的模型进行预测。 ③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一般企业的负债的履行方式是单一的,如偿还贷款、支付货款等,但保险企业准备金负债的履行方式存在多样性,除支付赔款、生存金等保险金支付方式外,还可能是客户退保支付退保金。因此在计算准备金时,要考虑多种履行方式下准备金的可能数额。 (2)定义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方法,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测算方法说明

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 测算方法说明 一、测试数据选择 测试数据选择事故年累计年化已决赔款净额流量三角形作 为测试基础。测试分全险种合计、车险合计、商业车险、交强险、非车险合计、农险和非车险(不含农险)合计七个模块分别进行模拟。 测试中使用的事故年已决赔款净额流量三角形应剔除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赔款数据。 各公司统一使用截止2011年半年末三角数据,所有对角线数据均倒推一年。 二、测试方法 测试方法选择bootstrap法75%分位数的结果、资本成本法(COC)99.5%分位数的结果和Mack法75%分位数的结果。(一)Bootstrap法75%分位数法测试过程 1.模型假设: (1)流量三角形中增量赔款额服从过离散泊松分布;(2)残差相互独立且同分布,标准化残差来自于相同的赔付过程。 2.测试过程: )对给定的累计已决赔款净三角数据(上三角数据)1(.

应用链梯法,计算出加权平均进展因子。 (2)由进展因子和对角线数据进行逆向运算,得到每个进展年赔款额的拟合值。 (3)选定模拟使用的残差类型,使用拟合值和观测值计算残差。同时,将大于3倍残差标准差的残差视为异常值进行剔除。 在标准模板中选择自由度调整后的Pearson残差进行抽样:表示逆向计算得到的增量表示已知的增量赔付额;m c 表示估计参数个数。表示样本点个数;赔付额拟合值;np,在测算0左下角和右上角的样本点得到的残差始终为中予以剔除。再抽样,然后使用再抽样结bootstrap4)对残差进行(果计算得到模拟的赔款额,对模拟的赔款额再次应用链梯法,计算得到未决赔款的模拟估计值。残差调整形式结果得到过离)步Pearson(5)以第(3 散分布的尺度参数(the scale parameter) 分布近似拟合服从过离散泊松分布的Gamma选择6())步4下三角的每个单元格的值。对于每个单元格,以第(. 得到模拟估计值为期望值,以乘以期望值为方差,得到该单元格服从的Gamma分布,对该Gamma分布取随机模拟值作为该单元格的估计值。汇总下三角各单元格结果,作为该次Bootstrap法模拟的当前时点未决赔款金额。 (7)对于各险种数据采用Bootstrap法重复多次模拟第(4)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编辑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目录 1简介 2账务处理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被挤占挪用 特殊性的影响 计提不准确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 4相关规定 1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企业也可以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2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问题 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 来源:作者:日期:09-12-21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公司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进行估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法进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进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进行逐案分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进行分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法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法就不一定适合。此方法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法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公司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法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法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由于保险业务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险种业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由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一种对未满期保险单的责任准备,其提取数额通常等于未满期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收入中未赚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较多,这里仅举三种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1)逐日提存法。根据每张保险单的第二年有效天数,逐笔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险费收入进账,则l月1 日前出售的保险单,将于本年度l2月31 日期满,1月2日签出的保险单,还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满,依次类推,至l2月31日签出的保险单,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还有364天未经过。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是: 182÷365×100%=49.86% 即以逐日计算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已收保险费的50%。 (2)24个半月提存法。发源于美国的一些州,也可以说是在下面将要介绍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出来的。每月承保的保险费均要分开计算,并假定每张保险单是于月中期满(实际上同假定保险费收入是均匀分布的道理一样)。当保险费收入均衡分布时,至少每半个月的保险费收入累积数是相等的,则与前述结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险费是在持续增长,24个半月提存法就显得不那么灵活了。

假定月保险费收入增长是5%,第一个月保险费收入是2 400元,并且均是在每月的l5(或16)日这一天承保的,若其经营费用率不超过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488 668×(1—33.33%)÷611 448×100%=53.28% (3)季度提存法。以季度为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时间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准备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险费收入是25 000%,平均分四次进账,每次为6 250元:若经营费用率为33.33%,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比例为: 15 625×(1-33.33%)÷25 000 X 100%=42% 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类似前述24个半月提存法。②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即前述逐日提存法。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保险公司还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算 根据经营资料预计本年度终了时,尚有一部分已报案或已处理赔案但没有支付赔款的案子和已发生但被保险人还没有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案子(既有直接业务的,又有再保险业务的)。对这两种已发生

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新)

对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的几点解释 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物资——风险;保险经营成本支出与补偿顺序和一般行业相反等,正因如此,保险负债相应地表现出特殊性,除了有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融资性、结算性、往来性负债外,还有独有的负债,即各种准备金。各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未来理赔或给付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负债。对财险公司而言,所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此外,还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与确认 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它包括三部分:第一,根据已报告但尚未理算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报告未理算赔款准备金;第二,根据已理算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理算未支付赔款准备金;第三,根据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估计的赔款准备金,简称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1)对于未决赔案应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所谓未决赔案,是指被保险人已提出保险赔款,但保险公司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赔款应为多少等事项尚未达成协议

的案件。准备金金额有三种估计方法: 其一,逐案估计法。即由理赔人员逐一估计每起索赔案件的赔款额,然后记入理赔档案,到一定时间把这些估计的数字汇总,并进行修正,据以提存准备金。 其二,平均值估计法。先根据保险公司的以往损失数据计算出平均值,然后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的变动趋势加以修正,把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得出未决赔款额。 其三,赔付率法。选择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金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 (2)、对于已决未付赔案应提存的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所谓已决未付赔案,是指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结,应赔金额也已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赔款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赔款准备金只要逐笔计算即可。 (3)、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案应提存的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此类赔款的估计比较复杂。一般以过去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然后根据各种因素的变化进行修正,如出险单位索赔次数、金额、理赔费用的增索赔程序的变化等。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赔款准备金;另一类是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保险准备金。第一类实质就是上述前两

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其借鉴

摘要: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该试行办法中,有关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的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完善。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于1997年修订、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的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对我国非寿险公司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借鉴意义。特别是按照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的新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涉及到精算人员的经验与判断,故对精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长期责任准备金;成长惩罚;成本率 一、引言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商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为保证本行存款准备金能按时足额交存人民银行,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为加强对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运营管理部、营业部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存款准备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存款准备金的监督与管理。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一)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全行资金“头寸”的计划管理,每旬正确计算人民币应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逐日监测全行的资金运作变化;合理调度在其他同业存放款余额,加强备付金变动情况的分析及预测;负责本行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及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有变化及时将有关情况(对应的会计核算科目等)报告当地人民银行,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会计报表,确保全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二)营业部:根据每旬打印的日计表填报《**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一般存款准备金科目余额表》并交由运营管理部复核,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每旬按时足额上划人民银行,合理确定存放人民银行备付金量,保证本行正常的清算和支付,并负责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的核对工作。 二、存款准备金的核算 本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统一由营业部核算。 (一)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1、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调整交纳,根据上旬人民币存款余额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计算当旬应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余额=上旬人民币存款余额×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2、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存款范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村镇银行缴存范围规定确定,并根据人民银行即时统一调整的规定范围进行调整。遇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时,缴存存款范围待报告人民银行核准后另行调整。 3、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按照人民银行即时统一调整的比率执行。 4、会计核算手续与会计分录: (1)补缴存款准备金 借:1002----准备金存款 贷:1011----存放同业款项 (2)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1011----存放同业款项 贷:1002----准备金存款 三、管理与监督 (一)运营管理部、营业部在计算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和存款准备金的帐户核对时必须落实双人,即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各部门在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中,一旦出现差错或违规事项,依据部门职责承担责任,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本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存款准备金缴存、账户使用等情况,确保存款准备金账户使用规范、存款准备金缴存合规。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共同做好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三)自觉接受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和检查监督。遇有违反存款准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落实整改。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一) 摘要: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保险公司需要遵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责任准备金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保险公司评估的责任准备金应当以分保前的金额列示,应当从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部分作为再保险资产列示,这一点和原来的保险会计处理方法有较大区别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的负债主要由各种责任准备金组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或经营风险的评估结果,其计算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计量,这是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不同于其他负债的地方,也是初次涉及保险会计的财务人员较难理解的地方 一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源于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的安全基金,是银行同业为防止出现流动性危机而设立的民间的自救措施。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即美国中央银行)建立后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来被其他国家效法。就其本源来讲,它首先是一项银行监管手段,后来在信用货币制度下,逐步被用作调节货币乘数乃至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 我国自1984年开始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作为平衡中央银行信贷收支的手段,中央银行通过高存款准备金率集中一部分信贷资金,再以贷款方式分配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准备金分为两个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1989年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加备付金率则达20%左右)。1998年3月改革,两个账户合而为一,统称存款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缴存。同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低至8%,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6%。即商业银行每日营业终了其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核定存款的6%,存款按旬考核,并恢复了准备金存款原有的支付、清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3年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3年9月21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由原来的6%调高至7%,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暂时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变。2004年3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布自4月25日起,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2004年4月25日再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由7%提高到7.5%。为支持农业贷款发放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暂缓执行,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38家银行实行8%的差别准备金 率。 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通行做法有两方面大的差异,一是西方国家一般对不同流动性的存款实行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于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所以,活期存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高于定期和储蓄存款的,这主要是因为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放贷而出现流动性不足。我国则没有按照商业银行存款的类别来实施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而是不管活期定期还是储蓄存款,统一于一个准备金率。第二方面的不同是,西方国家中央银行一般不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往往把法定准备金要??资金用于贷款或投资,现在由于法定准备要求而使商业银行不能动用这笔资金,而且商业银行获得这笔资金是要支付利息的,所以这项税收的额度相当于商业银行运用这笔法定准备金投资所获的收益(机会成本),加上它的利息成本。我国则实行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制度。下面是近年来准备 金存款利率变动的情况(不完全)2: 1998年3月21日,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到5.22%,同时规定同业存款利率不得高于准备金存款利率。2003年12月21日,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维持1.89%不变。2005年3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 变。 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利率市场化进程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寿险法定准备金和财务准备金计提方法概述 摘要:寿险公司的负债水平80%—90%都由责任准备金负债构成,准备金精算假设以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寿险公司的负债 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主要对目前法定准备金及财务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进行综述,并阐述自己的一些相关观点。 边际 一、准备金概述 的方式收取,在评估时点,保险公司必须基于一定的假设和未来风险水平对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提取一定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形成寿险责任准备金。在保险公司的负债中,80%—90%的负债都是责任准备金部分,因此,准备金精算假设及评估方法的细微变化都会对公司的负债水平及价值产生较大的影响。 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必须采用90-9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现在的精算规定,保险人在计算产品费率时可根据公司自身的经验选取适当的死亡率,但是在计算产品准备金时,应当采用00-03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规定的死亡率,另外,对于费用率和利率的评估水平,不得高于定价时采用的利率和费用率以及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两者之间的较大者。

准备金两部分组成,理论上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均衡纯保费的假设条件下,在评估时点,计算未来赔付责任的现值与未来保费收入的现值两者之间的差值。在均衡纯保费的条件下,由于寿险业务首期发生的费用较高,如果采用理论上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容易导致首期收取的保费收入用于费用支出的部分无法满足实际的费用支出,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亏损,因此有必要对理论法定责任准备金进行修正调整。其中一种修正方法是把首期的纯保费调整为首期的风险保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满足首期的实际费用,这种方法叫做一年定期修正法,目前在实务中采用这种方法对传统寿险产品(不包含分红保险)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因为对于高费率保单,如果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的部分很可能大于实际费用的支出,虚增保险公司利润,因此还有必要继续改进。对于分红保险,其对首年纯保费的修正采用max(首年风险保费,毛保费减去e),其中e表示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3.5%,其实就是把首年发生的费用限制在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内,其实质是和传统寿险产品一致的。另外,对于传统寿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修正后的未来期间纯保费大于实际收取的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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