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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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第33卷第9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9 2012年9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ep.2012

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比干尧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摘 要: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时的焦点问题,也是公认的难以解决的反垄断难题,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了行政性垄断,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原因,以行政长官个人意志来进行实质上的行政性垄断的情况时常有之,但是反垄断法却无法进行规制。应该从反垄断法的宗旨出发,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来实现私人意志的行为,并对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予以厘清。

关键字:行政垄断;行政机关;行政性垄断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9-0129-03

行政性垄断,顾名思义是与行政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说法, 而是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述,当然也没有就什么是行政性垄断作出相关的定义,可是学界对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大多相似: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1]323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315出于表述的方便,本文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做同一理解。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和客观三要件。其中主体要件指地方政府和中央、地方政府部门,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客观要件指对竞争的实质限制[3],有学者则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其中主观要件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垄断及其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不管是有意实施还是无意实施的,抑或是误解法律实施的,都应视为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4]48而较为普遍的观点就是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方面。可是到底行政主体包括哪些主体,大多语焉不详而仅仅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阐述。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性垄断的主体就是

收稿日期:2012-08-18

作者简介:比干尧(1988-),男,湖南常德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所谓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学界各种说法殊途同归,其本质就在于行政权力不恰当地介入了市场经济行为而导致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可以定义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定义是比较简洁的,也是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吻合的。所以对于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关键在于理论中如何去定位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要件中的行政主体的概念是否真的能够涵盖行政性垄断的实施者。

一对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性

垄断实施主体的质疑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是很多国家法律中有着明文规定的,比如法国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就是指具有行政权能,并能负担由行政职权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它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公务法人。在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表述,含义基本相同。在我国,行政主体即是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能够独立承受实施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的组织。这一定义在行政法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也不存在很多的争议,但是我国反垄断法上对于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际上也就是限定了实施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这一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中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机关是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的,因为中央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是应该被豁免于反垄断法之规制的,这一点没有疑问。问题在于,反垄断法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体规定得过窄,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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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3]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

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三个:第一,其基本目标应当是为了保护消费者;”[6]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在总则之中。[7] 反垄断法对满足经营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秩序、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100分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 B. 一百万元 C. 五十万元 D. 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A. 可以免除处罚 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D. 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可分为()。 A. 横向垄断协议 B. 纵向垄断协议 C. 混合协议 D.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B. 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法 C. 反垄断法是补救“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 D.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您的答案:B,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协议不构成价格垄断协议。()您的答案:错误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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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 篇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2010-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D.商品是否知名,需要根据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进行认定,而仅仅根据有仿冒行为就认定被仿冒的商品知名是不够的。 E.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既是商标法调整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F.假冒他人企业字号,误导社会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行为包括:(ABC)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B、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哪些? 提要 我国反垄断机构分两类: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并履行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等多项职责,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审理案件和对案件做出行政裁决。这也即是说,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根据第10条的规定,反垄断行政执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 [摘要]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主体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会决定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本文试图从经营者、特定职业者和特定职业者组织体、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几个方面来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探讨反垄断法在对这些可能限制竞争的主体进行规范时的不同之处,同时也试图厘清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与同属竞争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的差别。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行业协会,特定职业者,政府 反垄断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各类限制或影响竞争的主体,也当然包括反垄断法的执法主体[①],但囿于论文篇幅的限制,本文在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研究时是从前者的角度展开的。主体制度研究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反垄断法应该对哪些行为主体进行规制?而鉴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对有效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影响是不同的,反垄断法对这些主体的规范内容和规范原则也会呈现出差异,主体制度研究会继续思考反垄断法对哪些行为主体要加强执法而对哪些主体要相对放松执法的问题。主体制度研究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只有主体制度研究清楚了,才可能进一步考虑应对这些主体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这些主体如果不遵循反垄断法设定的行为规则,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经营者、特定职业者和特定职业者组织体、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几个方面来对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进行具体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探讨反垄断法在对这些影响竞争的主体进行规范时的不同之处。 一、反垄断法主体制度中的经营者问题研究 经营者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最重要的主体,市场和竞争密不可分,经营者的行为影响着自由、公平竞争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因此,经营者是反垄断法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目前我国对于经营者的界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即“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但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②]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认为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定经营资格(具有经营的权利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经营者,经营者被界定为法人及具有经营资格的其他组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xx-04-27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745次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1.下述正确选项为:(BE) A、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__反不正当竞争法》。 B、通常而言,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部门,与知识产权法没有关系。 D、经营者必须是经工商登记,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指:(C) A、该法总则部分的所有规定; B、该法关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C、该法第2条关于基本原则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涵义的一般规定,且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而言:(B) A、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法院可以依据该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该规定本章规定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均不能认定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 4.下述正确错误为:(BCD)

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必须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仅指行为人与受害人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的关系。 D.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不能作为认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5.下述正确正确为:(DEF) 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受商标法调整,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仅仅假冒他人企业字号,即使误导了社会公众,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是一种荣誉称号。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认识和科学评价《反垄断法》的价值,必须研究《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特别是它的核心价值。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和价值体系 美国学者庞德曾经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庞德还认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1]为了发掘和利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涵义和价值体系。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在现代

社会,法对人类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也是巨大的。从法理学的概括上,我们把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作为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 [3] 由一组与法及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称为法的价值体系。在法价值体系结构上,它分为法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性价值和形式性价值三个子系统,而目的性价值是整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4] 反垄断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般法的基本价值。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益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内在于反垄断法之中,表现为《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开宗明义地表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在反垄断法诸多价值构成的体系中,因其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的多方面与多层次,也使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呈现出多维性与层次性。 反垄断法对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积极意义来说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福利。“在美国,很多学者坚信‘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芝加哥学派的著名反垄断专家Robert H.Bork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则将其推向极端。Bork在其名著《反垄断悖论——一项自相矛盾的政策》一书中,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反托拉斯法的惟一目标。” [5]欧盟学者也认为“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有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 B.2007年8月30日 C.2008年5月30日 D.2008年8月30日 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探析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

探析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光明 摘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但我国目前对该主体的界定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践而略显理论不足。笔者从主体界定的必要性、行为主体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态等方面对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比较分析了欧美国家在该方面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界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经济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是众望所归。为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我国《反垄断法》酝酿的十余年中,立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研究、讨论、参考了欧盟、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大量的相关立法和典型判例,并达成了基本共识:尽管各国反垄断立法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中,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禁止限制性协议、决定或其他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同行为,已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所以,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界定是该制度研究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 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主体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1)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2)串通投标;(3)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4)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5)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6) 联合抵制交易;(7)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由此可见,联合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经营者无法作出联合行为。但是,“经营者”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对于哪些市场主体可以成为联合竞争行为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资格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解释,认为只有具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经营者;另一种观点是从主体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认为主体无论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只要参与或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就是经营者。由于在实务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形态是多样的,并非只有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才会从事市场竞争活动。因此,前一种观点必然会过分限制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而后一种观点相对合理一些,但仍须把握行为的本质特征和主体的具体形态才能确保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已有立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反垄断法+习题

反垄断法 1.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A.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B.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C.甲快餐连锁店和乙快餐连锁店约定:甲占领北京市场,乙占领上海市场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2.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 ( ) A某市甲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该市的40% ,乙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50%,二酒厂为进一步控制场份额达成了合并协议 B.某市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电力设备厂生产的电表 C.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 %,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 D.某市由于盲目投资,建有多家烟厂,生产的香烟绝大多数销在本市,由于各厂产量过高,积压严重,该市烟叶协会组织烟厂达成协议.各厂均减产30 % 3.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4.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由于近期原材料涨价影响了行业利润,该协会遂组织召开了由会员企业领导人参加的“行业峰会”,与会代表达成了提高产品价格的共识。会议结束后,该协会向全体会员企业印发了关于提高本行业产品价格的通知,明确要求会员企业统一将产品价格提高l5%。接到通知后,会员企业按要求实施了涨价。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行业协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B.行业协会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行为 C.行业协会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存为 D.行业协会实施了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5.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6.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均沾的垄断协议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和考察我国反垄断现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实质公平立法价值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立法价值目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选择。价值目标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⑴立法价值不仅指导我们构建法的基本框架、设立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指导我们进行司法实践。随着我国加入WTO,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如何架构?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目标的确立。 一、国外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检讨 在当今世界各国,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反垄断法。但综观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无论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国家,都

没有用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对垄断加以界定。由于垄断定义的模糊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垄断对市场的影响难以确认等因素使得反垄断法表现出强烈的不确定性、经济性和时代性。而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和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变迁。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分析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代、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自由,以图巩固其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垄断组织插手政治,通过赞助或行贿等手段,扶植和拉拢代表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言人,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反托拉斯不仅成了美国多数人民的呼声,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理所当然地强调经济自由和平等。(2)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推行并维护竞争成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谢尔曼法颁布后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怪物”,一方面是由于《谢尔曼法》过于笼统,更主要的是《谢尔曼法》的出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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