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篇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国际工程承包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争议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从合同重大原则问题到工地上琐细的日常事务,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到滋工方法及完成工作的计量,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地方当局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机构和实体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适当或不适当地强调自己的作用、影响和优先地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毋庸讳言,与任何其它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包容着利益的对立和统一、冲突与和解、斗争与合作的矛盾过程。工程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地产生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向前推进。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日常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达成谅解或妥协,重要的问题则可由当事方通过磋商解决。仅当发生重大原则问题,当事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无法调和时,才有可能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尽管这些争议的发生可能与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安全、质量、计量以及对合同的解释等诸多因素有关,但究其实质,无不归结于两大范畴,即:工期(时间)和付款(尽管工期最终仍可解释为与付款相关)。它们不仅是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的终极目的,

也是一切合同争议的实质所在。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FlDlC红皮书为例,对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简要的探讨。

□一、协商(COnSUItatiO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协商是可以不拘形式、不分场合进行的。从实践意义上理解,协商应该是广义的。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任何为消除双方分歧的往来函件、正式或非正式会议、索赔谈判、承包商的施工人员与工程师现场代表的日常交流等,都可以视为协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的内容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商务方面的,甚至是法律方面的。总之,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问题都可能涉及,只是随着协商的问题的性质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的身份和交流的层面有所不同而已。实践证明,这种协商对于消除争议的根源或减少争议的发生是十分有益的。正因为如此,FlDlC在红皮书中将协商确立为一种合同机制,依据这种机制,工程师在对那些涉及合同双方利益的问题做出确定

(DeterminatiOn)前,应与当事方进行协商,协商也因此成为工程师合同管理职责的一部分。在红皮书的第四版中,

“协商”一词共在25处被提及。

□在99版红皮书中,包含协商内容的条款共有21个,范围涉及迟

到的图纸与指示(1.9)、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

(2.1)、放线(4.7)、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2)、化石(4.24)、停工的后果(&9)、未能通过竣工检验(9.4)、雇主接收部分工程(10.2)、对竣工试验的干扰(Io.3)、承包商未能修补缺陷(11. □4)、承包商的调查(11.8)、计价(12.3)、省略(12.4)、价值工程(13.2)、相应于法律变更的调整(1

□ 3.7)、付款程序表(14.4)、终止时的估价(15.3)、承包商停工的权利(16.1)、雇主风险的后果(17.4)、不可抗力的后果(19.4)、承包商的索赔(20.1)等。

□不难看出,上述条款涉及的均为与雇主和承包商利害攸关的问题。在与承包商协商的过程中,工程师大多情况下是以雇主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这种协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商。此时,承包商将有机会向工程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其合理部分可能被工程师所采纳;同时工程师在协商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更为全面地考虑事件的客观起因和发生的背景,减少其决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达到消除或减少双方分歧的目的。

□在实践中,如果工程师疏于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致使合同规定的协商程序被忽视,承包商有权对工程师的行为提出批评或质疑。例

如,当承包商对工程师的某项决定不满时,他可能提出如下问题:工程师履行了协商的职责吗?协商过程如何?是否流于形式?为使双方达成一致,工程师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吗?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最终的决定是根据合同做出的吗?如果是,他考虑了''相关的情况”吗?

他做出

□的确定公平吗?等等。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長否定的,而工程师又拒绝重新考虑他做出的决定,那么承包商就可能启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总之,如果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合同双方来说都是首选的选择。它不仅节约时间和财务开支,而且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还有利于维护合同当事方既有的合作关系。对于雇主来说,协商解决争议不至于影响合同工程的进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对于承包商来说,仲裁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最后的结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把握得到全额赔偿,而协商解决争议则有可能使他非常便捷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索赔金额纳入进度付款证书,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支付。

□二.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DAB)的决定(DeCiSiOn)

□如果说协商机制是“防患于未然”的话,那么争议程序的启动则是从当事方将某项争议提交工程师/争议裁决委员会开始的。一般情况下,争议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双方协商的失败。

□在FlDIC红皮书第四版中,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第一步是将争议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不难理解,采取这一步骤想要取得的客观效果是:(1)提请工程师确认其对争议事项所持的立场和观点;(2)工程师的决定使得启动争议程序的一方重新审视已方的立场和观点,对自己的索赔(或反索赔)能力做出评估,然后制定下一步的策略:是接受工程师的决定?还是继续争议解决的进程?如果承包商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法律或技术咨询,确信其索赔是被无理拒绝的,那么他就可能对仲裁充满了信心,从而将争议解决程序向仲裁阶段推进。

□“工程师的决定”的另外一个作用是确认“争议”的确成为争议。国际商会(ICC)案例6238(1989)及6535(1992)都曾强调这样一个问题:在争议事项被提交仲裁之前,“争议”必须成其为争议。仲裁庭认为:在一项索赔或抗辩被提交仲裁之前,它必须是已根据合同提交并被否决过的。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意欲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中的争议事项,他必须首先将该事项提交工程师做出决定,仅当该决定未能成为最终时才可提交仲裁。按照红皮书的规定,如果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不满,工程师的决定即成为最终。如果一

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另一方发出表示不满意的通知,这是当事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必要前提。

□1996年,世界银行将“争议评审团(DRB)W机制纳入《工程采购》中的标准招标文件,FlDlC对此做出了积极的

反应。在99版红皮书中,FlDIC规定由“争议裁决委员会”(DAB)取代工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决定。此外,新的红皮书还向合同双方提供了将争议事项提交DAB征询“意见(OPiniOn),,的机会。征询DAB的意见,有时可能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简便的一种方式。可以想象,DAB 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前,为了能够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完全可能在合同双方之间进行斡旋和调解,尽力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当合同双方就某一事项产生争议,并一致同意向DAB征询“意见”时,这种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DAB对该争议所持的观点,即使任何一方随后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要求DAB做出决定,同一裁决人对于同一争议事项也很难做出迥然相异的解释。除非随着时间的推移,争议事项的情况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这种意义上讲,DAB 的意见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决定”形式的决定,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它足可使合同当事方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预知DAB决定的可能结果,然后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评价,从而改变或放弃原来的主张。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即合同任何一方拒绝接受

DAB的“意见”而执意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时候,前述的征询及表达意见的过程也可以为DAB此后的正式决定节约大量的时间。除了争议事项外,双方还可向DAB征询任何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友好解决(AlniCabIeSettIement)

□从红皮书第四版开始,FIDIC引入了友好解决机制。按FlDlC自己的指南中的解释,之所以在合同争议程序中引入友好解决机制,是因为有些国家的法律强调,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用友好方式解决,负责执行合

□同的人就无权进行此类尝试。通常,争议程序的启动固然意味着当事方之间矛盾的深化和利益冲突的加剧,但仍不排除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红皮书规定的这种机制再次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创造了条件,任何一方不必担心因主动提出重开?谈判長向对方“示弱”的表现。这显然是FIDlC为尽可能避免合同当事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所做的又一努力。

□四、仲裁(ArbitratiOn)

□按红皮书的规定,仲裁是争议解决的最终阶段。仲裁人不仅有权揭示、复查并修改与争议有关的工程师的任何证书、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而且有权复查并修正工程师/DAB的任何决定。

□长期以来,不同格式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大都规定仲裁应在工程竣工之后进行,这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为了避免工程竣工之前的仲裁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因为仲裁毕竟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当事方关键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第二是避免对每一单项争议分别提交仲裁,而是在工程竣工后将所有问题一次解决,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的目的。虽然这种安排无可非议,但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当争议涉及的付款和工期延长的本身给工程的竣工构成威胁时,仲裁就会变得十分紧迫。当然,除非万不得已,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要在工程竣工之前提起仲裁。

□关于仲裁机构,FlDIC红皮书推荐的是国际商会(ICC)仲裁院。ICC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为业界所熟知,此不赘述。以下仅将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简述如下:

□ 1.为什么FIDlC将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设计为仲裁而非诉讼呢?可以认为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1)一般情况下,仲裁所花的时间和费用将远远低于诉讼;(2)权威的国际仲裁机构拥有国际上相关专业领域内一流的专家学者,他们的丰富经验和智慧使他们能够恰如其分地处理那些牵涉到复杂的商务、法律及工程技术背景的争议问题,这是一般的法庭所难以企及的。

□ 2.证据问题。“谁主张,谁举证(HeWhOassertsmustprove)”

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它同样适用于仲裁。翔实、充分的证据是支持当事方主张的坚实基础。只不过与诉讼相比,仲裁对取证范围规定得更为广泛。对于一个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而言,证据主要包括费用记录、进度记录、现场指示、来往函件、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以及工程照片等。

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是证据的大敌。时间拖得越久,证据的收集就越发困难,索赔事件的详情也会被当事人逐渐遗忘。并且,随着人事的更迭,相关人员的召集也越发不易。

□ 3.仲裁是否使争议双方走上一条“单行道”呢?答曰:否。仲裁的开始并非意味着谈判大门的关闭,相反,提交仲裁可能促使双方坐下来开始谈判。在ICC仲裁的历史上,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就是仲裁开始后在仲裁人的调解下,双方中止仲裁程序,然后通过对话、协商最终达成和解的。当然,这也与ICC的调解与仲裁规则不无关系。

□ 4.技术人员的作用。一项争议提交仲裁后,除律师外,是否就与其他人无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有人认为,一旦启动仲裁程序,案卷和其它记录移交给律师,技术人员之间的谈判即告终结,项目经理、现场工程师、内业工程师们就可以袖手旁观了。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中,技术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在仲裁前及仲裁过程中的补充职能,随时为他们的法律顾问提供技术支持并保证他们随时

能够查阅所有相关的资料。

□ 5.工程师的作用。在仲裁过程中,工程师不作为合同当事方,按理不应直接介入仲裁过程。但红皮书规定工程师可以作为证人向仲裁人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那么可以提出的问题是,由于工程师的特殊地位,他作为证人并提供证据是否必然会给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呢?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工程师毕竟是雇主雇用的,因此有义务维护雇主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工程师作为合同的管理者,争议的内

□容绝大多数与他签发的证书、或做出的确定、决定、批准、意见或估价直接或间接相关。因此无论是根据合同规定,还是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他均有义务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地向仲裁人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背景资料及过程情况,以便仲裁人能够在占有充分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决。因此,工程师作为证人并非一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至于仲裁人的裁决结果能否使承包商如愿,关键取决于承包商在争议问题上的诉求能否得到合同及相关法律的支持,以及是否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在争议过程中所持的立场。当然,在特别情况下,当工程师未能适当地履行职责所引起的争议成为仲裁的主题时,工程师将不得不在仲裁听证时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但无论如何,工程师都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扮演一个重要角色。

□6.证据的揭示(discovery)。在仲裁阶段,雇主可能通过仲裁人要求承包商揭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内部资料作为证据,其中可能包括承包商的报价依据。虽然这些资料通常属于承包商的商业秘密,但如有要求,他必须出示。当然,承包商同样可以要求雇主出示那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保密资料。虽然此类证据的揭示只能用于争议解决的目的且不得向外界披露,但争议的当事方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如前所述,对于合同争议,当事方明智的做法是通过协商解决,如无可能,则可提交DAB做出决定。一般来说,一个由具有丰富国际经验的专家组成的DAB做出的决定应该是公正、公平、可为当事方所接受的。除非案情本身发生了重大变化或当事方提供了新的有力证据,仲裁人不大可能完全推翻此类决定。□

□篇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诉讼纠纷胜诉案例浅析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诉讼纠纷胜诉案例浅析

□摘要:国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风险预控及合同纠纷处理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長合同纠纷处理。在合理风险预控下,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特别是上升到仲裁或诉讼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竭尽全力保证公司利益及声誉不受到较大影响。由于分包商原因,我公司印度项目部与印度当地分包商就工程结算及停工补偿事宜产生了诉讼纠纷,公司及项目部合理统筹、积极应对,最终历经半年取得胜诉并

成功索取对方保函,为公司挽回了声誉、赢得了利益。

□关键词:国际项目、合同管理、合同纠纷、保函、诉讼、案例

□1、引言

□国外工程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外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高、项目的参与方多、建设周期长,致使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多、风险大。而国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风险预控及合同纠纷处理又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合同纠纷处理。在合理风险预控下,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特别是上升到仲裁或诉讼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竭尽全力保证公司利益及声誉不受到较大影响。由于分包商原因,我公司印度项目与印度当地分包商就工程结算及停工补偿事宜产生了纠纷,分包商提起了诉讼,公司及项目部积极应对,历经半年最终胜诉并成功索取对方保函,为公司挽回了声誉、赢得了利益。现将此案例陈述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2、案例回顾

□ 2.1事件起因

□我公司印度项目中标后,公司和项目部结合印度法律及EPC主合同要求迅速在印度国内展开当地分包商的招标工作。经过一系列的招标评标程序、技术澄清和合同谈判以及对分包商的实地考察比较,印

度当地公司JyOthiTUrbOPOWerSerViCePvt.Ltd.(以下简称JYOTHl 公司)中标我公司印度项目汽机本体及附属设备工程标段。并于2008年12月份双方在济南签署合同,随后JYoTHI公司组成项目部进驻项目现场并提交了合同要求的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

□因为JYOTHl公司近年来的高速发展,致使该公司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加之本项目所在地为印度最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交通非常不便,各种设施十分简陋,各种传染病横行,社会环境较差;造成自开工以来JYOTHI项目部的人员及施工机械严重不足,虽经我方多次施压后有所改善,但是与我方要求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为此,我方发函告知JYOTHI公司存在工期违约,并将其合同范围内部分区域工作移交中国工人进行赶工。2010年4月中旬JYOTHI公司预付款保函到期,我公司发函要求其延期,对方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加之业主原因项目□篇三: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1007 国际工

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一、案例背景一

□当事人

□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EPC承包商。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

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

□在2000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EPC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在与中国实业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6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

□授标函

□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01年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中国实业公司在EPC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的化学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授予EPC合同的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规定:

□“……此EPC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6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此EPC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

□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

□在蜘蛛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进行直接的讨论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01年年底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计划年处理能力为350000吨厂房的意向书,并将副本送至中国

□实业公司。

□意向书

□2002年1月,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中国实业公司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意向书,规定了两家公司计划订立的分包合同的范围和某些条款。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385万美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为

在授标函中规定,蜘蛛实业公司对中国实业公司的支付义务取决于其是否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中国实业公司在给玉古设计公司的意向书中也相应规定,其支付义务(与预付款相关的除外)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为此项目筹措的资金是否到位。

□在发出意向书之后,中国实业公司的陈先生与玉古设计公司总经理马蔻?范尼克先生讨论了两公司之间计划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条款,包括交流分包合同草案中的贸易条件及合同附件。玉古设计公司在这一系列商讨中一再坚持支付(预付款除外)要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随即,双方于2002年1月31日在蜘蛛实业公司位于布鲁塞尔的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处理意向书中出现的问题,并讨论计划的分包合同条款。

□分包合同

□在1月份的会议期间,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分别准备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其中第16条规定如下:

□"项目资金预期将很快到位,并且所有的支付(预付款除外)将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筹措资金的到位。”

□此分包合同包括了一个附录形式的付款计划,其款项以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10%的首付是作为母公司进行生产的预付款以及履约保证。随后的四次付款阶段或里程碑阶段分别長:基本工程获批和主要订购下单后,支付合同价格的10%(第2个里程碑付款);在现场按比例验收材料之后,支付合同价格的70%

(第3里程碑付款);另外5%在此系统所有建筑完工后支付

(第4里程碑付款);在成功完成试运转、性能试验以及交付后的30天内,支付剩下的5%(第5里程碑付款)。

□该分包合同基于中国实业公司在之前的类似项目中曾经使用过的印刷格式合同,在经过适当修改后,用于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的特定项目。该合同规定了下述内容:承包商

(中国实业公司)的责任声明;分包商(玉古设计公司)的责任;工作的开始于完成:检查;工作机械验收;最终的设备验收;变更通知单;工作保证;性能试验与担保;违约;终止;终止工作;不可抗力。合同还对其他一些问题做了规定,包括当事各方在保险、损失或损害、发明和许可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关于通知和联系方式的规定。□分包合同同样规定,当事人之间争端解决方式为仲裁。

分包合同条件第29条规定“??

□在此分包合同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立刻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仲

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伦敦进行??”。此分包合同的第28条规定,英国法为此分包合同的准据法。

□项目进展

□在2002年1月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以后,玉古设计公司开始基本工程的准备工作,并在提交所要求的担保之后收到了预付款。分包合同规定,进入制造阶段的通知将于2002年2月底发出,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均相信到那个时候,蜘蛛实业公司应该已经获得了项目所需资金。

□到2月底,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工程并开始工作,但是项目资金却没有到位。

□2002年4月,蜘蛛实业公司直接与玉古设计公司联系,要求其停止过滤系统的工作,因为可能需要建设产能更大,造价更高的厂房。与提供项目资金的银团进行商谈的结果是,需要建设一个产能更大的厂房,此厂房的年处理能力将达到550000吨,而不是之前设计的350000吨。

□玉古设计公司和蜘蛛实业公司之间直接举行了商讨,并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对升级后厂房的技术规范概要,以及一个新的522万美元的固定总价。之后,中国实业公司被要求依照新的价格来修改分包

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担心的是项目资金始终没有到位。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它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义务。

□三方于2002年5月召开了会议。会上,蜘蛛实业公司的韦伯先生对陈先生和范尼克先生保证,资金将很可能在未来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实业公司和玉古设计公司相信了韦伯先生的保证。

□随后,承包商和分包商开始准备工程设计,并起草合同文件草案,使修改后的分包合同体现出厂房提高的产能以及更昂贵的造价。

□到2002年11月,许多关于此产能提升的厂房的技术细节已经完成,并且玉古设计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了详细的经修改的合同文件草案。在此时期,蜘蛛实业公司始终在向双方保证资金即将到位。然而,玉古设计公司对于融资状况尤其担忧。根据分包合同,在资金到位之后,中国实业公司将开具信用证。此信用证将担保对玉古设计公司的付款。在还没有这样的担保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认为其继续行动存在风险。因此,他们向蜘蛛实业公司施压,要求其澄清资金到位的情况,同时还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要求中方签署一份修改过的分包合同。

□此外,到2002年1月,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好了多数供发送

到现场的材料,但是蜘

□蛛实业公司并没有准备在现场接收。基本工程和主要订购到位已经在2002年8月完成,并且根据里程碑付款计划开具了发票。然而,虽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将发票转至蜘蛛实业公司并要求获得支付。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却没有进行任何支付,玉古设计公司愈加急于想尽快获得支付。

□12月会议

□因此,各方在2002年12月安排了一次会议。会议的所有参加者签署了于12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会议的纪要。

纪要的第(1)条记录道:“蜘蛛实业公司/中国实业公司在会议上通告:第二次里程碑付款将于2002年12月底前兑现”。

□此纪要的第5条记录了所有参会方达成的协议:鉴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了多数材料,它将开具金额为第三阶段付款60%的发票,此发票在材料结关时生效;在根据总体安排图对材料进行检查,得出检测结果或者证实监测结果后,此款项将得到支付。参会各方还约定,将继续准备一份经修改的最终分包合同草案。

□在12月的会议上,蜘蛛实业公司再三保证资金即将到位。然而在会后,蜘蛛实业公司写信给玉古设计公司说,提供资金的银团委员

国际工程分包合同_1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工程分包合同_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总包商,和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分包商,于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本分包合同。 鉴于总包商已同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大型电气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业主,就在_________国的__________号工程项目的设计,运输和施工签订了合同。 鉴于分包商愿按该合同实施土建和安装工程而报了价,鉴于总包商已接受分包商的报价,依据分包商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号文件及其所附的报价表注,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是本分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1.电气、机械及技术操作的合同通用条款1980年第一版。 2.合同的特殊条款。 3._________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 4.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5.土建和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报价表。 二、定义 1.总包商系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包商系指乙方_________和乙方_________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别的任何专业公司或机构。 3.总包商的工程师系指由总包商指派的监督分包商工作的人员。 4.分包系指由分包商按本合同第三条工作范围规定而要执行的工作。 三、工作范围 本工程包括在_________国境内,根据业主的技术规定,建设_________工程项目,如图所示。 1.提供所有工程的监督人员,熟练和非熟练工人,提供运输、测绘工具及设备,挖掘及钻孔机械,吊车,以用于塔架安装和绝缘箍,地线配件,拉力条的安装以及导线挂垂和拉直等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0年6月24日10:10: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EPC合同等等这些在建设项目中名称不一却又具备相同重要性的合同,经常出现在我们的实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作的定义,我们理解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业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与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性文件,也是维持双方关系的纽带。 在不同的项目中,类似的合同可能以不同的名称出现,结合项目特征,又可能具备了不同的细化条款,如何把握其中的共性、如何有效地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是需要十分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以及我们的经验,笔者在本文中将就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中的一般性风险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务中的案例做浅显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作为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同样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阶段,与其他任何行业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缔约过程基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殊性具有显着特点。一般而言,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有两种,即议标和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与承包。 一)??? ?议标 议标,实质上即为通过谈判进行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达到采购交易(建设工程承包)达成的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求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

则允许就报价、技术性条款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因此,议标方式针对性、目的性强,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较低,方式灵活多样的优势广泛被部分小型建设项目所采用;另外,针对服务招标,鉴于其价格难以公开确认,同时,合同对于服务品质以及要求也适用谈判进行具体沟通和解决,议标方式以其自身的优势当之无愧的成为恰当的采购方式。但是,仪表方式也具有固有的缺陷,即不具有竞争性和公开性,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腐败成为议标方式的副产品,采购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除政府间合作项目外,目前采取直接议标形式获得项目的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大部分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都采取招标形式。 二)??? ?招投标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着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者提交的报价以及其他条件从综合角度进行比较,从众多投标者中选取工程项目报价较低、技术力量雄厚,质量保障体系完备可靠、同时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方作为项目中标者,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种方式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招投标因其上述所具有的优越性,迎合了市场竞争的要求,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 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条件招标的项目都应该进行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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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作者:郭喜军 作者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0(10) 被引用次数:1次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沈琦浅谈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21) 2.张挪亚.ZHANG Nuo-ya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10,36(21) 3.张秀梅.张洪源建筑工程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期刊论文]-山东审判2007,23(4) 4.钟家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对策分析[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14) 5.马可健.陈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解析[期刊论文]-建筑2008(11) 6.张婷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关键因素研究[期刊论文]-现代商业2009(20) 7.田英珠论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期刊论文]-华章2010(11) 8.杨勇.陈天柱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索赔程序的探讨[期刊论文]-城市建设2010(13) 9.王红兵.WANG Hong-bing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及对策[期刊论文]-山西建筑2008,34(28) 10.牛敏照.牛怡霖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09(12)引证文献(1条) 1.柯洪.鲁宝智ADR纠纷处理方式下的承包商应对工作研究[期刊论文]-建筑经济 2011(4) 引用本文格式:郭喜军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10(10)

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优质参考文档 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一、案例背景一 当事人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 EPC 承包商。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 在20RR 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EPC 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在与中国实业 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6 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 授标函 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RR年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 中国实业公司在EPC 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 350000 吨的化学垃圾 处理厂的建设。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授予EPC合同的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规定: “……此EPC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 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 6 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 此EPC 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 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及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某大学管理学院 陈** 1 / 37

一、案例相关背景 二、总承包商项目组织机构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方式 四、项目总承包合同结构分析 五、总承包合同条件分析 六、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管理 七、项目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要点 九、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一、案例相关背景 1995年底,由我国某公司承建的EPC交钥匙大型石油工程项目:中东某国油田扩建工程两个集油站和256公里的长输管线项目。 这个项目是海湾战争后中东地区当时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项目。该项目面向国际进行公开招标。我国公司经过了近三年的努力,在两国政府配合促进和推动下,终于获得了这项工程的总承包资格。

该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约为四亿美元(其中E、P、C大致比例为: E:1.57%、P:64%、C:34%)。项目预付款15%,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10%,从进度款扣除5%的保留金,误期损害赔偿费为每一部分(工程分为三个子项目)约为每天7,000美元,工期为37个月,工程机械完工后另有四个月的试运期,保修期两年。 业主在合同中要求项目所需16种主要设备和材料(如, 大罐气压缩机、外输泵、脱盐器、分离器、段塞埔集气等以及管线所有管材)必须从业主指定的厂商中购买(Vendor List)。

业主聘请美国一家国际知名咨询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公司(PMC)全面监督项目的运作。由于业主认为中方缺乏国际大型项目管理经验,中方在合同中承诺雇佣一部分“西方专家”加入项目团队,最多时达到70余人。 按合同规定,项目必须采用西方项目管理方式。为执行本项目,需编制项目管理、设计、采购、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安保、项目控制和合同、施工等9大类共78种程序文件。在项目运行中,必须依据这些文件进行项目管理、控制和运行。业主也依据合同和这些文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控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发表时间:2018-06-14T16:51:45.5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作者:陈君 [导读] 摘要: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有关法人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36 摘要: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有关法人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国际工程是跨国的经济活动,因而国际工程承包属于风险较高的领域,本文提出要充分认识合同的严肃性,积极参加国际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必要时寻求第三方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有效规避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实现企业最大效益。 一、国际工程合同的特点 相比于国内施工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国际工程合同的参与方来自不同国家,竞争激烈。国际工程合同通常在世界范围内招标,参与的国际企业多,涉及不同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技术标准、规范,这一特点使得国际工程合同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管理等状况,合同的管理较为复杂和困难。此外国际工程合同的货币和支付手段多样性,技术标准、规范庞杂,与国内差异大,工期长,工程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多变等因素,使得国际工程合同风险巨大。 二、国际工程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定义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国际性的工程承包合同。从法律特征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程建设项目为内容的合同;其中工程承包的项目是通过国际性招标而成交的。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位于国境内的承包人,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作为发包人(或称雇方)所委托的、位于发包人所在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依照合同规定,按期接受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支付酬金。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工程承包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工程承包合同是当事人间以完成一定工程建设项目为内容的合同。 3.工程承包的项目,是通过国际性招标成交,其合同方式不同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而是由一系列合同文件组成,称为合同文件。 通常包括以下文件: (1)招标通知书; (2)投标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须知,这两个文件是雇主愿将某项工程交付承包人承包的证明; (5)合同条件,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是整个合同文件的中心; (6)协议书,有关合同的具体内容,已在合同条件和其它文件中写明,协议书是表明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愿,相当于一般承包合同的确认书。 4.工程承包合同带有包干和一揽子交易的性质。经雇主同意,承包人也可以将其中一项或几项任务分包出去,同其他人再签订分包合同。但主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及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负责。 5.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勘探与工程评价;初步设计;详细工程设计;设备及建材的采购;施工安装;人员培训;试车等等。 6.承包人自己承担费用和风险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又一重要特征。按现行国际惯例,国际工程承包一般通过投标方式成交,且在开标后,对标价不可再行修改。 7.国际工程承包一般需要动用巨额资金。雇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机构作为雇方,往往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使用自己的巨额资金,而是需要国际金融机构。 (三)国际工程法律风险重点关注 1.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环境与法律要求 各类实体工程在各国看起来差别不大,但在建设过程中所处的法律环境和涉及的法律要求却是千差万别。因此,就特定的工程必须了解所在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法律要求,照搬中国或在其他国家的做法,则无法实际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爆发纠纷诉讼不可避免。 2.总承包商的法律地位 总承包商在整个项目中处于核心地位,上对项目业主,以相对固定的价格和工期承担项目完工至商业运行的责任;下对各个分包商,依靠其分包部分工程完成工程建设。不仅如此,项目业主可能将项目融资合同、燃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相关要求转嫁给总承包商承担,以及设置融资银行,在特定情形下受让总承包合同以接管项目的机制。项目各个合同有内在逻辑,密切相关,但均通过总承包商实现这种关联。总承包商的工作对项目投资建设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又依赖国内外各分包商共同完成,因此,对总承包商的管理协调能力要求更高。 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 (一)社会风险 有些国家社会风气不好,腐败严重,各个部门、机构和关口都公开索贿。位于伦敦的“透明国际组织”每年都会为各个国家的腐败评级,发布“腐败感知指数”。非洲的腐败最为严重,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安哥拉这几个国家的国际承包市场都比较发达,但腐败也最为严重。在上述国度,必须采用适合所在国国情的做法,同时又要防范被指控行贿的法律风险。 (二)自然风险 水源电源,对于国际工程则必须格外关注。一些国家使用的电压和频率与国内不同,因此,国内的施工机械使用就必须先转换电压和频率。此外,许多国家项目所在地不通市政水电,或者市政水电非常不稳定,经常停水停电。那么承包商就必须考虑自备发电机供电。水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提出招标投标的的法律咨询,对建设工程具体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重要评标、决标和开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9 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2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任命争议评审小组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 19.3.3 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国际工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国际工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的条款及含义理解不同,从而引起分歧或争议。这时就需要对该项合同条款进行公正的解释,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一、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一般原则 对国际工程合同文件的解释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工程所在国法律原则:即解释合同的依据是合同中规定的某一国家的法律或法规,以及客观事实。国际工程的合同文件,都规定该合同适用于某一国的法律。如印度一、二部项目EPC合同均约定“合同按印度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沙特扎瓦尔项目EPC合同则约定“合同按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法规解释并执行”。因此,对合同的解释首先应依据该国(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其次,也要根据工程的现实状况,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2)合同整体解释原则:解释合同时应按照整个合同的文字含义理解,不能孤立地、违背整个合同精神地去理解某一条款。对每一字句的理解和解释,均应与整个合同条款的上下文含义相一致,合理而有意义。这一原则提示我们一定要重视合同中的“鉴于”条款。“鉴于”条款虽不直接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却陈述了合同的背景及双方订约的目的和意图,一旦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则“鉴于”条款就可为寻求双方真实的意思提供有力的“依据”。 (3)专用条款优先原则: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而协商一致的条款,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因此当合同文件的“一般条款”(又称“通用条款”或“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论述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的论述为准。 (4)与合同起草者意图相反解释原则:当解释合同时由于含糊不清而引起争议,或对合同条件的起草者(一般为业主)的意图发生怀疑时,则以与合同起草者的意图相反的解释为准。这样处理的原因,是防止合同文件起草者利用含糊的条款而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5)依照合同签订整体情况添加补充条款原则:当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释分歧严重而诉诸法庭时,法庭有权对合同条款模糊之处或未曾规定之处,根据合同的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0-5-12 13:53中国工程管理网刘哲【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EPC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可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权。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受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要善于开展索赔,否则,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转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 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 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对合同性质要了解,不要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4、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

5、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6、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 7、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8、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篇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国际工程承包 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争议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从合同重大原则问题到工地上琐细的日常事务,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到滋工方法及完成工作的计量,雇主、工程师、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地方当局以及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机构和实体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适当或不适当地强调自己的作用、影响和优先地位,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矛盾的多元化和复杂性。毋庸讳言,与任何其它经济合同一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包容着利益的对立和统一、冲突与和解、斗争与合作的矛盾过程。工程也正是在这种不断地产生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向前推进。一般情况下,施工现场日常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达成谅解或妥协,重要的问题则可由当事方通过磋商解决。仅当发生重大原则问题,当事方之间的利害关系无法调和时,才有可能启动争议解决程序。尽管这些争议的发生可能与工程进度、材料、设备、施工方法、安全、质量、计量以及对合同的解释等诸多因素有关,但究其实质,无不归结于两大范畴,即:工期(时间)和付款(尽管工期最终仍可解释为与付款相关)。它们不仅是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的终极目的,

也是一切合同争议的实质所在。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FlDlC红皮书为例,对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简要的探讨。 □一、协商(COnSUItatiOn)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协商是可以不拘形式、不分场合进行的。从实践意义上理解,协商应该是广义的。在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之前,任何为消除双方分歧的往来函件、正式或非正式会议、索赔谈判、承包商的施工人员与工程师现场代表的日常交流等,都可以视为协商的不同形式。协商的内容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商务方面的,甚至是法律方面的。总之,凡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问题都可能涉及,只是随着协商的问题的性质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的身份和交流的层面有所不同而已。实践证明,这种协商对于消除争议的根源或减少争议的发生是十分有益的。正因为如此,FlDlC在红皮书中将协商确立为一种合同机制,依据这种机制,工程师在对那些涉及合同双方利益的问题做出确定 (DeterminatiOn)前,应与当事方进行协商,协商也因此成为工程师合同管理职责的一部分。在红皮书的第四版中, “协商”一词共在25处被提及。 □在99版红皮书中,包含协商内容的条款共有21个,范围涉及迟

国际工程合同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案例 篇一:国际工程合同案例 第一讲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常识(小时)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 1、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1、1 工程承包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4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5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7 工程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2、工程承包合同的组成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函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规范(包括专用技术条款) (7)图纸 (8)工程量单 (9)资料表和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3、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结程序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要约(投标书)----承诺(授标函)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工程承包合同失效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规定规定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与国际接轨之承发包模式,一方面克服了传统承发包模式完全忽视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内在联系,将其截然割裂开来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充分满足了建设单位期望获得成本、工期、风险的确定性以及工程项目成功建设的强烈愿望和需求,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建设单位的青睐。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有着诸多利好因素,但是,就作为实施主体的承包方来说,其间隐含的风险则不可不重视之。法务处在结合公司推进“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几个项目实施经验、参读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及参考中国建筑总公司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拟就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进行初步的分析,希望为公司稳步推进和实施“造船出海”战略,开拓海外市场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汇率风险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汇率风险案例分析 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6.01.16 来源:《国际工程与劳务》2005年11期作者:曹双群在国际承包项目工程结算的实践中,对于多数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由于施工周期长,工程投资大,项目所在国物价的波动对工程结算会带来较大的影响。为避免承包商或业主在价格波动中遭受损失,减少合同价格偏差,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物价变化的价格调整条款,并经常采用调值公式法进行动态结算,调值公式一般为: p=p0(a0+a1A/A0+a2B/B0+a3C/C0+a4D/D0) ①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进度款; a0—固定要素,合同支付中不允许调整的部分; a1、a2、a3、a4—合同中规定应调整的有关各项费用; A0、B0、C0、D0—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基准日期)与a1、a2、a3、a4相对应的各项费用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工程结算日与a1、a2、a3、a4相对应的各成本要素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多数情况下由于工程所在国的物价变化,我们一般认为采用上述调值公式法进行动态结算,工程结算额都应该是调增的。但假如在上述调值公式中加入了汇率变化的因素,中标人又忽略对公式的分析和测算,疏忽公式中的汇率风险,就可能给承包商带来较大的损失。 笔者曾亲身经历过一个项目的“特殊”价格调值公式的实践,承包商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使今后遇到类似的调值公式时,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笔者愿意就上述调值公式应用案例与同行们进行讨论和分析,供大家借鉴和共勉。 案例分析 1、案例概况 某承包商承包南亚某国一个工程的2个合同段,由于竞争激烈,中标价为标底的62%,合同额分别为400万美元和188.6万美元。物价变化采用可调价合同形式,调整的币种为当地币和外币两部分,调整的比例与合同规定比例相一致,即当地币部分占有效进度款的34%,外币部分占有效进度款的66%。调整的范围当地币采用项目所在国城乡物价消费指数和油料物价指数;外币调整包括外籍劳工工资、进口水泥、钢筋、铅丝材料。该项目于1998年1月1日开工,合同工期29个月(包括因业主原因延期的5个月)。 2、调值公式解释和分析 (1)当地币调值公式: LCA=PALEV(0.2+e×LIn/LIo+f×LFn/LFo) ② 式中:LCA(Local Currency Amount)—当地币支付部分价格调值后工程实际结算款;PALEV—可参加调值的有效进度款的当地币部分,即扣除一般项和暂列金额项后的实际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新形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新挑战。风险种类:一是自然风险;二是社会风险;三是人为风险,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围绕建设施工合同风险,讲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为此,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①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根本特点;其次,是建筑产品的单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再次,是一次性投资大。要求对建筑物的各类指标必须一一规定清楚。 ②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涉及主体复杂;项目复杂。要求合同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完整。但基本内容、实质内容仅三大块:一是工期;二是质量;三是价款。GF—1999—0201示范文本的优点:合法、公正、严密、可操作。形式: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协议书》,对标的工程的概况、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双方承诺等最基本的方面作出约定;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的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四部分是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双方对这三个单项内容的特别约定,也是整个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3、签订好、履行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签订好、履行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1、常见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②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③必须招标项目未招标或中标无效;④承包人非法转包;⑤违法分包。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案例:岳阳利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岳阳天龙建筑公司等工程款纠纷案。法律后果是:①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要分担损失;收缴非法所得;得不到对方“违约金”。 ②验收不合格的,修复;仍不合格的,得不到价款。3、无效施工合同的防范措施:①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②审查该工程是否必须依法招标:③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在本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④不得转包:⑤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且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二)黑白合同风险及其防范:1、概念:建筑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合同示范文本)

( 施工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4913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 on general term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合同 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争议的解决》是合同范本网施工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9 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2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任命争议评审小组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 19.3.3 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小组裁决结果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4日内,由监理人根据裁决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收到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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