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抽样原则

4、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一、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1、抽样地点

1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入库检查验收时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待验区”或“退货区”抽取。

2 养护检查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合格品库”抽取。

3为解决质量查询、质量投诉问题而核实、确认药品的质量所需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的直接来源地(即本公司顾客方药品经销或医疗用药机构)的药品存放处(柜台或仓库)进行抽样。

2、抽样数量

应查验件数(即用于样品抽取的整件数量)的计算规定:

1该批号总件数 X ≤2时,应逐件抽样查验;

2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抽样2件进行开箱查验;

3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在抽样2件的基础上,每增加50件应增抽1件,不足50的增加件数应按50计,亦增抽1件。

3、样品抽取数量

1每件应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作为供检查验收的样品;

2如发现外观现象异常时,应加倍抽样复查;

3需送检药品到具备资质的药品检验所检测时,应按检测标准用量的3倍计算抽样总量;

4、抽样方法

1应查验件(即整件)的抽取,应按堆垛码放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的堆码层位置顺序随机抽取应抽件数;

2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应从每件的左上、中、右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

二、药材

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及有无水迹、霉变或者其他污染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应查验件数的计算规定:

1、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抽取5件;

2、药材总包件在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3、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4、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中药材样品抽取数量规定

1、包件在5件以下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

2、包件在5件以上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按下列规定: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

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

3、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

(四)平均供试品获得方法与步骤

1、将所有供试品混合均匀,即为总供试品;

2、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成四等份,取用对

角两份;再如上法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实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供试品

3、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

(五)抽样方法

1、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用采样器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抽

取2—3份供试品

2、个体大的大包装药材,在10cm以下的深处抽取供试品,其他大个体药材在不同部

位抽取供试品。

药品抽样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药品抽样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1、药品监督性抽样工作 今年,我分局总结和分析了本辖区药品的质量状况和各企业的特点,制定了本单位的抽样计划,并固定药品抽样组人员,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了抽样质量。全年完成药品监督性抽样共420件,作全部检验317件,部分检验103件,达到了市局所规定的抽样比例数。在抽样时,根据市局关于日常检查和抽样检验相结合以及分局案源发现机制的要求,主动出击,在抽样前,加大对企业药品经营使用情况的检查。例如,在批发零售企业抽样时,加大对购入渠道,销售去向的检查;在医疗机构抽样时,加大对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等区域的抽

样。通过抽验与检查互动,执法人员发现案源线索3起,其中立案处罚2起。 2、药品专项抽样工作 今年,市局结合本市药品质量状况,根据不同季节、不同人群用药的特点,下达了多次专项抽样任务。我分局周密安排,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按时按量的完成了中药材和中成药的农残、重金属、违法色素添加;中成药非法添加西药;儿童用药;注射液、滴眼液中防腐剂和抗氧剂;抗生素;注射液可见异物;“野山人参”冬虫夏草等专项抽样工作9次。今年专项抽验样品共155件,其中不合格7件。同时,今年还配合市局完成了国家局评价性抽样任务。 3、抽样药品质量情况 今年共计完成药品抽样469件,其中不合格药品10件,不合格率为2.13%。其中批发单位1件,医疗机构3件,零售企业6件。 4、抽样制度标准化 在对几年药品抽验工作经验的汇

总后,我分局稽查科完成《药品监督性抽样操作规则》的编写,从管理制度、抽样前准备、药品抽样流程、抽样后工作四个方面对部门职责、抽样计划、人员装备、不同性质企业的抽样流程、检验报告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要求,使抽样工作有了具体的执行标准,为执法人员抽样提供了依据。这本手册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也受到兄弟分局的欢迎。 5、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抽样工作 今年共抽样医疗器械16件,收到检验报告14件,其中8件为不合格,不合格率占抽样总数的50%。抽样药包材2件,全部合格。 回顾xx年,我分局在完成抽样工作的同时,对抽样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不断完善了抽样工作计划。注重主动出击,做到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提高抽样的质量、深化抽样和监管互动,确保人民用药安全,世博用药安全。

药品抽样参考数量

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

一、以上提供得制剂抽样数量,就是按《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二部)收载得药品得常用剂型、类别与规格大致测算得到得,不可能准确地涵盖每个具体品种,仅供现场抽样人员参考,如有必要,应该进一步查阅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得检验用量。 二、除膏药、橡皮膏剂等少数剂型外,非灭菌制剂均需按药典规定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即检查样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得方法,检查项目一般包括细菌数、霉菌数及控制菌检查等。 检验时,要求从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中抽取供试品,一般供试品得检验量为10g或10ml(大蜜丸不得少于4丸,膜剂为50cm2,但不得少于4片),贵重药品、微量包装药品得检验量可以酌减。 含动物组织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得口服给药制剂,其检验量还应再增加10g或10ml。 三、不同得药品检验项目,有关取样得规定与方法也不完全统一,有得按“体积”计,有得按“重量”计,有得按“包装”计,不同得计量方式与各具体品种得含量规格及包装规格有关,抽样人员应根据样品得包装规格与含量规格进行换算。 药材取样法(《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附录ⅡA) 药材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样品得抽取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就是否一致,检查包装得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她物质污染等情况,并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得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得原则: 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得,逐件取样; 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得、粉末状得或大小在1cm以下得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得应从10cm以下得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得取样量: 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 粉末状药材抽取25~50g; 贵重药材抽取5~10g。 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得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得样品。 四、将抽取得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得实验以及留样为止。 五、最终抽取得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得3倍,即1/3供实验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抽样记录及凭证得填写要求 为保证药品检验得科学、公正、准确,抽样记录及凭证得填写必须准确与真实,这既就是在手续上合法、技术上可靠、程序上规范,也就是有效进行保护得重要依据。假如填写错误或不完整、不真实,一旦发生仲裁,往往会造成极大得被动。 (1)药品生产单位得填写: 必须完整填写生产单位得全称,在填写中不能过于简单。比如: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简单写成江西制药,一些中药材、中药饮片不能只填写产地,而应详细写明提供药材(饮片)得公司、厂家。所填单位名称应与包装相符。 (2)药品名称得填写: 必须写明药品法定通用名称而不能填写药品得商品名,一般也可以在法定名称之后加注商品名,同时要写质量标准中得全名,如杞菊地黄丸(浓缩丸)。 (3)药品批号得填写: 首先需要注意得就是,取样时要仔细核对每一个最小包装上得批号必须一致,尤其在零售药店与诊所很容易有不同批号混在一起以致抽错; 其次填写批号一定要准确无误,所填批号应做到抽样凭证、封签与样品一致,这个非常关键,应做到包装上怎样写就怎样填,不要随意增减,如20050507—1,不能将后面得—1去掉,200505071,不能将数字之间得空格省略。 (4)有效期得填写: 要认真填写不能空缺、因为报告书要在效期前出具方才有效。与批号填写得要求一致,应做到包装上怎样写就怎样填,不要随意增减。

工作总结:药品抽样工作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

药品抽样工作的一般要求及注意事项 药品抽样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药品进行的有针对性的药品抽查检验。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一、药品抽样常用术语: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包装件: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最小包装: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

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最终样品: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供检验、复核、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二、抽样人员要求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等证明。 三、抽样的准备工作 抽样前应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准备抽样用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准备必要工具、材料。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四、抽样的一般步骤 1、检查药品所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抽样批,检查该批药品内、外包装情况,标签上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字样是否清晰,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核准的内容,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采购产品抽样规程及验收准则

1目的 规范采购产品的抽样程序和可接收性的判断。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产品中原料、助剂的抽检和验收。 3术语 3.1批: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 注:检验批可由几个投产批或投产批的一部分组成。 3.2批量:批中产品的数量。 3.3样本: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3.4样本量:样本中产品的数量。 3.5等距抽样:抽样方法是按一定单位成品数量为间隔进行抽取,其间隔按检验批量和样本量确定。 3.6分层抽样:抽样方法是对于分为K层垛放的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以每层占有单位商品的数量,按比例将确定的样本量n分配到各层当中,每层有n i 个样本单位;即 n i =n/k应保证n i 为大于1的整数,且每层中至少应有一个样本单位被抽取(即n≥k)。 4抽样的规定 4.1组批原则 货车送货的,以每一车同一种采购产品为一批;其它类型进厂的,以同一时间到达同一种采购产品为一批。

4.2抽取件数确认表 采购产品抽样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抽样件数取决于被抽样产品的包装件总数,见‘抽取件数确认表’: 4.3样品量 固体样品应抽取100g左右,液体样品应抽取100mL左右。 5程序 5.1预检 5.1.1抽样前一般需进行预检,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采样方案,按此方案抽得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5.1.2根据容器情况和物料的种类来选择抽样工具,确定抽样方法。 5.1.3预检内容一般应包括:

a了解被抽样物料的容器大小、类型、数量、结构和附属设备情况。 b检查被抽样物料的容器是否受损、腐蚀、渗漏并核对标志。 c观察容器内物料的颜色,粘度是否正常;表面或底部是否有杂质、分层、沉淀、结块等现象;判断物料的类型和均匀性。 如预检中发现可疑或异常现象时,抽样人应及时报告,可暂时停止取样。 5.2确定抽取件数 见4.2‘抽取件数确认表’。 5.3抽样 5.3.1对于码垛的袋装产品和包装物,先采用等距抽样的方法将正批划分为几个小批(每几排为一批),再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几个小批中抽取应抽取件数,保证每个小批的每一层至少有一袋被抽取。 5.3.2对于桶装产品,先采用等距抽样的方法将正批划分为几个小批(每列或每行为一批),再采用随机抽样(抽签形式)的方法在几个小批中抽取应抽取件数。 5.3.3对于槽车装产品,每一槽车视为一批。 5.4取样 5.4.1固体产品取样 用采样探子或其他合适的工具,从采样单元中按一定方向,插入一定深度取定向样品。每个采样单元中所取得的定向样品的数量和方向依容器中物料的均匀程度而定。 5.4.2液体产品取样 5.4.2.1桶装液体产品取样 a在静置情况下用开口采样管采全液位样品或采部位样品混成平均样品。 b在滚动或搅拌均匀后,用适当的采样管采得混合样品。 c如需知表面或底部情况时,可分别采得表面样品或底部样品。 5.4.2.2槽车液体产品取样 用采样器具在槽车的上、下部分别取得上部样品和下部样品。取样后,将样品混合均匀。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适用范围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指检查同一批药品的不同部分的外观性状是否均匀一致。 2.8 非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不同的一批药品。 2.8.1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 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 2.8.2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 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发生混淆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2.9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药物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2015版药典)分析

范围:药物制剂。 责任:检验员、QA监控员、化验室主任、质保科科长、质量部负责人。 内容: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稳定性试验的基本要求是:(1)稳定性试验包括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影响因素试验用1批原料药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要求用3批供试品进行。(2)原料药供试品应是一定规模生产的。供试品量相当于制剂稳定性实验所要求的批量,原料药物合成工艺路线、方法、步骤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的供试品应是放大试验的产品其处方与生产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药物制剂如片剂、胶囊剂,每批放大试验的规模,片剂至少应为10 000片,胶囊剂至少应为10 000粒。大体积包装的制剂如静脉输液等,每批放大规模的数量至少应为各项试验所需总量的10倍。特殊剂型、特殊品种所需数量,根据具体情况另定。(3)供试品的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和规模生产所使用的供试品质量标准一致。(4)加速试验与长期试验所用供试品的包装应与上市产品一致。(5)研究药物稳定性,要采用专属性强、准确、精密、灵敏的药物分析方法与有关物质(含降解产物及其他变化所生成的产物)的检查方法,并对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药物稳定性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在稳定性试验中,应重视降解产物的检查。(6)由于放大试验比规模生产的数量要小,故申报者应承诺在获得批准后,从放大试验转入规模生产时,对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3批规模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加速试验与长期稳定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药,第二部分为药物制剂。 1.原料药 原料药要进行以下试验。 1.1影响因素试验 此项试验是在比加速试验更激烈的条件下进行。其目的是探讨药物的固有稳定性、了解影响其稳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径与降解产物,为制剂生产工艺、包装、贮存条件与建立降解产物的分析方法提供科学依据。供试品可以用一批原料药进行,将供试品置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如称量瓶或培养皿),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原料药摊成≤10mm厚薄层,进行以下

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附件1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规范性检查、稽查执法等药品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 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 —1 —

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 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 2.8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 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同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 2.9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 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 2.10 最终样品 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使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 3.1 科学性,取样操作、贮运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抽样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2 —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2001-08-17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 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指检查同一批药品的不同部分的外观性状是否均匀一致。 2.8 非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不同的一批药品。 2.8.1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 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 2.8.2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 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发生混淆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2.9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2.10 最终样品 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供检验、复核、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3 抽样人员要求 3.1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3.2 抽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 3.3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派遣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药品监督员证或者工作证。 4 抽样的准备工作 4.1 根据当年药品抽查检验计划,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准备抽样用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 4.2 准备必要的开箱、除尘工具及开箱后重新包封用的工具、材料和标记。4.3 准备必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抽样原则 4、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一、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1、抽样地点 1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入库检查验收时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待验区”或“退货区”抽取。 2 养护检查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合格品库”抽取。 3为解决质量查询、质量投诉问题而核实、确认药品的质量所需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的直接来源地(即本公司顾客方药品经销或医疗用药机构)的药品存放处(柜台或仓库)进行抽样。 2、抽样数量 应查验件数(即用于样品抽取的整件数量)的计算规定: 1该批号总件数 X ≤2时,应逐件抽样查验; 2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抽样2件进行开箱查验; 3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在抽样2件的基础上,每增加50件应增抽1件,不足50的增加件数应按50计,亦增抽1件。 3、样品抽取数量 1每件应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作为供检查验收的样品; 2如发现外观现象异常时,应加倍抽样复查; 3需送检药品到具备资质的药品检验所检测时,应按检测标准用量的3倍计算抽样总量;

4、抽样方法 1应查验件(即整件)的抽取,应按堆垛码放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的堆码层位置顺序随机抽取应抽件数; 2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应从每件的左上、中、右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 二、药材 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及有无水迹、霉变或者其他污染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应查验件数的计算规定: 1、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抽取5件; 2、药材总包件在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3、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4、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中药材样品抽取数量规定 1、包件在5件以下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 2、包件在5件以上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按下列规定: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 3、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 (四)平均供试品获得方法与步骤

抽样原则

抽样原则 4、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一、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1、抽样地点 1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入库检查验收时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待验区”或“退货区”抽取。 2 养护检查所需样品应在仓库的“合格品库”抽取。 3为解决质量查询、质量投诉问题而核实、确认药品的质量所需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的直接来源地(即本公司顾客方药品经销或医疗用药机构)的药品存放处(柜台或仓库)进行抽样。 2、抽样数量 应查验件数(即用于样品抽取的整件数量)的计算规定: 1该批号总件数 X ≤2时,应逐件抽样查验; 2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抽样2件进行开箱查验; 3该批号总件数 X >50时,应在抽样2件的基础上,每增加50件应增抽1件,不足50的增加件数应按50计,亦增抽1件。 3、样品抽取数量 1每件应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作为供检查验收的样品; 2如发现外观现象异常时,应加倍抽样复查; 3需送检药品到具备资质的药品检验所检测时,应按检测标准用量的3倍计算抽样总量; 4、抽样方法 1应查验件(即整件)的抽取,应按堆垛码放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的堆码层位置顺序随机抽取应抽件数; 2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应从每件的左上、中、右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 二、药材

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的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及有无水迹、霉变或者其他污染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抽取检定用供试品,应查验件数的计算规定: 1、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抽取5件; 2、药材总包件在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3、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4、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中药材样品抽取数量规定 1、包件在5件以下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 2、包件在5件以上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按下列规定: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 3、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供试品 (四)平均供试品获得方法与步骤 1、将所有供试品混合均匀,即为总供试品; 2、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成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法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实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供试品 3、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供试品 (五)抽样方法 1、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用采样器在每一包件的不同部位抽取2—3份供试品 2、个体大的大包装药材,在10cm以下的深处抽取供试品,其他大个体药材在不同部位抽取供试品。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精心整理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2 术语 2.1 ? 2.2 批号 2.3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2.8 2.8.1 2.8.2 2.9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2.10 最终样品

3 抽样人员要求 3.1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3.2 抽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 3.3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 4 4.1 4.2 4.3 4.4 4.5 5 抽样的一般步骤 5.1 检查药品所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抽样批,检查该批药品内、外包装情况,标签上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字样是否清晰,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核准的内容,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必要时,按《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查看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5.2 确定抽样单元数、抽样单元及抽样量。

压实度取样标准

一、取样数量 土样取样数量,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及所属行业或地区现行标准执行。 (一)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取样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 和含水量。每50-100m2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环刀 法) (二)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取样 当取土样检验垫层的质量时,对大基坑每50-100m2应不少于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 -20m应不少于1个点;每单独柱基应不少于1个点。(环刀法) 1、整片垫层(1)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30-5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10-15m2布置一个。 (2)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50-10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20-30m2布置一个。 2、条形基础下垫层(1)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2)环刀法每20m至少布置一个;贯入法每5m至少布置一个。 3、单独基础下垫层(1)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2)每个单独基础下垫层不少于两个测点。

(四)依据《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5-1997)取样土路基、 石灰土垫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人行道路基、土路肩检测频率:每100m测2点。(环刀法) 砂砾、碎石垫层、三渣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灌砂法) 二灰土底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环刀法) 进出口斜坡土基检测频率:每个测1点。(环刀法) (五)依据《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0-1996)取样沟槽 覆土、沟槽回填填砂胸腔部分和管顶以上500内检测频率:两井之间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六)依据《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8-228-1997)取样基坑填土 的检测频率:每座墩、台或每仓驳岸、防汛墙,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 二、取样须知 1、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样量应能满足试验的需要。 2、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取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现场取样必须是在见证人监督下,由取样人员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而取样、见证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核。 (2)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点处垂直而下,并应在夯实层2/3处取样。 (3)取样时应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应充满土样,如果环刀内土样不足应将同类土样补足。 (4)尽量使土样受最低程度的扰动,并使土样保持天然含水量。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品抽样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抽样行为,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根据《药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对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时的抽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有关药品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抽样。所抽取的样品供检验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2 术语 2.1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2.2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3 抽样批 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 2.4 抽样单元 施行抽样的包装件。 2.5 包装件 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6 最小包装 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 2.7 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指检查同一批药品的不同部分的外观性状是否均匀一致。 2.8 非均质性药品 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不同的一批药品。 2.8.1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 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 2.8.2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 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发生混淆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 2.9 单元样品 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 2.10 最终样品 由从不同抽样单元抽取的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样品,供检验、复核、留样和必要时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之用。 3 抽样人员要求 3.1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 3.2 抽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 3.3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派遣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药品监督员证或者工作证。 4 抽样的准备工作 4.1 根据当年药品抽查检验计划,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抽样现场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不受此计划的限制),准备抽样用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 4.2 准备必要的开箱、除尘工具及开箱后重新包封用的工具、材料和标记。 4.3 准备必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的规定和验收记录的填写

《统一标准》GB50300-2013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的规定和验收记录的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增加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一、根据上述条文要求,最小抽样数量的确定及填写要求大致分为以下七种情况,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举例说明。 1 .全数检查,如下: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2 .需要用试验报告和材质证明、隐蔽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和试验记录等来描述的项目,如下:4.2.2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3 .定数或百分比抽样,如下:4.2.3 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 5 处。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 4 .资料全查,定数抽样,如下:5.2. 5 T 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 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 ,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mm~4mm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5 .有两种限定方法的定数抽样,如下:4.9.3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检查数量:按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 3 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多种限定方法抽查,同检测项目内多种构件,如下:5.2.8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的规定。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 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7 . 在附录 B 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由相关单位及专家制定验收方案,采用计数抽查时应按照《建筑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附件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后可不再对该药品重复进行核查。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情况以及条件的实地确证,可与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的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 2006.7.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药品抽查检验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第五条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第六条药品抽查检验分为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药品抽验以评价抽验为主。省(区、市)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 第七条国家和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省(区、市)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应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对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省(区、市)药品检验所应当对辖区内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下级药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并对检验质量进行考核。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地区,特别是农村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快速鉴别检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需要进一步检验的,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抽样,送达所属区划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条药品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抽查检验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培训试题答案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培训试题答案 姓名部门考试成绩 一、填空题(45分,每小题4.5分) 1.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3.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4.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7.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使用的样品。 8.易燃易爆样品应当远离热源。 9、除特殊情况外,应从未拆封的完整包装的样品中抽取,并对包装情况留存相关证据。 10、对于特殊样品可由抽样人员随机指定被抽样本,陪同或监督被抽样单位的质量人员现场抽样。 二、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55分) 1、抽样原则有那些?( ABCD ) A科学性,取样操作、贮运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B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C合法性,抽样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D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E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2、抽样量确定有那些工作要做?(ABCD ) A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的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B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需求的2倍量,按1:0.5:0.5的比例分装为3份。 C 同一品种存在不同制剂规格和包装规格时,应当以不同规格计算制剂单位,然后分别折算所抽取样品的最小包装数量,同时应满足特殊检验项目对最小独立包装数量的要求。 D应当根据合理套用的原则确定抽样量,不应按单个检验项目简单累加。 3、对抽样人员的要求有那些?(ABCD ) A抽样单位应根据当次抽样工作的目标要求,组建相应数量的抽样工作组,每个抽样工作组的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 B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 C抽样单位应当围绕抽样任务要求对抽样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抽样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背景资料,对抽检要求做出基本判断,确定现场检查和抽样的具体事项, D必要时与承检机构对检验项目、抽样环节和抽样数量等具体事宜进行商定。 4、关于取样工具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洁干燥,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对抽取样品及剩余药品产生污染。 B抽取粉末状固体样品和半固体样品时,一般使用一侧开槽、前端尖锐的不锈钢抽样棒取样,也可使用瓷质或者不锈钢质药匙取样。 C抽取低粘度液体样品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使用吸管、烧杯、勺子、漏斗等取样;抽取腐蚀性或者毒性液体样品时,需配用吸管辅助器;抽取高粘度液体样品时,可用玻璃棒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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