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南通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模板】

长江流域(南通段)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市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加强规划统筹和衔接,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生产力布局和要素流动,实现沿江空间集约协调发展。推动产业高端化集聚转型,提高沿江岸线集约利用水平,引导大进大出类企业向沿海有序转移。促进资源向重点园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二)整合沿江岸线资源。推进实施港口一体化改革试点。对工艺落后、产能过剩、影响环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要素整合、市场退出,统筹规划岸线资源。对影响长江生态、防洪、供水、航运和河势稳定的“黑码头”,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港口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颁布前客观存在的小散码头,结合港口规划和经济发展予以规范。

(三)推进绿色转型发展。加强沿江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强化环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化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化解、退出一批过剩产能。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环境污染严重的“十小”企业;2017年底,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四)严格生态红线管控。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工作;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严格控制围网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布局,推进生态养殖;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长江用水效率。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探索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围绕重点区域、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强化工业污染防治,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结构性污染问题。

(五)加强重点区域治理。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稳定运行。深化化工园区整治,对纳管企业达不到接管要求的一律依法限期治理,化工园区及区内企业全部建成自动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全面实施沿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6年,灵甸污水处理厂(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尾水实现一级A排放;2017年,启动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启东滨江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

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现有工业聚集园区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以及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

(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深入开展钢丝绳、印染、再生胶、电镀等行业的环境专项整治,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开展循环化改造试点。2016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任务。

(七)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全面排查沿江工业污染源,优先开展化工、火电、水泥、造纸、制革、制药、电镀、印染、工业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中企业达标情况的排查,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

(八)整治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2016年突出环境问题的通知》(通办发〔2016〕39号)要求,围绕37项突出环境问题,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三、提高城镇污染控制水平

以城市带动城镇,加快建设和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不断提高城镇污染控制水平。

(九)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规范市区、县城污水处理运行;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建设,持续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2016年底前,市区、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8%。

(十)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十一)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建立统一规划布局、实施建设、组织运营、政府监管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根据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十二)提高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等处理处置设施和垃圾转运站建设,完善垃圾收运体系。2017年底,全面完成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

四、防治农业农村污染

积极开展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努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十三)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化肥使用效率,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

(十四)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优化沿江镇村规划布局,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逐步推进”的总体思路,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推进行政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十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和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任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到60%。

五、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控制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船舶污染,加强危险货物船舶管理,保障水上环境安全。

(十六)强化源头控制。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推广使用LNG等清洁燃料,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GB252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

(十七)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油气回收工作。2016年4月1日起,沿江靠泊船舶使用含硫量小于0.5%的低硫油或使用岸电系统等与排放控制区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十八)防治危险货物船舶污染。加强船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探索利用先进技术加强跟踪监督,强化危险货物船锚地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船舶准入条件,支持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污染风险大、经营无力的航运企业主动退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加快建设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公共洗舱站等重点防治船舶污染环保设施。

(十九)加强防止船舶污染能力建设。根据辖区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情况,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六、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规范港口码头作业行为,推进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提升港口码头治污水平。

(二十)编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长江沿线及主要内河港口、码

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调查,2016年底前,制定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二十一)加快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系统,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全市重点港口及船舶修造厂码头全部建成接受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

(二十二)开展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专项整治。2017年底前,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起重机(RTG)基本实现“油改电”或改用混合动力起重机,散货码头装卸设备“油改电(气)”比例达到80%以上。

七、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质监测监控预警,确保全市饮水安全。

(二十三)开展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按照环保部《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2016~2017)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推进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优化。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设区域内的排污口;对没有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和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

(二十四)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提升水质安全监测预警能力。环保局、建设局、卫计委按各

自职能及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加快水源地达标建设。巩固洪港、长青沙、长江水厂水源地达标建设成果,加快推进狼山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缘港务公司危化品码头搬迁,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面达标。到2017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Ⅲ比例继续保持100%。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与管理,做好老洪港应急备用水源地保护区标志牌、警示牌设置以及星湖周边防渗沟建设;整治XX县地表水厂、XX市自来水厂、启东水厂备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行为。

八、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防范陆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六)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风险管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各环节管控,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整治,对装卸作业码头、水上加油站等设施进行重点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七)防控涉危涉重企业污染风险。2017年底前,所有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完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涉危涉重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加强应急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各地在评估辖区内流域环境风险和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修编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船舶危化品应急处置中心,加快专业化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响应,建立流域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发生突发环境

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下游有关地区。

九、加强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推行流域精细化管理,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控制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二十九)强化断面水质达标管理。到2017年,全市5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100%,31个省考以上断面和70个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分别达到64.5%和58.6%;省考以上断面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6.5%以内。

(三十)推行控制单元管理。现状水质为劣Ⅴ类、Ⅴ类或其他需要改善的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各级人民政府应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制定实施达标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20个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编制。

(三十一)积极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排查,建立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年2月和8月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情况。

(三十二)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2016年底前,核定长江流域主要支流水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2016年和2017年,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5年基础上,每年削减2.6%以上。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十、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落实各级治污责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不断加大治污投入,努力构建长

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体系。

(三十三)成立联席会议。市政府建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及时共享重要信息、集中会商重大事件、联合办理重点案件,联席会议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三十四)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协作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恶化,发生严重污染事件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十五)加大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并逐年加大投入。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形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三十六)严格监管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监管“4+1”网格化管理,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区域间、流域间联防联控,实施上下游断面交接,完善区域协同治污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建立“黄牌”、“红牌”企

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开展沿江环境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各地要重点排查和整治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工业企业尤其是化工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船舶及港口码头污染物的处理设施不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缺乏防控设施及应急管理制度、农村农业污染、长江干流及入江支流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等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加快问题的化解。市政府将于2016年底前对沿江环境隐患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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