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定位

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定位
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定位

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属性定位

摘要: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属于自由权范畴,并与其他基本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竞合,因而结社自由具有复合属性之特点。从法律文本以及宪法理论考察,结社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权类型,而非全然为表达自由或政治权利所吸收。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对于结社自由的实现、尤其是非政治性结社行为的保障,以及对于结社自由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之法律救济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结社自由;基本权利体系;独立性;复合属性;权利保障

结社自由是指人们为了一定的宗旨和目的自愿地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并采取团体行动的自由与权利。结社自由不仅是人在社会群体生活中所拥有的应然自由与权利,同时也是一种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并保障的实然的基本权利,并已成为现代社会各国宪法理论和实践上的共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结社自由亦有规定和保障,而且目前正在对与之相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修订。然而,我国宪法文本及理论中对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尚有不足,并影响到对结社自由的全方位保障。本文以基本权利基本类型为切入点,以多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文本与实践为视

角,指出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立性和复合属性之特征。对这种独立性和复合属性的深入认识有助于加强对结社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

一、结社自由的自由权属性

(一)结社自由是自由权

自由权是第一代人权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其他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基础。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受他人的限制和妨碍,而自由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不干预自己行为的权利。[1](p169)结社自由是不同个体在意志和行为上的社会性和群体性地结合,一方面作为人之为人、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所应有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具有消极自由——即不受国家和他人强迫与干涉的特征,因而符合自由权的一般属性要求。此外,从多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文本中基本权利体系安排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结社自由亦作为自由权来加以保障。

多数现代国家宪法文本和国际人权公约已就基本权利形成了一

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结社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系统化地成为宪法和公约文本组成部分。德国《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采取“独立列举”立法模式,第9条“结社自由”被安排在第8条“集会自由”和第10条“邮政和电信秘密”之间。《日本国宪法》与之相似,其第21条规定“结社之自由保障之”,而第20、22条则分别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迁徙自由。以体系解释之方法,可以认为德

日两国宪法均将结社自由归于自由权范畴。美国宪法文本中虽未直接规定结社自由,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naacpv.alabama”案[2]中以宪法第1和第14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推导出“结社自由”,所以在美国宪法中结社自由亦属自由权当无疑问。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基本权利体系采取“分类”立法模式。该公约核心的第三部分规定了一系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除第三部分第25条特别规定了“政治权利”、第26条规定了“平等权”,第三部分其余条款均是涉及各项自由权的规定。第22条规定了“结社和工会自由”,而其前后两条分别是“集会自由”和“婚姻与家庭”。《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部分为“权利与自由”,其中第11条“集会和结社自由”位于第10条“表达自由”和第12条“婚姻权”之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文本上更是明确区分了基本权利体系下的自由权和公民权利。其第二部分规定了“自由”,而在第五部分规定“公民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等在内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而第二部分“自由”第12条规定了“集会和结社自由”。以文本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可以认为上述各公约均将“结社自由”归为自由权之列,自由权是结社自由的首要和主要的属性。

(二)结社自由与其他基本自由权的关系

结社自由作为自由权,就其内容和实现方式会与其他一些基本自

由权产生交叉和竞合,可能会导致对结社自由的属性及其独立性产生混淆和模糊。

⒈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我国不少学者将结社自由归于自由权类下的精神自由项下的表达自由。通过对表达自由的研究,有学者将结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种形态,或是将结社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外延之一。[3](p215)而美国学者埃默森亦认为,表达自由是一组权利,“它还顺理成章地包括集会的权利和结社的权利,也就是团结他人共同表达的权利”。[4](p13)而我国学者侯健在深入研究表达自由时则较为严格地区分了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并认为表达自由不包括结社自由。他指出,“结社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增强人们在公共论坛上的表达能力,也可能是其他,例如交友、内部交流、共同行动,等等,不一而足。社团的活动既包括言论表达活动,也包括其他性质的活动。”至于美国宪法实践中从表达自由推演出结社自由,他认为,“在有的国家中,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结社自由,这种自由只好从表达自由条款中引申出来。这是一种特殊情况。”[5](p14)进而他得出结论性判断——“结社自由是与表达自由相竞合的另一种自由形式”。“表达自由与结社自由有竞合的地方。社团享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自然包括开展活动和以社团名义发表言论的自由,而社团同时也是表达自由的权利主体。社团进行言论表达活动,既可以援引表达自由也可以援引结社自由来辩护。表达自由也意味着可以设立一定的组织机构以表达

和传播某种观念。”[6](p15-16)笔者认为,除了社团之外,当个人组建、加入或退出社团并在其间发表言论,同样会产生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的竞合。尽管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可能会、事实上经常会发生权利竞合,但是结社自由仍然应当属于独立于表达自由之外的基本自由权。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结社自由源于表达自由,但是在判例法中还是对两者进行了区分。在著名的“robertsv.unitedstatedjaycees”案[7]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区分了“亲密性结社自由”和“表达性结社自由”。前者以个人纽带来分享理念,具有小型和选择性特点;后者则是为了行使言论、情愿或宗教自由而结社的权利。而奥康纳大法官进一步区分了“商业性结社权利”和“表达性结社权利”,两者在宪法保障标准和强度上有所区别,前者只能获得最低程度的宪法性保护。[8](p1399-1340)可见,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结社自由并非完全属于表达自由范畴,而是有其相对的对立性。

在“u.s.departmentofagriculturev.moreno”一案[9]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强调,为社会、政治、种族或宗教目的选择和其他人结社是联邦宪法机构中的一项基本选择。联合起来是表达了一种在美国传统中根深蒂固的结社自由这一权利。美国学者拉吉认为,道格

拉斯法官的“表达了结社自由这一权利”的提法与“通过结社进行表达的权利”这一传统提法,有很大的区别:在后者,结社受到保护只是因为其和表达自由有关;在前者,结社本身,不管其存在的理由如何,在联邦宪法上被赋予一种明确的承认。这一区别的重要意义在于,新提法着重的不是结社的表达性质,而是结社的群体性质。拉吉进而强调,结社的基本价值在于,它使个人通过群体的努力,实现单凭个人努力无法实现的目标。这一基本价值使结社不全然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表达。如果不对结社自由这一权利的性质有新的定位,非表达性的结社行动就可能得不到宪法保护。确认结社自由的独立权利地位,才能保障非表达性的社团活动得到宪法保护,以免个人在日益工业化的社会里显得孤立无助。[10](p559-560)

在《欧洲人权公约》的司法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同样认为结社自由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与表达自由一样是民主社会中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是构成民主社会的支柱之一”,保护个人观点也是保护结社自由的目的之一。但是,如果权利主体认为其信息和思想交流的自由受到干预时,法院应适用有关思想自由条款的特别规定,而不应适用结社自由的条款。[11](p276)综合上述学者分析、文本和司法实践,应当承认结社自由是一种类型化的独立的权利。尽管结社自由与表达自由在行使方式上存在

着交叉和重叠部分,可能发生竞合关系,但是只有强调结社自由在自由权类型中的独立性,才能防止结社自由尤其是非表达性结社自由被表达自由所吸收。而当两种自由权发生竞合时,可以依照行使目的确定独立适用结社自由规范,或者与表达自由规范共同适用。

⒉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依据上述的分析方法,可以发现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也会在宗教结社领域产生交集地带和竞合关系。鉴于宗教结社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内心信仰和宗教行为自由的实现,因此,各国在法律上普遍将宗教结社排除在结社一般法或社团一般法的规范之外。德国《结社法》第2条关于“社团的定义”中,第2款明确规定“各种宗教组织和社团”不属于本法所称的社团。俄罗斯《社会团体法》第2条亦明确将宗教组织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日本《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法》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该法所适用的“特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目的“并非为了宣传宗教信仰、举办仪式或者发展信徒。”在美国,虽然《非营利法人示范法》(1987年)第1.80条规定了宗教法人,以及《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1996年)序言规定该法适用于教会,但这仅是两部示范法,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两部示范法属于私法,规定的是宗教团体的私法人格与法律地位问题。在《非营利法人示范法》中亦援引联邦宪法和/或各州宪法,要求宗教法人之教义受限于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因此,当发生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竞合情况,也主要适用宪法上的宗教自由及其特别法之

规定。

⒊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或个人聚集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具有显著的共同点,即都表现为人的聚合。但是两者的差异也是明显的。第一,集会往往是临时性和短时性的,集会结束人群即散去;而结社是长期性、持续性的。第二,集会的参与者通常是不特定的;而个人一旦加入社团则成为特定成员。第三,集会的目的主要在于表达意见;而结社的目的呈现多样性,并以成员利益或其他特定主体利益的实现为主要目的。第四,集会所形成的多数人群体并不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法律地位;而结社所形成的社团具有独立性、自主性,能够享有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

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的竞合主要发生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社团组织成员以集会方式开展活动。第二种情况是,社团以独立法律人格与其他主体共同参加集会活动。对于前者,可以同时适用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两种法律规范;对于后者,则主要适用集会自由之法律规范。

二、结社自由的政治权利属性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在政治生活领域作

为自决、自主的存在的权利。从政治权利所表达的基本功能来看,各国宪法文本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可以概括为:⑴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定权,主要包括公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担任公职的权

利;⑵发表政治见解以及从事政治性活动的自由权利;⑶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权,主要指请愿权;⑷某些国家(如土耳其)宪法规定的“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保护”也属于政治权利。[12](p88-90)多数国家将“发表政治见解以及从事政治性活动的自由权利”列为政治权利,这其中通常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我国1954年《宪法》第87条、1975年《宪法》第28条、1978年《宪法》第45条,以及现行1982年《宪法》第35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只是在第34条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权权利的人除外”,在其他《宪法》条文中并未明确“政治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但是现行《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其中第(二)项包括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文本上结社自由属于政治权利范围。

对于结社自由与政治权利的关系,国际人权法专家诺瓦克首先对“政治自由”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权利”进行了区分。他在解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给该公约第25条设置了独立的标题“政治权利”,[13](p429)尽管该公约正式文本中并无“政治权利”的标题。该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

选举与被选举、平等参与本国公务的权利。诺瓦克指出,“严格意义上的政治权利仅指第25条所列举的权利。只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选举权和平等参加公务的权利才完全具有民主参与的性质。”同时“(公约)包含了许多对于民主决策过程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其他权利。这些政治自由——意见自由、表达自由、信息自由、媒体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至少在其公共功能上也可以(在广义上)被理解为政治权利。”之后,诺瓦克又分析了两者的差别。“对这些交流沟通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不仅仅出于民主这一公共利益,而且还出于形成自已的意见、传播消息或成立社团这些私人的、非政治性的利益。”由此,他得出结论:“将这些权利看作是处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交叉地带也许更为恰当。”[14](p430-431)鉴于结社自由具备政治自由和非政治自由的双重属性和功能,《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明确地将结社自由规定在第二部分“自由”之中,而在第五部分规定了以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权利”。

笔者认为,结社自由的自由权属性是首要的,其与政治权利的联系可以从结社自由的行使目的和方式上加以区别对待。非政治性目的的结社属于结社自由而非政治权利之行使,主要适用关于结社或社团的一般法。对于以政治参与为目的、以政治活动为方式的结社,则属于结社自由和政治权利双重权利之行使,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以及政治活动的特殊性,应当主要适用有关政治权利、政治活

动和政党的特别法。例如,德国《结社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不适用于⑴《基本法》第21条里的政党;⑵德国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里的党团。俄罗斯《社会团体法》第4条规定,包括政党在内的独立型的社会团体的成立、维持、改组和解散可由依照该法通过的各种特别法来调整。日本《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法》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该法所适用的“特定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目的不包括为了宣传、支持或反对某个政治理论,也不包括为了提名、支持或反对准备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或可能候选人)、正担任公职的人或政党。

三、结社自由的社会权利属性

在人权理论发展史上,第一代人权以自由权和政治权利为核心内容,第二代人权则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核心。尽管一般认为,第一代人权具有更多的消极自由与权利的特征,第二代人权具有更显著的积极自由与权利的特点,但是两代人权彼此之间充满着更多的依存和整体关系。正如1966年联合国大会制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所宣称的,“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

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广义社会权利包括经济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

以及文化权利,结社自由与之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关系。工会是一种特殊的结社,工会权是结社自由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交集产物之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的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工会自由与权利也是一项重要而传统的经济权利。尽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其规定在“结社自由”项下是为了强调工会自由的自由权或公民权利属性,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进一步突出了工会权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属性。该公约第8条第1款第1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①

在其他一些保障弱势或特殊群体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国际

公约中同样包含着结社自由的规定,结社是实现这些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第4款第9项和第5款第2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条第3款,《儿童权利公约》第15条,《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15条,《农业工人结社权公约》第1条,《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就业政策公约》和《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等。[15](p167)此外,各国法律亦对结社自由与文化权利的结合地带加以规定,例如允许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及其著作权进行管理。综上可见,结社自由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第二代人权存在交叉关系。当结社自由与第二代人权产生权利

交叉和竞合时,通常首先适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中的特别法,如无特别法则可适用结社自由之一般法。

四、结社自由权利属性定位的意义

结社自由就其基本权利类型的属性而言,具有鲜明的复合属性特征。结社自由首先和主要地表现为自由权的属性,同时又可能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基本权利产生竞合。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对于我国结社自由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第一,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备基础性地位和支撑作用,诸多其他基本权利能够通过结社自由的行使而得以更充分地实现。当结社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生法律竞合时,可以先适用关于其他基本权利的特别法,当相关特别法无法适用时可以适用关于结社自由的一般法。因而,无论是从保障结社自由本身还是实现各种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我国均有必要加快制定保障结社自由的基本法律。

第二,明确结社自由的自由权属性有利于对非政治性结社的保障。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法规中将结社自由归为政治权利范畴,而忽视了结社自由的自由权属性,这就使得大量的非政治性的结社行为和社团无法基于其自由权属性来行使结社自由,不得不依据政治权利属性来主张结社自由。而《刑法》第54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亦会导致公民丧失非政治性的结社自由,并有

可能进一步损害某些以结社自由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例如加入工会的权利、组建公益社会团体和参加文化体育组织的权利等。譬如,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13条不仅排除了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个人担任社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而且还排除了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个人的上述资格。正是对于结社自由权利属性的认识不充分,导致了对前述个人的结社自由的不合理限制,并且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等基本的合宪性原则。因此,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应当从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和一系列合宪性原则加以综合考量。

第三,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对于基本权利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具有重要作用。现代宪法理论和实践上都肯定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同时也强调对基本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的必要性,其中,对基本权利限制措施进行合宪性审查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方式。当代两种主要的合宪性审查基准,即德国式“三层密度”合宪性审查基准(明显性审查、可支持性审查、强力的审查),以及美国式的“三重基准”(严格审查基准、中度审查基准、合理审查基准),都针对不同属性的权利类型采取了不同密度或强度的类型化审查基准。其中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常采取低密度或低强度的审查基准;而对于基础性权利,例如与人身相关的基本权利、与民主政治有直接关联的基本权利,则采取高密度或高强度的

审查基准,以严格保障基础性权利。[16](p37,84)就结社自由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而言,当其发生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竞合时,可以采取低密度或中度的审查基准;而当其与其他自由权(如表达自由)、政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或其他基础性权利(如生存权、人格尊严)产生竞合时,则应当采取高密度或严格审查基准,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结社自由以及相关的基础性权利。

第四,结社自由可以充分发挥对其他基本权利的救济渠道作用。结社自由能够为其他基本权利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人权法和宪法理论一般认为,以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为核心的第二代人权主要表现为积极权利,即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和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但是在公法上尤其是针对国家义务和责任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直接可诉性就显得较为薄弱,这就使得此类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和充分的法律救济。而结社自由作为自由权,其可诉性和法律救济方式在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各国宪法和法律上都得到充分承认和规定。因而,当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结社自由发生竞合时,以结社自由受损害而提出诉讼、主张法律救济就成为一种较为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从而实现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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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iesofthefreedomofassociation

duyunyi

abstract:thefreedomofassociationinthesystemoffundamentalrightsbelongstothetypeandareaoffreedom.thereisacrossandoverlaponthecontentofthefreedomofassociation,otherbasicfreedomsandpolitical,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sothefreedomofassociationhasthecompoundcharacteristic.fromthelegaltextsandconstitutionaltheoreticalinvestigation,thefreedomofassociationisthefreedomofanindependenttype,ratherthancompletelyabsorbedbythefreedomofexpressionorpoliticalrights.toclarifythepropertiesofthefreedomofassociationhasanimportantandpositivesignificancetotherealiza

tionofthefreedom,especiallytotheprotectionofthenon-politicalassociation,aswellasforconstitutionalreviewoftherestrictionsonfreedomandlegalremedyofotherbasicrights.

keywords:freedomofassociation;systemoffundamentalrights;independence;compoundcharacteristic;rightsprotection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9课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课题:公民享有民主权利 课型:新授授课时间:第十二周第一课时授课时数:1课时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我国公民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了解行使选举权应采取的正确态度、行使民主决策权的主要方式,掌握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 2.情感、态度、观念目标:通过教学,增强学生国家观念,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激发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 3.运用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学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学会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途径,逐步提高政治参与的本领。 教学重点: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教学难点:行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 教学方法:讲授法、调查法、小组合作学习法、情境教学法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课前准备: 1.调查学生对政府的了解度、信任度、关心度及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 2.利用节假日,以小组为单位,对我市存在的公共性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和梳理。 学情分析: 1.二年级学生思维比较活跃,而且本部分内容学生在初中已有相关接触,学生已具备一定的自学和合作探究能力,因此,教师要善于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 2.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学生对于社会的认识存在一些偏颇,故学生有时不能正确理解我国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方面所作出的成绩。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本节课的教学中应从学生所了解的民主权利基本内容入手,让学生通过事例的分析、亲身的体验,了解相关内容,形成正确的认识。教学过程: 一、小组汇报,导入新课 一个小组汇报一下调查本市公共问题情况。问:他们有权利进行调查吗?

为什么?他们又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二、师生互动,讨论新课 (一)教学“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教师提问:什么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1.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观看“学生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图片,回答问题:图片中的学生在行使什么权利?设问:你们有选择权吗? 帮助学生小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学生探究:我们应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教师展示案例:《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征集意见以来,各界人士集思广益,截止2009年2月,已通过多种渠道发表意见建议达到110多万条。 引导学生讨论:该材料中公民在行使什么民主权利?结合学生分析,说明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学生拓宽思维:这些权利行使有没有限制条件?为什么? 3.针对小组汇报的调查情况。问:他们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深入探究:若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时, 我们该行使什么权利?(为本课的难点作铺垫) 举例(展示网络曝光图片):原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被网友曝光,讲清公民监督权。 (小结:要求学生掌握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理解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引入下一部分教学内容: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二)教学“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八下道法《3.1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及练习题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部编版) 3.1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 (红色是重点必背,划线句子是常见句重要句)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共同特点p33-39 公民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2.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3.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等) 4.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权利、受教育权等) 5.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共同特点:由宪法规定并受宪法和法律保障。 1.我国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及地位?P33 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 (1)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及意义(地位)P33 条件: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意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内容、意义、及途经P33 内容: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意义: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途径:①可向人大代表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反映 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有关国家部门反映 ③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等媒体进行监督 ④通过互联网在线交流的形式反应等 (3)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内容及意义P34途径/内容: ①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意义: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财产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控制程序(SAB06)

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组织或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权利的一切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监督和记录公司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确保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 4 程序 4.1 公司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不分种族、民族、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政见、年龄或其他方面,都有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工会或选举员工代表、参加工会委员会和进行集体协商。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 4.3 行政人事部应编制《员工代表选举办法》,作为员工合法选举员工代表的支持文件。 4.4 员工依法通过自由选举选出员工代表的过程应记录在《员工代表选举计票统计表》中提交公司工会。 4.5 公司应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集体协商的内容能相互沟通。公司为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和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便利。 4.6 公司应尊重员工代表和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建议或意见的员工,绝不会进行打击报复及歧视。 4.7 管理者代表应与员工代表定期召开会议,时刻掌握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代表或员工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由管理者代表在15天内给予回复,并应将回复情况公布于众,行政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4.8 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公司协助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的权利。 5 支持文件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017-2018学年下学期高一政治必修2每日一题: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一)(2018年3月2日)

高考频度:★★★☆☆难易程度:★★★☆☆ 下列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是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维护国家统一 ④监督权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1.我国公民政治生活的基础 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2.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

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法定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内容: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3)地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的条件 (1)年龄条件: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政治条件:必须是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 2.人民、选民、公民的区别 (1)内涵不同 人民是泛指一切对社会进步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成员的总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主人翁地位。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选民是指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我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都是中国选民。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到刑法主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依法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依然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人。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延不同

部编版八年级下道德与法治3.1《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4)平等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8、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网上评议政府的意义: (1)网上评议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网上评议政府的内容: (1)工作业绩 (2)工作效率

(3)执行力建设 11、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12、人身自由的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5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依据: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复习知识交流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 知识点复习 www.5y kj.co m 3.1 公民基本权利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知识点复习(20200608165818)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知识点 复习 第三课公民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 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具体内容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 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 的基础。 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 权利。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身自由的含义及地位 含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 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地位:人身自由 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 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收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 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格尊严权内容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1.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 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①联系。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 a.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2.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 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①物质保障。 ②政治保障。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③法律保障。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3~11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8 【作者】郭殊 【作者简介】郭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102)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

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 【责任编辑】汪再祥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如“减负会”、“维权会”、“减负上访代表”等,为当地农民维护和争取利益,然而却往往被视为“非法组织”而遭到压制;另一方面,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正式化农会组织在中国却尚付阙如。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而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①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笔者将以农会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的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以就教于方家。 一、当前农村社会现实中的农会问题

(完整版)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3.1《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公民基本权利》教案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1、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1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2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 物质保障。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 政治保障。 3 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1 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限制方式: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部编人教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基本权利之政治权利和自由》教学设计

《公民基本权利之政治权利和自由》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知道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知道公民享有这些具体政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 2.过程与方法:能通过讨论探究的方式,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享有这些权利的重要性。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能增强权利意识,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教学方法】 自主学习法、合作探究法。 四、【教学工具】 多媒体展示 五、【教学过程】教学环节 具体内容设计意图 导入 1.“考考你” 2.时政材料分析 1.设计“考考你”是通过对情境的判断填空让学生初步明确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2.通过阅读时政材料“我向总理说句话”,使学生能明确这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表现。 3.从“广泛地享有权利”到“享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再到“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样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新课教学。 讲授新课 1.展示“学习目标” 2.自主学习:“找一找、划一划”:①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内容和意义?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3.活动一:“看图说话”(展示一组侵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漫画,让学生利用课本知识加以判断。) 4.活动二:“谁享有选举权?”题目展示:英国人、农民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少数民族、小学生,他们谁享有选举权?教师小结: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和不得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和年满十八周岁,不得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5.阅读小岩和爸爸就参加区人大代1.“学习目标”的展示,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学习方向,树立整体观。 2.自主学习环节,通过“找一找、划一划”活动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培养自学能力,基本了解 本框题知识点,为下一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 3.“看图说话”环节,意图借助喜闻乐见的漫画形式,考查学生刚才的自学效果,并使其能直观地了解侵权的表现。 4.“谁享有选举权”这一问题的设计,主要考查的是学生对于选举权含义的掌握情况。要求他们不但要能做出判断,并且还要说出理由。这样可以加深学生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知识点的理解。 5.通过阅读小岩和爸爸之间的对话,引导学生能回归教材,梳理出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意义。 6.小组合作讨论,让各小组在这一过程中,结合材料,立足生活,回归教材,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的作用,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本小组的观点。这一环节既旨在调动学生的参与性,更表选举一事的材料,回答问题:参加选举的意义是什么?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应该是什么样的?教师小结: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实就是我们当主人的重要表现形式。 6.活动三:小组合作讨论⑴新闻回放“毕福剑因歪唱《智取威武山》被停职” ⑵讨论:毕福剑有评价的自由和权利吗?他为何因为评价而遭停职?这一事件带给我们什么警示? 教师小结:每个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可任性,要依法行使,尤其是公众人物,更 cc

马伯里诉麦迪逊与法国自由结社法和德国西南重组案的分析比较

(一)“结社自由案”与马伯里案的相似性 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建国后不久的Hylton v. United Stated案中明确地对联邦法律的合宪性进行了审查[23],大部分的宪法学者还都普遍认为大法官马歇尔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正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的基本模式,并对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力,包括法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受到了美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因此,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和研究总是无法摆脱美国模式的影响,其分散性的审查模式和附带性审查的实践曾经被很多国家的制宪者和行宪者奉为圭臬,很多国家的研究者和理论家甚至唯美国违宪审查模式是瞻。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宪法比较研究中,鉴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实践的新纪元,而“结社自由案”则开创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新时代,一些法国和英、美国家的学者想当然地将法国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与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相提并论,甚至简单地将前者称为“法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实上,如果我们将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两个案件之间是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的。 首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和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都是在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的,都是将政治问题纳入到宪法轨道来加以解决的一种尝试。两个案件的发生都为两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宪政体制重大的改变提供了契机。马伯里案发生的基本政治背景是两大政治力量的对抗,“反联邦党人”获取了总统的职位,联邦党人从政治舞台的中心退守到司法防线。政治上的考量使得法院不敢完全支持同党马伯里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大法官马歇尔却巧妙地迂回并向纵深发展,趁机宣告“本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进而攫取到了违宪审查权,从而使得司法与立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④宗教信仰自由。 ⑤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⑥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⑦通信自由。 ⑧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⑨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⑩受教育的权利。 ⑾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它说明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这种合一性也体现了二者的一致性 在人剥削人的社会里,剥削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从而享有各种特权,他们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分离的,而是一致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是指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就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公民存在。所谓无权利的义务,指公民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需要,要实现权利的保障,不允许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的现象存在。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 2、某些权利和义务具有双重性 3、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XXXXXX有限公司发文编号﹕MS-WI-0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1.一. 目的 认识并尊重雇员行使合法的自由集会和集体谈判权利。 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3.工作程序 3.1.工厂不歧视员工参加合法的结社和集体谈判。歧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惩罚 闲置 解雇 不要不合法的歧视选择不参加结社或集体谈判的员工 不要歧视曾经参加合法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的雇工-如:用黑名单的方式或面谈提问。 3.2.员工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运动,除非这种运动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 3.3.没有正常的安全理由,应允许员工离开工厂。 3.4.工厂委派合格人员负责沟通、实施、监督有效的实施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负责人: XXX 职务:人事主任 工作职责: ●培训全部相关员工,包括负责监管工人的干部关于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尊重合法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负责调查和解决呈报上来的歧视曾经参加合法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的雇工的案例。制表:批准:

XXXXXX有限公司发文编号﹕MS-WI-0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协助员工选举员工代表。 3.5.培训全部相关员工,包括负责监管工人的干部关于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工厂将保存详细的培训内容,如课程日期,受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 3.6.负责人将转达工厂关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政策。 工厂将保留传达的详细资料:如日期、方式、员工姓名或班组或部门名单、内容,和方式以确保每个员工都知晓。工厂保留一份传达记录以供审核。 制表:批准: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修改版)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英文):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潘俊敏 学号:2010214143050 指导教师:胡信华 日期:2012年12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摘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关系到公民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状况的标志。本文通过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不足现状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结合立法需求探讨如何加以完善,为我国《宪法》的修订以及其的司法化提供一些具体思路和修改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基本权利;自由;宪法保障

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Abstract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and national best problem i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basic categor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y of opposites,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is undoubtedly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core and the final home to return to. The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s individual citizens in the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views and requirements, is citizens in national life which enjoys the most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Compared with the national public power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ppear too small. So,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easy invasion and damage. Therefor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in modern a democrac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 nt. Key Words:Basic rights; Fre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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