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补贴的定义

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补贴的条件

?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

?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的基本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二、补贴的分类

(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

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

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

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

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

?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

?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

?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

?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

?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

?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

?属于黄色补贴

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特点:

?为WTO所允许和接受

?对其他成员方无损害

?非专向性,普遍适用

?属于绿色补贴

三、反补贴及国际反补贴现状

反补贴:成员方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或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而对受补贴的产品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二)补贴的专向性

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当一项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有限的企业才能获得时,该补贴被认为是专向性补贴)

四类专向性补贴

?企业专向性补贴(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产业专向性补贴(indu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或产业进行补贴;

?地区专向性补贴(regional specificity):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

?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即出

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注意:A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二、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措施

(一)禁止性补贴

指不允许成员方授予或维持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红色补贴)

包括:

(1)在法律或事实上将补贴与出口相联系的补贴。

(2)对使用国产产品给予补贴,而对使用进口产品不给予补贴。

(3)对国内替代产业生产者以补贴。

?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即产品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

(二)针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措施

针对禁止性补贴,受影响的成员方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措施:

1.磋商:30天内达成

2.专家小组:9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

3.上诉:上诉机构应在3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

4.执行

5.仲裁

三、可申诉补贴及其救济措施

(一)可申诉补贴(黄色补贴)

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争端解决的补贴。

“负面影响”:

(1)损害了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

(2)抵销或损害了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中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

(3)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二)对可申诉补贴的反补贴措施

1.磋商—60天内达成

2.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

3.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

4.执行—DSB通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四、不可申诉补贴及其救济措施

(一)不可申诉补贴(绿色补贴)

指成员方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普遍性—不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

?对企业、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但须各自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针对不可申诉补贴的措施

1.通知 2.秘书处的审议

3.仲裁 4.磋商 5.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若60天磋商未果,则应由委员会在120天内裁决。若裁决在6个月内未执行,委员会可授权申诉方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五、反补贴措施

采取反补贴措施前通常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1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证据: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协商

(四)补贴额度的计算规则:详见教材

(五)损害的确定

(六)反补贴措施(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六、管理和监督机制

(一)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

补贴各成员方与反补贴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协商的机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成员方提交的各项补贴通知。

主要职责:负责对禁止性补贴提出建议性的结论,同时向委员会对补贴的存在及性质提供咨询意见。

(二)通知义务

各成员方就规定的事项有义务给予通知

(三)过渡性安排

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成员方,在过渡期内,成员方可使用补贴措施。

七、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一)禁止性补贴

1.出口补贴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特殊发展中国家成员

2.某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想在8年后继续使用与出口有关的禁止性补贴,应在期满前1年与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协商,由该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

3.某一发展中国家一旦在某一产品的上实现了出口竞争,则该产品的补贴应在2年内取消,而特殊发展中国家应在8年内取消。

(二)可申诉补贴

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可申诉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除非补贴导致替代或防碍另一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产品进入该国市场;或造成另一成员方应得利益丧失;或造成对进口成员方工业损害

(三)反补贴调查终止

1.补贴不超过产品价格的2%;

2.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总量不到4%,而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总量不到9%。

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一、中国入世议定书在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上的基本规定

中国将向WTO通知在领土内实施的所有包括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规定之内的补贴。中国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该协议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将于加入WTO之日起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禁止性补贴。

二、入世后中国补贴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补贴范围

(二)调整补贴的数量和形式

(三)优化出口退税制度

(四)积极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

(一)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遭遇国外反补贴指控相对较少,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逐步解决,国外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中国企业将越来越困难,反补贴措施则可能成为其重点采用的手段。(二)对策

1.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2.加强对目标市场的研究,适当调整进出口策略

3.调控受补贴产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4.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积极作好反补贴应诉

案例一:加拿大诉中国烧烤架补贴案

2000年,中国户外用烧烤架在加拿大的销售量近5800台,2003年增加到约12100台。

在3年中,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占有加拿大市场1/5的份额,平均每年销售额为1亿美元。 2004年,应加拿大安大略省Fiesta烧烤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

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

?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列出的补贴清单,经济特区鼓励金、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

者而被授予的利益、优惠贷款、政府担保贷款、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税收减免或优惠,均属于补贴行为。

?初裁认定有两家涉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2%和28.9%,其他企业为

57.5%,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为16%;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征收平均34.6%

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但终裁取消了对烧烤架的指控,下令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案例二:美国诉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后补贴案背景:美国曾对私有化后的企业的补贴问题作出12项反补贴税裁定(即美国国内反补贴法),并据此对英国船条征收反补贴税。欧盟对美国的反补贴行为进行指控的焦点是美国对原国有企业私有化后的补贴确定不合理。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e2744923.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与贸易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到国际规范中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入研究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既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补贴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未来可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特殊地区提供,这类优惠是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给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则。同时,按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是SCMA 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判断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确立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承认了补贴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这一标准将那些具有经济扭曲效应的补贴予以排除,避免成员国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标准,SCMA对成员国的反补贴行为做出合理规制,只允许针对具有专向性特征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避免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行为沦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对促进公正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本文提出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SCMA中专向性标准还存在某些不足,在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还可能引起争议,这需要WTO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对我国而言,应该比照SCMA 中专向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补贴制度中的补贴予以调整,放弃或改变那些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怎么将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环境利用起来,如何从贸易发展的困难中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契机,如何利用WTO有效的制度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贸易服务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WTO 反补贴措施 作为WTO 成员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补贴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至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如此) 。如果在补贴措施问题上处理得当,我国不但能够继续有效地实施必要的补贴措施,而且也能够有效地制约别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合法利益。 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开始施行,并于2004年3 月31日进行了修订。该法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阻止外国补贴商品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和对我国民族工业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条例自身还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衡量,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立法应有其相应的位阶才足以最大限度地完成法本身所负担的社会功能。反补贴法调整的是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反补贴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层次则只是外经贸部的部门法规,这就难以做到协调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地进行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如果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加以公布,则这些由《反补贴条例》立法层次的先天不足带来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其次,在当今的国际贸易进程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早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和使用,由此《反补贴条例》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防范、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更在于为促进和规制本国对补贴措施的运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后者正是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缺失之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几乎全盘移植了《SCM 协定》,但对于专向性补贴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并未就补贴做出类似的分类,而且立法角度是站在纯进口国的立场上,未能站在出口国的角度上对本国的补贴做出规范,这样也就无从发挥反补贴法应有的促进、规制功能,未能起到立法应有的作用。更何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是外国的补贴产品,而是国内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台的种种补贴极易招致国外反补贴措施对华的适用。据此,我国应根据《SCM协定》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区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WTO反补贴协议

WTO反补贴协议 阅读:578 次日期:2009-8-24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协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签订了许多协议,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协议即反补贴协议。反补贴协议的全称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时又被称为《SC M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旨是其成员反对另一成员政府或当局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并可按协议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反补贴协议与《反倾销协议》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其措施针对的价格结果也是相似的,倾销和补贴都可以使价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对违规进口的产品加征一定的关税。但也有重要区别,主要是行为主体不同。倾销是出口企业定价的结果,补贴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补贴的危害非常严重。补贴被认为是世界贸易当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它使某一产品可以采用超低价格轻松迅速地打败一切对手,因而是对手们最忌讳的不平等的竞争措施。补贴实质是通过财政手段和某个公共机构集合大众的经济力量支持某一产品获得超低价格竞争优势。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规则 (一)补贴的定义 补贴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1.提供了财政资助;2.资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 协议规定,财政资助是指: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控股);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放弃税收或变相不征税(如通过税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购买商品等;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以及授权或指示某种机构提供财政或经济资助等;从公共机构得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公共机构是指:政府、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为企业服务的各种公共机构。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 核心内容: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临时措施、承诺、反补贴税。当反补贴调查结果有补贴、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从临时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中选择使用。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调查当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补贴及损害事实,并且补贴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调查当局可以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协议》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有以下几种: 1、临时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17条规定,调查当局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临时措施: (1)已正式立案并已公告,且所有利害关系方已得到充分提供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2)经初步审查已肯定存在补贴并因此补贴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3)调查当局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的扩大是必要的。 临时措施的形式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具体形式包括交付现金或存款保证书,其数额应与临时估计的补贴数额相等。临时措施应自发起调查之日起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2、承诺 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

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3、反补贴税 《反补贴协议》第19条规定,在调查最终结果表明存在补贴、损害及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由调查当局自主决定。如果决定征收反补贴税,所征数额应与补贴数额相等或比之更少。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对所有被发现有补贴及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 《反补贴协议》第20条规定,如果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临时反补贴税,差额部分不再征收;如果低于,已征收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如果是对一项严重损害威胁适用反补贴税(此时没有任何实际损害发生),则只能从最终决定之日起征收,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已运用临时措施的应当返还。如果最终决定是否定的,则适用临时措施所征收的现金等应立即返还。 《反补贴协议》第21条规定,反补贴税适用的期限应以足以抵销补贴造成的损害为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在期满前经审查发现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与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发生者除外。

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_补贴与反补贴协定_第1_省略_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

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意义上“公共机构”辨析 ——兼评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 和反补贴税措施WTO争端案 龚柏华 摘 要:2010年10月2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 构”。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 存在缺陷,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反补贴协定上的“公共机构”,应根据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关键词:国有企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公共机构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6-0029-08 2010年10月22 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①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存在缺陷,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一、基本案情和裁定 2008年9月19日,根据《W T 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30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7条,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在2008年6月到8月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②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③中国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以下裁定中分别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第2条,第10条,第14条,第19.1条,第19.4条,第32.1条,GATT第6条,第6.3条:收稿日期:2010-10-28。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 补贴分为(,)类别 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再通过word的搜索功能,根据关键词,才能查询到试题的答案。 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 a、农产品问题 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补贴的定义 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补贴的条件 ?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 ?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的基本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二、补贴的分类 (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 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 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 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 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 ?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 ?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 ?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 ?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 ?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 ?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 ?属于黄色补贴 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及中国对策 主讲人:俞斌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 第一节补贴原理 第二节 WTO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 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 第五节补贴与反补贴对策 案例 第一节补贴原理 补贴的定义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 补贴的形式 补贴的影响 1.1 补贴的定义 联合国编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版》的定义:补贴是政府 单位,包括非常任政府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或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货物或服 务的数量或价值,对企业作出的现期无偿支付,同时补贴由常住生产者或进口商领取。如 果是常住生产者,补贴的目的在于影响其生产水平、产出的销售价格或从事生产的机构单 位的收益。补贴对营业盈余的影响正好与生产税相反,在此意义上,补贴相当于负生产税。 P143 WTO的ASCM对补贴的定义 1.1 补贴的定义

我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对补贴的定义(从进出口贸易角度给出的):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个定义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一样。 我国的财政补贴的定义更着重国家意图,例如对出口补贴的定义更着重于对出口厂商的影响(其目的必须是降低出口价格或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联合国的定义则更着重对企业或从事生产机构的收益和价格的影响方面。补贴相当于是负税收 1.2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 .公共产品的存在 公共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排除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可能性,同时在消费者不为该产品支付费用时,可以将此类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即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垄断的存在 3.外部效应的存在 .信息失灵的存在 .收入分配不公的存在 1.3 补贴的形式 .按补贴给予的透明度:明补和暗补 .按补贴的内容来分 :价格补贴 ,亏损补贴 ,出口补贴 ,财政补贴 (税前还贷)等等 .按补贴的来源 :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 1.4 补贴的影响 补贴对国民经济生产和生活往往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之专向性问题研究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问题探究 摘要:补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补贴即是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又是一种非关税壁垒,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反补贴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专向性标准对补贴措施是否合理进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在对SCM协议中补贴专向性进行界定之后,深入分析了其一般原则和产业认定、主观故意等基本问题,最后对我国反补贴制度中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SCM协议;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 一、SCM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及价值分析 (一)补贴专向性的界定 SCM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标准来自于美国的发补贴实践,美国《关税法》认为,可诉补贴必须为“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提供的”,这是专向性标准的最早起源。GATT1947和1979年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没有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才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立补贴的专向性立法。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某些特殊地区特别提供的1。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也就是说,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某个企业集团或产业集团或某特定地区可以获得补贴,则该补贴就是专向性补贴;而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且是中性的,不特别优惠某个企业或地区,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平等实行,只要符合这些标准或条件的企业都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这些补贴就不是专向性的。 另外,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也就是SCM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也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根据《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的规定,补贴的专向性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拟制专向性。 1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在本协议中,以下情况应被认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称作“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即: (Ⅰ)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 (Ⅱ)政府本应征收的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根据GATT1994第十六条(参见该条)及本协协议附录一至三,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应认为是一种补贴。) (Ⅲ)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或购买货物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 (Ⅳ)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Ⅰ)至(Ⅲ)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由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2)存在GATT1994第十六条所涉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b.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 2.上述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二条款补贴是属于专向性的,还应遵守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断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作的补贴定义是否属于由当局专向性地授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应适用以下原则: (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则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这里所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是指中性的标准或条件,即不特殊优惠特定的企业,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和平等地实行的,比如按雇用员工人数或以企业规模大小为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Page 229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A rticle 1 Definition of a Subsidy 1.1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a subsidy shall be deemed to exist if: (a)(1)there is a financial contribution by a government or any public bod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a Member (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government"), i.e. where: (i) a government practice involves a direct transfer of funds (e.g. grants, loans, and equity infusion), potential direct transfers of funds or liabilities (e.g. loan guarantees); (ii)government revenue that is otherwise due is foregone or not collected (e.g. fiscal incentives such as tax credits)1; (iii) a government provides goods or services other than general infrastructure, or purchases goods; (iv) a government makes payments to a funding mechanism, or entrusts or directs a private body to carry out one or more of the type of functions illustrated in (i) to (iii) above which would normally be vested i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ractice, in no real sense, differs from practices normally followed by governments; or (a)(2)there is any form of income or price support in the sense of Article XVI of GATT 1994; and (b) a benefit is thereby conferred. 1.2 A subsid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1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 o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II or V only if such a subsidy is specif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 1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VI of GATT 1994 (Note to Article XVI) and the provisions of Annexes I through III of this Agreement, the exemption of an exported product from duties or taxes borne by the like product when destined for domestic consumption, or the remission of such duties or taxes in amounts not in excess of those which have accrued,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a subsidy.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 “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 2.2.1 补贴定义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992267 梅园 一、协议产生的背景 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 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 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故需要予以规范。二次战后,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 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在1947年10月30 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中,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它 们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 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 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 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 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守则”更为 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二、协议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一)构成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由 11个部分 32个条款和 7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它们分别是“补贴的定义”和“专向性”。第 二部分为“禁止的补贴”,包括第三条和第四条,它们分别是“禁止”和“补救”。第三部分 为“可申诉的补贴”,由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组成,它们分别为“不利的影响”、“严重 侵害”和“补救”。第四部分为“不可申诉的补贴”,由第八条、第九条构成,它们分别是“不可申诉补贴的定义”和“磋商与授权补救”。第五部分为“反补贴措施”,包括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它们分别是“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六条的使用”、“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证据”、“磋商”、“按接受补贴者利 益计算补贴量”、“损害的确认”、“国内产业的定义”、“临时措施”、“承诺”、“反 补贴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审查”、“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司法审查”。第六部分为“机构”,由第二十四条构成,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 会和附属机构”。第七部分为“通知与监督”,由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构成,分别是“通知”和“监督”。 第八部分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由第二十七条构成,即“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 差别待遇”。第九部分为“过渡性安排”,由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构成,即“现有的计划”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第十一部分为“最后条款”,由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构成, 分别为“临时适用”与“其他最后条款”。 七个附录分别为“出口补贴说明表”、“生产过程投人物消费的准则”、“退税作为出口 补贴制度替代的认定准则”、“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收集有关严重侵害情况的程序”、“第十二条第6款的现场调查程序”、“第二十七条2(a)款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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