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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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是什么?要有补贴事实、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情况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条件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即进口的产品存在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了出口国政府给予的财政方面的补贴事实。

第二,存在一定的损害后果,即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要对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不仅要证明存在补贴行为和进口国产业存在损害,而且还要证明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就可以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反之,如果存在补贴,但是并没有导致对国内产业造成上述影响,或者尽管存在上述影响,但是并不存在补贴或者并不是补贴所导致的,就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目录 [] ? ? ? ? ? ? ? ? ? ? ? ? [] 概述

[]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投股)、资金或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 (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舞);

(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 (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不,或 (2)存在1994年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 (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假如该项补贴依照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

(a)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同时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假如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打算,要紧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讲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打算的时刻跨度。 2、仅仅给予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不言而喻,由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对普遍通用加以制定或改变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怎么将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环境利用起来,如何从贸易发展的困难中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契机,如何利用WTO有效的制度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贸易服务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WTO 反补贴措施 作为WTO 成员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补贴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至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如此) 。如果在补贴措施问题上处理得当,我国不但能够继续有效地实施必要的补贴措施,而且也能够有效地制约别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合法利益。 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开始施行,并于2004年3 月31日进行了修订。该法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阻止外国补贴商品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和对我国民族工业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条例自身还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衡量,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立法应有其相应的位阶才足以最大限度地完成法本身所负担的社会功能。反补贴法调整的是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反补贴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层次则只是外经贸部的部门法规,这就难以做到协调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地进行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如果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加以公布,则这些由《反补贴条例》立法层次的先天不足带来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其次,在当今的国际贸易进程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早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和使用,由此《反补贴条例》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防范、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更在于为促进和规制本国对补贴措施的运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后者正是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缺失之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几乎全盘移植了《SCM 协定》,但对于专向性补贴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并未就补贴做出类似的分类,而且立法角度是站在纯进口国的立场上,未能站在出口国的角度上对本国的补贴做出规范,这样也就无从发挥反补贴法应有的促进、规制功能,未能起到立法应有的作用。更何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是外国的补贴产品,而是国内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台的种种补贴极易招致国外反补贴措施对华的适用。据此,我国应根据《SCM协定》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区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52303790.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WTO 补贴与反补贴要求措施协议详情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 (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 (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 (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 (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围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 (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围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 核心内容: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临时措施、承诺、反补贴税。当反补贴调查结果有补贴、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从临时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中选择使用。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调查当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补贴及损害事实,并且补贴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调查当局可以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协议》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有以下几种: 1、临时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17条规定,调查当局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临时措施: (1)已正式立案并已公告,且所有利害关系方已得到充分提供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2)经初步审查已肯定存在补贴并因此补贴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3)调查当局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的扩大是必要的。 临时措施的形式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具体形式包括交付现金或存款保证书,其数额应与临时估计的补贴数额相等。临时措施应自发起调查之日起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2、承诺 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

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3、反补贴税 《反补贴协议》第19条规定,在调查最终结果表明存在补贴、损害及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由调查当局自主决定。如果决定征收反补贴税,所征数额应与补贴数额相等或比之更少。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对所有被发现有补贴及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 《反补贴协议》第20条规定,如果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临时反补贴税,差额部分不再征收;如果低于,已征收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如果是对一项严重损害威胁适用反补贴税(此时没有任何实际损害发生),则只能从最终决定之日起征收,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已运用临时措施的应当返还。如果最终决定是否定的,则适用临时措施所征收的现金等应立即返还。 《反补贴协议》第21条规定,反补贴税适用的期限应以足以抵销补贴造成的损害为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在期满前经审查发现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与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发生者除外。

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_补贴与反补贴协定_第1_省略_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

国有企业是否当然为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意义上“公共机构”辨析 ——兼评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 和反补贴税措施WTO争端案 龚柏华 摘 要:2010年10月2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 构”。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 存在缺陷,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反补贴协定上的“公共机构”,应根据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关键词:国有企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公共机构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0)06-0029-08 2010年10月22 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①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存在缺陷,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一、基本案情和裁定 2008年9月19日,根据《W T 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第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30条和《反倾销协定》第17条,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在2008年6月到8月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②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③中国认为,美国商务部在以下裁定中分别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条,第2条,第10条,第14条,第19.1条,第19.4条,第32.1条,GATT第6条,第6.3条:收稿日期:2010-10-28。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补贴的定义 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补贴的条件 ?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 ?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的基本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二、补贴的分类 (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 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 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 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 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 ?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 ?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 ?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 ?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 ?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 ?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 ?属于黄色补贴 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与贸易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到国际规范中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入研究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既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补贴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未来可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特殊地区提供,这类优惠是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给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则。同时,按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是SCMA 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判断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确立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承认了补贴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这一标准将那些具有经济扭曲效应的补贴予以排除,避免成员国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标准,SCMA对成员国的反补贴行为做出合理规制,只允许针对具有专向性特征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避免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行为沦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对促进公正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本文提出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SCMA中专向性标准还存在某些不足,在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还可能引起争议,这需要WTO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对我国而言,应该比照SCMA 中专向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补贴制度中的补贴予以调整,放弃或改变那些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及中国对策 主讲人:俞斌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 第一节补贴原理 第二节 WTO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 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 第五节补贴与反补贴对策 案例 第一节补贴原理 补贴的定义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 补贴的形式 补贴的影响 1.1 补贴的定义 联合国编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版》的定义:补贴是政府 单位,包括非常任政府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或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货物或服 务的数量或价值,对企业作出的现期无偿支付,同时补贴由常住生产者或进口商领取。如 果是常住生产者,补贴的目的在于影响其生产水平、产出的销售价格或从事生产的机构单 位的收益。补贴对营业盈余的影响正好与生产税相反,在此意义上,补贴相当于负生产税。 P143 WTO的ASCM对补贴的定义 1.1 补贴的定义

我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对补贴的定义(从进出口贸易角度给出的):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个定义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一样。 我国的财政补贴的定义更着重国家意图,例如对出口补贴的定义更着重于对出口厂商的影响(其目的必须是降低出口价格或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联合国的定义则更着重对企业或从事生产机构的收益和价格的影响方面。补贴相当于是负税收 1.2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 .公共产品的存在 公共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排除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可能性,同时在消费者不为该产品支付费用时,可以将此类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即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垄断的存在 3.外部效应的存在 .信息失灵的存在 .收入分配不公的存在 1.3 补贴的形式 .按补贴给予的透明度:明补和暗补 .按补贴的内容来分 :价格补贴 ,亏损补贴 ,出口补贴 ,财政补贴 (税前还贷)等等 .按补贴的来源 :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 1.4 补贴的影响 补贴对国民经济生产和生活往往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之专向性问题研究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问题探究 摘要:补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补贴即是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又是一种非关税壁垒,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反补贴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专向性标准对补贴措施是否合理进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在对SCM协议中补贴专向性进行界定之后,深入分析了其一般原则和产业认定、主观故意等基本问题,最后对我国反补贴制度中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SCM协议;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 一、SCM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及价值分析 (一)补贴专向性的界定 SCM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标准来自于美国的发补贴实践,美国《关税法》认为,可诉补贴必须为“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提供的”,这是专向性标准的最早起源。GATT1947和1979年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没有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才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立补贴的专向性立法。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某些特殊地区特别提供的1。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也就是说,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某个企业集团或产业集团或某特定地区可以获得补贴,则该补贴就是专向性补贴;而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且是中性的,不特别优惠某个企业或地区,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平等实行,只要符合这些标准或条件的企业都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这些补贴就不是专向性的。 另外,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也就是SCM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也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根据《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的规定,补贴的专向性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拟制专向性。 1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页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以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 补贴分为(,)类别 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再通过word的搜索功能,根据关键词,才能查询到试题的答案。 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 a、农产品问题 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 “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 2.2.1 补贴定义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开创了全球经济合作的新纪元,为了能够增强世界经济,并实现在世界范围内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增加就业和收入、逐步实现更加开发的贸易环境,个成员放决心通过制定一套更有利、更明确的多边贸易法律规制和纪律,抵制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努力在贸易、货币和金融领域使全球贸易政策更具一致性。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所谓反倾销,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救济措施。即某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并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通过征收反倾销说等方式实施的产业损害救济措施。 由于反倾销是政府针对企业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反补贴则是政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要比反补贴的调查与裁决更加容易,特别是反补贴实施起来特别困难,容易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相比,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优越性。此外,反倾销不存在补偿问题,而保障措施在补偿问题上相当复杂。 反补贴是进口国采取的,在进口产品得到出口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且该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时的应对性措施,目的是抵制补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消除不公平竞争。通常反补贴措施是针对接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又称紧急措施,GA TT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大增加,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的,该缔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者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其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且采取措施必须是不论来源的非歧视措施。 这三者本质区别是: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 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doc

第二十四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1.为此,将成立一个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应任一成员方的请求而召开会议。委员会应执行本协议或全体成员方所授予的职责,并为与实施本协定和推进其目标有关的事项向成员方提供磋商的机会。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秘书处。 2.该委员会可以建立适当的下属机构。 3.委员会应建立一个由5位补贴与贸易关系方面资深独立专家组成的常设专家小组。这些专家由委员会挑选,并每年有一名被轮换。专家小组可应请求,根据第四条第5款规定对专门专家小组提供帮助。委员会也可就任何补贴的存在与性质,要求专家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组可向任何成员方提供咨询,并可就该成员方准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补贴性质提供咨询性意见。该咨询意见给予保密,并可不对其适用第七条的程序。 5.为了行使其职能,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可向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对象进行磋商并寻求信息资料。然而,委员会或下属机构在向某一成员方管辖范围的寻求资料时,应通知该有关成员方。 七

通告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各成员方同意,他们有关补贴的通告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并遵守下述第2款到弟6各款的规定,同时应不妨碍GATT1994、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的执行。 2.各成员方应将在其境内实施或维持的第一条第1款所界定,并在第二条中得到具体说明的任何补贴作出通告。 3.通告的内容应十分明确,以便其他成员方能够就其对贸易的影响作出评价和了解所通告的补贴计划的实施情况。在不影响通告内容和补贴问题调查表格式(委员会将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来审议《基本文件选编》95/193-194中包括的内容及调查问卷格式。)的前提下,各成员方应保证其通告包括以下资料 (Ⅰ)补贴的形式(如赠予、贷款、税收减让等); (Ⅱ)单位补贴量,或在单位补贴量不可能计算时,总补贴量或用于补贴的年预算总量(若可能应包括上一年的平均单位补贴量); (Ⅲ)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目的; (Ⅳ)补贴期限和/或其他有关补贴的任何时限; (Ⅴ)能凭以估算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字。

_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_中的补贴专向性_张目强

第30卷第2期 2012年03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0,No.2Mar.2012 作者简介:张目强,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作者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WTO 框架下补贴认定法律制度研究”(10YJC820154)的阶段性成果。①Ackson , John.h.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Cambridge ,MA ;MIT Press ,c1997.pp.296-297. ②同上注, p.297。《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 * 张目强摘要:补贴专向性是《SCM 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不仅决定了某一补贴行为是否 属于《SCM 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实践 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分类和判定等问题还存在诸多争议, 需要结合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案件及期待多哈回合谈判予以澄清。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补贴专向性规定存在的缺陷,为了切实履行入世承诺,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应加以完善。 关键词:补贴;法律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完善 专向性是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 协定》)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一方面补贴的专向性被认为是平衡国家经济主权与公平贸易的重要砝码之一;另一方面,“专向性”决定了某一补贴措 施是否属于《SCM 协定》调整范围,也是一成员能否对该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GATT1947 和1979年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没有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4年《SCM 协定》才 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立补贴的专向性立法。“从经济观点上说,补贴若是普遍给予整个社会方方面面 的和社会各生产部门的, 就不具有‘扭曲’作用,或者说在此情况下扭曲作用很小。所以普遍授予的补贴-即非专向性的补贴,不应该是 ‘可起诉的’”①。一、《SCM 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及类别 (一)补贴专向性的界定 补贴专向性(specificity )是指“当存在某外国政府影响其出口的补贴时,对于进口国而言,为了以反 补贴税来对付,必须确定该补贴是‘特定的’,并不是‘一般可行’,从而在出口国,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它”②。专向性是与“普遍授予”和“一般可行”相对应的概念。 补贴专向性最早是在美国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判定成员方政府是否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而使特定企业或产业相对其他企业或产业来说获得不对等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作用的标准;同时,补贴专向性标准也可以有效遏制个别成员滥用反补贴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二)补贴专向性的类别 根据《SCM 协定》第2条“专向性”的规定,补贴的专向性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拟制专向性。 1.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 specificity )是指补贴授予机关将补贴的获得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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