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柴油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

轻型柴油车环保信息公开核查表

2.信息不符合时填写。

3.请务必将车辆随车清单复印件附在本表后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2—

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3—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 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 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3、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民事责任即因污染环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污染侵权责任,其发生根据不仅有财产权、

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项目说明

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项目说明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柴油机的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关于开展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车控函(2016)0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技术评价部开展了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项目,以期为各地、相关部门在进行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治理改造时,科学地评价和使用柴油机颗粒物治理技术装置/产品提供参考。 *根据我中心前期的工作基础和国内外专家咨询,现阶段只接受完全壁流式、不带任何旁通的颗粒捕集器(DPF)产品的信息公开申请和公示。 公开申请 颗粒捕集器(DPF)生产厂家需按照《关于开展移动源颗粒物治理技术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交项目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申请信息公示的产品类型并提供待抽样测试产品的相关信息。生产厂家应保证其申报的产品为其批量生产的产品,并保证其用于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时,与申报的产品以及出具的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致。DPF生产厂家申报的后处理产品应该带有OBD诊断装置和监控系统,用以监控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参数;

当监控、诊断到产品性能参数超过设定目标、或对该产品的错误操作或者移除操作发生时,可发生引起操作者注意的可听的和/或者可视的警报,能主动或被动引导操作者进行/中断再生过程。 申报书中包括的测试产品信息应包括(1)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的规格、型号、系列产品的尺寸、再生方式等;(2)系统组成信息,如系统构成、各部分载体及涂层的规格、型号及相关参数、生产厂家、其他关键零部件(如再生系统、OBD报警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3)产品的应用条件,如产品的工作温度、最大碳载量、与柴油机尾气管路的连接形式、连接要求、产品适用条件、燃油适用性以及消耗性材料(如添加剂)的使用信息等。 厂家调研 收到DPF厂家申请材料后,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VECC)将组织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专家、后处理行业技术专家赴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调研工作,了解厂家基本情况和生产情况。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查看企业质量体系控制文件,审核文件有效期、注册员工数量、科研人员配备等。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线检测、关键部件质量控制情况和实验能力等。 调研结束后,VECC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厂家调研报告,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通知厂家进行整改。厂家完成整改报告后,VECC组织相关人员/专家对厂家生产线进行复检。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报告 1 管理者致辞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企业环境理念的体现。对企业保持和改进环境保护绩效具有监督和提高的作用。 我公司环境保护的方针是:“遵守法规、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健康安全”。公司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的粮油精深加工企业,并把生产天然健康食品和绿色清洁能源作为公司产品的定位。 我公司向社会承诺:节约能源、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将不断改善环境的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努力实现资源充分利用和消耗最低化;建立HSE体系,对公司全体员工提出要求,强化污染预防;在各项活动中自觉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 企业概况 中粮天科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天科),是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植物油脂及其副产物中天然活性物质有效成分的提取、研发和工业化生产。主要生产天然维生素E、植物甾醇、脂肪酸甲酯等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化妆品、保健品等行业。 中粮天科始终依靠研发创新提升产品力,开发了多项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获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等认定,被评为首届天津粮食

行业创新先进单位,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培训管理体系等多项认证。 中粮天科立足中粮集团全产业链战略,致力于粮油副产物的精深加工,奉献绿色健康产品,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43号,法人代表李北。厂区占地面积63560平方米,2004年12月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人民币。生产规模为年处理15000吨油脂副产物。目前拥有总资产为2亿元,本年度销售额(生产额)为21417.31万元。 2.1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 本公司设立有环境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安全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设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2名,兼职环境管理人员10名。环境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见下图。

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

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 信息公开编号:CN QQ G5 Z2 0603000190 000001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声明:本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本企业对公开的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本公司承诺:我公司型号为AMG G 63 (463276/YC7GH)的轻型汽油车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第Ⅱ阶段的要求,同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 第一部分 车辆信息 1车辆型号:AMG G 63 (463276/YC7GH) 2商 标: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 3汽车分类:M1 4排放阶段:国五 5车型的识别方法和位置:右侧B柱上 6车辆制造商名称:戴姆勒股份公司 7生产厂地址:Liebenauer Hauptstrasse 317, A-8041 格拉茨, 奥地利 第二部分 检验信息 8型式检验信息: 依据的标准检测机构检测结论 GB 18352.5-2013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 符合 GB 18285-2005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符合 GB 1495-2002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符合 第三部分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9发动机型号/生产厂:177980/戴姆勒股份公司 10催化转化器型号/生产厂:左前:KT A051;右前:KT A051;左后:KT A047;右后:KT A047/左前:Eberspaecher;右前:Eberspaecher;左后:Sebring;右后:Sebring 涂层/载体/封装生产厂:左前:单元1:Umicore;右前:单元1:Umicore;左后:单元1:Umicore;右后:单元1:Umicore/左前:单元1:NGK;右前:单元1:NGK;左后:单元1:Emitec;右后:单元1:Emitec/左前:Eberspaecher;右前:Eberspaecher;左后:Sebring;右后:Sebring 11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型号/生产厂:AF 0016/Kayser/KYS 12氧传感器型号/生产厂:前:OS 0007;后:OS 0005/前:Bosch;后:NTK-NGK 13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型号/生产厂:177/戴姆勒股份公司 14EGR型号/生产厂:无 15OBD型号/生产厂:MEx C/Bosch 16IUPR监测功能:符合 17ECU型号/版本号/生产厂:MED 17.7.5/MED 17.7.5/Bosch 18变速器型式/档位数:自动/9 19消声器型号/生产厂:后: SN A208/后: Sebring 20增压器型号/生产厂:ALA007/BorgWarner Turbo Systems 21中冷器型式:空水 本车辆环保关键零部件(发动机、催化转化器、燃油蒸发控制装置、氧传感器、EGR、ECU、消声器、增压器)明显标注了永久性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该零部件的型号和生产企业名称(全称、缩写或徽标),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制造商/进口企业信息 22法人代表:刘禹策 2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戴姆勒大厦16层 24联系电话:4008181188 本信息内容可访问本公司官方网站(正在建设中)查询。 附表 环保关键零部件标识 发动机177980/Daimler AG 催化转化器催化器标识:KT A051/Eberspaecher KT A047/Sebring 涂层标识:Umicore 载体标识:NGK Emitec 封装标识:Eberspaecher Sebring EGR 消声器后: SN A208/后: Sebring 燃油蒸发控制装置AF 0016/Kayser / KYS 氧传感器前:OS 0007;后:OS 0005/前:Bosch;后:NTK-NGK ECU MED 17.7.5/Bosch 增压器ALA007/BorgWarner Turbo Systems

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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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工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处罚依据、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裁量和处罚结果应当公示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 局法制科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监察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纠正不当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期限;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件;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六)行政处罚办理机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对依法制定的全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制度和程序应当一并公示。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行政处罚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相应公示内容或者停止相应内容公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变更或者停止公示,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公示不完整或者公示错误,造成公示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补正公示内容,并向处罚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行政处罚公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实施: (一)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互联网网站公布;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田村化研(东莞)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的企业形象,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根据法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 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 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第六条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二)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技术课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发[2013]7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

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上级环保部门制作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除按要求公开外,还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污染源所在地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内设的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污染源环境监管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部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我部将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易到难的原则,分批制定并公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主动公开在污染源环境监管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txt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附件1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所称的机动车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及进口的常规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以及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尾气、噪声、挥发性有机物(VOC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固体废物等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 (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车、油、路”统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构建机动车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目标。

(五)机动车应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替代燃料汽车及车内环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过程应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物。 (六)同步实施新车排放及油品质量标准,按照分区、分时、分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提前实施。强化新车达标监管,确保生产车辆在规定的耐久性里程或期限内稳定达标。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建设,降低在用车实际排放水平。 (七)机动车应向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向发展。2020年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报废机动车再生利用率达到95%,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25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二、源头控制 (一)新生产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1.鼓励开展机动车轻量化、模块化、无(低)害化、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建立机动车生态设计标准和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机动车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资源消耗及污染排放。 2.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加装车间空气后处理系统、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水性防腐涂料、胶粘剂等降低生产过程VOCs、粉尘、废液、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实现绿色制造。 3.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提高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水平。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

环保信息公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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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信息公开汇报 本年报是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县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政府支出和收费、其他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 一、概述 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自我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年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我局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着眼巩固基础,探索工作创新,实现稳步提高。一是完善了工作机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机关各科室设立了政府信息通讯员,建立覆盖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通讯员网络,开展了内部业务培训,复印下发了培训资料,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性保障。二是健全了工作制度。为了规范信息报送管理,我局专门制定下发了《县环保局信息管理制度》,为我局信息采集、传输、 第 2 页共 6 页

管理等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开通了网上办事业务。实现了全部5项行政许可在线办理,全面完成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四是及时处理信息咨询。局网站设置了“网上交流”专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咨询,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制定了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接受广大市民关于环境问题的咨询与投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到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0多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3条。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政策法规类的信息32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市里颁布的办法等;规划计划类的信息2条(新余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环保局年工作计划),占总体的比例为1%;属于本部门业务类信息12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63.8%,内容包括我局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环境执法情况、环保宣传等。 三、政府支出与收费 (1)工作人员情况:有专职人员1名。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专职人员工资、网站建设维护费。 (3)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无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无。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说明和总结)。 四、其他工作情况 第 3 页共 6 页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一、基础信息

二、主要排污信息(一)废水、废气污染物信息表 (二)废气污染物信息表

(四)噪声污染物信息表

. /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废水防治污染设施 / v .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情况 六、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备案情况

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高密双利橡胶厂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孙玮,公司配备了大批资深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工程轮胎及农用胎,年产量50万条。 公司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环保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先后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对公司工艺进行改造、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使得公司的VOCs废气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期,公司响应《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推行,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治理问题特作如下承诺: 一、将严格履行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规范原料的储存、调配、使用与回收。 三、所有有机废气产生工序都设置废气收集装置,产生的废气采用吸风罩进行收集。所有收集的有机废气均进入“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光催化净化+活性炭”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并承诺按规定正常使用废气净化设备。 四、每年定期在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及厂界进行VOCs废气进行检测,并建立完善的各类管理台账。对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活性炭更换及转移情况建立处置台账。 五、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切实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环保监管 (一)严格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以及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二)严格机动车审核手续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在新车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格对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与公

告车型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在车辆检验环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辆注销环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登记。在转入登记环节,严禁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转入我省。 二、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 (一)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建立实施汽车检测/维护(I/M)制度,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需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涉及排放检测项目的,直接采信机动车环保检验定期检验结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检。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常态化的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在用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检。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加强对高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职责分工方案 .doc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职责分工方 案 撰写人:XXX 本文档介绍了XXXXX. YOUR LOG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息公开管理,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环境保护厅内外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市电子政务外网和政府网站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省市相关部门关于2017年度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切实增强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促进我市环保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掌握涉及切身利益的环境信息,进而

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努力开创我局工作新局面,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保障 为增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市环保局成立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信息中心,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信息中心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后勤和监督等日常工作,适时开展信息公开培训与交流。 各科室(单位)自主安排1名信息员对接第三方单位发布各科室(单位)信息。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科

室(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强化沟通配合,按各自职能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分工 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包含组织机构类、动态新闻类、政府文件类、通知公告类等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和规定审查程序审查后,都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一)办公室。牵头负责门户网站栏目规划,统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做好保密审查,严格把关信息公开“总关口”。依法公开党务、机构调整、人事变动、重要文件、财务及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信息,会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委托安全环保部统一指导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公司各车间、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企业要公开下列环境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产品及危险废物名称、代码、产生量、处置(利用)量、处置(利用)去向、贮存量等; (四)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情况; (七)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八)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九)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十)按管理要求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五条通过公司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专题会、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迫切需要起草配套规章,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生产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满足监管需要。 二、起草过程 机动车环保召回属于新的监管领域,信息收集途径、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监督管理、零部件担保责任等重点内容都需要调研和研究,且涉及市场监管与生态环境部门分工、中央与地方职责分工,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 2015年9月起,原质检总局即组织专门人员及技术机构,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及近年来排放缺陷召回监管的实践需要入手,认真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多次与原环保部相关司局沟通,起草了规章初稿。之后,又配合法规司多次征求地方局、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认真修改,数易其稿。2018年下半年至今,我局又联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进行了多次研讨修改,对规章中信息收集途径、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监督管理、零部件担保责任等重点内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力争早日出台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规章讨论稿共六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及地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环保信息公开栏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罗租黄峰岭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 14403006188237549 法人代表:史瑞斌 地理坐标:E113°54′46.38″N22°40′11.40″行业类别: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 主要产品:电风扇、小家电、电暖器、换气扇 年产量:1000万台 主要污染物:COD、苯类、VOC 水水量气声 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VOC苯类二类 2吨/年7.49万吨\年——昼60分贝90mg/L夜50分贝 污染源监测信息 监测日期公元2018年9月1日 监测项目PH COD总锌石油类磷酸盐 监测结果7.1146ND0.190.3 排放标准6-990 2.0 5.0 0.5 是否达标是是是是是 清洁能源使用情况电能天然气 排污许可证信息 许可证号4403062017 000034 有效期限2017年3月-2022年3月 排污口名称WS-6380071、FQ-6380071 危险转移量120吨/年 环境信用等级绿牌 行政处罚情况无 环保信息公开栏 排污收费信息 征收时段2018年7月-9月 应缴数额1033.17元 实缴数额1033.17元 征收机关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减免缓情况无 排污滞纳情况无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监察频次每季二次 监察项目废水抽样、工业废气、VOC 查处违法事实无 处罚依据无 处罚内容无 执行情况达标 执法机构石岩环保管理所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环保责任人郑世兴 联系电话27655988-8039 废水处理设施磷化、生活、餐饮废水治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工业废气治理设施 验收时间废水2005年1月、废气2011年12月 应急预案有 清洁生产情况2017.9.1 社会监督信息 举报受理机关环保举报电话 石岩环保所27762275 区监察大队27756420 廉政监督电话27876468 窗口服务热线27660205 石岩行政服务中心27660530 环评审批信息 环评编制单位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 环评审批机关深圳市环境环保局 批准时间2004.7.1 审批编号深环批{2004}20119号 批准工艺酸洗、磷化工序 污染工艺喷粉 总量控制水量COD SO2 227吨/日2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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