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

负那个责任吗?回答依旧否定。尽管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全民所有。然而,由于公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托付代理层次多,公民作为初始所有者的操纵须经历政治和经济两个程序,市场和非市场两个领域,其行为能力大大减弱,代理成本也相应升髙。即使有微弱的行为能力到达经营者,也会因为公民的所有对象不明确而变得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尽管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但让他们来负企业的盈亏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无法成为能真正自负盈亏的企业。

2,目标定位难。企业的产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要求。那么,企业的目标也应成为各利益相关方目标的集中体现,特不是所有者目标的体现,是所有者目标的外化。关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它的所有者是国家,因此它的目标也必定体现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就目前的情况概括而言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盈利目标。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在这点上与非国有企业是一致的。它为了养活本企业职工,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盈利意识,事实也是

如此。

(2)社会目标。国有企业既然是国家所有,它最终要受到政府机构

的操纵,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肩负众多的社会目标,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如在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失业压力、调整产业结构、提供福利性产品和服务方面,国有企业都义不容辞。

因此讲,目前的国有企业肩负着政治与经济双重目标,这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是不适应的。那么企业的目标究竟如何定位?假如讲合理的定位是企业放弃社会目标而专司盈利目标,那又通过如何样的制度设计能够限制政府不把自己的目标强加给企业呢?

3,股东权力行使难。股东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了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达到最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参会的各位股东,特不是拥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大股东拥有充分的企业内部信息、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2)具备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股东努力工作,正确决策。

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各地虽有不同,但差不多的思路是一致的。即政府成立一个类似于国有资产治理局的机构,代表政府治理国有资产。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出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满足上述两个差不多条件。

(1)股东(那个地点要紧指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力的国有资产治理者)猎取信息难。一方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要想获得决策所需的各种企业内部信息,比如财务状况、研发信息等必须由企业汇报。问题是企业会可不能如实汇报?会可不能顾忌商业秘密或其它因素而不完全汇报?更况且还有一些企业内部信息并不是

能通过汇报这种方式获得。另一方面,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治理大量的国有资产,涉及各行各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状况,不可能全面而准确的掌握各类市场信息。如此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可用于决策的信息,国有资产治理部门难以在股东大会上有效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

有者的权力。必定的结论是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方面成为一个虚设或成为阻碍企业进展的绊脚石。

(2)缺乏有效的机制激励和约束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官员与企业的领导者一样,同为政府所任命。在大伙儿公认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者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又有什么机制能促使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官员努力工作,为企业负责呢?

上述分析发觉,在现行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无法找到,也不可能找到能代表国家行使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的人或者机构。即无人代表“国”行使“有"的权力。

(二)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其有效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关联企业等企业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涉及到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以托付一一代理

形式实真正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的高度分离。其核心是通过决策者之间相互制约,消除单个决策者的决策缺陷,最终使决策达到最优。关于该理论,其它文献已有深入分析,笔者不在赘述。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差不多充分证明了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性。然而,它的有效是有条件的。最差不多的确实是:资本的所有者是对资本充满关爱的,为了追求资本利益而存在的私人。也确实是讲: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在私有产权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各种权利。因为只有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才有充分的理由和动力去关爱资本,对经营者才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因此,在我们如此的以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度,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就有必要在认识到法人治理结构效性差不多条件的基础上,使目前最优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法人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相互融合,改

革国有企业,解决国有企业制度缺陷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一)一个理论命题及简单证明

一个机构或个人拥有另一机构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某一界限时,拥有方将会全力以赴的为被拥有方工作,不管其控股与否,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将可不能因其股份额的增加而增加。命题中的“界限”并非固定,会因其股份拥有者的不同而不同。

该命题隐含着一个假设条件即:机构或个人的努力程度是有上限的。因为人的努力受到自己本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机构也存在着其运行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用极限,他们不可能永久地更加努力地去工作。按照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托付代理模型中行为人的努力选择(effort choice)可用如下函数关系来表示:

E二F(A、C、S、e)

其中:E表示行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A表示行为人

拥有的股权份数

的自身因素

e表示随机因素

在该表达式中,e是系统随机变量,非人为可操纵,C、S是行为人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而决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那么,在行为人追求自己效用函数最大化过程中努力选择的时候,唯一能对其产生阻碍的确实是他的财宝即他拥有的股权份额。必定地,行为人努力工作的程度会随其拥有被拥有方财宝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当行为人的财宝达到一个足以使他选择最努力工作的数量时,再增加其财宝数量对其激励将是无效的。同时,我们也无法证明这一界限与行为人控股的财宝数量的排序有为必定联系。

(二)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在上述命题成立的条件下,依照相同的逻辑思路,能够得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要求能尽最大努力为公司谋进展的股东操纵并治理公司,而并不一定要求掌握股权最多的股东来操纵公司。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建立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我们无法证明拥有股权最多的股东与最努力的股东不是同一行为人。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最大股东操纵公司天经地义、理所应当。然而,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国有企业,能够证

中国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断层及危害

中国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断层及危害 作者:贺昊 (武汉铂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从中国中小企业核心团队和中层干部存在的现象入手,总结出在企业组织结构中普遍存在的两种断层:横向断层与纵向断层,并指出了他们出现的原因和所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断层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取得成功,必须依靠两个条件:一个是正确的战略选择,一个是组织保障。前者解决的是发展方向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如何发展的问题。 中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完成“原始积累”后,都会因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人治”因素而在组织结构上出现“断层”。 所谓“断层”,是指由于个人能力、环境氛围等因素造成的沟通交流障碍以及由此导致的行动目标不一致问题。 一、核心团队断层 中小企业的核心团队断层,一般发生在董事长与董事之间,稍微大一点的企业还可能发生在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 1、断层的表象 在中国中小企业里,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强势的董事长,弱势的董事会;强势的董事会,弱势的股东会。其结果是原本应该结构紧凑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断层的存在而变成了畸形。为了寻求自身的利益,董事之间、股东之间也会出现断层。

这是一种以横向断层为主的断层。 2、断层出现的原因 这种断层的形成是有多种原因的,在快速成长型的中小企业中非常普遍。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企业核心领导人具有前瞻的战略眼光、高强的决断能力、关键事件的屡获成功等,这些因素会导致核心团队其他成员的依赖心理,反正再难的事情有“老大”顶着。这样的依赖心理,会减弱这些成员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而更加增强“老大”这个领军人物的责任感,愈加激发其的学习意识及学习能力、判断意识及判断能力、决策意识及决策能力。长此以往,依照“用进废退”①的生物进化理论,领军人物的个人能力在突飞猛进地成长着,其他成员却陷入了停滞甚至后退的“成长陷阱”②中。核心团队成员之间,出现了个人能力、经营意识、理念的落差,领军人物高歌猛进,他的左膀右臂却故步自封,核心团队之间出现断层就非常正常了。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断层,出现的原因与这个相似。 而董事与董事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断层,完全是因为利益的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 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进行考察,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几点探索求教于同行。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因而,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

中小企业-岗位职责1.doc

中小企业-岗位职责1 董事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重大经营方针、战略目标的制定与决策; 2、召集公司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 3、负责召集股东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主持股东会议; 4、在任职期内负责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进及实施; 5、全面监督公司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6、代表股东或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经营方向、公司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的决议; 7、按照2006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工作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并实施; 3、负责制定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以实现公司的远景目标; 4、协助董事长制定公司的总体战略规划与发展目标; 5、负责公司组织结构的设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

6、审定、批准公司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 7、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 8、检查、督促和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展; 9、参与社会活动,处理各种事件或对外关系; 10、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向董事会提出企业持续发展规划方案; 11、提升公司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提高企业知名度、信誉度和信任度。 综合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后勤事务的管理,并协调公司各部门的有效运行; 2、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总规划,为总经理提供有效的意见或建议; 3、完成总经理交给的各项工作与任务; 4、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5、负责公司文件收发,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客户档案管理; 6、负责公司邮件分发,电话接听、纪录及客户接待; 7、负责协调公司与外部单位(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模板.doc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模板1 中小管理制度 一、引言 随着中小数量的递增和规模的扩大,中小已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在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原有的管理水平已不适应新的发展,成为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中小的发展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二是如何协调内部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是建立在内部协调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加强内部管理,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二、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环境 管理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管理环境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内部制度的贯彻、 执行以及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内部管理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管理的建设,强化管理主体职能,应依据中小实际情况,首先建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潜能,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使股东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真正得到保护。目前,我国部分中小没有董事会,即使有董事会其监控作用也严重弱化。董事会是公司管理系统的核心,它负责为公司经理制定博弈的规则,形成管理控制的逐级向下延伸,建立良性循环的职业经理人进入、退出机制。对管理而言,一个积极主动的董事会是相当重要的。

2、合理设置组织结构 经营的目的在于实现其整体目标,而一个的组织结构则在于提供规划、执行、控制和监督活动的框架,组织结构建设直接影响到的经营成果及控制效果。要有效地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必须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行使管理与控制的职能。中小要根据目标和自身特点,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充分注意部门之间职能的科学划分,做到高效、协调、简洁,并确保的目标以最合理的成本实现。 3、适当的权责分配 经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合理授权是必然的。要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各职能机构的权限与责任,根据各职能机构的经营任务与特点划分岗位系列,确定需要的岗位,根据岗位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人才,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对于法定代表人,既要保证其经营决策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其经济行为的效益性和廉洁性。权力和责任是关键一环,对不同的管理环节要有不同的授权,并承担与之相当的责任,使之“越权”将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4、信用和责任 信用是商业社会的基石,责任是信用的基础,现代组织管理中,无论是岗位与岗位的关系,还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都可视为责任关系。第一,责任的可传递性。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从最高管理者至的一个具体员工,应根据其职责大小、工作性质、标准要求,逐级传递,并以此形成的责任体系和责任流程。第二,责任的可量化性。责任的实质是保证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目标(指标)的逐级量化实际上是随着责任的可传递而得到量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作者姓名: 学科(专业): 申请人: 指导教师: 职称: 学位类别: 论文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

摘要 本文分别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五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存在着公司权利失衡,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操纵股东会,及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中存在着我国国有企业“两权分离”有难度和缺乏总经理人才的问题;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中存在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疏漏,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独立董事的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存在偏差的问题;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存在着只有奖励措施,却没有惩罚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观念、认识尚不到位,发放对象难以有效确定,标准的确立尚不规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激励力度不够,激励效果不具有持续性,激励和约束措施不对称,风险收入部分的性质与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并提出推进股权多元化,确保所有者到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等内部治理的建议以及加强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激励与约束等外部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治理结构;大股东持股比例;中小股东;董事长与总经理;独立董事;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ses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from five aspects: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 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balancing to the major shareholders, whether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unite or not,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salaries of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nel. Then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structur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the problems are companies’ unbalanced rights, the shareholding is t oo assembling and major shareholders occup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mall ones;in the area of unifying the duties of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t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separated rights” and it is greatly lack of the talents who are qualified to general managers;the conditions of an independent director holding the post have omission in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electing procedure is unreasonable,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vocational orientation and knowledge are not exactly correct;from senior management staff payment’s part, there is only reward system instead of punishment mechanism,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employees’ concepts and recognitions are not yet in place, payment can not effectively identify targets, the standards are not yet normalized so that the overall level remains low, the intensity of encouragement is not enough to make the effect sustainable, and the rewarding system is not matched to the restrictive measures, the nature and evaluation of the risk of income are not clear etc.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t is suggested that we could manage from the inner system, such as advancing the diversity of shareholding, ensuring that the owner is in place, making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to the managers perfect and so on. Besides this, it makes some external governance proposals, such as strengthening the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of market and government to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words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proportion of major shareholders’ stake; medium and small shareholders; chairman and general manager; independent director

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X发〔X〕2X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X办发〔X〕3X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X年,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公司章程的基础作用有效发挥;分类推进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全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结构优化、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探索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经营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明确和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点工作

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 1.股东会权力及职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审核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等方式,对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出资人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2.出资人机构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中小企业法务现状分析_共8页

中小企业法务现状分析 作者:孙建帅律师对于任何企业而言,法律风险 防范都至关重要。为企业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无外乎分为“公司法务人员”和“外聘律师”两大类——前者不再是 对外提供服务的律师,而是企业的员工;后者则仍为律师,只是常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成立专职的法务部还是聘请外部律师呢?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犹豫不决的问题。前者需要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的成本投入;后者则可能因不足够了解企业特点而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所欠缺。除法务人员类型的选择外,中小企业的法务问题还包括合规管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法规学习、法律人才培养等内容。只有全面并深入地了解所有这些问题,并有效规避相关风险,才是中小企业法务管理的上策。 那么,目前中小企业法务管理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其内因和外因分别有哪些?症结又在何处?考虑到企业成本、灵活性及效率等原因,专业法律人士又如何评判“成立法 务部”与“聘请外部律师”,哪个更适合中小企业?他们又 会提出哪些建议?

律师眼中的中小企业法务 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惊人——截至2008年,全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没有本质区别,作为个体而言,其自身特征决定了其法律事务的主要特点。”在接受《公司法务》采访时,专职法务工作者武扬先生表示。他认为,就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而言,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已取得了一些成果;相比之下,对中小企业法律事务的研究力量则十分薄弱,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这一现状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之大、重要性之高以及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关注极不相称。 “中小企业发生法务问题或法律风险是正常的,不发生才不正常。”资深律师、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表示,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一旦有法律风险发生便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这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三年的重要原因。 如此看来,不管规模大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诸如融资、投资、采购、销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

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3.坚持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4.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利责任对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深化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改革,构建符合国情的监管体系,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围绕“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目标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因此得到专门大的改善。然而,国有企业依旧没有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进展中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反而成了制约经济进展的因素之一。之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缘故有二:1,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2,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大量失业人员难以得到有效的安置。 本文试图从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角度,对现代产权理论创新运用,提出一种国有资产改革的新方案,以期较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由于国家控股与法人控股,其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的根源相似,解决思路也无专门大差不。本文将不对二者加以严格区分,并以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为要紧研究对象。 一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出资比例,国家因为占有相对股权优势而拥有操纵权的企业组织,是建立在国有产权基础上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这种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使得国有企业至少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 1,自负盈亏难。自负盈亏使企业内存动力,外有压力。国有企业既然作为一种企业,自负盈亏,合理合法。然而,谁来负盈亏,谁有能力、有责任来负那个盈亏?专门难回答。是企业自身吗?不是。企业是一个集体概念,它自身是不能负担起任何责任的。企业盈亏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对自己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爱护程度,特不是对所有者的利益爱护。从那个角度讲,企业自负盈亏是指所有者自负盈亏。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国家能负企业的盈亏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国家,或者讲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级行政权力机构,它是各种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假如让国家,或者政府来负担企业的盈亏,必定会出现各级政府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权力爱护自身利益,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差不多法则将荡然无存。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尽管有能力、有责任担负起国有企业盈亏的重担,但它不能。作为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公民应该担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 见》解读 新华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意见》明确,坚持深化改革、党的领导、依法治企、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党组织在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意见》强调,要从理顺出资人职责、加强董事会建设、激发经理层活力、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规范主体权责,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完善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该理论的发展为阐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完整的公司治理由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部分构成。内部治理即通常所说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三大机构之间的权力、责任及制衡关系组成。外部治理主要来自市场以及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例如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法律、社会舆论以及社会文化等等。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英美治理模式、德日治理模式。英美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外部监控型治理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股票流动性高;内部治理结构主要依赖于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主导地位;主要依靠资本市场股东的“用脚投票”行为、敌意收购威胁、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以及法律管制措施等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德日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股权集中度较高,股票流动性较低;存在双层监督机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同于大型、股份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其特殊性。代理理论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代理问题。但是在很多中小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认为自身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观念薄弱,也就忽略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公司治理问题在任何企业中都存在,该理论的发展为阐释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凡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组织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例如股东、银行、供应商、顾客、员工、政府、社区等等。企业的目标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银行、供应商、顾客、员工等的利益。否则,企业可能会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其不合作行为。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共同治理,强调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兼顾内部和外部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各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不同,为了在重大决策上保证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必须在企业的权力机构中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资料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 构特点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

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结果可能导致两个极端,即内部人控制或政府部门的多头干预。 三、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 股权单一化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私有企业外,多数大型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是通过上市实现的。在家族控制的私有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大众持有的上市公司之间几乎是一个空档,很难找到我们所讲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资本主义早期为了筹集资金以满足经济规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现在这一形态在法律上仍存在,但在实际中一般都不再被大公司所采用。其原因:

国企的公司治理

第一部分:存在问题 国企治理硬伤约束比激励更紧迫 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各层组织架构,也包括上述组织架构的责权划分、制衡关系及其配套机制。其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明确、合理地配置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对代理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监督。 在我国,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主要表现为三大硬伤,它们环环相扣。 首先,政企始终无法真正分开。国企的“企业家”往往是由政府委派,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家,不少企业的目标更多是与政绩挂钩,而非单纯的利润最大化。由于政企无法完全分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问题就无法彻底解决。 其次,我国尚未能形成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这一环也与政企不分问题密切相关。 最后,多数国企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不少国企老总来说,首先是确保不能犯错,赢利倒是其次。以长虹为例说,这两年长虹业绩滑坡,倪润峰安然无恙;而早先长虹赚得盆满钵满时,他也没有因此大富。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三大硬伤,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已经将公司治理结构改称为企业治理结构,着重解决的已不是如何防止犯错,而是如何在不犯错的基础上创造价值,但其核心仍然是约束机制。因为不管有没有激励机制,都会产生造假、越轨行为,必须以约束机制加以防范、治理。 日前举行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指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还不够健全,这是个别企业发生腐败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随着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违法违纪事件的相继曝光,保监会负责同志由衷感叹:“目前保险公司治理主要问题是‘形似神不至’,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应有尽有、门类齐全,但有的公司管理却很混乱。”部分公司虽然组建了“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新瓶装旧酒,并未真正按“三会”的规则运行,表现为公司治理运作不协调,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公司决策不公开,公司信息不透明,监事会监督难以深入,股东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等。 国企公司治理中也存在“弱股东”现象 产生“弱股东”现象的原因不是国企公司股权分散,而是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到位。公司治理理论告诉我们,股东有三项基本权利,即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公司经营者的选聘权和公司收益的分配权。但目前体制下,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公司经营者选聘权没有到位,导致董事会权责“先天不足”。对国企公司经营者缺乏现代企业意义上的选拔机制,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思考 【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中小企业完善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小企业管理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在梳理与借鉴中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基础上,探讨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展变化的结果。从现代公司产生的那一天起,公司治理问题就摆在企业的组织者、参与者面前了。我们认为现代企业的基础管理是以契约为基础;运做是以流程为基础.作为本文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研究“契约基础”,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设立。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研究文章很多,研究的方向也是林林总总,而本文重点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加以分析,提出我认为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体系架构。 一、引言 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企业制度的变迁,中小企业也致力于构建合理、科学的治理结构以提高治理效率。 本文以作者所经历的中小企业为样本,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期为中小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方式提供一点参考。

论文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 1、理论基础 2、现代企业制度的三级制度体系 3、三级制度体系的建立 4、三级制度体系的实施 5、三级制度体系的监督 一、公司治理结构内涵 现代公司是个法人实体,是广大的股东拿出钱来投资到一起,按照事先约定的公司章程来独立运作的盈利性组织。对于公司法人而言,股东是出资人,但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不直接参与经营,只是依法享有企业经营成果的收益权、剩余财产索取权和重大经营活动知情权。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职业经理班子来组织进行,并且关于经营活动的细节,经营班子没有向大股东事前征求意见的必要。 没有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回事。不同的公司要根据自己国家的企业文化和人们习惯的行为方式来寻找对其最为有效、也最为划算的治理机制,也就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优治理机制。放之四

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精)

国有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分析 2000-12-25 武汉大学杨波,张从华;广东工业在学经济管理学院段飞 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国有公司的股权结构出发.指出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股权结构不合理有着直接关系。只有实现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才能推动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促进国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一、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及现状 在我国,股份公司股本按产权主体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1)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的股东是国家,股东权利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有关授权单位、部门行使。(2)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按来源可分为境内法人股和境外法人股;按性质又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以依法占有的法人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在法人股中占主导地位。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3)个人股,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由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认购的股份,可分为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是由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得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以其个人合法所得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此外,部分上市公司还有另一类股本——转配股,所谓转配股是指在增资配股时,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按一定比例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配股而形成的股份。可见我国目前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当复杂。虽然以上几种股票都属于普通股,但在这些普通股中,只有个人股中的社会公众股可以流通,平均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其余部分包括国家股、法入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等约占60%以上都不能流通。 从综合情况看,我国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具有以下特征及不合理之处: 1.我国股份公司股权结构非常复杂、股票种类繁多,共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六种之多。其中有些可流通,有些则是不可流通的,不同种类的可流通股票被分割在不同的市场中,有着不同的价格。而公司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一旦股东完成对公司的投资,他便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无论其投入资产的形式.也不管股东的身份,因此股东的权利只能与他所持的股份有关、换句话说,应该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公司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然而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却违背这一基本逻辑,A股、B

论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基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政府规制对策研究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科学规范制度的核心,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和基本构成,根据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国企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制对策,以构建适合我国国企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和满足,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策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如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就被提上议事日程。虽然目前世界范围内有英美、日欧等多种模式,但由于不同的治理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等环境综合影响下长期演进的结果,并没有通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进行的,致使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与理论分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三权分立并且相互制约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其本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以实现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具体地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经理来源、经理报酬、授权授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等。 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依据包括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约束及监督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下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就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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