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3条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3.大、中型选矿(煤)厂的装车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二、三级负荷:

不属于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4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两个电源间允许无联系和有联系,当两个电源有联系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应有一回电源不中断供电;当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二、矿山工程的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由专用的一回电源供电。

三、采用两回及两回以上供电线路时,当任一回线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煤矿矿井的全部用电负荷;露天矿和其它矿山工程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和二级用电负荷。

第2.0.5条矿山工程供电电源应取自矿区变电所(总降压变电所)或当地电力系

统变电站。

第2.0.6条矿区自营电厂或矿井热电车间的设置,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均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电联营方针政策,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二、矿山工程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难以取得电源;

三、当地电网只有一个电源,难以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

四、符合充分利用低热值燃料,实现热电联供、煤炭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要求。第2.0.7条矿山工程的供电电压应采用35 kV、60kV和110kV;当矿山工程用电负荷较小,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6kV和lOkV。

第2.0.8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给一级负荷,当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不应少于2台;

二、无一级负荷或虽有一级负荷但备用电源不需经变压器变压时,大、中型矿山工程宜采用2台;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工程可采用l台;

三、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2台以上变压器。

第2.0.9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

当主变压器为l台时,宜预留全部负荷15%—25%的裕量。

第2.0.10条矿井6—10kV电网,当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小于等于10A时,宜采用电源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大于10A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当采用自动调谐消弧线圈串、并电阻接地方式时,脱谐度的允许偏差为±5%以内,且接地电流的无功分量不应大于5A。当采用非自动调谐时,必须过补偿调谐,且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应大于10A;脱谐度不应大于10%。

注:*表示限值和措施,也可按现行的有关行业政策执行。

第2.0.1l条露天矿采矿(采煤)场的移动设备宜采用带安全接地装置拖曳电缆的供电方式。

第2.0.12条矿山工程地面6—10kV电网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1.系统的接地指示装置应能显示出系绕单相接地;

2.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3.当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在10A及以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瞬时

动作于跳闸;其它馈出线可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方式:

1.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要求时,应在每回馈出线上装设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或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当单相接地电流小于10A时,高压电动机及其它回路的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当单相接地电流等于大于10 A时,高压电动机回路的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其它回路宜动作于信号。

二、中性点经消弧线圈串,并高电阻接地方式:

所有高压馈出线上均应装设谐波方向型接地保护装置,其动作要求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2.0.13条矿山工程电力系统谐波监测点上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的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规定。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6—l0kV母线,其电压正弦波形总畸变率不应大于5%。

第2.0.14条当采取抑制谐波措施时,应优先采用增加整流相数和移相措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系统隔离方式或滤波器方式。

第2.0.15条多台谐波源的综合谐波发生量,应根据实测或计算确定。

第2.0.16条选择地面主变电所的无功补偿装置时,应计入滤被装置容量的影响。当谐波引起地面主变电所6—10kv母线电压波动超过允许值时,可采用无功动态补偿装置。

第2.0.17条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及功率损耗值。

第2.0.18亲当采用分段母线供电时,多台谐波源可集中设在一段母线上。当两段母线分别接有谐波源时,各段母线均应装设滤波装置;滤波装置能否采用并联,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0.19条高通滤波装置可单独装设1台断路器,其余滤波装置可共用l台断路器。

接入滤波装置的断路器宜采用可避免重燃的油断路器或能满足短路要求的真空断路器。

第2.0.20条矿山工程地面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35kv。

第2.0.21条矿山工程内部配电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当条件

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地面同一负荷级的其它配电场所。

二、二级负荷,宜采用二回路电源线路,且分别接于电源不同的母线段。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应使一回路引自地面主变电所,另一回路引自其它配电场所。三、三级负荷,应采用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第2.0.22条当矿山工程地面配电电源采用二回或二回以上电源线路,且其中一回路停止运行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第2.0.23条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内,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四、应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矿(煤)柱条带,当无矿(煤)柱条带可利用时,线路宜垂直矿(煤)田走向。二回线路之间应有安全距离。

第2.0.24条矿山工程地面主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矿场开采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

二、不应设在爆破器材库爆炸危险区以内;

三、不宜设在未稳定的排废物场内,且应有安全距离;

四、不宜设在初期塌陷区,当避开塌陷区有困难时,应采取注浆、充填等安全措施;

五、露天矿主变电所的生产建(构)筑物与标准铁路的距离,不得小于40m,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适当减少;

六,主变电所与高噪声源间的距离,应按主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不大于60dB 进行控制。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

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

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

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

140v;

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

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

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

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 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 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 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

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第二节电力设备及其保护

第3.2.1条井下6—10kV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井下装设的高压矿用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第3.2.2条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宜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在变(配)电所专用硐室内,可采用普通型电气设备。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3.2.2规定。

三、宜采用无油的电力设备。

第3.2.3条井下主变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

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井,可采用1台变压器。

注:①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②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第3.2.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和母线分段,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

一、出线总数超过八回(不包括进线和电压互感器)路;

二、当有高压的一级负荷时;

三、进线总数大于或等于二回路;

四、上一级变电所不属矿山管理时。

第3.2.5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引出的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3.2.6条井下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的配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进线回路中一回路经常送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并应设联络断路器。

二、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为2台及以下且无高压馈出线时,可不设置进线断路器;当变压器超过2台时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三、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当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下时,可装设隔离开关熔断器或跌落式熔断器。

四、变压器低压侧的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或真空断路器。

五、井下采区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

第3.2.7条井下主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应能实现有选择性地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宜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第3.2.8条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三节电缆线路

第3.3.1条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 °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 °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三、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四、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或矿用不延燃橡套电缆。

五、电压为1140V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660 v或380V用电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缆。其它矿山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六、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煤矿井下应采用专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七、当电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

第3.3.2条照明电缆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式照明电缆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宜采用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二、移动式照明线路:

1.煤矿井下应采用矿用难燃型橡套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2.其它矿山井下宜采用橡套电缆。

第3.3.3条高压电缆应按短路条件校验其热稳定性,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可不作此校验。

第3.3.4条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除内铠装外,均应作防腐处理。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加套管保护,井应严密封堵管口。

第3.3.5条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3m。

二、立井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6m。

三、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套管。

四、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在管道上方,且净距不得小于0.3m。

五、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1 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50mm。

六、电力电缆与电话、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0.3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1m。

第四节变(配)电所硐室

第3.4.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当与主排水泵站毗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和有栅栏防火两用门。主变(配)电所和泵站均应设有单独通至巷道的通路。通路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及密闭(防水)门,两道门的启闭不应互相妨碍,并不得妨碍交通;当无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只设置栅栏防火两用门。

主变(配)电所硐室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标高高出0.5 m。

第3.4.2条主变(配)电所内配电设备应预留备用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不应少于安装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2台;

二、低压配电设备的备用回路数,按最多馈出线回路数的20%计算;

三、配电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所内只装设l台配电变压器时,可预留1台备用位置。

第3.4.3条采区变电所的出口,应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门。

采区变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碉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 2m。

第3.4.4条设有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距硐室出口防火门5m内的巷道,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不得滴水。电缆沟应有防积水措施。

工作面配电点,应采用非燃性材料支护。

第3.4.5条移动式变电站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电气设备与机车车辆或输送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当电气设备设置在岔线上时,应设防止机车车辆驶入设备停车段的挡车设施。

在综采工作面进风巷道中,可将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设备架设在输送机上方,且电气设备与顶板的间距必须满足操作的要求,但不得小于0.5m。

第3.4.6条装有带油设备的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疑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0.1 m。

第3.4.7条变(配)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

第3.4.8条主变(配)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第3.4.9条装设电机和变(配)电设备的硐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有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应超过30℃;无人值班硐室的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5℃。

第3.4.10条巷道中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置于支护良好的壁龛内。

第五节矿井照明

第3.5.1条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3.5.2条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第3.5.3条无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第3.5.4条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二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第3.5.5条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3.2.2的规定。

第3.5.6条井下固定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第3.5.7条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

第六节保护接地

第3.6.1条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装置。

第3.6.2条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包括电缆的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在多水干(中段)矿井中,各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

第3.6.3条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井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

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板极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的一个极板;

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

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太窝(水井)内。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3.6.4条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

四、连接电力电缆的接线盒;

五,接触电压大于40V的任何地点。

第3.6.5条布置接地装置时,应降低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接地母线和电力设备金属外壳上的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第3.6.6条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应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第3.6.7条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3.6.8条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

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1m2,厚度不应小于3mm。

三、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

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管上至少钻20个孔,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

第3.6.9条井下接地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

第3.6.10条井下接地支线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铜质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

二、镀锌扁钢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三、镀锌铁线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

电力设计相关标准

高压开关柜设计标准 GBI 56-93--《标准电压》 GB311.1-83--《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311.6-83--《高电压试验技术》 GB763-96--《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 GB1408-89--《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 GB2706-89--《交流高压电器内热稳定试验方法》 GB2900.1-82--《电工名词术语,基本名词术语》 GB3309-89--《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3804-90--《3~63kV 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GB7354-87--《局部放电测量》 GB11022-89--《高压开关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4808-93--《交流高压接触器》 IEC420-1990--《高压交流负荷开关--熔断器的组合电器》 SD/T318-89--《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变频电源设计标准 GB12668-1990-- 《交流电动机半导体变频调速装置总技术条件》 GB12668.3-2003-- 《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标准及其特定的试验方法》 GB/T 12668.4-2006--《交流电压 1000V 以上但不超过 35kV 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 EN50082-2--《工业环境的一般标准》 IEEESTD-1992--《输入谐波》 IEEE519--《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 GB 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93--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 1094.1~1094.5-- 《电力变压器》 GB 13422-92-- 《半导体电力变流器电气试验方法》 GB/T 10228-- 《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10233-88--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基本试验方法》 GB7678-87--《半导体自换相变流器》 GB/T 3859.1-93--《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 3859.2-93--《半导体变流器应用导则》 GB/T 3859.3-93--《半导体变流器变压器和电抗器》 SD318-1989-- 《高压开关柜闭锁装置技术条件》 DL/T538-2006-- 《高压带电显示装置》 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93-2006--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 GB/T2900.1-1992-- 《电工术语基本术语》 GB156-2003-- 《标准电压》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强制性条文 word整理版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1.第5.0.4条: 5.0.4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 无线电干扰限值 2.第5.0.5条: 5.0.5 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的可听噪声值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表5.0.5 可听噪声限值 3. 第5.0.7条: 5.0.7 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25。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4. 第6.0.3条: 6.0.3 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 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5. 第7.0.2条: 7.0.2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的规定。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330kV输电线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数。 表7.0.2 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悬垂绝缘子串的最少绝缘子片数

6. 第 7.0.9条: 7.0.9 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在相应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间隙,应符合表7.0.9-1和表7.0.9-2的规定。 表7.0.9-1 110~50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m) 表7.0.9-2 750kV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m) 注:1 按雷电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的相应气象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取值。 2 按运行电压情况校验间隙时风速采用基本风速修正至相应导线平均高度处的值及相应气温。 3 当因高海拔而需增加绝缘子数量时,雷电过电压最小间隙也应相应增大。 4 500kV空气间隙栏,左侧数据适合于海拔高度不超过500m地区;右侧是用于超过500m但不超过1000m的地区。 7. 第7.0.10条: 7.0.10 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带电作业时,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应符合表7.0.10的规定。 表7.0.10 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 注:1 对操作人员需要停留工作的部位,还应考虑人体活动范围0.5m。 2 校验带电作业的间隙时,应采用下列计算条件:气温15℃,风速10m/s。 8. 第7.0.17条: 7.0.17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在居民区的无地线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9. 第7.0.19 条: 7.0.19 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地线支架、爬梯等铁附件与接地引下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地线支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 外敷的接地引下线可采用镀锌钢绞线,其截面应按热稳定要求选取,且不应小于25mm2。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第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

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电力设计规范

1 总则 第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第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城市电网(简称城网) 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城市变电所 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高压深入供电方式 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 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2 编制内容 第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段不同,调研、收集的基础资料宜符合下列要求: 第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总体规划阶段)需调研、收集以下资料:地区动力资源分布、储量、开采程度资料;城市综合资料,包括:区域经济、城市人口、土地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及国民经济各产业或各行业产值、产量及大型工业企业产值、产量的近5年或10年的历史及规划综合资料;城市电源、电网资料,包括:地区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城市供电电源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1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2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3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2010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2010-3-31 16:06:21 浏览:3322 次我要评论 [导读]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作业管理和关闭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的发生。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具体内容见文中。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作业管理和关闭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的发生。 本规则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排土场或废石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匀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实用于本标准。 GB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50070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3 定义 3.1 本规则所述排土场(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称废石场,是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3.2 排弃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以及混合岩土,有时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矿、贫矿等。 4 排土场安全管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排土场安全生产资金。 4.2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技术规程;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等。 4.3 企业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排土场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并报批验收。 4.4 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研究推荐的排土段高等参数。 4.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GB14161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6 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4.7 排土场最终境界20m内应排弃大块岩石以尽可能减少排土场最终坡面的冲刷,提高排土场最终境界的安全稳定。 5 排土场的设计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

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CBJ5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1984年6月1日 关于颁发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 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 规范的通知 计标[l983]1659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1)建革设字第150号通知的要求,分别由水利电力部、 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等十四本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这十四本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范的名称、编号及其管理单位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DJ52-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负责。 二、《工业与民用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3-83,由机械工业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三、《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CBJ54-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 四、《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5-83,由机械工业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负责。 五、《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6-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 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六、《建筑防雷设计规范》CBJ57-83,由机械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 工作,由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J58.83,由化工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化工设计公司负责。 八、《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CBJ59-83,由水利电力部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责。 九、《工业与民用35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CBJ60-83,由水利电力 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CBJ1-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北京供电局负责。 十一、《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BJ62-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CBJ63-83, 由水利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 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CBJ64-83,由水利 电力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十四、《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CBJ65-83,由水利电力部 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电力部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研究所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七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l)建革函字第150号通知,由原一 机部第八设计院会同全国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露天矿山 开采设计 依据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2.3.1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3日发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1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17)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50564-2010) 2.3.2主要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 1)《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矿[2006]99号)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39号)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 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cos ... cos cos cos 2 12 2 1 1 ?? ? ?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 ++ + + = ...... 2 12 2 1 1η η η η 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

2、负荷计算 1)变压器需用容量 b S 计算值为: pj e x b P K S ?cos ∑= ()KVA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6 .04.0 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 pj e x e g U k P I η?cos 3103 ??= ∑ ∑e 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 pj ?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pj η——加权平均效率。0.8-0.9 2、电缆截面的选择 选择要求是: g y I KI ≥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 I I g y ≥ ,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电缆 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不同环境温度下的电缆载流量修正系数K

66kV与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97 条文说明 主编单位: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1 总则 1.0.2 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为35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力负荷的增大,原规范的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规范确定为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 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包括线路安装设计和线路杆塔结构设计两大部分。线路安装设计包括路径设计、杆塔定位设计、架线设计、防雷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线路杆塔结构设计包括杆塔及其基础的设计。条文中的共性要求,即针对上述设计内容制定。对新技术应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这是根据电力线路不同于其他建筑设施的特点而制定的。1.0.4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是当前国际上结构设计较先进的方法。这种方法以结构的失效概率来定义结构的可靠度,并以与其对应的可靠指标来度量结构的可靠

度,能够较好地反映结构可靠度的实质,使概念更科学和明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 (GBJ68—84)的要求,本规范杆塔结构设计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 架空电力线路架线设计是以导线或地线的最大使用张力和平均运行张力同时作为控制条件进行计算的;而连接导线或地线的绝缘子和金具是以安全系数设计法进行选型计算的。这些均属于定值设计法。 2 路径 2. 0. 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和安全性、适用性的影响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 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即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2.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椿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__GB_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l6423—2006 2006年6月22日发布 2006年9月1日实施

目录 L.范围........................................................ - 1 -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术语和定义.................................................. - 2 - 4.总则........................................................ - 3 -5露天部分 .................................................... - 7 -5.1基本规定 .. (7) 5.2露天开采 (9) 5.3运输 (15) 5.4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23) 5.5饰面石材开采 (25) 5.6盐类矿山开采 (28) 5.7排土场 (34) 5.8电气安全 (40)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45) 6.地下部分................................................... - 46 -6.1矿山井巷 . (46) 6.2地下开采 (54) 6.3运输和提升 (60) 6.4通风防尘 (78) 6.5电气设施 (82) 6.6防排水 (89) 6.7防火和灭火 (92) 7.职业危害防治............................................... - 95 -7.1管理和监测 .. (95) 7.2健康监护 (97)

电力设计规范完整版

电力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 [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笫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笫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笫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nιrs, IOd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笫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I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丿Urban POWer Pld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J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I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10kv架空线路设计规范 篇一: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0—XX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XX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 [XX]70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年1月颁发的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 (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刘纲、王学仑。 1 范围 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l2527 额定电压l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l4049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电力设计规范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load 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 第2.0.2 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 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 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 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 in 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 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 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l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metal and nonmetal mines 自2006-9-1 起执行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露天部分 5.1 基本规定 5.2 露天开采 5.3 运输 5.4 水力开采和挖掘船开采 5.5 饰面石材开采 5.6 盐类矿山开采 5.7 排土场 5.8 电气安全 5.9 防排水和防灭火 6 地下部分 6.1 矿山井巷 6.2 地下开采 6.3 运输和提升 6.4 通风防尘 6.5 电气设施 6.6 防排水 6.7 防火和灭火 7 职业危害防治 7.1 管理和监测 7.2 健康监护 本标准除4.11、5.1.8、5.2.2.3、5.2.7.2、5.3.1.4、5.3.1.6、5.3.2.3、5.3.2.10、5.3.3.1、5.3.6. 9、5.4.2.6、5.5.1、5.5.2、5.5.6、5.6.1.5、5.6.1.7、5.6.1.14、5.7.2、5.8.4.3、5.8.5.3、5.8.5.4、5.8.6.2、5.8.6.3、5.8.6.4、5.8.6.6、5.8.6.7、5.8.6.8、5.8.6.9、5.8.6.10、5.8.6.11、5.8.6.12、5.8.6.13、 5.8. 6.14、6.1.1.7、6.1.4.1、6.2.2.3、6.2.2.4、6.3.5.3、6.5.1.6、6.5.2.9、 6.5.3.4、6.5.5.5、6.5.5.9、6.6.3.13、6. 7.2.1外,其余规范性技术要素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6423-1996和GB16424-199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增加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盐类矿山、基本洪水频率、设计防洪频率、

供电设计规范及短路整定细则

供电设计 规范及短路整定细则 机电科

目录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2) 1.1 负荷统计 (2) 1.2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2)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3) 2.1 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 (3) 2.2 电缆截面的选择 (4) 2.3 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高压电缆截面 (5) 2.4 按热稳定校验电缆截面 (5) 2.5 按允许电压损失校验高压电缆截面 (6) 三低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 (7) 3.1 按长时负荷电流初选电缆截面 (7) 3.2 电缆截面的选择 (8) 3.3 按允许电压损失校验电缆截面 (8) 四短路电流计算 (10) 五保护整定计算 (11) 5.1 负荷电流计算 (11) 5.2 井下供电系统保护整定计算 (12) 5.3 电磁启动器 (13) 5.4 馈电开关 (14) 5.5 移动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 (15) 5.6 移动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 (17) 5.7 高压电动机用高压配电装置 (18) 5.8 控制线路的高压配电装置 (19) 5.8.1 使用范围:移动变压器 (19) 5.8.2 使用范围:母联(联络开关)和总开 (21) 5.8.3 使用范围:井下上下级变电所总开 (21) 5.9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22) 5.10 组合开关的整定 (22) 5.11 35kV变电所开关柜的整定 (23)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 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1 负荷统计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cos ...cos cos cos 212211???? 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 en e e en en e e e e pj P P P P P P ++++++= ......212211ηηηη 1.2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1)变压器需用容量S b 计算值为: kVA cos e b x pj P S K φ =∑() (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 ∑+=e x P P K max 714 .0286.0 (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