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主要内容

1.1.1审判公开概念

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1.12公开审判内容

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一是整个法庭裁判过程的公开,即控辩双方争议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应予以公开。

二是法院结论的公开,获取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

三是向当事人公开,即法庭审判必须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下才能进行,特别是对于证据的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实质性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参加。

四,应当向社会公开要求法院不得将旁听审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应当允许当地的公民、国内其他地方的人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

可见,获得公开审判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因此,法庭一般应采取口头和书面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公开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而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

1.2公开审判的原则

1、依法公开原则。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在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严格履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以及知晓审判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分开范围,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2、全面及时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开庭(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案件除外)、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审判等;相关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内快速、完整及时的公开审判,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也应该在合理时间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理相关信息。

1.3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一)公开审判制度不仅有利于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利

于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公开审判符合法官的独立性特点。长期以来,我国所强调的审判独立仅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的压力和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独立,第3条规定,“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见,强调法官的审判独立性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确定判决结果时的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的,但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有权作出自己的评判并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

(三)公开审判有利于克服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如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每一位成员都是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评判, 即使身为院长、庭长也只能通过参加庭审,在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行使属于自己的一份发言权和表决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围行使权力,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审与判脱钩、领导批条子和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四)公开审判制度为我国错案追究制的实施提供了保障,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多数意见、少数意见一律公开,每一位成员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为错案追究制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社会的监督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

(五)审判公开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解决纠纷。提高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感。

(六)彻底的公开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怕出丑”、“怕露馅”的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审判能力,执法水平,增强责任感。

(七)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现象。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了审判活动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从而能在根本上堵塞了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使其失去生存的环境。

2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

2.1审判公开的范围限制

1.2.1对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限制

原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只限于以上三类。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增加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这些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标准。

11.2.2对公民旁听审判的限制

西方各国不仅对不公开审理的特定案件作出了规定,而且对旁听人员进行了限制。英国规定:儿童除出庭作证外不得旁听。法国规定:审判长可以禁止未成年人或部分成年人旁听。我国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据法庭现场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1.2.3对媒体报道的限制

媒体报道在国家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媒体并不能对审判的案件无限制地报道。对此,许多法治发达国家对媒体参与案件报道的程度进行了一些限制。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2.1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1司法权不独立由于没有分权制约

司法权受到行政权制约,甚至从属于行政权。所以在很多案件中,只要一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审判就无法公开,不仅如此,法院还要千方百计的阻挠审判公开。我国目前法院审判中官员受贿案件几乎从不公开审理这一潜规则就是如此。

2对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但是由于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未能真正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无实权,不作为的状态,无法实现对司法权的真正监督,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权利分配也根本无法实现有效制约。社会上有着"公、检、法,是一家"的说法。

2.2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现状

客观的说,虽然我国审判公开制度实施了这么长时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面对。

1单方接触当事人的现象很普遍

一是很多法官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习惯,在庭审之前,往往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询问案情,以此形成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和观点,造成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二是当事人、代理人或通过关系人单独约见主审法官,而且多发生在饭店、酒吧、舞厅等娱乐场所,甚至上家门造访法官,在这种接触中,往往以吃请送礼为媒介,以反映案情为名,行请客送礼拉

关系之实,绝大多数的司法腐败就发生在这些单独接触之中。

2缺席审判适用不规范

当前,缺席审判的案件比重不断增大(人民法院公告栏火爆是一个明证)且绝大多数是被告缺席的。《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要经几次传票传唤,以及在简易程序中,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庭是否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没有统一的做法,有些不是直接送达的传票,被告因客观原因:如外出务工等,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到庭而适用缺席审判,有的听信原告一方之言,或仅发出一次传票后,就认定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这些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权利,使其丧失了在法庭上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解辩论的权利,导致法官偏听偏信,作出不公正裁判。

3案件层层审批,形成裁判的过程不公开

在很多法院至今仍沿袭几十年的陈旧做法,合议庭和审判员开完庭以后,提出判裁意见,再呈庭长,院长审批,甚至是“事实由法官负责,适用法律由领导负责”,绝大多数案件还由审委会代办,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还很普遍。论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这种做法,一方面是认证不公开,当事人对其所提供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不清楚,为何不采信的理由不知道;二是说理不公开,审判是抽象的法律和实际案件的结合,当事人只有全面了解审判权运用的全过程,才能知道他是否在诉讼中得到了公正、平等的待遇,从而服判息诉。

4二审案件书面审理的案件比重过高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二审书面审理的案件仅限于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的案件,其余案件均应当公开审理,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却并非如此。绝大多数上诉案件并没有公开开庭审理,而是经询问当事人后,迳行裁判,使当事人失去了二审期间进行进一步的质证和辩论、辩解的机会

(一)我国现行的审判公开为一种半公开状态,其主要指的是合议庭评议部对外公开半公开的审判,很容易有利益取向,而且目前法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就更加容易导致其在进行秘密评议活动肆意进行,尤其是在行政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之下,“暗箱操作”就完全具备了现实的条件,可见,形式上公开的审判,最终极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不公正。

(二)许多法院进行“庭后问卷”,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许多法院在庭审以后,要求检察机关将全案卷宗移交法院,然后进行的阅卷工作。此种行为严重分割了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听后问卷制约提交的控诉材料,还包括许多未经法院质证确认的证据,再加上我国各级法院的宣判多采用定期宣判,而很少采用当庭宣判,这就为法院庭后问卷提供了一个充足的时间,可见,庭后阅卷不仅分割了辩护方的利益,还使公开审判制度流于形式。

(三)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使公开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分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审理后,应当做出判决,但其规定了对那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可以由合议庭提请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决定。可见法院内部的管理有行政化的色彩,另外,审判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参加法庭审理过程,而是通过听取汇报、进行秘密讨论和集体表决方式做出表决。可见,其不是基于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基础而作出判决,这样的话,之前法庭审理上的公开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四)审判向社会公开的力度不够。院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场地非常简陋和狭小,根本没有能力让众多的公民、媒体参与旁听。主观上党政干涉,有的则是自作主张。

3实现审判公开的建议及解决问题对策

3.1审判公开的建议

(一)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进一步进行司法改革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权力监督,增加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只有保障了司法的尊严,才能让司法机构发挥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二)改革社会监督的参与方式

信息公开透明对司法的公信力是何其重要。任何一个组织,如果仅仅只靠来自于内部的监督,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公正的,只有外部监督的参与才能平衡利益的冲突。依靠社会公众监督。在依靠公众监督的同时必须保证社会舆论不能影响法官独立审判,这就必须做到司法独立,从法官遴选制度上保证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审判公开这一原则,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具体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定得却不够详细,甚至有不适当之处。司法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部分,我相信我们国家得司法现状虽然还有很多地方差强人意,但一定会趋于完善,不管这条路由多么曲折。

3..1.1应当适当放宽对新闻媒体和旁听人员的限制

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虽然可以对新闻自由和公众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独立,但这些限制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将最真实的判决过程、最客观的判决理由充分呈现给公众,而不是藉此理由封堵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参与和了解。

4.2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公开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可以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结果的产生情况,特别是要公开评议中少数人的意见,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上诉之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诉讼资源。虽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具体的个人意见不便予以公开,但是对于最终判决的支持数量,可以在判决书的附页中公开,这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4.3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首先,制定严格完善的法官遴选程序,注重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建立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官一方面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另一方面也是一名普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也面临着许多的诱惑。因此为了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如上所述,一个连自己的岗位都要去“争”、去“抢”的法官,如何才能保持一颗宁静、纯洁的心灵呢?因此解决法官在任职、薪金等各方面的后顾之忧,使其为赢得社会尊重和司法正义作为工作的首要目标,而不是仅将法官作为一个谋生的职业,将其与普通公务员彻底分离开来。

4.4制定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公开审判的实施细则

审判公开并不只是审判权自身运行需要遵循的一项内容,更是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程序规定,因此审判公开的方式、内容,更应当得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认可。在具体操作上对审判公开进行细化规定、操作手册,大幅度较少各级审判机关按需解释法律的可能,同时也可以使审判机关能够利用硬性规定对抗其他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的中立和公正。

3.2、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补齐。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宣传栏、公告板、大屏幕显示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对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立案条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审判程序、案件审判、执行管理流程等事项均应公开。

3、提高当庭审判比率,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收到委托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4、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的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这样能够增进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通过完善、规范审判公开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更能够维护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得到保护。

3.2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之建议

(一)裁判结论、理由和根据的公开。

我们必须要对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理由和根据予以公开。法院裁决过程的公开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来实现。现行的裁判文书制作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推理和考量根据。因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并有针对性地阐释裁判的理由及根据,使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的形式由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以约束法官评判证据的不当裁量。这样,才能让旁听过法庭审理的公众知道栽判是怎样形成的,它的依据是什么,从而真正达到司法裁判过程的透明化以及彻底公开化。

(二)限制检察机关庭后移送案件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定期宣判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庭审以后法院要求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材料均予以移送,对于检察机关庭后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限定在法庭审判中经过双方质证以及辩论过的材料之内,这样能有效防止“突袭性裁判”以及保证边防的权益从而实现审判的真正公开。对于定期宣判,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期宣判的情形。这样就可能使裁判结论在并没有针对法庭审理中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得出,是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因此,应当严格明确界定定期宣判的情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结论基于法庭之上的直接、言辞以及集中的原则而形成,使审判达到实质上的公开。

(三)取消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保留了对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权利,合议庭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一个实质上的裁判权,“审理与裁判相分离”的现象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实在使控辩双方无法参与、社会公众不能旁听的情况下进行,即使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于合议庭的评议意见不一致,合议庭一般也必须服从和执行,从而导致了合议庭审而不判,而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为了保证公开不流于形式,取消审判委员会势在必行。取消审判委员会,而又承办的法官直接处理案件,能一定程度的激活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并严格的要求自己,对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案件审判审判的质量,甚而对于剔除司法腐败都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四)法院应为审会社会公众的旁听提供必要的保证

首先改善人民法院的客观物质条件,其次,应当为社会公众的旁听提供应当足够的程序上的保证。取消旁听证申请程序,而应在审判时,只要旁听者出事合法有效的身份证、记者证等证实其身份之时,均应允许其参与旁听。另外,在每次法庭审理开始前向社会公告的问题,现在法院公告都带有一种形式化的趋向,非常不便与群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情况,所以对

一告,应保证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都知晓法院将要进行的审判活动而决定是否去旁听,如通过当地的电视台、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告。

(五)努力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

法官在司法系统中处上核心的位置,其在司法过程中起着决策作用;整体而言,法官的素质仍然不够高。因此,需要提高法官的人员素质,一方面应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试制度,参考人员必须有法律专业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本科文凭以上才能参与考试要保证优秀的人才来当法官;另外一方面,我们应加强法官的教育培养,使法官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审判公开的成都市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其实现代诉讼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实行公开审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裁判结论的公正,将审判活动暴露与社会之中,使社会公众根据社会公德之共识,对审判做出社会评价,进而让审判人员有一种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为了体现司法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要求,我们应当从改革完善有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出发,构件一种先进的、民主的体制,从而保障审判的彻底公开、实质公开。

结论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经济社会文丛》2009年11月版

[1]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5.

[2] [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法00.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0 [6]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87.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閒.北京:中共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87.

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17.

左卫民.刑事程序问题研究圓.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7.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新时期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

新时期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 公开审判的原则的发展前景与中国独特的社会事实 一,公开审判权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的发展。 对于公开审判的权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是15世纪对西班牙宗教法庭、英国星座法院和法国国王的秘密逮捕等形式的秘密审判的不信任(例如:在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英格兰早在15世纪,就有法律专家对当时的秘密起诉、审判感到担忧,提出被告人公开质证起诉人的重要性。在其著作中提到:证人必须在12位值得信任的邻居出息的情况下就有争议的事实作证,避免秘密的、不诚实的起诉)。在1693年苏格兰通过了《议会法案》,其中保障公开审判的部分被看作继1689年革命后宪法的基础部分之一。在美国,宪法的第六修正案也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而在我国公开审判权是宪法性原则和权力。《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提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在2007年6月,最高院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院再次强调了公开审判的意义,并规定了在贯彻审判公开中应掌握的具体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随着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各国的法律也都开始沿着自己的本国的国情做了相应的变更,然而,公开审判的争议也渐渐的被忽视,公开审判的随着矛盾中心的转移,逐渐成为各国所倡导的重要审判制度。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制也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也紧跟时代的步伐,从宪法的角度订立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公开审判制度存在问题是否应该得到重新的审视呢?个人认为,公正审判的制度应该得到合理的修正,才能更好的适应中国未来的发展。 二,公开审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得与失。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开审判制度是裁判公正的保障。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其次,从现实意义上看,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但是在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中,多数条款并不是真正的、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试行) 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庭审准备工作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提起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并向被诉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或变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 况安排开庭场所。 第三章庭审公开 第六条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依据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对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保障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九条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应公开进行。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第十一条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下列两种情况应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多组证据已经庭前交换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当庭认证的,应说明认证理由,庭后评析论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理由。 第十二条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案件的评议过程以及其他涉及审判机密的内容,不应公开。 第四章宣判公开 第十三条各类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案件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均必须到场。审判员应当庭向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宣读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同时亦应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记明有关宣判事宜,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以送达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六条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应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开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录像或拍照的,应根据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文件有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4【审判公开基本制度】

#六手连弹过司考#之#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4【审判公开基本制度】 【审判公开基本制度】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原则规定的比较简单。 1.原则:公开审理。 2.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 3.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经法院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4.公开的内容:(1)审判过程公开;(2)审判结果公开。 5.关于公开审理制度,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直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公开审判制度】之民诉 1、公开的范围和对象 (1)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2)对象:向社会、媒体、公众公开;允许旁听和报道 注意: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提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仅有程序上的申请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公开审理VS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2)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是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但仅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规律:涉及商业秘密时的特殊性——依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定不公开质证;公众裁判文书查阅权受限。 (3)公开审理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民诉法第152条、第154条 (4)公开审理和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②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③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④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2), 9-18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0571946.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5f10571946.html,/10.12677/ojls.2019.72002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Jiashu Li1*, Zonglin Yu2#, Haimin Luo3 1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2School of Sociology,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3Procedural Law Research Institut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Received: Mar. 18th, 2019; accepted: Apr. 4th, 2019; published: Apr. 11th, 2019 Abstract With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hina has established the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system. This is a key step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hich provides an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solving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in our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 and cracking down on corruption crimes. Starting from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rationa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Obviously,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has just been established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many places.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further research. Therefor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shortcomings in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the emerging stage of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with a view to building a more perfect system criminal of trial by default. Keywords Criminal Trial by Default in China, Application, Legislation Limitations,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s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李佳澍1*,虞宗麟2#,罗海敏3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2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北京 3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裁决人们在经济、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于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组织——审判委员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而对之产生怀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它。因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方式明显与现代诉讼制度如公开、直接、等原则相矛盾、相冲突,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影响了办案效率。那么,审判委员会这一审判组织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呢?笔者以为,在当前形势下,它的存在必将会对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其找出“病因”,做到有针对性的“大手术”,进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笔者现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谈点肤浅的看法,以陈管见。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1、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当今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审判活动的公开和审判人员的公开。我国宪法第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一般认为,审判活动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0571946.html,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

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摘要]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庭在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对制度的适用范围、告知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目前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对条文结构予以调整,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司法效率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3-0033-05 DOI:10.19499/https://www.360docs.net/doc/5f10571946.html,ki.45-1267/c.2019.03.007 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控辩审三方都参加庭审,法庭审理才具备完整的结构。但实践中不免会出现被告人脱逃或无法出庭等特殊情况,单一化的对席审判制度会使刑事诉讼在面临这些情况时束手无策。为提升刑事诉讼的灵活性、能动性,有必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原则的例外。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本文对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范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

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对称,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时无法到庭参加审判,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1 ]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仅有少量与被告人缺席或无法到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制止不听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但未规定庭审可否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继续进行。① 二是被告人无法出庭、脱逃或存在其他不能抗拒原因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②三是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③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法院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沒收程序处理其涉案财产。④ 与缺席审判制度宗旨密切相关的是上述第四种情形,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反腐败、反恐怖斗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不少腐败分子、恐怖活动分子潜逃境外,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2 ]按照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刑事诉讼无法展开。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设立新的诉讼制度弥补普通审判程序的不足。而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直接创设缺席审判程序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于是采取了折中方案——设立独立的没收程序。[3 ]但该制度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涉及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 的调查报告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审判公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也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为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高法院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世纪主题之一。我院转变观念,大力推进各种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我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落实审判公开制度,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对绝大多数案件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了公开审理。主要有: (一)审前公开。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我院在立案厅配置了立案须知、操作流程等告示牌;特地安装了电子屏传播每日审判信息;在审判厅外设置专门公告栏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时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椐统计,自2003年以来,凡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100%。 (三)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宣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当庭宣判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判决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大。实践中,对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即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这类案件事实上并没有纳入公开审理的范畴。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

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当前,庭审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如何公开。实践表明,唯有进一步完善庭审公开程序机制,方能架起人民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 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法院庭审公开与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上述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法院庭审公开的进程,提升了庭审公开的水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庭审公开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庭审公开程度不足。庭审过程对新闻媒体公开不够,与新闻媒体未能形成良性合作关系。对于一些公众急于知晓的案件,未能及时全面公开,甚至常常限制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以致部分媒体往往“断章取义”地报道案件;而对于产生一定影响的报道,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大的精力做案件事实的澄清工作。

正如有的学者所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司法、媒体、公众之间主要是一种正向关系——司法公开的目标则是培养这种正向关系:通过司法公开的策略强化司法权。即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减少外部因素如权力、人情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利的办案环境,进而达到强化司法权的目的。 2. 庭审公开形式单调,硬件设施有待完善。今天,微博、微信等成为庭审公开的传播渠道和载体,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然而,一些法院并没有设置庭审公开的即时直播设备,如安装电子屏,没有开通微博、微信等,未能通过新媒体方式及时有效地传播庭审真相,导致法院在一些案件上丧失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如邓玉娇案、刘涌案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但公众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原因不外乎法院没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案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事实上,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2013 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法院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庭审现场信息提供了契机和法规上的支持。庭审公开的制度保障 庭审公开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民诉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 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 (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一审合议庭组成: A、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B、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陪审员; (三)再审合议庭组成:

论缺席审判制度

论缺席审判制度 一、缺席审判制度概述 (一)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 很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对缺席审判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认识却不尽相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对缺席的界定存在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会提供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有时当事人也会出于某些原因或企图而缺席。通常人们认为缺席就是当事人没有出席法庭审理或者在庭审中无故退庭的情况。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当然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当事人出席也可能被视为缺席。这主要源于对辩论主义原则的追求,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理由平等抗辩,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如果当事人到庭而不进行任何辩论,即不能对法官的裁判施加影响,出席与缺席无异。随着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以及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缺席的内涵和外延也在扩展,缺席不再单指不出席法庭审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中的缺席也得到了认可:审前程序的缺席主要指审前程序中不予答辩,逾期答辩的行为。审前程序具有独立于庭审程序的特征,不仅具有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功能,审前程序阶段也可以独立解决纠纷,甚至终结案件。因此,审前程序中当事人的行为也纳入缺席

的考量范畴,不仅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理念要求、保障程序公正和程序利益,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和谐司法、和谐社会的建立。 对缺席的界定清晰之后,缺席审判也就不难理解。缺席审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或庭审程序中缺席,人民法院为及时化解纠纷,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资料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权威性裁判的过程。 (二)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脉络 古雅典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传唤被告,由原告负责,若被告无故缺席不出庭,则作缺席审判。缺席审判制度萌芽于古雅典时期,在古罗马法定诉讼时期初步确立,发展于古罗马程式诉讼时期,在非常程序时期已经较为完善。同时古代缺席审判制度也兼顾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价值,在对审理程序、缺席行为的界定方面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发展,并且古罗马非常诉讼时期缺席审判制度已经开始实行双方审查模式,形成了近现代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近现代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目的方面开始压缩缺席审判的空间,尽量减少实务中缺席行为和缺席审判的发生,最大限度保证双方当事人出席法庭平等对抗,立法模式从单方审查向双方审查过度,更加注重对程序价值、司法效率的关注。尤其是将审前程序阶段和缺席审判联系起来,使其适用阶段前移,很好的协调了整个缺席审判制度体系。 (三)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模式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是得到大家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