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发稿)

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发稿)
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发稿)

对系列杀人抢劫案犯罪人格的分析

何正泉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内容摘要】论文对系列杀人抢劫案件中案犯犯罪人格的特征和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犯罪人格具有认知的反社会性、情感的扭曲性、犯罪意志的顽固性、对惩罚的耐受性、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等特征。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包括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以及对压力和挫折的畸形反应。

【关键词】犯罪人格特征形成原因

目前发生的大要案件以系列杀人抢劫案件最为触目惊心,这类案件影响深远,给社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对治安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如豫陕苏皖彭妙计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1998年2月14日至1999年3月26日,彭妙计、丁运好、苏小平3人经踩点预谋后,结伙先后流窜到陕西、河南、安徽、江苏等4省21个县市区33个行政村,持铁锤、钢钎、木棍、镢头、手电等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砸门、挖洞、蒙面入室等方法,行凶抢劫38次,致使76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在抢劫中,罪犯彭妙计手段残忍,用菜刀和剪刀割断40人喉管,割下4个男人的生殖器,抢劫现金4万余元及金项链等财物。类似的案例是杨新海系列抢劫杀人案,杨新海曾因盗窃、强奸被劳教两次、判刑一次。1999年出狱后,接连在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四省的农村地区疯狂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10人,抢劫现金6300余元,强奸妇女6人,奸污尸体19具,而且很多属灭门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较有影响的系列杀人抢劫案件还有张君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雷国民系列杀人抢劫案、张显光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等。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表现为:犯罪时间长、犯罪能量大、手段残忍、连续疯狂作案。不被抓获是难以自行停止作案的。案犯为什么如此凶残?为什么连续作案,他们与普通案犯有何不同?研究这些案犯的成长史、犯罪史,我们会发现犯罪人格是支撑案犯连续疯狂作案的强大内在动力。

犯罪人格(Criminnal Personality)是犯罪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是指个体在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基础上,受后天消极环境和不当教育的影响,在早年就开始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返回正常人的生活轨迹,而以各种犯罪为生,并在犯罪生涯中逐渐形成的以反社会为特征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犯罪的性格、嗜好、习惯、观念、态度,并且出现的与犯罪相适应的情感反应等的总和。

②出现犯罪人格必须有这样的前提:其一,基本社会化有断裂、丧失和混乱;其二,有从小至大的违法犯罪经历;其三,有过不止一次的刑事处罚经历。

犯罪人格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独特的生理因素,以及消极环境影响和不当教育所导致的心理因素,造成人格社会化的严重缺陷,以致不能适应各种社会关系,一旦遭遇各种压力和挫折,易导致反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犯罪人格的特征

(一)认知的反社会性。认知是包括感知、判断、推测和评价在内的社会心理活动,认知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基础。对于各种社会现象的认知,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总是自觉、

①作者简介:何正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讲师。

②关于犯罪人格的概念之争,可参见罗开卷.犯罪人格视野下的犯罪预防【J】.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6.

不自觉地受已经形成的各种错误观念、思维定势的影响,以偏概全,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代替事物的本质,从而导致对社会客观现实的歪曲反映。如果个体对现实主流的社会规范(如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势必导致行为的偏差可能性,只要遇到时机,就极有可能产生犯罪行为。如同思想决定行为一样,认知的反社会性产生行为的反社会。这种认知的反社会性主要表现为:1、对主流的社会规范不认可,在系列杀人抢劫案件中表现为对社会财产分配的极度不满,因为案犯多数属于社会分配体系中的弱势群体;2、对社会采取敌视、轻视、蔑视态度,没有社会责任心;3、视法律为儿戏,肆意挑战法律权威;4、作案后没有被及时抓获的所谓“成功”强化了侥幸心理,逐渐固化为犯罪人格,犯罪人格又反过来成为连续作案的强大内在心理动力。

(二)情感的扭曲性。情感是个体对客观事务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情感的扭曲性表现为情感的低级性、情境性、易变性、激情性、应急性、偏执性和情感倾向性倒置。③如缺乏罪责感和自我否定的情感,缺乏同情心和怜悯感,习惯把自己应负的罪责推诿于社会和他人,把自己看作是受害者,毫无自责和悔改之心。

(三)犯罪意志的顽固性。在进行犯罪活动中,很少有动机斗争,犯罪目标明确,行动果断,缺乏恐惧与犹豫,具有坚持犯罪目的的畸形意志力。

(四)对惩罚的耐受性。对于拘押、受审、监禁以及刑事惩罚的心理承受力强,一般的惩罚不易产生顺从行为。

(五)对教育改造的排斥性。对于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和说服教育不易产生认同感,或表面认同顺从,内心抵制排斥,阳奉阴违,顽固坚持自己已经形成的畸形的、反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人生观。由于以上的人格特征,必然导致个体对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否定与蔑视。

如变态杀人抢劫的案犯段国成,于1999年4月至2001年6月在岳阳、武汉两地,抢劫作案14起,杀害妇女11人,多人受伤,作案手段凶残。特别是在流窜到武汉后,作案频率加快,一周甚至几天作一起案件,在深夜跟踪女性,尾随抢劫杀人。在其中的几起命案中,段国成曾将受害人猛捅数十刀,甚至就在路边、街边花坛等处扒下被害人的衣服、割掉乳头。段国成就属于比较典型的犯罪人格,他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但他从小就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其父为让他改掉恶习,曾用老虎钳将他一个手指夹得变了形,可段还是恶习不改。1988年1月,13岁的他因盗窃被收容教养3年;1992年6月,又因抢劫罪入狱5年;1996年12月刑满释放。谈到其犯罪原因时称,“今天为什么我会站在这里?这完全是公安机关造成的。”段国成称,他13岁时就因盗窃被收容教养3年,他曾请求执法者不追究他,但是没有得到批准,从此他开始仇视社会。显然,段国成对违法犯罪的根源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将原因总是归结于他人,该类性格的人从不反思自己行为的过错,也难以认识或根本不愿意承认自身的过错,因此在学习社会规则方面容易形成障碍,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对社会的惩罚和管教,呈现抵触情绪,也不会正确认识社会的惩罚和管教而产生顺从行为。出狱后,行为变态的他,犯下了更大的罪行。对捅被害人多刀的行为,段国成的解释是,听见被害人的尖叫声后感到特别惊恐,尖叫不止,就刀捅不停,而且反映在刀捅入被害人身体的瞬间感到极大的兴奋,其变态心理在此暴露无遗。在现场附近的花坛中猥亵被害人尸体,其临时居住的旅馆与案发地相距不到十华里,连续作案并不急于逃离,都表明段国成对即将到来的惩罚没有丝毫的畏惧心理,对惩罚的耐受性是明显异于常人的。在这里人们难免心存疑问,为什么一个多次受到监管教育的人,每一次被放出后,又重操旧业,而且一次比一次更严重呢?答案可能就是,我们遇到的是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普通的监管教育难以矫正其行为。

如在豫陕苏皖彭妙计团伙系列杀人抢劫案中,主犯彭妙计及其犯罪团伙在每次作案③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41.

后,上至老人,下至婴儿,一概杀死。这一方面反映出他们实施犯罪时较为小心谨慎,不留活口,避免给警方留下证人,害怕被追捕的性格特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他们情感冷漠及其凶残的犯罪人格。当审讯时问他为什么连几个月大的婴儿也不放过时,他竟然回答说,他的父母都死了,将婴儿留在世界上是活受罪,其倒错的价值观念可见一斑。另外像在血流满地的尸体旁大吃大喝,为确保不留活口而对被害人进行割喉,为误导侦查方向而割掉男性生殖器等无不体现出犯罪人格。

二、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

犯罪人格形成的原因目前尚未完全明确,但通常认为与下列因素有关:

(一)生物因素是犯罪人格的基础。

1、遗传、基因等生物因素。

人类无疑是地球上最复杂、最高级的有机体,但也要受一切生命形式的同一不变的原则的支配。动物的行为大多确实是出于遗传,对于人类来说也是如此,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因遗传。这里所讲的遗传不是说犯罪人格者遗传了他的祖先的犯罪人格,而是指他的祖先遗传给他的基因具有产生犯罪人格的潜在可能性,如高级神经的不健康和易受刺激性等。另外,人体内分泌紊乱可导致情绪异常,荷尔蒙分泌过度旺盛引起性欲亢进都可导致犯罪人格。人体是由器官、荷尔蒙、化学分子等成分相互联系所组成的复杂的有机体,人体一部分缺陷将会引起另一部分的不足,或者相互关联的缺陷组合而产生异常的行为。由此来看,就不难理解形成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问题。

2、大脑或神经中枢系统发育异常。

科学家们通过对有脑损伤或患脑疾病的儿童和成年人的观察,发现他们变得更加粗暴、过于冲动、易于激动、易于动气,而且常常是反社会的,易出现社会规则学习障碍,从而走向犯罪人格。大脑损伤、大脑疾病或大脑异常可能是人格变态的内在原因。

另外一些研究已经表明,具犯罪人格的系列杀人者的焦虑基线水平过低,对某些形式的压力的自动反应能力较差,并且他们从压力中自动恢复的速度发生了变化。这就意味着遇到危险或危险的威胁时,他们不会像正常人那样表现出身体上对焦虑的反应,并且不会从过去吸取经验。心理学的研究也发现,犯罪人格的人员具有较差的理解能力与其反常的神经模式有关。习惯于右手的人的语言中心几乎总是在大脑的左半球。而在习惯于右手的犯罪人格人员的身上,语言几乎受到大脑的左半球和右半球同样的控制。这些研究有可能表明犯罪人格人员可能存在着神经系统发展的障碍。如我们可以注意到河南平舆系列杀人的案犯黄勇以及系列抢劫杀人案的案犯杨新海的共同特征,就是内向,语言不多,不善与人交流,在作案过程中没有犹豫和害怕,但都善于绘画,这可能表明在语言方面存在某些障碍,但空间感发育较好,科学研究也表明在学习障碍的儿童中多数具有较好的绘画才能。

(二)心理因素是犯罪人格的温床。

犯罪人格者的心理多数是从童年时期或青春期开始形成的,这两个时期是人的生理发育突飞猛进而心理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该时期人的心理发展、人格形成既不稳定,也不健全,如果受到诸如父母养育方式不当④、母爱被剥夺、家庭破裂、虐待,以及生活的穷苦、生理上的缺陷、生活中的失意与不幸等挫折或打击,心灵极易受到伤害。这种心灵的伤害常使人产生自卑、抑郁等不健康的情绪、情感,会使具有抑郁气质类型的人产生自卑、孤独、忧郁、仇恨、厌世、与世隔绝等倾向,严重影响心理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变态人格的形成,如果进入犯罪这个领域,在长期的犯罪积累中就会形成犯罪人

④参见茆正洪. 父母养育方式与犯罪青年人格障碍形成的关系【J】. 中国临床康复第9卷第24期2005.6.28出版。结论称父母的不良养育方式是犯罪青年人格障碍形成的危险因素。不良养育模式表现为父母明显存在高惩罚、严厉,高拒绝、否认与低情感温暖、理解以及父亲的过度干预、母亲的偏爱等。

格。

如在豫陕特大系列杀人抢劫案中,彭妙计及其反社会团伙滥杀无辜,疯狂作案33起,杀死77人,重伤11人,可谓是残忍之极,充分暴露了彭妙计犯罪人格的心理状态。彭妙计原名彭庙寄,幼年时,其父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家境十分贫寒,六岁时开始随父亲讨饭,后流落到周至耿峪乡的姨母石明兰家,其父给人打工,仅能维持自己一个人的生活,其母仍以讨饭为生,在讨饭时,时常把他寄养在庙里,其母为了让他长大后记住这苦难的日子,于是为他起名“庙寄”。彭学到讨饭本领后,独自在外面行乞。直到9岁时才上小学一年级,因他自小聪明伶俐,勤奋学习,很讨老师喜爱,老师觉得彭妙计哪都好,就是名字不好,提出要为他更名,征得他家人同意,在不改变发音的情况下,为他改名“妙计”。后又因为交不起学杂费,13岁那年而过早辍学。因贫困辍学了的彭妙计被人拐卖到河南省漯河地区,两年后,他一路乞讨逃回到陕西周至。后来,他在陕西关中、渭南一带流浪,顺带打工谋生。1982年,年仅16岁的彭妙计,认为父亲贫困,养不起家,将其母亲石明月以几百元钱的价格卖到江苏省,一年后,听说他母亲生了个儿子,他立刻赶到江苏将他卖掉。两年后。他又将亲妹子送往江苏作抵押将母亲赎回,安置在原籍陕西省山阳的老家。彭妙计在与人私奔在陕西户县结婚后,生了二男一女3个小孩子,一个卖了钱,一个送给了别人,自己留下一个小儿子。因他从小就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穷苦的生活、游手好闲的父亲、过早的辍学导致的基本社会化断裂,逐渐形成病态的价值观念和倒错的情感,加之身材矮小(身高1.58米),养成了他从小就自卑,仇视社会的不良心理状态,伴随着他长大成人而愈演愈烈,1992年偷牛,后逃到金矿打工。从偷矿石发展到结伙抢劫。当看到同伙被抓获处理,为了逃避侦查,最后演变成疯狂的杀人抢劫,成了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其杀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不给侦查机关留下可供调查访问的活口。彭妙计的这种极度的反社会的犯罪心理状态在其所犯下的很多案件中都有所体现。正是这种反社会的变态心理成为彭妙计不断作案,并且愈来愈疯狂的内在动力。

(三)对压力和挫折的畸形反应成为犯罪人格的导火索。

作为社会的个体,犯罪人格者曾经与常人一样生活、工作、学习在这个社会之中,毫无例外,同样要承受社会带给个体的种种压力和各种不利的社会因素所带来的挫折感。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犯罪人格者对同样的压力和挫折所引发的异于常人的畸形反应。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的压力和挫折,有人选择坚强,有人选择逃避,而有人却选择了犯罪。具体来说,竞争失利、工作失误、婚姻失败、贫穷、疾病、失恋以及天灾人祸等,都可能成为犯罪人格者进行犯罪活动的导火索。他们通常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不公,强调不能亏待自我,“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对刑事处罚和劳动改造也表现为表面的顺从和内心的抗拒。

如杨新海,从小身材矮小、性格内向敏感,但为人聪明,学习也较好。由于家庭贫困,常住读亲戚家,对穷富差距特别敏感,形成自卑多疑的性格。读高三时,考虑家贫,突然离家出走,“想外出闯荡,靠自己的双手过上好日子”。由于生得矮小,在打工族中弱势非常明显,多次拿不到工钱。因偷拿他人物品抵工钱受到处理而心生怨恨,人格开始扭曲,逐渐出现反社会行为。1988年,杨新海因盗窃、强奸被劳教两年,但普通的惩罚对杨新海而言已经不起作用。1991年,因扒窃又被劳教一年,犯罪人格被强化。1998年被劳动改造一年,在这次劳改前,家乡的女友告诉杨新海,她会等待他回来。杨新海在狱中努力改造,但出狱后,找到这位姑娘时,却正好赶上她嫁给他人。贫穷、失学、求财失败、婚姻失望,面对挫折和打击,杨新海开始仇视社会,敌视社会规则,犯罪人格逐渐强化,最终选择了用极端的犯罪行为对抗社会,并在犯罪的路上变本加厉、越滑越远。

鉴于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存在着偏离正常人的人格特征,因此对罪犯除了进行正常

的劳动教养及劳动改造,加强其法律意识以及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和改造外,还需重视对犯罪人格的测量以及对人格障碍进行甄别,采取措施治疗和重塑这类人员的人格十分必要。因人而异地采取个性化的综合治疗措施,将有利于罪犯的心理矫治和人格重塑。

参考文献:

【1】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体系中的价值【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2】孙昌军,凌辉.犯罪人分类标准新探———以犯罪人格为视角【J】.犯罪研究,2005,6.

【3】【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李慧民.犯罪青少年父母养育方式及与自身文化程度的关系【J】.健康心理学杂志,2003,11(1):20~21

Criminnal Personality Analysis of a series of murder and robbery

HE Zheng-quan

(Public Security schoo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430074)

[Abstract ]:Essay to a series of cases of murder, robbery angle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Criminnal Personality . Criminnal personality with cognitive, emotional distortions, will intractable crime, the punishment of tolerance, exclusive feature of the education reform. The Causes of criminnal personality including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factors and abnormal reactions to stress and frustration.

[Key Words]:Criminnal Personality; Characteristics; Causes

变态心理与变态心理犯罪

理论知识 一、基本含义 变态即非常态,变态心理即个体偏离了正常范围的长期而稳定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包括认识、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广义上的变态心理一般泛指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异常,是与正常心理相区分的,包括重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精神发育不全和人格障碍等;狭义上的变态心理单纯指人格变态即指人在脑生理生化功能发生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发生失调基础上产生对客观现实歪曲的反映。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存在辨认障碍(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意志障碍)或控制障碍(包括情感障碍、意志意向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指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变态心理犯罪的根源是犯罪主体的精神异常。 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心理特征分析 1.缺乏良心或罪恶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将社会道德标准运用于实际行为中,不重视社会和文化环境所允许做和禁止做的事,而且他们普遍缺乏罪恶感。 2.情感不成熟。变态心理犯罪主体情感不成熟往往表现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只求自己欲望的满足,不顾别人的感受与体验。 3.缺乏爱心和移情体验。变态心理犯罪主体不能建立和维持纯真的感情关系和人际关系,没有真正的友谊, 4.无长远计划和目标。变态心理犯罪主体基本上不会为将来着想或为将来计划,对他们来说,生活是一件飘忽不定的、由一系列冲动行为构成的东西。 三、变态心理犯罪主体行为特征分析 1.变态人格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变态人格中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类型主要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其突出特点是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常出现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行为,其特殊行为模式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个是冷酷无情,另一个是行为的冲动性,人格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人际关系等社会适应功能往往受损,因此其犯罪行为十分复杂,特别是犯罪行为若与发生在人格的动力如需要、兴趣、信念、价值观方面的变态相联系,其犯罪动机就非常隐蔽,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甚至出现系列性的作案。 2.性变态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性变态也称性心理障碍,是一种偏离的性行为。性变态者一般并不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只是突出地表现为性心理与性行为的异常。性变态者具有正常智力,没有意识障碍和精神病性症状,但往往伴有人格障碍,加之其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感到害怕,也常受良心谴责,故其变态行为十分隐蔽、诡秘。3.精神病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病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意识清晰、智能正常情况下如精神分裂等,也有发生在意识障碍下的危害行为如癫痫性精神障碍等。此类犯罪行为有以下特点: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离奇古怪而难以理解,作案缺乏充分准备和周密思考,常是冲动性的,单独作案,缺乏自我保护;手段极其凶残狠毒而不符合常理;案发后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受害者多为病人亲属。 4.精神发育迟滞引起的犯罪行为及其特点。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者较多见犯罪行为,他们易于受暗示,往往在别人的教唆或暗示下干坏事或犯罪。 四、案例及分析: 犯罪嫌疑人黄勇,男,现年29岁,是平舆县玉皇庙乡曾庄村委大黄村人,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经突审,犯罪嫌疑人黄勇供述了本人酷爱看武打录像、凶杀恐怖片,自感杀人刺激,自2001年9月以来,采取欺骗手段,将受害人从录像厅、网吧、游戏厅等场所骗至家中,先后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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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控系列纪实(十七)--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十三 脑控系列纪实(十七) ――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十三上一篇,对具有“智能型犯罪”的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点和行为特点做了一个较为简单的分析。脑控犯罪是群体犯罪,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其参与成员分工明确、组织精密,借助高科技脑控武器的隐蔽性和多重攻击功能。这些犯罪人熟练掌握这种高科技脑控装备,具有巧妙的身份伪装能力和多种欺骗受害人的手段,一旦受害人戳穿其阴谋,又暴露出其奸诈狡猾的特点和暴力残忍的特性;整个犯罪过程体现的是智能与暴力相结合的犯罪特点。 下面对暴力型犯罪的犯罪人心理特点和行为特点做简要分析。 暴力,根据汉语词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强暴的力量即武力,二是特指为本阶级的利益而对敌对阶级使用的力量。 暴力犯罪,是指以强暴的力量实施刑法规定的,应予以制裁的行为。强暴的力量包括对人体实施侵害性行为,也包括以强暴的力量相威胁(如实施犯罪行为时携带武器)。 暴力犯罪类型: 1.根据犯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把暴力犯罪分为以人身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和 以财物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 2.根据暴力犯罪的危害程度,可以把暴力犯罪分为严重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 罪。 一般来说,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分严重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一是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犯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导致被害人轻伤以 下则是一般暴力犯罪。二是行为手段,使用枪支武器、刀具、炸药等具有较强 杀伤力的工具实施的犯罪或手段残忍的犯罪,是严重暴力犯罪;使用普通器械 或仅借助自身体力实施的犯罪,是一般暴力犯罪。 3.根据暴力犯罪的组织性,可以将暴力犯罪分为个体暴力犯罪和群体暴力犯罪。 4.根据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可以把暴力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侵犯国家、集体 和个人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罪;妨害婚姻家庭 的暴力犯罪。 5.根据暴力犯罪的心理准备性,可以分为预谋型的暴力犯罪和情境型的暴力犯 罪。其共同特点在于都具有凶残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臵技术 一、犯罪现场处臵 犯罪现场处臵主要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现场勘查工作及现场 勘查前的先期处臵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前的先期处臵 1.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1)听取汇报。指挥员率队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和简要情况,最先发现人的基本情况,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现场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人员伤亡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先期到达的民警初步观察、询问获得的有关情况等。 (2)直接询问被害人、发现人和报案人。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仍不能对现场作出基本判断时,应当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事主。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详细情况。 (3)巡视现场。指挥员听取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实地观察,首先查看现场的地理位臵、周围环境,进而在现场周围观察现场进出口,犯罪人的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物品,然后再查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等。 2.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对于出现紧急情况的犯罪现场,指挥员要及时了解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对尚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挥员要果断决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3.检查、完善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指挥员及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巡视现场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 4.掌握重要知情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清案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哪些人看见过犯罪嫌疑人,准目睹了犯罪过程,谁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方向、路线,以及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等情况,并将重要知情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5.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为了保证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使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发挥有效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依法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亲自参加现场勘验的全部活动,目睹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对证据(痕迹、物证)的来源提出异议或怀疑时,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6.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7.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犯罪现场实际情况,对参加勘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明确职责。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迅

对连环变态杀手进行心理侧写的功能分析

对连环变态杀手进行心理侧写的功能分析 —读约翰·道格拉斯系列犯罪心理著作有感 1 约翰·道格拉斯介绍 看过汤姆·哈里斯的小说《沉默的羔羊》或同名好莱坞大片的朋友无不对美国社会的凶杀案和警方的侦破技巧留有深刻印象。而近年来热映的美剧《犯罪心理》则更为详尽地展现了FBI探员通过心理分析的方法侦破各种连环凶杀案件的过程。实际上这些小说和影视剧均取材于美国联邦调查局暴力案件全国分析中心调查支援科特工约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的办案经历。 约翰·道格拉斯是美国联邦调查局著名特工。从事犯罪学研究,侧写专家,前FBI组织BAU (行为调查支援科Behavioral Analysis Unit)主管,为犯罪心理学的实际应用做出了巨大贡献,有“现代福尔摩斯”的美誉,在犯罪行为分析及现代刑侦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对抓捕美国连环杀手居功至伟。他善于从分析案情入手, 把握案犯的犯罪动机和个性心理, 进而促成案件侦破。 1977年,Douglas调入行为科学科,当时该科的主要精力还是教学,正是 Douglas深入研究罪犯心理,与在押的数十名重犯访谈,系统总结出了一套对罪犯侧写的方式,在他的努力下,1978年,FBI正式批准行为科学科为各地警方人员提供罪犯心理侧写的咨询,Douglas也成为了第一个专职侧写的FBI探员。作为首席侧写师,Douglas协助警方破获多起重大案件,为 FBI挑选并训练了其他侧写师。1990年,Douglas任行为科学科主管,正式将其更名为调查支援科(BAU)。 2 罪犯侧写的概述 2.1罪犯侧写的定义 “罪犯侧写”是美国司法实践领域新近出现的关于犯罪心理研究的一个新概念。所谓“罪犯侧写”(criminal profile)就是对罪犯个性心理特征(性格、智商、爱好、心理健康等)和性别、种族、年龄、婚姻、职业、教育程度等个人情况的描述。侧写的重点是描述凶犯的独特心理即个性。描述的前提是了解。了解罪犯个性的原则如同道格拉斯所说“如果想了解毕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一,调查原因 摘要:在这个物欲横流,灯红酒绿的时代,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来自经济、社会、家庭、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类群体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 关键词:各类社会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特征。 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组织化、技术化、知识化、成人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随意性、盲从性。结合焦作具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如下特点: 1.从作案人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2.从作案形式看,团伙化犯罪严重。 3.从案件性质上看,侵财性犯罪突出。 4.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5.从犯罪手段来看,暴力化犯罪加重。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发育

犯罪现场勘查简答题

简答题 1.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可据以收集电子物证的场所包括哪些? 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相关活动可能被监控装置所摄取的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所涉足的使用或者可能使用了通信工具的相关场所; ③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或可能使用了计算机系统的场所。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其中“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通常是指哪些? ①某些犯罪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来去犯罪现场的道路 ③犯罪前的预伏场所和犯罪后抛弃、毁坏、隐藏赃证的场所 ④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无明显空间关联性的其他一些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 3.简述犯罪现场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其分类标准。7-10 ㈠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㈡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划分的。 ㈢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㈣预备现场、实施现场、掩盖现场: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形成阶段的不同及其在犯罪功能上的差异而划分的。 ㈤第一现场、第二现场:运用于对杀人案件现场性状的判断和认定。 ㈥有组织型现场与临时起意型现场:依据犯罪行为形成是否预谋。 ㈦动态现场和静态现场:依据不同的现场状态。 ㈧其他分类方法:犯罪性质-杀人现场、爆炸现场······;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环境不同-室内现场、露天现场;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微观现场。 4.请区分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①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收到认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②变动现场,是指发案之后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与勘查开始之前受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请区分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7-8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①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伪装的犯罪现场; ②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③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场。 6.犯罪现场具有哪些特点? ①现场上保留着犯罪证据 ②现场上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信息 ③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 7.导致犯罪现场状态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的因素包括哪些? ①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清点、抢救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②爆炸、放火等类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救护、排险、灭火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③在特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现场物品、物质依据自身发展演变规律发生的变化;

犯罪人格缺陷及心理

犯罪人格缺陷及心理 09应用心理 03090538 叶盛 【论文关键词】人格缺陷戏剧性反社会性诱因缓刑侦查预防 【论文摘要】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碍,它是相对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人格障碍是一种病态,心理学上对其研究已较为丰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体现。当人格缺陷在遇到合适的诱因时就非常容易使人走向犯罪道路。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青少年加以必要的引导和人格缺陷预防,是积极的、有益的,也是可行的。人格是指在一定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人格不同于性格,性格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鲜明而稳定的、多维的心理特征,它无好坏之分,无道德评价问题。而人格却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倾向性、实践性,它链接着一个人对待他人、集体与社会的态度,反映一个人人品的好坏、善恶、美丑等。人格的道德性是人格最重要的内涵。人格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心理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格是由特质和倾向性构成的,它们决定了个体行为的差异,每个人尽管在某些方面像其他人,却都有一个独特的人格。心理学认为,正常的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其心理多少都会残留一些不健康的特质和倾向性,本文将其称为人格缺陷。人格缺陷,又叫人格障碍,它是相对于人格健全、精神健康者而言的。是介于正常人格与人格障碍之间的一种人格状态,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格发展的不良倾向,或是说某种程度的人格障碍。常见的人格缺陷有自卑、抑郁、怯懦、孤僻、冷漠、悲观、依赖、敏感、多疑、焦虑或对人格敌视、暴躁冲动、破坏等等。这些都是不健良的心理因素。它们不仅影响活动效率,妨碍正常的人际关系,同时还会给人蒙上一层消极、阻阴暗的色彩。 一、人格缺陷的表现特点 1、重自我价值,轻社会价值。人生价值涵盖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自我价值是实现社会价值的前提,而实现社会价值则有助于实现自我价值,是自我价值的最终归宿。因此自我价值应融合于、服务于社会价值的实现。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格的价值过于定位社会,重社会价值轻自我价值。而如今则过于定位个人,在当代一些学生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吃了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读书更多是为了自己将来有个宽裕舒适、安静自在的生活,更多是为了出人头地,一路风光。而对自己将来如何对社会、对国家尽份责任却考虑甚少。 2、重书本知识,轻道德实践。人格问题的实质是道德问题。受传统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某些学生关注得最多的是自身的成绩,“搞好学习是我的唯一任务”,成绩搞好了便能赢来一路赞歌,便会一好百好。因此他们不愿参加班集体活动,不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愿反省和检讨自我,缺乏道德实践,无视道德评价,在情感、品质、习惯、为人处事等方面不讲原则,没有“格”的标准,缺乏正义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3、重主动人格,轻和谐协调。过去被动人格的人较多,一切服从安排,对人生缺乏设计,奋斗目标模糊不清,没有前进动力,顺其自然,得过且过。而当代学生更多则过于“主动”,以自我为中心,摆不正自己与社会、集体、他人的关系。盲目炫耀自己,逞强斗胜,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没有协作精神、团队意识;有些甚至为了个人出人投地,无视集体利益,不顾他人感受,不择手段,我行我素。乃至于限入一种病态,处处与他人为“敌”,与群体、他人格格不入。 4、重外表形象,轻内在素养。笔者认为,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的,面貌、衣裳、心灵、思想。当代青少年渴望表现自己,关注自身形象,这本无可厚非,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心理反映。但某些学生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外在美。他们讲究穿着,追求时尚,崇尚“潮”、“款”、“名牌”,什么“靓”、“酷”、“帅”经常挂在嘴边,而对自身的知识积累,内在气质,个性修养却很少顾及。这对健康完美人格的形成极为不利。 二人格缺陷的常见类型 缺陷是相对人格障碍而言的,人格障碍是一种病态,心理学上对其研究已较为丰富,而人格缺陷在正常人身上均有所体现,参照人格障碍理论将其归为以下几类: 1 偏执性人格缺陷。我们可能都有过这样的体验,当自己从外面突然走进房间内,里面正在聊天的人全都闭口不谈了,此时我们脑中会闪过一丝念头:他们是不是在说自己呢?但这只

论变态心理犯罪

学界一直对精神病型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争议,其中对变态人格犯罪更甚之。这是因为变态人格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质是变态的心理所导致,所以其手段往往极其残忍、结果极其恶劣、影响极其败坏。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心理医学的进步,对于此类犯罪又产生了新的理论;诸如,此类人格障碍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其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是否应该统一标准、以及其刑罚模式的探讨。由于我国在这类犯罪方面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心理学关于变态人格治疗预防和司法实践交叉研究还有所不足。因此,进一步探讨变态心理犯罪的本质及其治疗预防和处罚体度建设的相关问题,为帮助我国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病犯罪的有关难题,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关键词:变态心理;精神病;犯罪;刑事行为能力;强制治疗

Scholars have been for psychiatric type crim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applicable laws exist different dispute of abnormal condition, including what crimes more of personality. This is because abnormal personality crime because its crime essence is caused by abnormal psychology, so its method often extremely cruel, results extremely bad, influence extremely corrupt. As the legal theory of the development and psychological medical progress, for such crimes and create new theory; Such as, this kind of personality disorder of crime is applicable to the general laws, its defini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uniform standard, and whether the punishment pattern discussion. Because our country in this kind of crime the study is still not perfect, especially in psychology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bout abnormal personality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is insufficient crossover study. Therefore, further discusses the essence of abnormal psychology crim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and its treatment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ody degrees in China, to help solve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problem about psychiatric crime,has a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Abnormal psychology;psychiatric;crime;Criminal behavior ability;Compulsive treatment

犯罪心理学 案例分析(终结版)

《犯罪心理学》课程案例 案例1【女性犯罪心理】 一、基本案情 小苏,某公司研发部小组长,年龄30岁。在校期间,她的成绩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她和女同学的关系比较好,很少和男同学交往,有较强的自尊心,她很渴望用成绩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她的父亲是一位商人,母亲是一名初中教师。父母在其小学四年级(10岁)时,因父亲外遇而离婚,此后由母亲一人独自抚养长大。她是父亲在其39岁时才得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她过着公主般的生活,得到了全家人的关心和宠爱,性格比较外向、乐观开朗。但父母离婚后变得比较不爱和人交往,学习更加的刻苦希望给母亲一丝安慰。母亲在离婚后情绪比较低沉,常常对她面前埋怨她的父亲。父母离婚三年后小苏的父亲再婚,她母亲知道消息后吃安明药自杀,但因被邻居即时发现而送进医院。当时她很憎恨自己的父亲,他认为这一切的痛苦都是父亲对婚姻的不忠而带来的、痛恨破坏自己幸福家庭的第三者,同时也埋怨母亲的不坚强。母亲的自杀给她留下了很大的阴影和冲击。她暗下决心自己以后一定要成为一个女强人,不去依靠任何男人自己保护自己。在那之后在家中她变得特别的懂事和成熟,她体晾母亲、在家中尽量承担着家务。父亲在离婚后对她关心较少。她和母亲相依为命,一直努力做让母亲骄傲的女儿不让她多担心。23岁大学毕业后回到昆明在一家公司做研发工作,因她工作认真努力得到了老板和同事的欢迎。 26岁时看着身边的女性朋友一个个的成家,而自己却还孤身一人,母亲也经常催促她。在好朋友的介绍下和一名公务员进行交往,但在交往半年后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分手之后她把自己的时间都投到了工作中,她因工作成绩突出而升职为研发部的小组长。以此同时公司研发部引进了一名新的部长,在看到新部长(张宇)的那一刻她仿佛看到了年轻时的父亲,她潜意识中对父亲压抑的爱被唤醒了。小苏对张宇产生了说不清的爱慕之情,从此她一直关注着张宇。她知道他已经结婚,自己和他是不可能的。但随着不断的交往,她发现自己对张宇的爱越来越深。小苏成了张宇的情人,她开始扮演起了自己最讨厌和不能认同的角色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犯罪人分类中人格分类模式的研究(一) 一、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不仅仅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人格的定义同样广泛的见于哲学、生物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在哲学上,康德的伦理学通常被认为是人格主义学说的起点,其认为人格具有崇高的价值,应形而上学地和各种事物区分开来,而主观的经验是最后的心理的判断标准。在生物学上,认为“人格是社会的刺激价值,别人对一个人作为刺激物而作出的种种反应,表明那个人的人格”。在社会学上,认为“人格是文化的主观方面,或社会的有效性。”1]在法学上,认为“做人的资格就是取得权利的资格,法学上称主体资格为人格”。2]在心理学上,有学者认为“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机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3] 对于犯罪人格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稳定而独特的反社会心理特征的总称,它是一种反社会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内在的相对问题的反社会行为倾向的特定身心组织。”4]还有学者认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5] 上述前两种观点都认为犯罪人格只有犯罪人才具有。我们分析发现,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同样具有与犯罪人一样的人格特征。如果说一个人是在实施犯罪后才具有犯罪人格,就好比说这种人格是在实施犯罪的那一刹那间最后形成了,此前的就不是犯罪人格,这显然是与人格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认为,犯罪人格同样为潜在犯罪人所具有,这种人格的本质在于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并能导致犯罪行为的生成。鉴于此,我们较为同意上文中的最后一种观点。 值得商榷的是,犯罪人格究竟能否“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在心理学上,这与“个人—情境”的争论紧密相关,普遍的观点认为,行为是由个人与情景的互动所决定的,人格特质并不具有跨情景导致行为的完全一致性。美国犯罪学家萨宾(T.R.Sarbin,1979)从哲学层面区分了最初原因(originalcause)、直接原因(efficientcause),以及有效原因(effectivecause)或形式原因(formalcause)。直接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前体,原则上讲,人们之间的各种行为在这种直接原因方面并没有什么区别。6]我们并不否认,犯罪人格在一定情景下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但这种原因可能是原发性或继发性意义上的,并不见得就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且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想犯罪,但客观上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格环境或者说情景条件,才能共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而并不能说人格能够直接导致犯罪。至于犯罪人格究竟应界定为一种“身心组织”还是“心理特征的总体”,我们认为这与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有关,传统的观念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只涉及人类的精神或心理方面的问题,而自20世纪二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心理学被认为是对行为进行研究的科学,直到七十年代又改变为心理学是对行为和心理历程研究的科学。7]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人格是指具有严重反社会倾向的,能够导致犯罪行为产生的特定的身心组织。 二、为何选择“人格”作为犯罪人分类的标准 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通常包括年龄、性别、人格类型、犯罪动机、犯罪的历史等。从20世纪30年代起,相关学者对已经提出的犯罪类型学研究进行了分类和整合,提出了若干犯罪类型学的框架。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有8]:德国犯罪学家埃克斯纳(FranzExner)将以往的犯罪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性格学分类;②犯罪社会学分类;③犯罪心理学分类; ④遗传生物学分类;⑤刑事政策学分类;⑥以现行法律为标准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斯蒂芬.;谢弗(StephenSchafer)将以往的犯罪人类型学研究分为7类:①法律类型学;②多因论的类型学;③社会学的类型学;④心理学的类型学;⑤体质类型学;⑥规范类型学; ⑦生活—倾向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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