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西方的宪政

解析西方的宪政
解析西方的宪政

关于宪政的讨论,真可谓是一场论战。尽管主流媒体基本保持缄默,可是论战激发出来的能量还是波及到了身在沙河的笔者。有人喊道:“警惕宪政背后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有人扬言:“中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全世界共同信仰的普世价值和民主宪政的本质性原则!”一时间,专业名词、专有名词、专利名词铺天盖地,但是宪政究竟是什么,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争得脸红脖子粗,“老左”“极右”的帽子又开始乱扣一气。当此之时,当代中国的“特殊智识阶级”出来发表高见:“当今宪政在全世界都一样,既没有社、资之分,也没有东、西之分。”笔者便唯唯诺诺,深以为然,可是仔细考察,他们在大谈特谈普世性的“宪政”之时,动辄言希腊罗马,动辄言《宪章》、《宣言》,动辄以当代西方“完美无瑕”的民主为榜样,笔者便陷入疑惑——普世的成果为何一枝独秀于西欧?“特殊智识阶级”一定会斥责笔者见识短浅,没有拿过美元去“自由世界”搞过学术交流。既然如此,笔者还是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来看一看西方的宪政到底是什么样子,分析之后再来决定是将其扔到茅厕里还是送进博物馆还是用来孝敬领导。

依据“特殊智识阶级”的说法,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和主权在民。西方“有教养阶层”的理论家给我们讲了两个童话,第一个告诉我们人人都是魔鬼,都会滥用权力,所以我们要互相制衡,英国谚语说得好:“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圣人”;第二个童话告诉我们,很久很久以前,我们与一个人签订了一个契约,让他来管理保护我们,如果我们不乐意就把他给换掉,这个人就是政府。在这两个童话的吸引下,群众随着资产阶级攻下了巴士底狱、砍下了国王的脑袋、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我们千万不要质疑这两个童话的真实性,否则“特殊智识阶级”会恼羞成怒的。考察完宪政的理论基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政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公知们各有各的“理论体系”,但中外“学者”一致认同的有自由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等,我们今天择其荦荦大端分析一下。

我们顺着童话的思路走——主权在民要求人们有权利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来推举公仆,如果他变了质,四年之后再换一个,再换一个还不行的话,咱们再选第三个,迟早我们会选出一个公仆。可是,选择真的有这么多吗?西方国家的人们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而人们不得不从“两个烂了的桃子里挑出一个不太烂的”,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怎么愿意去挑桃子了——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仅为57.5%。另外,选举的玄机可是多得很,划分选区、设置投票站、统计得票,里面大有手脚可做。与美国的政治大佬相比,《纸牌屋》里面的Francis 只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角色而已。如果以上只是少有的阴暗面,那我们就谈谈光明面吧,选举是一场烧钱运动,这绝对是真理。奥巴马在08年总统竞选过程中筹款总额超过6亿美元,而麦凯恩则仅仅筹到3.6亿美元,孰胜孰负,不言自明。我们看到,所谓自由选举制度只不过是一层过滤网——没有足够的金钱、没有过硬的背景的人士休想进入国家政权。选来选去,选上去的都不是公仆,借用列宁的一句话:“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宪政不仅仅是把危险分子过滤出去的安全网,它还有另一大法宝:分权制衡。我们的“特殊智识阶级”美其名曰“小政府大社会”。以美国为例,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对外用兵两百余次而只有五次经过国会批准;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在迫害民权领袖、左翼人士上毫不顾忌;这个美妙的小政府,颠覆了数以十计的民选政权。我们考察一下分权制衡的政治实践,我们会发现:当跨国公司董事、石油大亨、银行家达成一致时,整个美国政坛洋溢着“团结、民主、严肃、活泼”的氛围,当有一份为民请命的法案产生之后,法院便来审查,总统又要搁置,议会还需辩论,拖之又拖,拖死为止。

考察至此,不需多言。不管“特殊知识阶级”如何叫嚷,笔者还是建议把西方的普世的宪政送到博物馆,并在展柜介绍上写上: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宪政。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日俄战争后,宪政救国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曾留学日本,深入了解接受西方宪政思想的宋教仁也坚持宪政救国。宋教仁的宪政思想主要包括三权分立、政党政治和内阁政治三大部分。中华民国成立后,宋教仁始终坚持致力于其宪政思想的实践,但由于受当时社会具体条件的限制以及其宪政思想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最终归于失败。 正文: 20世纪初,中国已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救亡图存迫在眉睫,各种救国思潮纷纷涌,1905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明治维新后实行君主立宪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日本战胜了老牌封建大国。这给中国带来极大的震撼,一时之间,宪政思潮逐渐从宣传、讨论提上改革议程。但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甚至一个党派内部对于宪政的理解相差甚远,想要实现的宪政模式也不一样,如清末立宪中立宪派官员就主张实行德日式的保留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制,既想通过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由弱变强又能保持君主的权力。以梁启超、张謇为代表的多数在野立宪派就主张实行英国式的立宪君主制,虽保留君主,但希望尽早召开国会,由国会产生内阁,内阁对国会负责,皇帝不负责实际政务,“垂拱而治”即可。革命党人则反对一切君主制,主张实行美国式与法国式的共和立宪制,但在革命党内部,就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和政体这一问题上,也存在者分歧,有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有主张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宋教仁的民主宪政思想便是在此种环境下展开。 一.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的形成背景 宋教仁,子得尊,号敦初,别号渔夫。1882年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香冲村的一个破落地主家庭,宋教仁所处的19世纪末期正直中华民族危难之际,内有没落王朝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外有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国破家亡的惨痛现实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深深影响着宋教仁,使之走上了一条革命救国的道路,后在日本的学习和探索更加坚定了他革命救国,宪政就国的思想。具体而言: 1.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和独具特色的湖湘文化—宋教仁民主宪政思想产生的客观原因 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挽救民族危亡,实现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即救亡图存便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而贯彻近代中国的始终。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都在救亡图存的号召下不懈地探索着救国救民之道。地主阶级经世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提出学习西方的长处来抵制侵略的口号;于是,洋务运动便在“中体西用”的口号下开始大引进西方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大力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的工业,但是甲午战争的失败使人们觉醒,西方国家不仅优越在机器生产,更是其政治制度的先进,于是,对西学的理解从器物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出现了戊戌维新运动,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代表,开始著书立说,组织办刊学会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平等的学说,要求改革君主专制,实行“定国是诏”,戊戌政变的爆发,使得这场救亡图存的政治运动和思想启蒙运动很快归于失败,但是这场运动使得一部分知识分子开始认清清政府反动的本质,思想更加先进,逐渐萌生了反清革命思想。1899年,时在湖南漳江书院读书的宋教仁便对友人说:“中国苦满政已久。有英雄起,雄据武昌,东扼九江,下江南,北出武胜关,断黄河铁桥,西通蜀,南取粮于湘,击鄂督之头于肘,然后可以得天下。”说明当时的宋教仁受客观环境的影响已经产生反清革命思想。到20世纪初,庚子事件,日俄战争等等一系列的帝国主义的侵略活动,使的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全国掀起了爱国救亡的高潮,西方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内阁制等等宪政思想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效法西方实行宪政改革逐渐提上改革日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宋教仁的救国方案——民主宪政思想也逐渐形成。

西方宪政民主之“金钱政治”困境分析

西方宪政民主之“金钱政治”困境分析 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实践至今,已是弊端丛生,“金钱政治”就是其摆脱不了的痼疾之一。金钱政治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会带来诸多恶果:导致民主异化、容易滋生腐败、妨碍行政效率、有损社会公平、引发公众不满。认清西方宪政民主的金钱实质,有助于当前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 标签:西方宪政;金钱政治;民主异化;中国国情 [近来媒体和网上有关要不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民主”的问题激起了很大争论,也引发了很多思考。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实践三百年,我们从不否认它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发展到今天,它已经弊病丛生,金钱政治就是其摆脱不了的痼疾之一:西方民主尽管标榜“主权在民”,但是公民选举、政策制定常常会受到金钱、财团等因素的影响和操纵,是典型的“金钱政治”。难怪曾经两次协助美国总统威廉·麦金莱竞选成功的马克·汉纳会说:“要赢得选举,需要两个东西,一是金钱,第二个我就记不得了。” 一、“金钱政治”无孔不入 西方的宪政民主最终导致金钱政治是有事实根据的。如果我们对西方民主宪政的整个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的话,就可以发现,其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都充斥着“金钱的味道”。 (一)被选举人资格阶段 按照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居住年限的公民均享有被选举权,这听起来很诱人,似乎任何一个符合这样简单条件的公民均有机会成为议员、州长甚至总统,可事实是,在选举的初始阶段,一项所谓的“选举保证金”制度,就已经轻而易举地将大多数普通公民、甚至一些小的党派挡在了选举的门外。根据相关规定,在西方国家,无论是选总统还是选议员,都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显示没有达到一定的支持率,这笔钱就会被没收。对没有一定把握和经济实力的平民和小党而言,在这一关就被卡住了。在西方的民主政治生活中,金钱与选举的密切关联使得大多数人很可能由于经费的原因无法参加竞选,西方民主所标榜的“选举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要知道,靠金钱不可能选出真正代表广大民众意愿的国家领导人。 (二)主要政党竞选阶段 在这一阶段,表面上看选举最终是由选民投票决定,但其实最关键的政党候选人产生却和选民丝毫无关。就政党候选人而言,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金钱。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在大选中曾把自己塑造为“穷人的孩子”,但实际上,奥巴马的家庭出身还算小康。他的竞争对手罗姆尼更是出身显赫,本人阿也是企业家,资产丰厚。据最新一份美国在任参众议员个

宪政概念

宪政概念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先给你看几种: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 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限政、法治三权分立,多党竞争,联合执政,舆论监督是民主宪政的核心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

西方宪政民主是如何陷入制度困境的

西方宪政民主是如何陷入制度困境的 2013年03月19日09:53 来源:光明日报 在西方文化传统基础上产生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实行了几百年,其弊端有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缺陷,也有后天墨守成规之不足。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世界政党政治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方政党逐渐蜕变成“选举机器”,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制度性困境越来越明显。 选票绑架了政党,选举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西方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民意选择和政党博弈,才能产生出比较理想的执政党及领导人。然而,今天的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政党政治成了选举政治,议会民主成了选票民主,选票成为政客“登基坐殿”的敲门砖,按照选票多少排座次的“民主”规则发展到极致。为了多拉选票,候选人会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可谓“好话说尽”。一旦敲开了权力大门,所有对选民的许诺就变成一纸空文。如此弊端,使得选举远离民主,徒有形式,政党成为选举政治的傀儡。正如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一书中所言,今天西方政党几乎仅是为了提供一种构架来提供候选人而已。西方民主陷入制度性困境,主要是指这种民主只重视程序民主,将民主等同于选举和多党竞争,而且将选举被神圣化、简单化。选举不能保证可以组建人民希望的政府,也很难保障民众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 只论党派不问是非,议会政府效率低下。西方设计多党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多党竞争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防止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的过度不平衡,以各党制衡来遏制少数人滥用权力。这一政治设计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权力制衡的目的,但协调内部矛盾、提高政府效率的目标却很难实现。基于选票的考虑,议员往往立足于本党和地方利益,置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于脑后,将议会视为权力角逐和政治分肥的场所。议会“党争”只论党派,不问是非,相互攻击,互相扯皮,导致议会立法举步维艰,效率低下,议会作用弱化,一些重大法案得不到议决,甚至出现议会会期停摆的难堪局面。因朝野斗争激烈,互不相让,印度2012年夏季议会对以国大党为首的执政联盟提出的银行改革、养老金改革、征地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议案均未讨论,原定20天、讨论48项议案的会期,仅开会6天、只通过4 项一般法案就草草结束。面对当前债务危机,欧洲一些国家的执政党和在野党都打危机牌,将危机视为打击政敌的机会,并不会真的坐在一起共商应对之策。另外,由于大党恶斗,达不成妥协,政府经常难产,甚至出现长期无政府局面。这些表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存在弊端:三权分立、议会民主,实际上是各干各的,相互攻击拆台,但出了问题谁也解决不了。 钱权交易大行其道,政党政治异化为金钱政治。金钱政治和腐败是与西方政党政治相伴而行的痼疾。金钱政治之所以“历久弥坚”,其根子仍在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民主靠选票,而竞选要靠金钱,金钱与选举的关联使得有些人很可能由于经费的原因无法参加竞选,表面上平等的候选人之间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靠金钱不可能选出真正代表老百姓意愿的人,金钱政治难以保持公正性和独立性。西方政治人物与资本利益集团之间并不是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而是通过一种特别的利益输出途径实现的,即利益集团影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制定出偏向利益集团的公共政策,最终谋求各自的特殊利益。随着经济自由化、金融化不断发展,金融寡头如日中天,法力无边,日益成为西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主宰。西方主流政党大都与资本寡头同坐一条船,政客“傍大款”,政党与“金融大鳄”联姻,利益一体,“生死与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本是华尔街的投机家们惹的祸,但美国政府却运用纳税人的钱,为华尔街巨亏买单。欧洲各主流政党无论信奉什么,无论是主张大市场、还是主张大政府,都不会免俗,纷纷与大资本抱团联姻。各政党的政策主张虽有不同,但大同小异,都不会得罪大资本。原因在于没有资本寡头的支持,他们谁都不可能上台。民主离不开金钱,竞选需要大量金钱投入,仅靠个人口才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虽然金钱不可能完全决定选举的最终结果,有钱并不能一定会选上总统,但筹措不到足够的竞选资金肯定当不了总统。日本《读卖新闻》社长渡边恒雄曾在自己的回忆录中对金钱政治有深刻的描述:“为当政治家,就得从大佬那里来钱。等自己也具备了敛财能力之后,再分配给下面的追随者,培植自己的势力。在当今日本政界,这是铁律。虽然这是导致政治腐败的原因,但不这么干的人绝对成不了老大”。这样的选举不过是金钱铺垫出来的民主,选票公平也只能是金钱基础上的公平。 党派之争导致政治极化,政党恶斗引发社会分裂。美国两党轮替、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曾被西方视为最合理的政治模式,但近年来政治极化、党派对峙的美国“政治病”越来越严重。共和党与民主党在治国方略上针锋相对,许多主张明显对立。为什么美国政治日益极化呢?原因是金融危机下社会更加分化对立,利益冲突更加尖锐激烈,民众的利益诉求明确,特别关注自己的工作岗位、退休金等现实问题。为得到更多选票和献金,共和党和民主党不得不回到保守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原教旨”立场,倾向于以极端口号来迎合选民需求。这就陷入一种制度性困境:竞选中观点越激进,相互斗争越激烈,就越能吸引本党选民和政治献金者的关注,而温和、理性、折中的声音却得不到肯定。媒体与选民阵营相互呼应,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使得本已对立的两大阵营形同水火,彼此缺乏理性沟通和宽容理解,媒

美国的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保证。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这是宪政一词的法理解释。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宪政制度的国家,美国的宪政无疑是各国之中发展最为完善的。因此,对它的了解很有必要,因为它能够对我国宪政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联邦制、三权分立和制衡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保证。自产生之日起,美国通过传统的继承,对新思想的吸纳,对自身经验的总结,迄今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这是美国获得长治久安、国力突飞猛进的制度保障。 联邦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美国宪政制度的一大特征。在这个国家成立之初,它的先人就为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而进行了探讨,最终他们选择了联邦制来治理这个国家,事实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实施联邦制,给州政府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有利于各州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因地制宜的进行管理,从而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联邦制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对同一地区及其人口行使权力。中央政府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但五十个州的各州法律只适用于该州居民。依据宪法,国会无权废除任何一个州,也没有任何一个州可以僭越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权力。事实上,在美国所实行的联邦制下,美国宪法是国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威所在。反过来,宪法也反映了美国人民的意愿,而人民的意愿是民主政体中的最高权力所在。在权力的划分上,中央政府对对外事务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在对内事务上,州政府却拥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权。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划分如下。联邦政府的权力包括:按统一标准,在全国征收各种税收;规定美国的对内对外贸易;铸造货币,规定国币与外币的兑换价格;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宣战和颁布捕获敌船许可状;管理和指挥军队;代表美国缔结对外条约等。州政府的权力又:根据本州公共事务需要,在本州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管理本州的工商贸易;兴办本州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和促进本州的教育事业;协调和开展与其他各州的各种交流等。总之,联邦政府行使的是宪法授予的、列举出来的权力,而州行使得是“保留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既然涉及到分权,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美国的立国之父们又采取了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使美国《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宪法》中的一个条款规定,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那么国家的权力至上。这样就很好的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三权分立和制衡。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一大特色。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具体来说,就是国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联邦法院行使司法权,三个部门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宪法负责。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个州直接选举产生,每州二人,共100人;众议员按人数分配席位,每三万人分配一个席位,每州最少一个席位(如阿拉斯加),共435个议席。国会拥有的权限有:立法权、财政控制权和监督政府权、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任命批准权、国际条约的批准权、财政法案的首批权等。总统是国家的最高元首,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拥有国家元首的职权、政府首脑权和行政立法权。具体包括:1、军事权。美国总统为三军总司令,掌握国家各大兵种的最高指挥权。总统有权任命国防部下设的三军部长、任命高级军官和将领。2、荣典权。美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在特定场合接受元首级别的礼遇。3、外交权。总统有外交决策权,代表合众国进行国际谈判并缔结国际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_王维

第19卷第3期徐州教育学院学报Vol .19,No .3 2004年7月J .of Xuzhou Education College July ,2004 浅析美国宪政的指导思想 王 维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000) [摘 要] 西方启蒙运动哲学中的古典自由主义和西方历史上古老的共和主义思想曾是十八世纪美国宪政的主要思想来源。其中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等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在宪政建构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表达,不仅如此,以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为代表的美国政治领袖们立根于美国立宪政府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古老的共和思想,于是在美国历史上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传统一度共存于宪政思想之中并对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宪政 [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6625(2004)03-0022-04 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启示 十七世纪以来,新兴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了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者肯定人自我引导、自我管理的理性能力,信仰自然法,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具有雄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倾向,他们把个人权利和自由置于国家及其它权威之上,强调法律之下的自由和政府有限论,力求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求平衡。在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中,对自由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安全和民主的关注。当哈耶克谈到美国宪政时曾说,剥离掉一切表层,自由主义就是宪政。借助十八世纪美国领导人关于政府理论的言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宪政的原则和机制深深打上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烙印。 首先,古典自由主义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自然权利”的先验性。博登海默把十七世纪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以经济中的自由资本主义,政治及哲学中的自由主义为其标志;而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则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都试图用一种权力分立(a separation of powers )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 ),并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不正当侵犯”[1]。这一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通过洛克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孟德斯鸠的自由理念是通过他的分权制度体现的,而洛克更集中于对个人权利的关注。“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的理论,则构成了《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2]。《独立宣言》写道:“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同意建立起一个合法政府。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利去改变它或 废除它,而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显而易见,这种表述是对洛克《政府论》思想的重复。同样在新宪法出台的过程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总是反复强调宪法里必须有一个“权利法案”,因为对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法案的作用在于“让我们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权利”,“一个权利法案是授予人民享受的权利,藉以防范世界上一切政府(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主持正义的政府所不该拒绝的事情”[3]。可见,自由主义者心目中的政府总是对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保障才能预防这种威胁,才能令政府在一个保障自由的体制下有限地活动。实际上,美国宪法是这样理解自然权利的“先天”存在的:“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这意味着个人权利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而宪法只能用来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可见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是作为个人权利的保护者而存在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而自然法虽然不是实证的,但它可以赋予法律以“道德性”,成为判断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自由主义关于国家和政府的观点是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表达的。政府是宪法的产物而宪法是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 自由主义把社会契约视为人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的一个中介。在他们看来,人之所以缔结契约组成社会、国家和政府,完全是出于保障自然权利的需要。洛克指出,由于自然状态里自然法只是理性的法则,缺乏明文法的约束力,缺少一个公正的执法者,缺乏正当的权力执行法律,所以每个人必须放弃部分权利来结约。“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 · 22· [收稿日期]2004-06-18 [作者简介]王 维(1981-),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与 “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一、当代西方的宪政内涵 宪政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最初的含义是指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所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即以宪法来规范统治机构和安排政权。近代意义上的宪政,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然而,西方学者对宪政的具体定义却有很大的分歧。比如,从宪政中所蕴含的法治要义的角度出发,美国政治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 又如,从宪政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真正符合实际的立宪政体应包含的要素是:程序上的稳定性、向选民负责、代议制、分权限、公开和揭露及合宪性,即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再如,从对政府政治权力的限制角度出发,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宪政意味着更多的含义: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每个人权利的保留; 此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虽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政概念的具体内涵进行了不同解读,但无论从哪个维度来定义资本主义宪政,西方学者都是以西方政治现实为判断依据,其定义中也都或明或暗包含有共同的目标用宪法限制政治权力以维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这也正是西方宪政的核心内容。 二、比较视域下的中国宪政概念界说 (一)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的宪政概念 近代中国的宪政思想虽然来源于西方,但其具体内涵并不与西方宪政完全一致。梁启超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理论性定义宪政的学者,其认为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虽然内容比较简单,但他抓住了宪政的要义限权。近代部分学者也借鉴了梁启超的这一定义。其中,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近两个世纪以来,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对梁启超的观点,孙中山作了补充,提出了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立为基础的新宪政学说。虽然他没有明确地对宪政一词作定义,但其宪政思想贯穿在由其规划的《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更是把宪政提升为革命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施行宪政,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20 世纪40 年代,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从民主的角度对中国的宪政作出了新的重要阐释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从而在新民主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宪政新的内容,即增加了民主这一要素。这一概念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并加以补充。比如,有学者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 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 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角

美国宪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的精神 一、美国宪法为什么还“活着”? 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 对于一部法律而言,通常的情况是:它制定的年代越久远,它的内容就越容易过时。这是因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尽可能使法律适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 他(们)一般无法充分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 也就过时了。这时,法律面临着两种命运:或者被改变,或者被抛弃;如果它没 有获得及时更新,那么它最终将被淘汰。 但是,颇为奇特的是,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并没有“过时”。它不但 没有任何“死亡”的迹象,而且正好相反,它的生命力似乎正因为年代的久远反 而更为旺盛。表面原因当然是美国宪法本身在不断更新着,无论是通过困难的正 式修宪,还是通过不那么困难的创造性司法解释。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使得美 国宪法能够不断保持着一种新的面貌,因而比较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化。但是, 在此背后,人们还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美国宪法不是一纸宣言, 而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真正获得认真对待的“法”。而这至少部分要归 功于210年前的历史性判例——1803年做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详见 后文)。 当然,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离不开自身的超越性——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自 身的超越性。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创举,因为这是美国制宪者 在以史为鉴但超越传统束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的制髙点而制定的一部理性宪章。 美国的立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 美国13个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第二阶段,1780年,美国各州代表制定了《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弱中央政府。最后,1787年,由于邦联政府不能令人 满意,各州又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合众国宪法》,建立 了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由于联邦宪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政府体制,因而虽 然在以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历经沧桑,宪法的形式与实质都保持基本稳定。 联邦宪法抛弃了以往欧洲所崇尚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教条,首次系统地尝试在 地域上和机构上实行分权。新宪法除了一个仅仅52个英文单词的旨在说明立宪 宗旨的简短序言,正文也只有区区7大条,但却规定了一个精密的共和政体。严 格地说,它的主权既不完全在于联邦,也不完全在于各州政府,而是由联邦与各 州分享主权。不仅如此,联邦政府的最髙权力还分散在三个平行机构。宪法前三 条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和最髙法院的分权体制,各自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众 议院由各州按地区由享有公民权的大众选出,每个人口超过三万人的地区可选一 名众议员;参议院席位每个州固定两名,在当时由各州议会选出,1913年宪法 修改为各州直选;总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州选举院选出,后来在实际上和全国 直选无异。因此,总统将代表联邦范围内的全体选民,考虑联邦的整体利益;而 国会则代表州与地区的选民或集团的部分利益。它们的任期相互交叠:众议员任 期两年,参议员六年;皆可连选连任。总统任期四年,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以身作则,制定了至多连任一届的不成文规定,二战后的宪法修正案使之成文化。联邦 法院法官则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并享有终身制。因此,联邦政府的组成结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摘要】美国宪法自生成至今二百多年来,虽然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总体保持着其稳定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效力等方面。也正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特征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信仰和崇敬,有利于美国社会、国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深层背景;美国宪政;美国宪法的长久存续 美国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国宪法指包括美国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在内的所有宪法统称;狭义的美国宪法仅指美国联邦宪法,本文讨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讨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稳定性。 一、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 (一)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背景 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四个深层背景分别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宪法典范的美国宪法的生成绝非偶然,而是上述四个深层背景作用和互动的结果。 1、思想基础。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政治理论传统 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人民主权是目的,限权政府则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制度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依据。 2、历史传统。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宪法是对欧洲民主和法治文 明继承和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法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法传统继承和发展的结果。从传统因素上看,

美国宪法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以及殖民地时期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继承和发展的结果。社会因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它们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宪法赖以生成的基本社会因素。 3、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层背景 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包括目的性社会需要和手段性社会需要。前者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后者是政府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社会需要。而这两种社会需要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为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的衡量。 4、主体因素。建立在当时美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社会 需要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动力,而由思想传统和历史传统所培养和孕育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素质和由此产生的能动力则是美国宪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和主观动力。从最直接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主体设计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 (二)美国宪法的变化 美国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联邦宪法》上的宪法变化和《联邦宪法》外的宪法变化。其中前者的直接变化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字面上的,另一是文义上的。 字面上的变动。美国《联邦宪法》文字上的修改只通过一种途径——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共有27条修正案。将宪法原本同修正案加以对照,我们仍能很清楚地看出,在文字规定上,1787年的美

解析西方的宪政

关于宪政的讨论,真可谓是一场论战。尽管主流媒体基本保持缄默,可是论战激发出来的能量还是波及到了身在沙河的笔者。有人喊道:“警惕宪政背后别有用心的外国势力!”有人扬言:“中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全世界共同信仰的普世价值和民主宪政的本质性原则!”一时间,专业名词、专有名词、专利名词铺天盖地,但是宪政究竟是什么,大家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争得脸红脖子粗,“老左”“极右”的帽子又开始乱扣一气。当此之时,当代中国的“特殊智识阶级”出来发表高见:“当今宪政在全世界都一样,既没有社、资之分,也没有东、西之分。”笔者便唯唯诺诺,深以为然,可是仔细考察,他们在大谈特谈普世性的“宪政”之时,动辄言希腊罗马,动辄言《宪章》、《宣言》,动辄以当代西方“完美无瑕”的民主为榜样,笔者便陷入疑惑——普世的成果为何一枝独秀于西欧?“特殊智识阶级”一定会斥责笔者见识短浅,没有拿过美元去“自由世界”搞过学术交流。既然如此,笔者还是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来看一看西方的宪政到底是什么样子,分析之后再来决定是将其扔到茅厕里还是送进博物馆还是用来孝敬领导。 依据“特殊智识阶级”的说法,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和主权在民。西方“有教养阶层”的理论家给我们讲了两个童话,第一个告诉我们人人都是魔鬼,都会滥用权力,所以我们要互相制衡,英国谚语说得好:“两个魔鬼胜过一个圣人”;第二个童话告诉我们,很久很久以前,我们与一个人签订了一个契约,让他来管理保护我们,如果我们不乐意就把他给换掉,这个人就是政府。在这两个童话的吸引下,群众随着资产阶级攻下了巴士底狱、砍下了国王的脑袋、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我们千万不要质疑这两个童话的真实性,否则“特殊智识阶级”会恼羞成怒的。考察完宪政的理论基础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政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公知们各有各的“理论体系”,但中外“学者”一致认同的有自由选举制度、权力制衡制度、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等等,我们今天择其荦荦大端分析一下。 我们顺着童话的思路走——主权在民要求人们有权利通过一人一票的选举来推举公仆,如果他变了质,四年之后再换一个,再换一个还不行的话,咱们再选第三个,迟早我们会选出一个公仆。可是,选择真的有这么多吗?西方国家的人们往往只有两种选择,而人们不得不从“两个烂了的桃子里挑出一个不太烂的”,长此以往,人们都不怎么愿意去挑桃子了——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仅为57.5%。另外,选举的玄机可是多得很,划分选区、设置投票站、统计得票,里面大有手脚可做。与美国的政治大佬相比,《纸牌屋》里面的Francis 只是一个小打小闹的小角色而已。如果以上只是少有的阴暗面,那我们就谈谈光明面吧,选举是一场烧钱运动,这绝对是真理。奥巴马在08年总统竞选过程中筹款总额超过6亿美元,而麦凯恩则仅仅筹到3.6亿美元,孰胜孰负,不言自明。我们看到,所谓自由选举制度只不过是一层过滤网——没有足够的金钱、没有过硬的背景的人士休想进入国家政权。选来选去,选上去的都不是公仆,借用列宁的一句话:“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宪政不仅仅是把危险分子过滤出去的安全网,它还有另一大法宝:分权制衡。我们的“特殊智识阶级”美其名曰“小政府大社会”。以美国为例,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对外用兵两百余次而只有五次经过国会批准;这个美妙的小政府,在迫害民权领袖、左翼人士上毫不顾忌;这个美妙的小政府,颠覆了数以十计的民选政权。我们考察一下分权制衡的政治实践,我们会发现:当跨国公司董事、石油大亨、银行家达成一致时,整个美国政坛洋溢着“团结、民主、严肃、活泼”的氛围,当有一份为民请命的法案产生之后,法院便来审查,总统又要搁置,议会还需辩论,拖之又拖,拖死为止。 考察至此,不需多言。不管“特殊知识阶级”如何叫嚷,笔者还是建议把西方的普世的宪政送到博物馆,并在展柜介绍上写上: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宪政。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姓名:陈叶学号:0930******* 现有的文献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上并未取得共识,即使在民主与宪政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同一种理论这样的问题上都没有达成一致。其次,现有的专门研究文献多因限于篇幅而未能深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述研究状态导致宪政和民主的关系依然没有学术上很好的阐释,以致这一问题至今混淆不清。1 对宪政与民主关系的不同认识甚至成为当代西方种种政治思潮的分水岭。无论是居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抑或是异军突起的共和主义、社群主义等等,都以宪政民主作为理论体系的拱顶石,其他如民主社会主义、新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等政治思潮亦在处理宪政民主关系的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 中国语境下的宪政与民主的关系常常表现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我国学术界存在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和“冲突均衡”两种不同的观点,并有“民主为本”和“法治优先”两种不同的认识,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2 霍姆斯指出:“对相当多的严肃的思想家来说,立宪民主制在概念上即使不自相矛盾,也仍然是一个悖论。”3西方学者更容易认同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的关系,并从冲突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与民主两个概念。与此相反,国内学术界普遍对民主与法治的和谐关系持乐观态度。4 这篇综述,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作简单的归纳。 一概念之辨 1民主概念 18世纪末19世纪初之前民主是被当作一种政体来看待的,此后该词开始泛化。虽然如此,大部分学者在探讨这种概念时仍基本上把它局限在政治范畴。这就意味着,民主从它在古希腊出现开始,基本上一直是政治概念,而且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民主主要指的是国家制度或政体形式。亚里士多德民主政体的破解:“应该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5马克思:“民主制是作为概念的国家制度。”6列宁“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7 18、19世纪民主理念张扬,民主一词泛化,出现非国家意义上甚至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概念。萨托利:“我们生活在一个以民主混乱为特色的时代里。”8但混乱的民主概念中,熊彼特和达尔对当代的民主理解影响很大。 熊彼特认为民主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其含义是一种“政治方法”,他“极负盛名”的民主概念是将民主视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出决定的权力”的制度安排的“现代释义”概念。“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即为达到政治—立法与行政的—决定而作出的某种形式的制度安排。”9这一概念将西方民主在实践中运行的某些特征描述出来,同时对建构民主有指导作用,破除了人们对民主种种抽象的幻想,使人们将建构民主的努力比较务实地放 1徐国利:《关系视野中的宪政与民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4页 2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4页 3斯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坎尔斯特,斯莱格斯塔:《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6页 4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23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5页 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282页 7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8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9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健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59页

关于美国宪政的思考

关于美国宪政的思考 姓名:汪伟康学号:136340076 从第一批欧洲移民将“现代文明”带到北美大陆到现在,不过也就是二三百年的时间。而正是在这两三百年中,美国从无到有,从一个英王的殖民地变成现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超级大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她骄人的成绩不得不让所有国家和民族折服!美国之所以强大,我想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从表面上所看到的所谓的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所谓的资本主义剥削等,肯定还有它更为深层次的东西。这“深层次的东西”之一,便是美国的“法治社会”。而在美国的法治社会中,最光辉夺目的还应当是它的宪政制度。 美国宪政生成之路带有明显的渐进性。一般来说从1739年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至北美首部成文宪法即弗吉尼亚宪法,从邦联宪法至1787年联邦宪法,再至1789年的10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从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不均衡至马歇尔大法官通过处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而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先后达半个世纪之久。学界将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导致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作为美国宪政生成的最终标志。理由在于,1789年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虽然标志着成文法和基本的宪政制度的诞生,但成文宪法对美国宪政的目的和手段规定得并不完善。美国宪政的目的是个人权利保障,而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但缺乏一个基本的权利法案;宪政实现个人权利保障的主要手段是限权政府,达此手段的主要机制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美国宪法只规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制度和框架,而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这样,司法权弱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使三权之间的制衡无法完全实现。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一个不足,而于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所诞生的司法审查制度则弥补了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政制度的第二个不足,而更重要的是司法审查制度还是宪法的实施和发展赖以实现的有效机制。因而美国宪政的最基本的制度的生成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造司法审查制度时才得以基本完成。 美国宪政民主政治的特点之一:分三步走的逻辑进路。第一步,通过三权分立制衡制和联邦制将政府权力进行横向、纵向配置;第二步,违宪审查机制是

浅析美国宪政

浅析美国宪政 马黎 摘要:宪政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建设和改革的目标和大趋势,中国亦不例外。美国作为典型的宪政国家,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有优良的宪政传统,繁荣的宪政文化健全的宪政制度等,这些都是围绕他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宪政建设应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宪政美国宪法宪法原则宪法思想宪政制度 宪政建设世界的潮流和趋势。简单的理解,它就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美国是典型的民主宪政国家,它的宪政不仅是一种政治形态存在,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政治过程,对这一过程和形态的浅析考察可以为当代各立宪国家的宪政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争取的宪政——美国宪法 真正的宪政绝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取得的。美国宪法如何以及为何创立是一个被反复述说的故事,重复他是值得的,因为美国的政府机器形成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对于理解今天的美国政府政治和宪政至关重要。宪法并非纯属原创的思想产物,它的许多条款根植于当时的政治哲学。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随身带来了两种重要的影响:他们的政治文化和他们的政治经验。 1607年英国政府派一群农民在美洲大陆建立了一个商站(位于今天的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镇),伦敦的弗吉尼亚公司在美洲首先成功的建立一个永久性的英国殖民地,英国国王给予该殖民地的赞助人一份特许状,授予他们为该殖民地的“利益和福祉”而制定法律的“充分权威”,詹姆斯镇的殖民者建立了一个代议制会议——一个有民众的个人组成的立法机构,为后来的殖民冒险事业建立了一个必须遵守的先例。1620年以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极端脱离国教者为主的一群人乘“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斯(马萨诸塞)登陆。上岸前,他们在船上起草了《五月花号公约》,同年11月21日船上44名男子中41人签署了它。制定此公约是脱离国教者的领导人担心“五月花”号上的乘客认为他们不再负有任何需公民遵守的义务,所以某些形式的公共权威是必需的。这份公约不是一部宪法,它是一份政治宣言,签署者同意在收到皇家特许状之前建立并服从一个政府权威。五月花号的历史和政治意义是两方面的:它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它起到了美国历史上同类契约原型的作用。五月花号登陆之后,殖民地出现了更多的政府,在殖民地时代中,美国人形成了一种有限政府的观念,表面上伦敦统治着殖民地,其实,殖民时代实行了很大程度的自治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如1639年《康涅狄格基本法》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典则》都成为了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架构》通过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美国现代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这些法律的制定促进了北美的自由和发展,它的独立心态越来越强,1763年英国通过了一系列的税收和法案,谋求重新对殖民地的控制,而殖民地的民众以对英国产品的抵制和抗议作为回应并于1774年发起了第一届大陆会议表达不满,于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该宣言认为民众拥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方面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民众有推翻压迫性政府的权利,后来所有的殖民地都通过了成文宪法,他严格限制了行政者的权力,从而赋予了立法机构压倒性的权力。独立宣言发表后,各殖民地正式宣布从英国独立但争取独立的战争持续了五年多直至1781年英国将领 1曹文振等编:《比较宪政制度》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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