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DB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ICS13.220.20

P 16

备案号:30567-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791—201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Code for 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 equi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11-04-28发布2011-11-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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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管线(设备)设置 (2)

6 消防给水系统 (4)

7 自动灭火系统 (6)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9 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8)

10 灭火器设置 (9)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11)

I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第5.2.1条、第8.1.1条和第9.1.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共同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北京金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东晨、王玉伟、赵克伟、冉鹏、李建春、李宏文、柳国忠、王景宝、侯兆年、张浩、朱勇、孟德兴、李悦、张磊、边富国、韩扬、吉冬梅、王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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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及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设施、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基础设施在文物建筑中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JJ 39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 159 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DB11/ 741 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3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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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及优秀近代建筑。

3.2

油饰彩画 painted coloring

中国古代建筑上为保护木质结构不受潮湿和虫蛀侵害所采用的一种做法,为传统形式建筑装饰手段之一。包括地仗、油饰和彩绘。油饰彩画形式根据建筑等级和类型来确定其做法。地仗常见有一麻五灰、二布四灰和单披灰等做法。官式建筑彩画形式主要有和玺彩画、旋子彩画、苏式彩画等类型。

3.3

落地罩 wooden partition screen

建筑室内装修木雕花罩的一种,分隔室内空间,具有室内装饰作用。从地面延伸到梁或枋。有门窗形式、百宝阁形式和圆门洞形式。

3.4

枋 crossbeam

传统建筑中连贯柱间位于檩(桁)下承载屋顶结构的矩型横木。

3.5

檩 lin

传统建筑中横架在两缝(榀)抬梁架之间承托椽木和屋顶的圆型横木。

3.6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fire detect tub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以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部件,同时亦可作为灭火剂释放部件或通过其他管路及喷嘴释放灭火剂的灭火装置。

4 基本原则

4.1 文物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灭火、疏散等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

4.2 文物建筑修缮设计时应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

4.3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以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为原则,并具有可逆性。

4.4 文物建筑防火、防雷等防范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5 管线(设备)设置

5.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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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文物建筑室内外设置的管线(设备),应置于相对隐蔽及安全的部位,利用原有路由进行设置,不应影响日后文物建筑的维修、保养和使用,不应对文物建筑产生不良的损伤及视觉影响。

5.1.2 原有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室内外各类装饰以及题名、题记等附属物之上不应设置任何管线(设备)。

5.1.3 不应在墀头、干摆、丝缝等清水墙面或梁、檩、柱、枋等大木构件上钉钉、钻眼、打洞。

注1:墀头:山墙两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体。

注2:干摆: 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砖对缝作法。特点是:选砖讲究,并需对每块砖逐一砍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摆砌成墙,砖与砖之间不铺灰,后口垫稳后灌浆。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注3: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做法之一。多用砍磨加工的“五扒皮”砖,挂老浆灰砌筑,有很小的砖缝,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5.1.4 管线(设备)安装过程中增加构造柱及框架时,应与建筑内主体结构保持安全距离,安装固定管线(设备)宜采用箍、戗、卡等形式。对接触的文物应采取有效的、可逆的保护措施,不应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坏。

5.1.5 文物建筑敷设线路、安装设备,应优先采用明敷、明装工艺,避免架空线。敷设应美观、安全,不应损坏建筑本体及其结构。

5.1.6 室外管线进入室内地面,应利用旧管线路进入,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维修基础时,应由地基进入室内。

5.1.7 除本标准规定外,管线(设备)设置还应符合GB 50165、JGJ 159、CJJ 39的要求。

5.2 安装施工中管线(设备)设置

5.2.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管线及框架等金属结构应做防雷、接地、等电位连接。

5.2.2 配电箱(柜)及开关,宜安装在文物建筑外部便于检修操作的部位,周围不应有障碍物和遮挡物。

5.2.3 文物建筑室内外的配线应采用耐火阻燃型线缆。信号线缆宜采用屏蔽线或光纤。

5.2.4 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

5.3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

5.3.1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应选用墙体原有的线槽。

5.3.2 室内暗配管线宜沿最近线路敷设,由室外到室内宜选择由建筑的基础之下进入,不应损伤其它设备及建筑基础。

5.3.3 管线具备在墙内暗配条件时,应在土建砌墙时敷设管线及配电箱、开关盒、插座盒等。

5.3.4 开槽敷设时,应在土建抹灰之前进行。

5.3.5 管线在地下敷设时,应敷设在夯实的基础土层上,并采取固定措施。

5.4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的设置

5.4.1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管路与终端、弯头中点、接线盒或过路盒、电气器具等的边缘距离应在15cm~50cm范围内固定。

5.4.2 当线管明敷于墙、木梁、木檐上时,应选择箍、卡等配件固定。线管数量及质量较大时,宜用支架固定。

5.4.3 明配管的连接应采用管套连接,管径无法套丝时,应采用专用管接头连接。明配管与配电箱连接时,线管端头应套丝,用锁紧螺母连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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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线管接头两侧金属管、箱盒两侧的金属管、金属管与箱盒的跨接宜焊接。明火焊接不应在文物建筑室内施工现场进行。

5.5 电缆沿梁、屋檐、墙、柱的敷设

5.5.1 电缆应置于建筑构件上表皮隐蔽敷设。

5.5.2 6mm2以下的阻燃型电缆可明敷,用卡子固定,固定距离平线不应大于0.5m,分支支线不应大于0.3m。

5.5.3 电缆金属外皮不应做中性线,应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5.6 塑料护套线的敷设

5.6.1 塑料护套线不应直接敷设在抹灰层、吊顶、护墙板内。室外阳光直射的场所,不应明配塑料护套线。

5.6.2 塑料护套线与接地导体或不发热管道紧贴交叉处,应加套绝缘保护管。

5.6.3 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塑料护套线应增设钢管保护。

5.6.4 塑料护套线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3倍,弯曲处护套和线芯绝缘层应完整无缺损。 5.6.5 护套塑料线进入接线盒(箱)或与设备、器具连接时,护套层应引入接线盒(箱)内或设备、器具内。

6 消防给水系统

6.1 消防给水系统

文物建筑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设置要求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50013、GB 50015、GB 50016的相关要求。

6.2 消防水池

市政水源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其建筑形式应与建筑环境相协调。

6.3 文物建筑的消防用水量

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幕分隔、水炮等消防设施时,还应增加该设施的消防用水量。

6.4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文物建筑群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GB 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要求,按该建筑群中两座相邻建筑的最大建筑体积V(m3)确定。

表1 文物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类别 文物建筑

建筑物体积,m3V≤1500 1500<V≤30003000<V≤50005000<V≤20000 20000<V 用水量,L/s10 15 20 25 30

6.5 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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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消防水池容量按2h 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及1h 自动喷水系统用水量确定。消防水池应提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口,其吸水高度不宜大于6m。

6.5.2 消防泵房的设置应使消防水泵能自灌吸水,设计中宜采用直接启动按钮或在给水干管设检修阀门。

6.5.3 消防水泵组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防水泵应在火警后30s 内启动,并应与动力机械直接连接。

6.5.4 消防水泵的出水流量与压力应能满足最不利点的消防用水水量与水压要求。 6.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

6.6.1 室外消防给水管应采用球墨铸铁或热镀锌给水管。

6.6.2 室外消防给水管应布置成环状,文物建筑群中最大单体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 3

时,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6.6.3 室外消火栓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2个。 6.6.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地下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直接用于扑救室外火灾而非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消火栓,可选用两个DN65的栓口。

6.6.5 室外消防管道的供水压力,应使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室外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其保护区域内的最不利点处。

6.6.6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文物建筑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和保护半径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消火栓间距

m 消火栓保护半径

m

一级 ≤60 ≤80 二级 ≤80 ≤100 三级 ≤100 ≤120 四级

≤120

≤150

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见附录A。

6.6.7 文物建筑庭院内的室外消火栓应为地下式,置于建筑物两侧道路或便于观察到的地方,并采取相应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应避免对文物建筑地下基址的扰动破坏。

6.6.8 室外消火栓距文物建筑的排檐垂直投影边线距离宜大于建筑物的檐高尺寸,且不应小于5m。重檐建筑,应按头层檐高计算。 6.7 室内消火栓

6.7.1 重建的文物建筑应按现行消防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

6.7.2 文物建筑内未设置消火栓的应按消防规范和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6.7.3 当条件允许时,文物建筑室内应按现行消防规范设置消火栓。

6.7.4 多层建筑室内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同层任意部位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6.7.5 文物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文物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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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消火栓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一级 ≥10 ≥2

二级(含)以下 10 2

6.7.6 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相连接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6.7.7 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室内消火栓的栓头应为DN65。

6.7.8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给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7.9 设有2根及2根以上的室内消防竖管时,其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次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检修时关闭的消防竖管不应超过1根。分段阀门平时应保持在常开状态,并有开启显示标志。

6.7.10 冬季室内温度低于4℃的建筑物内,湿式消火栓系统给水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6.7.1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

——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6.7.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6.7.13 室内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能到达其保护区域内的最不利点处。

6.8 消防炮、消防水幕

6.8.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文物建筑,具备安装条件时,宜在重点地段和部位安装消防炮、消防水幕,并具备隐蔽性。

6.8.2 消防炮的数量不宜少于2门,设置位置应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

6.8.3 设置消防炮平台,其结构设计应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结构强度应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消防炮平台应隐蔽设置,并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

6.8.4 消防炮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0338的相关要求。

6.8.5 消防水幕的设计应符合相邻文物建筑的防火保护要求,防止火灾蔓延。

7 自动灭火系统

7.1 自动灭火系统

7.1.1 文物建筑使用功能要求设置灭火设施且其他灭火设施无法替代,可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7.1.2 文物建筑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

砖(石)结构文物建筑、近年重建(复建)的文物建筑及没有传统彩画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在不破坏建筑本身及严重影响环境风貌、结构强度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安装和系统喷放要求时,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场所可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084、GB 50261的相关要求。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细水雾灭火系统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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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7.3.1.1 本标准7.2中规定的文物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文物建筑承载能力达到安装条件要求时,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3.1.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房间,室内净空高度不应超过8m,系统保护面积不应超过

1000m 2

7.4 气体灭火系统

7.4.1 不宜用水扑救火灾的文物建筑,在不破坏文物风貌不损伤重要彩(壁)画、结构强度满足管道安装和系统喷放要求时,可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范围小的独立空间宜选用无管网式的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263、GB 50370的相关要求。

7.4.2 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七氟丙烷设计灭火浓度宜采用10%;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不应小于37.5%。 7.4.3 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浸渍时间宜采用20min。

7.4.4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喷头出口射流方向离文物、文物建筑物表面距离,不宜小于0.5m。 7.5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7.5.1 文物建筑中下列场所宜设置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变配电室、不间断电源室的设备机柜内部; ——无人值守的设备机柜内部; ——非文物陈列柜、展示柜内部;

——其他有相对密闭外壳的特殊或重要的设备机柜内部。

7.5.2 当探火管式灭火装置动作后,应同时有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中控室,并能指示具体报警位置。 7.5.3 灭火剂储存容器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7.5.4 探火管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探火管主要技术参数

内 径 mm 壁 厚 mm 密 度 g/cm 3 熔化点温度

℃ 4.0±0.04

1.0±0.1

1.05±0.1

160±2

7.5.5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应将探火管设在保护区域内部,探火管的敷设间距不应大于1m,探火管末端与保护区域最远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m。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8.1.1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二级及以上的文物建筑室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 除8.1.1规定外的其他文物建筑室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50116、GB 50166的相关要求。 8.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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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应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100点。

8.2.2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

——室内不便安装扬声器的建筑,可根据情况安装在建筑外的墙壁上或其它便于安装的部位;

——设置在室外的扬声器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

——日常无人员活动的场所,扬声器的设置应适当减少。

8.2.3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人工警报装置。

8.2.4 消防电话的设置: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文物建筑群的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电话分机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殿堂或人日常居住的房间处;

——文物建筑群中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的重要部位宜设置电话插孔;

——消防电话插孔应设置在附近没有电话分机的手动报警按钮旁。

8.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每组(座)文物建筑应设置不少于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建筑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宜大于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出入口处;

——室外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并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

——日常没有人员活动的场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适当减少。

8.2.6 根据文物建筑的结构特点,宜选择点型、线型或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8.2.6.1 下列场所宜选择感烟探测器:

——正殿、配殿、厢房及塔室、展厅及地下封闭空间等场所;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8.2.6.2 高于12m且无遮挡的大厅或殿堂,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8.2.6.3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9 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1 消防电源

9.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应设置总等电位连接。

9.1.2 消防设备电源配电箱应安装电源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 50057、DB11/ 741的相关要求。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2.1 文物建筑内的低压配电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产品应符合GB 14287的要求。重要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入处宜设置限流式断电保护装置。

9.2.2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模和供电回路分布综合因素设计:

——总配电室输出端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每座文物建筑的配电箱进线处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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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有探测器经总线与设置在总配电室或消防控制室的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控机)相互通信,

完成监控功能;

——无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9.2.3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不应对供电回路有任何改动,以监控报警为主,不宜设置切断电源的功能。

9.2.4 应根据文物建筑的规模和需要监测电气火灾的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监控探测器或非独立式监控探测器。

9.2.5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考虑供电系统自然泄漏电流,探测器报警值宜在自然泄漏电流基础上设置300mA~500mA。 10 灭火器设置 10.1 灭火器的选择

10.1.1 文物建筑选配灭火器应分析灭火剂的化学性质,选择与受保护文物建筑及文物相适应的灭火器。文物建筑火灾主要类型为A 类火灾,宜配置水基型灭火器。

10.1.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10.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灭火器。 10.2 灭火器的配置

10.2.1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三级(含)以上

15 30 四级

20

40

10.2.2 单独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计算单位保护面积不应小于150m 2

,保护面积每

超过100m 2

,应增设1具。

10.2.3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10.2.4 单体式文物建筑应配备灭火器。

10.2.5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应小于最小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

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三级(含)以上

四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最大保护面积, m 2/A

50

75

10.2.6 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灭火器设置还应符合GB 50140的相关要求。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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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文物单位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开放参观的宜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11.2 安全疏散路线图,应安装在明显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路线应简洁明了,便于寻找、辨别;

——疏散路线应做到安全无障碍;

——疏散路线的设计应符合人们的习惯要求;

——疏散线路不宜与扑救路线交叉;

——宜设置两条以上的疏散线路。

11.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应有下列行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开放、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11.4 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用途、规模、建筑内环境以及相应场所要求和文物建筑承受能力等因素决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1.5 文物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对外开放并可进入参观游览的封闭式展厅、商业营业厅;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会议室等人员较多的场所;

——文物库、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机房、服务人员休息厅;

——用于人员疏散的通道、回廊。

11.6 文物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员较多的展厅等室内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机房等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7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8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壁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9 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文物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还应符合GB 13495和GB 179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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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791—20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A.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是在GB 50016对文物建筑耐火等级统一规定的类别中,结合文物建筑的保护价值及建筑结构的不同进行的二次分类。

A.2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等级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及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性分为四级:

——一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二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三级: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中砖木结构文物建筑;

——四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非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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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前言 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 1总则 (2) 2名词 (2) 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 4消防总体布局 (4) 4.1消防分区 (4) 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5) 4.3安全疏散 (5) 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5) 5消防给水系统 (6) 5.1一般规定 (6) 5.2消防水源 (6) 5.3消防泵房 (7) 5.4室外消火栓系统 (7) 5.5室内消火栓系统 (9) 6消防灭火设施 (9) 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9) 6.2自动灭火设施 (10) 6.3灭火器 (11) 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1)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7.1一般规定 (11) 7.2系统设计 (11) 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 8消防备用电源 (12) 9配电设计 (13) 9.1一般规定 (13) 9.2设备和管线安装 (13) 9.3接地 (14) 附录编制依据 (15)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doc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

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计场所 消防车道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L、 U、口形,沿街长度超过150 米,或总长度大于220 米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长度超过24 米。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通道间距不得大于80 米。 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高层厂房 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 超过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大于 3000 平米的商店、展览等单、多层公共建筑 占地面积大于 3000 平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1500 平米的乙、丙类仓库 确有困难,可沿两长边设。 消防电梯设置条件: 应设消防电梯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33 米的住宅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 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 米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 3000 平米的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室 建筑高度大于 32 米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 宜设置消防电梯 可不设消防电梯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32 米,任一平台工作人数小于等于 2 人; 丁戊类厂房,局部高于32 米。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 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除与(开敞式外廊直接相连接)的楼梯间 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人多逃生慢)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建筑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6层及以上的其它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本身小于24 米)(如裙房与高层用防火墙完全分隔,可 按单、多层公共建筑要求套用规则) 建筑高度不超过32( 24-32 )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1 米且不大于33 米的住宅建筑(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设 开敞楼梯间)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仓库无防烟) 地下小于 3 层及高差小于等于10 米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 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33 米的住宅建筑(房门不应开向前室,确有困难,开向前室不应 大于 3 户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高度大于 32 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 当地下层数为 3 层或 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大于10 米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28页)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28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 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下列资料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 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题注】(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 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 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 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 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 版)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管理规定 3.1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消防水源 3.2.1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

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 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

建筑电气防火规范

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10.1.1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的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0.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 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v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 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第10.2.5条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消防设施设置场所

消防水泵接合器: 1.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3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公共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注: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高层民用建筑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2.单多层民用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3.厂房和生产部位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高层乙、丙类厂房;(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4.仓库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5.汽车库修车库 (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2)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停车库;(3)机械式汽车库(4)采用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Ⅰ类修车库。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它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 (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九)灭火器; (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管理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建、构筑物中设计安装和配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技术检测 第九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置场所汇总

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计场所 消防车道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L、U、口形,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20米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长度超过24米。 ?连通街道和内院的通道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高层厂房 ?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商店、展览等单、多层公共建筑 ?占地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甲、乙、丙类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米的乙、丙类仓库 ?确有困难,可沿两长边设。 消防电梯设置条件: ?应设消防电梯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其它地 下或半地下室 ?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消防电梯 ?可不设消防电梯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32米,任一平台工作人数小于等于2人; ?丁戊类厂房,局部高于32米。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 ?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除与(开敞式外廊直接相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人多逃生慢)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建筑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6层及以上的其它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本身小于24米)(如裙房与高层用防火墙完全分隔,可按单、多层公共建筑要求 套用规则) ?建筑高度不超过32(24-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1米且不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设开敞楼梯间)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仓库无防烟) ?地下小于3层及高差小于等于10米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 ?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房门不应开向前室,确有困难,开向前室不应大于3户且户门为乙级 防火门) ?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当地下层数为3层或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室 室外楼梯的适用范围 ?高层厂房 ?甲乙丙类多层厂房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正式版)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 是预防火灾, 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确保其完好有效, 是单位的法定职责。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 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消防主管具体实施。 一、维护管理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机械排烟系统; 4、室内消火栓系统; 5、灭火器材; 6、安全疏散辅助设施(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方式。 (一)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1、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日开展一次。 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内容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 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 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 手动报警按钮外观, 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外观, 消防水箱外观, 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水泵结合器外观、标识, 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泵房工作环境。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外观、室外消火栓外观。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 报警阀组外观, 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6)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阀外观, 自然排烟窗外观, 排烟机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外观, 应急灯工作状态, 疏散指示标志外观, 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8)灭火器:灭火器外观, 设置位置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由巡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4、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 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 1、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 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 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防火检查、巡查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第五条火源管理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精品文档,放心下载,放心阅读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前言 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 1总则 (2) 2名词 (2) 3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 4消防总体布局 (4) 4.1消防分区 (4) 4.2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5) 4.3安全疏散 (5) 4.4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5) 5消防给水系统 (6) 5.1一般规定 (6) 5.2消防水源 (6) 5.3消防泵房 (7) 5.4室外消火栓系统 (7) 5.5室内消火栓系统 (9) 6消防灭火设施 (9) 6.1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9) 6.2自动灭火设施 (10) 6.3灭火器 (11) 6.4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1)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7.1一般规定 (11) 7.2系统设计 (11) 7.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 8消防备用电源 (12) 9配电设计 (13) 9.1一般规定 (13) 9.2设备和管线安装 (13) 9.3接地 (14) 附录编制依据 (15)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 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标准(通用版)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识设置,培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根据《全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0.5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1平方米。 第四条对多层营业场所,应当每层设置平面布局标识,着重标明本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室内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应利用电子屏、

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的标识,设置宣传单位安全经营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 第六条商场、市场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公众聚集部位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 第七条宾馆的客房床头应摆放“禁止卧床吸烟”提示牌,房门背后中上部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 第八条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九条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 第十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T 692—201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11-11-14发布2012-01-14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刚、范平安、韩建平、赵伟刚、邢柯枫、温宏民、刘志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万民、郭华杰、贠怀宾、张宏涛、刘新兵、李志民、丁玮、康建国、牛少伟、刘正勤、康大生、梅红秀、王金玲、王新凯、于领、孟庆伟。 I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和自我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DB 41/T 627-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三会三化”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907-198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保留有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 3.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3.5 1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试行) 前言 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 1 总则 2 2 名词 2 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

4 消防总体布局 4 4.1 消防分区 4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5 4.3 安全疏散 5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5 5 消防给水系统 6 5.1 一般规定 6 5.2 消防水源 6 5.3 消防泵房 7 5.4 室外消火栓系统 7 5.5 室内消火栓系统 9 6 消防灭火设施 9 6.1 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9 6.2 自动灭火设施 10 6.3 灭火器 11 6.4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1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它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档案数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八、一 刖言 为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能力,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健全消防安全所采取的防火技术措施,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古城镇古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以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评估为基础,通过广泛调查 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文物建筑防火技术措施设计和实施的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消防总体布局、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备用电源、配电设计。 本《导则》由国家文物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建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编制。

目录 1 总则 (2) 2 名词 (2) 3 现场勘察与风险分析 (3) 4 消防总体布局 (4) 4.1 消防分区 (4) 4.2 消防道路与其消防装备 (5) 4.3 安全疏散 (5) 4.4 消防点和消防控制室 (5) 5 消防给水系统 (6) 5.1 一般规定 (6) 5.2 消防水源 (6) 5.3 消防泵房 (7) 5.4 室外消火栓系统 (7) 5.5 室内消火栓系统 (9) 6 消防灭火设施 (9) 6.1 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 (9) 6.2 自动灭火设施 (10) 6.3 灭火器 (11) 6.4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 (11)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系统设计 (11) 7.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2) 8 消防备用电源 (12) 9 配电设计 (13) 9.1 一般规定 (13) 9.2 设备和管线安装 (13) 9.3 接地 (14) 附录编制依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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