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变迁脉络与规律启示_白利寅

法国宪法变迁脉络与规律启示_白利寅
法国宪法变迁脉络与规律启示_白利寅

文章编号:1671-1653(2013)03-0040-

07法国宪法变迁脉络与规律启示

白利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 摘 要:

法国宪法变迁及宪政制度进化的历史过程彰显了革命与稳定交替的发展特征。梳理宪法变迁历史和总结宪政制度进化特征是分析解读建构法国宪政制度社会条件的基础,而对宪政制度进化的社会条件分析则为法国宪政建构的社会规律性启示的总结提供了实践分析经验。法国宪政制度进化的经验表明,宪法产生及宪政制度实现需要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互作用,革命的理想设计需要回归到理性的制度运行,宪政制度才能完成进化目标。 关键词:

法国宪法;历史变迁;宪政制度;社会条件 中图分类号:D956.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

.issn.1671-1653.2013.03.007Enlig

htenment of the Context and Law of theFrench Constitutional Chang

esBAI Li-y

in(School of Law,Sichuan University,Cheng

du 610064,China)Abstract: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change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theFrench constitution underline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the revolution and stability.Combing history ofconstitutional changes and summarizing the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arethe foundation of interpretation construct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the French constitutional system.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evolution social conditions supplied regularity revelation practiceexperience.The experience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French constitutional system has shown that the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need to interact with certain social conditions,and revolu-tionary ideals design needs to return to a rational system,so constitutional system will complete theg

oal of evolution.Key words:French constitution;historical changes;constitutional system;social conditions 法国自1

789年《公民权与人权宣言》颁布叩启近代宪政制度以来,十几部宪法的交替与筛选铸造了法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仔细梳理这段法国宪法变迁史,

从宪政制度所需社会条件的角度分析解读法国宪政制度背后的成长逻辑及法国式宪政道路的必然性,最终得到法国宪政制度进化的规律性启示。

一、

法国宪法历史变迁和宪政制度进化特征

(一)法国宪法历史变迁过程概述从1791年第一部宪法到如今仍在适用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文本的变化反映了法国各个时期的社会历史状况和阶级力量对比,其间复杂的斗

收稿日期:2013-05-

26作者简介:白利寅(1986-),男,山东济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2013年9月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Sep

.2013 第13卷第3期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Vol.13 No.3 

争中有曲折有反复,但更重要的是制度进化———由近代向现代制度的逐渐过渡。为了方便考察法国宪法的变迁过程,根据法国宪法产生方式和变迁特征,把宪法发展分为两个时期讨论,第一时期是1791年至1870年,第二时期是1875年至第五共和国宪法。

1.1791年至1870年的法国宪法

这一时期宪法更替频繁,共颁布过13部成文宪法,交替经历了15种不同政体,发生了“至少4次革命、2次政变和3次外国势力的干预”[1](P53)。18世纪末的法国,社会矛盾空前尖锐,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存在深刻危机,绝对君主制及封建等级制度阻碍了社会发展,在启蒙思想与《人权宣言》感召下,民众呼唤解放,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标志着宪政制度从理论走向实践。从1791年宪法开始,随着政权更迭,法国共颁布了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拿破仑时期宪法(1799年宪法、1802年宪法、1804年宪法、1815年宪法)、1814年宪法、1830年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每部宪法由夺取政权的政治力量制定,代表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政治旨趣,如1791年宪法是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宪法为资产阶级共和宪法,而拿破仑时期的宪法又转为君主专制性质的宪法。考察这一时期纷繁制宪的过程,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即“法国历史上制宪频繁是政体不稳定的重要标志,而政体不稳定才是匆匆制宪的直接原因,二者相辅相成,相映成趣。”[1](P52)。随着大革命形势的不断变化,保持不同政治信仰代表不同利益的阶级力量进行实力角逐,上台的阶级通过颁布宪法来维持自己统治,是宪法更替的基本原因。或许用某些学者所使用的“法国宪法的华尔兹之舞”的描述能够清晰彰明此时期的变化规律:“在1789年至1870年间,宪法的演进展示了两条时代特征分明但互为相似的曲线,而非一条递进的曲线。第一条曲线取点于1789年,终止于1814年;第二条取点于1814年,终止于1870年。在两条曲线的各自两点之间,我们会发现宪法和政体的演变几乎是一致的:先是有限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然后是共和制,最后是君主专制(或帝制)。”[1](P54)

2.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至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这一时期法国确立了议会共和制的政体不变,这就为近一个世纪的政体动荡画上了一个并不圆满的句号。之所以说是句号,因为从此后共和政体维持不变,再没有君主政体、个人独裁和王权复辟情形的出现;之所以说不圆满,是因为这段时期政治情况的基本特征是“稳定的宪法和不稳定的政府”[1](P57)。1875年宪法并非一部统一的宪法典,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没有规定公民权利,主要是规定有关国家机构的内容,但是该宪法实行六十余年,是法国当时有史以来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有学者指出1875年宪法稳定的原因:“1875年宪法颁布以后的法国,尽管多党制下的内阁变换不断,但宪法频繁变更的现象已经改变,这是资产阶级民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国资产阶级日渐成熟、阶级力量扩大了的结果;另外也是由于法国劳动人民日益渴望一个持久稳定的和平生活,革命运动和阶级斗争脚步从而放慢了的结果。”[2](P48)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是二战后法国重获独立的产物,其规定较为完备,重新确认《人权宣言》和国家基本制度;然而其确立的传统议会制的“强议会、弱政府”的格局没有改变,政权倒阁频繁,最终在一系列社会危机下走向末路,被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取代。1958年宪法吸取了之前教训,由政治强人戴高乐指导下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政体,其核心精神为扩大加强总统权力,缩小议会权力,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二)革命与秩序的交替演进———宪政制度进化的变迁特征

法国宪政制度由大革命启动,以《人权宣言》为发端,其后制宪频繁,运动不断,各种政治力量角逐,整个宪政发展有倒退有进步,在曲折中前进。“近代法国政治现代化历经近百年的曲折,最终在1875年宪法和188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从形式到内容固定下来。”[3](P124)新时期的发展背景下,其体制变革却仍然波澜不断,但第五共和国似乎已经解开了体制死结,喧嚣已久的宪政制度进化步入稳定期,即便是以后的逐渐修补改造,也是理性化的制度设计,而非革命浪漫的冲动。回顾法国宪政发展革命与秩序的交替演进过程,会发现法国宪政变迁的明显特征在于宪政与社会之间的反复磨合。

1.人民革命运动对宪政建立的双重影响

如果说美国也是由一场人民性的独立战争开国立宪的话,那么人民运动对法国宪法诞生发展

 第3期 白利寅:法国宪法变迁脉络与规律启示

及宪政制度的确立进化影响更直接深刻。从1789年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开始,法国开始了告别昨日的裂变,启蒙思想的先进和政治精英的制度设计只有在人民起义那种足以摧毁旧势力的巨大力量中才能得以实现。而一旦某个阶级的统治进入死胡同,总是由人民起义进行一次彻底地不留痕迹地推翻和更新。这种频繁的革命运动世所罕见,且每每在革命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总是人民起义挽救了革命形势,推动了宪政制度的进步。

虽然人民起义的巨大变革力量摧毁了旧制度并造就了宪法诞生和发展,但其缺乏理性指导的破坏性和盲目性特征也往往使革命运动沦为一种情绪化的暴力宣泄,陷入“为革命而革命”的圈套。“大革命留下了丰富的遗产,但也使整个法国都相信,无论是革命,还是反革命,只有暴力才是政治斗争的决定形式。”[4](P114)许多制度缺陷成为暴力革命的借口,如雅各宾派的革命专制主义把法国引向了恐怖统治的深渊。“法国人为争取宪法而发动了革命,现在却惊奇地发现:在法国不能实行宪法。”[5](P119)革命某种程度上对宪法也造成了伤害,频繁制宪源于社会情势的动荡,却和宪法追求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价值相背离。

2.宪法频繁变迁,宪政制度进步与倒退交织

作为“宪法试验场”,法国宪法变迁之频繁超出了宪政国家的想象范围,“几乎是在制定一部崭新的宪法的同时就先判了它的死刑。”[6](P151)各种类型各个背景的宪法频繁更迭,有的空有美好设计却只是一纸文本,如1793年宪法;有的作为妥协的产物而维持了长寿记录,如1875年宪法。各个宪法对宪政发展的影响不一,但共同组成了宪政制度进化的长路。宪法更迭是宪法与社会需要的一种磨合过程,无论是进步还是倒退,每部宪法都忠实记录了当权者意志和政治势力对比的情况,不断与社会进行互动反映。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更需要稳定与权威的品质,朝令夕改破坏了公民的宪法期待,同样,“宪法试验场”也会让宪法一直处于“试验”状态而难以诞生宪政。法国宪法的频繁变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宪法效力的微弱———宪法没有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只是统治者进行玩弄权术的装点,宪政制度在进步与倒退之间徘徊前进。1795年宪法是对1793年宪法的倒退,复辟王朝的宪法是对共和体制宪法的倒退,而倒退了一定程度又产生激烈的前进反弹。“革命和反动交替跳跃,社会一会儿突飞猛进,一会儿急速后退,动荡和不安是它的特征。”[5](P103)频繁制宪造成制度性断裂,破坏了宪政发展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但同时又塑造着合乎社会宪法需求并适合法国社会发展的宪政可能,宪政制度在进步与倒退的交织中成长起来。

3.政体的“华尔兹之舞”与宪政制度的磨合

法国宪法的“华尔兹之舞”直接表现为政体的交织变化。1875年之前,“宪法和政体的演变几乎是一致的:先是有限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然后是共和制,最后是君主专制(或帝制)。正如迪瓦热敏锐地总结的,君主立宪制企图延缓民主进程,民主势力奋而推翻了它并建立了共和国,而共和国又最终陷落于政变之中,专制政体遂告形成。”[1](P54)政体由宪法规定,并对宪法的实现起制度性的保障作用。适宜的政体是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反之则是社会动荡不安的根源。政体的反复变化也说明了宪政制度和法国社会的相互磨合过程。即便是共和制最终被确立的1848年宪法之后,政体问题依然是法国政治的根本性问题———由纠缠于君主还是共和到共和体制下如何分配权力,议会、政府、总统三者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直到1958年宪法才初步解决,建立其特有的“半总统半议会”的政体形式。这种扩大总统权力缩小议会权力的体制符合当时法国国情,给动荡多年的法兰西带来了稳定和希望。但是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宪政体制需要自身完善,第五共和国之初的语境发生极大变化,宪法不断修改适应变化发展,2008年的修宪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第五共和国体制的一种纠正———开始限制总统权力而扩大议会权力。政体的每次改革都是由宪法变化发起,而改革之后又作用于宪政体制的完善。

4.宪政制度由动到静、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

我们不否认大革命对近代宪政制度的启动意义,同样也把《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作为宪政制度的起点,但1875年之前的法国政治充满了暴力革命和军事政变的动荡波澜。革命时期的宪政发展充满了流血,争取权利的每一次进步伴随着大量人民的牺牲。在不断的毁灭与重塑中,对宪政的建设方向不停摸索,不缺乏推倒重来的勇气,但还没有足够理性的思考与认知。1875年之后,宪政制度基本已经得到了广泛确认,旧势力无力阻挡时代进步,宪政成为政治运行权力分配方式的共识,革命的热情消退,但理性增长。对宪政的

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 

认识也逐渐摆脱暴力革命的阴霾,对稳定的渴望成为制宪目标。即便是第五共和国对第四共和国体制完全扭转,也是在继承宪法传统的基础上的一次平稳改革,第五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表示尊重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所确认的各项权利。这就改变了以往宪法对前部宪法的否认和抛弃,同时说明了宪政制度由感性的摧毁重建到理性的继承构建的转换。这种宪政制度进化方式回应了社会对于稳定的追求。

二、法国宪法变迁及社会条件分析

法国宪法变迁和宪政制度进化的过程体现了宪法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磨合适应。宪法根据一定的社会需要产生,而宪政制度确立需要各种社会条件的整合,社会条件作用于宪法和宪政发展的同时,也被宪法和宪政制度所确认和塑造。从社会条件分析法国宪法变迁及宪政制度形成是深刻认识其发展规律的基础。

(一)宪法产生和宪政制度形成的社会需要

作为维系一个国家全部体制运行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制宪者所期望的国家公共权力安排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分配等基本问题,反映了一国特定时期的阶级力量对比情况,可以说,宪法应该是对一个国家社会关系总和的忠实记录。回顾各国的宪法史,一个阶级夺取政权后会制定宪法来对其胜利成果和统治地位加以合法化宣告,并安排所认可的国家运行体制,于是,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成为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稳定运转的题中之义。可是考察法国宪法的变迁,其不断更迭的宪法文本和频繁的制宪活动似乎是对维护宪法稳定性的逻辑的反动———法国宪法及宪政制度变迁是以革命与秩序交替演进为特征的,似乎没有遵循宪法及宪政制度所追求的稳定和权威的基本价值。频繁更迭宪法不是宪政制度运行的常态表现,英国自君主立宪制确认以来,实行几百年的宪政制度却没有一部宪法典,美国立国只需要1787年宪法一以贯之,这些都是宪法稳定对宪政制度积极影响的实例。然而法国却走向了一条截然相反的道路,成为“宪法的试验场”。“法国大革命表现出来的种种迹象、特征与宪政之路的反复说明了宪政的社会基础没有真正形成”[7](P837)。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方式的推进,经过了十几部宪法的变迁和多种政体的筛选,法国最终完成了宪政制度进化过程,确立了能够长期运行的政治体制。这就促使我们去反思,一部宪法本身需要什么条件才得以产生,宪法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得以实施,一个国家采用一部合适的宪法,究竟这种合适是以什么条件来确定的。

古代社会中的国家有根本法来规定其基本制度和王权地位,但无论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还是中国唐朝的《唐律》,都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古代无法产生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原因在于宪法是资本主义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古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不需要宪法规制,社会运行也不需要宪法参与。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科学文化是其产生的基本条件。即宪法产生具有时代性,一个不能提供这些资源的社会无法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以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为例,缓慢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封建制度根深蒂固的基本社会结构下,宪法能够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诞生一个又一个美妙的文本,但是未能诉诸实施,也没有产生宪法运行的结果———宪政制度的建立。“宪政的基础是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而宪法在当时不过是掌权者玩弄民意的形式,宪法的反复变动说明了社会结构与宪政体制的不稳定,这也是法国宪政的一个鲜明特点。”[7](P838)没有符合宪法需要的社会结构支撑,缺少符合宪法特征的社会条件结合,宪法只流于文本,宪政制度无从谈起。如果要考察宪法产生的条件,就要分析宪法的特征以便找到哪些条件符合宪法特征,这就需要回到一个原点来思考,即宪法及宪政是什么。

抛开语词的纠缠和本质问题的分歧,从宪法的价值追求及基本功能来说,其实无论何种定义,可以获得关于宪法的一些基本认识: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体制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并给民主政治以法律化确认,是效力最高的根本大法,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状况和政治力量对比情况;宪法的作用在于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安排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来维持国家的根本秩序,达至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运行状态。如果把宪法作为静态的制度规定来认识的话,宪政则是动态的制度运行,即“宪法是一种法律的规范,而宪政是关于如何在政治生活中实施宪法,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依据宪法进行的政治实践活动。”[8](P7)现代意义的宪法与古代所谓“宪法”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民主政治”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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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从人类社会政治演进史角度来省察,‘民主政治’一词无疑是与‘君主政治’(或谓‘君主专制’)一词相对立的,放到历史演进之进程来看,‘民主政治’是‘君主政治’之取代者;逻辑地看,‘民主政治’是‘君主政治’之对立物。”[9](P8)即管理国家及公共事务的主体由君主转向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公众的政府和国家机构统一行使权力,公民则享有公民权利。宪法即是对这种权力与权利分配的安排,既要授予国家机关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又要授予公民权利以约束国家权力可能的侵犯和扩张。规范公权力运行,使其制度化合法化,符合公众意志并代表民意是宪法的主要功能。“民主政治是实行人民主权并借助宪法以体现、反映和表达人民主权意志的民意政治,故民主政治之实践必奉宪法而重民意、行宪政而倡民权。”[9](P10)

商品经济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必然要求。考察各国宪法,不仅能从其文本来发现对经济制度的总体规定,更重要的是宪法的整体制度设计就是为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服务。宪法诞生之初的经济内容的规定即是胜利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发展而对经济制度进行了宪法性规定。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推进,宪法对经济的确认由一种被动规定到主动内化,即宪法所表现的特征及所传达的信息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价值与宪法的法治化追求相辅相成,成为宪法及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知,民主政治与商品经济之所以是宪法产生的条件,是因为和宪法的特征与需要相辅相成,即宪法本身需要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来塑造,同时,商品经济、民主政治也需要宪法来确定并保障其继续发展。需要厘清的一个逻辑顺序是,制宪者并不是为了制宪而发展商品经济、民主政治,而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导致了宪法需要的产生,这才启动立宪去确认这种社会关系以进行宪法保护。

(二)法国宪政制度的社会条件解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该命题:一个社会之所以能产生宪法,是因为符合宪法性质的社会关系已经产生,条件已经成熟,宪法只是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而不是发现。但是,社会条件仅仅说明了宪法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并未说明宪法更替变化和宪政制度推进过程中出现反复性的原因。考察法国宪法历次更替的历史,我们发现社会条件的变迁和不同政治力量的角逐,共同塑造了法国宪法的纷繁更迭。

与大革命步调一致的两支宪法“华尔兹之舞”,充分说明了这种“共同塑造”:每一种政治力量登上权力宝座,会在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制定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宪法,如立宪派会制定君主立宪制的宪法和政体,共和派会制定共和政体,封建旧势力和王权妄图恢复封建专制制度,而军事独裁者则制定符合其利益的宪法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而有的宪法得到了实施,有的宪法则是一纸空文,有的宪法虽然不合理但是获得长寿的命运,每部宪法不同的结局则是因为受到社会条件的限制:如在共和制深入人心的时代,帝制复辟的宪法和政权肯定要遭到时代和人民的摒弃,而不同时期复辟之所以能成功,也是因为具体的社会情势给了复辟者适宜的生存条件。1875年宪法之所以长寿,并非因为宪法本身做到了尽善尽美的规定,相反,这是一部没有法典化的宪法性文件组成的宪法,只规定了国家权力体制的分配并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但是这部宪法存续了65年之久,而1793年宪法代表了当时最进步的宪法———其规定的普选权在1848年宪法中最终确认———却仅仅存在了两年且并未得到实施。1875年宪法的长寿秘诀在于平衡各方利益达至一种稳定状态,适合法国当时社会发展的状况。这部长寿宪法带给制宪者的一个启示是:宪法制定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实际,有效利用社会所释放的资源进行体制构建,在利益复杂的社会环境里达成合意的部分需有效对各方进行平衡和约束。具体来说,宪法及宪政塑造与各种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

1.社会经济关系是宪法产生和宪政确立的基本条件,宪法对社会经济关系也进行了高度确认。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也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无法提供宪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故宪法难以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来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关系的合法化确认,宪法充当了这个裁断的角色。1791年宪法的产生就是基于工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旧制度已经与新经济相抵触,封建制度阻碍工商业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需要进行革命来推翻旧制度,制定宪法来确认新制度,维持并推动新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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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义经济。拿破仑时期的宪法更是保护资本主义工商业,使得其在位时期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2.政治力量对比是宪法变迁的最直接原因,宪法也体现了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大革命时期法国宪法的两支“华尔兹之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每个政治力量上台总会制定符合本阶级利益的宪法,同时兼顾平衡其他政治力量集团的需要。立宪派、保王派等亲近旧势力的政治力量上台制定的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以1791年、1814年和1830年宪法为代表;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山岳派上台制定了激进共和制的宪法,1793年宪法是最民主的,也是最极端的,后来酿成了革命恐怖主义;波旁王朝复辟制定了君主立宪制宪法,却一步步滑向君主专制的深渊。从一部宪法中也可以看出政治力量对比,如1814年宪法明显可以看出路易十八与大资产阶级妥协,公民权利得到保障,但是王权同时也得到加强,但这部宪法并未将妥协进行到底,因无法平衡各方力量而最终崩溃;1875年宪法是妥协的集大成者,除了君主派和共和派,还有其他政治力量参与,但却获得了良好效果,宪法存续了65年。

3.社会公众需要是宪法变更及宪政实施的力量源泉,而宪法的规定及宪政制度的实施也对公众进行了价值引导。大革命时期巴黎人民三次武装起义把革命推向了新高潮,每一次都更换了政体,制定了新宪法。由于宪法是对全社会资源的总分配,所以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公众对于政权的信任程度。当人们不满意这种分配时,掀起运动甚至爆发革命来推翻重建,新宪法得以催生。守法是正常公民的普遍心理,法律制定出来之后,理解并遵守法律是公民面对法律的第一态度,每一部宪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社会大众并非马上表明态度,如1791年宪法规定了有财产限额的选举,而1793年宪法规定了普选权,此后的宪法对于选举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公民并未因此变化而马上做出激烈反应,这说明了面对新宪法,公民有适应调整的过程,宪法对社会公众需要有引导作用。

4.理论文化刺激对宪法精神和内容起指导作用,宪法实施也是对某种理论意识形态的推广。整个法国大革命受到了启蒙运动的影响,许多革命口号即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人权宣言》是启蒙思想的一篇杰作,是启蒙运动现实化的一个重大成果。1791年宪法以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为指导,建立了三权分立的体制,而1793年宪法则摒弃孟德斯鸠,改用卢梭主权不可分理论进行制度设计。可见,某种学说可以影响一部宪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宪法在依据某种理论进行制度构建的同时,也是对此种理论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推广,“如果说1791年宪法强调自由,1793年宪法强调平等,那么1848年宪法更强调博爱”[10](P88),宪法确认并实现了理论诉求,将其变成法律确认的意识形态。

5.外部因素对宪法产生和变迁提供了经验和刺激。一部宪法的诞生可能也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造成影响,掀起世界潮流。《人权宣言》无疑受到了美国《独立宣言》影响,君主立宪制的宪法也是效仿英国的成功经验,三权分立的共和体制则是向美国看齐。无论这些效仿成功与否,都对法国本土经验的积累和本土道路的抉择提供了帮助。而法国宪法运动掀起了近代资本主义世界立宪运动的高潮,《人权宣言》为许多新兴宪政国家提供了范本。

通过对法国宪法变迁及宪政制度进化的社会条件分析可以看出,宪法变迁及宪政制度进化与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社会各方面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需要宪法和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产生和宪政确立是对社会需要的根本回应,是对各种社会条件的根本制度确认和价值认同;另一方面,各种社会条件的发展共同影响和塑造着宪政发展方向和前进道路。

三、法国宪政建构的社会规律性启示

对法国宪法变迁的历史梳理与宪政制度进化所需的社会条件分析可以探究出法国宪政建构之路的社会规律性启示,即决定宪政发展道路和方式的是历史传统、民族特性以及现实力量对比等各种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当宪政制度确立之后,所追求的应当是稳定和权威的运行方式与价值理念。

(一)宪政之路无法超越历史传统与民族特性,理论设计要与社会现实结合

“从法国大革命爆发之日起到目前为止,对其反思、批判以至彻底否定几乎同赞扬一样普遍存在。”[7](P837)在赞颂大革命在摧毁旧制度并为新时代开启大门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大革命的破坏性和极端行为对法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大革命的影响,或者以假设来

 第3期 白利寅:法国宪法变迁脉络与规律启示

重新设计法国宪政之路并为之进行理论证明。法国宪政制度进化过程表明,宪政之路不能超越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性,否则就没有产生的土壤和存活可能。大革命对于宪政制度的推动或者破坏都是源于特定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是社会发展自然推动的结果。宪政制度的发展要在符合其根本性质的基础上根植于一国特性。法国大革命前夕绝对君主制的腐朽、等级制度的森严以及内外交困的社会矛盾形成了其特殊的社会状况,一触即发的革命情势注定了宪法的激烈猛进。这些都不同于英国的“光荣革命”,也不同于美国的“独立革命”,法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与现实状况决定了宪政的法兰西之路的坎坷多变。法国在革命中诞生宪法,在不断斗争中建立宪政,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最终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宪政选择,也是在革命和斗争中积累了经验,在对各种体制反复筛选后做出了正确判断。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总是‘审时度势’,根据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修改或颁布出新的宪法,以适应其统治需要。”[11](P766)

(二)决定宪政的社会条件成熟才会有真正的宪政实践,否则只是为宪政进行酝酿的筹备活动前文已述,1791年宪法的诞生并未随之建立宪政制度,因为当时的社会结构并不能催生宪政的结果。整个革命初期的混乱无序无法为宪政提供安稳环境实践,宪法频繁更替,更让宪政无所适从。直到拿破仑时期政治环境安稳,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市民社会趋于成熟,宪政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基本完善,宪政才有了实际启动的可能。当社会条件无法为宪政提供种种准备要素时,即使有进步的宪法文本或先进的宪政设计,其制度构想也无法获得实践支持。这并非否定大革命初期为宪政制度建立所作的贡献,而只是说明条件未成熟时的宪法制定和体制安排只是宪政制度建立的筹备活动。因为宪政不是一个独立于一切的行为,它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其建立需要社会条件的配合,其建立之后也要作用于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它的存在需要满足社会需要并与各种社会条件积极互动。

(三)宪政追求稳定和权威,频繁变革只是宪政的过程而非目标

法国宪法的频繁更替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研究有其独特意义,但在宪政价值评价上却无法认定为是宪政发展的常态表现,更不具有让其他国家效仿的模板价值。以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宪法为基础,作为宪法实践的重要保障的宪政制度才会真正发挥作用。法国宪法的频繁更替只是宪政制度进化的一个重要过程,或者说是法国宪政进化的独特方式,绝非其目标。宪政制度与宪法一样同样追求稳定性和权威性,朝令夕改和频繁变革是宪政发展的变态而不是常态,法国的宪政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大革命时期的宪法更替只是为宪政制度建立进行筹备,在不同阶级轮番登场的权力舞台上,宪法只是一个不停变化的道具,是各个阶级进行统治地位确认的手段,宪法本身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政制度的实现更无从谈起。但不断地宪法更替和制度选择也为宪法及宪政设计积累了经验。如1875年宪法虽然结构不完备,但是却迈出了宪政之路的重要一步,是法国探索宪政之路方向的转折点,由此之后,稳定和秩序成为各方共识,宪政核心价值得以承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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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法国政体的特点

教学重难点: 法国政体的特点 新课教学: (一)、民主共和制的形成和主要权力机关 1、民主共和制 (1)、形成——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法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今日法国政体的形成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历经二百多年的演变,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相关链接: 1789年,法国爆发了震撼欧洲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列宁说:“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这次革命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 (2)、发展历程: 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其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依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人们根据它的政体特征,又把“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2、主要权力机关——总统、政府、议会 (1)、总统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及任期: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 ②主要职权: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 ◇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 ◇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有权解散议会; ◇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 ◇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2)、政府首脑(总理)及其主要职权: ①地位、产生方式: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②总理的主要职权: 总理的主要职权: ◇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 ◇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 ◇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3)、议会的构成及各自的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①国民议会 A、国民议会成员的任期和产生方式: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 a、立法权。 议会的立法权集中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婚姻与继承、税收与货币制度、公共机构的设立等领域。 b、财政权 议会有权对政府的财政法案和经济计划大纲进行审议、辩论和表决。法国国民议会召开会议 c、监督权 议会的监督权包括对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活动监督。其中,弹劾是国民议会对政府监督最严厉的手段。 ②参议院成员 A、参议院成员的产生方式: 参议院共321个议席,由国民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参议院保证共和国各地方单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国外的法国人在参议院中应有代表。 B、参议院的主要职权: 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 专家点评: 从原则上说,法国两院在立法权方面有同等权力,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国民议会的地位要优于参议院。两院议员均有权提出法案,但财政法案必须首先提交国民议会。如果两院对议案发生分歧,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政府可以要求国民议会作出最后裁决。在监督权方面,国民议会拥有主要权力。国民议会可以使用弹劾手段对政府进行监督。

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发展与环境问题

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发展与环境问题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解决环境问题,以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课题。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纯地追求经济的增长,而是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哲学,来研究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指导我们解决其在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双方又同时存在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环境与发展是辩证的对立统一体。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在我们当今发展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一对矛盾体,它们是相互依存的,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必是以特定的环境因素作为物质的依托,因为任何与经济发展有关的行为都不可能凭空进行;而另一方面,保护和改善环境也需要经济支持,经济发展大可以为环境的保护提供所必须的资金和更为先进的技术,不然我们在环境保护这一方面便不会有太大的作为。 同时,矛盾双方之中的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相互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既要反对离开重点谈两点的均衡论,又要反对离开两点谈重点的一点论。这就要求我们把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起来,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环境因素可以促进或阻滞经济发展,经济发展行为也可以优化或恶化我们的环境。所以我们要抓住环境问题中的主要方面,将我们面临的环境问题中的不好的方面向好的方面转化。 另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矛盾中存在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的双方总有一方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这里,发展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如今,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来说,发展的确在这当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也就是说,只有当经济发展了,综合国力才能增强,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环境质量才能改善。我们要运用马克思矛盾的主次方面关系原理,来解决发展与环境问题的相统一。 总而言之,矛盾是事物内部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矛盾不仅是普遍的,而且是客观的。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坚持一分为二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反对片面看问题的一点论。就如同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环境问题,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类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环境与发展是矛盾统一体,“发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环境问题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最终得到解决。而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我们应遵循客观规律,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相统一,以经济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以环境保护制约经济发展中不文明问题的出现,做到在保护环境中大力发展经济,创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国家。

墨菲定律的启示

墨菲定律的启示 墨菲定律是爱德华·墨菲提出的一种心理学效应,其主要内容是说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从墨菲定律中我们可以得到怎样的启示呢?墨菲定律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意义呢?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的主题就是墨菲定律的启示,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墨菲定律的原句是这样的: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去做某件事情,而其中一种选择方式将导致恶果,那一定会有人做出这个错误的选择。这个定律告诉我们,事情往往会向你所想到的不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有这个可能性。比如你口袋里有两把钥匙,一把是房间钥匙,一把是汽车钥匙,如果你现在想拿出车钥匙,会发生什么?是的,你往往会拿出房间钥匙。 墨菲定理并不是一种强调人为错误的概率性定理,而是阐述了一种偶然中的必然性。这个理论认为容易犯错误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弱点,不论科技多发达,事故都会发生。而且我们解决问题的手段越高明,面临的麻烦就越严重。所以,我们在事前应该是尽可能想得周到、全面一些,如果真的发生不幸或者损失,就笑着应对吧,关键在于总结所犯的错误,而不是企图掩盖它。 墨菲定律的内容并不复杂,道理也不深奥,关键在于它揭示了在安全管理中人们为什么不能忽视小概率事件的科学道理;揭示了安全管理必须发挥警示职能,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意义;同时指出,对于人们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墨菲定律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乔布简历小编推荐再看看《墨菲定律三大定律》~ 本文来源简历https://www.360docs.net/doc/6011374841.html,/knowledge/articles/562f36240cf2fbc9ea3fbb1f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 摘要:“世间万物都存在着普遍的联系,同时也具备着无数的对立面和统一面。而对立统一及时一个整体又是一对截然不同的关系。他们普遍的存在事物的内部,同时也普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 关键词:对立和统一,规律,阴阳,发展,绝对性,相对性。 什么是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亦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或矛盾规律。它揭示出,自然界、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体现在: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矛盾双方发展的不平衡性。 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 对立和统一分别表示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同时也可称对立属性为斗争性,统一属性称为统一性。而两个对立面之间也存在着自己的统一于斗争。举个简单的例子,两个人是同事,他们之间在工作上存在一件分歧,这也可以算作一个对立,虽然是很小的矛盾,但它必然是存在的。但是换一个角度看,他们所作的都是为了公司的运营,整体公司的利益。从这一角度看来他们之间又存在着统一的关系 所谓的对立面我们可以理解为竞争,统一面我们可以理解为条件或者整个竞争的过程。一个客观存在的规律。当然不论对立还是统一都能推动事物的发展。矛盾的竞争必然能推动事物发展,这是大家普遍认知的。同时一件事有统一固定的规律可循,这不也是推动事物发展的一个过程吗? 谈及对立与统一,我们不妨从中国古人的思想中去理解。对立与统一也可意象理解为天地阴阳。阴阳,阴气与阳气的合称,事物普遍存在的相互对立的两种属性,阴阳相反相成是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根源。 《道德经》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案:这是从宇宙起源角度谈到了阴阳,但不是对“阴阳”一词本身进行定义或解说。道者,导也。导者,向也。当混沌水汽从无序运动转向有序运动,就等于车辆上了正道,开始向目的地前进了。这种在正道上的有序运动导致了太极的诞生。太极就是“一”,它诞生于混沌从无序运动转向有序运动的那一时刻。太极一诞生,随后而来的就是天地的出现。天地就是“二”。天气下降、地气蒸腾,二气相合,其结果就是人的诞生。人就是“三”。“三”也包含万物生灵,人是万物生灵中最灵者,是它们的总代表。随后世界万物在阴阳交互作用中世代交替,保持种群和数量的平衡。“负阴而抱阳”表示出了“阴”为“阳”的基础或前提的意思。 阴阳学说很直观的告诉了我们天地万物都存在阴阳的关系。如男和女,天和地。日和月等等。很明显天地日月都是相互对立的两个物体。但是他们却也能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此为太极。而太极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万物本源。从现在的话解释,也就是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世界上最神奇的30个经典定律11

前言世界是纷繁复杂的,很多事情我们虽然习以为常,但并不了解其真相,我们需要用一些理论来揭示事物运行的逻辑规律,推演命运发展的因果关系。我们更需要用一些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工作更加顺利。 世界上许多神奇的人生定律、法则、效应,运用这些神奇的理论,我们可以解释人生中的诸多现象,使我们能洞悉世事;更重要的是,这些理论能指导我们如何去做,如何去改变我们的命运。不管你是否知道这些定律法则,这些法则和定律都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是我们很少去关注它们。古今中外,那些伟大的成功者,都深谙这些法则与定律的奥妙所在。无论我们是谁,无论我们从事什么职业,我们都需要知道这些法则和定律。 为什么很多人感觉自己工作很尽力,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收效甚微?这个问题可以用二八法则来解释:通常我们所做的工作80%都是无用功,只有20%是产生收效的。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二八法则告诉我们,要把主要精力放在20%的工作上,让其产生80%的收效。此外,我们还可以用奥卡姆剃刀定律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奥卡姆剃刀定律认为,在我们做过的事情中,可能绝大部分是毫无意义的,真正有效的活动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它们通常隐含于繁杂的事物中。找到关键的部分,去掉多余的活动,成功就由复杂变得简单了。 为什么很多人情绪低迷,毫无斗志,乃至平庸一生?这个问题可以用马蝇效应来解释和解决。马蝇效应认为,没有马蝇叮咬,马就会慢慢腾腾,走走停停;如果有马蝇叮咬,马就不敢怠慢,跑得飞快。也就是说,人是需要一根鞭子的,只有被不停地抽打,才不会松懈,才会努力拼搏,不断进步。这根鞭子是压力,是挫折和困难,是危机意识。这一解释不仅适用于个人,同样也适用于企业管理。 为什么同样的两件商品放在一起,一件标价100元,另一件标价1000元,反而1000元的那件商品畅销?这个问题可以用凡勃伦效应来解释。凡勃伦效应认为,一件商品的价格定得越高,就越能受到消费者的注意与青睐。其实,消费者购买这类商品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物质满足和享受,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凡勃伦效应同时告诉我们:不要被事物的外表所蒙蔽,要警惕事物的华而不实,防止花费与收益出现严重偏差。 为什么算命先生有时说得那么准?难道他们真的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吗?当然不是。这个问题可以用巴纳姆效应来解释:人常常迷失在自我当中,很容易受到周围信息的暗示,并把他人的言行作为自己行动的参照,常常认为一种笼统的、一般性的人格描述十分准确地揭示了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算命先生所说的话一般是共性的,即这些话对谁说都能有一定的准确性。人在那种特殊的情况下,就会在无形中把被说中的部分扩大了,所以会感觉很准。对此,巴纳姆效应告诉我们:要认识你自己,要相信你自己,树立科学的人生观,才不会被一些骗子所迷惑。 本书中共介绍了破窗理论、彼得原理、手表定律、羊群效应、二八法则、木桶定律、凡勃伦效应、蝴蝶效应等30个最经典的人生定律、法则、效应。在简单地介绍了每个法则或定律的来源和基本理论后,就如何运用其解释人生中的现象并指导我们的工作和生活等进行了

法国宪法发展史

法国宪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1.《人权宣言》的地位和内容(1)法国是欧洲第一个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它是法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2)法国早在1789年爆发了划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其政权,维护其利益,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原则;确立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包括"罪行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等;还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主张。《人权宣言》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发展资本主义,解放生产力的要求,在当时起了重要的进步作用。但是,宣言突出强调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没有提出反封建的根本问题,如取消农民的封建义务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规定集会、结杜的自由和国家政体的问题,这些正显示了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总之,《人权宣言》既有先进性的一面又有局限性的一面。它是法国宪法产生的基础,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法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200多年的时间,政治风云多变,国内外的阶级斗争尖锐复杂,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政治形式多次变更,其间经历了两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14部宪法。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大体可分为两大阶段:(1)第一阶段: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l875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法国资产

阶级议会制政体的完全确立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全面巩固。这一阶段,先后经历80多年,颁布了11部宪法。这些宪法反映了各个历史阶段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特点,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宜布废除了封建的贵族制度、等级制度、爵位制度等。这些宪法在摧毁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中起了进步作用,它是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重要工具。(2)第二阶段:从1875年第三共和国建立到现在。此阶段共通过了3部宪法,其中以戴高乐宪法最为重要,成为法国的现行宪法。3.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958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这部宪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2)1958年法国宪法与英、美等国宪法相比较,还具有另外两个特点:①法国宪法在序言第2条、第十二章第77-87条中确立了法国和其殖民地的原则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法国宪法1958年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 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第二条 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 国家的标志是蓝、白、红三色旗。 国歌是《马赛曲》。 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 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第三条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依照宪法规定的条件,选举可以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的。它必须是普遍的、平等的和秘密的。 凡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国成年男女国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选举人。 第四条

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第二章共和国总统 第五条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第六条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 本条的实施办法,由组织法规定。 第七条 共和国总统以有效投票的绝对多数票当选。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无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应在其后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第二轮投票。此时只可以有两名候选人参加,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退出竞选,即以得票次多的两人为其候选人。 选举投票由政府召集举行。 现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应举行新总统的选举。 共和国总统不论因任何原因缺位,或者由政府提出、经宪法委员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由参议院议长临时行使共和国总统的职权,但下列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权除外。如果参议院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总统的职权时,由政府临时行使。 总统缺位或者经宪法委员会宣告确认总统发生故障时,除宪法委员会确认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应在总统开始缺位之日起或者在确定性地宣告总统发生故障之日起二十日至三十五日内,为选举新总统举行投票。 如果在提出总统候选人资格的登记截止日期前三十日内已经公布决定为候选人的人当中有一人在上述截止日期前七日内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延期举行选举。 如果在可能发生退出竞选之前,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宪法委员会宣告整个选举程序必须重新进行。如果为第二轮投票竞选的两个候选人之一死亡或者发生故障时亦同。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宪法委员会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或者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组织法关于提出候选人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可以延长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期限,但不能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起三十五日内以后举行投票。如果因适用本款规定,结

墨菲定律的启示--强大的心理学效应

墨非定律的启示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很有趣的事情,有个白领说他们公司最近要裁员1/3,她在公司的业绩还算中等,应该不在裁员行列,但是心里总是有些顾虑,担心自己被裁掉,几天后,他还真的就被裁掉了。其实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现象,像上学的时候作业没完成,总是存侥幸心理,老师不会抽查到我,而结果却恰恰相反。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讲一个有名的心理学实验,墨菲效应。墨菲是一位美国空军上尉工程师,他觉得他的一位同事就是个十足的倒霉蛋儿,他曾这样评价他的同事:“如果你想搞砸一件事情,那就让他去做吧。”不经意的一句玩笑话在全美迅速流行开来,甚至传到了世界每一个角落,最后产生了墨菲效应。墨菲效应对很多事情都产生了影响,它揭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及自然现象。假如你把一片面包不小心弄到了地上,这片面包的任意一面都有可能着地。但如果你把一片一面涂有果酱的面包弄到了地上,常常是有果酱的一面着地。换而言之就是:如果某件事有变坏的可能,那么真的就可能将“坏” 变为现实。 后来美国心理协会又进行了一次真正的墨非效应心理学实验:名字叫灼伤自己的凶手。受试者的皮肤上贴着像邮票大小的湿纸片,实验管理人员告诉受试者,皮肤会因为贴上这些湿纸片后发烧。过了一会儿,揭去纸片的皮肤果然变红了。紧接着,实验管理人员又将一块金属硬币放到受试者的手臂上,并告诉受试者这是一块用火烤过的硬币,皮肤会被这枚硬币烫伤。过了一会儿,主试拿下这枚硬币,受试者的手臂上果然呈现出二级烧伤状的水泡。确实很神奇,这就是强大的心理暗示效应。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是唯一能够接受暗示的动物。人人都可以接受不同程度的心理暗示。在20世纪之前,德国先后有近100名勇士单独进行过横渡大西洋的冒险,结果无一例外都葬身大海。后来,有一个德国的精神科医生林德曼博士却创造了奇迹,独自一人成功横渡大西洋。他在后来回忆起这段冒险经历道:“其实大海上的大风大浪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你对自己绝望。我在横渡过程中不停地鼓励着自己,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够成功。我就是用这样的方式战胜了恐慌,最终到达了胜利的彼岸。”林德曼博士采用的这种自我激励的方法就属于积极的心理暗示的范畴。积极的心理暗示还能让自己感到快乐,可以帮助自己在经历困境时摆脱逆境,战胜困难。但长期消极的心理暗示则会对自身和他人产生不良的影响。经研究表明,长期生活在消极的心理暗示下,极易使人的情绪产生波动,甚至出现患病的状态。所以说,暗示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让自己收获幸福,用不好则会让自己抱憾终生。下面介绍三种改变你一生的暗示方法。 一、每天早上告诉自己,我是多么重要

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又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它揭示出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等领域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事物内部矛盾推动事物发展。 基本内容对立统一规律包含以下基本内容:①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同一和斗争是矛盾双方所固有的两种属性,同一性表现为对立面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贯通的性质,斗争性表现为对立面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同一是对立面双方的同一,它是以对立面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矛盾的斗争性寓于矛盾的同一性之中。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在对立面的相互斗争中存在着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斗争的结果导致双方的相互转化,相互过渡。③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它的条件性,任何矛盾统一体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矛盾的斗争性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普遍性,无条件性。矛盾的斗争性不仅存在于每个具体矛盾运动的始终,而且也存在于新旧矛盾交替的过程中。④矛盾双方既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矛盾双方互相渗透,贯通为矛盾的解决准备了条件;矛盾的斗争性导致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不断变化,以致最终造成矛盾统一体的破裂,致使旧事物被新事物所取代。 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在哲学发展的初期就已具有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易经》用阴阳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解释事物的发展变化。《老子》提出“反者通之动”这一命题,概括了矛盾的存在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后世的哲学家常用分合、两一、参两、相反相成等概念表达事物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的思想。在欧洲,古希腊米利都学派关于“始基”的思想中已包含有对立统一的思想,赫拉克立特提出“相反者相成:对立的统一”,亚里士多德则讨论了一系列范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近代,黑格尔第一次以唯心主义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对立统一规律,指出“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吸取了他的辩证法思想,创立了唯物辩证法,也创立了对立统一规律的科学形态。其后,列宁第一次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对对立统一规律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述,并提出了一系列在具体工作中分析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地位

法国宪法

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宪法规定,法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最高权力机构是执行会议。公民除享有《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1848年宪法是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会议为巩固资产阶 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它所建立的国家机构具有现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的许多特点。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但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议会为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拥有较大权力;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958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此后,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这部宪法大大削弱了议会的权力,扩大了总统的权力,使法国现行制度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色。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权力的核心,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拥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定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编辑本段]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 (2008年7月23日由现代的第五共和国最后修改宪法第2008-724。) 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 法国人民通过, 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 序言 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和人民自由决定的原则,共和国对那些表明愿意同共和国结合的海外领地提供以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的,并且为其民主发展而设计的新体制。 第一条 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 共同体建立在组成共同体的人民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之上。 第一章主权

科斯定律的理论综述及其启示

科斯定律的理论综述及其启示 科斯定律是指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关于用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和法律制裁治理社会的一系列理论。本文对科斯第一定律和科斯第二定律进行总结和梳理,并且探讨科斯定律对我国的启示。 1960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指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是错误的。 (1)传统思路忽略了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以造纸厂为例,造纸厂污染了村民,传统的思路是禁止造纸厂的建立。但是这种禁止性规定也会损害造纸厂的自由和活动。 (2)传统思路没有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对造纸厂限制造成的社会损失,可能大于如果造纸厂开业对村民造成的损害。这样禁止造纸厂的建立对全社会福利是一种损害。 科斯描述的“困境”在我国经常出现。例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如果引入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会危及脆弱的环境,如果禁止的话,该地区永远贫瘠。正如科斯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指出的,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我们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 一、科斯第一定律 科斯治理外部性的新思路,用以下案例说明。 假设养鱼场A和农药厂B同处一条河流。农药厂B生产农药污染河流给养鱼场A造成30万元的损失,农药厂B安装一套环保设备需要25万元。 (1)如果养鱼场A拥有河流的产权,有权向污染者索赔30万元损失。那么农药厂B有两种选择:或者向养鱼场A支付30万赔偿,或者支付25万元安装一套环保净化装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农药厂一定选择后者。 (2)如果农药厂B拥有河流的产权,有权排放污染物。那么养鱼场A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和农药厂B谈判,养鱼场A支付25万元为农药厂B安装一套环保净化装置。水净化后养鱼场A获得养鱼收益30万元,扣除净化装置投入,获得5万元的净收益。 科斯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论产权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施蒂格勒把上述结论命名为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相对于下面的科斯第二定律,把这一结论称为科斯第一定律。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中国宪法与法国宪法频繁变迁之比较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应有之义。宪法文本的频繁变迁必将有损于宪法的权威与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宪政历史便是明显的写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宪法变迁历史的深思。新形势下本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着重强调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开创了法治历史的新纪元。 一、本文变迁含义的界定 从语义角度分析,变迁是指情况、事物或环境随时间变换而发生的变化、转移。 宪法变迁最早出现于1960年,德国学者耶林令克在其专著《宪法的修改与宪法的变迁》中首次提出该词。耶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而继续保持其原来存在状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1】国内学者韩大元认为宪法变迁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2】秦前红认为宪法变迁的含义一般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世界各国宪法、某种类型宪法或者某个国家宪法产生、发展的经过;其二是指某国宪法修改的经过;其三是指宪法的自然变更或者说无形修改,具体来说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3】 相比较而言,秦前红的理论既涉及宪法整体宏观更替发展,也涉及微观内涵变更;既有历史观角度的延续,也有具体适用技术的阐释。笔者依据秦的内涵界定,取其中前两项内容,界定本文的宪法变迁:指中国和法国历部宪法(包括相关宪法性文件、草案、修正案,公布实施与否不予考虑)更替、修改的历史沿革,即一种历史观的宪法演变考察,是宪法文本的有形改变,排除适用技术的考量。 二、中法宪法变迁历史过程概述 1.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1908年清政府颁布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大纲首次将君权与公民权利纳入宪法规范的范围,可视为中国立宪之始。此后三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但该信条并没有改变封建王朝的命运。 此后陆续颁布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有: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约法》、1913年天坛宪草、1914年袁记约法、1916年宪草、1917年《军政府组织大纲》、1919年宪草、1923年贿选宪法、1925年宪草、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1931年《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五五宪草、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和1948年《动员战乱时期临时条款》。自《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历时41年。其间公布、起草的宪法性文本共15部,平均每三年左右便有一部宪法或宪法草案产生。但仅就形式而言,只有1923年贿选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短期生效。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充当临时宪法的角色。【4】此后陆续颁布了54、75、78和82年宪法。其中,78年宪法曾于79、80年修改,1982年宪法曾于88、93、99和04年修改。49年至今,包括共同纲领在内,共颁布五部宪法,正式修正案六个;11次立宪、修宪行为,平均每六年一次。 2.法国宪法变迁历史概述 法国政权经历了两次波旁王朝复辟、两次帝国和五次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印证了法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宪法试验场的预言。 1789年《人权宣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此后法国陆续颁布了1791年君主立宪制宪法、1793年雅各宾宪法、1795年共和国宪法、1799 年拿破仑宪法、1804 年第一帝国宪法、1814年波旁王朝宪法、1815《帝国宪法附加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 年第二共和国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与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就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叫矛盾规律。这个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阐明了事物发展过程的实在内容。 (一)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1.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 所谓矛盾,是指反映事物之间及其内部要素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辩证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简而言之,既对立又统一,这就是矛盾。 2.矛盾的基本属性 对立和统一是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矛盾的对立属性称作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称作同一性。矛盾的同一性、斗争性及其相互关系,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容。 (1)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对立面之间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和联系。它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就是说,任何矛盾的对立双方都不能单独存在,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各以自己的对立面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 其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这是矛盾同一性更重要的一层含义。矛盾的相互贯通表现为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有内在的同一性。矛盾着的每一方都包含和渗透着对方的因素和属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正因为如此,在一定条件下,对立面可以互相转化。事物的转化总是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互相分离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最广泛的哲学范畴,它在内容上有着最大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在形式上则有着无限多样性。如:互相否定、互相反对、互相限制、互相批评、市场上的竞争、学术上的争鸣等等,这一切都是斗争的具体表现形式,其间有对抗性斗争关系,也有非对抗性斗争关系。 (3)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区别的。从两者在矛盾发展过程中的地位来看,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和事物的稳定性相联系,斗争性同事物的变动性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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