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

B、相邻权

C、肖像权

D、劳动权

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1、人身权

四、简答题

1、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D

6、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CD

4、BCD

5、BD

三、名词解释

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四、简答题

1、(1)权利的非财产性。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分利益为客体,它不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对它只能从观念上作出评价。(2)权利的不可转让性。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继承。但是,企业名称权可依法转让。(3)权利的绝对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特定主体的人身权无须借助任何人的行为就可以由权利人自身实现。人身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的义务。(4)权利的支配性。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分利益,而无须对方当事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具有支配性。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第1~5章)

知识产权法在线作业(第1~5章)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依据《著作权法》,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中的约定期限最多为() A 10年 B 7年 C 50年 D 没有规定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2.画家李某将其创作的一幅油画以23万元价格卖给A公司,A公司因此获得() A 油画的著作人身权 B 油画所有的著作财产权 C 油画的原件所有权和所有著作权 D 绘画原件所有权和展览权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3.知名画家甲把自己画的一幅画送给乙,乙一直珍藏在家中,在一次有关甲的专题画展中,乙将该画送展,乙的行为() A 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B 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C 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D 不侵权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4.小说《师长》的作者甲授权乙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制片人丙委托导演丁将该剧拍摄成电影。该片拍摄完成后,其著作权归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5.刘某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承接了一个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工作期间出版了一本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专著并获稿费15000元,此稿酬应归谁所有?() A 应全部归刘某所在单位 B 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所在单位缴纳所得税 C 归刘某所有,但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D 归刘某所在单位,但应拿出一部分奖励刘某正确答案:C 单选题 6.电视剧《三国演义》的著作权人应该是() A 导演 B 主要演员 C 剧本作者 D 制片人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 A 用C语言编写的的计算机程序 B 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 建筑施工图纸 D 法院的判决书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8.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乙便委托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乙杂志社将署名为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A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丙未侵权 B 乙未侵权甲的著作权,丙侵权 C 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 乙和丙均未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9.下列各项作品中,著作财产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是()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三、著作权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四部分人身权法习题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B.相邻权C.肖像权D.劳动权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人身权 四、简答题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第三十四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自由权 2.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 A.自由权B.健康权C.名誉权D.生命权 3.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是()。 A.人格独立B.隐私权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

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法学《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 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 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 利归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 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 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著作权复习资料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版权。作者权。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 其他基本法律3. 司法解释4. 国际条约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形物体。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多次。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是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而商标权实行的是注册原则。 2.受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也可以构成一件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志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三)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 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发明创造的构思、内容。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 作 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 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 2.可复制性。 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 时事新闻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继受主体享有的著作权是从原始著作权主体那里取得的。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间的区别在于: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而继受主体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则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权利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 (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划分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划分的。内国主体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的确认 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的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 4.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 1.精神权利 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重要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收回权:是指作品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2.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3.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5.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7.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1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下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摄影作品 (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条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2.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的。 (2)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一般不得构成被引用作品之实质部分。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重要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还应当包括网站)。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法定许可 一、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行为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使用者达成使用作品协议情况下,使用者经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授权而使用该作品。强制许可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二、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上述第3~6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三、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三、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五节 出版者权利 一、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二、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版式设计权),该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第七章 第一节 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定义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 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 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第四节 著作权合同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诺成合同;(2)是双务合同;(3)是有偿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 1.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点 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财产权,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权,且这种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章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设计一系列的行为:首先,要将有关的作品数字化;要将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第三,社会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间和地点,访问或者获取有关的作品,他可以获得他想获得作品,不必受制于他人的决定。作品在网上的传输,也会涉及了一系列的经济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作品的复制权。故要有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大体上两个方面:禁止规避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行为,二是禁止制造或者提供主要用以规避或者破解的设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 《伯尼尔公约》 1886年签署,1972最后一次在巴黎修订,我国与1992年加入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国际著作权条约,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该条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一样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如果其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达不到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必须按照公约的规定;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独立原则;最低保护原则。该条约规定了一些实体问题,如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作品来源国,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保护期,执法等等。 《世界版权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只适用于已经出版的作品,对于未出版的作品,规定各成员国不得要求履行手续。版权标记应在作品首次出版时期标记。必须在作品的一切复制件上表明版权标记;著作权独立原则 我国与1992加入,1952该公约缔结。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

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括: a、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无论是什么作品,自作品创作初就开始拥有著作权,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 人身权两种权利,虽然这两种权利都属于著作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 的差别的.今天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这两者的区别.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一:两者的归属不同 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 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二:两者的保护期不同 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 剥夺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 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三:两者的内容不同 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四: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 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以上则是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小编总结的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一种权利,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会受到法 律保护的,若他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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