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Theory Research

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需

求日益增加。继2009年7月人民银行在沿海5城市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后,2010年6月又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市、自治区),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意味着跨境人民币结算已从经常项下逐渐向资本项下的主要跨境结算业务过渡。2011年8月,六部委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全面并合理实施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效管理与监测、落实政策监管有效性、防范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风险,已成为当前金融及外汇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应明确的几点认识

(一)对跨境流通人民币性质界定的认识

近年来,我国适时地推出了一系列推动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金融政策,基本勾勒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区域化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战略步骤,也使得我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持续上升,引起各界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问题的高度关注。而社会各界对跨境人民币的管理问题观点不尽一致,极易导致管理政策上的冲突与监管空白。为此,要尽快统一认识,建立完善的境外人民币流通的监管体系。目前,有观点认为,跨境流通的人民币,其发行权在人民银行,仍然依托我国的金融体系而存在,其跨境结算与流通是货币职能的自然延伸,不存在任何货币风险,应对境内、境外人民币采取相同的管理方法;有的认为,人民币的境外流通,会加大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快外汇储备的积累,将会加剧我国流动性的充裕

程度,应当有序推进;有人认为,境外流通的人民币在热钱跨境流动方面与外汇基本一致,应采取类似方式管理;还有的认为,境外流通的人民币,因其所有权的变化视同外汇,属外汇人民币范

畴。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仍需借助资本账户管制来适当分离国际市场风险。同时,因为我国对外汇已有多年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在人民币跨境结算试行初期,应借助现有的外汇管理模式管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渐进推动在经常账户和已开放的资本账户中使用人民币。

(二)对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一致性的认识

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项下可兑换可分步骤、有层次的协同发展。在我国长期外汇管制的影响下,通常将人民币的完全兑换当成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前提条件,认为在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前是无法跨境流通的。实际上,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主要属于经常项下,目前我国经常账户下人民币可兑换在境内外已基本实现。同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也必将催生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逐渐放松。因此,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账户的逐步放开可以同步推进,这将有效避免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管理的政策冲突。

(三)对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方式的认识

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币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随着人民币跨境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境外主体数量以及类型也在不断扩大。但其要想顺利开展对人民币跨境业务均需直接或间接地开立人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甄君

李涵 翟相如 / 文

34

民币账户,才能完成与我国人民币的跨境结算。因此,可通过对境外主体进入境内本币金融市场的准入环节来进行管理。其准入管理的政策着力点必须是促进我国涉外经济的发展,保证贸易、投资在真实性的背景下便利的进行;对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准入规模必须与人民币走出去的进程相配套,从而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当前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止2011年10月15日,人民银行共出台9项涉及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政策法规类文件,其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与范围,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主要目的,在政策框架上对人民币跨境结算进行了制度规定,但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与从外汇管理角度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政策冲突,在具体业务执行与操作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政策协调与衔接。

(一)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的管理政策应尽快统一

2011年10月13日,人民银行下发了[2011]第23号公告,规范了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管理办法。目前,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均对跨境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具体由人民银行对跨境投资的人民币相关业务进行管理,外汇管理局对跨境人民币投资进行登记管理。2011年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汇综发[2011]38号,明确了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监测等问题,但未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和资金使用的管理问题。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按不同结汇额度要

求企业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和商业发票

等资料,通过对企业结汇审核和检查,实

现对结汇人民币资金的管理,可规范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行为,防止违规使用资金。

人民银行[2011]第2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

者办理各种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时的账户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明

确对各账户中人民币后续使用情况进行规

定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后,没有对人民币

资本金的管理办法,企业便可随意使用资

本金,资金的使用范围无法掌握,与其他

人民币资金混淆使用,更不易甄别其实际

用途。这将给资本项目管理带来不便,同

时也将使热钱借机流入。

(二)应尽快建立完善人民银行对

跨境人民币外债的管理办法

2011年,在我国减顺差、防热钱

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了一

系列控制我国外债流入规模以及压缩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改革措施。明确规

定针对银行短期外债和对外担保实行余

额指标管理,任何时点上的短期外债余

额均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而银发〔

2011〕145号文件中也明确了,与跨境

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

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均不纳

入现行外债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

造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的人民币

负债对传统外债的替代效应,进一步弱

化了外汇局对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的有效

性,干扰了我国对短期外债规模统计与

监测的真实性。与此同时,尽管人民银

行[2011]第23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外

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

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

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虽已表

明将人民币外债纳入“投注差”管理当

中,但并未明确对人民币借款业务办理

流程、受理部门、审批环节,以及统计

录入、事后跟踪监测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和管理办法,使得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

外债仅处于“概念管理”阶段,无法展

开实际操作与统计监测,大大弱化了政

策管理效果。

(三)对人民币或有债务的管理存

在监管冲突,使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短

债业务时较难掌握执行准则

根据汇综发〔2011〕38号规定,境

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

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操作,即人民币融资性对外担保应纳入

融资性担保额度管理范围。但是根据银

发〔2011〕145号的规定,银行可以为客

户出具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

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

现行外债管理,只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

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在

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政策管理的不统

一给外汇指定银行业务办理短债带来了

执行困难。

(四)当前外汇局与人民银行对人

民币跨境业务统计数据存在差异

通过一段时间的跟踪比对,我们发

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人民银行人

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RCPMIS)中对我国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

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一是由

于系统具体操作程序以及统计口径不一导

致的系统数据差异。二是RCPMIS系统在

统计申报过程中容易产生漏报或迟报的现

象。具体来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是通

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业务对接,按照大额

支付系统“户名账号一致”的原则,款项

可以不经过分行直接进入客户帐户,在这

一过程中,完全依靠客户的自主申报,致

使银行总分行无法确切得到跨境人民币的

完整数据,加大了银行国际收支申报管理

35

Theory Research

的难度,容易造成漏报或迟报问题。相对而言,外汇局对跨境结算业务统计时,在使用SWIFT系统的情况下,收款报文从银行总行层层下发,收款人需要等到业务办理行解付后,方能得到境外资金。在操作上,外汇管理在收款项下建立了“不申报、不解付”的管理制度,保证了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完整性与及时性。

完善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政策的相关建议

人民币跨境结算的不断发展是我国对外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然结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了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战略部署,在这一背景下,更应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跨境业务的信息共享,切实做好在政策、管理、技术等层面的配套和衔接,消除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盲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为管理原则,以有序推进资本项下可兑换为政策目标,不断推动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向前发展。

(一)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应联合监管,建立健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风险防控机制

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热钱流入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要建立完善的人民币跨境流动风险防控机制。为此,人民银行可立足于宏观审慎的管理角度对人民币跨境流动进行监测分析,引导政策走向。外汇局可从微观监管的角度对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行审核与管理。具体来看,一是人民银行可从审慎监管的角度,严格管理人民币境外清算机构,制定全面细致的准入框架,通过业务资格审批、转存利率等,控制海外人民币业务规模和市场价格。同时,要密切保持与各国和地区的货币和金融管

理当局的合作,必要时可通过货币互换

等形式调节境外人民币市场。二是建议

在推行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初期,严

格区分外汇人民币和普通人民币,采取

不同的管理方式。特别是,针对资本项

下人民币的跨境流动,外汇局应根据外

汇资金跨境流动的管理规定,既要审核

其交易真实性又要审核其合法性,强化

跨境人民币资本流动监测,防范跨境人

民币资本流动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对外债务

债权登记管理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外债统计口径和

监测标准,提高我国对外负债监测数据

的准确性,实现对我国外债基本状况及

其清偿能力的全面掌握,评估确定风险

程度,为制定和调整外债管理政策提供

依据。同时,要尽快制定外商投资企业

人民币借款的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明

确具体管理与操作细节,严防短期跨境

资金流动风险。另外,可考虑在现有国

家外汇管理局高频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

基础上,增加人民币对外债务债权的统

计功能模块,完善短期外债统计口径,

防止规避政策限制行为导致政策执行的

有效性。人民币对外负债纳入外债统计

是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

国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需要。

(三)完善人民币跨境流动统计监

测系统

人民银行与外汇局要统一人民币跨

境结算数据统计口径,实现数据信息共

享,为人民银行全面掌握跨境人民币结

算情况,制定相关货币政策提供准确全

面的信息保障。为此,一是建议升级完

善现有大额支付系统,增加跨境人民币

汇入汇出的识别及暂收暂付功能,使系

统自动对跨境人民币进行拦截,以便商

业银行对业务进行识别分类,待办理完

成国际收支申报和RCPMIS系统录入工

作后,再作付款处理,这样可有效防止

跨境人民币漏报和错报情况发生,提高

RCPMIS系统数据统计的准确度。二是

建议整合人民银行与外汇局对跨境人民

币结算数据统计系统,合并重复的业务

管理功能,加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跨境

贸易业务的衔接,尽量减少事前审批环

节,最大程度地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可实行由交易主体自主网上申报,由外

汇局各业务处室进行业务办理后,按照

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信息需

求,制定具体信息采集办法,将跨境人

民币流动相关信息和数据定期、及时、

准确上报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开展

宏观的统计监测分析,最终实现数据信

息共享。

(四)简化业务审批手续,促进人

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业

务,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人民

币国际化进程。一是要加强人民银行和

外汇局的政策协调,对涉及人民银行和

外汇局交叉监管的业务,在充分协商的

基础上拟订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不出现

管理重复与监管盲点,尽量简化企业审

批程序,最大化的实现人民币贸易投资

便利化。二是加强信息沟通,树立本外

币联合监管的理念,加强数据综合利用

分析工作,摸清异常资金流动渠道和方

式,加大事后核查力度,不断完善对人

民币跨境流动情况的监测分析。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责任编辑:刘鹏翔

36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411090.html, 141 2009.09 2009年 第9期 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文/朱雄雷 摘 要: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部经济环境逐步恶化,进出口大幅度萎缩。为应对金融危机,人民币跨境结算成为我国必要的战略选择。人民币跨境结算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我国进出口和金融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结算;意义 中图分类号:F0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9)09-0141-02品发展中可以看到,休闲旅游产品已经促进了沿海区域的繁荣和 休闲娱乐场所的兴建,但是若仅是照搬滨海模式,通过美食、歌舞、游船等方式开发休闲度假产品,而不考虑三明自身状况,则品位较低,且竞争力较弱。将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特别是适应那些出游能力较强的台湾新一代旅游者的需求。 四、三明对台旅游开发合作的对策 1.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规划体系构建。推进明台旅游交流合作,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指导。基于三明旅游发展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将对台旅游工作作为《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新时期明台旅游交流合作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以规划指导各地旅游业发展和产品开发,推动旅游业中“行、游、住、食、购、娱”六要素合理配套和全面优化。 2.提高对台旅游产品的可参与性。目前台湾游客来明旅游多限于走马观花的短期旅游,“客人”身份十分明显,“主人”身份体现不多,限制了台湾游客的旅游体验。三明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虽然与台湾有些相似,但是在针对台湾中青年游客的生态旅游产品中若增加人与自然互动的项目,开发探幽、探秘乃至探险的旅游产品,在与台湾有差异的自然地理背景下仍是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产品方面,除了目前已开发的状元文化、客家文化外,针对台湾游客希望了解大陆,希望了解改革开放的心理需求,可以开发新农村建设、现代城市文明展示等,利用现代的媒体技术和信息技术,让台湾游客在观光之外,能够自己查找相应资料,加深对三明的认识与了解。 3.加强对台旅游促销活动。旅游业是眼球经济。恰当的宣传促销不仅有助于台湾游客了解三明,而且也能极大的提高三明的旅游知名度。因此,在立足于明台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 强对台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提高三明旅游在台湾的知名度,多管齐下招徕台湾游客。可以充分利用三明电视台、三明广播电台、三明日报、三明侨报等三明主要媒体,宣传三明的民俗风情与风光特色,全力展示三明旅游的丰富内涵。4.政府主导下的明台合作。旅游业要发展,政府主导是关键。政府在促进明台合作中首先要确保明台沟通渠道的畅通。成立明台旅游联谊会,建立半民间半官方性质的、稳定互动的联系渠道,及时就旅游组团、旅游安全、旅游诚信等明台旅游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商谈,为双方业界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明台旅游深度合作。其次出台优惠政策。加强与省内外主要旅游经销商的合作,吸引台湾游客成批进入,加快以台湾为主的入境游市场的发展。最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精选若干家信誉好、操作规范、经营出境游经验丰富的旅行社承办三明的对台旅游业务,逐步推开,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作业,以保证“台湾游”业务的健康开展。 作者单位:三明学院作者简介:陈星(1981.5- ),女,汉族,福建顺昌人,硕士研究生,三明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主要研究旅游管理,区域旅游规划与开发等。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411090.html,/pages/chinalawinfo/1692/22/d4e1dd8def7b627a6dae4ed8e86c3bec_0.html.2007.02.14 [2]三明市社科联课题组.《交通枢纽建设与三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J].三明论坛.2008增刊:3-24 [3]伍宏.《明台旅游 亲情之旅》[J].时代三明.2009.1:49-51 [4]袁书琪.《闽台旅游地理差异与福建对台旅游产品开发》[J].世界地理研究.2002.12:80-85 2009年7月2日国务院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从而为人民币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战略迈出了关键一步。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逐步探索并发展起来的经济实践,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弥漫全球,美元因无节制发行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我国为应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风险的需要而重新寻求一种更为稳定的国际结算中介的实践。 跨境人民币结算(cross-border yuan trade settlement),是指在国际交易中直接使用人民币,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已经具备一定的客观基础:(1)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国际计价与结算的需求趋于明显;(2)人民币汇率和国内通货膨胀率相对稳定;(3)中国金融体系趋于完善与开放。 人民币跨境结算(cross-border settlement),使人民币成为一种国际结算货币(settlement currency),结束了人民币单纯为国内计价货币(quote currency)的历史,对我国稳定国际贸 易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一国货币要实现国际化,必须实现该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某种货币要实现自由兑换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微观基础、完善的金融体系、高效的金融监管、开放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等。 通常某国货币国际化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本币在一般国际经济交易中被广泛地用于计价结算;第二步是本币在外汇市场上被广泛用作交易货币;第三步是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货币之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部分邻国就已经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央行签署了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相关协定,且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本币结算由边境贸易向一般国际贸易扩展的需求逐步增大。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与韩国央行、香港金管局、马来西亚央行、白俄罗斯央行、印尼央行、阿根廷央行 商业环境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的角色,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同样境内代理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的角色,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 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

人民币跨境结算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币跨境结算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贡勉 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试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加速扩张并进入高速发展通道。基于我国银行在跨境人民币结算领域的特点和优势,结合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实务现状分析,指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制约因素及相关结算业务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从我国货币清算体系建设、人民币投资渠道、金融风险监管及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提升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方案与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结算;银行对策;国际清算;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2011)02-0039-03 贡勉,女,交通银行珠海分行。(广东珠海519015) 200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风险控制进行规范。随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扩大到20个省,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且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同年,外管局出台一系列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配套政策,2009年8月1日起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2009年12月1日起允许境外机构在广东省内银行开立账户,并允许境外机构以广东省内人民币结算账户余额作为境内质押境外融资业务。2010年10月1日起准许境外机构在内地任何一家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处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这些举措意味着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入高速发展通道。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为中资银行带来新的机遇 (一)凸显中资银行的本币运营优势 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加剧了中资银行外汇头寸紧张的局面,使中资银行不得不通过代付的形式向境内外的外资银行拆借资金,而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推出使中资银行的优势开始显现,中资银行一方面可以使用充足的本币头寸,另一方面可以联动境外分行办理更多的业务,因此有人民币国际结算需求的企业都属于中资银行的潜在客户群。相较于在中资银行所开展的业务,以前此类有人民币国际结算需求的企业与外资银行合作更为密切。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的推出,中资银行与企业的合作前景广阔,国内银行可以凭借结算业务优势获取很多新的客户资源。 (二)孕育出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 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国家信用货币需要靠银行间代理清结算关系清算资金。作为国际清算货币,美元的跨境清算业务拥有遍布全球的代理账户行,相较之下而目前人民币的同业往来账户仍然为数不多。我国的银行须要在该外币的发行国银行开立该外币的同业往来账户,同样跨境人民币结算也需要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形成规模化的参加行-代理行网络结构。 目前,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 J 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金融与经济2011.02 39 JRYJJ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最新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 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基本流程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 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1境外参加银行 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 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 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3境内代理银行 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 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 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 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 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 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 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 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 (1)银行方面 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对银行的好处:有助于银行开拓贸易金融业务。通过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提供拓展其人民币服务范围,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更更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2)企业方面 准入条件: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厦门市是挑选试点企业参与还是对所有企业开放尚未确定) 操作要求: 试点企业要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逐笔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Theory Research 近 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民币跨境结算的需 求日益增加。继2009年7月人民银行在沿海5城市推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后,2010年6月又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市、自治区),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意味着跨境人民币结算已从经常项下逐渐向资本项下的主要跨境结算业务过渡。2011年8月,六部委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全面并合理实施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效管理与监测、落实政策监管有效性、防范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风险,已成为当前金融及外汇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人民币跨境结算管理应明确的几点认识 (一)对跨境流通人民币性质界定的认识 近年来,我国适时地推出了一系列推动人民币跨境流通的金融政策,基本勾勒了未来一段时间内,人民币区域化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战略步骤,也使得我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规模持续上升,引起各界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问题的高度关注。而社会各界对跨境人民币的管理问题观点不尽一致,极易导致管理政策上的冲突与监管空白。为此,要尽快统一认识,建立完善的境外人民币流通的监管体系。目前,有观点认为,跨境流通的人民币,其发行权在人民银行,仍然依托我国的金融体系而存在,其跨境结算与流通是货币职能的自然延伸,不存在任何货币风险,应对境内、境外人民币采取相同的管理方法;有的认为,人民币的境外流通,会加大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快外汇储备的积累,将会加剧我国流动性的充裕 程度,应当有序推进;有人认为,境外流通的人民币在热钱跨境流动方面与外汇基本一致,应采取类似方式管理;还有的认为,境外流通的人民币,因其所有权的变化视同外汇,属外汇人民币范 畴。我们认为,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仍需借助资本账户管制来适当分离国际市场风险。同时,因为我国对外汇已有多年相对成熟的管理经验,在人民币跨境结算试行初期,应借助现有的外汇管理模式管理人民币的跨境流通,渐进推动在经常账户和已开放的资本账户中使用人民币。 (二)对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一致性的认识 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项下可兑换可分步骤、有层次的协同发展。在我国长期外汇管制的影响下,通常将人民币的完全兑换当成人民币跨境流通的前提条件,认为在人民币实现完全可兑换前是无法跨境流通的。实际上,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主要属于经常项下,目前我国经常账户下人民币可兑换在境内外已基本实现。同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也必将催生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逐渐放松。因此,人民币跨境流通与资本账户的逐步放开可以同步推进,这将有效避免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管理的政策冲突。 (三)对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方式的认识 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推进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币逐步迈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随着人民币跨境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境外主体数量以及类型也在不断扩大。但其要想顺利开展对人民币跨境业务均需直接或间接地开立人 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甄君 李涵 翟相如 / 文 34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 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1-6-3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

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元 货物贸易金额:元 预付货款项下:元占合同金额比例:%预计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元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 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实际付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 边境贸易项下: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服务贸易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直接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他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仅302011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施的背景及意义(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实施的背景及意义(一) 内容摘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道路的进程,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贸易与金融的双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人民币跨境结算推出背景的基础上,探讨了其实施的意义,最后指出在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人民币跨境结算实施有所借鉴。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结算 人民币跨境结算推出的背景 实体经济对人民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大都采用主要的国际货币进行结算。在与美、欧等主要贸易伙伴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两国的银行必须通过第三方商业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最终清算。一笔贸易款项可能涉及进(出)口方、进(出)口开户行、进(出)口方的外币清算行等多家机构的多个环节才能完成。过多的环节使资金流转速度、到账速度放慢,且每个环节都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流动性紧张,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和贸易伙伴国企业普遍希望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规避风险。对境外企业来讲,其在进行结算币种时一般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结算的货币要有最广泛的可接触性;二是币值要稳定,甚至有升值空间。在当前国际主流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幅度加大的情况下,允许我国企业以汇率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不仅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也有利于贸易双方锁定交易成本,降低因采用第三方货币结算而带来的二次汇兑成本,从而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为人民币走向国际化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本币结算中人民币能否被市场选择作为结算货币,是由经济实力、币值稳定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归根到底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量的不断攀升以及全球贸易比重的不断增加,为外贸企业利用人民币进行贸易投资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我国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为人民币区域化后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人民币支付环境的改善为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支付结算环境不断改善,金融体系结算效率不断提高,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1996年12月以来,我国认真履行人民币经常帐户可兑换的承诺。这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制度安排也遵循了人民币经常帐户可兑换的原则,并体现了本币结算的便利性安排,例如人民币贸易结算不再纳入外汇核销的管理;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需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通过监督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责任,建设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与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共同防控试点中的风险。 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迈出重要一步此次金融危机让我国意识到,要摆脱当前各种不利状况的影响,充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必须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而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业务的适时启动,不仅使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得以加快,也使我国在国际货币和金融事务中的地位得以提高。一国货币的国际化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该国的经济金融实力和地位。现在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外汇储备大国,这些都为人民币在未来进一步国际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美元强大的规模效应,且其已经形成了市场的自发选择,在短期内对于美元体制的改革将会非常困难。较为现实可行的做法应该是推进本币国际化与加强区域货币金融合作,而有意愿且有能力推进这种变革的,无疑是东亚地区。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无疑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储备货币的漫长过程中的第一步,是实现人民币国际化长期目标的一部分。人民币国际化可分为三个阶段。目前人民币在周边以“硬通货”的形式出现,实现了准周边化,第一步可以和香港、台湾地区及新加坡一起,形成一个大中华货币区;第二步建立东南亚货币区,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第三步扩大至整个亚洲,构建亚洲区域经济体和货币区。即将人民币从准周边化发展为正式周边化,进而发展为正式区域化及准国际化,最终真正实现国际化。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前景及现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前景及现状: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键图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各国的细览表 https://www.360docs.net/doc/6014411090.html,/publish/main/538/index.html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2009年7月在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5个城市开始试点;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0多个省区市;201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扩大至全国。自2010年8月起,境外央行、人民币清算行和人民币参加行等境外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2011年,跨境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大至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项目贷款。3年多来,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开展,结算规模显著扩大,人民币在境外接受程度不断提高。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至2013年4月末,全国累计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金额6.8万亿元,其中2013年1-4月累计办理1.3万亿元,同比增长72%;全国累计办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金额5470亿元,其中2013年1-4月累计办理1106亿元。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累计为4.63万亿元,较上年的2.94万亿元同比大增57%,反映出人民币国际化持续推进下,货币使用度飞速增长。央行同时公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为5,337亿元,较上年的2,802亿元同比增90%。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中,货物贸易2013年同比增46.6%至3.02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全年按年增约84%,至1.61万亿元,上年为8,752亿元。在以人民币结算的直接投资中,2013年对外投资累计为856亿元,较上年的292亿元同比增193%;外商直接投资累计为4,481亿元人民币,按年大幅增长78.5%。 由于香港与中国内地贸易关系紧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多发生在香港。不过,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日益推进,在其他地区作为支付货币的比例也提高。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报告让市场为之一振。报告称,人民币已成为仅次于美元的第二大常用国际贸易融资货币,国际贸易采用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比率已增至去年10月的8.66%。尽管有学者认为该数据虚高,但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量迅速增加不可否认。目前除经常项外,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也有序推进。 二、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机遇 1.迅速崛起的中国夯实了人民币国际化的经济基础。现代信用货币的流通和使用完全依赖人们对其偿付能力的信心,货币发行国的经济实力是建立这种信心的保证。美元之所以能够雄霸全球,正是因为美国拥有睥睨他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地位。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位列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雄厚的经济实力,使得人民币国际化具备了举世公认的条件。 货币国际化本质上是本国货币境外使用,是与对外贸易直接对应的货币转移过程。因而,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出发,对外贸易具有推动货币国际化的强烈动机。根据历史经验,在货币国际化进程中,国际贸易的影响力较经济实力更大。例如,1872年美国的经济总量就超过了英国,但是1915年美国才成为世界最大贸易国,此后美元才逐渐被各国接纳,成为主要国际货币。日元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得益于20世纪80年代日本“世界加工厂”的贸易地位。 进入21世纪,中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增长。中国于2009年取代德国位列世界第二大贸易国,2011年又成为世界最大出口国。逾百个国家将中国视作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奠定了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基础,使得人民币国际化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2.主要货币深陷金融危机泥潭而信用受损。2008年的金融海啸使得欧美经济深陷泥潭,

跨境人民币结算简介

跨境人民币结算简介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和经济体系变革,人民币相对于美元等国际币种汇率不断的升值,跨境人民币结算就是在这种前提下应景而生。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境内外机构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明显需求。中国目前的对外贸易规模已相当大,当前,不仅具有选择结算币种和定价能力的境内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有强烈需求,那些希望从人民币升值中获取收益的境外出口商(向中国出口)和在内地有相当规模的投资和人民币收入的外资企业对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也具有较大需求。 其次,境内外企业汇率避险的需求。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而人民币的汇率相对比较坚挺,对于运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减少对国际储备货币的依赖。此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对改革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人民币国际化的呼声随之日益高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金中夏称,应加强合作以减少对国际储备货币的依赖性,而本币贸易结算是可行的方式.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于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2010年6月17日《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香港银行人民币清算协议》;2010年8月17日央行发布通知允许境外清算行以人民币投资债券市场。从人民币互换规模的扩大,到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爆发式增长,再到《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签署……人民币跨出国门的道路已然越走越宽。 自2009年开始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年中则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试点地区到20个省份,且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而自今年7月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