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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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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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的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3条货车运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4条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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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网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监控网络化、作业条件规范化,不断促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提升货车运用管理、列检生产指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满足装备现代化对货车运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突破和创新。

第6条货车运用工作须适应直达列车大量开行、机车长交路、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建设及重载、提速、货运专线、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开行货物列车等运输组织变化,全面加强劳动组织、列检布局、作业方式、作业条件、人员素质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7条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并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探测站运用管理工作。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列车技术检查修理作业场(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站修作业场等。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置、撤销和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其单位编码由铁道部统一编制颁发。

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8条列检作业场的布局要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对数,同时按照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9条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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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分为: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动态检查作业方式是动态检车员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不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检查检测铁路货车配件时的可探测、可视部位;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是现场检车员在作业线路上进行的列车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现场检车员按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作业过程和位置检查铁路货车配件的可视部位;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是以动态检查为主,人工检查为辅的列车技术检查,人工检查是对动态检查范围的补充。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的变化和调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10条按照“强化两端、优化中间、把住干线入口关”的原则进行列检作业布局,全面强化路网性、区域性编组站的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和编组作业量较大、大量装卸货物车站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能力,确保货车运用质量全面达标;逐步优化处在列车运行间隔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中转列车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对直通货物列车进行通过作业,确保运输畅通高效;严格把住各支线进入干线的列车技术质量,在进入干线入口前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按照“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停

车技术作业,确保铁路货车进入干线后的运行安全。

第11条按照“到达打基础、始发看重点、中转保畅通”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强化到达作业发现故障和处理故障能力,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确保始发作业和中转作业中不因到达作业漏检漏修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在到达作业的基础上明确始发作业重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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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中转作业列车队快速修理能力,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和运输畅通高效。

第12条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是列车技术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的发展和列检作业方式的变革,持续强化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一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建设,规范故障处理的劳动组织、工具及机具、质量控制和修理标准及范围,检查、修理并重,全面满足适时快速处理故障的需要,适应列车提速重载对货车运用质量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

列检作业场对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需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定检到(过)期车,必须扣送至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的站修作业场、车辆段或车辆工厂施修。

第13条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货物列车技术检查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按规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并按要求彻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列车技术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故障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送工作。

3.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运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及铁路货车装前卸后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进出厂矿、港口和地方、合资、专用铁路等企业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和故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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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及运用管理,备用基地的铁路货车备用及解除备用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

6.负责固定配属管理的专用铁路货车的整备作业。

7.负责运用铁路货车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交接口和场际间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新造车、定检车和铁路货车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和反馈。

8.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和“爱车周”活动,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赔偿和管理。

9.按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合资、专用和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工作,负责铁路货车安全监督管理。

10.参加相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11.按规定负责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验的相关工作。

12.按规定负责特种运输列车的技术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13.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14条货车运用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动态检车员、现场检车员、列检值班检车员(以下简称:列检值班员)、列检工长等一线生产人员须具备铁路货车运用的基本知识和实作技能,经任职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15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安装在线路上的设备应经铁道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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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试用、使用。使用的设备须选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进行运用验收,运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由货车运用车间负责,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故障抢修由设备车间或动态检测设备车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按规定不断升级改进。

第16条货车运用作业场使用和储备的材料配件,由车辆段的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供应。所使用的配件须是具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或修理,符合段修及以上标准,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有效期符合规定的产品。安装使用前须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要求。

第17条运用考验的新车型、新技术和新型配件,须按铁道部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及配件故障处理等要求执行。

第18条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在具备铁路货车检查条件的线路,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发相应的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未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19条既有线路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第20条凡规定铁路局制定的标准、办法,均不得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道部。

第21条本规程是货车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及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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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22条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程相关内容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23条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后,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的质量标准符合规定,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承担相应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24条列检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500km左右。高原、重载及长交路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列车,根据运输组织、线路情况、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及列检作业布局,按铁道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保证距离。

第25条列检作业场须具备列车技术作业、生产组织、安全防护、配件储备等必要条件。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齐作业组数、作业人员,作业线路间须地面硬化,并有灯桥(灯塔)照明设施,配备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和监测装置、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脱轨器装置、列检作业信息发布采集装置、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机具、作业线路工具材料分存箱和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等,满足列车技术作业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26条列检作业场要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以下简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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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中修理,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列车技术作业时间(以下简称:技检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列车技术作业,并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铁路局须在列车运行图中明确规定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方案,对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安排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第2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修理,修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启动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就地抢修或回送修理方案。

要设置货车故障远程诊断指导组,以工人技师为主及列检作业场的管理、技术人员等组成,充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及信息化手段,对管辖区域内的车辆故障进行及时的远程诊断、处置指导及处置结果的确认。

第28条铁路货车配件磨耗、腐蚀、弯曲、变形、裂损、折断、破损、丢失、作用不良或位置不正等时,可采取紧固、恢复、调整、更换、补装、扣修等处理方式;装车配件的组装标准须符合站修相关技术标准。经处理后的铁路货车配件须安装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后,还须对相关铁路货车配件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或试验。

第29条空气及基础制动故障和制动故障关门车、车轮踏面损伤车和车门车体破损车是货物列车中影响行车安全、运行品质、行车组织和运输效率的惯性故障,要按照预防为主、抓小防大、联网监控、严格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TPDS、TFDS单点预报、联网监控功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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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之有效的发现、预报、处理、跟踪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发现和及时处理惯性故障。

第30条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是列检技术作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是货车运用检查发现铁路货车故障的主要手段,须不断优化系统性能,发挥系统作用,强化运用管理。

第31条铁路货车的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爱车工作,各铁路局及站区须相应成立由车辆、车务、货运、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成的联合爱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爱车工作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召开路企和站区的爱车工作会议,组织“爱车周”活动,及时通报爱车工作情况,组织制定并定期修订路企或站区间的爱车协议,定期签订铁路货车技术交接协议。

第32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在列车技术作业和铁路货车检查作业中发现铁路货车技术结构异常、违规使用等情况时,应组织确认,并逐级上报,按规定处理。

第33条车辆处是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处领导和货车运用、安全、5T运用、爱车等专(兼)职人员,实行专业管理。车辆处还应负责铁路局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的专业管理,监测站红外线调度员的日常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34条车辆段须设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段领导,具体负责货车运用工作。车辆段相关科室应设运用、5T运用、爱车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的制订、检查和指导;设货车运用的行车、劳动安全等专职人员,负责技术标准及规章执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设与货车运用工作有关的其他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组织、职工培训、通过修费用、材料配件、信息化系统及设施设备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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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铁路局根据本规程规定组织制定《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车辆段依据铁路局《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制定《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管理细则》、《铁路货车运用安全管理细则》等,报铁路局批准。

第36条以列检“一班、一列、一辆”标准化为基本内容,开展列检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列检标准化评比和考核管理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标杆、样板的带头作用,不断提高货车运用车间的技术管理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过程、列车质量、基础设施、现场管理及素质管理水平。

第37条建立“以辆计酬”、“优质优价”、“万安赛”及“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铁路货车故障及时奖励”等激励机制,激励检车员主动发现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

第38条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列检作业场应建立练功基地,配备多媒体教学设施、动态检查练功系统、练功车等设施和机具,组织货车运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理论和实作培训,建立职工技术能力与岗位一体化考核机制。充分利用铁路货车设计、制造单位技术资源,建立铁路货车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第39条综合利用既有铁路货车管理信息系统、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运输等其他专业部门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货车运用的安全和技术装备,须满足货车运用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构成货车运用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40条建立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管理机制,定期召开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联席会议。铁路局要制定货车运用各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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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技术人员对列车技术质量检查、分析、考核的量化管理标准,制定列车技术质量反馈、落实、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列车技术质量评价工作。

第41条货车运用工作要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表报,填写内容准确完整,管理规范,按规定及时录入HMIS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列检作业量、铁路货车故障等基础数据、分析数据须定期备份,长期保存,作业量和铁路货车故障的数据明细、统计分析数据、运用铁路货车质量追溯及事故调查等信息应以相关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为准,各种纸质原始记录、表报须留存备查。

第42条车辆段要制定货车运用车间和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配件的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标准配备,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工具、量具等进行定期检测、校验和检修,具备有效的合格证明,超出有效期的不得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的作业人员接班后,应首先对列车技术作业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系统等进行性能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43条货车运用作业场更换故障铁路货车配件时,须使用相同品名、型号、规格的配件;有制造、检修标记要求的,装车使用前须检查确认其标记清晰、符合要求,且质量保证期和使用寿命符合规定,方可装车使用。当原配件为停止生产且无备品的旧型配件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使用新型配件代替。

第44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储备的材料配件不得露天存放,有防尘要求的管接头处、各型阀的通气孔、排气口要采用硬质外套(盖)式防护件进行密封防护,不得使用通道内嵌式防护件,装车前须取下各包装、防护物。所有材料配件须上架、入箱存放,储存期不超限。有检修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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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须储备有当月检修标记的材料配件。空气制动阀储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编织制动软管总成(以下简称:制动软管)、锥芯塞门、球芯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储存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制动梁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不得装车使用。

第45条长大货物车等因铁路货车结构无法进行动态检查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铁路货车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由铁路局或配属管理单位针对其结构特殊性组织制定,报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第46条对枢纽地区未经到达技术作业进行转场的小运转列车,由车站通知列检进行到达作业,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列检作业的,由运行前方的下一个列检进行到达作业。对制动检修等有特殊要求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作业方式和检查范围。

第47条翻车机和解冻库均须具有铁道部颁发的检测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对新建、大修或有重大技术改造投产使用前、正常使用年限达五年的翻车机和解冻库,铁路局须组织由铁道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须改进或改造后,再进行检查、测试,检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48条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理事故、故障铁路货车的作业指导书;参加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有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管理工作;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49条本规程涉及的限度,须在列车技术作业发现异状时确认,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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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条有关轮轴、空气制动部分的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的要求。

第三章货车运用作业场

列检作业场分类、设置

第51条列检作业场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列检作业场或货车运用车间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或站区的名称相对应。站区内设多个车场时,原则上采用上行或下行、到达或始发、一或二等方式对列检作业场和货车运用车间进行命名。

第52条列检作业场的设置应保证停车技术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在500km左右,TFDS动态检查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在300km左右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1.特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路网性和区域性编组站的车场。

2.一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大或大量装卸货物的

其他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停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较多的区段站、中间站。

3.二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利用TFDS进行通过作业,且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的区段站、中间站。

4.对装卸作业量较大的战略装卸车点(含路企直通),由铁路局根据运输组织需要,可在路企交接的车站或车场设置相应等级的列检作业场。

第53条铁路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设置在距两铁路局分界点最近的列检作业场,交出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管理(包括落实、分析、汇总)等工作;接入列车的列检作业场负责铁路局交接口列车技术质量监控信息的反馈、评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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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54条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或站区均应有临修能力。所在车站或站区暂无临修能力的列检作业场,应设故障铁路货车的临时整修专用线路。

第55条根据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和应急故障处置预案,铁路局可在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非常设人员,配套专用工具设施,承担事故、故障调查、应急救援和快速抢修任务。

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置

第56条装卸检修作业场设置在国铁营业线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100辆及以上的车站和有翻车机、解冻库的专用线的车站;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1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车站,也应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装卸点比较分散的,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在列车编组、摘挂作业量较小,且直通货物列车不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也可设置装卸检修作业场。

第57条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装卸量每昼夜平均在200辆及以上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进行自装自卸的地点。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时,应由货车运用车间派出爱车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对于每昼夜装卸车不足200辆,但损坏铁路货车较严重且距货车运用车间所在地较远的地点,也应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企业与国铁接轨的车站设有列检作业场或使用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设有装卸检修作业场时,可直接在列检作业场或装卸检修作业场办理相应的技术交接工作。与国铁办理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须提供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检查修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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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办理国际联运铁路货车技术交接的国境站。

第59条整备作业场设置在对固定编组、循环使用、配属管理的铁路货车进行定点、定期集结整备作业的车站。

劳动组织

第60条列检作业场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根据列车技术作业需要,由铁路局按以下依据进行确定。

1.列检作业场等级、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检时间;

2.列检作业量、列车平均编组辆数、列车技术作业的车流密度。

同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可适当增加作业人员。

1.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的列检作业场,列车制动机试验的特殊要求。

2.寒冷地区的列检作业场,气候寒冷、列车技术作业难度大。

3.开行重载列车的列检作业场,列车牵引吨位大、编组形式复杂及质量标准要求高。

4.铁路线路终端车站的列检作业场,铁路货车故障和修理量情况。

5.设置在高原铁路的列检作业场,高寒缺氧、行动不便、列车质量标准要求高。

第61条列检作业场按照生产组织要求,应采用四班制轮班方式,工作量较少的可采用三班制,班组的名称为一班、二班、三班、四班。

1.列检作业场每班设工长1人,副工长设定人数由铁路局根据班组人数及作业组数量查定。

2.列检作业场每班可配备1名列检值班员,作业量较大的,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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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助理列检值班员。

第62条列检作业场班组的作业组可分为动态检车组、现场作业组、故障专修组等。作业组应根据列车运行图编制的列车技术作业计划及阶段性运输组织需要合理设置。

1.动态检车组由动态检车组长和动态检车员组成。动态检车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TFDS动态检车员的配备数量根据转向架底部、转向架侧架部、车钩缓冲部和车底部等区域的检查工位及动态检查技检时间、车流密度、编组辆数由铁路局核定。

2.现场作业组应根据实际作业列数和作业量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采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1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现场作业组每人单侧检查一般不超过20辆。采取人机分工检查、人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根据现场作业组数量合理配备故障修理人员,负责列车队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及临时故障铁路货车整修。

3.采取动态检查作业方式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技术作业的列检作业场,应根据动态检车组的数量,配备故障专修组。故障专修组的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规定的中转作业量合理配备。管理权限第63条列检作业场及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须报铁道部批准;技术交接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由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备案。

第64条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应按规定进行确定和调整。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按铁道部的规定或由编组始发的铁路局组织相关铁路局根据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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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道部未规定但因运输组织需要,跨铁路局运行超过500km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发生变化的,也须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路局管内运行的直达、直通货物列车,列检安全保证距离超过规定的,其技术作业地点和作业方式由铁路局确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列检作业场

第65条列车技术作业按性质不同分为:到达作业、始发作业、中转作业、通过作业。

1.到达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到达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2.始发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始发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3.中转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在车站对停车中转列车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分为有调中转列车和无调中转列车。

(1)有调中转列车:指在该车站进行部分改编作业的列车。

(2)无调中转列车:指在该车站不进行改编作业的列车。

4.通过作业:指列检作业场对不停车中转列车或在本站只进行更换机车乘务员、换挂机车的无调中转列车,利用TFDS等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技术作业。

第66条列检作业场的到达、始发、中转、通过作业,须按以下作业方式进行。

1.到达作业: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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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始发作业:列检作业场始发作业实行人工检查作业方式。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始发列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3.中转作业:

(1)特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2)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3)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未摘解的铁路货车及无调中转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人工检查执行“重点检重点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的铁路货车,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或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铁路局可根据列检作业场所在站区的装卸作业、调车作业、治安环境和枢纽小运转列车的开行等情况,在确保有调中转作业加挂铁路货车达到“全面检全面修”质量标准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制定加挂铁路货车重点检查范围,并报铁道部备案。

4.通过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执行“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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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的到达、始发及有调中转列车,可由铁路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运输需要、列检作业布局、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及作业量等确定列车的人工检查作业地点。

第67条实行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的列检作业场,铁路局须在“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TFDS动态检查”的检查范围和预报质量标准,制定人机分工检查现场检车员执行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现场检车员还应对预报故障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68条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停车技术作业,执行“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在本铁路局未途经列检作业场时,由上述车站所在铁路局与有关铁路局确定跨局运行列车技术作业地点,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并发布执行,报铁道部备案。

第69条列检作业场到达作业,特级列检作业场和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一级列检作业场中转作业,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及二级列检作业场有调中转作业中摘解

的铁路货车,均执行以下“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1.提速铁路货车

(1)车轮轮缘垂直磨耗、内侧缺损不超限,踏面擦伤、剥离、凹下、缺损、圆周磨耗不超限,轮缘厚度、轮辋厚度符合规定。

(2)消除热轴故障;滚动轴承无甩油,外圈、前盖、轴箱无裂损,密封罩、轴端螺栓无脱出;承载鞍无裂损、错位,转K2型转向架承载鞍顶面无金属碾出;侧架导框纵向与滚动轴承外圈无接触;轴箱橡胶垫中间橡胶与上、下层板无错位;轴承挡键无丢失,螺母无松动、丢失。

(3)摇枕、侧架、一体式构架、U形副构架及心盘无裂损;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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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教育文库中查看更多范文。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二章客车管理●第15条 客车借用期间,借用车辆视为借用局、段配属,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二章客车管理●第22条

路用客车分为铁道部统一管理的路用客车和铁路局自行管理的路用客车。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二章客车管理●第25条 凡需将运用客车改为铁路局自管路用车辆的,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三章修程管理●第27条跨局直通旅客列车每运行一个往返必须安排入库检修;单程运行距离在2000km及以上的旅客列车,在折返站原则上应安排入库检修。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可按走行公里确定入库检修周期,原则上运行4000km须入库检修一次。旅客列车入库进行技术检查作业的时间每次不得少于6h。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三章修程管理●第28条凡入库检修的车辆,出库前必须达到《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附件2);未完成检修或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得上线运行。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三章修程管理●第29条 标记速度为160km/h的客车运行(20±2)万km(或距上次各级修程不超过1年)实施A1级检修,其他各型客车运行(20±2)万km(或距上次各级修程不超过8个月)实施辅修。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第四章质量标准●第33条 运用客车每年应进行三次集中整修。春运前,实施春运整修;春运后至暑运前,实施春季整修;暑运后,实施秋季防寒整修。每年三次运用客车整修除执行《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外,还应结合各次整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整治。具体要求如下: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2) 1 总则 制动装置是铁路货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货物运输秩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货车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恢复制动装置的性能。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需要,保证运用货车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适应制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制动装置检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制动技术发展趋势,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的专业化操作性文件。适用于铁路货车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要求。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在现车上的检查和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及要求按《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道部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电报规定执行。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的检修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工艺规范、装备先进、质量可靠、管理科学。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以状态修为主,逐步扩大换件修、专业化集中修的范围,主要零部件的检修周期与货车检修周期一致。 铁路货车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铁道部批准的单位进行,检修单位的工艺条件须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货车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艺、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加强工艺控制,提高工艺水平,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检修单位应设置制动专职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掌握本规则和车辆检修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制动装置检修、试验人员须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上岗资格。铁路货车重要制动零部件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装车使用的货车空气制动阀、空重车阀、折角塞门、组合式集尘器、制动缸及缸体、编织制动软管总成、闸瓦间隙自动调整器(以下简称闸调器)、脱轨自动制动装置、人力制动机、制动梁、闸瓦、闸瓦托、橡胶密封件等零部件,须由铁道部批准

修制修程

修制修程(厂修)内部检修标准 综合要求 1.各型转向架均须架起车体推出转向架入地沟线检查,各螺 栓、圆销、开口销组装的配件须分解检查。 2.车钩各零部件须全部分解落地检查,钩体、钩舌、钩腔内 配件、钩舌销、钩尾框、钩尾销、牵引杆、钩尾销插托均除锈探伤。 3.制动阀、编织制动软管总成、橡胶制品、开口销全部更换。车钩及钩尾框 1.钩舌内侧面及上、下弯角处,13号、13A型、13B型钩体的钩耳及内侧弧面、钩颈距钩肩50mm的范围内,17型钩体的钩耳及内侧弧面、钩颈距钩肩50mm的范围内、钩头正面、钩尾销孔、钩尾端面到钩尾销孔上、下平面及尾端球面部位须进行湿法磁粉探伤。 2.13号、13A型、13B型、17型钩尾框后端上、下弯角50mm范围内及钩尾框两内侧面须进行湿法磁粉探伤。 3.钩舌、钩耳边缘、钩耳内侧弧面上(下)弯角处、牵引台、冲击台根部、钩颈、钩身、钩尾、钩尾销、钩尾销插托、从板及座、钩尾框裂纹时更换。 4.13号、13A型、13B型、17型钩尾销孔后壁与钩尾端面间裂纹时更换。 5.13号、13A型、13B型上锁销孔前后磨耗之和大于

3mm时堆焊后磨修恢复原形。 6.钩腔上防跳台磨耗大于2mm时堆焊后磨修或更换,前导向角磨耗大于2mm时须恢复6mm凸台原形,钩腔下防跳台磨耗大于2mm时堆焊后磨修恢复原形,长度方向为16mm。 7.钩身下部有磨耗板凹槽或钩身下平面原焊装磨耗板者仍须焊装磨耗板。钩身磨耗时堆焊磨平后焊装磨耗板。磨耗板磨耗超限时更换,丢失时补装。磨耗板须焊装在钩身下平面距钩肩50mm处,规格按《铁路货车厂修规程》第4.1.3.12执行。 8.13号、13A型、13B型下作用车钩钩体须有防跳插销安装孔;无防跳插销安装孔的钩体须按要求加工安装孔。 9.13号、13A型钩体更换新品时须为13B型。 10.钩尾框一侧弯曲大于3mm时更换。 11.13号C级钢、13A型、13B型钩尾框框身厚度磨耗深度大于2mm,其他部位大于3mm时纵向堆焊后磨平。17型钩尾框框身剩余厚度小于22mm时更换。普碳钢钩尾框磨耗超限时更换。测量部位:框身厚度以深入边缘10mm为准,其他部时更换,丢失时补装;下框身下平面磨耗时堆焊磨平后焊装磨耗板。钩尾框磨耗板规格,13号为250mm×100mm×4mm,13A、13B型为250mm×100mm×6mm,16型、17型为150mm×100mm×6mm,以钩尾框后端内壁为基准面焊装,磨耗板后端距钩尾框后端为130

《铁路货车段修要求》word版

70t级铁路货车段修技术条件(暂行) 1 基本原则 1.1 70t级铁路货车段修的根本任务是:维护货车的基本性能,保持在下次相应修程之前各部状态、性能良好;延长车辆及配件的使用寿命;减少临修,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1.2 主要配件实行寿命管理。 1.3 本技术条件是对《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运〔2002〕93号)的补充,未规定的内容执行《铁路货车段修规程》及铁道部有关文件、电报。 1.4 本技术条件和《铁路货车段修规程》是70t级货车段修和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须严格执行。 2 基本要求 2.1 检修周期 2.1.1 70t级货车定期检修分为厂修、段修两级修程。两级修程周期的规定见表2-1。 表2-1 定期检修周期表 2.1.2须按现车检修周期标记扣修段修车,以月为准,不得提前。当厂修、段修同时到期时须做厂修,如确因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2.2 主要配件的寿命管理 2.2.1 寿命期限以制造时间为准,时间统计精确到月,车轴使用时间以轮对第一次组装时间为准,当轮对第一次组装时间不明时,以车轴制造时间为准。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废: 2.2.1.1 无制造单位、时间标记。 2.2.1.2摇枕、侧架、车轴、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使用时间满25年,钩舌使用 时间满20年。 2.2.1.3摇枕、侧架、车轴、钩体、钩尾框及牵引杆使用时间满20年而未满25 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2.2.1. 3.1摇枕、侧架A、B部位裂纹。 2.2.1. 3.2车轴横裂纹。 2.2.1. 3.3钩体的钩身、冲击台、牵引台横裂纹。 2.2.1. 3.4钩尾框、牵引杆横裂纹,纵裂纹长度大于30㎜。 2.2.1.4 MT-2型缓冲器使用时间满18年(以箱体标记为准)。 2.2.1.5交叉杆轴向橡胶垫使用时间满6年。 2.2.1.6轴箱橡胶垫使用时间满6年。 2.2.1.7弹性旁承体使用时间满6年。 2.2.1.8心盘磨耗盘使用时间满6年。 2.2.1.9弹簧托板组成使用时间满8年。 2.2.1.10摇动座使用时间满8年。 2.2.1.11滚动轴承经大修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废: 2.2.1.12.1 353130A、353130C紧凑型轴承使用时间满7年(或70万km)。 2.2.1.1 3.2 353130B、C353130、SKF OR-7030A ITALY紧凑型轴承使用时间满8 年(或80万km)。 2.2.2实行寿命管理的配件,当剩余寿命不足一个段修期时,经检查确认质量状 态良好,可继续装车使用,并由装车单位负一个段修期的质量保证责任。 2.2.3实行寿命管理和有制造质量保证期的新制配件必须有制造时间和制造厂 代号标记。标记应清晰,标记位置须在非磨耗部位。 2.3质量保证期 2.3.1检修单位须对整车质量负责。经过段修的车辆在正常运用、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段修质量不良,不能满足表2-2质量保证要求时,应返段修理;经当地车辆段同意代为修理时,须由责任车辆段承担修理费用。

《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2015)223

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旅客服务质量,确保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局对客运电梯的管理。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客运电梯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客运电梯是指铁路客运车站为旅客服务的电梯,包括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办公和生产用电梯除外)。 第四条客运电梯的管理工作,包括购置、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客运电梯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设置、方便使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客运电梯使用安全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客运电梯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制度,保障客运电梯维保、大修、更新、检验检测等费用和管理岗位人员配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公司负责铁路客运电梯管理制度、标准的制定,负责对铁路局、客运站(车务段)客运电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铁路局客运部门是客运电梯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铁路局客运电梯相关管理办法、措施,并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站段落实和执行。 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客运电梯的安全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客运电梯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站)是客运电梯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对客运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客运电梯管理、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支持。如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站)不具备相应资质,应采用市场机制,聘请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部门与技术支持单位以下统称技术支持部门)。 第九条客运站(车务段)作为客运电梯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客运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客运电梯管理细则、措施,并组织落实。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总体要求 1.1(1)空气制动装置作为铁路客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铁路客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保证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统一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技术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消除影响空气制动系统运用安全的故障和缺陷,恢复空气制动装置技术状态,保证客车空气制动性能。 (3)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随客车定检周期进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换件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空气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按铁路客车各级检修规程规定执行。 (4)本规则是对客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使用及试验。 (5)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

艺和作 1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 业指导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6)对主要空气制动零部件应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 (7)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工装设备、设施、检测量器具,满足检修工艺要求,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逐步实现检修、检测自动化和信息化。(8)本规则作为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和追溯的基本依据,检修单位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或与检修实际有出入时,检修单位在保证行车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与驻(厂、段)验收室共同研究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按检修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检修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并将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9)本规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方面的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则有抵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 (10)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2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铁路车辆运用过程中,车辆零部件会逐渐磨耗、腐蚀和损伤,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稳定可靠地工作,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和修理。 一、中国的铁路车辆检修 我国铁路车辆有两种检修制度: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前者是根据车辆运用的技术状态,不定期地进行;后者则是按周期(按时间或按走行里程)进行。中国铁路从1949年开始采用预防性计划检修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有大修、中修、年修三级主要修程和制检、轴检两级辅助性修程。1965年起简化定期检修制度,改为客车检修有厂修、段修、辅修三级修理;货车检修有上述三级加轴检共四级修程。日常维修指列检、库检、乘检和临修,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运用中的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行车事故。 厂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修理,使其零部件达到厂修规程的要求,以恢复车辆的基本性能。厂修通常在车辆修理厂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有条件的车辆段进行。 段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技术检查,修复损坏和磨耗的零部件,使其达到段修规程的要求,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能安全地运用到下次厂修。段修在车辆段进行。 辅修对车辆的制动装置和轴箱油润部分进行检修,同时对其他部分作辅助性修理。辅修工作通常在站修线或库检线进行。 轴检按辅修要求对车辆的轴箱油润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检修。摘车轴检在站修线进行;不摘车轴检在列车中进行。两种轴检均应保证在下次辅修到期前不发生轴箱油润故障。 临修车辆运用中如发现较大故障,在列车停站时间内不能处理时,可将故障车辆从列车中摘出,在站修线进行计划外的摘车临修。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施修部分应保证使用到段修或辅修,其他部分亦须符合编组站列车检修所的检修质量标准。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

铁路货车检修规程(铁运[2002]72号文发布)摘录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 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提高修车质量,延长货车使用寿命。 1.3 要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简称HMIS)的总体设计方案及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凡与货车厂修技木管理有关的信息工作均须符合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1.4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厂对货车厂修质量负全部责任。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检查人员的作用,认真负责地处理一切技术问题。对本规程的内容,必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1.5 对于规程以外(含新型的零部件)及规程内无明确数据或无具体要求者,工厂应在保证运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和方便检修,并且不低于奉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制订厂级技术标准,并征得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同意,报部备案,认真执行。 1.6 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或与现车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工厂和铁道部驻厂车辆验收室共同研究,实 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在“货车检修记录簿”内注明。 1.7 货车厂修采用定期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的修理制度。本规程既规定了厂修的基本周期,又考虑到货车的实际技术状态,并且逐步扩大抉件修、状态修和专业化集中修的范围,车体部分的修理,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式检修工艺,进一步提高货车零部件的可靠性。货车各级修程定期检修周期见表1.1。 表1—1 定期检修周期表车种、车型厂修段修轴修棚车P 60、P 13、P 61等型普碳钢车5年1年P 60、P 65S型行包快运车6年1年P 62 6年1.5年其他型耐候钢棚车9年1.5年续上表车种、车型厂修段修辅修敞车C 16、C 16A、C 62A(车号为44字头)5年1年C 61Y、C 63、C 63A、CF、C A12 6年1年C 62A(车号为45字头开始)6年1.5年C 61、C 76A、C 76B、C 76C 8年1年其他型耐候钢敞车9年1.5年罐车碱类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液氯罐车等4年1年其他型罐车5年1年矿石车K 17、K TF、K TRF、KF 60等型普通钢车5年1年其他型耐候钢矿石车8年1年水泥车U 15、U 60、U 60W 5年1年U 61W、U 61 9年1.5年冰冷车普碳钢车4年1年耐候钢车6年1年集装箱平车6年1.5年平车(含NX系列)、家畜车、粮食车、守车、长钢轨车、60 L的凹型车5年1年毒品车10年1年1996年以后生产的D 22C、D 12、D 70、D 10(经轴承密封改造)9年3年厂修、段修周期原分别为9年、1.5年的不常用专用车10年2年其他型不常用专用车、载重90 t以上的车辆8年2年6个月注:1.专用车指:救援车、机械车、线桥工程车、宿营车、发电车、检衡车、磅秤修理车、生活供应车、战备车等。2.滑动轴永车辆轴检周期为3个月。毒品车厂修为扩大段修。3.因裴用转向梁型式的变化而引起约车型变化(在车型编码尾部加注K、T、H的车辆),原检修周期不变。 1.8 须按现丰检修周期标记扣修厂修车,以月为准,不得提前。如确因事故等特殊情况需提前扣修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1.9 货车及其主要配件的状态修和寿命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钩缓

4 车钩缓冲装置 4.1 综合要求 4.1.1基本作业条件 4.1.1.1车钩缓冲装置检修须在独立的检修间内进行。应配置车钩、钩尾框、钩舌、缓冲器、17型缓冲装置检修流水线。 4.1.1.2应配置以下主要工艺装备:成套钩缓装置分解机、车钩三态作用实验装置、抛丸除锈机、钩尾框复合磁化湿法探伤机、钩舌湿法探伤机、圆销扁销探伤机、钩舌自动焊机、钩舌S面铣床或数控刨床、13型钩尾销数控或仿型加工设备、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配件热处理装置、销孔加工机具、镗孔设备、镶套机、成套钩缓装置组装机、17型缓冲装置分解机、缓冲器分解组装压力机、17型缓冲装置组装机、车钩存放架或存放线。 4.1.2分解、除锈及探伤 4.1.2.1车钩须分解,钩尾框、钩舌、上锁销组成、下锁销组成、钩锁、钩舌推铁、钩舌销、钩尾销、钩尾销插托须进行抛丸除锈,外表面清洁度须达到Sa2级,局部不低于Sa1级。钩尾销螺栓须清除表面污垢。4.1.2.2钩舌、钩舌销、钩尾销、钩尾销插托、钩尾销螺栓、16型转动套须磁粉探伤检查,钩尾框须整体复合次磁化磁粉探伤检查,对钩体疑似裂纹部位进行磁粉探伤。探伤部位如下: 4.1.2.2.1钩舌内侧面及上、下弯角处,如图4-1、4-2所示阴影部位。 图4-1 16型钩舌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2 13号、13A型、13B型钩舌探伤部位示意图 4.1.2.2.216、17型钩尾框前、后端上、下内弯角50mm范围内及钩尾框两内侧面,如图4-3、4-4所示阴影部位。13号、13A型、13B型钩尾框后端上、下弯角50mm范围内及钩尾框两内侧面,如图4-5、4-6所示阴影部位。

图4-3 16型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4 17型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5 13号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 图4-613A、13B型钩尾框探伤部位示意图4.1.2.2.316型车钩转动套前端面,如图4-7所示阴影部位。 图4-7 16型车钩转动套前端面探伤部位示意图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1.1总体要求 (1)空气制动装置作为铁路客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铁路客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保证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统一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技术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消除影响空气制动系统运用安全的故障和缺陷,恢复空气制动装置技术状态,保证客车空气制动性能。 (3)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随客车定检周期进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换件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空气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按铁路客车各级检修规程规定执行。 (4)本规则是对客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使用及试验。 (5)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艺和作

业指导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6)对主要空气制动零部件应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 (7)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工装设备、设施、检测量器具,满足检修工艺要求,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逐步实现检修、检测自动化和信息化。 (8)本规则作为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和追溯的基本依据,检修单位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或与检修实际有出入时,检修单位在保证行车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与驻(厂、段)验收室共同研究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按检修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检修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并将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9)本规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方面的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则有抵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 (10)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2016版本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要求 (3) 3 轮轴新组装 (8) 3.1基本作业条件 3.2车轴加工 3.3车轮加工 3.4车轴、车轮选配 3.5 轮对组装 3.6 轴承压装 4 轮轴检修 (18) 4.1综合要求 4.2一级修 4.3二级修 4.4三级修 4.5四级修 4.6轴承检修 4.7轮对检修限度 4.8轴承检修限度 5 轮轴及零部件标记 (54) 5.1车轴标记

5.2车轮标记 5.3轴承标记 5.4 标志板标记 6 轮轴探伤 (66) 6.1综合要求 6.2探测规定 6.3 轮轴、轮对、车轴手工超声波探伤 6.4 轮轴、轮对自动化超声波探伤 6.5轴承外圈超声波探伤 6.6轮轴、轮对、车轴磁粉探伤 6.7轴承零件磁粉探伤 7 信息化管理 (101) 7.1综合要求 7.2输入、输出数据规范 7.3数据信息管理 7.4信息共享与应用 8 故障轴承鉴定分析 (107) 9 备用轮轴管理 (109) 9.1管理机构及职责 9.2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 9.3备用轴承管理 10 附则 (117)

TG/CL224—2016 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载工具,轮轴是铁路货车上重要的并且是可互换的部件,其技术状态直接影响到车辆的运行安全。为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要求,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的发展,统一铁路货车轮轴造修技术及管理要求,促进铁路货车修程修制发展,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铁路专业技术管理标准有关要求和铁路货车轮轴技术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是对货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轮轴技术、管理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是轮轴技术与管理的专业性文件,全面涵盖了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组装、检修、探伤技术和信息化、安全、备用轮轴等管理要求,适用于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对轮轴的组装、检修、探伤和管理,滚动轴承(简称轴承,下同)的一般检修、大修和压装,车轮、车轴的加工和标记,以及备用轮轴管理、轮轴信息化管理、热轴故障鉴定分析,其他要求仍执行《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路货车段修规程》《铁路货车站修规程》《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和有关文件、电报规定,圆柱滚子轴承检修及组装要求执行《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 1.3铁路货车轮轴修程分为轮轴一级修、二级修、三级修、四级修,轴承修程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在货车定期检修的框架下,实行以换件修和专业化集中修为主,以状态修为辅的检修管理体制,结合铁路货车检修进行,但又与铁路货车检修相对独立。 1.4铁路货车轮轴组装、检修和管理工作是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货车轮轴新组装的目的是满足新造货车、补充检修货车使用需要,一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基本使用性能,二级修、三级修的目的是维护轮轴的技术性能,四级修的目的是恢复轮轴的技术性能;轴承一般检修的目的是维护轴承的技术性能,轴承大修的目的是恢复轴承的技术性能,加强轮轴管理的目的是保证轮轴满足使用要求,保持运输秩序畅通,实现质量追溯。 1.5铁路货车轮轴组装及检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质量保安全”的方针,贯彻“以装备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体现货车轮轴“检修及加工数控化、检测及组装自动化、过程管理信息化、生产组织集约化”的思路,积极推进轮轴技术及管理现代化进程,实现管理规范、工艺科学、装备先进、质量可靠、安全稳定的目标。 1.6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应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工艺流程,优化工艺装备,改进作业方式,不断完善轮轴造修基础工艺线,逐步实现工装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光电化。应根据本规则编制完善的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且不得低于本规则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逐级负责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铁路货车轮轴及零部件造修企业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铁路货车轮轴的技术管理工作。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2015)22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基本要求 (8) 第三章客车车辆管理 (11) 客车配属 (11) 客车转属 (12) 客车借用 (13) 客车代管 (14) 客车报废 (14) 路用车 (16) 国际联运客车 (18) 专运客车 (19) 自备客车 (19) 地方客车 (20) 第四章运用检修 (21) 日常检修 (21) 专项检修 (22) 客车整修 (23) 客车辅(A1)修 (24)

临客整备 (24) 第五章质量管理 (26) 质量标准 (26) 质量监督 (26) 质量分析 (27) 质量追溯 (27) 第六章客车运用 (29) 列车编组 (29) 列车运行 (31) 车辆摘挂 (37) 客车加挂 (39) 客车回送 (40) 客车试运行 (41) 客车存放 (42) 客车添乘 (42) 第七章库列检、客列检、车辆乘务组 (45) 库列检 (45) 客列检 (47) 车辆乘务组 (52) 第八章行车设备故障管理 (58) 应急处置 (58)

客车故障调查处理 (59) 第九章客车安全监控 (61) 地面动态检查 (61) 车载监测 (62) 第十章客车防火与防冻 (64) 客车防火 (64) 客车防冻 (68) 第十一章爱车工作与备品管理 (70) 爱车工作 (70) 备品管理 (72) 第十二章基础管理 (73) 工作制度 (73) 标准化管理 (76) 信息化管理 (76) 职工培训 (77) 第十三章附则 (79) 附件1 术语解释 (80) 附件2 客车运用限度表(备注: 车轮踏面剥离测量方法) (83) 附件3 列车干线绝缘测试值表 (88) 附件4 客车检修周期表 (90)

2021年铁路货车厂修规程

The prerequisite for vigorously developing our productivity is that we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our company and our own live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铁路货车厂修规程

2021年铁路货车厂修规程导语:建立和健全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引我们生产劳动的方向。而大力发展我们生产力的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我们企业和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铁道部文件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铁运[2002]72号 1.总则 1.1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提高修车质量,延长货车使用寿命。

客车检车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客车检车员。 1.2职业定义 对铁路运用客车车辆及其空调设备和电气装置等技术状态进行检查、测试,并对其进行维护及故障处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运行列车内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获取、领会和理解外界信息的能力,有语言表达以及对事物的分析和判断的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性好;有空间想象力;有一般计算能力;心理及身体素质较好,无职业禁忌症;听力及辨色力正常,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5.0。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根据《铁路特有职业(工种)培训制度》确定。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技能培训基地、演练场和作业现场,有必要的设备、工具、量具、仪表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2)取得转化前职业(工种)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转化前职业(工种)工作4年及以上。转化前职业(工种)为车辆钳工、车辆电工、冷冻钳工、内燃钳工、电机钳工等。 (3)取得转化前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转化前职业(工种)为车辆钳工、车辆电工、冷冻钳工、内燃钳工、电机钳工、发电车乘务员等。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

编号:SM-ZD-79814 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铁道部文件铁路货车厂修规程(摘录)铁运[2002]72号 1. 总则 1.1 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是完成铁路货运任务的物质基础,货车厂修须贯彻确保行车安全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货车厂修的任务在于恢复货车的基本性能。近年来,随着铁路运输提速、重载的发展,老、旧型车辆及其零部件被逐步淘汰,新车种、车型不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被广泛使用,为了统一厂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根据货车的实际状况及厂修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特制订本规程。 1.2 货车厂修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以上装保工艺、以工艺保质量、以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实现安全稳定、质量可靠、工艺科学、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检修单位须认真地妓本规程制定工艺文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查制厦。广泛采用新技木、新工艺,贯彻零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 楼主 | 2016-06-27 21:37:59 共有3个回复 1.1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2.2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3.3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摘要: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轴检按辅修要求对车辆的轴箱油润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检修,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铁路车辆检修制度范文,欢迎参阅!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2016-06-27 21:35:32 | #1楼回目录 铁路车辆检修制度 铁路车辆检修是指铁路车辆运用过程中,车辆零部件会逐渐磨耗、腐蚀和损伤,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稳定可靠地工作,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和修理。铁路车辆有两种检修制度: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前者是根据车辆运用的技术状态,不定期地进行;后者则是按周期(按时间或按走行里程)进行。1965年起简化定期检修制度,改为客车检修有厂修、段修、辅修三级修理;货车检修有上述三级加轴检共四级修程。日常维修指列检、库检、乘检和临修,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运用中的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行车事故。 厂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修理,使其零部件达到厂修规程的要求,以恢复车辆的基本性能。厂修通常在车辆修理厂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有条件的车辆段进行。

段修对车辆进行全面技术检查,修复损坏和磨耗的零部件,使其达到段修规程的要求,保证车辆的技术状态能安全地运用到下次厂修。段修在车辆段进行。 辅修对车辆的制动装置和轴箱油润部分进行检修,同时对其他部分作辅助性修理。辅修工作通常在站修线或库检线进行。 轴检按辅修要求对车辆的轴箱油润部分和其他部分进行检修。摘车轴检在站修线进行;不摘车轴检在列车中进行。两种轴检均应保证在下次辅修到期前不发生轴箱油润故障。临修车辆运用中如发现较大故障,在列车停站时间内不能处理时,可将故障车辆从列车中摘出,在站修线进行计划外的摘车临修。临修中除修理故障部分外,还要对车辆作全面检查。施修部分应保证使用到段修或辅修,其他部分亦须符合编组站列车检修所的检修质量标准。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2016-06-27 21:35:42 | #2楼回目录 国内外铁路车辆检修制度的对比 铁路车辆运用过程中,车辆零部件会逐渐磨耗、腐蚀和损伤,为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稳定可靠地工作,必须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和修理。 一、中国的铁路车辆检修 我国铁路车辆有两种检修制度:状态检修和计划检修。前者是根据车辆运用的技术状态,不定期地进行;后者则是按周期(按时间或按走行里程)进行。中国铁路从1949年开始采用预防性计划检修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定期检修和日常维修。定期检修有大修、中修、年修三级主要修程和制检、轴检两级辅助性修程。1965年起简化定期检修制度,改为客车检修有厂修、段修、辅修三级修理;货车检修有上述三级加轴检共四级修程。日常维修指列检、库检、乘检和临修,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运用中的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行车事故。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完整版

铁路消防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 【标题】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0/03/13 【实施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 【文号】铁公安(2000)25号 【题注】 【正文】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 现修订发布《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公安〔1994〕148号)同时废止。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安全,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国际列车在我国境内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道部领导,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负责。各局、院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之中,使消防工作与铁路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由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监督管辖范围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铁路各单位的第一管理者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消防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负责制。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防火责任人领导下,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挥部负责,也应建立防火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铁路客车密接式钩缓装置检修作业指导书

密接式钩缓装置检修 作业指导书

标准化密接式钩缓检修岗位安全风险提示 工作时必须穿戴防砸皮鞋,防止车轮碾伤或铁屑扎伤; 必须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止异物溅入眼睛; 检修时要轻拿轻放,检修、搬运、存放时均不得落地; 使用升降小车取钩时,注意安装牢固后再分解车钩。

类别:A2、A3级检修 系统:车钩缓冲装置 部件:密接式钩缓装置 密接式钩缓装置检修作业指导书 适用车型: 25T 作业人员:车辆钳工3-4名(岗位合格证)作业时间:6小时/个 工装工具:1.钢卷尺; 2.钩缓升降车; 3.活动扳手、手锤、钩引、力矩扳手; 4.托盘。作业材料: 1. 砂轮片; 2. 护目镜; 3. 扫帚; 4. 簸箕; 5. 拖布等。 参考资料: 1.《铁路客车段修规程(试行)》.(铁总运〔2014〕349号); 2.《车辆钳工》.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1; 3.《车辆处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客车常见故障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辆函〔2015〕240号);

4.《车辆处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对客车密接式车钩缓冲器加强检修更换的通知》辆电〔2016〕91号 5.《车辆处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客车检修规程勘误的通知》(辆函〔2016〕96号); 6. 《车辆系统安全对接会材料》(7月25日)辆电〔2016〕279号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加强客车密接式钩缓装置支撑弹簧盒检查的通知; 7. 《关于对客车密接式钩缓装置支撑弹簧盒进行安装加固的通知》(技信〔2016〕79 号) 8. 《车辆处关于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密接式钩缓装置支撑结构及KC15弹性胶泥缓冲器改造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7〕31号)》辆函〔2017〕48号 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 1. ——徒手搬运配件时,防止掉落,避免伤及人员; 2. ——打磨配件时,注意力集中,避免伤及人员。 基本技术要求: 1.车钩缓冲装置整体分解下车,清除锈垢,可见部位外观检查须良好,探伤部件须露出金属本色。回转机构、连挂系统分解检修, 缓冲器、钩体、安装座状态检查,表面无裂纹。橡胶件A2修状态不良时更新,A3修时更新。 2.探伤件经热处理、调修后或经过焊修、机械加工的探伤部位须复探。 3.有力矩要求的防松螺母均须按表一标准用扭力扳手检查,其余螺母、螺栓可参考执行。 4.所有组装配件须是合格品。 5.钩尾销须探伤检查,圆柱面及过渡处横向裂纹时报废。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5mm划痕(须打磨,圆滑过渡)或5条以内长度不大 于25mm的纵向发纹,超限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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