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规章制度

交通银行规章制度

【篇一:《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交银发[2000]5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机构效益,现将《交通银

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机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设立的分行、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第三条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迁址、改称、升格和

变更;机构改造和调整;营业场所选址和装修;机构人员配备与负

责人资格的审核;经营证照的申请、变更和年检。第四条机构管理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应建立由办公室、行政、私金、人教、保卫、市场营销、财会等部门组成的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行级领导

任组长,落实专门部门主管,选择1~2名懂业务、会管理、善公

关的人员任机构管理员。

第五条机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

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机构设置贯彻集约经营的原则,坚持走内涵与外延发展相结合,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重点挖掘现有机构的潜力;机构设置

必须符合全行发展战略,要选择经济发达、市场容量大、金融秩序好、业务发展有潜力的城市;积极发展网上银行,适度发展自助银行;有计划、有控制、适量地发展综合性、多功能、科技含量高的

具有竞争力的营业机构。

第七条新设机构应事先作出全面市场分析,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上

报总行批准,列入年度机构发展计划。在总行下达年度新建机构指

标后,还应逐个机构向总行报批,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报告;

(三)主要负责人的学历、简历材料;

(四)营业场所的材料。

第八条新建机构在报经总行同意后还应报送人民银行批准,在取得

人民银行出具的书面批准文件或证明后,方可正式筹建。筹建期为3~6个月,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并向人民银行提

出正式营业申请。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可书面向人

民银行申请延期。

第九条新建机构经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并批复正式营业后,还必须向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分行申请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持

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挂牌营业。

第十条新建机构冠名,要符合我行机构称谓规范格式,既要朗口易记,具有地域特征,又要避免与本地其他银行机构同名。全行机构

称谓规范格式为:

(一)总行辖属分、支行,称:

(二)市内营业机构,称:

(三)开发区机构,称:

(四)按人民银行关于一个城市设二个层次机构的规定,全行市区

营业机构将逐步按如下设置:

第十一条新建机构名称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公章、业务章、牌匾必须与人民银行批准名称相一致。

第十二条现有营业机构要调整结构,挖掘潜力,扩大业务品种,增

加业务功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向综合性、多功能、科技含

量高的机构发展,以提高机构的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十三条在营业网点内开设的自助服务或在营业网点之外开办的离

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是指以取款机、存款机、多媒体查询机等

自助服务机具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查询、转账等自助服务功能

的金融服务形式。

一、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要报经总行同意,并向人民银

行提出申请或备案。向总行报批材料包括:

1.请示;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设立地址,租房协议;

4.拟使用的机具种类及数量;

5.拟负责该自助服务日常管理的机构;

6.该自助服务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宜选择居民密集、商贸繁华、

科教文卫机构集中的地域,并考虑周边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业务状况。

三、申请设立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

2.内控机制健全;

3.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4.资产负债比例达到或基本达到人民银行核定的指标。

四、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的有关设施装修完毕拟正式营运前,

须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同意营运的文件和公安、消防

部门验收证明后,方可对外挂牌营业。

五、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可对外挂牌,名称统一为“交通银行2

4小时自助服务”,不得使用“无人银行”、“自助银行”、“自助服务”

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六、在离行式24小时自助服务区内,不得派员开展其他形式的金

融业务。

第三章机构调整

第十四条凡开业满两年,业务量小、存款余额低、效益差、科技含量不高的机构,要进行调整、改造,可采取迁址、合并、更换负责人、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管理等方法,提高机构竞争能力,促使业

务年年上一新台阶。三年不能改变落后面貌的营业机构,要限期撤

销或合并。

第十五条凡业务发展好、存款余额大、经济效益好、没有发生重大

案件、且年检合格的机构,在具备所在地人民银行升格条件的,应

按成熟一个升格一个的原则,及时办理机构升格报批手续。第十六

条对储源少、地段偏、城建拆迁、租房期满不能续租、现有营业面

积不足或安全、消防存在隐患等原因需要迁址的机构,应事先进行

选址调查,制订迁址方案,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迁址申请。

第四章机构营业用房

第十七条营业场所应选择经济发达、市场繁华、业务量大、有发展潜力、附近金融网点较少的地段。营业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分别为:

支行(分理处)15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行(办事处)3000

平方米以上;网点要求门面长、径深短、房层高,一般支行(分理

处)门面宽三开间以上,中心支行(办事处)门面宽在五开间以上,层高约3.5米左右。

第十八条在未获人民银行批准之前,营业用房的自建、购买或租赁

只能作为意向,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九条营业用房装修必须体现现代商业银行的特点,符合交通银

行“CI”标准要求,具有防盗、防抢、报警功能,达到国家规定的

安全、消防要求,又要根据房屋租赁、自建的产权性质,进行成本

核算,确定装修标准。装修工程结束要邀请公安、消防、质量监督

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并领取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新建或新装修的营业网点必须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科技

手段,配有通存通兑所需的电脑和设备,有连接全城的ATM机,

配备电子汇单箱、电子利率牌、电子叫号机、电视监控录像、11

0报警联网系统等。

第五章机构人员配备与负责人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新建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或从银行院校和金融专业毕业的学生,经培训考核合

格才能上岗。重要岗位、关键部门负责人应是从事此项工作的能手

或业务骨干。

第二十二条新建机构主要负责人,应选择政治素质高、懂业务、会

经营、通营销、具有相应的金融学历、金融经历和工作经验,并符

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变更应按我行现行干部管理办法执行,并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聘免。

第六章机构经营证照的申领、更换与保管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银行合法经营的基本证件,各营业机构必须做到证照齐全,

依法经营。

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在领取经营证照后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将正本

悬挂在营业厅明显之处。机构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时应当把经营证照

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内容之一。经营证照遗失要及时上报,及时补办,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核定的经营品种和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经营范围的增加、负

责人的调换、营业场所的变化或营业机构分设、合并、终止等,必

须报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及时办理证照更换手续。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每年要按有关规定,适时做好金融、工商年检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事项,因失职而造成有违我行规定和人民

银行监管要求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

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交银发〔2000〕1号),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

2009 年3 月18 日第五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

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将合规管理纳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本公司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合规政策。

第二条合规管理是本公司的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是本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管理旨在使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监管规定、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下简称“合规

规则”)相一致,避免本公司因没有遵循合规规则而遭受法律制裁、

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等风险。合规管理是循环的风

险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有效识别并主动采取措施化解合规风险,将

合规规则的要求转化为本公司规章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及时妥善

处理违规事件,不断弥补合规漏洞。

第三条本公司奉行合规优先、主动合规、全员合规的合规理念。

本公司各条线、分支机构和每一名员工都应当以依法合规经营为基

本准则,不以牺牲合规为代价换取不当利益。

本公司各条线、分支机构和每一名员工都应当掌握与其执业行为有

关的合规规则,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化解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本公司每一名员工都应当切实承担起与其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合规职责,对其岗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各条线和分

支机构各自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合规规则。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

管理战略的需要。

第五条董事会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

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报告,并对本公司合规管理

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合规风险的控制

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第七条高级管理层管理本公司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根据合规管理状况以及合规规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

(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

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为法律合规部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

确保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

(四)识别本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管理计划,协调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

规管理工作;

(五)向董事会提交合规管理报告。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组织各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和管理本条

线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制定和适时修订合规政策的建议,报高级管理层批准;(二)根据合规规则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合规管理计划和

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持续跟踪与本公司利益相关的合规规则的更新情况,牵头建

设合规规则数据平台,及时提供合规建议和风险提示;

(四)审查规章制度、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合规性;

(五)就合规规则适用问题提供合规咨询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

合规培训;

(六)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及时妥善处理本条线发生的违规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护本公司良好声誉;

(八)向总行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合规报告。

第九条总行各部门负责管理本条线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条线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一)根据合规规则和本条线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本条线合规管理计划;

(二)持续跟踪与本公司利益相关的本条线合规规则的更新情况,据此及时制定和完善本条线规章制度;

(三)在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发以及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确保新产品、新业务和规章制度符合合规规则;

(四)组织落实本条线的新员工上岗前合规培训和岗位定期合规培训等;

(五)及时妥善处理本条线发生的违规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护本公司良好声誉;

(六)向总行法律合规部和分管行领导提交合规报告。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合规规则和本公司规章

制度等要求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各分支机构的内设部门合规职责按照总行相关部门合规职责确定。

第十一条每一名员工都应当遵守合规规则和本公司规章

制度,有义务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事件,对其岗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合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监督实施合规政策;

(二)高级管理层制定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

(三)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履职情况;(四)法律合规部承担合规工作综合管理职能,拟定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五)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识别和化解合规风险;

(六)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以贯彻落实合规规则,对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七)法律合规部对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以落实合规规则提供支持帮助和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计部对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情况进行独立审计;

(九)监察室追究违规责任;

(十)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及时妥善处理违规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合规漏洞。

第十三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向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室

抄送合规报告,为其开展工作提供线索和合规支持。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室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与本公司合规管理有关的信息反馈给法律合规部,为其开展合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第十四条本公司在总行和省直分行设置独立的法律合规

部。本公司根据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组织机构等情况,为法律合规部配备足够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并通过定期培训等方法不断保持和提升履职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法律合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获取相关工作信息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的权利。

为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对法律合规部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应以其工作职责履行和工作目标实现情况为依据。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

展合规培训,法律合规部应当提供支持帮助,促使员工提高合规意识,掌握与工作相关的合规规则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形成依法合规的良好经营

氛围。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合规报告制度,明确合规报告的路

线、内容、格式和频率。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交合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合规问责制度,严格认定和追究违规

行为人的责任,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本公司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主

动、如实举报违规事件。本公司对举报人采取保护和奖励措施。第二十条本公司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将合规管理的有

效性纳入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倡导合规,惩处违规。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及境内外分支机构。

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同时遵守当地合规规则,如本政策与当地合规

规则冲突,以当地合规规则为准,并及时报备总行。

本公司鼓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本政策。境外控股子公司应当同时遵守当地合规规则,如本政策与当地合规规则冲突,以当地合规规则为准,并及时报备本公司。

【篇三: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方案】

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方案

方案设计单位:

方案设计人员:

方案设计时间:

2013金本1班(31)丁亚洲 2015年6月17日

目录

前言

一、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宗旨 (1)

(一)内部控制的定义 (1)

(二)内部控制的要点 (1)

(三)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的目标 (1)

(四)交通银行内部控制实施原则 (1)

二、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的系统及其构成要素 (2)

(一)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的系统 (2)

(二)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2)

(三)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的措施 (2)

三、交通银行内部控制的内容 (2)

四、交通银行银行的内部稽核 (4)

五、备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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