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

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

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

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负责确定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关键风险岗位,并用“★”在检测、评价报告中标明并做出确定说明。用人单位负责复核关键风险岗位后应与检测报告结果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性危害因素的;2.存在石棉纤维粉尘、矽尘(含

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职业病危害因素;4.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评判依据详见附表2:实行分类分级涉及的法规、标准依据的4、5、6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要加强关键风险岗位的管控。应按照检测、评价报告分级结果加强对工作场所“中度”以上危害岗位的管控,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关键风险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并组织专人实施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关键风险岗位的档案登记。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各企业及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即时上报作业分级后检测报告,将辖区各企业的关键风险岗位做为重要内容记入进“一企一档”中。

第八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方法

(一)应遵循科学分类原则: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控制效果评价及现状评价结论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的分类结果)、每企业关键风险岗位数量、关键岗位接害劳动者的数量、基础建设活动评分、新发职业病例等情况综合评判后,划分确定出一类企业(低风险、一般监管)、二类企业(中风险、常规监管)及三类企业(高风险、重点监管)(具体分法详见表1)。

表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

(二)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分类分级周期:分类分级每年进行,各地安监部门每年3月份前及时完成分类分级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分类分级的各评判因素数据的真实性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即检测数据报告、关键风险岗位数量、基础建设活动、新发病例的即时情况,加大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力度,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质量监督及开展对用人单位基础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分类情况与企业实际明显不符或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职业健康违法行为、职业病群体性事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基础建设活动评分进行降级后并及时对企业职业病危害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企业进行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导致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生产数量、防护装置发生改变时,企业应积极组织发生改变的作业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并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对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行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被评定为Ⅲ类(高风险、重点监管)的企业,原则两年内均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即使当年整改完成后符合条件可降低风险级别标准的,也要持续再观察一年后确定各条件稳定好转真正符合降低风险级别的标准后,才能移除出Ⅲ类(重点监管)范围。

第九条市、县安监部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制定全年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市安监局对划分确定的Ⅱ类(中风险、常规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双随机”10%抽查,对Ⅲ类(高风险、重点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双随机”30%抽查,Ⅰ类(低风险、一般监管)用人单位不列入市局“双随机”执法检查名录库;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Ⅰ类(低风险、一般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辖区数量的“双随机”5-10%抽查,Ⅱ类(中风险、常规监管)用人单位每年按辖区数量的“双随机”不低于30%抽查,对Ⅲ类(高风险、重点监管)用人单位不仅每年要监督检查全覆盖,并且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接触有毒化学物、粉尘、噪声、高温、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实际分级结果,对作业岗位进行不同的职业卫生管控。见表2

电离辐射作业岗位分级依据《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实行,其职业卫生管控按照《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1〕第18号)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采取不同级别的监管措施(参考见表3)。对职业病危害低风险企业实施一般监管,主要以指导为主,向企业提供职业病防治有关信息,推动其不断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对职业病危害中风险企业实施常规监管,主要通过监督和指导,促进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强化企业对重点关键风险岗位管控。

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主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推动企业认真整改,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实行不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参考见表3)。

第十二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分类分级监管的实施细则。

附表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报告范例(供参考)

表1 工作场所高温强度检测结果及危害作业分级

工种

(岗位)测定地点

时间

接触

(%)

体力

劳动

强度

级别

接触时

(h/d)

WBGT

测定范围

(℃)

时间加

权平均

WBGT

(℃)

职业接触

限值

WBGT

(℃)

评判

危害作业

分级

投料工4层投料点

100 Ⅲ

5 31.2~34.0

31.2 27 超标Ⅳ★3层搅拌机 2 29.3~33.5

休息室 5 29.5~30.0

活化工活化炉前1

100 Ⅱ12 30.6~31.2 31.0 29 超标Ⅲ★

注:本地区室外通风设计温度≥30℃,可在规定的WBGT指数相应增加1℃。投料工与活化工岗位高温检测结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计算出分别属于Ⅲ重度危害作业、Ⅳ极重度危害作业,均为关键风险岗位,按规定用★注明。

表2工作场所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及危害作业分级

工种测定地点有害因

检测结果(mg/m3)

职业接触限值

(mg/m3)

评判

危害作业

分级

C TWA C STEL

职业接触

比值

PC-TWA PC-STEL

投料工4层投料点

木总粉

6.48

17.5

2.9 3 6 超标I★3层搅拌机 5.8

休息室 4.6

活化工活化炉前1

活性炭

总尘

4.89 6.3 1.0 5 10 未超标0

烘干工烘干炉炉前

活性炭

总尘

3.67

4.56

0.7 5 10 未超标0烘干炉周围

休息点

3.60

造粒工

造粒一氧化

22.6

37.5

1.2 20 30 超标I 造粒休息位18.9

油锅炉工

油炉炉前

一氧化

化碳

12.3

11.8

0.6 20 30 未超标0炭化炉炉前14.3

炉温表周围10.6

备注:超标岗位1:投料工岗位,★木粉尘检测结果超标。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计算属于Ⅰ极轻度危害作业。且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木粉尘G1为确认人类致癌物,为关键风险岗位,应加强职业健康管控。超标岗位2:造粒工岗位,一氧化碳检测结果超标。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计算属于Ⅰ极轻度危害作业。其余有毒作业岗位均为0级(相对无害作业)

测项目:空气中甲醛浓度

检测依据:GBZ/T 160.54-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的测

定方法》

测定结果:

序号

车间

/工段

测定地点

有害因素名

职业接触限值

MAC(mg/m3)

测定结果

C MAC(mg/m

3)

评判

危害作

业分级

3 涂胶工涂胶工作平台旁1米甲醛0.5 0.36 未超标0★

备注:★甲醛未超标,但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属于G1确认人类致物,为关键风险岗位,应加强职业健康管控。

措施及建议:

1.对上述高温作业岗位附近,应设置休息室,减少热辐射。休息室内增添降温设施,如:空调、电风扇等。在夏季做好工人的防暑降温工作,改善工人的高温作业环

境条件,减少高温对工人的健康危害。

2.对上述粉尘超标岗位,因改进通风除尘设施,在不影响工艺的情况下,采用湿式作业,防止二次扬尘,降低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操作者作业时,应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对于一氧化碳超标的岗位,操作者应佩戴防毒面罩,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特别要注意存在一氧化碳危害因素的密闭有限空间的作业,防止工人一氧化碳急性中毒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3.对带★的关键风险作业岗位(如上述涂胶工岗位的甲醛),应重点实施管控,不论是否超标,操作者应做好防毒、防尘、防高温等佩戴,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在岗位醒目位置设置防护警示标识,在劳动合同上应告知劳动者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并组织专人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接触一氧化碳危害因素的工人,在岗期间(推荐性)健康检查周期:3年一次。接触生产性粉尘的工人,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危害作业等级Ⅰ级,2年一次;Ⅱ级及以上,1年一次。接触高温作业岗位工人,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周期:1年一次,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接触甲醛危害因素的工人,在岗期间(推荐性)健康检查周期:1年一次。附表2

实行分类分级涉及的法规、标准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制度 1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制定本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包括: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 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229.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22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粉尘in dustrial 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 rga nic dust .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 (orga nic dust ,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2 有毒作业exposure to in dustrial toxica nt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3.3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 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4 生产性噪声in dustrial n 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5 职业接触比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 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4分级

4.1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表 B= C TWA—1 其中:C P C-TWA 式中:B——超标倍数 C TWA~一8h工作日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单位为毫克煤立方米 (mg/m) C PC-TWA――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4.2化学物分 级原则 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系数D见下表。 注: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O-2O10 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系数L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模板

方圆集团有限公司油漆生产车间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 一、用人单位性质、规模、地点 方圆集团有限公司油漆生产车间隶属于方圆集团,注册地址位于方圆工业园海兴路21号,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现有职工10人,其中直接接触化学品毒物员工8人。该项目2005年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4月30日换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安许证字【2015】060108号,许可生产范围:聚氨酯漆、乳胶漆等,有效期至2018年4月29日。2014年11月通过了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复审。现有生产规模为:每年生产涂料800吨,产品主要用于方圆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使用。 二、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 方圆集团有限公司油漆生产车间位于方圆工业园海兴路21号。西部为泰特箱包厂,东部为泰诺制衣厂,北部为丰生冷藏厂和盈通毛衫厂南部为私人毛衫厂,车间北、南、东三面毗邻园区道路西面为城市排水设施。依据《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辨识,本单位安全距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的“八大场所、区域”。该生产项目实行了功能分区,包括联合厂房(由西至东包括油性涂料生产区、固体物料储存区、水性乳胶漆生产区、空房)、埋地二甲苯罐区、综合办公楼。涂料生产区域四周以墙和建筑物与办公区分开,界区内人流物流较小,南部朝向道路设内外两层大门。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1、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名称、数量 本单位主要原材料有:二甲苯、聚氨酯树脂、改性醇酸树脂、醋酸丁酯、中黄、桔黄防锈颜料、中铬黄、桔铬黄粉、聚氨酯漆、醇酸系列油漆、斯太尔白、内外墙乳胶漆及各种助剂等。其中二甲苯年使用量约100吨,醋酸丁酯年使用量约20吨,各种油漆年产量大约800吨。 2、生产工艺及流程: 按配方将各种液体、固体原料经配料、溶解、分散、研磨、过滤,检验合格后包装、入库。整个生产工艺过程均在常温、常压下进行。(1)、配料、溶解 按配料单要求准确计量出二甲苯、树脂、助剂及各种粉料的重量,搅拌、溶解。 (2)分散 按投料顺序将助剂、颜料等,分多次投放到高速分散机内,高速分散机经高速分散溶解后转研磨工序。 (3)研磨 研磨工序是用氧化锆珠在涂料中运转至6小时左右以达到产品所需要的细度、粘度。 (4)调漆调色 在调漆罐内微调出所需规格、颜色的色漆。 (5)过滤、检验、包装 将研磨好的漆浆转入过滤机或滤网过滤,滤去漆浆中杂质以提高漆浆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 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隐患分级分类制度

制度会签表 制度编号版本编号 生效日期密级程度□普通■秘密□机密□绝密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 说明优化原 因 无 优化内 容 无 传达对象 应知应会一般了解 部门/区域岗位部门/区域岗位总公司总公司 分公司分公司 上级流程或制度 下级流程或制度 类型: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其他制订:财务中心拟稿:资金管理部

会签: √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综合中心√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资讯科技中心√审计监察中心√培训中心 √中融信√客户服务中心√市场研发中心√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总裁□其他: 隐患分级分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天富垃圾焚烧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227-94 DL409-91 DL408-91 4 术语与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 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 隐患的分级分类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 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DB37T-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13.100 C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973—201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 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mplementary provisions for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and its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n employer 2017-06-23发布2017-07-23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 6 文件管理 (6) 7 建设成果和效果 (6) 8 持续改进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内容 (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见化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举例 (25) 附录E(资料性附录)风险告知卡示例 (2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张海东、张士怀、邵华、王红国、陈明、赵俊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 高温

1 拼音 GBZ/T 229.3-2010 gōng zu?chǎng suǒzhíyèbìng wēi hài zu?yèfēn jídì3bùfēn :gāo wēn [返回] 2 英文参考 GBZ/T 229.3-2010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 ICS 13.100 C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3: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at str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返回]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3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4.4.3高温作业分级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表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代码检索表 职业病危害因素代码范围生产性粉尘FC1~FC14 化学毒物金属及其化合物HX1~HX16 类金属及其化合物HX17~HX21 刺激性气体HX22~HX30 窒息性气体HX31~HX35 酸、碱HX36~HX40 有机溶剂HX41~HX53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HX54~HX65 酚、醇、醚类化合物HX66~HX73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HX74~HX82 油类、合成树脂HX83~HX93 农药及药物HX94~HX103 其他HX104~HX113 物理性因素WL1~WL9 生物性因素SW1~SW5 表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代码粉尘 FC1 矽尘FC2 煤尘(游离SiO2含量<10%) FC3 石墨尘FC4 炭黑尘 FC5 石棉尘FC6 滑石尘 FC7 水泥尘(游离SiO2含量<10%)FC8 云母尘 FC9 陶瓷尘FC10 铝尘(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FC11 电焊烟尘FC12 铸造粉尘 FC13 棉尘FC14 其他粉尘 代码化学毒物 HX1 铅及其化合物(不含四乙基铅)HX2 汞及其化合物 HX3 锰及其化合物HX4 镉及其化合物 HX5 铍及其化合物HX6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 HX7 钡及其化合物HX8 钒及其化合物 HX9 铀及其化合物HX10 铬及其化合物 HX11 镍及其化物(不含羰基镍)HX12 四乙基铅 HX13 羰基镍HX14 氧化锌

HX15 有机锡HX16 磷及其化合物(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除外) HX17 磷化锌HX18 磷化铝 HX19 氰化钠、氰化钾HX20 砷及其化合物(不含砷化氢)HX21 氟及其化合物(不含氟化氢) HX22 甲醛 HX23 氮氧化合物HX24 碳酰氯(光气) HX25 二氧化硫HX26 氨气 HX27 氯气HX28 硫酸二甲酯 HX29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HX30 一甲胺 HX31 硫化氢HX32 磷化氢(膦) HX33 一氧化碳HX34 砷化三氢(胂) HX35 氰化氢HX36 氟化氢 HX37 硫酸HX38 硝酸 HX39 盐酸HX40 氢氧化钠 HX41 苯HX42 甲苯 HX43 二甲苯HX44 正己烷 HX45 汽油HX46 二硫化碳 HX47 二氯乙烷HX48 三氯甲烷(氯仿) HX49 氯乙烯HX50 氯丙烯 HX51 三氯乙烯HX52 氯丁二烯 HX53 四氯化碳HX54 苯胺 HX55 N-甲基苯胺HX56 N-异丙基苯胺 HX57 对硝基苯胺HX58 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 HX59 二苯胺HX60 二甲基苯胺 HX61 联苯胺HX62 硝基苯 HX63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HX64 二硝基甲苯 HX65 三硝基甲苯HX66 苯酚 HX67 对苯二酚HX68 多氯酚(含五氯酚) HX69 硫氯酚HX70 甲醇 HX71 乙醇HX72 醚类化合物 HX73 氯甲醚HX74 多氯联苯 HX75 氯化萘HX76 多氯萘 HX77 醌HX78 蒽醌 HX79 吖啶HX80 菲 HX81 荧光素HX82 荧光增白剂 HX83 油彩HX84 柴油 HX85 煤油HX86 蒽油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总局7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

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东省地方标准DB37/T2973xx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工作程序和内容26 文件管理67 建设成果和效果68 持续改进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8附录 B(资料性附录)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内容12附录 C(资料性附录)常见化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 .14附录 D(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措施举例25附录 E(资料性附录)风险告知卡示例 28DB37/T2973xx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瑞.张海东.张士怀.邵华.王红国.陈明.赵俊峰。DB37/T2973xx0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建设成果和效果以及持续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编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2 工作场所

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GBZ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 DB37/T2882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3 术语和定义 GBZ/T224.GBZ/T229.DB37/T28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检测结果和劳动者体力劳动强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简称:接害)作业进行的分级。 3.2 职业病危害风险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 riskDB37/T2973xx2c)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作业岗位工人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权重系数.接害人数.防护措施及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损伤的发生结果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d)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噪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 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接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肓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四、火灾 A级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 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C级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五、放炮 B级

职业病危害分类大全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 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 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 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 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 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 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 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 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 (电离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报告.doc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报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

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 (1) 1.1分级管控目的 (1) 1.2分级管控依据 (1) 1.3分级管控内容和范围 (2) 1.4分级管控程序 (2) 2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4) 2.1作业岗位单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4) 2.1.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 (4) 2.1.2 接触化学物作业分级 (6) 2.1.3 接触噪声作业分级 (9) 2.1.4 接触高温作业分级 (9) 2.2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总分级指数(T) (10) 2.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指数(Z) (12) 2.4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质量分级指数(Q) (12) 2.5公司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等级(R)判定 (13) 3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5) 3.1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5) 3.1.1 粉尘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5) 3.1.2 有毒化学物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5) 3.1.3 噪声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6) 3.1.4 高温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7) 3.2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8) 3.2.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原则 (18) 3.2.2 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8) 3.2.3作业岗位职业病风险清单 (20)

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 1.1 分级管控目的 在委托烟台海汇检测中心对我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对我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 分级管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76号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鲁安发﹝2016﹞1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导手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1、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矽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岩巷凿岩、岩巷爆破、岩巷装载、出矸推车、喷浆砌碹、岩巷掘进、煤巷打眼、煤巷爆破、煤巷加固、采煤运输、井下通风 (2)石油天然气采选业:泥浆配置、地质磨片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选矿辅助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5)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转运、开采辅助;河砂吸采、河砂手采、河砂筛选、河砂转运、河砂运输、河砂开采辅助、化学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选矿辅助、非金属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来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6)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石质工艺品雕刻 (7)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 (8)碱产品制造业:泡化碱制取 (9)无机盐制造业:硅酸钾制取、氟化钠制取 (10)化学肥料制造业:电炉制磷 (11)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搪瓷色素备料、玻璃色素溶制、玻璃色素成品(12)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两步共胶 (13)橡胶制品业:胶辊辊芯处理 (14)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砂石装卸、筛选、转运、堆垛、运输、辅助、装卸、筛选、转运、投料、拌和、浇注、辅助、石材切割、雕凿、研磨、整修、辅助、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 (15)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光学玻璃配料、玻璃喷砂、玻壳备料(灯具、荧屏)、玻璃纤维配料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连环发《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连环发{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环境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 A级: 1、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 2、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 3、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B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公司环境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环境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难度大,解决不了,须上级领导协商解决的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 B级:难度较大,须由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 C级:由公司各级部门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A级隐患:是指重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督办 B级隐患:是指较大隐患,由副总负责督办 C级隐患:是指一般隐患,由安环部负责督办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环境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上报。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A、B、C级标准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2)隐患的危险程度及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 a.治理的目标及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d.负责治理的部门或责任人, e.治理的时间和要求, f.治理安全措施和标准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 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 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

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负责确定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关键风险岗位,并用“★”在检测、评价报告中标明并做出确定说明。用人单位负责复核关键风险岗位后应与检测报告结果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性危害因素的;2.存在石棉纤维粉尘、矽尘(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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