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上表现彰显。作为一种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和需要承担的风险都比较高。为了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外担保的概念

对外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公司应谨慎进行对外担保,不得轻率承担风险。

二、对外担保的条件

1. 担保人资格条件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财务实力;

(2)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2. 担保范围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三、对外担保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当经过仔细考虑,并且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申请。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全面评估并掌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合理的担保条件和期限。

3. 签订担保合同

当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时,应当与合作方签订担保合同,并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4. 监督控制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处理担保事故

一旦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其他风险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积极维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对外担保的限制

为了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限制:

1. 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定的限制。

2. 对同一借款人或者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担保的,应当经过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机构的同意。

3. 对外担保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绝不越过资金来源及监管范围。

4. 对外担保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不得轻率承担风险,并遵守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

五、对外担保的责任

作为担保人,公司应当承担对外担保的相应责任:

1.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担经济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事件,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承担商业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商业责任。

4. 承担管理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相关风险的防范,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

1. 加强风险管理

公司应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根据事前风险评估的结果加以控制和管理。

2. 加强监督管理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对已担保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异常情况,以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风险控制库

公司应根据已发生的对外担保风险事件,建立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库,将已发生的风险案例进行分类,为风险防范提供借鉴和参考。

4. 开展风险预警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预警指标和风险信号,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避免或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

七、结语

作为市场主体和行业监管者,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外担保相关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投资人的利益。同时,公司应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资产配置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做到风险可控、业务稳健、规范发展,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前言 公司对外担保是企业融资中的重要环节,一方面证明企业实力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增 加了企业财务风险,一旦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况,可能会产生严重的 财务影响。因此,建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规范担保流程,把握风险控制的关键节点,有效 降低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三、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 权质押、担保函、信用担保、保证金担保等。 四、对外担保的程度 公司对外担保应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 (一)无担保:企业自行审查、判断合同或者合同内容简单且 不涉及风险的合同,应不进行担保。

(二)一般担保:企业对于合同需要具体担保,但如果出现赔付情况,则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解决。 (三)重大担保:企业对于合同需要具体担保,赔付总额超过公司规定的一定百分比时,需进行严格把关,由董事会或者经理会议讨论决定。 (四)特殊担保:企业需要对合同进行担保,赔付总额超过公司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且无法通过自有资金解决时,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者其他程序进行决定,确保风险可控。 五、对外担保条件 (一)担保对象:担保对象应当是注册资本、经营条件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该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担保条件:对外担保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担保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担保金额应当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能力,不得超过公司的授信额度; 3. 担保对象的行为应当符合市场规律,能够落实优惠政策、实现合法经营、按时还款; 4. 担保对象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有机构或个人为其提供了资金或资产的支持; 5.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认可的担保条件。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出资企业投融资及对外担保行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投资、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获取未来收益而支付一定数量的资金、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股权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市出资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有序开展而筹措资金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市出资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六条市出资企业是投融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相关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市出资企业负责投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的机构名称、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融资及对外担保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量化管理指标; (三)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论证工作管理(含法律、财务论证等);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债务风险管理及相应的防范预案管理;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的投融资和对外担保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 第八条市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业投资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年度非主业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投资总规模的10%;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在中国市场上表现彰显。作为一种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和需要承担的风险都比较高。为了 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外担保的概念 对外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偿付责任提供担保的行为。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公司应谨慎进行对外担保,不得轻率承担风险。 二、对外担保的条件 1. 担保人资格条件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财务实力; (2)良好的商誉和信誉。 2. 担保范围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三、对外担保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前,应当经过仔细考虑,并且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申请。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全面评估并掌握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并约定合理的担保条件和期限。 3. 签订担保合同 当公司批准对外担保时,应当与合作方签订担保合同,并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4. 监督控制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处理担保事故 一旦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其他风险事件,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积极维权,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对外担保的限制 为了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和维护投资人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限制: 1. 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的监管要求和管理规定的限制。 2. 对同一借款人或者同一项目进行多次担保的,应当经过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机构的同意。 3. 对外担保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绝不越过资金来源及监管范围。 4. 对外担保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不得轻率承担风险,并遵守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政策。 五、对外担保的责任 作为担保人,公司应当承担对外担保的相应责任: 1.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担经济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事件,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 承担商业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商业责任。 4. 承担管理责任 如果担保发生违约危险,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相关风险的防范,公司制定了以下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

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投资咨询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XXXX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涉及本制度所列事项。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独资企业、参与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3、以技术、资金、产权等形式参股、兼并或收购已有企业; 4、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各类基金;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投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八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收益。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九条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其所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审批。 第十条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下。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应有股东审批的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项目投资额以其累计数计算。 第五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制度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XXXX年七月 一、目的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收费流程,统一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担保项目。 三、收费标准 1、担保费: 由公司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风险情况、贷款额度、抵押物情况等综合评定担保费费率,收费比率控制在2%—5%之间; 计算公式:担保费=担保金额×收费比率。 2、保证金: 经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项目风险程度,根据风险度确定收费比率,收费比率控制在10%—20%之间; 计算公式:保证金=担保金额×收费比率。 四、收费程序 1、项目经理计算费用 项目经理根据收费标准,逐一计算各项费用,填写收费通知单(每项费用要求填写具体计算过程)后交部长复核; 例如:担保金额450万元,年保费率2.5%,担保期限1年,需在结算单中“担保费”一栏填写:4,500,000元×2.5%×1=112500元。 2、业务部经理复核

业务部经理接到收费结算单,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如有减免请在备注栏签注 原因; 3、财务部审核 财务部接到业务部交来的收费结算单,按收费标准逐一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4、费用减免的审批 如低于收费标准计算费用,需董事长签批; 5、收款人员收取费用 收款人员依据收费结算单收取费用,款项到帐后,在第一联上加盖“收讫” 章及收款人员名章。项目经理持签批完整的结算单请人力行政部在《保证合 同》上加盖公章。费用收取由财务部部长最终负责。 五、退费程序 对于已收取费用,因故未提供担保的业务,项目经理用红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退款原因及金额,部门负责人复核后交财务部审核,经总经理签批后办理退款。 六、附则 1、本制度根据执行情况可做适当修改和调整; 2、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3、本制度经公司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 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XXXX年7月5日 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制度流程 项目经理计算各项费 用并填写结算单计计 算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xx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2)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3) 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4) 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4)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6) 第七章附则 (7) 附件一:工作流程图 (8) 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 (9) 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 (25) 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 (26) 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

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八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3、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的。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或有下列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执行董事作出批准。 第三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七)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执行董事违反本制度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批准,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执行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6月6日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 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8109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九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为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对外担保定义 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不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 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5、公司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担保对象范围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4、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被担保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四篇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四篇 篇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制度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六、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投资原则 (一)投资策略定位于对上市前的成长优质企业股权进行投资,追求与被投资项目公司共同成长,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得满意回报。 (二)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风险较大,在投资方向上将优先选择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

动性。 第四条投资资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限制 (一)不得投资于非股权投资领域(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三)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业务; (五)不得从事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投资标准 (一)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在行业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例如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新商业模式、具备稀缺资源优势或准入资格等,并至少具备以下五点:(1)发展战略清晰、未来增长可预期; (2)清晰且经检验的有效盈利模式; (3)稳定、专业、可沟通的经营团队; (4)法人治理结构清晰; (5)具有完整财务、税务记录,无潜在损失。 (二)有足够的安全边际,投资价格合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部门主要包括:投资立项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综合管理部。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背景 作为一家集团公司,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已成为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选择。然而,对外担保除了可以起到增加集团信用和资金流的作用外,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约束。为了保障集团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外担保的行为,必须制定一套严格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 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集团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护集团和投资人的利益,促进集团健康发展。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管理。 4. 基本原则 4.1 尽职调查原则 在确定对外担保对象、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时,应通过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并且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等符合集团的风险控制要求。 4.2 风险可承受性原则 在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范围时,应根据集团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确定风险可承受的上限,进一步限制对外担保规模。 4.3 稳健原则 对外担保应以稳健的方式进行,避免高风险、高利润的担保方式。同时,对于超出一定额度的对外担保,应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机制化。

4.4 自我保护原则 集团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法律和合同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担保责任和风险,防止担保人承担过度责任。 4.5 审核原则 担保申请、审核、决策和监督应由不同的人员、部门和层次分别执行,形成担保管理的多层审核体系,确保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5. 担保申请和审核流程 5.1 担保申请 对外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提出,在申请表中填写担保对象、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等相关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报告。 5.2 担保审核 对外担保审核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经过不同层次的审核程序,形成担保审核意见栏。审核意见栏应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风险评估分析、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分析以及集团资金流变化的影响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权衡。 5.3 担保决策 在担保审核意见栏形成后,由集团董事会就该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决策,对担保申请的核准或驳回进行表决,提交复议或组织执行。 5.4 担保监督 对外担保一旦被实施,就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跟踪和评估担保过程中的风险状况,当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6. 担保责任和风险 6.1 担保责任 集团作为担保人,在对外担保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担保对象的债务得到妥善清偿。若担保对象出现逾期、欠款或其他违约情况,担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调查 第八条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担保的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1.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担保或各股东

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七)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私募基金公司全套制度对外担保制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备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如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及公司《公司章程》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旳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旳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旳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旳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涉及公司对其她有业务往来公司以及自然人旳担保。担保形式涉及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公司在建立和实行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核心环节旳风险控制,并采用相应旳控制措施,达成如下目旳:保证担保业务规范,防备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保证担保业务旳真实、完整和精确,满足信息披露旳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旳规定规定;主债协议、担保协议必须符合《协议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旳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规定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当能力且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 第六条公司可觉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 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她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第八条申请担保人旳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1、公司基本资料,涉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我司关联关系及其她关系旳有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涉及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近三年经审计旳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旳主协议旳复印件;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旳条件和有关资料; 6、不存在潜在旳以及正在进行旳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旳阐明; 7、其她重要资料。 第九条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旳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旳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状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算,按照协议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私募公司基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 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 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 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 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担保对象 第六条公司原则上只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 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详 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

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下述 第3 条与第5 条,经董事会审查认定担保对象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 控的情形除外: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 本年度亏损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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