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 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保险范围与对象

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期限

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保险内容

4.0.1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4.0.2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

4.0.3 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5.0.1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5.0.2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

5.0.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5.0.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0.5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指导价格。

5.0.6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

6.投保

6.0.1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6.0.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点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0.3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的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6.0.4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7.索赔

7.0.1 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依据文件之一。

7.0.2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

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残废保险索赔: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机关、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8.监督管理

8.0.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8.0.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建筑行业协会或其它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8.0.3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施工企业投保情况和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将每年度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并抄报当地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除向广东保监局反映情况外,还应向施工企业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承保单位资格。

9.附则

9.0.1 合法劳动关系是指与施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或临时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的有关管理人员、工人等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粤保监发286号

附件一: 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费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摩托车保险和定额保单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投保渠道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接受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办理有关投保事宜。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出示公告,告知投保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保险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投保单管

理系统,真实、完整记录投保单列示的投保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约定起保日期,并在投保单上列示信息,提示投保人应当在领取、签署投保单后10日内、并在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向保险公司全额缴付保费,否则投保无效。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十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签署并领取投保单后,以支票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不使用现金而使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保费,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管理、记录保费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四条投保人未按第八条的规定缴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有关投保信息。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类人员”考核程序,根据我省实际,重 新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 指引》,现印发公布。 本程序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申办、变更、延期的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 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 一、申报条件 1、主要负责人(A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企业任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c、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B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注册建造师; b、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且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员(C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安全员; b、企业任命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注册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首页,注册企业用户名并自行设置密码,填写企业信息。 企业用户名只需注册一次,办理“三类人员”各项业务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三、首次申办证书 (一)考试报名 1、首次参加考试报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技术规范【模板】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平台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治工发〔2011〕3号)文件要求,规范全省双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多途径实现信息采集、汇聚形成省级统一数据库的建设模式,由省市县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建设,实现双信息采集、存储和发布形式从非结构化(文本、表格、文件、图片等格式)向结构化(数据库结构格式)方向转变,形成全省双信息规范化公开格局。 统一数据标准。依照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标准和双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共享、公开技术规范,开展各地各部门双信息平台和双信息专栏的建设工作。只有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的平台和专栏中发布的双信息才能被汇总至全省统一数据库,实现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精确查询。 多途径实现信息采集。建立以数据交换平台为主,互联网信息抓取和双信息人工录入为辅的信息采集模式。建立省级双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连接各地市各部门,建立相应的数据交换

接口;各地各部门的公开共享平台向省级双信息数据库报送结构化的双信息。信息抓取系统从各地各部门双信息公开专栏抓取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案件查办和咨询等信息,并存入省级双信息数据库。双信息人工录入系统,由省级各部门在未能按照数据交换方式提供数据之前,采用手工录入方式提供标准化的数据。 汇聚形成省级统一数据库。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格式建立省级统一数据库,主要数据包括按项目编码串联的项目信息,按从业主体串联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信息,按地区和部门分类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案件查办和咨询等信息。双信息数据库以共享方式向全省参与工程领域建设的部门开放,并以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分工协作。各地各部门依托互联网,按照我省统一数据标准建设双信息专栏。按照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提供对外标准数据接口。没有业务系统或业务系统建设改造完成前,可暂时以手工方式录入信息。 二、全省双信息专栏建设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要求,要依托各级部门政府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专栏”是部门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专栏链接及专栏首页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保监局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32号2004年9月8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财外[2007]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东省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 购买商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外〔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保险公司、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

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商业保险的范围。本通知所指的商业保险,是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产品,以及经省政府或部级中央单位批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针对行业特点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经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二、投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具有分红性质),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工作职能和工作岗位有较大意外伤害风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特岗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并且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可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具体规定按财金〔2004〕88号文执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林[2012]1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 赔操作规程和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的通知 (粤林〔2012〕111号) 各地级市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所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国有林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汕头保监分局,有关森林保险承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知》(粤办函〔2012〕120号)的要求,现印发《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

(试行)》和《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广东保监局产险处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2年8月3日 附件:1.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2.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2〕12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境内参加森林保险的林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而进行的理赔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保险责任包括:因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9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 2018年4月19日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DOC20)(1)

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 前言 广东是全国信息化大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的前列。有效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增创广东新优势的迫切要求。 为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计划》,编制《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 一、现状 我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机关内部信息化方面: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内部已普遍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和信息管理,大多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内部办公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高,适应政府机关办公业务和辅助领导科学决策需求的内部电子信息资源建设开始起步。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网络连接方面:部分省直部门与各地级市政府部门建立了网络连接,主要用于报送业务信息及请示报告类的电子文本。 --政府公众信息网方面:大部分省直政府部门和所有的地市政府已经试行开通了自己的网站,逐步进行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化社区、科技信息网和远程教育等建设。 总的来说,经过十余年的计算机普及和信息化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机关办公业务的专业队伍已经基本形成,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掌握了现代化办公技能;领导机关信息化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社保、九运等全省范围的重大政府信息系统开始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还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一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基础设施和网络平台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应用没有形成统一的应用平台和相应的规范,由此造成重复投资严重,并形成条块分割,信息资源难于共享。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广东省地级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分析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SCI-TECHINFORMATIONDEVELOPMENT&ECONOMY2008年第18卷第22期 1999年的“政府上网工程”,推进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造就了新型的电子政府,为政府和百姓提供了一个“窗口”,不仅使百姓可以通过这个窗口了解政务信息,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个窗口了解民生,加强了政府与百姓的沟通和联系。近几年来,以政府上网工程为基础,各地各层次的政府都开始建设和运营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对于树立各级政府在群众面前的公开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2006年我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通过对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3项指数的评估,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排名第6,较2005年名次上升11位。广东省现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河源、梅州、韶关等21个地级市,这些地级市已经全部建设起了自己的政府信息网站。 1广东各地级市政府网站的异同 广东各地级市政府网站经过不断地发展、完善,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已建成一个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以为企业、市民、投资者服务为宗旨,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统一对外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各界人士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和业务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笔者访问了广东的21个地级市政府网站,从网站的栏目设置、功能与服务、特色栏目等方面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对比。 1.1网站相同栏目设置情况 广东各地级市政府网站相同栏目设置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已经是政府网站的最基本功能,21个地级市政府网站都具有这一功能;市民频道,又称居民办事,包括了户籍、婚姻、生育、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交通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政策信息,21个市政府中,除了韶关、河源和清远,其余18个政府网站都专门设立了市民频道;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广东这样的沿海省份,企业和投资是地方政府大力宣传和推广的一个项目,21个市政府网站中,只有湛江和肇庆没有单独设置投资指南,而韶关、河源、潮州和清远这几个欠发达的市没有设置企业频道;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旅游观光也成了各个政府的目标,除惠州、阳江、湛江和潮州没有明显的旅游栏目外,其他17个政府都单独设立了旅游观光一栏;在线互动是电子政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在线互动这个窗口,可以了解民声并反馈政府意见给民众,除潮州和清远市,其他19个市都设有在线互动。1.2网站特色栏目介绍 广东省的21个地市处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有着不同的经济背景,虽然在总体框架上各个政府网站大同小异,但是具体到各个栏目的内容时,有着不同的特色。 佛山市的信息化工程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近两年佛山的电子政务在建设、开发、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加大了力度,促进了资源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佛山政务论坛”办得有声有色,它分为民生专报、市政建设、治安交通、行政执法、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清风论坛等八大类目。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建有“民声论坛”,但是分类不详,像大杂烩。 东莞政府网站有个“我想—— —咨询、查看、了解、参与”的栏目,每个栏目设有一些最常见的问题,如:咨询各部门的联系方式,查看东莞市公共汽车线路等,方便快捷,又令人一目了然。 1.3网站的电子政务功能 笔者访问了广东省各市的政府网站,对其电子政务功能进行了大致的对比(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广州、佛山、珠海、梅州、汕头等几个市的电子政务做得比较全面,它们基本上实现了一部分政务的在线受理、办事状态查询及办事表格下载,当然,因为整个电子政务系统涉及范围广泛,还要以各办事部门后台电子政务系统作为支撑,每个部门的电子政务程度和服务内容不同,所以各个市的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2对广东省地级市政府网站的评价 广东省各地级市政府网站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基本上实现了政务公 文章编号:1005-6033(2008)22-0070-02收稿日期:2008-06-21广东省地级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分析 张婷1,2 (1.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广东广州,510261;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分析了广东省21个地级市政府网站的异同,介绍了其电子政务功能,在对这 些网站进行简要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网站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网站;电子政务;政府信息资源;地级市;广东省 中图分类号:D63;TP317.1文献标识码:A 表1地级市政府网站相同栏目设置(截至2007年10月) 栏目 内容网站数/个政务 信息 21 市民 频道 18 企业 频道 17 投资 指南 19 旅游 观光 17 便民 指南 17 在线 互动 19 网站 链接 21 表2广东省各市电子政务功能列表(截至2007年10月)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栏 目 广州 深圳 东莞 佛山 珠海 汕头 梅州 河源 韶关 惠州 汕尾 中山 江门 湛江 茂名 肇庆 揭阳 云浮 清远 阳江 潮州 在线 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事状 态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格 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线 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访 在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便民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务 论坛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长 信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9]1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26号) 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

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 (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 (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利益,包括业务推动费、办公费用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严禁以虚假的会议费、印刷费等形式套取费用支付给银行网点和经办人员,严禁向银行网点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等商业贿赂行为。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方案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WWW.GD.GOV.CN)由省府办公厅 创建于1999年8月。主要设有“政府领导”、“政府机构”、“政府文件”、“政务动态”、“广东政报”和“广东概况”等栏目,侧重于发布政府文件和信息。网站开通以来,对宣传政府方针政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很好地整合省直部门的网站信息资源等原因,目前网站存在着内容不够丰富、全面,部分资料更新不及时,提供的网上服务少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省政府互联网网站的作用,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经省府领导同意,拟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进行调整充实, 将其建成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网站名称为“中国广东”,标注“政府门户网站” 字样(域名不变,仍为WWW.GD.GOV.CN)。建设方案如下。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将省政府门户网站建成代表广东省政府形象的、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使其成为广东省政府发布信息、公开政务、对社会经济实行在线行政管理和为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窗口,以及国内外了解广东的重要渠道。

(一)近期目标。用一年的时间(即在2003年内),建立以政府信息发布、政务公开为主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其主要任务: 1.省直部门开通和完善互联网网站,发布信息、公开政务。 2.初步建立省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务信息,实施政务公开的机制。 3.整合省直部门的网站信息。 4.链接已开通的省委,省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国务院及其部门、各省政府的互联网网站。 5.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开展在线政府业务管理和服务。 (二)远期目标。用两年的时间(即从2004年至2005年),建立具有政府信息发布、政务公开、管理和服务功能的“网上政府”。其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的政府网上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机制。 2.省直部门实现在线政府业务管理和服务。 3.门户网站整合各部门的在线管理和服务,向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内容定位 省政府门户网站基本定位为传递政务信息,提供政府服务。网站整体风格要求庄重严肃,充分体现政府形象。内容要有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时效性。具体内容分为六大块: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 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2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保险理赔(给付)服务水平,根据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以下简称“保监会10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承诺

各省级分公司要认真学习保监会100号文,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执行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省级分公司应就下述要求逐条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时间表,在2月27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一)各省级分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各财产险省级分公司应主动配合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广东省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和具体流程,共同签署《广东省交强险理赔服务承诺书》。 (二)各省级分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在车险事故现场应当向保险消费者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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