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

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3、实用性__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与其他单纯的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

任何知悉的人无需再进行研究或加工都可以直接使用。二是潜在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还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阶段并己基本成型、其使用价值已基本显现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任何知悉的人都可能利用这种显现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某种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或者抽象的概念,尚不能直接显现其使用价值的信息,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为知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尽管该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4、管理性__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还必须是具有权利人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只规定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没有规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一般司法实践认定的准则,只要是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保密意图、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识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1)限制了接触范围;(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1、所涉及的主体不同。国家秘密涉及的是国家安全和利益,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一个不特定民事主体,个人或者团体,涉及的是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

2、制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强调必须依法制定,什么是国家秘密,如何确定国家秘密,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确定。而商业秘密则不同,国家有关法律仅给商业秘密下了一个原则的定义,以及侵犯了商业秘密应受到的处罚。但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确定,依据什么来确定,没有明确规定,全由企业自行确定。

3、泄露后所危害的对象不同。国家秘密泄露后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泄露后危害的是企业或个人的权益。

4、法律责任不同。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要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权利人”解释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营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

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主要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

商业秘密具体范围的划定。

1、建立定密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

2、制定工作计划;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有关保密法规;

4、拟定“保密范围”(由部门专业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工作班子综合分析,经过一、二次反复,由领导小组会议正式确定);

5、培训骨干,使之掌握具体操作规程。

商业秘密的密级。

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密级的划分没有规定,法律对任何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的原则都是一致的。是否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商业秘密的密级可以根据重要程度分为A级、AA 级、AAA级三级。

商密A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

商密AA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

商密AAA级是特别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需要保密的时间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没有保密期限限定,只要对企业有用,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要素没有消失,该信息就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随机掌握。

商业秘密的标志。

商业秘密标志是指标注在商业秘密载体上、表示所载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接触者起到告知、提示、警示之意的标识。这也是保守商业秘密、预防过失泄密、显示保密意图的一项重要措施。商业秘密标志虽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判定商业秘密的条件,但它符合一般保密常理和保密意图显见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标志为商密▲A,商密▲AA,商密▲AAA。为表明商业秘密的权属,其符号“▲”最好用企业徽标替代。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

1、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照“保密范围”提出具体商业秘密事项;

2、经办人填写登记表,由部门领导签字送定密领导小组工作班子提意见;

3、业务部门根据工作班子提出的意见作相应调整,填写正式登记表报定密领导小组核准;

4、定密领导小组授权人签字,成为本企业正式的商业秘密事项;

5、为商业秘密事项作标识;

6、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商业秘密事项确定审定表

申报单位:日期

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

保密的实质就是控制接触范围。企业保密的基本原则,就是把商业秘密知悉范围控制在不影响科研、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的最低限度。企业的一切保密管理行为,都要把目标放在有效控制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上,把重点放在知悉范围内人员的管理上。商业秘密接触范围的控制原则是:

1、需要原则。即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关系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中关键部分的信息,要控制在充分必要的需要范围内。

2、分割原则。即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完整事项,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个部分,使不同的人员只知道自己确需知道的部分,而不掌握全部成果信息。

3、隔离原则。即把商业秘密信息有效封闭或隔离起来。隔离控制可以增加窃取商业秘密的难度系数,有效降低泄密风险,达到阻断窃密、泄密渠道的目的。

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

1、重点部位的范围。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商业秘密的部位,是保密管理的重点。这些部门或部位大致为产品技术开发研究部门,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处理部位,计算机中心和数据库,商业秘密信息集中存放部位,企业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商业秘密信息显现的生产部位等。

2、重点部位的确定。重点部门或者部位的明确确定,是保密监控和管理的前提。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产生、使用和保管的实际,把那些最集中、最核心的部门或者部位确定下来,在企业内部通报,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

3、重点部位的监控。商业秘密的重点部位应有必要的监控措施。如:重点部位“红线区”管制,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人员进出特别许可批准制度,进出特许身分牌标识,对外接待禁止参观区域和禁止行为标识明示,进

出携带物品的禁止目录或检查措施,涉密人员离开工作地点前清理工作台面和计算机制度等。

保密组织的职责。

保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为企业确定被保护的商业秘密;(2)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员工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理念;(3)监督各项保密制度、措施的有效执行,发现漏洞和问题,及时修订和加以补充;(4)奖励模范遵守保密制度并有突出成绩或做出其他贡献的人员;(5)追究违反保密制度和泄露商业秘密的人员的责任;(6)在发生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时,代表企业寻求司法救济。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不仅要靠制度、技术,更重要的还要靠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是重中之重。外国公司为了保护企业秘密,在选人上十分慎重,性格、品德都要进行审查,对涉密员工尤其严格。

员工进入公司,要接受培训,向其灌输保密观念,讲明保密责任,让员工了解保密事项,警惕在外来参观、询问或洽谈业务中泄密,并根据法律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以明确规定员工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为预防泄密,公司各部门、各工序之间,进行严格的分

割封锁,权力分级,相互不衔接,使员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局部不知整体;给予员工充分信任,提供较优厚待遇。

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情况。

一是内部涉密人员窃取、出卖秘密,获取牟利。

二是涉密人员跳槽后擅自泄露原单位的技术信息,或截留原单位的客户和货源。这类事情多发生在国有企业。

三是以洽谈业务、合作开发为名,套取他人商业秘密,后又终止合作关系。此类事情外商居多。

四是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传递等形式造成商业秘密的侵害。

五是以利诱方式,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中牟利。

六是一些上级主管部门不遵守制度,违背企业意愿,以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为名,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出去。

七是个别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将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亲朋好友等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定义。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可分为:

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违约赔偿,连带赔偿,支付被侵权人有关调查费用等。

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元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寻求司法保护的途径。

商业秘密维权途径主要有:庭外和解、协商解决、申请仲裁、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当商业秘密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性质及程度,根据法律有

关侵权责任的规定,选择最简单、最直接、最利于实现自己维权主张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如果与著作、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工程设计等知识产权有交叉关系的,应当区分情况,趋利避害,选择最有利的法律保护形式。

《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办法》的内容。

《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1、载体解释:载体是指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资料、书刊、图表、数据、录音、录像、照片、软盘、硬盘、光盘等;

2、商业秘密载体要登记、编号,专人、专柜保管;

3、商业秘密载体传递要求;

4、商业秘密载体归档要求;

5、商业秘密载体借阅及范围规定;

6、商业秘密载体翻印、复印的限制规定;

7、商业秘密载体移交制度;

8、商业秘密载体销毁制度;

9、商业秘密的处理、储存部门、部位参观规定;

10、商业秘密载体对外交流要求;

11、表扬、奖励规定;

12、罚则;

13、执行日期。

技术监控手段。

1、防窃技术。商业秘密载体保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应当装备可靠的防盗设备。防盗设备组合要具备以下功能:延缓作案时间并使之与报警救援所需时间相匹配;监控报警装置不易被发现,并具有在遭破坏时自动报警功能;进出人员身份辨别和录像监控记录功能。

2、防复制技术。包括纸质文档防复制技术和电子文档防复制技术。对于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纸质文档一是要管理好复印设备,建立集中监控管理机制。二是可用光学方法将文档缩小到透明或不透明的微型银盐卡片上,使复印成为不可能。三是可在文件表面加上一层强反(折)光层,当复印时光照射到文件表面,由于强反(折)光层的作用,使复印件文字变模糊。还可以采用特种光敏纸、特种纸张加网点等技术防文档复制。

对于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电子文档一是应对信息采取加密或隐藏技术。二是管理好计算机及其网络的输出输入设备(如磁盘光盘驱动器、打印机、各类接口等),防止利用这些设备复制文档。常用的方法如:屏蔽不必要的串并口、USB接口和IEEE 1394接口及其它接口;取消磁盘光盘驱动器;采用网络集中打印控制打印输出等。

3、防窃听技术。防窃听着重注意电话、手机、无线扩音、传真等空中信号的窃听和便携式、固定式窃听器的窃听。一是重要信息采用商用密码加密传输。二是不用普通通信工具传递或谈论商业秘密信息,没有替代设备又确需传递的,应设定商业秘密代号和通话密语。三是召开秘密会议不用无线扩音设备,安装会议移动通信,保密干扰器。四是接待外来人员应设定专用场所,尽可能不要与内部会议室和办公室混用,并在外来人员走后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借机放置窃听器。五是在确有必要时,可定期聘请有关部门进行防窃听“扫除”。六是出境期间在宾馆、特别是在境外接洽的企业特意安排的宾馆下榻时,要提防房间内有可能事先安装的窃听器或者针孔摄像镜头,避免在房间或一些特定地点商谈商业秘密。

4、防窃照技术。在这方面适用于企业的专用技术还不多,只有采取人工的防范和控制手段。一是接待参观的路线实行“坚壁清野”,不留下商业秘密的痕迹,如生产流程图、工艺配方图表、生产岗位责任表、生产示意图或进度表、工程设计图纸等。二是实行“清桌”制度,要求员工做到离开工作地点时工作台不留只言片纸,计算机必须返回初始窗口或关机。三是外来人员确有必要参观生产线的,应有专人负责控制外来人员的照相、摄像行为,严密监控偷拍行为。

5、防网络窃密技术。提高网络防窃密能力涉及到网络

系统的整体安全保密防范体系。在做好网络物理安全和运行安全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和安全保密管理工作。针对网络系统资源、商业秘密信息的运行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提出以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为主,多重保护,最小授权、综合防护的安全策略,采取各种安全保密技术,如:划分安全域、VLAN技术、VPN技术、文件存储加密、信息传输加密、数据库加密、信息确认(数字签名、电子印章)、信息隐藏、强制访问控制、物理隔离、安全审计、电磁泄漏防护、病毒防治、IDS技术等。根据安全策略并结合网络采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安全保密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将技术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组成网络的整体安全保密防范体系。

6、防电磁泄漏技术。信息设备通过电磁泄漏发射会造成信息在空间上的扩散,采用专用接收设备可以远距离接收还原信息,造成泄密。一是可以采用屏蔽室把信息设备与周围环境隔离,防止电磁波向屏蔽室外泄漏。二是采用低辐射信息设备将电磁辐射减小到规定的强度,使窃收信息成为不可能。三是采用相关干扰器,以电磁波的形式对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进行干扰,使窃收方不能提取信息。四是网络传输采用光缆或屏蔽的传输线缆。

如何签订保密合同。

1、商业秘密所有权转让合同。就转让方而言,其最终目的是获取商业秘密的对价。为防止商业欺诈,正式合同签订前原则不提供商业具体资料,情况特殊必须提供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方在转让生效前或者终止转让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者泄露该商业秘密,并约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条件。就受让方而言,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商业秘密所有权。应当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不再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再行转让或者泄露、公开该商业秘密,并约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条件。

2、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这是一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剥离方式。就转让方而言,目的就是在不失去商业秘密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多次优先转让获得更多、更持久利益。因此,除了应提防的商业陷阱、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罚则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主张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约定受让方除了使用该商业秘密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受让方对商业秘密后续改进的成果,可以约定其权属分配比例。对部分申请专利、部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在转让时应分别计算转让费用,以保证在专利保护期满后继续保有商业秘密的权利。就受让方而言,为保障在购买使用权后的合法利益,也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对该商业秘密的再转让行为不得对受让方利益的实现构成实际威胁,不得在协议期内擅自公开该商业秘密。另外,还应当就后续改进成果

的权利和归属问题依法坚持自己的主张。

3、商业秘密技术合作合同。以商业秘密技术为基础的合作,或者在合作、合资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合作方应当签订有关保密协议,或者在合作合同中列入保密条款,规定各方的保密权利与义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或者其所占的股权份额;当商业秘密作价入股后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方式;在合作期间商业秘密后续改进成果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当合作终止时有关商业秘密的归属及其他权利与义务。

4、商业秘密研究合作合同。商业秘密研究中涉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公民个人之间合作的,应当事先在研究合同中明确约定:研究各方为研究所提供的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密义务;研究取得商业秘密成果的权属比例;各方在研究中或者研究后的保密权利与义务;有关各方对合作研究成果再开发权利与义务以及再开发成果的权属或分享原则;违约责任。

5、涉及商业秘密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生产产品和加工零部件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的,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受委托方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使用目的和界限、合同终止后商业秘密资料归还及后续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委托加工中应当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信息的控制,以受委托方生产和加工所需要知悉的最低限度为标准,提供商业秘密技术图纸和有关

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核心技术部分的生产和加工,原则上应当控制在自己内部,不要轻易委托出去。确需委托时,也应尽可能采取分割委托的办法实现有效控制。

6、涉及商业秘密的营销合作合同。企业产品营销中,会产生多种合作关系,构成企业的营销网络。这些营销合作者包括仓储、运输、代理、经销、专卖、广告、策划等单位或个人。根据合作需要,合作方有可能获知一些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在合作中对涉及或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事项和信息,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是,保密协议或者合作合同条款中,应当具体标明所涉及商业秘密的名称及保密要点,以便在遭受侵权后责任的认定。

7、涉及商业秘密设备的使用合同。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技术设备在协议使用过程中,除按使用转让的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外,还要在协议中特别申明不允许对方对设备进行拆装和反向工程研究。虽然司法对协议使用中的反向工程研究的合法性也会予以否定,但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更有利于权利的主张。

8、员工保密合同。这个合同是员工进入企业的先决条件,应在人员招聘中向应聘人员说明,在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有关保密权利与义务,设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合同。这个保密合同为一般性协议,只对员工保密行为和企业保密纪律提出原

则性要求。它不能取代其他特指性保密合同的作用。

9、商业秘密开发研究合同。对于由企业特定部门或特定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事项,企业应在立项起始就与有关部门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研究事项具体名称,研究性质及成果归属,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研究信息、资料的归属及其移交、保管原则,双方的保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研发人员的劳动是一种高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一定的对价补偿,最好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10、商业秘密专项信息保密合同。对关系重大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除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外,还应当与有关掌握、接触、使用、管理该信息的涉密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就该信息特殊保护约定专项保密条款。这些条款应当体现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越具体,约束力就越强;越可操作,其合理性也就越强。

11、竞业限制合同。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关键涉密人员,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可以专项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其他保密合同中体现。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因此企业必须对此限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法律未作规定,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公平协商。对在册人员的竞业限制,可以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对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限制期内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能够维持该员工基本生活需求,

商业机密的定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机密的定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什么是商业机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机密的两个重要前提是:必须证明资讯所有人已经提交保密申请并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是申请者已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防止信息的泄露,收购和未经同意的使用。 商业机密的法律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尚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6、建立反泄密机制 (1)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同处于相同领域具有深厚专业背景的竞争对手会从宣传和论文等有关信息中找到一些对手企业经营和拥有技术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

集团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集团商业秘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11)客户情报,包括客户名单;(12)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13)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分类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其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是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定制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纪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的生存。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分类 制定管理商业方案的第一步就是把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类,以鉴定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仅是一般性情报资料。 鉴定人员。如何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好的选择还是由企业本身鉴别,以减少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企业应当由管理者、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组成专门的鉴定小组,来对企业所有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定,在涉及相关部门时,鉴定小组还必须首先进行咨询。 鉴定标准。企业鉴定商业秘密,可以直接运用商业秘密的要件;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来进行评价,企业应当分析一定区域本行业的形势,以正确估计竞争地位,从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2001年8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积累、创造的知识经验及智力劳动成果,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和每一位员工。 第三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对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保存公司的商业 秘密。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一)检查、监督、落实各部门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学习保密工作知识,增强员工保密意识; (三)表彰、奖励保密先进部门和个人,处罚违犯保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二)经常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发生; (三)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反映本部门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本部门在保密工作中表彰、奖励或者处罚的建议。 第三章保密文件管理 第一节保密文件分类及标记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文件,包括以文字、图表、音像以及其它记录形式,以公文、书刊、函件、磁盘、光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为载体的资料。 第七条对包括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涉密计算机等在内的其它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参照本规定中保密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公司需要保密的文件必须清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流失,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 1、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研发有关的,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或经过技术创新的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手机数据及其算法以及产品开发计划等。它可以资料、图纸、样品、手册文档、工装夹具、模具、软件等形式存在。 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投资计划、市场营销方案、广告宣传方案、销售及采购渠道、供应商及客户名单、财务资料、合作协议、招投标中

的标底及标书,以及公司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构思之中的经营项目等信息。 3、依据法律或有关协议,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第三条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遵循积极防范、层级管理、既确保商业秘密之安全又便利于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商业秘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即以各部门为基本单位,以总经办为监督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执行与监督并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 1、审核或决定商业秘密管理的重大决策; 2、审核并批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3、认定、解除绝密级商业秘密; 4、保密奖惩的审批。 第七条总经办职责: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09881071.html,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市场策略、计算成本的方式、检测报告、样品模型、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改良方案和其他技术文档等技术信息。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 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B、经济性,能为权胡燕来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C、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D、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能实施利用。国外没有这一规定,即使只是阶段性的成果也受保护。 二、常见情形下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运用 1、客户名单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一个特殊的商业秘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只有企业花了时间、金钱和劳动,经过独特积累、搜集、加工和整理,得出的客户保单才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有独特性的客户 名单才是商业秘密。 2、个人经验、知识、技能是不是商业秘密? 员工即掌握了商业秘密,也掌握了工作经验、知识和技能,有时这两点很难区分。如果员工在进入企业后,通过学习和工作,掌握了行业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这是员工的正常积累,已成为员工人身权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 劳动部原来规定有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但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脱密期了,因为员工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离职了,没法履行。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 为保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下同),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防止有价值的信息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和定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四)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经营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有关发展规划、经营计划、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财务账簿、统计报表、投资计划、论证方案、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管理办法、销售方法、广告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况、工时定额、材料定额等可能危及公司经营安全的资料或事项。

(六)技术秘密——包括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下列秘密事项:公司现有的或正在研制开发中的项目及产品开发策划,产品有关设计技术,专有技术,产品配方,生产诀窍,工艺流程,制造方法,工艺、实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图样、模型、样品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我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于规划发展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按程序认定公司商业秘密,并进行定级; 二、宣传、普及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知识; 三、组织有关涉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四、草拟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五、组织按程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和清理; 六、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七、审核公司有关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 八、按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管理程序,布置、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各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九、处理商业秘密纠纷,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进行有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十、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商业秘密按照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商业秘密的定密由密源单位申报。

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理解 在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整体或者要素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其二,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其三,在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说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该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7年《刑法》第219条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直接采用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独特表现。判断某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就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在构成上必须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还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在笔者看来,"新颖性"和"独特性"在含义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新颖性"不应成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另外,"实用性"无非是"价值性"的一种表现而已。因此,笔者认为构成商业秘密应该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三个要件,即赞成最后一种观点。 1、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核心要件。所谓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解读 学术界对"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范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是指具有特定行业属性的群体。这种观点认为,"秘密性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秘密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只能由特定的人所掌握和知晓。这里的'公众'并不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是指该信息领域的竞争者,即具有行业属性的特定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是指已经或者即将进入特定行业的群体。这种观点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应当理解为某一行业或正准备步入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商业秘密的利用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人,而并不是指世上所有的人。" 显然,后一种观点所界定的"公众"范围要大于前一种观点。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但后一种观点将"公众"的范围主要规定为进入或即将进入特定利益的群体,仍然未能为"公众"范围的判断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实际上,"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的"公众,其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对商业秘密不负法定的保密义务。因此,这里的"公众"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具有行业属性的信息领域的竞争者。通常情况下,该信息领域的竞争者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负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者之间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他就必须通过合法手段收集本行业的各类信息,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决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就是国际上通用得法律术语,有得国家将它称为工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作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得示范规定》责称其为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得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得经营信息,就是指与企业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得秘密信息,诸如经 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得技术信息,就是指与产品生产与制造有关得秘密信息,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 一、商业秘密得属性及其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得产权属性 在商业秘密得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就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 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1987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得产权性质。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得保护。[1] 我国《反不正当保护法》确认商业秘密得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及商业秘密得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享有得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得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得权利人与有形财产得权利所有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她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得商业秘密,而不受她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得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得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依多数国际公约得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得非物质性来说,商业秘密权与其她知识产权具有相同得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围。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和热点问题: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②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19条,就有9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③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how)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由于专有技术(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在大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尤为如此。同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或其他贸易活动的标的,而不仅限于被动接受侵权法的救济。在国际贸易领域,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毋庸置疑,至少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如此。我国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夯实公司竞争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依法规范、惩防结合、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商业秘密保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单位在竞争中获胜,具有实际和潜在商业价值,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 (一)经营秘密。即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管理方法、

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竞争谈判等方面事项。 (二)技术秘密。即设计方案、制造方法、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技术诀窍、报告、图纸、软件数据等方面事项。 第六条商业秘密确定对象包括公文、过程性文件资料、技术文件资料、声像资料和密品。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统筹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单位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单位保密归口管理部门作为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成立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商业秘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科技、研发、计划、财务、质量、经营发展、风险管理、法律、保密等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新颖性,即创新性。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

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1.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商业秘密界定的四个必要特征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案件所争议的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决定是否以本罪认定立案;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分解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商业秘密的界定以该四个特征的必备为要件,有一项欠缺的,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就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的知识产权都不以秘密为必要,专利更是以公开为必要、为获取独占权利的代价。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四种情形是: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其四,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前言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也是公司的一种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好自已的商业秘密,就是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也就可以促使公司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我们很自然地在公司内部采取了一些具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涉及到竞争环境、法律环境、企业自身的规模、技术含量、产品性质、文化背景等许多因素。为使公司员工全面了解公司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我们特编写了这本《保密制度》,为保障比亚迪公司正常运作的顺利进行略献微薄之力。 □保密总纲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技术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客户、供应商及竞争对手的能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资料。 (八)其他能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秘密按文档、场所两大类进行保密工作。 二、文档 第六条文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形式和电子信息形式的文书。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资料” 四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 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内部资料是公司内部人员知悉 的资料。 第八条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如研究报告、实验报告、销售报表、客户档案资料等;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状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自行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期限已满或者已公开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 中央企业与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涉密程度等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所提供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在涉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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