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告(样本)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告(样本)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告(样本)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报告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牡丹江天宇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改复[1993]431号、439号文批准,由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前身牡丹江造纸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哈尔滨卷烟厂、延吉卷烟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牡丹江天宇股份有限公司(“天宇股份”)股本总额1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000万股,内部职工持有2000万股。

天宇股份于1996年经省体改委确认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更名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恒丰股份”或“公司”),并经省科委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999年7月,国家科技部以国科函政字[1999]058号,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恒丰股份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9日以发行监管函[1999]187号,通知恒丰股份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申报材料。为了规范恒丰股份的股权管理工作,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恒丰股份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告如下:

壹、恒丰股份股本结构形成情况

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共持有8000万股,公司内部职工持有2000万股。1994年天宇股份成立时,牡丹江造纸厂以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二车间、五车间、六车间、八车间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及部分产成品作为出资投入天宇股份。根据牡丹江市资产评估事务所牡评字1993年1月19日出具的(93)0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经评估后总额为80,296,000元,该评估结果经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第93-3号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确认,按1:1.3的比例折为6177万股,由牡丹江造纸厂持有。哈尔滨卷烟厂以现金投入3,000,000元,按1:1.5的比例折为200万股,延吉卷烟厂以现金投入300,000元,按1:1.5的比例折为20万股。经牡丹江会计师事务所牡会师字出具《验资报告》审查验证,截止1993年1月21日,发起人投入资产已经全部到位。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5元;原拟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1603万股,但是未能募集到位,根据省体改委黑体改复[1993]439号文及公司招股文件,由牡丹江造纸厂以部分实物资产包括一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七车间、50吨浆、黑液提取车间的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折价入股。根据牡丹江市资产评估事务所牡评字1993年12月20日出具的(93)047号《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资产经评估后总额为24,045,742.60元,该评估结果经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第93-4号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确认,按1:1.5的比例折为1603万股。

经牡丹江会计师事务所牡会师字出具《验资报告》审查验证,截止1993年12月21日,公司股本金全部募集到位。公司于1994年3月6日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天宇股份成立后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持股数额占总股本比例发起人股: 8000万股 80%

其中:牡丹江造纸厂 7780万股 77.8%

哈尔滨卷烟厂 200万股 2%

延吉卷烟厂 20万股 0.2%内部职工股: 2000万股 20%

总股本 10000万股 100%

1997年10月,经牡丹江市体改委牡体改发[1997]37号文批准,牡丹江造纸厂改制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牡丹江造纸厂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应地转由恒丰集团持有。1999年11月,恒丰集团与哈尔滨卷烟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哈尔滨卷烟厂将其持有的公司发起人股200万股转让给恒丰集团,至此,恒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共计7980万股。

二、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集团”)注册地址为牡丹江市光华街造纸路11号,注册资本213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荣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卷烟纸及滤嘴棒,出口工业用纸,文化用纸,生活用纸,进口造纸用木浆,脱水网,化学组剂,造纸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恒丰集团之前身为牡丹江造纸厂,始建于1951年,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跻身全国卷烟纸生产行业五强,被国家烟草总公司定为卷烟辅料生产基地,1992年被批准为大型二档企业,是全国1000家国有重点企业和黑龙江省50家重点企业之一。1997年9月10日,经牡丹江市体改委牡体改发[1997]37号文批准,同意将牡丹江造纸厂改组为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10月24日,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牡国资委字第1号文,同意将包括天宇股份股权在内的原牡丹江造纸厂的国有资产授权恒丰集团经营,恒丰集团作为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享有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占用、使用、收益收缴和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关于国有股权的界定

截止1999年11月30日,恒丰集团净资产为229,800,609.15元。根据《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恒丰集团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投入恒丰股份的资产所折股份7780万股及受让哈尔滨卷烟厂转让的发起人股200万股应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由恒丰集团持有。

四、国有股权的经营管理原则和方法

恒丰集团作为恒丰股份的国有法人股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恒丰集团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进行投资、控股,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在股东大会提议不利于国有股利益的议案时,恒丰集团应通过法定程序坚决予以否决。

2、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恒丰股份的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并依所持股份比例参加投票、表决。

3、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恒丰集团作为恒丰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努力促使恒丰股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恒丰股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股股东取得较丰厚的回报。

4、建立恒丰股份国有股档案,包括国有股数额、占总股本比例,年度国有股股利收缴情况,国有股股权变动情况等,对国有股股权及其收益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

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国有股股权的增购、转让以及转让收入的处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国有股权的科学运营。

请贵局审核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予批准。

特此报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有企业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可行性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梳理 一、我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目前,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1.直接购买投资标的公司股份; 2.成立产业基金; 3.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 4.成立创业投资基金(VC)或并购基金;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份额; 6.参与股权众筹。 (一)各类投资方式对比分析: 1.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 直接购买标的公司股份是最直接的参与方式,可以与标的公司进行深入沟通,对标的公司可以有较为清晰完整的了解,同时对我司投资管理队伍的积累企业分析经验、了解市场动态有较大帮助。 但根据我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拟投对象原则上以公司优质 在保或拟保客户中存在资本市场融资可能性并能够有效实现退出的企业为主,且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存在较大限制。 2.产业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因此投资的领域和行业有较大限制,如行业发展、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出现较大变动,则产业基金的投资环境可能会出现恶化。因此产业基金由政府出资主导的、以扶持某一行业为目的设立。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了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过桥基金等,这里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在组成形式、标的企业投向、资金来源、运作方式上更为灵活。 如我司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风险隔离较好,但对于整个基金决策的参与度不足,对项目没有选择权和否决权,对项目标的的分析深入程度会有所欠缺。 如我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同时也作为一般合伙人(GP)管理基金,项目管理的责任较大,但可以在基金的投向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在出资相对隔离的情况下,实现更深入的企业分析、更高的收益预期和更好的团队培养的目标。 4.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创业投资基本投资于初创的企业,对企业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难以掌控,标的企业的管理层能力、产品研发进程、市场适应程度等方面都有待市场检验,讲求的是广泛覆盖,通过成功企业的高收益来弥补极低的成功率,风险相对较大。 5.购买直接股权投资类基金份额。 产品形式与权益类理财产品类似,可以在有效隔离风险的同时,利用专业化团队的投研优势,节省项目筛选、资料收集、投资研判的时间,从而取得相对更为稳健的投资收益。 但购买基金份额主要是通过基金管理人对项目进行间接了解,项目情况把握较弱,对培养投研队伍,积累股权投资经验和长期发展股权投资业务不利。 6.参与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的模式刚刚兴起,项目控制措施、资金安全性、政策合规性等都难以保障,不适合作为我司的股权投资方式。 (二)可行性方案综述 综合上述方案的优劣,在我司股权投资业务发展初期,可以采取直接参与 股权购买或者购买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的尝试,深入了解股

关于公司内部员工认购股权和管理办法草案

云南碧鸡集团 关于集团下属子公司内部 员工股权认购方案和管理办法 (草案)

二〇一二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股对象及主体 第三章股权的设置和内部员工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六章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七章预留股份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子公司的内部员工股权认购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上述第二条所指公司的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等权利。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1.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2.风险共担、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财务中心为内部员工出资购股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持股对象及主体 第七条内部出资员工主要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八条内部员工出资购股的基本原则: 1.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 2.岗位责任和自愿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持股形式为:内部出资员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集团下属某具体公司的股份。当子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时,将结合公司实际股东出资情况,分流出部分股东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或委托公司(限于集团下属其他子公司)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第三章股权的设置和内部员工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条集团下属子公司,按照实际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必须确保集团公司为大股东并控股(含预留股,具体比例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配比。关于预留股在本办法第七章内有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原则上集团所有正式员工均可根据出资额度持有股份。公司内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模版

XXXX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3) (一)基本情况 (3) (二)财务状况 (4) (三)股东基本情况 (4) 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该部分中每次股权变动行为描述中需包含如股东(大)会履行决策情况、涉及中科院或其他政府机构审批的行为需包含审批文件名称文号及评估结果) (5)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 (5) (二)有限责任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 (6) (三)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8) 三、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9) (一)xxxx的股权结构 (9) (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10)

xxxx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依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xxxx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号),xxxx有限公司已于XXXX年X月XX日整体变更设立xxxx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维护国有股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拟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3、公司经营范围:xxxx。 4、公司股改审计及评估基准日:。 5、公司设立方式:。 6、公司注册资本:。 7、人员安置:。 8、股东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东x位,包括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xxxx公司。 9、公司发展规划 简化描述(500字左右即可)

(二)财务状况 公司xxxx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XXXX万元,净资产为XXXX 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XXXX万元),总负债为XXXX万元。 公司近三年基本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股东基本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东X位,具体情况如下: 1、国科控股 公司名称: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津 注册资本:506,703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解读 提炼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三部委联合权威发布,统一制度规定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整合集中了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 ?转让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和发行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确国资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系统备案管理设定合理持股比例原则,在维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等前提下,下放监管权限,以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为主导,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细化操作流程减少证券监管规则重复性规定,细化了各类型股权变动规则的操作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湖北省十堰亨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 公司注册资本4700万元,其中:国有股1342万元,占总股本的28.55%;员工个人股本3358万元,占总股本的71.45%。个人股由原岗位股权转入个人股份,员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份和公司内部回购方式的股份设

置,原则上是由高中层管理者和业务技术骨干持有。个人股权设置标准如下: 一档正职领导 100万元;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一档副职领导 80万元; (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领导40万元; 二档单位正职领导 48万元; 二档单位副职领导 28万元; 三档单位正职领导 40万元; 三档单位副职领导 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正部长 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 20万元;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

某矿业公司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doc 5页)

某矿业公司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doc 5页)

西矿股筹字[2000]02号 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筹) 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请示 青海省财政厅: 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组织结构优化,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以高科技提升传统工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化并带动青海

省地方经济的发展,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鑫达金银开发中心、株洲冶炼厂、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单位,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发起设立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保证拟成立的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 业务的独立性、完整性和自主运作的前提下,主发起人——西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与非上市资 产剥离,以200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按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折股投入,其余四家公司作为共同发起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参股股份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鑫达金银中心出资850万元,株洲冶炼厂出资500万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500万元,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 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锋评报字(2000)第02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贵厅以青财企字(2000)1341号文确认了该评估结果。经确认后的拟投入青海西部矿业股份公司的净资产值为14,500万元,其组成结构如下: 单 位:万元

按90%的折股比例,折为13050万股发起人股。为了给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考虑青海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运作的需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向贵厅申请将西部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鑫达金银中心、株洲冶炼厂、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所持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广州保税区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界定为法人股,其股权结构如下:

深圳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行为,给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管理部门备案的深圳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是指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通过转让所持创业企业的股权实施退出的行为。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如转让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投资平台公司股权)和其他资产,按照《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规定》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及内部管控 第五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 第六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负责股权转让工作的部门,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规范办理股权转让事宜。 第七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财务总监应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九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档案,建立文件收集、使用、查询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档案应当包括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决策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股权交易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 2 -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部分分流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股权设置 第三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六条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七条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股权的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告

关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报告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牡丹江天宇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黑龙江省体改委黑体改复[1993]431号、439号文批准,由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前身牡丹江造纸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哈尔滨卷烟厂、延吉卷烟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牡丹江天宇股份有限公司(“天宇股份”)股本总额1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000万股,内部职工持有2000万股。 天宇股份于1996年经省体改委确认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更名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恒丰股份”或“公司”),并经省科委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999年7月,国家科技部以国科函政字[1999]058号,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恒丰股份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9日以发行监管函[1999]187号,通知恒丰股份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送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申报材料。为了规范恒丰股份的股权管理工作,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恒丰股份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报告如下: 壹、恒丰股份股本结构形成情况 公司股本总额为1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共持有8000万股,公司内部职工持有2000万股。1994年天宇股份成立时,牡丹江造纸厂以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二车间、五车间、六车间、八车间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及部分产成品作为出资投入天宇股份。根据牡丹江市资产评估事务所牡评字1993年1月19日出具的(93)0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经评估后总额为80,296,000元,该评估结果经牡丹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第93-3号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确认,按1:1.3的比例折为6177万股,由牡丹江造纸厂持有。哈尔滨卷烟厂以现金投入3,000,000元,按1:1.5的比例折为200万股,延吉卷烟厂以现金投入300,000元,按1:1.5的比例折为20万股。经牡丹江会计师事务所牡会师字出具《验资报告》审查验证,截止1993年1月21日,发起人投入资产已经全部到位。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5元;原拟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1603万股,但是未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文件 钢政规〔2014〕1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下发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部门: 现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014年1月8日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行为。其中: 公司国有股权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并形成的权益(不含金融性交易资产); 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出资,并形成国有股权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公司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为原则,对国有股权实行分级管理。其中: 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公司直接进行管理或由公司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或子公司负责管理; 子公司直接出资的国有股权,由子公司直接负责管理。 承担国有股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子公司统称为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根据管控模式与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公司可适时调整股权事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按出资比例对所出资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股权事务代表。 第五条公司及股权事务管理单位通过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派出(或推荐)并管理股权事务代表,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目标。 第二章股权管理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运营改善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国有股权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类国有股权实行归口管理和监督评价;负责对股权事务管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案的审核进行监管并备案,配合做好股权事务代表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对现有厂或分公司成建制地改为子公司的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非武钢方的单方增减资(含增减资并引入新股东、新合作方收购其他股权等)、投资行为完成后的武钢方减资、其他合作方之间转让股权等不需武钢新增投资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对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议案进行审核;负责调整现有公司的股权事务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类型的变更和股权退出(含注销及转让)提出意见;负责对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参与公司国有股权投资的论证和后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各参股子公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条总裁事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股权管理,负责: (一)参股公司股权变动管理,包括新设参股公司、投资入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解散、清算等管理; (二)股东事务管理,包括股权收益管理,参加股东会议、推荐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经营管理者; (三)股权信息管理及价值分析等股权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与参股公司之间的往来帐务,包括股权投资的支付与利润的收取等往来款项。 第六条参股公司作为公司物资采购供货商的,物资与设备采购部应当按照合格供应商管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参股公司向其他公司供货价格。质安部组织对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测,确保参股公司供货物资质量不低于采购合同约定标准。 第七条法律与证券事务部负责拟定投资协议、合资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二章新设、投资参股公司

第八条新设参股公司,应向总裁事务部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资料: (一)投资方案 ⒈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或经营方式; ⒉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投资金额、出资方式; ⒊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二)股东或合伙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或合伙人的财务和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各方设立公司的意向协议和章程草案; (三)是否使用公司商号、注册商标及使用范围; (四)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设参股公司的,应当提供参股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前景分析、行业背景及前景分析、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政策; (五)设立公司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投资参股公司,应当向总裁事务部公司提交投资计划书,并附如下材料: (一)投资方案 ⒈参股公司名称、经营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现有股权结构、经营方式、主要市场及客户; ⒉拟投资金额、出资方式、是否溢价及溢价率、取得股权比例、投资后股权结构; ⒊投资参股的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二)参股公司及股东各方的基本情况说明,财务和资信证明、投资协议草案及章程修正案草案; (三)是否使用公司商号、注册商标及使用范围; (四)参股在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司的,应当提供参股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前景分析、行业背景及前景分析、法律法规、政府规划政策; (五)设立公司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总裁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流程(精)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 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介绍

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介绍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国有参股企业管理办法的内容,欢迎阅读! l、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立法管理:首先要尽快做到有法可依,即建立一整套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产,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别要对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办法尽快立法。 2、对于参股企业内部,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清查是对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 3、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强化产权交易中心职能。明确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授权机构才具有产权转让资格。还要规范转让的中介机构,以信息充分,合法场所,公开、公平交易,公正监督为前提,依法管理。对交易行使统一管理,确保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性和权威性。 国家参股企业产生的原因1.因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国有资产遍布各行各业,资产存量庞大,

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重组需要一个过程,这样,在较长时间内,许多行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股份是普遍现象 2.为增加国有资产收益,为国家多上缴财政收入,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也可以投资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竞争性行业,与其他经济成分开展公平竞争。在国家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选举董事长,选择企业管理人员,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收益。 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对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首先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方的作用,共同监督,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国资、税务、工商及各种社会监督力量的威慑作用,在企业内外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其次,要理顺关系,强化国资部门的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延伸和发展,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形式下,国资部门要积极与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紧密联系,理顺关系,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强化管理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l、对于国有参股企业要设立代表国家的产权管理监督机构,授予其管理权限,制定监督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搞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引导国有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流动。 3、审计部门要与国资管理部门、监察、财政及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督机构密切协作,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加大执行力度,严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 模板

股权管理制度 拟制: 证券管理部 审核: 邱永和日期: 7月24日批准: 李国魂日期: 7月25日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 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它有关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 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 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能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退出机制,规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合理流动,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实现投资退出的行为。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股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和全资、控股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以清算方式退出的股权,不适用本指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转让所持股权,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四川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事项,由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决定。 第七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及企业章程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股权转让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第八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九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应对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条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律部门(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对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