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与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很早。远在西汉武帝时,当时汉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郡县,但限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情况,委派前往的汉族太守、县令对各少数民族不能进行直接的统治,于是就不能不对这些地区中原来的少数民族首领加以利用。汉代曾先后封了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毂王、句町侯、漏卧侯、破虏旁邑侯、大汉都尉等等,使其仍按原来自己民族内部的方式,管理自己原来管理的地方和人民,隶属于汉王朝。这些接受汉王朝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就成了汉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土官土吏”。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汉代称为“羁縻”。“羁”是马笼头,“縻”即牛缰绳。也就是说汉朝统治阶级将少数民族中的人民群众比作“马”

和“牛”,充当马笼头和牛缰绳的是少数民族中的首领分子,而抓住马笼头和牛缰绳不让马和牛跑掉的人则是汉王朝中央统治者。这种羁縻政策,到明代形成为完整的土司制度,虽然在某些现象上或具体措施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土司制度实质上也就是羁縻之治,这自两汉以至明代的文献记录中,也都无不称利用“土官土吏”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为“羁縻”。

从汉武帝开始,历经蜀汉诸葛亮、西晋、东晋,都采取羁縻政策来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统治。自后,尽管南北朝时全国趋于分裂,西南地区也不例外,唐宋时期,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者在云南及其附近地区进行相对割据,但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如南北朝时有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唐宋有“羁縻”州县和土州土县以及峒等设置,多任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只是没有统一西南加以全面推广而成为完备的土司制度而已。

元朝重新统一西南,终于给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推行创造了条件。当时,元王朝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等。但由于元朝统一西南的时间比较短促等原因,土司制度只是初具规模。明王朝没有中断元朝对西南的统一,把土司制度发展到完备的境地,而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制度。

明代在元代土司制度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在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归附的前提下,王朝中央先后也就少数民族首领原来所辖的地区建政,他们的子孙一般也不调离其辖地,并授予他们各种官职,给以符印通常都世袭职位;让他们继续统治原有的辖区和人民,不改变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及一切文化习俗。但也规定他们应遵守王朝为管理他们而制的法规条例,如他们承袭九品以上的必须由行省勘合,然后要亲自进京朝贡,最后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朝廷或通过行省对他们有考核、升降、迁调和罢免的权利;他们必须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行省和朝廷承担各种经济负担,其武力量也须听从国家的调动,若有犯法或他们之间发生争执,也须听从朝廷的判决或仲裁。明代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一种是在各省腹地建立与全国内地相同的政权机构府、州、县,其中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的,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官;另一种是在各省边远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等,其中当官的大多是少数民族首领,称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司。有的地区还有基本上介于腹地和边远的“御夷区”,其中既有土司,也有土官。土官土司以后又通常总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官职。明代一般土官属文职,在省隶布政司,属王朝中央吏部;土司属武职,在省隶都司,属王朝中央兵部。其实土官也拥有土兵,土司亦掌其地方的政治、经济实权。明代职官等级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二级。土官土司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品级,如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正四品、安抚使从四品、招讨使从四品、长官正六品,又如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正七品,这些土官土司名义上还应有一定的薪俸。明代西南地区以云南的

土官土司及其所属的民族成分最多,其中职位高的也最多,他们不仅遍及全省,而且职衔也最为完备。

土官土司所承受行省和朝廷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差发,相当于田赋课税,每年土官土司要向所在行省交纳一定数量的银子,作为国家地方财政的常年收入,但在腹地府州县土官地区是根据当地户口人丁和田亩多少直接征收的,而在边远土司地区只是规定一个数字来征收;二是朝贡,这是土官土司每隔一定时间和在承袭、庆贺、谢恩等时不定期向皇帝呈献贡品,云南贡品主要有金、银、象、马、犀角、琥珀、玉石以至大理石、蟒蛇胆、麝香、孔雀等等;三是征调,凡遇战事朝廷可征调土兵出征,土官土司要出人、出马并自筹粮饷。除上述这些所谓正规的负担外,各行省还要土官土司纳谷,朝廷要他们供输粮银等非法需索。但是,所有这些经济负担都出自各族人民群众。例如朝贡一项,由于明朝统治者对贡品索取无度,土官土司“无以报命,搜括土民,有即举首,多以破家”,甚至达到“鬻男贩妇,不充所值,因而逃亡”的地步。

改土归流是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封建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一种政治措施,它开始于明初,后从成化到万历年间(一四六五——一六一九年)西南各省改流之事不断出现。清初也改流,而到雍正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时发展到一个高潮。以后直到民国年间,改土归流还在不断进行。但就在明清改土归流时,有的土官土司改而复设,有的改后复辟,有的保留了土官土司所属员司(如土目等),有的根本未改并新授了一大批土官土司。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与王朝的封建性的阶级本质,以及当地社会政治经济仍然发展不平衡分不开的。

直到近代,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仍有土司制度存在,其中以云南傣族地区保存得较完整,土司也最多。云南傣族土司继续世袭,制度尚较完整的,有一个宣慰司(车里),四个宣抚司(干崖、南甸、陇川、耿马),四个安抚司(芒市,猛卯、潞江、孟琏),二个副宣抚司(遮放、盏达),及一些长官司等。这些土司主要在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其相连地区,其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还处在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各土司都有一套封建政治机构,他们不仅统治着这些地区的傣族人民,并程度不同地统治着当地的基诺、布朗、哈尼、佤、拉祜、崩龙、阿昌、景颇族等各族人民。除云南傣族土司外,在四川阿坝、甘孜、木里等藏族地区,凉山部分边缘彝族地区,云南红河南岸哈尼族和彝族地区,泸水六库和云龙、兰坪、鹤庆等部分白族地区,宁蒗永宁纳西族地区,武定和禄劝北部的部分彝族地区,滇东北和黔西北、黔西以至黔南部分彝族和布依族等地区,也都程度不同地保持着一些土官土司及土目。这些地区,除四川凉山边缘彝族土司地区,虽有若干封建制因素,但尚基本上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外,其他地区有的基本上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有的封建领主制浓厚存在,有的封建领主制仅存残余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 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 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如《贵州土司现状》 (《地学杂志》二年(1911)第十八期)、《四川宁员土司调查记》(《东方杂志》9卷4号。)、《土司献地外人之密议》(《中亚教会报》1911年9月)、《云南土司一览》(《东方杂志》9卷9号。)、《土司维新》(《东方杂志》4卷10号)、《改土归流之计划》(《地学杂志》5卷11期)等,作者们大都没有受过学术训练,文章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比较粗糙,甚至有不少错讹之处。算不上严格的学术论著。 ②参见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光华大学半月刊》第二卷第五期,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新亚细亚》第十一卷第六期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佘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五卷五期,民国二十五年五月)等文。 ③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④参见参见江应梁《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第六卷第一期,民国三十六年三月。 ⑤ ⑥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第二卷第十一、二期合刊,第三卷第一期、第二期。 ⑦《禹贡半月刊》1卷1期,5卷5期。 ⑧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贵州省置省的意义

内容提要:贵州建省的历史原因最根本的是贵州的战略地位所决定。贵州建省在贵州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对贵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产生了深刻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贵州省元代分全国为腹里及十一行中书省,今贵州之地,当时分属于湖广、四川、云南三行省,实为三省毗连的极边之地。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设立贵州承宣布政使司,贵州始为一省,成为明代十三布政使司之一。有明一代,除北京、南京而外,建立省一级行政区的只有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广(包括湖南、湖北)、陕西、四川、云南、贵州,而东北三省、内蒙、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均未有省区建置。 贵州建省之初,幅员狭小,仅有1宣慰司、8府、3州,即贵州宣慰司并思州、镇远、铜仁、乌罗(后并入铜仁)、思南、石阡、黎平、新化(后并入黎平)八府及安顺、镇宁、永宁三州,大致相当于今贵州省境的三分之一。建省63年即成化十二年(1476年)始增设程番府(后改贵阳府),弘治七年(1494年)开设都匀府,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分播州地置平越民府,次年升安顺州为安顺府。终明之世,贵州有10府、9州、14县,约相当于今贵州面积的2/3。是时,乌撒和遵义二军民府尚属四川,荔波县及黔西南部分地区属广西,天柱县及平溪、清浪、镇远、偏桥、铜鼓、五开六卫属湖广,直到清雍正三年至五年间才拨属贵州。 “地广人稀”是明代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据(万历)《贵州通志》记载,贵州都司所辖18卫2所有“军户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三户,二十六万一千八百六十九丁口”,贵州布政司所属各司府有“民户六万六千六百八十四户,二十五万

四百二十丁口”,军民合计不过51万多丁口。 由于地狭民稀,经济不发达,“纳粮不多,军卫屯田所贮,不支半年”,因而财政窘逼。据查,全省每年所征军卫屯科粮及府州田赋,通共不足20万石,入不敷出,不得不仰给川、湖、云南协济。湖广每年坐派解纳贵州粮米12.24万石,四川解纳10.97万石,另由播州、乌撒、乌蒙、镇雄、东川诸府交纳3.17万石,通计为25.91万石,约占贵州财政收入的60%。故明代志书说:“贵州为天下第一贫瘠之处”,“全省赋税不如中州一大郡”,“诸所应用,大半仰给川湖”。 若按土地、人口和赋税条件,贵州本不足以建省,然终究列为13布政司之一,而且在此后500余年相沿不改,其中有极深刻的原因。贵州建省的历史原因,最根本的是它的战略地位,尽管历代省区累有分合,而贵州依然不变。自贵州建省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影响极为深远。本文拟从建省原因和建省后贵州的发展两方面来阐明贵州建省的历史意义。 一综观全国形势,自唐宋以来,江南经济迅速赶上北方,西南地区也有较大进步。四川成为“天府之国”,两湖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誉,云南则是南诏、大理崛起,广西亦为边防重地。元代武功极盛,势力达于西南边疆,在西南设置行省和推行土司制度,但元朝仅存80余年,统治未能深入。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国势日强,自然要着手经营西南,谋图加强对西南的统治和云南边防的巩固,于是看重贵州的战略地位,把它视为连接湖广、四川、云南、广西纽带,使西南结成一个整体。

藏区土司制度

藏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作为国家推行于民族地区的民族自治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藏区土司制度形成一方面与中央王朝传统治边的政策有关外,另一方面与吐蕃王朝解体后,吐蕃在藏区的戎边大将,割据一方,地方政治的独立化有密切关系。各地封建领主在发展经济、军事势力的同时,均十分重视扶持佛教、利用佛教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西藏佛教各教派相继建立,而且都和某个有势力的家族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政、教结合的局面。藏区的政治力量通过不断的扩张、兼并与组合,在公元14世纪蒙古入据吐蕃前,已形成十几个较大的政教势力。为了治理这个地域广袤,各地因历史、地理发展差异等原因,社会、文化的发展也不完全一致的藏区,中央政府自元代以来在除了逐渐采取多封众建、政教合一的僧纲制度;文武相卫、土流参治的卫所制度之外,主要的一项制度就是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本文主要以元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施政为背景,通过中央政府对藏区逐渐推行土司制度,从土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剖析藏区土司及藏区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藏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认为藏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的,其本质与内涵是传统治边政治“因俗而治”和“天下一统”思想在封建时代的终极体现,且藏区土司始终处于依附与扩张这种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中。

在对藏区土司制度的内涵与本质分析研究中,分析了土司制度在西南部和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于宋代,在藏区正式形成于明代,因为土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就是其职官名称,而土司制的职官名称包括文职和武职,但他们并非同时形成,在宋代文职土司就已形成,明代才正式形成了武职土司。从总体考察,土司制度正式形成于明代。通过考证研究,根据土司家族(部落)粗略统计,藏区各族土司总计849家,其中藏族土司795家,其他各族土司54家。论文不但从职官制度、承袭制度、奖惩制度、朝贡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了藏区土司制度整体性和个体化特点,而且也分析了藏区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土司政治对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的影响,尤其是中央政府根据“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与根据“政治神化”准则构建了藏区的集权统治网络,并且成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造的一种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在此基础上,论文通过藏区土司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分析了藏区土司分别与中央政府、寺院的政治关系,认为藏区土司政治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司为了生存,不时依附于某个政治力量,以期乘机扩张自己的势力,尤其是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除了实力弱小的土司基本上能效忠于朝廷而外,势力较大或地处偏远的土司们,随着中央政府力量的消长而消长:当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时,土司们基本上能“瑾守王命”,当中央政府力量弱小或无暇顾及时,便结合周边某些土司或寺院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最后,随着社会的发

西南地区主要少数民族的民俗

江苏省技工院校 教案首页 课题:西南地区主要少数民族的风俗 教学目的要求: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让学生掌握中国西南地区主要少数民族民俗的一些基本知识。 2.过程与方法:由学生已经掌握的相关知识,实际生活入手,利用图标讲解各环节的涉及知识;对较为陌生的知识,从理论知识的讲解入手,使学生有较为初步的理解,再联系案例。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利用课堂知识解决实际中的一些小问题。 教学重点:苗族、藏族主要的风俗 教学难点:苗族、藏族主要的风俗 授课方法:讲授法。通过形象的图标化抽象为具体,使学生对较难的问题形象化理解。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课本、多媒体、练习册 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教学内容备注导入新课 同学们在生活见到这张图片吗?有哪位同学能说一说呀他们是哪个少 数民族? 新课讲授 一、苗族的概述 苗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散布在世界各地,主要分布于中国的黔(贵州)、湘 (湖南)、云南、广西等省区,以及东南亚的老挝、越南、泰国等国家和地区。 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和苗族口碑资料,苗族先民最先居住于黄河中下游地区,其祖 先是蚩尤,“三苗”时代又迁移至江汉平原,后又因战争等原因,逐渐向南、向 西大迁徙,进入西南山区和云贵高原。自明、清以后,有一部分苗族移居东南亚 各国,近代又从这些地方远徙欧美。 苗族有自己的语言,苗语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苗语支,分湘西、黔东和川黔滇三 大方言。由于苗族与汉族长期交往,有一部分苗族兼通汉语并用汉文。苗族的宗 教信仰主要是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在2010年中国人口普查中,中国苗族总人 口为9426007人,人口在少数民族中居第四位 (一)苗族服饰 苗族服饰式样繁多,色彩艳丽。苗族“好五 色衣裳”。苗族妇女上身一般穿窄袖、大领、 对襟短衣,下身穿百褶裙。衣裙或长可抵足, 飘逸多姿,或短不及膝,婀娜动人。便装时 则多在头上包头帕,上身大襟短衣,下身长 裤,镶绣花边,系一幅绣花围腰,再加少许 精致银饰衬托。苗族男子的装束比较简单, 上装多为对襟短衣或右衽长衫,肩披织有几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2019年精选文档

外国学者言说中国土司制度 目前,外国学界对中国帝制晚期(13-18 世纪)的研究日渐深入,其中也不乏涉及西南地方社会渐次被纳入到中央王朝统治过程的研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一统”观念作为一套最具强势的诠释话语主导着这方面的研究进程,我们亦可称之为“开化”、“汉化”等。究其根本,和自先秦以来所崇尚的“大一统的政治哲学不无关系。总得来看,这无非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探究思路,或者说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视野模式。这种“自上而下”的视野必然是探究中央王朝和地方关系的一条线索,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认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动关系裨益不多。当然,就这一点,历史人类学家就做出了相当多 John E. Herman 的《帝国势力深入西南:清初对土的贡献。其中 司制度的改革》就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著作。笔者对该文略陈管见如下,如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教。 全文以雍正帝于1728 年所颁布的“改土归流”诏引出在西南土司与晚清中央政府关系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时人(士大夫)对雍正朝“改土归流”意见不一的尴尬境况,并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雍正偏离了自顺治、康熙以来力图通过对边疆土司制度的改革来深化清朝政府的政治影响及文化声望,以求在“开化夷民”的基础之上废除土司制度的“大一统”之路。但同时作者又认为,雍正的这一举措却是对清初改革西南土司制度意外结

果的合理反应。 文章用较大的篇幅描述了清朝初期(顺治康熙时期),中央 政府为稳固统治对西南土司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作者以土司承袭 制度和土司区官学体制作为切入点,详细描述了这一时期土司职 位承袭途径的变迁以及中央利用优势汉文化渗透边疆社会的模 式的建构,并以此论证清朝统治者试图通过这一长期计划, 阻碍西南地区一体化进程的诸多政治和文化堡垒。 譬如中央政府 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确定土司区父子相传的承袭制度, 只有土司的直系后裔才具有承袭权, 如此一来,就颠覆了以往较 为混乱的继承模式,使得原本有机会承袭的土舍或其他土著精英 失去了这一权利,自然而然地将边疆社会精英阶层内部分化开 来。当然了,并非只要作为土司直系后裔就能顺利继承掌管一方 社会中的影响,并将其与土司承袭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且对接 受官学的资格做出了特殊的说明。 如此一来,又在无形之中拉大 了精英们的距离。所以,作者也注意到了清初西南土司制度改革 下所引发的与统治者初衷背道而驰的客观结果——西南边疆土 司社会内部暴力冲突不断升级并最终取代了中央预想的稳定安 邦的社会局面,这就是雍正帝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 而这个问 题也印证着清初土司改革之后西南边疆土司社会内部原有的传 统政治关系的决定性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才有了开篇中提到 的雍正帝进一步推行“改土归流”的圣命。 消除 规定 的权利, 中央政府通过官学体制的推广强化了正统价值观在边疆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

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

论西南多少数民族的原因

西南地区多少数民族原因 关键字: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形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55个少数民族。从我国民族分布图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少数民族多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且以西南 地区的少数民族分布最为典型。西南地区不仅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而且 民族种类也多,在这片面积不大的国土上集中分布了30多个少数民族。 若从单位面积上分布的少数民族密度来看,西南地区的民族密度之高不 仅是在我国是受屈一指的,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西南地区之所以形成如此多种多样的少数民族,其形成原因,首先是气候的影响: 西南地区的气候主要分为三类: 一、四川盆地湿润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比较柔和,湿度较大,多云雾,地势较为平缓,是农业集中发展的区域,优越的气候条件为人口的分布提供了条件。所以西南地区人口较为集中。还有许多大城市分布。 二、云贵高原低纬高原中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我们知道低纬高原是生产四季如春气候的绝佳温床,所以这里山地适合发展林牧业,坝区适宜发展农业、花卉、烟草等产业。这些产业给当地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也交易导致人口的集中分布。 三、高山寒带气候与立体气候分布区。这里是我国著名的四大牧场之一。

此外,西南区南端还分布有少部分热带季雨林气候区,干湿季分明。橡胶,热带水果的产量也颇为可观。这里的气候条件,适宜发展农业,林业,牧业,所以吸引了许多的人口分布,人口的分布是民族聚居的前提。 其次是地形:西南地区分布有如此众多的民族种类,与西南地区错综复杂的地形是分不开的。 我们知道西南地区包括中国西南部的广大腹地,包括青藏高原东南部、四川盆地、秦巴山地及云贵高原大部。包括第一级阶梯和第二级阶梯,地势起伏非常大,使得西南地区地形较为复杂崎岖。 其中:第一,民族共同地域的形成。崎岖险峻的地形不利于交通的发展,同时阻挡了外部民族和西南地区名族的兼并与融合,西南地区处于亚欧板块、印度洋板块与太平洋板块的交界地带,新构造运动强烈;加之石灰岩分布广,气候暖湿,流水侵蚀、溶蚀作用显著,因而地表极为崎岖破碎,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上最为险峻的地区之一。这里高山环峙,地势高差悬殊,峡谷深切曲折,河水湍急。自古以来四川就以“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而著称,而云贵高原上更有“地无三里平”之说。如此险要复杂的地形,对西南地区及当地居民来说,犹如一道坚固的天然屏障,既隔绝了该地区内的人们与外界发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同时,它也有力地阻挡了一切外部民族对该地区的兼并与对区内民族的同化与融合。为该地区的居民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得以自由地各自向前发展,并形成各具特征的众多兄弟民族提供了一个免受外界干扰的外部环境条件。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陈绍举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

少数民族民间故事

少数民族民间故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少数民族故事 中国共56个民族其中除了汉族其他55个都是少数民族 按民族名称拼音顺序排列分别是: 1 阿昌族聚居于云南 2 白族主要聚居在云南大理 3 保安族居住在甘肃省内大河家地区 4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部和西南部 5 布依族居住在我国西南地区的盘江、红水河流域 6 中国的朝鲜族是明末清初从朝鲜半岛移居东北形成的 7 达干尔族主要聚居在嫩江两岸 8 傣族多居住在我为云南的亚热带地区 9 德昂族散居于云南省西南部

10 东乡族居住于甘肃省临夏东北部 11 侗族居住在湘、黔、桂三省毗临地区 12 独龙族世代聚居于云南的独龙河两岸 13 我国的俄罗斯族是俄罗斯的移民和苏联归国华侨的后裔 14 鄂伦春人世世代代游猎于大小兴安岭的茫茫林海之中 15 鄂温克族世居于额尔古纳河以南的广阔地区 16 高山族生活在中国的台湾、福建、湖北等地 17 仡佬族多数居住在贵州西部 18 哈尼族主要居住在云南南部 19 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新疆北部 20 汉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民族一般全国都有 21 赫哲族世居东北的黑龙江、松花江和乌苏里江下游沿岸 22 回族是中国信仰回教的民族之

一,人口较多,分布在全国几乎三分之二的县23 基诺族聚居于云南的基诺山一带 24 京族主要聚居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从事渔业为主 25 景颇族居住在云南境内的亚热带山区 26 柯尔克孜族聚居于新疆西部,是个传统的畜牧民族 27 拉祜族聚居于云南 28 黎族生活在中国的海南岛 29 僳僳族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北部山区,多居于半山以上 30 珞巴族居住在甘肃东南部 31 满族努尔哈赤推行八旗制度以后,满族人均在旗 32 毛南族主要分布在广西的山区,是一个传统的农业民族 33 门巴族居住在CZ的门隅地区和墨脱县,由于山河阻隔,外人难涉,历史上曾将门巴族的居住地称为“隐藏地”,至今流传着许多神秘的传说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

青海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QUN WEN TIAN DI 自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以后,分居在全国各地的一些少数民族,在现代化潮流的冲击下,他们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残存无几,加之落后观念造成文化素质不高,市场经济意识淡薄,在强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危及到民族的生存。民族生存问题本质上就是简单文化与急剧变化了的环境关系问题,再者周边环境以及汉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影响更显得民族地区的经济落后。为了使分居在青海各地而相对集中的民族地区振兴经济继续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经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党民族工作的根本宗旨。早在1952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就指出:“如果共产党不能帮助你们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和文化,那共产党就没有什么用处。”(《接见西藏代表谈话的要点》,《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满腔热情、诚心诚意地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200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吴仕民同志在民族地区经济分析会上认为,在“十五”时期,民族地区自己和自己相比发展很快,但与全国或东部相比,经济发展不论在速度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落后很多。“十五”与“九五”相比,民族地区GDP占全国的比重从89%下降为85%;人均GDP相当于东部地区的比重从39.2%下降到2004年的36.7%。西部少数民族占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绝大多数,可以说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全国、东部地区的差距是很大的。那么我们青海的民族地区的经济与东部相比差距更大。 影响青海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条件恶劣。自然条件恶劣表现为居住环境差、干旱、自然资源贫乏等。加之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影响,致使整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 2、社会条件较差。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民族地区的社会形态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发育程度低,使得其文化素质差、文盲现象严重。如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的总人口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占的比重很高,其中小学以上文化程度仅占总人口的23.4%。由于受传统文化“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影响,女性文盲率更高。在育龄妇女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4.4%;由于农牧民的观念陈旧造成劳动技能差,相当一部分农业区的少数民族的现状是“大钱挣不上、小钱不愿挣、推日下山”。如此造成恶性循环特别是近几年赌博成风,有钱的大赌,没钱的小赌,直到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由于受文化水平的影响,他们的择业观是“做生意不稳、办工业没个准、搞饲养太危险、种庄稼最保险”。对生活的态度是“糊汤菜面不断、大家能吃饱饭、不求两转一响、只求瓦房一间”。 3、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主要表现在交通和通讯上。通讯线路少,质量差,整体通讯能力严重不足,交通设施相比之下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少数民族自身的原因如居住分散无法使道路处处通,故此很多发展的机遇受到交通的 青海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之我见 ■郭殿雄 文化纵横谈 109 群文天地·2012年第12期

“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 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关于《“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河池学院、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来宾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广西忻城县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8月19-22日在广西忻城县隆重举行。本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下载论文网 8月20日上午,研讨会举行了隆重的开幕式。开幕式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院长周长山教授主持。中共广西忻城县委书记谢大研、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研究员、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希清教授、国家清史研究会编纂委员会副主任马大正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商传研究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研究员、贵州省人大副主

任傅传耀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来自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河南、甘肃、青海、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16个省、市、自治区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开幕式,共有9位专家作了主题发言。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郭旃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现状与思考”的发言中,强调“土司制度在中华民族大一统国家形成、巩固、发展过程中一个确切的历程、作用和意义,土司制度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景图,它的发展、沿革、保存状况、类型、代表性要素、组合方式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有何关联?土司制度所体现的文化交融、民族关系的演进,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地位和意义”有待于专家、学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为土司申遗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建筑遗产保护预研究(课题负责人:陈同滨)”课题组李敏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现状分析”的发言中,“以地理文化区域为基本划分方式、以主题框架对应的遗存类型为参照指标,同时再加上人口、历史政权等参照体系,从而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个重要的缺口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苍铭在“从申遗看土司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的发言中,强调“申遗文本编制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学术研究不充分的问题,也是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贵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 1.8%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夏之前称"赤水"。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汉属荆州,益州。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清代沿用明制。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舞蹈的艺术特征

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舞蹈的艺术特征我国的西南地区,居住着众多民族,如藏、纳西、羌、彝、白、哈尼、苗、布依、拉祜、土家、景颇等民族, 他们既是各自独立的人类共同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又是相互依存、密切联系的一个族群,在他们传承民族文化和进行民族文化交流的过程中,舞蹈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在我国的民族文化体系里,舞蹈无疑是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少数民族舞的种类和样式最为多样,内涵、风格也最为丰富,形式和姿态最具风采,从而使民族舞蹈在整个民族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人类发展的初期,舞蹈是人们用来传情达意的意识形态,人类的出生、劳动、宗教活动、生产活动等它无处不在,舞蹈已经融入到了人们生活中的所有领域,这种现象至今任遗留在各民族人民的生活中。舞蹈是从原始祭祀演化而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舞蹈可以被视为这一民族的“标记物”,是民族文化的遗存。 一、西南地区民族舞蹈的风格特征 我国民族舞蹈的支系繁多而分布广阔,形成了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歌舞品种,各民族民间舞蹈各具特色,体现着本民族地域、习俗、信仰的独特色彩。民族舞蹈大都历史悠久,传统深厚,是一种民族文化的积淀和展示。在我国西南地区各民族中,主要分布着如藏、羌、彝、白、纳西、哈尼、苗族、布依族、土家族、拉祜、景颇等民族,他们每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民族舞蹈。我们就以苗族、土家族、彝族、布依族等的民族舞蹈为代表来阐述一下我国西南地区民族舞蹈的艺术特征。

㈠苗族舞蹈的艺术特征 苗族是我国南方的古老民族,最有代表性的舞蹈是“芦笙舞”、“反排木鼓舞”、“锦鸡舞”、铜鼓舞、木鼓舞、湘西鼓舞、板凳舞和古瓢舞等。 ⑴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反排木鼓舞”,是流传于贵州省台江县方召乡反排村,是一种世代相传的苗族祭祀性舞蹈,反映了苗族祖先不畏艰难险阻,披荆斩棘,长途迁徙,开辟疆土,围栏打猎,创造美好生活的壮举。这种舞蹈是苗族神话中造人之神——“蝴蝶妈妈”的象征,系苗族的祖先姜央打造并开始贡奉,由后人沿袭至今。过去木鼓舞只能在13年一次的祭祀祭祖节跳,在庄严肃穆的仪式中进行,现已演变为用于健身的民族性舞蹈。 “反排木鼓舞”分为五个章节,以激越的鼓点为主节奏,由踏步、腾越、翻越、甩同边手等基本动作构成。人们随着木鼓鼓点,以头、手、脚的大幅度摆动随着鼓点变化而变化,动作粗犷豪放,洒脱和谐,潇洒刚劲,激越豪迈,热情奔放,表现了山区苗族人民顽强的气质和坚强的生命力。 ⑵锦鸡舞是苗族人民每十二年举行一次的祭祖活动中的主要的舞蹈形式。民间的婚庆、迎客礼仪和青年男女的“跳月”的过程中也常常表演锦鸡舞。锦鸡舞以芦笙伴奏,表演时女性个个绾发高耸,头上插戴锦鸡银饰,穿绣花超短百褶裙,戴全套银项圈手镯,脚穿翘尖绣花鞋,打扮得像美丽的锦鸡一样。 锦鸡舞是在苗族小伙的芦笙伴奏下,身着锦鸡服饰的苗族姑娘双脚按

土家族土司文化

土司文化 据资料搜集证明:茅冈土司内覃姓最盛,其次为田、向、彭、黄、庹、罗、秦等姓,这些姓氏全都是当地土民。经过几次征剿和通婚,特别是“改土归流”后,汉民族逐渐增加,茅冈也杂居有土汉苗族的人民。 茅冈土家人的个性:刚劲淳朴,勇于拼搏,守其信义,敢于追求争议,不惜自我牺牲,其类皆衲于言,而敏于行,易激愤,不善言巧。这就是土家族山水造成的“辛辣精神”。 茅冈土家族民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接近彝语支的一种独立语言。土家族因受种种条件限制,有语无文。存于乡间土语略举稍许:土家族自称毕兹卡(本地人的意思)祖父叫爬铺,父亲叫阿巴,母亲叫阿业,叔叫安杯,叔母叫业捏,兄叫阿可,弟叫阿矮,儿子叫卵必,女叫必优,孙子叫惹必,孙女叫惹必优,外祖父叫嘎公,外祖母叫卡不,吃饭叫直戛,大米叫司里,肉叫食,碗叫切必,筷子叫不支,茶叫(日阿)泽,喝杯茶叫(日阿)泽、拉术服等等。土家族语法有一显著特点,即多为倒装语,如公鸡叫鸡公等。目前还流行的土家语言有:哈太(不懂),哈拉糊(傻瓜),冲(枪),赶仗(狩猎)放快(早晨说龙蛇虎)等等。土语地名有:杉那子、毕笼、土家旮、哈溪等等。 茅冈土家族服饰:男人裹青头巾,穿青灰色对胸布扣上衣,下穿青兰色大裤脚,脚穿草鞋,雨天带脚马。女人头插水红色小花,带银耳环,银手镯,上身穿绣花边青兰色满襟,下穿青兰色绣花边大裤角,脚穿绣花鞋,不裹脚。 土家族的文化,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多姿多彩,并且贯穿于广大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之中,如开荒锣鼓、薅草歌、澧水号子、放牛山歌、散花调等等。乐器主要有唢呐、大号、二胡、锣鼓等。特别逢年过节、集会就要跳“摆手舞”、“唱山歌”、“踢踺子”、“打飞棒”、“摔撑腰”、“卖龙车车”、“金二排”等。春节期间群众最喜闻乐见的是闹“花灯”、“阳戏”(俗称杨花柳)、“武术”、“气功”常伴于“狮子灯”、“龙灯”表演。各村寨还札有二、三丈高的“秋千”,男女青年打起来最为壮观。 茅冈土家族信仰与禁忌:土家族人崇拜祖先迷信神鬼,如供奉“大老爷、二老爷”(土家先祖)和“龙王三神”、“黑保大神”,并把士老司(巫师)、土医奉为尊敬的人。多数小孩在三至九岁的时候都请土老司“渡关”、“还愿”、“托帛”、“泼水犯”,如果成年长期生病,请郎中治疗不愈,就请土老司祛邪,土老司身穿法衣,手执宝剑,为病人“赶鬼”,还要“上刀山”(把罐头烧红),“摸油锅”(把油在锅里烧开),最后是“砍草人”、“扛马脚”(马脚抬着神飞天坎、溪坎)等。 土家的禁忌较多,如:过年吃年饭不能喝汤,年初一不准向外泼水,不能扫地,不能向外倒垃圾。早饭前不能说龙、蛇、虎、猴,早晨听见乌鸦叫是不吉利。进主人的屋不能脚踩撑架鼎(土家多在火坑用鼎罐煮饭吃),借水桶不能送空水桶,或挑担水,或在门外改双手提空桶送进厨房,借药罐不能送,只能主人去取。买药不能背,只能提在手里,嫁出去的女回娘家不能夫妻同房,妇女坐月后,母亲去陪女同房,三十天时,母女一起回娘家坐十八天,才能回婆家。寡妇不能引新娘入洞房等。 《六月六日——覃垕忌日》:茅冈土家族确信六月六日是覃垕被朱元璋的大将周德兴利用朱思济(覃垕的女婿)把覃垕从千山万峒中骗出来抓去杀害的,其时间按《明实录》记载的几件大事可以推断:明洪武五年(1372)四月长江大水,汤和入川大军在三峡被阻隔不能入川,便派曹良臣等约六万人增援周德兴围攻覃垕起义军,七月西上行军,六月六日覃垕牺牲时间是真实的。

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 ①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②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